芬尼科技股份上市了吗(原创|芬尼上市了!潜龙设计与之合作八年,到底做了些什么?)
原创|芬尼上市了!潜龙设计与之合作八年,到底做了些什么?
5月20日北京消息,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36716)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心成功挂牌上市。芬尼科技董事长宗毅先生、副董事长张利先生等原始股东成员及嘉宾莅临仪式现场。
听到芬尼上市的消息,潜龙设计的小伙伴们简直雀跃了好吗
继2015年5月天际主板上市,刚好一年的时间,又传来了芬尼的喜讯!很开心看到多年战略合作的伙伴都陆续取得了好成绩。
正如潜龙设计总经理尹晓丽说过:“我觉得工业设计不是一份工作,要靠设计谋生是很不明智的。它应该是一个使命,去帮助企业成功,往大里说,是提升国家的软实力、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
以下是芬尼克兹与潜龙合作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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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芬尼克兹是是一家专注于新能源和环保科技的创新型企业。
在家用领域,冷气热水器、美国Rainsoft净水器、新风空气净化器在业界独领风*。同时,开创了从制造直接到消费者、线上线下一体化的O2O商业模式。
潜龙通过与企业近距离接触和深度探索
与芬尼市场部总监共同分析国际市场的消费者需求、住宅环境分析、生活习惯等
与研发部探讨生产成本及工业的合理控制,以及如何与其它品牌形成差异化风格,提出合理有价值解决方案
通过我们8年长期稳定的合作,沉淀出芬尼克兹欧式、现代、高品质、专业的产品品牌形象。
重新定义热水器
冷气热水器,是一种新型的多功能热水器,可以24小时中央热水+厨房制冷;它在加热热水的同时,能够像空调一样释放冷气,满足厨房的制冷需求。其工作原理是将空气中的能量吸收,变成热量转移到水箱中,把水加热起来,同时把失去大量能量的低温空气释放到厨房,用于厨房制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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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家、好水、好空气综合解决方案
芬尼品牌的成立就是芬尼变革的重大尝试,在别的企业都聚焦国内热泵行业弱势,努力寻求国外定单时,芬尼高调成立国内品牌。结合互联网趋势,率先整合线上线下,以独特的营销模式迅速突围,奠定了企业在空气能行业的领导地位,并向其他品类快裂变。该过程中,潜龙主要思考的是怎么将芬尼品牌通过产品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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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调品牌产品形象:
基于芬尼品牌高端的定位,潜龙将简欧的设计思路上贯彻到所有产品上,力求简洁:从结构上改变热泵一体机构分段式构成,不显一颗螺钉。高品质工艺:铝拉伸,玻璃3D纹理等工艺,都率行业之先在产品中运用。力求塑造高品质,高价值的新颖产品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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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至上,挑战产品传统属性:
热泵在欧美,更多以设备的可靠感出现,其安放位置趋于不显眼的储藏室。潜龙通过对目标用户的研究,发现国内的需求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将产品属性从设备重新定义为家居,强调与家居环境的融合。该理念指导下设计的产品深受用户喜爱,一度断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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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芬尼合作的8年里,潜龙与芬尼的合作从产品设计,到产品创新,形象策划,展会设计,逐步提供设计系统方案。
深圳惠科电子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了吗
有的
悦刻是a股上市公司么?
还不是的,在上市过程中吧,他们今年收购了一家上市公司,应该是想着借壳上市,感觉还是蛮有实力的,期待早日上市
请问芬尼客服是多少?
客服是:400-940-0900。
芬妮服务宗旨:
(1)尊敬的用户,不论您有何种需求,只要您拨打 芬尼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940-0900,剩下的事情由我们来做;
(2)我们的客户服务代表将会给您提供专业的咨询和解答;
(3)如需要,我们会安排优秀的服务工程师按您约定的时间准时上门;
(4)工程师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将向您详细讲解产品工作原理及操作过程;
(5)服务最后工程师会主动向您讲解产品使用常识,指导使用;
(6)您的服务信息将同步反馈至芬尼客户服务中心;
(7)芬尼客户服务中心会进行跟踪回访,确保您的满意。
芬尼空气能热水器500L可以连续用多少人?
芬尼空气能热水器500l可以满足10人。空气能热泵的热效率高达300%-500%,比一般的热水器高4-5倍,所以它制热水的成本就很低,也就省电。空气能热泵每天的电费在1-2元钱,与一般热亮含水器相辩键蠢比,每月可节省电费费用约70-80%。全年候不管阴晴雨雪,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连携陪续自动提供热水,比一般太阳能热水器还要方便。高效除湿,每天24小时最大除湿量在6-8公斤,梅雨及阴雨天气效果更加明显,尤其适合潮湿的南方天气。芬尼科技布*全球,聚焦中国,旗下拥有海外-比利时联合研发中心、美国研发合作中心、德国技术中心、***客户中心、瑞典服务中心等科研机构,以及国内-广州大岗、南沙、安徽芜湖等三大生产制造基地,拥有近千种型号的产品,远销海内外多个国家与地区。
芬尼空气能14的是定频还是变频的
变频。根据查询雹游芬尼官网可知,芬尼空气能14芬尼品悉嫌牌旗下的超源陆销低温变频空调,其产品在电量消耗以及性能方面得到了提升。芬尼是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品牌,成立于2002年,产品涵盖家用、商用、工农业用等领域,主营全屋地暖/空调、全屋热水、全屋软净水、全屋新风、全屋智控、空气能热泵/采暖/制冷/热水等系列产品。
派沃和芬尼一个级别吗?
是的
派沃空气能
派沃空气能,创立于2004年,于2016年成功挂牌上市(股票代码:870092),是一家集新能源科技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多年荣获“中国热泵领军品牌”等称号。
芬尼克兹空气能
芬尼是国内热泵空气能的知名品牌,十多年来一直专注于空气能热泵产品的创新和发展。芬尼家庭采暖、制冷等系列产品做的比较出色,目前的芬尼与很多高端空气能企业都成为了合作伙伴,致力于研发推出更多高端的空气能产品。
芬尼科技新三板挂牌上市,迎来黄金发展契机
《热泵市场》杂志
4月12日最新消息,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公告显示,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芬尼科技 股票代码:836716)的挂牌申请获得批准,并于今日正式挂牌上市。
据悉,芬尼科技是一家专注于新能源和环保科技的创新型企业,主营热泵、净水和空气净化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和服务,旗下全资控股广东芬尼克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广州芬尼克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鹅毛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芬尼科技相关高管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本次新三板的成功挂牌,对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完善公司资本构成和提升整体竞争力意义重大。
图|芬尼科技南沙工业园
另悉,近年来该公司在产品研发及创新方面突飞猛进,在商用领域的产品涉及房间采暖制冷、中央生活热水、泳池恒温除湿,超低温热泵北极星系列取代传统采暖锅炉,成为北方地区的“克霾”利器。
在工业领域的产品涉及高温热水、工农业烘干,把高温热泵应用于印刷烘干,成为热泵技术跨界应用的典型案例。在家用领域,冷气热水器、美国Rainsoft净水器、新风空气净化器在业界独领风*。
同时,开创了从制造直接到消费者、在互联网上卖家用热泵、净水、空气净化等设备的线上线下一体化的O2O商业模式。在海外市场,该公司是泳池恒温专用热泵全球最大的制造商和中国最大的出口商之一。
图|芬尼科技主营产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芬尼科技在行业内被首推为传统制造业转型互联网最成功的企业之一。该公司独创“裂变式创业”模式,用人民币投票选举创业带头人;创始人宗毅发起“打通电动汽车南北充电之路”、“互联网大篷车”等大型公益行动,与西班牙人拉斐尔联合发起“80天纯电动汽车环球之旅”,成功打造和践行无边界组织的创新理念。
图|2014芬尼科技董事长宗毅发起“打通南北充电之路”活动引起广泛关注
业界权威人士表示,在新三板挂牌后,企业可以定向增发股份,为股东股份的合法转让提供了渠道,提高股权流动性,同时提高了公司信用等级,这都有利于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迎来新一轮黄金发展期。芬尼科技蝉联2014-2015年“中国创新公司50强”,以及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湖畔大学列为组织创新经典案例,公司发展前景被业界普遍看好。
版权:企业供稿。
惠州迪芬尼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12月23日报送)_迪芬尼(gs81018307)股吧_东方财富网股吧
公告日期:2020-01-03
惠州迪芬尼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ymphanyAcousticTechnology(Huizhou)Co.,Ltd.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新联村迪芬尼工业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惠州迪芬尼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1发行概况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股数:不超过4,600万股(无老股转让),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元/股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54,070,011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梁立省及其一致行动人潘永中、潘永太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如本人上述股份锁定期的约定与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相关**部门的规定或要求不符的,本人将统一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相关**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对股份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公司控股股东TymphanyWorldwideEnterprisesLimited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如本公司上述股份锁定期的约定与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相关**部门的规定或要求不符的,本公司将统一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相关**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对股份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公司股东TomZilvervlootB.V.、香港胜宏达有限公司、惠州迪芬尼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2香港兴永富有限公司、香港新辉煌有限公司、StuartMalcolmCroxford、TuskanyInvestmentCorporation、惠州宝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倍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博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今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信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永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永欣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如本公……[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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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23.02.03) 中国证监会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23年2月3日)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现... - 雪球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我会将予终止审查。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历史上原股东芬尼投资股权存在代持,2015年8年广州财宜受让发行人股权后解除芬尼投资股权代持。请发行人说明:(1)股份代持的原因、背景,股权代持及解除的具体过程,解除代持是否符合被代持人意愿;股权代持及解除中,是否有签署股权代持协议/解除代持协议、转账凭证、资金流水证明等证据证明;相关股权代持/解除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争议。(2)历史上发行人设立及存续期间是否存在不规范事项,如有则请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后续处理方式,以及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存在被处罚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公允性和合理性;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有关股权变动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4)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资本等情况。(5)发行人直接和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6)历次股权转让、分红、整体变更中涉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务法律法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历史上新增股东(追溯至最终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背景、近5年工作经历,股东为公司员工的,请说明该股东进入发行人工作的时间、任职情况),对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股东的适格性、是否存在股权纠纷发表核查意见。
2、2015年8月,芬尼节能的全体股东和芬尼环保的股东(除芬尼有限外)以上述两公司股权向芬尼有限增资。请发行人说明:(1)该次增资的背景,以股权增资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增资时股东基本情况,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2)上述企业历史上出资是否到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3)上述企业被收购前的实际经营业务及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与发行人业务的相关性。(4)收购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包括评估方法及选取的合理性,主要参数、评估过程、评估结果及评估增值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报材料显示:(1)宗毅和张利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5年11月8日,宗毅和张利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并于2020年、2021年进行修改;(2)宗毅与田玉梅在2016年6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同意双方就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芬尼科技股权对涉及芬尼科技经营事项的表决保持一致行动。2018年8月故宗毅和田玉梅解除一致行动关系;(3)张利之子张达威担任发行人股东广州财宜和广州丰芬的普通合伙人;(4)邢桂娟与张利于2019年12月31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宗毅和张利最近3年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在经营决策中发挥的具体作用、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占比的变动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公司治理、三会运作及决策情况、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等,说明宗毅和张利能否对发行人实施有效控制,最近3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及其依据。(2)说明未将田玉梅、张达威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田玉梅、张达威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利益冲突的情形、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未将田玉梅、张达威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以规避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股份锁定期监管要求的情形。(3)披露宗毅和张利多次修改《一致行动协议》的原因,历次《一致行动协议》内容主要差异,最新一版《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致行动关系是否附条件和可撤销,一致行动有效期及期满后安排,发行人上市后相关一致行动安排是否稳定可持续;《一致行动协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4)说明宗毅与田玉梅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原因,双方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纠纷。(5)结合邢桂娟与张利离婚后关于发行人股份分割情况,邢桂娟持股和任职变动情况等,说明张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离婚事项对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认定和披露存在的影响,邢桂娟对外投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1)逐一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情形、是否存在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2)说明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3)说明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4)说明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经营的合法合规性,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5、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是否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2)逐一说明关联交易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关联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交易金额占关联方业务量比重,关联方是否专为发行人设立,相关交易背景、原因、合理性和必要性。(3)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的情形。(4)逐一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不同关联供应商采购商品金额波动较大的原因,并说明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的控制措施是否有效。(5)说明发行人向银量投资采购压缩机及附件的评估范围及评估价值(如有),相关设备来源和用途,终端供应商基本情况,设备原值、折旧金额和计提标准、折旧年限和使用年限,采购时成新率情况,结合可比采购价分析采购价格的公允性。(6)说明发行人关联交易履行的审批程序,公司治理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未及时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续补充确认的情况,相关会议制度、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切实有效执行。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6、报告期内,存在发行人前员工及其近亲属在发行人客户担任主要股东、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该类经销商销售金额分别为7,221.15万元、7,480.27万元和11,372.09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前员工相关简历、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经销商基本情况、设立时间、合作历史及其他背景信息,说明员工离职后设立经销商的合理性和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2)发行人对前员工经销商销售毛利率偏低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对前员工经销商的销售政策及定价依据,销售价格与其他经销商销售价格相比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等利益输送情形。(3)前员工经销商实现终端销售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调节收入、压货或囤货等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及关联方与前员工经销商及其关联方资金流水核查情况。
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18,293.23万元、29,094.54万元、53,331.74万元,占比分别为22.26%、28.15%和31.53%。请发行人(1)说明并简要披露主要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向发行人采购占其采购比例等情况,说明各报告期主要客户及其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2)说明报告期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变化的原因、前五大客户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说明按照销售模式区分的前五大客户金额及占比情况;(4)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及减少客户情况,分析说明原因及合理性;(5)说明是否存在新设立即成为发行人客户或报告期内销售金额大幅增加等异常情形,如存在,逐家说明原因及合理性;(6)说明主要客户在不同期间销售单价、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变动,不同客户相同期间单价、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差异;(7)说明发行人是否为主要客户具体产品的唯一供应商,结合合作历史、合作模式、竞争对手情况等影响因素,分析说明与主要客户合作稳定性,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8)说明报告期内客户是否存在贸易商、经销商、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情形;(9)说明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情形,如存在,说明交易价格公允性、财务处理方式及合规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分别为13,642.68万元、18,188.77万元和28,756.29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5.58%、26.62%和23.38%。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及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向不同供应商采购类似产品单价差异原因及合理性,采购均价与市场价格对比情况;(2)按照采购内容分别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内容、数量、金额和占比以及占供应商销售比重情况,是否存在供应商依赖发行人的情况;(3)说明并简要披露公司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业务内容及规模、相关材料来源等,与公司的合作历史等相关信息;(4)说明供应商的选择依据,结合采购内容、供应商所处地域、供应商经营规模、合作模式等因素,分析说明供应商较分散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匹配;(5)说明是否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或新成立即成为发行人供应商情形,如存在,分析说明交易原因及交易价格公允性,结合其经营状况、毛利率等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6)说明外协加工的主要内容,是否涉及核心工艺,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相同工序在不同外协加工厂商之间定价是否存在差异;(7)结合产品工艺、产品结构等,分析说明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量变动原因,是否存在异常;(8)结合合同中关于质保金约定条款内容,说明各期质保金金额及占比,相关会计处理方式及其合规性;(9)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9、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82,196.12万元、103,387.99万元和169,145.42万元,收入增幅较大。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退换货情况、质保期安排等相关因素,分析说明确认收入时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各期按照业务模式、客户类型、收入确认方式区分的收入金额及占比、销量、毛利率情况,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分析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净利润变动的匹配性;(4)补充披露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内容,包括名称、金额、其他业务收入确认的方法等;(5)结合重要合同、海关、中信保、出口退税等数据说明与境外收入的匹配情况,差异原因;(6)补充说明外销收入的地域分布情况;(6)补充说明境外客户销售结算情况,结合汇率波动量化分析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7)结合中美贸易摩擦、疫情等影响因素,说明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相关风险是否披露充分。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销售收入真实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程序、过程、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收入占比分别为41.68%、29.19%、29.33%。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对经销商的管理政策和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选取标准、运费承担及物流安排(是否直接发货给终端客户)、保证金缴纳情况、退换货及返利政策等,各级经销价格体系的制定及实际执行情况,按区域对经销商确定不同销售价格情况;经销商与发行人之间是代销还是买断关系,经销商是否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2)说明对经销商制定的各种返利、折扣、补贴政策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条款、计提方法和比例、报告期各期的发生额及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对经销商是否存在其他财务支持,如借款,若存在请说明各期发生金额及利率水平;(3)简要披露经销商的分级情况以及各级经销商的数量及占比和实现的收入金额及占比、经销商中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的数量以及收入金额及占比;列示新增和撤销的经销商的名称、对应的收入、毛利率,各期新增或者撤销的原因、新增及撤销的经销商对当期收入和利润的影响;(4)按地域分布、销售规模、合作年限等不同维度,对经销商数量、占比和收入贡献进行统计分析,列示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客户各期销售金额,说明不同地域、规模或合作年限经销商之间价格、毛利率水平是否存在差异,分析说明经销商构成的稳定性;结合主要经销商所在地区及收入季节分布等分析销售金额变动原因及合理性;(5)补充说明主要经销商的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股权结构、合作时间,说明主要经销商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补充说明公司离职、在职关键员工及亲属在经销商投资、任职情况;(6)说明发行人是否建立对经销商订单销售、库存的控制或检查措施,是否能够有效了解经销商的最终销售实现与库存情况;结合主要经销商的进销存、期末库存等,分析经销商最终销售的大致去向及最终销售实现情况,是否存在压货销售情况,各期主要经销商库存情况是否与其经营能力相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经销商的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查范围、方法、核查比例,说明经销商的最终销售去向说明对走访经销商选取的标准,所走访的经销商是否具有代表性,核查经销商进销存数据所执行的程序及所取得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所获取进销存数据的可靠性,并对经销商是否实现最终销售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1、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53,283.88万元、68,266.73万元和122,917.07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原材料的价格波动情况与市场价格波动趋势是否一致,说明差异原因;(2)补充说明分产品成本构成情况,结合产品结构、数量、原材料价格等因素,说明主营业务成本构成中各类直接材料用量与各类产品的产量是否匹配;(3)结合具体生产流程说明各产品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的归集分配方法,产品成本结转方法;(4)补充说明制造费用的明细构成,具体说明各成本项目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并分析与业务规模的匹配性;(5)分析说明其他的明细构成与相关业务规模的匹配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过程及结果,并明确发表意见。
12、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5.21%、34.00%和27.40%。请发行人(1)按产品类别说明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型产品毛利率比较情况,分析说明原因差异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可比公司产品结构、销售方式等影响因素,说明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可比;(2)结合产品结构、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单位成本明细构成等相关因素,分产品分析说明销售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分别从上、下游的角度,补充分析说明产品售价、单位成本变动趋势及原因;(4)分析说明分销售模式、分市场区域毛利率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分别为22,709.09万元、26,252.71万元、35,042.66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各项期间费用的变动情况是否和收入变动情况相匹配,各项期间费用明细变动情况是否和业务模式一致;(2)详细说明报告期列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的人员部门构成、人数、级别分布、入职时间分布、基本工资和奖金构成、奖金和绩效匹配关系等相关信息,相关平均工资与同行业、同地区比较情况;(3)说明销售费用中推广宣传费、维修费的具体内容、计算方式,是否与相关收入相匹配;(4)说明股份支付形成过程,计算方式,说明财务处理规范性,结合市盈率及同行业市盈率情况,说明股份支付价格是否公允;(5)列表说明报告期内研发项目情况,是否存在资本化支出,研发投入对营业收入的贡献情况;研发人员是否能够和生产人员清晰划分,是否存在将非研发费用计入研发费用情形;(6)说明研发费用中新产品设计费、无形资产摊销具体内容及变动原因;(7)说明报告期内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汇兑损益计算是否准确,报告期内相关汇率变动趋势与发行人汇兑损益之间的匹配性;(8)匡算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各项费用的完整性的核查程序、过程和结果,是否存在费用核算不完整或通过其他利益安排的方式由其他方为公司承担费用情形,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4、请发行人说明:(1)广州财宜、广州丰芬是否属于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的身份背景,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是否存在外部投资人,未在发行人处任职的合伙人与发行人股东、董监高、客户、供应商及其股东之间的关系情况,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与发行人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关系。(2)广州财宜、广州丰芬合伙人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合伙份额锁定期安排,以及股权管理机制。(3)合伙人出资款项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广州财宜、广州丰芬出资发行人及历次股权变动是否构成股份支付及判断依据。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以及收购关联方股权的情形。请发行人:(1)对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0相关规定逐条说明相关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对相关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2)说明收购的背景、原因、必要性,上述被收购企业重组前的实际经营业务及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与发行人业务的相关性。(3)说明上述被收购企业历史上出资是否到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4)说明收购股权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包括评估方法及选取的合理性,主要参数、评估过程、评估结果及评估增值情况。(5)说明相关价款实际支付情况,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6)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36规定分析重组事项是否构成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符合重组后运行期限等相关要求。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6、发行人部分子公司、孙公司其他股东中,存在公司员工及外部人员入股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1)子公司、孙公司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身份背景,入股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监高、其他员工、客户和供应商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关联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2)子公司、孙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往来,上述交易是否已比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并说明相关交易主要内容、背景、原因、交易金额及占比,交易定价及公允性,相关交易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损害发行人利益情形。(3)已注销子公司的基本情况,注销的原因、注销前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况,注销后资产、人员去向。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7、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持股的多家关联公司注销。请说明:相关企业注销的原因,注销前基本情况、注销前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况,注销后资产、人员去向,上述企业实际经营的业务内容,是否曾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关联交易。
18、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多起行政处罚。请发行人:(1)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责任规定以及主管机关认定意见说明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并完善相关风险揭示。(2)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发行上市构成障碍。(3)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纠纷,是否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调查,本次申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检查、处罚、纠纷等情况是否已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4)发行人是否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如有,说明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处罚。(5)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业务人员是否曾因商业贿赂而受到处罚,是否存在涉及前述各类人员行贿事实的裁判文书或正处于调查取证阶段的案件,若有,是否可能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导致发行人不满足发行条件。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从事相关生产经营及境外销售是否已取得全部相关资质、许可、认证,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持续符合拥有该等资质、许可、认证所需的条件,相关资质、认证、许可的有效期及是否覆盖报告期,是否存在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形,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20、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自有土地使用权取得过程是否合规,是否符合规划用途;自建房屋是否均已取得产权证书、是否属于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租赁房产是否符合土地房产用途,是否存在瑕疵,如是,结合瑕疵房产面积及占比、产生的收入、利润情况,说明相关瑕疵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3)如因瑕疵不动产相关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措施等,发行人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生产经营受阻的可能,并补充披露相关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否足额缴纳,如否,说明原因,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及应对方案。(2)说明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情况,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及是否符合劳动法律规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22、2021年4月30日,江苏淼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发行人子公司芬蓝环境、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芬蓝环境为被告,江苏金润为第三人。请发行人说明:(1)诉讼事项的事由、诉讼标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及目前进展情况,达成和解协议的原因、协议主要内容、发行人承担的赔偿金额,相关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和解协议是否已执行完毕,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有,相关诉讼、仲裁的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
23、请发行人说明:(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是否具备任职资格,独立董事任职是否符合*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相关规定。(2)结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说明是否有人员曾任职于竞争对手;如有,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申请的专利是否与原工作内容相关,是否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发行人最近3年董事、监事、高管发生变化情况、原因,最近3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是否构成发行上市障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存在将未与关联方商号存在重合的商标无偿向关联方转让注册商标的情况。请发行人说明:(1)向关联方无偿转让商标的原因,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使用上述商标,发行人现有商标或商标图案与转让商标是否一致或近似,是否对发行人商标使用造成不利影响。(2)发行人是否存在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及对发行人的影响。(3)发行人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的情况、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4)发行人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如存在,具体情况,对发行人的影响。(5)相关知识产权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保护范围是否覆盖公司全部产品。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销往德国、法国、荷兰、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外销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51.56%、63.17%和68.52%,占比较高。请发行人说明:(1)主要进口国的贸易政策情况、贸易摩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等内容。(2)发行人产品出口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产品出口是否存在被进口国、地区采取贸易政策限制的情形。(3)发行人出口美国销售相关产品在加征关税清单中的具体情况,与美国主要客户加征关税分担约定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代为承担加征关税的情形。
26、2016年4月12日,芬尼科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股份,2018年7月11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请发行人说明:(1)股份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交易情况,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三类股东、是否存在股东超200人情形,挂牌期间的所有公开披露信息与本次申请文件和财务报告披露的内容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如有,请列示对照表予以解释说明。(2)挂牌后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股份交易、信息披露、增发股份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3)发行人终止挂牌的原因,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发行人曾于2020年9月申报科创板,2021年4月撤回申请。请发行人说明:(1)前次申报的基本情况,撤回申请文件的原因,相关问题是否已整改及整改结果,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事项,相关事项对本次申报的影响是否已经消除,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2)前次申请撤回以来,发行人股权结构、主要产品、主要客户、毛利率、业务与技术、收入规模及盈利能力等方面发生的主要变化。(3)列表对比说明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前次申报公开信息存在差异的部分及原因,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是否发生变化及原因。(4)前次申报过程中审核部门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落实,结合前次申报审核问询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前次申报时关注的问题本次申报未进行披露和说明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请发行人说明:(1)募投项目是否均已取得相关备案及环保批准文件,是否已取得募投用地,如未取得,披露募投用地的计划、进展,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完善相关风险提示。(2)说明本次募投项目“营销服务网络”新开门店的数量及地域分布,结合目前经营模式、销售渠道、现有门店数量及地域分布情况、门店经营情况等,进一步说明募投项目拟新开门店经济效益分析依据及合理性、可行性。(3)结合宏观市场环境、下游市场需求、行业竞争态势、市场开拓、建设期成本投入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对应客户及与客户销售规模的匹配性,是否存在新增产品无法消化的风险。(4)结合账面可用货币资金、现金流变动、报告期内现金分红等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用途、合理性、必要性。
29、报告期内,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356.56万元、14,787.91万元和18,571.66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的原因;(2)说明存货、经营性应收项目、经营性应付项目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3)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主要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0、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11,278.17万元、25,869.03万元、25,778.09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货币资金余额快速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其他货币资金的具体构成,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与应付票据开具金额的匹配性;(2)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收支情况,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是否执行有效。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核查意见。
31、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8,789.34万元、8,620.56万元和8,710.08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应收账款金额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及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是否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增加业务收入的情形;(2)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持续减小的原因;(3)比较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与销售前五大客户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4)说明发行人账龄计算方式,账龄计算是否准确,与客户对账方式;(5)说明期后回款金额及占比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3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4,385.20万元、19,129.51万元和35,084.74万元,主要为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等。请发行人(1)结合在手订单情况,说明报告期存货各项目余额及占比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待执行订单进度安排一致,说明期后结转金额及结转率;(2)补充说明存货跌价准备的测试过程、计提情况及依据,结合各类存货的库龄,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结合报告期各期原材料采购及领用情况、主要产品物料配比表,说明存货中主要原材料出入库数量与产量是否匹配;(4)结合收入确认方法、客户情况、出库时点、运输方式等因素,说明期末发出商品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5)详细说明公司的存货盘点制度、报告期内的存货盘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的盘点范围、盘点方法、盘点结果等。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对公司各存货项目具体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9,974.31万元、10,231.76万元和12,912.25万元;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494.67万元、1,489.18万元和7,124.71万元。请发行人(1)列表说明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取得方式、入账价值、累计折旧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未足额计提的情况;(2)说明固定资产构成及规模与公司生产模式、产能、产销量变动的匹配性;(3)说明对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4)结合报告期主要在建工程预算金额、预计工期、各期完工进度和各期投入金额,说明是否与原计划预期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提前预付工程款情形,主要工程承包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对于工程承包商是否履行了走访及函证程序,对于工程进度及应付款项是否均确认,结合资金流水核查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本次申报的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情形;(2)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据贴现后取得银行融资或其他票据违规情况;(3)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4)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5)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若存在,请说明报告期各期的发生额整改情况和效果。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5、报告期内,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动。请发行人(1)说明与关联方共同设立公司后又由发行人购入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相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3)列表说明购入股权前后标的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如存在,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采购、租赁等情形,部分客户为发行人前员工。请发行人(1)说明与关联方交易的必要性及合理性;(2)结合同类产品与非关联方交易价格等,量化分析说明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说明通过前员工销售产品是否实现终端销售,发行人前员工销售占经销收入占比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上述问题的核查程序、核查范围、核查比例,并对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37、请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披露“关键审计事项”。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关键审计事项”的“审计应对”中各项具体审计程序的具体情况、事实结果、审计结论,是否存在较大审计差异或调整情况,对形成审计意见是否有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核实上述情况,分析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属于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并已充分披露。
38、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9、请保荐机构对照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的信息披露情况,核实本次信息披露与前述信息披露内容是否有差异,本次信息披露是否完整、合规。
40、请发行人、中介机构回复反馈意见时注意区分信息披露问题和分析说明问题,如认为补充说明内容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请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补充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