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基金靠谱吗(恒泰证券怎么把我的钱放在新华基金里)

恒泰证券怎么把我的钱放在新华基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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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成长基金怎么样

新华优选成长很不错的基金,王卫东先生有着丰富的投资经验。新华优选成长的业绩更是在同产品中处于佼佼者的行列。去年***平安的股价很悲剧,作为前几大重仓股,新华优选成长一定收到了他的影响,可是新华优选成长的业绩还是那么坚挺,可想而知,王卫东的实力有多么的可怕。

江苏新华日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江苏新华日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2018-08-03在江苏省南京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研创园团结路99号孵鹰大厦898室。江苏新华日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191MA1X0D0P9L,企业法人刘世国,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江苏新华日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江苏新华日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金种子酒新华基金还有多少?

两只新华基金还有3288.98万股,具体如下:

新华基金-工商银行-新华基金-金种子1号资产管理计划

2276.63万

3.46%

-13.91%

新华基金-工商银行-新华基金-金种子2号资产管理计划

1012.35万

1.54%。

新华成长这只基金怎样?请内行高手回答,广告绕行!

近三年表现平庸,12.35%的收益排名148。已经连续4个季度遭到净赎回,从28.67亿缩到16.91亿。虽然近一年表现有所进步可仍组织不了用户用脚投票。比它好的基金很多,比如中邮战略新兴产业和银河行业就是不错的选择,可以观察下。

新华基金,也吃一下瓜?

系列1:《东吴基金,吃一下瓜******》

昨天发了个文章,《东吴基金,吃一下瓜******》,市场一片哗然,原来材料身边这么多,这么公开,只是大家不善于发现。没关系,术业有专攻嘛,我们慢慢收集整理,大家静静吃瓜就可以了,保证给大家收集些好材料。

其实有时间,面对海量的材料,你并不知道该去收集谁的资料,也不认识它,收集谁不收集谁,还蛮随机的。有时是自己觉得它有问题,主动去收集,有时是研究这个,然后发现那个,跟随去收集,还有的是读者主动愿意提供一些线索,说你往这方面努努力,指引去收集。

就是这样了。其实谁也不认识谁,所以我们后面的风格,就是客观中性,不随意主动发表观点,尽量展示业务情节给大家看。今天吃一下新华基金的瓜,员工与公司对簿公堂,瓜还是蛮多的,内容很精彩。资料来源还是那个界面,***裁判文书网。

找了一个特别具有代表性的判决书,里面信息蛮多的。重点的我给大家标红,免得大家漫无目标的翻找。最后面还有些其他的判决书,都是和这些类似的,大家可以都看看。

其实总结下来,业务情节有意思的地方就这么多:

1、底下员工搞这些东西上面领导到底知情不?看样子好像不知情的样子。

2、单券高杠杆没啥,但看文字,好像很多专户是单券高杠杆了,这就有意思了。

3、到底是主动管理还是通道业务,公司说主动管理,给委托人要素是通道,这是牛头不对马嘴,法院也没支持公司。

4、这种业务几个季度就要发700万奖金,这都是干的啥高级业务,严重违背共同富裕嘛,这些业务好叼好叼好叼啊?再想想现在城投融资顾问费,亿计的流失。

5、话说人家都搞城投,这个团队咋这么厉害,涉及这么多精功,海航,方正,东旭,民企啊伪国企,真厉害啊。

6、看文字表述,之前风险控制漏洞很多呗,好像不少地方约束不足。

7、协会都认定某只券是jgh,但在法庭上,原告也很难根据这个做某些请求,原告的诉求不容易被支持啊。

8、因为这些业务,瑕疵资产进了市场,几个银行倒了霉。回购业务很难因为某一方面有问题,而把风险和责任从产品传到到公司。

还是设投票吧,看看市场对其的理解吧。欢迎大家踊跃投票。

郑舒与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20)京0108民初48973号

发布日期

2022-12-01

浏览次数

5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48973号

原告(被告):郑舒,女,1989年9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波,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显利,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法定代表人:翟晨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杨,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郑舒诉被告(原告)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基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晓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郑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波、黄显利,被告(原告)新华基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杨、陈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新华基金公司:1.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工资6687.33元;2.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绩效工资10906元;3.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提成工资437782.88元;4.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奖金566715.9元;5.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奖金6859822.24元;6.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2705元;7.向郑舒开具离职证明;8.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郑舒自2015年6月29日入职新华基金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期限为2021年6月28日。郑舒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工资、季度奖金、年终奖金构成。2020年4月8日,新华基金公司无故克扣郑舒的工资和奖金,扣减项目、时段与数额与本案的诉讼请求相一致,扣款依据为新华基金公司认为郑舒参与项目出现了所谓的重大事故,并依据其内部管理制度扣减郑舒的工资与奖金。郑舒认为,新华基金公司扣减郑舒工资及奖金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其适用的企业内部制度也不符合法定的制定和公示程序,因此新华基金公司之行为是严重侵犯郑舒合法权益的行为。郑舒在向新华基金公司主张权利未果之后,于2020年4月8日当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与新华基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郑舒认为,本次争议完全是因为新华基金公司违法克扣郑舒工资造成的,新华基金公司应当向郑舒全额支付被扣减的工资与奖金,并向郑舒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案进入诉讼程序以后,发现新华基金公司未给郑舒出具离职证明,因为出具员工离职证明是员工入职的法定义务,因此导致郑舒丧失工作机会。因为开具离职证明是新华基金公司的法定义务,又因为本案的争议就是围绕着郑舒离职所导致的一系列纠纷,开具离职证明与本案争议具有高关联性,因此增加第七项诉讼请求。

新华基金公司辩称,新华基金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对郑舒降薪和不予发放绩效工资、奖金、业务提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新华基金公司全面复工后,郑舒未向公司提出离职就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在公司敦促其到岗工作后拒不到岗,旷工长达18天之久,严重违反公司的制度规定,公司据此向其发出解除劳动通知符合公司管理制度,亦符合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郑舒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被支持。

新华基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新华基金公司无需支付郑舒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的基本工资7256.33元及绩效工资10336元;2.郑舒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新华基金公司对郑舒做出的工资降档、降薪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公司内部管理事务,合法有效。新华基金公司依据制定并公布的《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业务差错处理办法》第11条之规定有权对责任人给予降职降薪1-3级的处罚。新华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持有精功集团债券的新华基金众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和新华基金永仁1号资产管理计划面临9.21亿元的投资***失,其中众富1号持有精功债券成本3.27亿,永仁1号持有精功债券成本5.94亿,回购交易违约也未得到彻底解决;基金悦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新华基金专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及新华基金稳利6号资产管理计划面临5.39亿元的投资***失,郑舒作为公司专户业务二部员工是上述专户产品的承揽人及各方第一沟通人。已经给公司造成了实际***失超过50万元,公司经过问责已经确定本次事故为重大事故,根据上述规定给予郑舒降一档工资的处理是合法合规的。新华基金公司无需向郑舒支付因降薪产生的绩效工资差额,除了按规定降薪一档以外,郑舒自2020年3月起至其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期间均未能到岗工作,未实际发生绩效,因此没有绩效工资。综上,新华基金公司无需支付给郑舒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的工资及绩效工资。

郑舒针对新华基金公司的起诉辩称,不同意新华基金公司的诉讼请求,坚持郑舒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郑舒于2015年6月29日入职新华基金公司,双方签有期限自2018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郑舒担任专户业务部门的销售经理,月工资为19000元,执行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70%、绩效工资30%。郑舒以往的月度绩效工资均是固定发放。2019年4月1日郑舒的月工资调整为28700元,2019年4月3日郑舒由专户业务二部销售经理调动为专户业务二部总监助理,专户业务二部总监为陈岩。另外,郑舒的工资构成还包括奖金及提成。2020年3月,郑舒的工资标准从28700元降至26800元,2020年4月8日郑舒收到其2020年3月的税前工资18760元,郑舒正常工作至2020年4月8日。2020年4月9日,郑舒向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投诉(举报)的事项为“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同日郑舒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立案。新华基金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收到了郑舒的仲裁申请书。2020年5月15日,郑舒回复新华基金公司的电子邮件的内容如下:“新华基金人力资源部:1、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基金)已于2020年4月8日违反《劳动合同法》,在本人明确不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降低工资,构成本人于2020年4月8日被迫离职。2、本人已于2020年4月9日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仲裁争议***会及劳动监察大队进行立案,就薪酬纠纷和未出具离职证明问题进行诉讼与投诉。2020年4月22日,因庭前调解不成功,本人的申请进入到仲裁程序……新华基金也于4月22日当日同时领取了以上法律文书……”。新华基金公司未向郑舒发放2020年3月和4月的绩效工资,新华基金公司按照基本工资18760元、通讯费300元、过节费1000元、餐补840元的标准核算郑舒2020年4月的工资,税前工资为9774.95元。新华基金公司的奖金是按部门发放,陈岩与郑舒的奖金分配比例为50.51%、49.49%。

新华基金公司则主张其公司与工商银行合作的产品都应该是非通道产品,需要承担风险责任的,郑舒在承揽时应告知委托人是非通道产品,但是要素表告知的是通道产品。郑舒应知晓承揽的产品为非通道产品,但是其公司没有相关证据,郑舒实际将本该做成非通道类产品的做成了通道类产品。其公司因为已经与托管行工行签了协议,给托管银行造成***失,其公司需要承担。陈岩负责的东旭产品、郑舒负责的永仁产品2019年1月需要降杠杆,其公司曾开过会对郑舒提出了降杠杆率的要求,但郑舒没有与委托人沟通降杠杆率。郑舒作为公司专户业务部的销售经理其所承揽的永仁1号资管计划持有的精功债券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回购交易违约也未得到彻底解决;其承揽的悦享1号资管计划中海航集团相关的债券出现风险仍未解决;郑舒承揽的海通海鑫3号资管计划持有的方正债券,方正集团目前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回购也已违约。郑舒是上述产品的承揽人,作为各方第一沟通人,履职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失,其公司经过问责确定本次事故为重大事故,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给予郑舒降一档工资的处理。2020年因为疫情,自春节至2020年5月6日期间全员未到岗上班,未发生绩效,因此没有绩效工资。另外,其公司不发放奖金是根据公司的奖金发放制度,而非郑舒的失职行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业务考核奖励管理制度》规定“奖金发放的前提是截止奖金发放***人(所辖团队)无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只要有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无论风险事件是否因郑舒个人过错导致,均不予发放奖金。员工的奖金来源于公司的利润,公司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形成重大***失,不可能向员工再发放巨额奖金。公司一旦出现重大风险,***失将无法量化,公司执行上述制度系合法形式经营决策权。陈岩和郑舒计提的奖金激励共计27012584元,已经实发11570743元(涉及风险产品的奖金激励为8756674元,非风险产品奖金激励为2814069元),未发放15441841元,其中未发放金额涉及东旭、永仁等74只重大风险产品激励共计1195575元,而公司因东旭债券回购交易及欠库问题支付利息3000万元,还将继续承担支付义务,在此情况下,公司暂停发放一切奖金并无不当。2020年5月6日其公司发出全面复工通知,郑舒在未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未办理离职工作交接的情况下,不到岗上班,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连续旷工18天,其公司于2020年6月3日与郑舒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为证明其公司的主张,新华基金公司提交了专户业务部销售经理的岗位说明书(列明岗位职责包括:负责专户客户的开拓、公关维护与服务工作……负责程度为全部负责)、《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业务差错处理办法》(2019版V2版本的批准日期为2019年9月19日,第十条规定“严重事故:员工工作出现业务差错,已经给公司造成了经济***失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或公司因此受到监管处罚但未影响公司业务的,定义为严重事故;根据《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给予第一责任人记过、降职降薪1-3级处罚,给予其他责任人记过、扣发三个月绩效工资或降职降薪1-2级处罚……”第十一条规定“重大事故:员工工作出现业务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失50万人民币(含)以上……定义为重大事故;根据《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给予第一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罚,给予其他责任人记过、降职降薪1-3级处罚,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承担管理责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办法与业务流程》(V4.0版本批准日期为2019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定客户资产投资范围和比例必须遵守《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公司风控制度的规定……”)、《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制度》(2020版V2批准日期为2020年2月13日,规定了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等内容)、OA系统中公示的相关制度及业务相关的管理办法截图(显示公司制度公示情况)、2019年1月25日合规风控专题工作会议纪要(会议决定务必降低单券杠杆率,切实履行公司的主动管理职责,为委托人防范风险。专户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要抓紧与委托人沟通,稳妥推进专户产品降杠杆工作;待与委托人沟通后再报公司风控委决策在投资交易系统中增设相关风控参数)、2019年2月27日监察稽核任务流程(显示落实部门为专户管理部,任务内容为“根据公司要求,单券加杠杆产品需要抓紧处置,降低风险。公司将于4月1日起对杠杆高的专户产品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请你部在继续做好与投资东旭债券的产品委托人沟通的同时,布置项目承揽人抓紧与单券加杠杆产品的委托人联系沟通,达成解决方案,并于下周(3月15日)前取得客户的盖章回执。附件中的‘需重点关注抓紧清理的专户产品’主要是已经出现过交易风险的产品、投顾有问题产品……”,另显示陈岩于2019年3月8日审批同意。附件中列明需重点关注抓紧清理的专户产品情况)、2019年3月1日合规风控专题工作会议纪要(显示陈岩、郑舒是参与人,会议议题为“专户业务的合规展业及风险防范”,会议内容显示“一、监察稽核部通报了公司专户业务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不合规产品规模压缩效果差……二是产品投资杠杆率高,存在很大的投资风险隐患。针对以上两大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强调合规风控要求:……专户管理部及项目承揽人要加快补充协议签署工作,务必降低不合规产品规模,主动选择合规投顾为专户产品投资服务;二是继续抓紧降低专户产品投资杠杆比例,专户管理部及项目承揽人要抓紧与委托人沟通,表达我司控制风险的决心……二、经过参会人员充分讨论……会议决定:……具体措施。1、明确责任。项目承揽人、投资经理、专户管理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切实承担相应的风险防范责任……”)、2019年5月29日监察稽核任务流程(显示向专户管理部提出的任务为抓紧降低专户产品的债券投资集中度,在按月向我部报送单券杠杆率超100%的专户产品表格基础上,对于附件所列需要特别关注的产品……按周向我部报送杠杆率降低情况……)、2019年6月6日监察稽核任务流程及附件(显示落实部门为专户管理部、专户运营部,任务内容为“自2018年11月份起,公司已经明确降低……专户产品的杠杆率……并于2019年1月、3月、5月召开多次专题工作会议,明确工作要求……针对附件中截至5月底的债券集中度高的产品列表,积极采取追加资金、卖券、转走等方式,务必于六月底前完成降杠杆任务,使所有产品满足公司风控要求”,流程中显示郑舒的处理意见为“已收到”。附件为产品列表)、两份《关于产品违约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显示致北京阿里民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坤合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2019年11月27日的通知载有“从2019年11月25日起,***工商银行将启动针对30只违约资管产品的债券划转至***工商银行违约债券处置专用账户的业务流程……”2019年11月29日的通知载有“从2019年11月25日起,***工商银行将启动针对30只违约资管产品的债券划转至***工商银行违约债券处置专用账户的业务流程。今日,我公司已协助***工商银行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资料及同意函,申请将合计8513247张回购质押券划转至***工商银行违约债券处置专用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要素及风险提示表(风险提示处显示为无)、2020年3月31日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显示参会人员审议通过了2019年专户业务风险问责报告)、新华基金2019年专户业务风险问责报告(落款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显示“第一、关于发生重大风险产品的问责,(一)责任认定事实:事件一:我司作为管理人持有东旭债券的30只专户产品在沪深交易所开展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发生杠杆率超标及欠库的情况,导致公司面临12.09亿元(不含利息)的或有负债。专户业务二部员工郑舒是该系列产品的承揽人,作为各方第一沟通人,履职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事件二:我司作为管理人持有……新华基金永仁1号资产管理计划面临9.21亿元的投资***失,其中……永仁1号持有精功债券成本5.94亿,回购交易违约也未得到彻底解决……专户业务二部员工郑舒分别是上述两只的承揽人,作为推动问题解决的第一沟通人,履职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刘卫平、郑舒作为部门负责人在专户问题处理过程中未尽职尽责,存在管理工作失职……事件三:我司作为管理人持有海航债券的新华基金悦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新华基金专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悦享1号2.81亿,专享1号2.46亿,稳利6号0.12亿,回购交易违约也未得到有效解决。专户业务二部郑舒……是上述产品的承揽人,作为各方第一沟通人,履职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二)问责建议:以上专户事件导致公司面临极大的监管压力,债权类专户业务已停止开展……相关责任人为姜海峰、郑舒、陈岩……参照《员工业务差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责任人姜海峰、郑舒、陈岩、刘卫平降一档工资的处罚,自本报告通过之月暂停发放每月的绩效工资,待全部风险产品处置完毕且未出现新增风险事件之后再根据公司***失情况酌情发放……(三)问责依据:1、公司基本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第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是其部门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是相应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所有员工是本岗位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风险管理职责的实施。2、《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业务差错处理办法》……第十条严重事故:员工工作出现业务差错,已经给公司造成了经济***失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万元人民币(不含)一下,或公司因此受到监管处罚但未影响公司业务的,定义为严重事故;根据《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给予第一责任人记过、降职降薪1-3级处罚,给予其他责任人记过、扣发三个月绩效工资或降职降薪1-2级处罚……第三、关于专户产品风险管理的问责,(一)责任认定事实:风险管理部在专户产品管理过程中,存在以问题:1、在产品交易过程中未及时设置相关风险参数,且无豁免设置的审批流程;2、部分单一资管计划持有同一发行主体债券的集中度过高,存在较大潜在风险,未能及时控制此类产品风险;3、参与公司专户业务的深度不够,例如对担保交收模式的风险了解不充分,未能充分揭示风险,对事前事中的风险防范方面考虑不足。(二)问责建议……建议给予责任人张浩、齐岩扣发三个月绩效工资的处罚……”)、关于新华基金海通海鑫3号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相关事宜的函及风险提示函、仲裁申请书(显示案外公司就新华基金永仁1号资产管理计划向新华基金公司提出赔偿等请求)、回购债券处置告知函(显示新华基金公司就新华基金悦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回购违约事宜向海航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发函)、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审议薪酬管理制度等七个制度的会议决议书》及《关于薪酬管理制度等七个制度的讨论稿》(显示会议时间2016年4月11日,会议内容: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管考核激励管理制度、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业务考核激励管理制度、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考核激励管理制度、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工作考核激励管理制度、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后台考核激励管理制度、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业务考核激励管理制度。表决情况:进行讨论和民主表决,共17人出席本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结果:同意本次议题。有17人在职工代表处签名)等予以佐证。

郑舒主张其因降薪及未发放提成为由于2020年4月8日口头与新华基金公司的领导提出离职,当日提起了仲裁申请,且于2020年5月15日也发送了电子邮件,新华基金公司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新华基金公司则主张郑舒此前从未正式提出离职,2020年5月22日,其公司以郑舒旷工为由向郑舒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2020年6月2日向郑舒正式邮寄了解除通知。

郑舒以要求新华基金公司支付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季度奖金、年终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提出申请,仲裁***会裁决:1、新华基金公司支付郑舒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基本工资7257.33元及绩效工资10336元;2、驳回郑舒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均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郑舒起诉在先。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郑舒主张其正常工作至2020年4月8日,于当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投诉(举报)的事项为“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且于当日申请仲裁。庭审中,新华基金公司认可其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收到了郑舒的仲裁申请书,再结合郑舒于2020年3月13日发送的《关于降职降薪问题的沟通》邮件及2020年5月15日郑舒回复新华基金公司的邮件,本院对郑舒所持其于2020年4月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予以采信。

关于工资差额和绩效工资一节,新华基金公司提交《新华基金2019年专户业务风险问责报告》显示了郑舒的责任认定及问责依据,《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业务差错处理办法》亦定义了“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由此可知,即使郑舒存在新华基金公司所主张的没有与客户沟通降杠杆的问题,新华基金公司亦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郑舒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失或影响达到严重事故的程度。另外,庭审中新华基金公司主张其公司与工商银行合作的产品都应该是非通道产品,需要承担风险责任的,郑舒在承揽时应告知委托人是非通道产品,但是要素表告知的是通道产品,郑舒应知晓承揽的产品为非通道产品,但是其公司没有相关证据,故新华基金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本院对新华基金公司对郑舒的过错认定不予认可,新华基金公司依据《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业务差错处理办法》对其进行降薪处理确有不当。双方均认可郑舒以往的月度绩效工资是固定发放的,虽然新华基金公司主张因疫情原因导致其公司没有业绩,因此未发放郑舒的绩效工资,但新华基金公司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郑舒月度绩效工资与其公司业绩相关,新华基金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新华基金公司应补足郑舒的月度绩效工资。鉴于新华基金公司确实存在拖欠郑舒工资的情况,郑舒以拖欠工资为由向新华基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其行使即时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新华基金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故新华基金公司在2020年5月22日以郑舒旷工为由再向郑舒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结合新华基金公司已经向郑舒发放工资的情况,新华基金公司向郑舒支付的2020年4月的工资已经超过其实际应得工资(包含月度绩效工资),故新华基金公司无需再支付郑舒2020年4月的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经本院核算,新华基金公司应支付郑舒2020年3月的基本工资差额1330元及绩效工资8610元。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节,郑舒以拖欠工资为由向新华基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结合郑舒的工作年限和薪资水平,经核算,郑舒要求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奖金、提成一节,《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专户业务考核奖励管理制度》规定“奖金发放的前提是截止奖金发放***人(所辖团队)无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本案中郑舒参与的项目确曾发生重大风险时事件,依据上述制度规定,无论该事件是否由郑舒自身业务过失所致,均不符合享有奖金的前提条件。因此,郑舒在此情况下主张奖金、提成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开具离职证明一节,因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舒2020年3月的基本工资差额1330元及绩效工资8610元;

二、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舒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2705元;

三、驳回郑舒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员 李超强

附件

另外,这些判决书也挺有意思的,大家可以有事没事看看,还是去***裁判文书网。

1、《陈岩与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3、《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4、《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节选片段,具体看全文。

新华基金公司称,一、新华基金公司不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形。1.关于绍兴众富公司与精功集团实质关系问题,申请人主张的“实质关系”证据其完全可以自行取得,并不需要新华基金公司提交:涉案质押物的发行主体等情况均为公开信息,且申请人作为金融机构在涉案交易之前应对众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信息以及质押物进行了细致的尽调事宜,如果绍兴众富公司与精功集团之间有“实质关系”,申请人可以在此阶段发现并取得证据。众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已经依法办理备案手续,新华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对于精功集团是否主导“18精功SCPO04”违规发行并不知情,且蕲春农商行提及的2020年11月18日针对精功集团的处分决定并非对新华基金公司的处罚,新华基金公司并不知情,更不存在隐瞒情形。更重要的是该处罚信息与本案无关,并不属于审判案件必须的证据,该处罚信息属于公开信息,如蕲春农商行认为该份证据与案件有关联,其在仲裁程序中可以自行提交。2.关于蕲春农商行提及的协议问题,新华基金公司与精功集团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协议,新华基金公司也从未代表众富1号资产管理计划与精功集团签署过任何协议;新华基金公司与绍兴众富公司签署的是资产管理合同,而本案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引发的纠纷,其涉及的交易文件为《***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文本(2013年版)》和《质押式回购成交单》,前述两份文件已在仲裁中各方提交并充分质证,资产管理合同与本案无关并非案件审判必须的证据,蕲春农商行在仲裁期间也并未要求提交,故不存在隐瞒重要证据的情形。3.关于精功集团财务问题,首先,精功集团是否存在蕲春农商行主张的情形新华基金公司不知晓;其次,蕲春农商行没有证据证明新华基金公司掌握这些证据隐瞒不提交。

5、《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节选片段,具体看全文。

六安农商银行称,六安农商银行有基于对新华基金公司的信赖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这一信赖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新华基金公司应就其过错行为承担不利后果。案涉交易过程中,新华基金公司实际控制永仁1号计划,有义务时刻关注资管计划中的债券无法兑付的潜在风险。但新华基金公司未能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继续从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随时将交易对手置于本息尽失的陷阱,属严重扰乱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不当行为。2018年颁布的银发(2018)106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包括案涉永仁1号计划在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对于管理人的合规性要求也呈现严管趋势。但本案仲裁裁决未对新华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存在的过错予以认定,不仅严重***害了六安农商银行的合法权益,而且将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产生错误的示范效应,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更多吃瓜内容,参见知识星球啊。

系列1:《东吴基金,吃一下瓜******》

新华优选成长这支基金怎么样?

新华优选成长是不错的成长型股票基金,数据显示,2009年2月9日至2012年2月9日,新华优选成长区间复权单位净值增长57.93%,平均年化收益高达19.31%;近三年收益排名在股票型基金中位居第二,是长期定投的最佳选择。

第一家!保险公司也破产了:买保险要为「大公司」品牌溢价买单吗? - 知乎

最近刷小红书,看到2022年还有人在网上做「恐慌营销」:为了给自己家「大公司」背书,不惜打击其他公司,曲解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罔顾监管主旨和合同条款,忽视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规律,践踏从业道德……

买保险,我们想要自己听说过的「大公司」,无论是身边有人从业,还是广告宣传上见过的,都无可厚非。毕竟我们想要的是,万一真用得上理赔时,别赔不起,能服务好些、速度快些就更好了。

但是这样的需求,一定是「大公司」更有优势吗?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选择,可以选择为品牌溢价买单,但是更希望我们是建立在,了解白纸黑字的数据、法律、条款的基础上,再做选择。

我一度以为相关的科普内容已经足够多了,多到我都不想写了。现在发现还是我们写得不够多,说得不够多:只要有从业人员还在搞恐慌营销、信息不对称,用户最关心的还是这些基础问题。

所以我想明白了,不去关注其他从业者的操作。而是专注于自己,沉淀下过去几年的经验和思考,这样也没什么遗憾的了。

尤其是最近出现了第一家要破产的保险公司,所以花了数天用一万七千字,围绕这个话题把相关的内容梳理一下。可以说坚持看完这篇文章,你的水平已经超过80%的保险从业人员了。

继新华信托官宣进入破产程序后,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批复,同意易安财产保险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的,不同于以往——2015年,国信人寿被责令自行解散:由于资本金出逃等违规问题,开业后尚未签发一张保单,仅4个月就偃旗息鼓,成为最为短命的保司;2020年,安邦集团宣布解散并清算:在被银保监会接管两年后,安邦集团旗下业务被逐渐剥离,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和安邦资管分别更名为大家人寿、大家养老、大家资管……

这次,第一次用了【破产】这个敏感词。这个故事,要从两年前说起。2020年7月17日下午,Zima接到一个***消息,说有四家保险公司被银保监会接管了,有天安财险、易安财险、华夏人寿和天安人寿,此外一同被接管的还有新时代信托和新华信托。

保险公司被接管,就是【被接管方】要做什么项目,必须经过【接管方】的同意。接管时,官方说这几家金融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触发了接管条件。银保监会为了保护保险和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接管。当然了,对于我们提到的这些机构,坊间还有个更通俗的说法——「明天系」:包商银行,成为了继1998年的海南发展银行以来第一家破产的商业银行;新华信托,成为了自2007年实施《企业破产法》以来第一家破产的信托公司;易安财险,将成为自1995年实施《保险法》以来第一家正式破产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负面新闻在聚光灯下会无限放大:我们去网上搜索一下,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其他行业的公司也不例外),都能搜罗到无尽的负面消息。但这些和我们的保单关系不大,我们投保人的利益全部是由保险合同和条款确定的。

比如接管四家保险公司时,银保监会答记者问时说:接管前签订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四家保险公司无论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如何变化,风险如何化解,相关保险合同合法权益都将得到保障。

事实上,由于监管的介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会有一个全新的班子和气象,客户的利益往往会得到更好的保障:想当年,2007年5月保监会宣布,使用「保险保障基金」接管新华人寿,新华人寿是被接管的公司之一。转眼间,13年后的新华人寿运营稳健,又可以接管其他公司(天安人寿)了。

当然了,也有易安财险这种差等生,被接管后仍难以挽回破产重整的命运。

我看到评论区很多人问,还有人帮忙科普,财险公司可以破产,寿险公司不行啦。其实无论是财险还是寿险公司,都可以破产。

根据《保险法》第90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没有无限兜底是好事。对于犯了错的金融机构,监管该罚罚,该关门的关门,敲打下其他机构。不过,金融大鳄与监管机构的爱恨情仇暂且按下不表,我们今天关心的是投保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

根据《保险法》第92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人寿保险公司破产时,需要其他公司接手。对投保人来说,利益不会受到影响。如果没有接收方,银保监会也会强行指定。其他保险公司接手其实不吃亏的,不仅接保单,也接手保单背后的真金白银。

像安邦保险原有的保险合同基本上都移交给了大家保险。身边投保安邦重疾险的朋友甚至没有感受到一丝变化。银保监会答记者问时也说到,接管前安邦集团发行的1.5万亿元中短存续期理财保险已全部兑付,未发生一起逾期和违约事件。

而易安属于财险公司,对于个人投保人来说买的都是一年期以内的医疗险和意外险等等,如果投保人是机构买了信用保证保险,在正式破产清算之前保障期已经结束或者已经理赔到位了,这也是【破产重整】的意义。并且,北京金融法院在裁定书中表示,易安财险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

一流的销售卖自己,二流的销售卖产品,三流的销售卖公司。业务员专业水平不够的时候,喜欢拿公司说事情:「小公司倒闭只能赔你90%,小公司的不要买,要买我家的,世界500强,大品牌」……

这个「恐惧营销」的话术要比其他的套路高级点,因为它有《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依据:「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说的完全正确,但是正确的话只说了后面一半,还有前半句呢:「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Zima注:也就是说,保险保障基金这笔90%的钱给的是接受保单的保险公司,不是给个人的。

而根据《保险法》第92条,这个接管保单的新公司,要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Zima注:接收保单的公司不能降低保单的合法权益,也要拿一部分钱补贴投保人,不是全部由保险保障基金兜底。

实际上,《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1条:「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Zima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放在了【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前面,可见地位之高。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22条:「为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批准,***保监会可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和比例。」

Zima注:可见保险保障基金的核心无不是围绕着【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不少「大公司」从业者常说,健康险公司、不含身故的消费型重疾险产品不受《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保障——毕竟《保险法》第92条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提到的是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包括健康险呀。实际上,健康险公司同样遵守《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约束,也同样享受保障。

2022版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把这个补丁打上了: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年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明确了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包括重疾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年金保险都在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障范围内。

某些业务员会攻击「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为了救安邦给安邦注资了600多亿元,花了一大半,小公司真发生系统风险,保险保障基金也救不过来!

其实大家掌握些基本的自我求证能力,这些谣言都不攻自破,搜索下***保险保障基金官网: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1,829.98亿元。

而且用这点攻击保险保障基金的话,会犯逻辑错误:是不是买「大公司」更不靠谱,毕竟「小公司」还能救得过来……事实上,曾经需要保险保障基金出手拯救的无一不是大家心目中的「大公司」,比如2018年2月安邦保险在被接管之前,业务规模在国内排名第三,仅次于***人寿和***平安,是名副其实的「大公司」。

2007年,因资金挪用和违规投资,保监会通过保险保障基金出资近28亿元,接管新华人寿问题股东近40%的股份,成为新华人寿第一大股东。两年后,保险保障基金退出,将持有的新华人寿38.815%的股权,作价约40亿,一次性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获利12亿。新华保险成为央企控股的保险公司,并实现了A+H股的同步上市,甚至在11年后反而作为优等生接管了天安人寿。

2007年,中华联合财险因激进的战略及过度扩张,导致亏***64亿,资不抵债;2009年,中华联合最终陷入绝境,**兵团将其所持有的61%的中华联合的股权交由保监会托管;2011年,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正式介入,控股并经营中华联合保险,持股比例为57.43%;2012年,在中华联合保险增资至75亿后,保险保障基金持股比例增至91.49%,成为单一大股东;2018年,保险保障基金完全退出中华联合,帮助险企扭亏为盈的同时,整体获利84亿。如今,中华联合也已从一个区域性公司发展成为机构网络覆盖全国的保险公司,市场规模位居国内财险市场第五、农险业务规模稳居全国第二,惠誉国际评级机构连续五年授予中华财险“A-”财务实力评级。

2018年,因为安邦集团部分股东在筹建申请和增资申请中,存在使用非自有资金出资、编制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依照《保险法》第144条规定,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同年,保险保障基金累计向安邦集团注资了608.04亿元,持股比例达98.23%。

2019年,银保监会官宣大家保险集团成立,注册资本203.6亿——如果说前两次只是帮扶,这次就是直接摘牌重组了,安邦成了「大家」。

2020年2月22日,***银保监会决定结束对安邦集团接管。接管前安邦集团发行的1.5万亿元中短存续期理财保险已全部兑付,未发生一起逾期和违约事件。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看到,都是保险保障基金先接手,等到公司经营上正轨后,再更换股东,股东的变化并没有影响到客户利益和保单的兑付。

一些线下单次赔付的重疾险保费拿到线上,甚至可以买到多次赔付的重疾险,各方面赔付比例还更高。大家不禁会产生「线上投保安全吗、影响理赔吗」,「小公司没有分支机构影响理赔吗」等问题。其实无论是老公司还是新公司,无论是大体量公司还是小体量公司,无论是国有公司还是股份制公司,无论分支机构有多少,在理赔时效和获赔率等方面差别都不大。

大家有时候问支付宝上的保险怎么样,其实支付宝也只是一个展示平台,上面售卖的保险产品都是不同的保险公司提供的。线上购买保险的途径有很多,但无论是哪种途径,保险合同都是和保险公司签订的。

有人担心支付安全。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13条: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意思是说,保费必须由投保人直接支付给保险机构,任何第三方不得代收代付保费。

有人担心产品安全。可以登录银保监会的官网,按如下步骤查询保险产品的备案信息:银保监会官网→在线服务→人身/财产备案产品查询。不过很多产品的销售名称和在条款上的名称不一样,就像在家用的昵称和在学校用的学名,比如超级玛丽3号MAX在合同里其实叫做信泰及时雨(典藏版),查询时得按照条款上的名称来。

有人担心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可以直接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告诉他们自己的保险合同号码或者身份证,查验真伪。另外线上投保,一般是收到保险公司的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同样的效力,也可以打印出来保存。

完全不影响。保险公司就是生产保险商品的厂家,至于商品是通过楼下便利店卖出去的,还是电商平台上卖出去的,都一样。怎么赔呢?人身险理赔,最起码是省级以上的理赔部门审核的,保险公司也开辟了多种理赔报案渠道,比如:客服电话、官方网站、官方APP、官方公众号……

毕竟都2020年了,保险公司也该会上网了。通过电话和互联网等方式,基本上都做到了24小时不受区域限制受理报案。就算是在线下买的保险,申请理赔时业务员也是引导我们通过电话、公众号、APP等渠道完成报案、提交资料等步骤。所以,你这份保险通过哪里买的,是在谁的手上买,是电子保单还是纸质保单,到了理赔环节都是一样的,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没有任何区别。

报案和理赔都线上化了,咱们还需要去柜台办理嘛~使用频率更高的银行网点都纷纷关门了:根据界面新闻统计,2020年上半年,有至少1300家银行网点、分支机构被关闭。

而重疾险、寿险一辈子也就用得上一两次,所以重疾险、寿险我们首要看合同和条款。医疗险、意外险发生频率相对较高,我们挑选这两个险种的时候会结合考虑公司和服务。

有朋友听保险销售员说:如果当地没有分支机构发生纠纷要去保险公司所在地起诉?大错特错。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专门解释过: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们直接看202年各保险公司理赔数据统计:

各家保险公司也在理赔报告中用数据解答:保险公司的平均获赔率高于98%,小额理赔的获赔率甚至超过99%。各公司处理理赔的时效也在1.5天以内,不少公司针对高端医疗险推出了医疗垫付服务,直接由保险公司和医院进行结算。

目前,各险企都在加快推进智能服务。根据***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保险科技“十四五”发展规划》,到2025年行业平均业务线上化率超过90%,核保自动化率超过80%,理赔自动化率超过40%,让保险科技真正赋能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那些所谓「世界500强」、「副部级央企」、「偿付率高」、有没有分支机构和能否顺利赔付都没有关系。

特别是对于重疾险、寿险、意外险这类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赔付的保险,和赔付真正有关系的是:投保的时候符不符合健康告知,理赔的时候符不符合合同条款。

之前谈论如何挑选保险公司,会不会倒闭,倒闭了怎么办的时候,曾有自作「睿智」的留言说:呵呵,中法人寿了解一下。

因为中法人寿就是保险公司里的吊车尾,一直扶不上墙。不过,中法人寿的历史,其实就是一堂深刻的关于保险公司安全性的课。

因为中法人寿很惨,有多惨?我就举一个数字,2020年中法人寿的偿付能力为-24408.67%……偿付能力负两百倍的保险公司你见过吗?

其实,中法人寿是含着金钥匙出生的,从名字上也看得出,「中字辈」嘛。

作为一家合资企业,爸爸是***邮政,妈妈是法国人寿:一个有全球规模最大的邮政网络,全国哪都能送到,还怕卖不了保险嘛;一个是法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历史可以追溯到150年前个人保险业刚刚开始起步的时候,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强强联合下保费还不是手到擒来?

中法人寿不负众望,在成立第4年也就是2009年,就突破2.7亿元的保费规模。不过转折点也发生在这一年,***邮政爸爸抱了一个二胎,成立了自己的中邮人寿。从此中法人寿成了爸爸不要,妈妈又远在法国的孤儿,不知道怎么挣保费。

但是之前卖的储蓄险保险,现在要按合同约定连本带利还给客户呀……不仅连年亏***,几乎将本就不多的2亿元注册资本消耗殆尽,还在2017年因为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监管要求的100%,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停止开展新业务……

要知道,偿付能力是监管要求保险公司每个季度都要公布的,「实时」监测的。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自己挺不过来,监管就要接手了。不过中法人寿却成了特例,像极了上学的时候在墙角里罚站的捣蛋鬼,老师要树立个典型给大家看。不能开展新业务,保险保障基金也不出手,监管自己不接管也不允许人家增资,中法人寿就这样被罚站被晾着……

但是人家没有放弃!前面有多惨,后面它就有多励志。保障客户的利益,保障公司的运营,没钱开展业务?那就勒紧裤腰带,管理层带头降薪!削减一切非必要开支,日常运营靠股东借款续命……

短短几年,中法人寿累计向股东鸿商集团借款27次,借款金额共约2.9亿元。靠着这2.9亿元的借款,保障了投保人的利益。

也许是认错的态度打动了监管,终于在2020年12月18日,监管批准了中法人寿增资的请求。

曾经一度濒临倒闭,被嘲讽的中法人寿,如今也改名「小康人寿」,从头再来。小康人寿更是申请注册多个商标:除了已更名的小康人寿,还有小康健康、小康资管、小康财富、小康养老、小康保险等,整一个「小康家族」。

同时,小康人寿重振旗鼓在招募保险行业人才。新人新气象,期待「小康家族」后续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很多保险业务员喜欢讲自己的公司名头,劝你买保险就要买「大公司」的,「小公司」倒闭了没保障……这招叫做「恐吓营销」,很多人因此多掏了30%-50%的冤枉钱,也没有买到最适合自己的方案。

实际上呢,从中法人寿的历史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注册要用2亿元的实缴资本,还有每季度的偿付率的监管,偿付能力不达标,是不能开展新业务的;偿付能力持续不达标,即使监管不接管、保险保障基金不伸手,也要向股东借款,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毕竟,虽然保险公司是可以倒闭,但是申请解散破产也需要监管点头同意的。了解中法人寿的故事,对我们认识***保险行业的安全机制,少交些智商税大有裨益。

团队小伙伴问了我一个问题:我本职就是地产设计行业的,最近看房地产开发商各种暴雷,甚至涉及到了银行。如果客户买一个长期的险种,十年二十年这个安全谁来把握啊?我查了一下,虽然***规定对保险公司监管还是很严的,保险公司也都是资本很充裕的。但是如果大家联想起连***的银行都不一定靠谱,那这个保险公司的安全性怎么证明更有说服力呢?

很明显,潜意识里大家觉得银行比保险公司更安全。每次和保险圈外的朋友聊起保险,相比于银行,大家最担心的也是保险公司倒闭的事情。可能是因为带了「公司」两个字,我们就觉得「公司」嘛总是会倒闭的。

其实,往往不为圈外人所了解的是:保险行业不仅是一个风险的共同体,还是整个社会运行中风险的压舱石、经济的稳定器。

因此,保险公司面临的监管和约束,即使和金融行业里的银行、证券相比,都要严格得多:成立,有股东和资金的要求;运营,有资金运用、偿付能力的监管,还有再保险公司分摊风险;破产,有保证金、责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兜底……

所以我常说的是,与其担心投保的保险公司倒闭,都不如担心我们存钱的银行倒闭,后者可能性还更大些……说到底,我们投保确定的是未来几十年的保障,需要依赖的并不是某个公司的品牌,而是整个保险法律和整个运行机制的保障。

根据《保险法》第68条:(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Zima注:保险公司的设立门槛远比一般公司要严苛,股东既要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净资产不得低于2亿元,还有组织和管理制度、高管的资质要求等……数十年来,有了4602家银行,却只有91家人身险公司,也就不难理解了。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至今,国内91家寿险公司无一家公司倒闭、破产清算,但保险公司的股东并非一成不变,比如1999年成立的金盛人寿,2012年更名为工银安盛人寿;1998年成立的太平洋安泰人寿,2011年更名为建信人寿;公司股东发生变化,客户利益并未受影响。

根据《保险法》第69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Zima注:想要知道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很简单,每家公司的官网上都会披露。需要重点强调一下的是,除了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外,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也不能低于2亿元,而且必须是实缴货币。啥意思?因为《公司法》允许公司成立时股东只实际缴付一定比例的认缴资本,后面慢慢补就行。但是保险公司不行,注册资本都是真金白银,根本没有虚高的空间。实际上呢?很多人还没听说过的瑞华健康和昆仑健康都有50亿和24亿的注册资本。

根据《保险法》第92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Zima注:接管和破产的影响与保障,我们在前面的环节已经提到了。如果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是破产了,必须把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假如没有公司愿意接手,监管会强行指定一家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换句话说,原来我们的保单显示保险金是多少,换了家公司照样赔。

根据《保险法》第97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Zima注:每家保险公司都需选择两家(含)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在各家公司的年度信息披露中都可以查询到。***可以通过保证金,掌握保险企业的一部分实有资金,以保证保险企业的变现资金数额。如果保险公司对注册资本进行增资了,也要从增资部分提取一部分作为保证金。

根据《保险法》第98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Zima注:除了提取注册资本作为保证金外,保险公司每收取一笔保费,还会从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作为准备金,用于随时准备赔付。侧面说明并不是只有「大公司」会赔,「小公司」不赔。

根据《保险法》第99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Zima注:保险公司每年在给股东分配利润前,需要优先将税后利润的10%作为公积金存起来,直到累积到了注册资本的50%以上。

2008年9月,***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共同制定颁布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险保障基金是根据《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形成的行业风险救助基金,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保险保障基金有限公司通过股权可以查询到,这家公司的股东100%是财政部。那么保险保障基金的钱从哪里来呢?根据《保险法》第100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规定的其他情形。Zima注:不管你在xx人寿买保险,还是在排名第91名的保险公司买保险,所交的保费都要按照比例,及时、足额地交给保险保障基金,直到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人身险公司总资产的1%或财产险公司的6%时可以停止提取。这笔钱由国有独资的***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运作。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汇算清缴前)1,829.98亿元。

根据《保险法》第101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Zima注:偿付能力,是个「安全垫」的概念,本身是「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之后的余额,还要不能低于要求。银保监会要求每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都不能低于100%,而且每季度都需要公布在官网。根据《保险法》第138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二)限制业务范围;(三)限制向股东分红;(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九)限制商业性广告;(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Zima注:我们可以看到,一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银保监会有十大措施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具体案例参考第6节——当保险公司濒临破产时会发生什么。截至2022年第一季度末,人身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9.3%。

根据《保险法》第103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Zima注:所谓再保险,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在安全锁上面又加了一道安全锁。截至2022年,我国有91家人身险公司,但是只有14家再保险公司,这说明什么呢?保险行业本身是一个【风险共同体】,他奔着世界500强买「大公司」的产品,我奔着性价比买「小公司」的产品,背后承担风险的再保险公司可能是同一家……

根据《保险法》第106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18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七)***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Zima注:《保险法》第106条明确了保险资金可以投去哪,《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18条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资金哪不能碰。

从以上的十大安全机制我们可看到,从保险公司的设立和股东的要求,再到经营过程中的监管及多重的安全机制,到最后保险公司的分立合并、甚至破产后的合同接管,监管部门可是操碎了心。

从业6年的过程中,有几次遇到传统「大公司」代理人或者其子女找我投保的情况,他们也会抱怨自家「大公司」的线下产品太贵了,买不起。大公司的为什么这么贵,难道真是「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这要从保费构成说起。保险的保费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什么意思呢?

纯保费是保障成本,依据行业统一水平的国民生命表、重疾发生率表,就像我们买奶茶,不论是一点点还是喜茶,制作这杯奶茶的珍珠、牛奶、水果等原材料成本是相似的——比如各家公司的重疾险,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最高发的28种重疾(根据据保险公司理赔数据,覆盖了重疾险95%赔付比例的),病种和理赔条件一模一样。附加保费是经营成本,就像奶茶店的租金、水电费、工作人员的薪酬以及广告宣传等费用等。

大公司掌握体量和数据多,风控和精算水平更高,高发重疾的理赔定义是相同的,纯保费理应更低,为什么产品价格却更高?问题就出在了附加保费上。

毕竟奶茶店面所处地段越奢华,需要的店员越多,广告打得越厉害,奶茶价格也会越贵。保险产品也是一样。四大险企的广告宣传费用,日均费用都在千万左右;此外还有上百万的代理人和昂贵的高管——在2021年上市险企高管年薪排行榜中,***平安独占九席。

实际上,大公司的产品更贵,除了定价外,还有历史负债问题。

上个世纪90年代末,银行存款利率高达9%,保险公司的储蓄险预定利率同样也定得非常高。不过在短短的4年时间里,银行一年期利率从1995年最高的10.98%直接降至1999年的2.25%,在2002年更是一度低到1.98%。

保险公司都傻了眼,整个行业卖出去的高利率产品基本都是固定的、不能更改的,而且要持续几十年,甚至终身。特别是年金险和增额终身寿险这类产品,未来每年的现金价值从投保开始起,都白纸黑字写在合同里了。

对我们投保人来说,好处就是所见即所得,锁定未来的终身收益,不用担心利率下行和市场波动的风险。并且它们都是人寿保险合同,安全性是极高的,除了每季度偿付能力的监督,还有再保险公司与保险保障基金的「兜底」。即使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即使破产,根据保险法第92条,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也会有其他家接手。

但是对于某些公司来说,由于90年代的「高息孽债」,卖出太多高利率产品,给客户的回报太高,自身背上了沉重的历史包袱。

***保监会曾经召集全国各大保险公司一把手开闭门会,***董事长兼CEO马明哲说出的一番话,使得举座皆惊。「他在保监会大吐苦水,称平安的利差***有800亿,一下子把所有人都震住了。」一位与会人士说。

以一些传统保险公司,如今产品还会卖得贵些,保底利率低些。而一些腰部的保险公司,并不愿意掏大手笔请姚明、王一博代言,办公场地、设备维护、技术开发、广告营销等在内的经营成本很低,可以依靠单纯靠高性价产品轻装上阵,弯道超车;虽然没有上百万的保险代理人,但是可以依托线上信息流动快,靠口碑相传;不过因为是全网竞争,所以加剧了线上产品重疾险价格战、定寿地板价等现象。

就像我们前面提到的,很多我们没有听说过的保险公司其实并不小,放在其他行业往往都是巨头。这也是为什么我们提到「大公司」「小公司」,一直会加上双引号。

我们可以回顾下2022年世界500强公司中的保险公司,会发现很多并不是我们熟悉人太平,但是他们在国内往往都有相关的合资公司。

中德安联人寿,是由欧洲最大的保险公司德国安联保险集团(AllianzSE)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CITICTrust)共同出资组建的合资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集团是欧洲保费收入规模最大和股票市值最高的保险公司,全球最大的保险和资产管理集团之一,成立于1890年,也是欧洲最大的金融集团之一。

作为世界最大的投资者之一,安联集团拥有西门子电气、大众汽车、拜尔制*、宝马汽车等世界著名工业集团的股份,同时也投资于德意志银行、慕尼黑再保险、巴黎银行、德国商业银行等知名的金融机构。作为工程险的开创者,安联集团承保了世界诸多大型工程项目,包括曼谷地铁、新加坡轻轨、***新机场、旧金山金门大桥、上海金茂大厦、马来西亚国油公司双子塔、二滩水电工程、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上海地铁等。

安盛是全球最大的保险集团,曾连续10年蝉联全球第一保险品牌;在***品牌评估机构「品牌金融」2021年发布的「2021法国最有价值的150大品牌」排行榜中,安盛位居前三——排在路易威登、香奈儿、爱马仕、法国巴黎银行银行雷诺汽车和空客航空航天等公司和品牌前面。

依托于安盛在全世界五大洲54个市场有着丰富的运营经验,为全球1.05亿客户提供保障服务和解决方案的经验,安盛天平在健康险、财产险、商业险等领域都拥有丰富的资源与成功的经验,以及遍布全国20个省份的25家分公司及3000家服务网点。

恒安标准人寿非常重视借鉴***标准人寿丰富的培训经验,由***标准资深培训专家亲自开发教学资料,保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专业理念得到良好贯彻。

***标准人寿安本集团是全球最大的投资公司之一,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富时100指数(***的主要股票指数,欧洲三大股票指数之一)公司。集团主要业务涵盖投资、财务顾问和个人理财规划三大领域。截至2021年底,旗下管理全球资产达5420亿英镑。

美亚是AIG集团在***经营财产保险的独资子公司。AIG集团是全球「大到不能倒」的保险公司之一,服务遍及全球80多个***和地区,甚至87%的世界500强企业都是AIG客户。

光大永明人寿,由具有逾百年海外寿险经验的加拿大永明金融与实力雄厚的***光大集团携手组建。

光大集团是直属***的部级公司,由财政部和中央汇金公司发起设立,是横跨金融与实业、海内与海外,涵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投资和环保、文旅、医*等实业的大型金融控股集团。

永明金融集团人,是当今世界最大的保险和资产管理公司之一,管理资产高达7600亿美元。公司历史悠久,成立于1871年,在金融服务领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在加入WTO的谈判中,为了维护和稳定银行业、证券业,***把最为弱小的保险业抛了出去。从2001年开始,整个保险业就开始迎接来自WTO的挑战。会发现,很多我们没听说过的「小公司」,背后都是***、意大利、法国、德国、加拿大等***的保险业巨头,有着丰富的保险管理和经营经验;中方股东也都是国内各行各业的的巨头,比如中粮集团、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兵器工业集团等,有着国内的资源和渠道优势。相比于抱残守缺、强调垄断,开放、包容有竞争的保险市场才能给我们带来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体验。***的保险业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才能走到全球第二保险大国。

银保监会官网曾发布提示消费者如何投保:一看需求,人身保险需求大致可分为家庭经济责任、紧急预备金、子女教育规划以及养老规划。人生不同阶段,面对的风险不同,保险需求也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年轻时候偏重家庭经济责任,被保险人一旦发生风险,相关保险可以为父母、配偶提供部分经济支持;中年时候偏重子女教育储备的养老储备,同时对于健康保障的需求也逐步增加;老年时候偏重养老和健康护理等。消费者应当根据自身的家庭情况和所处的人生阶段,选购合适的产品。Zima注:我们买保险一定是以终为始,从自身需求出发。

二看产品:不同的人身保险产品,其风险保障、储蓄或投资功能侧重不同。通常来说,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定期寿险等保障成分相对较高,消费者可以购买此类产品来转移突发风险带来的***失;分红保险、年金保险等具备储蓄和投资的功能,具有子女教育和养老规划的需求的消费者可以考虑。但是,尽管部分产品偏重投资功能,但本质上仍然是保险产品,不宜将其与银行存款、国债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能把其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三看收入:保障性人身保险产品可以用相对较低的保费获得较高的保障,消费者要充分考虑风险对自身和家庭的影响程度来设定保额。此外,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缴费方式分为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两种,消费者应当根据自身闲置资金多少和收入稳定程度来确定适合自身的缴费方式。一般来说,保费支出在年收入的5%~15%之间为宜。

四看条款: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意义。购买保险时,消费者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于不清楚的条款应要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甚至要咨询专业人士,确保心中有数。尤其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能够获得保险金意义重大,消费者更要加倍关注,明确保险「保什么」和「不保什么」,充分享受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

Zima注:「保什么」和「不保什么」不是销售人员说了算。即使合同再繁杂,也要关注「保障内容」和「免责条款」,前者代表「保什么」,后者代表「不保什么」。

在谈到怎么选保险公司时,银保监会副**黄洪如是说:「大公司和小公司哪一个最好,国有公司和股份制公司股份制公司……不能这样简单去比,而是每一家公司的产品是有差异的,哪一款产品最适合你最适合你想要的,你就买哪一家的。」

看到前辈之前写的文章说,决定踏入保险行业是因为没想到还有行业靠信息不对称赚钱,这里面大有可为。

线上的信息透明,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有扭转这种现象:「线下靠信息不对称赚钱,线上靠信息对称赚钱。」

如果说保险界有什么信息不对称的话,我觉得主要的还是「如何挑选保险公司」。

每次直播提到保险公司的时候大家都比较激动,x安公司怎么样呀,x寿公司怎么样呀。但是说实话,如果上来问的就是保险公司是哪家,在圈里人看来脸上就写着四个字——保险小白。

其实大家对保险公司比较关心,是很正常的。因为在其他领域,品牌一定程度上就代表了质量,代表了省心。毕竟交了保费,说不定几十年后才能用到,保险的服务又是看不见摸不着,多花点钱买点放心应该的嘛。

这样看起来很正常的思路放在保险里却差了劲,为什么呢?因为保险不是日用品,它是份合同,是份契约啊,该有的东西都白纸黑字写在条款里了。它也不像别的奢侈品似的有社交功能拿出去炫耀,「我买的世界500强哦」,「我买的公司大到不能倒哦」……

而服务呢包括很多方面,比如客服的专业耐心、保单服务的方便快捷(是否可以手机上操作)、技术系统完善等等。

可以看历年投诉率和理赔指标作为参考,和保险公司大小没啥关系。

那么就不挑保险公司了,单纯只看产品本身吗?那倒也不是,保险公司和性价比孰轻孰重,要分险种来看,和理赔的条件、风险发生频率有关系。

因为车险、医疗险和意外险发生频率比较高,服务稳定性会直接影响我们的使用体验。而重疾险、寿险、年金险使用频率并不高,理赔条件也比较简单明了,不需要什么复杂的服务。

所以买重疾险,我首要考虑的是性价比,同样的保费预算可以买高保额就不买低保额。

定期寿险不仅理赔条件简单,就是身故、全残赔付嘛,免责条款也很简单,同时一辈子估计也就用得着一次,不需要什么服务。

年金险和增额终身寿险这种长期储蓄型保险,收益都是写进合同里的确定数字,这个确定的收益性就是我们的着重点。

但是我们投保往往都是长达几十年的合同,大家肯定都会有各种顾虑。一些不道德的从业者就借助这一点进行恐慌营销:没听说过的保险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这一点的答案和保险行业的特点也有关系,毕竟保险行业是整个社会风险的压舱石、经济的稳定器。

所以保险一直是一个「强监管」的行业: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起码两个亿而且要求是实缴的,每季度还有偿付能力的监管,保险保障基金(目前1800多亿)的兜底……

所以很多我们没听说过的保险公司,搁其他领域都是「大公司」。

保险行业还有种公司叫做再保险公司,通俗来说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可以用来分散保险公司的风险。而且内地目前有91家人身险公司,但是再保险公司只有十几家。

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保险行业其实是一个风险共同体。你买了知名保险公司的产品,我买了「没听说过的小公司」的产品,背后的再保险公司却可能是同一家。

那如果保险公司真的倒闭了怎么办?保险公司破产以后的赔付程序这些在合同里面吗?破产后的赔付程序没有在合同里,但是有在保险法里。保险法要求,人寿公司破产必须要有公司接管,没有公司接管的话也必须指定一家接管。

比如安邦,在经历几年的接管后于2020年9月申请解散,被接管前发行的1.5万亿元的理财保险都如约兑付;身边一些之前投保安邦健康险的朋友也没有感受到什么变化,因为安邦重组后成立的大家保险仍然在保障大家应有的权益。

而那些濒临破产的保险公司会发生什么呢?中法人寿是个例子。

中法人寿在2017年就因为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监管要求的100%,公司停止开展新业务;然后就开始勒紧裤腰带保证投保人权益——日常运营靠股东借款、管理层降薪、削减非必要开支……最终在2020年12月引入宁德时代等股东,综合偿付能力从-200倍飙升到+400倍。

中法人寿本身已经是特殊环境下的产物了,日常运行过程中保险公司的安全性也许比我们存钱的银行还要高些。毕竟依据《存款保险条例》,银行存款也只有本息和50万元以内的是得到保障的。

而真奔着「大公司」去,反而可能遇到当年安邦被接管和解散的情况。

说一句比较直接的话,「买份保险,就不用操监管或股东的心啦。」

新华教来自育爱心基金会组织了珍确根真怎班粮类铁干珠大学生联谊会,请问什么叫做珍珠大学生谢谢

所谓珍珠生,就是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对全国贫困县的扶贫项目,这些贫困的孩子都是没有被发现的珍珠,对他们进行资助的。所以就叫珍珠生

郑州十家医疗单位被公开曝光!拒付、罚款、解除医保服务协议···|服务协议|郑州市|保障*|医保|-健康界

近期,郑州市医保*曝光2023年首期11例医保违规典型案例,其中包含郑州医搏肛肠医院、郑州市第十五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

案例一、郑州医搏肛肠医院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2022年4月,郑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稽核中心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郑州医搏肛肠医院在行经直肠多普勒痔动脉结扎术中,存在将可重复使用探头按照一次性探头收取费用,上传医保系统进行结算的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失53380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有关规定,当地医保部门处理结果如下:

1、约谈该医院法定代表人;

2、责令该医院退回违法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53380元,并处1倍罚款53380元。

目前,已约谈该院法定代表人,***失的医保基金已全部追回,行政罚款已全部上缴。

案例二、登封圣康心脑血管病中医院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2022年9月,郑州市登封市医疗保障*在规范使用医保基金和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中发现,涉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造成医保基金***失。经核实,该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重复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登封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登封市医疗保障*对登封圣康心脑血管病中医院作出处理如下:1、追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4213元;

目前,***失的医保基金已全部追回,行政罚款已全部上缴。

案例三、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2022年3月,郑州市巩义市医疗保障*在对河南省医疗保障*专项治理检查组交办的案件进行调查时发现,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违规将超出限定支付范围的*品纳入医保结算,违规将超出诊疗范围的康复类项目纳入医保结算,涉及医保基金250412.98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巩义市医保部门处理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规行为;

2.追回违规费用250412.98元,并对202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规费用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目前,***失的医保基金已全部追回,行政罚款已全部上缴。

案例四、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开阳路居委会卫生所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2023年1月,郑州市医疗保障*新密分*在日常检查定点医疗机构行动中发现,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开阳路居委会卫生所涉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经核实,该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串换*品医保违规行为,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03311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当地医保部门处理结果如下:

1、追回该定点医疗机构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103311元,并处2倍行政罚款206622元;

目前,***失的医保基金已全部追回,行政罚款已全部上缴。

案例五、郑州市第十五人民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2022年9月,郑州市上街区医疗保障*组织专项检查,发现郑州市第十五人民医院存在超限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失89067.41元。依据《郑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当地医保部门处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