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如何开农副产品收购**?)
如何开农副产品收购**?
如何开农副产品收购**?一、农产品收购**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 二、开具农产品收购**应该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农产品收购**规矩多,当地政策要掌握!
农产品收购**,由于是由收购者自行开具给售货方,一直以来都是涉票犯罪的重灾区,更是各级税务机关严管的票种。农产品收购**使用企业,在使用农产品收购**时要严格掌握各地相关政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一、**的购买、使用的规定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的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
因此,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收购**只能在本地区开具,不得携带空白**跨规定使用。
(二)、各地的具体规定:
为了加强对农产品收购**的管理,严格控制农产品收购**的使用,很多地方出台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例1、厦门市国家税务*:
厦国税公告(2016)9号《关于农产品收购**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二“关于收购**的开具管理”第(四)条规定:收购**仅限在本市范围内开具。到本市以外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或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收购**。
例2、山东省国家税务*(不含青岛市):
鲁国税发[2010]73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使用管理的意见》三“严格收购**的开具管理”第(三)条规定:收购**仅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跨县(市、区)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
鲁国税发[2010]73号第四条“严格收购**抵扣管理”第三款规定:(三)对超出使用范围或未按规定开具的收购**,不得凭其抵扣税款。
从以上两地的规定我们关注到: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购买的收购**,只能在售票机关所在的县(市、区)使用,不得跨县(市、区)使用。有此规定的地区的纳税人如果出现跨县(市、区)使用收购**,将视为不合格**,不得凭此抵扣进项税额。
当然,其他地区还有不一样的规定:
例3:河南省国家税务*
豫国税函〔2009〕65号《河南省国税*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发展规范农产品经营业务税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纳税信誉较好、收购业务量较大的企业收购**的使用实行以下办法:
1、收购**可在省内跨市、县开具。
2、收购**可汇总开具。对同一个收购对象一个月内多次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企业可按收购批次自行据实填制《河南省农产品收购业务清单》(样式附后),并据此汇总开具收购**。对于纳税人的异地收购业务,可以在机构所在地开具收购**,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收购**开具。
通过以上三个地区的规定我们关注到: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赋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自行规定跨市、县开具收购**的办法,因此,对于农产品收购**的购买、使用的规定上,各地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一。纳税人在领购和使用农产品收购**时,一定要落实好当地的政策,避免出现不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的抵扣规定:
(一)农产品收购**无需认证,同时没有抵扣期限的规定。考虑到企业消耗原材料结转成本的税前扣除的规定,建议企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及时入账。
同时,根据《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对于农产品税率以及进项税额抵扣计算方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办公厅2017年06月01日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的文件内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在购入当期,按照11%的扣除率计算扣除,在领用时实行加计扣除,因此建议纳税人将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及时入账抵扣,避免领用原材料时,农产品收购**尚未入账,从而在增值税加计扣除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二)农产品收购**开具应当符合规定。
我们参考一下广东省国家税务*的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公告2015年第1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关于农产品收购**的开具问题:纳税人应按照**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国家税务*普通**管理实施规定》的要求领用、开具和保管农产品收购**,如实填写收购**有关栏目,并向收款人逐笔开具**,需要汇总开具的,应附上购货清单(纳入**升级版范围的纳税人需通过**升级版系统开具购货清单)。
三、关于农产品收购**的管理问题:(一)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与收购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专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
山东省国家税务*的规定(鲁国税发[2010]73号):
所以农产品收购**的管理,不仅仅是按要求开具,还应按要求取得相关的资料备查。而且,各地具体的开具办法和相关备查资料的规定依然不一,纳税人需要根据具体规定具体对待。
(三)农产品收购**的抵扣与付款之间的关系。 早期,国家税务总*《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本文自2009.02.02日起停止执行。也就是说,无论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只要取得了合格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无需付款,即可抵扣。
因此,从普遍意义上讲,企业收购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无需付款,即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然而,对于此条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不含青岛市)有自己的规定,山东地区(不含青岛市)的纳税人需要知晓:鲁国税发[2010]73号第四条“严格收购**抵扣管理”第二款规定:未支付价款的收购业务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山东省国税*的规定,只能说是对赊销商业模式的漠视和对纳税人的苛刻,不接地气)。
结语:各地纳税人在购买、使用农产品收购**时,一定要落实好当地的政策,按照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的具体规定,按要求执行。
开具农产品收来自购**有何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农产品收购**怎样开?
销售自产的农产品,给对方开票的程序有:
1、有收购企业出具证明收购到你的农产品证明。
2、根据收购证明,到你所在的村开具所销农产品的自产证明。
3、根据村证明,到所在镇(乡)**再次证明所销产品为自产农产品。
4、根据以上各证明,到所在国税*开具免税**。
5、将**交收购企事业收款。
农产品收购**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
开具农产品收购**应该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如何开具【农产品】收购**?
一、收购企业在税务*核定票种,增加收购**
农产品收购企业向个人农业生产者(农户)收购农产品时,可以由收购企业向个人农业生产者开具农产品收购**,作为税前列支凭证以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凭证。
农产品收购企业如需开具农产品收购**,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领用、开具农产品收购**。
一般申请领用收购**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固定经营场所;确有农产品收购行为;财务制度健全,能够独立核算收购业务。各地税务机关对此规定可能有差别,比如有些地区要求收购企业依法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具体条件以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二、准备开票需要的资料,具体咨询当地税务*
1、与农户(个人农业生产者)签订的购销合同,农户是销售方;
2、农户所在村委会开具的农产品交易证明;
4、农户的银行卡复印件。
其中村委会开具的证明,要写清农产品名称、数量、单价及金额。要有村委会的“XX村民委员会”印章。
三、开具收购**
1、增加需要收购的农产品商品编码。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在开具收购**的时候也是免税开具,如下图所示。
税收分类编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101011101作物径、杆、根”、“10301070101猪、牛、羊、鸡、鸭...”、“101011199其他农作物副产品”等等。(根据实际情况可选类别很多,此处不一一列举)
在“**管理-**填开”处选择“收购**填开”。如果此处没有“收购**填开”项目,则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
开具收购**的界面如下:
收购**上的销售方(农户),要与购销合同上的销售方一致,销售方确实是给企业提供货物的人。企业给销售方支付货款时,收款人姓名应该与销售方名称一致。即保证业务真实性。
实操学习丨农产品收购**怎么开具?
?注意:向中间商购买非自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是不能开具收购**的哦!
农产品收购**开具时间是成熟收季节吗来自
不是。根据国家税务*资料显示,按照**管理办法,农产品收购**开具时间不是成熟收季节来要求。纳税人在收购农产品后,应根据实际收购价格、收购数量以及收购金额,立即开具农产品收购**,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指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属于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
农产品收购**的使用及开具规定?
1、农产品收购**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3、收购**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
农产品收购**,怎么开?
?纳入增值税**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范围的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开具收购**,系统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纳入**升级版范围且未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请领用五联版增值税普通**,其中第三联作为抵扣凭证联:纳入**升级版范围的其他纳税人可申请领用两联版增值税普通**。
这里所指农业生产者个人,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他个人哦!
✍纳税人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领用、开具和保管农产品收购**,如实填写收购**有关栏目,并向收款人逐笔开具**,需要汇总开具的,应附上购货清单(纳入**升级版范围的纳税人需通过**升级版系统开具购货清单)。
向中间商购买非自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是不能开具收购**的哦!
?农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与收购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专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是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1.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开具收购**的;
第一步,打开增值税**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
第二步,增加重要收购的农产品商品编码
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在开具收购**的时候也是免税开具,如下图所示。
如果企业确实不享受免税政策或者所收购物品不能免税,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率。
第三步,开且收购**
在“**管理-**填开”处选择“收购**填开”。如果此处没有“收购**填开”项目,则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
开具收购**的界面如下:
收购**打印出来之后,在盖章处加盖开具收购**的企业的**专用章。
1、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应具备农产品收购**的购买资格,并开通“农产品收购**”开具功能;
2、收购**上的销售方(农户),要与购销合同上的销售方一致,销售方确实是给企业提供货物的人。企业给销售方支付货款时,收款人姓名应该与销售方名称一致,即保证业务直实性。
服务项目:财税全能;实用电脑;初、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学历提升
服务项目:工商注册;代理记账;账务审计;出口退税;资质办理;保险代理
财税13385431298 19954361176
公司地址:
博兴办事处:博城五路与乐安大街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
兴福办事处:福旺农行东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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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缴税。只需要向你出售农副产品的农户或菜农,到他(她)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街道居委会开具买给你什么产品的证明(必须注明是自产的);再到当地的国税部门开具**就好啦,这是免税的(包括农户自产的猪、羊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