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和新三板的区别(创业板,中小板,主板,三板区别?)
创业板,中小板,主板,三板区别?
股票代码不同,创业板是3开头的,中小板是002开头,主板沪市以6开头,深市以0开头,三板股票以4开头。
新三板和中小板有什么区别?
一、定义不同二、股票代码不同三、要求不同
一分钟教你区分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_政策_昌吉州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 Powered by cjepsp.cn
2004年5月,经***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中小板企业大多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成长期,与处于成熟期的企业相比,成长期的企业具有高成长、高收益的特点。中小板块即中小企业板,是指流通盘大约1亿以下的创业板块,是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的,有些企业的条件达不到主板市场的要求,所以只能在中小板市场上市。中小板市场是创业板的一种过渡,在中国,中小板市场的代码是002开头的。
新三板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目前,新三板不再*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位置。在中国创业板的市场代码是300开头的。
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主板是指沪深交易所的主板。而中小板、创业板是深交所的范畴。新三板是独立于沪深交易所之外。我们区分三个板块首先要分清其上市门槛。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3]26号(5.1.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1.主体资格:
(1)主体类型: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1)净利润: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收入: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4)资产: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1.主体资格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1.主体资格:
(1)主体类型: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3)主营业务: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1)净利润、收入: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首先,三个板块都要满足IPO,如果达不到IPO的基本要求,那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都上不去。其次,中小板上市标准和主板一致,创业板要求则比中小板宽松很多。最后,新三板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中小板就是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的,中国的主板市场包括深交所和上交所。有些企业的条件达不到主板市场的要求,所以只能在中小板市场上市。(主板市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指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微企业和新兴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给,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各指什么?有什么区别?
主板
1、在主板上市的公司,以传统行业的企业为主,沪市主板股票的代码以60开头,深市主板股票的代码以以000开头。
2、上市标准:①公司成立且经营时间三年以上。②要求公司三年盈利,并且累计超过三千万元。③要求公司三年累计超过三亿元。④要求公司三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五千万元。⑤要求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
3、在主板上市的要求最高,能成功上市主板的都是处于某个行业的领导地位,大权重股皆来自于主板,比如银行板块里面市值最大的工商银行,白酒里面市值最大的贵州茅台,保险板块里面市值最大的中国平安等,这些都是国内最赚钱的公司。主板里面的股票基本上属于成熟行业,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钢铁、煤炭、有色、建筑工程等,从行业的生命周期来看,这类企业大多过了快速成长期,处于增长缓慢的成熟期,或者是负增长的衰退期。
中小板
1、字面意思,中小板即中小企业板块,是创业板的一种过渡。中小板的股票,是在深市上市的以002开头的股票,流通盘大约在一亿以下。
2、在中小板上市的标准:①公司近三年净利润为正,并且累计超过三千万元,实际上,公司在申请上市前一年的净利润要达到五千万元。②公司近三年经营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五千万元,或者近三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三亿元。③发行前公司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
3、在中小板上市的企业,行业地位相对主板来说,没那么高。但里面的一些个股具备成长性,尽管上市的时候市值比较小,通过快速扩展,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成为行业龙头。比如海康威视,经过这几年的稳健增长,一跃成为国内安防领域的龙头企业,他目前的市值在中小板里面是最大的,同时,也是科技股里面市值居前的公司。由于中小板个股的市值不大,一旦逆袭成为某个行业的龙头,股价会蹭蹭蹭往上涨,市值增长空间巨大。
创业板
1、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为暂时达不到在主板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提供另外的证券交易市场。
2、创业板上市的条件相对宽松。①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并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一千万,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收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收增长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②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并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③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3、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主要以科技公司为主。创业板在2010年推出来,2012年底开启一轮浩浩荡荡的大牛市,当时TMT行业炒得火热,可以说是上一轮牛市是创业板带起来的。科技公司仍然是未来经济发展转型的重中之重,因为科研技术,掌握核心前沿技术的美国与我国打起了贸易战,未来,我国自主替代、科技强国必然是趋势,包括人工智能、5G、大数据、云计算、虚拟现实等。
新三板
1、我们国家的资本市场一直想搞国产版的“纳斯达克”,可就是没搞成,新三板是个炮灰,未来还有科创板,根本制度不改变,恐怕也难以实现。
2、新三板的上市条件更为宽松,没有很高的门槛。①盈利要求:必须具有稳定的,持续经营的能力。②主营业务必须突出。③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
3、投资新三板的门槛十分高,要达到五百元,导致流动性严重不足,上市的公司又一大堆,供需完成失衡,被玩坏了。所以才要推出科创板,顺带在科创板上试点注册制。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各指什么?有什么区别
先简单介绍一下这几块板,以及他们的一些区别,有关新三板的更多详细资料以及新三板融资路演,可登陆新三板资本圈进行详细了解。 主板:上市的企业多为市场占有率高、规模较大、基础较好、高收益、低风险的大型优秀企业。 中小板:主要服务于即将或已进入成熟期、盈利能力强、但规模较主板小的中小企业。 创业板:是以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为“两高”、“六新”企业,即高科技、高成长性、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商业模式企业。 新三板: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新三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挂牌条件对比 交易制度对比:新三板不设涨跌幅 风险警示条件:新三板相对宽松很多 投资主体要求:新三板要求很高一般人难达到
新三板,中小板,主板和创业板的区别
新三板与中小板、主板和创业板的区别一、定义区别:1、新三板: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2、中小板:主要服务于即将或已进入成熟期、盈利能力强、但规模较主板小的中小企业。3、主板:上市的企业多为市场占有率高、规模较大、基础较好、高收益、低风险的大型优秀企业。4、创业板:是以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为“两高”、“六新”企业,即高科技、高成长性、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商业模式企业。二、新三板、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挂牌条件;2、投资者准入条件和交易制度3、风险警示条件4、退市条件三、 股票代码不同,创业板是3开头的,中小板是002开头,主板沪市以6开头,深市以0开头,三板股票以4开头。1、主板是指沪深两大市场上的核心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比较严格,如总资产、净资产、连续3年盈利等指标;2、三板,是我们国家瞎创造的,是指主板上退市的公司和以前的一个老资本市场的股票,理论上那些st、pt都该退市,偏弄出个“帽子”,等戴帽子还不能扭亏,就转到三板交易了。3、创业板:是指上主板不够资格,但通过上市融资后能提升企业经营业绩,那些指标比主板低很多,比如说总资产不用那么高,不要求三年连续盈利等等!
中小板创业板主板与新三板有什么不同或者就是转板是从哪个转哪个
最显明的区别是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属于场内交易市场,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并受行业监管;新三板属于场外交易市场,目前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试行,为非上市股份企业提供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平台。
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和新三板的区别
您好!主板股票代码上海60开头,深圳000开头,通常指大中型企业;中小板002开头,表示中小企业;创业板代码300开头,主要指创业型、高科技类型等企业;新三板也就是准上市公司。
中小板与新三板哪个好?
中小板好。
中小板市场是主板市场的一部分,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中单独设立的一个板块,也属于一板市场,是较成熟市场。
新三板是为那些还未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股权交易的场所。是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型企业的重要平台。新三板市场已经形成了 “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三层递进的结构,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差异化需求,服务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
新三板,创业板,中小企业板的区别是什么?
新三板,创业板,中小企业板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网络。
新三板和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主要区别为上市条件,通俗的说就是门槛不一样。
一、创业板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Market),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其主要针对解决创业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及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而设立。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
上市条件: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一)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三)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二、新三板
“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
上市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有什么区别?
上市、退市条件为主要差异。
简单的说就是创业板上市和退市的门槛都较中小板要低,风险也自然大些。
创业板IPO上市需要具备的条件
创业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具体讲,创业板公司应是具备一定的盈利基础,拥有一定的资产规模,且需存续一定期限,具有较高的成长性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主要应符合如下条件。
(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2)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三千万元的规定,《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4)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
公司高管私刻公章签订担保合同:刑事方面,伪造公章的高管被判刑坐牢;民事方面,合同认定有效,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治理除了管人还要管“公章”。公章没管好,可能产生千万或亿为单位的经济损失。有些公司股东可能天真地认为:他(公司高管或相关人员)自己要是“作死”去私刻假公章,与我何干?,“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而且自古以来就是“好汉做事好汉当”,肯定是“谁私刻假公章、谁承担法律责任”!岂不知,在很多情况下,真实的故事结*却是:私刻假公章的“好汉”坐牢了,经济责任却由公司承担。
为了便于读者获取更多关于“私刻假公章构成犯罪、却要公司买单”的案例,我们检索和梳理了与伪造印章相关的十个刑民交叉判例,请关注“延伸阅读”部分。
裁判要旨
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即使该伪造印章的行为后被认定为伪造印章罪,也不影响所签合同对公司的约束力。
案情简介
一、翁X金为万X公司董事长,但非法定代表人。翁X金因投资XX县X镇夹子背房地产开发,从2009年8月开始向游X融资,游X于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间分4次向翁X金投入资金总计245万元,翁X金也分别向游X出具4张《借条》,华X公司、万X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4张《借条》上盖章表示担保。相关款项已按照借条约定,实际支付给翁X金。
二、2014年4月30日,游X、翁X金就上述借款事宜又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对以上四笔借款计利息进行了结算,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同时,翁X金承诺,如不能按期还款,“乙方(翁X金)同意甲方(游X)选择其开发的房地产中的店面折抵借款本息,店面转让的价格予以优惠,按相邻店面成交价的90%计算”。华X公司、万X公司亦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盖章进行担保。《协议书》签订后,翁X金未及时按约还款付息,也未将店面提供给游X抵作借款本息。
三、游X向福建龙岩中院起诉,要求翁X金还本付息,华X公司、万X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龙岩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游X的诉请。万X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万X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间,万X公司提交了XX县法院刑事判决,确认:2014年下半年翁X金私刻万翔公司印章,并出具的借条、协议书上加盖了该枚印章。但最高法院仍裁定驳回了万X公司申请。
败诉原因
翁X金虽然不是万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他是该公司的董事长,最高法院据此认为已构成表见代理。
虽然有翁X金伪造印章在借条、协议书上使用构成伪造印章罪的判决书,但结合X炎金在万X公司所任特殊职务以及股东身份等权利外观,已经足以让交易相对人游X产生合理信赖,让其负有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对于相对人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综上,法院认为翁X金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万X公司应对翁X金的涉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提出如下建议:
1、严重误解一:只要证明当事人私刻公章、构成犯罪,公司就可对合同不认账。实际上伪造印章构成犯罪,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严重误解二:只要能够证明合同上盖的章是假的,公司就可以不认账。岂不知,公司相关人员如果构成表见代理的,即便私刻公章构成犯罪了,其签订的合同在民事上还是有效的。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即使印章系伪造,公司也不能够否认其效力:(1)伪造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人构成表见代理;(2)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伪造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3)公司用章不具有唯一性;(4)公司在其他的场合承认过该印章的效力;(5)公司明知他人使用伪造印章而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3、严重误解三:在涉及伪造印章等刑民交叉案件中,以为通过假公章刑事案件判刑就可以达到“一击致命”,彻底摆脱民事责任的目的。实际上应重点着眼于民事案件的处理,切勿重点着眼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因此,利用伪造印章签订合同和伪造印章在事实层面上往往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千万不能因为紧盯刑事案件而疏忽民事案件,最终导致败诉。
4、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各有其人。如为同一人,容易导致公司对外被表见代理的风险增加。应当在保证公司治理结构完整的同时,尽量保证决策权及代表权的集中,降低公司对外被表见代理和出现决策僵*的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四条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五条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以下为最高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展开的论述:
构成表见代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代理人表现出了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二是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且善意无过失。虽然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从实践情况看,在公司设有董事长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是普遍现象。并且,董事长虽不一定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其相较于公司其他管理人员显然享有更大的权力,故其对外实施的行为更能引起交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同时,翁X金还是万X公司的股东,且在签订涉案担保合同时持有万X公司的公章,尽管刑事判决已经认定该公章为翁X金私刻,但结合翁X金在万X公司所任特殊职务以及股东身份等权利外观,已经足以让交易相对人游X产生合理信赖,让其负有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对于相对人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综上,本院认为,翁X金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万X公司应对翁X金的涉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万X公司关于翁X金并非万X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存在私刻公章行为,故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等主张不能成立。
与伪造印章相关的十个刑民交叉判例
裁判观点一:伪造印章构成刑事犯罪,并不当然导致所签合同无效
案例一:湛江市X工程公司与湛江市X公司、白X江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402号]最高法院认为:“湛江XX主张《租赁合同》上湛江XX及600mw项目部的印章均系梁X同私刻,不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无效。但因梁X同与湛江XX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足以使白X江有理由相信印章的真实性以及梁X同得到了湛江XX的授权,故梁X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湛江XX承担。湛江XX主张租赁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梁X同的询问笔录不属于新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梁X同私刻印章涉嫌犯罪与本案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审理也不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因而本案无需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
案例二:靖江市XX有限公司、陆X武、江苏X有限公司与潘X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544号]最高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并不因为陆某构成骗取贷款罪而必然导致其与润X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陆某以加盖伪造印章的方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润X公司贷款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骗取贷款罪,应当据此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合同法上,其行为构成单方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之规定,润X公司享有撤销权。因润X公司未按照该条规定主张撤销案涉借款合同,故二审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有效并无不当。”
案例三:北京XX有限公司与宜昌XX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一终字第00163号]该院认为:“虽然宋X明因伪造X集团印章的犯罪行为而被**维吾尔自治区X人民法院以‘伪造印章罪’判处拘役6个月,但该事实只是证明宋X明伪造印章行为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并没有确认宋X明以X集团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也没有否定宋X明作为实际施工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宋X明以X集团的名义实施涉案工程的施工行为属实,宋X明对其以X集团的名义施工的工程有权向X公司主张工程款。”
案例四:张家口市X公司与河南X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二终字第102号]该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张X林、王X霞、路X安等人涉嫌使用伪造印章签订购销合同并构成犯罪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X霞、路X安、张X林的身份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三人的行为如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不能免除北京工程处的民事责任。北京工程处为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应由其法人承担。原判X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五:九江X公司与邱X、刘X、廖X、福建省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申字第309号]该院认为:“刘X作为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使用公章代表公司从事民事行为,行为的相对方没有义务和责任对其公章的真伪进行辨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刘X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在2011年6月10日向邱X借款700万元及2011年11月10日借款260.6万元的二张借条上盖章担保,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邱X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刘X超越权限、或者邱X与刘X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担保合同的效力就不应受到影响,X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况且,(2012)庐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的刘财犯伪造公章罪,该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犯罪,而非判决刘X利用伪造公章进行诈骗等其他经济犯罪,故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故X公司称已生效的(2012)庐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观点二:伪造印章涉嫌犯罪,并不当然需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案件民事部分可以继续审理
案例六:宋X、王X与江苏X有限公司、吴X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申字第715号]该院认为:“关于本案应否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八达公司主张,吴X伪造印章的行为已超出民事行为范畴,不能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该《规定》第十一条的内容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从该规定来看,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法院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二是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应属于经济纠纷,吴X有关私刻印章的行为可以另案处理,不影响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审理和认定。且前已述及,二审将吴X在本案中借款行为认定为表见代理并无不当,因此,对X公司关于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第十一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七:成都X公司与成都市XX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592号]该院认为:“虽然杨X明在案涉《保证合同》、《股东会决议》中加盖的X旅游公司印章经鉴定为私刻,但根据其时任X公司、X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及在《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保证合同》上亲笔签字的行为,结合骑龙XX公司基本账户接受15000000元贷款,及成检公刑诉(2014)306号《起诉书》提及杨X明将部分贷款转至X旅游公司基本账户用于缴纳X2号土地款的事实,足以认定杨X明签订以上合同的行为,均属代表贷款人、担保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据此,就可对本案所涉合同关系、效力及民事责任进行认定。因此,杨X明私刻公章签订合同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虽与本案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事实存在关联,但并非同一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的规定,本案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只有当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杨X明仅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并非非法集资犯罪,据此,本案也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八:眉山市X有限公司与眉山市X**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280号]该院认为:“至于X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嫌韦X波伪造公章罪,应中止审理或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问题。本院认为,韦X波是否伪造X公司公章不影响其表见代理行为性质的认定,故本案不存在须等待刑事案件终结后再行处理的情形,不应中止审理。”
案例九:苏X交与菏泽市X有限公司、山东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868号]该院认为:“关于刘X国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一审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中止本案诉讼,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上诉称‘刘X国私刻公章,并秘密保留之行为已构成伪造公章罪;其利用该枚公章,冒用上诉人之名义为了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签订一系列担保协议和借款协议,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本院认为,本案是刘X国表见代理行为而引发的借贷行为,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向公安移送的条件,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并无不当,本案无需中止审理。”
案例十:中浩X公司与湖南X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23号]该院认为:“上诉人主张X辉涉嫌伪造公章,本案应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经审查上诉人提交的孙X辉伪造公章的证据,系天心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外人湖南X工程有限公司诉中X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的项目部印章经鉴定为伪造印章的犯罪线索,但上述证据中涉嫌被伪造的项目部公章与涉案借款合同上的项目部公章是否为同一枚,缺乏其他证据证明,而本案中的项目部公章是否系伪造并未经鉴定。另,孙X辉是否涉嫌伪造公章,除X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之外,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故本案不属于必须移送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