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江企业是地产股吗(定期报告丨今日晚间重要半年报公告速读(更新中))
定期报告丨今日晚间重要半年报公告速读(更新中)
8月29日晚间,沪深两市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半年报及相关公告,以下是重要公告摘要,供投资者参考:
荣安地产:上半年净利增长逾25倍前董秘对半年报投弃权票
荣安地产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36.99亿元,同比增长564%;实现净利4.7亿元,同比增长2511%;基本每股收益0.15元。值得注意的是,董事胡约翰在董事会上对该半年报投出弃权票,原因系对董事长王久芳代行董秘及证代岗位空缺有不同意见,另对控股股东是否严格遵守在同业竞争等方面承诺存在疑虑。公开信息显示,胡约翰2005年至今年7月期间,担任公司董秘。
蓝光发展:上半年净利同比增超12倍证金公司新进前十大股东
蓝光发展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为64.39亿元,同比增长32%;实现净利2.83亿元,同比增长1273%;基本每股收益0.1189元。从前十大股东持股变动来看,证金公司二季度新进公司前十大股东之列,持有1162万股,持股比例为0.54%。
新世界:上半年净利增长10倍
新世界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4.11亿元,同比减少3.44%;实现净利润3.62亿元,同比增长1,017.35%。
井神股份:上半年净利增近10倍
井神股份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为12.7亿元,同比增长25%;实现净利7662万元,同比增长988%;基本每股收益0.137元。业绩增长主要原因是报告期盐化市场回暖,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同比上升。
贵糖股份:上半年净利增长近10倍
贵糖股份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8.54亿元,同比减少0.06%;实现净利润3,332.6万元,同比增长982.38%。
长春燃气:上半年净利同比增长逾8倍
长春燃气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为6.63亿元,同比增长17%;实现净利1296万元,同比增长848%;基本每股收益0.02元。报告期,公司天然气销售量同比增长21%,天然气毛利同比增长19%,燃气毛利占总营业利润的76%,是公司的主要业绩来源。销售增长主要来源于环保政策带来的“煤改气”用量的增加;工程业务收入有所上升,毛利同比增长14%。
三一重工:上半年净利增逾7倍
三一重工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192亿元,同比增长71%,主要系国内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网、农村水利建设等投资增长带动工程机械使用率提升,同时存量设备更新换代导致需求增加;实现净利11.6亿元,同比增741%;从前十大股东持股变动来看,证金公司二季度重新进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有7185万股,持股比例为0.94%。注:证金公司曾于2017年一季度退出公司前十大股东之列。
新黄浦:上半年净利同比增长666%
新黄浦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为12.53亿元,同比增长77.5%;净利为6.19亿元,同比增长666%;基本每股收益1.1024元。报告期,公司转让子公司上海鸿泰房地产有限公司30%股权,取得处置收益8.28亿元。
上峰水泥:上半年净利增近五倍
上峰水泥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8.18亿元,同比增长29.32%,实现净利润2.62亿元,同比增长490.34%。
摩登大道:半年报净利同比增长485.24%
摩登大道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4.59亿元,同比增长23.96%;实现净利润105,287,538.11元,同比增长485.24%。
湖北宜化:上半年净利增逾4倍
湖北宜化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62.95亿元,同比降23.71%,由于部分子公司被责令停产或停车技改,公司聚氯乙烯、烧碱、***素减产;实现净利润0.83亿元,同比增413.43%,受益于聚氯乙烯、烧碱价格上涨。由于子公司**宜化7月26日发生安全事故被***安监总*通报,该公司***素、聚氯乙烯、三聚氰胺等装置预计下半年将继续停产。同时,子公司湖南宜化恢复生产的时间也不确定。
常山股份:上半年净利增近四倍
常山股份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45.45亿元,同比减少9.79%;实现净利润5,123.24万元,同比增长377.87%。
中油工程:上半年净利同比增长368%
中油工程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190.2亿元,同比增长6.83%;实现净利5.75亿元,同比增长368%;净利增长主要系2016年度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主营业务由石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变更为石油工程设计、施工及总承包等相关工程建设业务。如果上年同期剔除原石化产品生产和销售业务的净利润影响因素,则同比增长10.94%。
久其软件:上半年净利同比增长217.39%
久其软件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5.99亿元,同比增长37.99%;实现净利润5013.95万元,同比增幅217.39%。
紫江企业:上半年净利增长两倍
紫江企业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总收入42.82亿元,同比减少1.52%,实现净利润5.72亿元,同比增加211.49%。
河钢股份:上半年净利增长逾两倍证金、社保纷纷减持
河钢股份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收544.6亿元,同比增长43.65%;实现净利12.51亿元,同比增长205.82%;基本每股收益0.12元。报告期内,钢材价格上涨,产品结构升级,公司在产量同比降低的条件下实现盈利水平的攀升。此外,证金公司以及社保基金一零六、一零五及一一五组合均于二季度进行减持,并退出十大股东名单;社保基金四一四组合持股0.24%现身第九大股东。
智度股份:上半年净利同比增长151.75%
智度股份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5.44亿元,同比增长289.45%;实现净利润2.18亿元,同比增长151.75%
太阳纸业:上半年净利增148%
太阳纸业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收86.97亿元,同比增32.58%;实现净利润8.75亿元,同比增148.15%。公司预计20万吨高档特种纸项目将于2018年一季度竣工投产;在老挝的30万吨化学浆项目预计将于2018年的二季度竣工投产;80万吨高档板纸改建及其配套工程项目将于2018年三季度竣工投产;定位于高端的儿童纸***裤新品也正在研发过程中,计划于2018年上半年***市场推出。
*ST爱富:上半年净利同比增长139%社保汇金持股不变
*ST爱富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28.82亿元,同比增长24.92%;实现净利润1.05亿元,同比增长139.73%。前十大股东榜中,社保基金五零二组合、一零七组合、一零二组合持股占比分别为2.91%、0.51%、0.45%;中央汇金持股占比2.74%,与一季报相较没有变化。目前,公司重组工作仍在进行中。
勤上股份:上半年净利同比增长122%
勤上股份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8.65亿元,同比增93.94%;实现净利8216.16万元,同比增长121.75%;基本每股收益0.054元/股。报告期内,半导体照明业务实现净利2813.78万元,同比降24.06%。旗下教育公司广州龙文实现净利5402.39万元,同比增63.36%。
大秦铁路:上半年净利同比增长107%证金增持
大秦铁路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273.57亿元,同比增长28.89%;实现净利润76.23亿元,同比增长107.12%;基本每股收益为0.51元。前十大股东中,证金公司持股占比4.58%,较一季报持股占比3.07%,二季度大幅增持。社保基金一零六组合持股占比1%,较一季报持股占比0.88%,二季度略有增持。
兰州民百:上半年净利同比增长102%
兰州民百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6.98亿元,同比增长32.80%;实现净利润为8,114.11万元,同比增长102.62%,主要因公司2017年上半年度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注入资产杭州环北丝绸服装城有限公司100%股权,并表范围发生变化,致使本报告期公司业绩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
大同煤业:上半年净利同比增长55%
大同煤业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为48.85亿元,同比增长80%,主要系煤炭销售收入增加,煤炭价格上涨;实现净利6亿元,同比增长55%;基本每股收益0.36元。
江西铜业:上半年净利增75%证金公司再度现身前十大股东
江西铜业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为982.86亿元,同比增长9%;实现净利8.3亿元,同比增长75%;基本每股收益0.24元。从前十大股东持股变动来看,证金公司二季度再度现身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为0.56%。注:证金公司曾于2015年三季度新进公司前十大股东,当时持股比例为2.99%,期间有减持动作,于2016年第四季度完全退出前十大股东。
新湖中宝:上半年净利同比增53%证金公司大幅增持
新湖中宝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为40.9亿元,同比下降1.19%;实现净利4.75亿元,同比增长53%;基本每股收益0.055元。从前十大股东持股变动来看,证金公司二季度增持1.85亿股,持股比例由一季末的2.35%上升至4.5%。
金地集团:上半年净利同比增48%证金公司新晋前十大股东
金地集团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27.11亿元,同比下降9.77%;净利润11.52亿元,同比增长48.11%。每股收益0.26元。上半年公司实现销售金额703.4亿元,销售面积375.0万平方米,同比分别增长60.03%和29.71%,行业销售排名上升2位至第10位。股东方面,证金公司持股1.33亿股,持股比例2.95%,新晋公司第七大股东。
东方航空:上半年净利同比增逾3成获证金公司增持
东方航空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480.20亿元,同比增长3.64%;实现净利润43.47亿元,同比增长34.46%。扣非后净利润22.81亿元,同比下降21.70%。基本每股收益0.3005元。股东方面,证金公司持股由一季报的3.40亿股增至5.74亿股,持股比例3.97%,成为公司第四大股东。
分众传媒:上半年净利25亿同比增长33%
分众传媒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为56.41亿元,同比增长14%;实现净利25.33亿元,同比增长33%;基本每股收益0.29元/股。楼宇媒体业务为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上半年,楼宇媒体业务共实现扣除增值税后营业收入44.3亿元,同比增长14.24%。其在总收入中占比为78.49%。
神州高铁:上半年净利增逾三成
神州高铁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5.68亿元,同比降7.69%;实现净利润5572.94万元,同比增32.88%;基本每股收益0.0198元/股。公司预计今年三四季度将是铁路项目密集批复期,铁路建设再掀高潮,投资有望再创新高。
华大基因:上半年净利同比增长28%
华大基因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8.88亿元,同比增长16%;实现净利1.91亿元,同比增长28%;基本每股收益0.53元。截至6月底公司已完成超过220万例无创产前基因检测,检出率和特异性均大于99%。
恒瑞医*:上半年净利同比增长两成
恒瑞医*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63.45亿元,同比增长20.18%;实现净利润15.73亿元,同比增长19.71%。上半年公司累计投入研发资金7.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0%,共取得创新*临床批件9个、仿制*临床批件8个,仿制*制剂生产批件2个,完成8个产品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工作。前十大股东榜中,证金公司持股占比2.9%,较一季报持股占比2.06%有所增持。
上港集团:上半年净利同比增16%证金公司小幅增持
上港集团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为167亿元,同比增长8.45%;净利为33.73亿元,同比增长15.62%;基本每股收益0.1455元。从前十大股东持股变动来看,证金公司二季度增持1.87亿股,持股比例由一季度末的2.66%上升至二季度末的3.46%。
爱建集团:上半年净利增长15%
爱建集团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为2.59亿元,同比增长27.82%;实现净利润3.60亿元,同比增长15.16%;实现每股收益0.250元。半年报拟10派1元。
保利地产:上半年净利56.51亿证金公司增持超1亿股
保利地产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为544.59亿元,同比下降1.25%;实现净利56.51亿元,同比增长14%;基本每股收益0.48元。从前十大股东持股变动来看,证金公司二季度增持1.14亿股,持股比例由一季末的3.39%上升至二季末的4.35%,位列第二大股东。
复星医*:上半年净利同比增13%证金公司小幅加仓
复星医*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为83.53亿元,同比增长20%;实现净利16.89亿元,同比增长13%,主要系主要是由于公司业务保持稳定增长,销售结构进一步优化,营销体系建设及供应链整合效果显现。基本每股收益0.70元。从前十大股东持股变动来看,证金公司二季度小幅增持,持股比例由一季末的1.29%上升至二季末的1.67%。
宁波港:上半年净利增12%证金公司持股升至4.66%
宁波港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为80亿元,同比下降7.19%;实现净利13.77亿元,同比增长12%;基本每股收益0.10元。从前十大股东持股变动来看,证金公司二季度增持2.92亿股,持股比例由一季末的2.44%上升至二季末的4.66%,位列公司第二大股东。
***铁建:上半年净利增长一成证金公司持股升至4.5%
***铁建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2,889.609亿元,同比增长8.34%;实现净利润69.196亿元,同比增长11.62%;基本每股收益0.48元。从前十大股东持股变动来看,证金公司二季度增持2.76亿股,持股比例由一季末的2.47%上升至二季末的4.5%。
***中冶:上半年净利同比增逾10%获证金公司增持
***中冶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010.85亿元,同比增长5.49%;实现净利润26.75亿元,同比增长10.71%。基本每股收益0.11元。报告期内,公司新签工程合同额2745.84亿元,同比增22.1%,再创历史新高。其中,非冶金工程合同占本报告期新签工程合同的比重已经达到85.16%。股东方面,证金公司持股由一季报的2.95亿股增至7.01亿股,持股比例3.38%。
江苏银行:上半年净利近62亿元同比增逾10%
江苏银行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70.20亿元,同比增长5.27%;实现净利润61.77亿元,同比增长10.11%;不良贷款率1.43%,与年初持平。每股收益0.54元。
***核建:上半年净利同比增8.2%证金公司新进前十大股东
***核建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为188.53亿元,同比增长4.37%;实现净利2.94亿元,同比增长8.2%;基本每股收益0.11元。从前十大股东持股变动来看,证金公司二季度新进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为3833万股,占比1.46%,位列第五大股东。
***交建:上半年净利同比增7%证金公司小幅加仓
***交建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为1901亿元,同比增长3.63%;实现净利75.38亿元,同比增长7.34%;基本每股收益0.41元。从前十大股东持股变动来看,证金公司二季度小幅加仓,持股比例由一季末的2.35%上升至二季末的2.83%。
兴业银行:上半年净利316亿元同比增长7.34%
兴业银行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为681亿元,同比下降15.78%;实现净利316亿元,同比增长7.34%;基本每股收益1.51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2847亿元,较期初增长9.85%。不良贷款比率1.60%,较期初下降0.05个百分点。从前十大股东持股变动来看,证金公司二季度小幅增持,持股比例由一季末的3.26%上升至二季末的3.58%。
上汽集团:上半年净利近160亿元同比增6%
上汽集团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总收入3964.06亿元,同比增长12.85%;实现净利润159.58亿元,同比增长5.96%。每股收益1.379元。上半年,公司实现整车销售317.5万辆,同比增长5.8%,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23%,较去年同期提升0.2个百分点。股东方面,证金公司持股由一季报的2.23亿股增至3.24亿股,持股比例2.78%。
浦发银行:上半年净利同比增5.21%证金公司小幅加仓
浦发银行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为833.54亿元,同比增长1.44%;实现净利281.65亿元,同比增长5.21%;基本每股收益0.97元。从前十大股东持股变动来看,二季度证金公司小幅加仓,持股比例由一季末的2.98%上升至二季末的3.39%。
一汽轿车:上半年净利大幅扭亏
一汽轿车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34.01亿元,同比增长57.84%;实现净利润2.7亿元,上年同期亏***8.26亿元,同比大幅扭亏。
***电影:上半年净利6亿元同比微降0.73%
***电影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为45.51亿元,同比增长1.68%;实现净利6亿元,同比微降0.73%;基本每股收益0.322元。报告期内,公司出品并投放市场的各类影片共7部,实现票房收入60.91亿元,占全国同期影片票房总额的22.41%,形成了以重点影片为核心,多品种、多类型、多风格影片并重的生产格*。
新华保险:上半年净利同比降2.9%证金公司小幅加仓
新华保险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为770.7亿元,同比下降11.9%;净利为32.37亿元,同比下降2.9%。从前十大股东持股变动来看,证金公司二季度增持1203万股,持股比例由一季末的2.98%上升至二季末的3.36%。
中电电机:上半年净利同比降约4%拟10转5
中电电机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36亿元,同比增长21.86%;实现净利润1776.73万元,同比下降3.64%。基本每股收益0.22元。公司拟以2017年6月30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转增5股。因有重大事项未公告,涉及公司送转股事项,公司股票8月29日临时停牌一天。公司股票8月30日复牌。
海通证券:上半年净利同比降约6%证金公司持股升至4.99%
海通证券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28.14亿元,同比增长6.08%;实现净利润40.23亿元,同比下降5.65%。基本每股收益0.35元。股东方面,证金公司持股由一季报的3.39亿股增至5.74亿股,持股比例4.99%,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人福医*:上半年净利同比降12%证金持股升至4.99%
人福医*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68.62亿元,同比增长20.07%;实现净利润3.76亿元,同比下降11.98%,扣非后净利润3.57亿元,同比增长58.60%。每股收益0.26元。股东方面,证金公司持股由一季报的1509万股增至6416万股,持股比例4.99%,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国金证券:上半年净利同比降14%证金公司增持5571万股
国金证券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为20.18亿元,同比下降6%;实现净利5.5亿元,同比下降13.73%;基本每股收益0.182元。从前十大股东持股变动来看,证金公司二季度增持5571万股,持股比例由一季末的1.72%上升至二季末的3.57%。
长海股份:上半年净利同比下降16%拟10转10
长海股份披露2017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9.26亿元,同比增8%;实现净利润为1.05亿元,同比减少16.38%;基本每股收益0.49元/股。业绩有所下滑主要是因为今年以来公司主要化工原料价格大幅上涨,使公司产品成本上升;行业竞争激烈,部分产品的售价有所下调;美元汇率走低,汇兑***益增加,财务成本上升等。此外,拟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光大证券:上半年净利同比降18%证金公司持股达4.99%
光大证券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为39.67亿元,同比下降2%;实现净利12.37亿元,同比下降18%;基本每股收益0.2684元。从前十大股东持股变动来看,证金公司二季度增持1.12亿股,持股比例由一季末的2.56%上升至二季末的4.99%。
外高桥:上半年净利同比降25%证金公司新进前十大股东
外高桥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为32.41亿元,同比下降18%;实现净利2.75亿元,同比下降25%;基本每股收益0.24元。从前十大股东持股变动来看,二季度,证金公司新进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数量为637万股,持股比例为0.56%,位列第八大股东。汇金公司持股比例不变,仍为0.6%。
东吴证券:上半年净利同比下降31%证金持股升至4.99%
东吴证券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为20.46亿元,同比增长12%;实现净利4.27亿元,同比下降31%;基本每股收益0.14元。从前十大股东持股变动来看,证金公司二季度增持8062万股,持股比例由一季末的2.3%上升至二季末的4.99%,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金种子酒:上半年净利同比下降53%
金种子酒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为5.73亿元,同比下降25%,主要是因为报告期销量较上年同期减少;实现净利509万元,同比下降53%;基本每股收益0.0092元。
西南证券:上半年净利同比下降57%证金持股升至4.99%
西南证券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为13.66亿元,同比下降31.8%;实现净利3.67亿元,同比下降57.38%;基本每股收益0.06元。从前十大股东持股变动来看,证金公司二季度增持了7482万股,持股比例由一季末的3.66%上升至二季末的4.99%。
招商轮船:上半年净利5.17亿元同比下降67%
招商轮船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为32.68亿元,同比增长3.3%;实现净利5.17亿元,同比下降67%;基本每股收益0.0976元。报告期油轮运输市场较上年同期大幅回落,干散货船运输市场总体呈震荡回升态势。预计下半年油轮市场将继续承压,利空因素仍需要消化,利多因素或在累积但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市场形势比较严峻,总体不乐观。
金龙汽车:上半年净利同比下降77%
金龙汽车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营收为57.4亿元,同比下降48%;实现净利3837万元,同比下降77%;基本每股收益0.06元。报告期内,公司共销售各型客车24320辆,同比下降33%,其中大型客车销售6524辆,同比下降41%;中型客车销售2463辆,同比下降63%;轻型客车销售15333辆,同比下降18%。出口各型车辆6242辆,同比下降25%。
凤凰股份:上半年净利亏***7,262万元
凤凰股份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4.44亿元,同比下降44.65%;净利润亏***7,262万元,上年同期为盈利591.81万元。公司表示,营业收入的下降是由于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公司在南通及泰兴的项目,而2017上半年南通地区整体销售形势不好,且项目库存多为楼层朝向受限的尾盘,销售情况较差,公司为尽快去库存回笼资金,在本期采取了折价销售的方式;泰兴项目因**控价等因素影响,开盘价格较低,成本相对较高,造成了泰兴项目亏***。
贝因美:上半年亏***3.68亿元
贝因美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2.85亿元,同比下降5.55%;净利润亏***3.68元,上年同期为亏***2.14亿元。预计前三季度亏***3.45亿至3.95亿元,上年同期亏***4.09亿元,亏***原因为产品销量未达盈亏平衡点。贝因美表示,公司四个系列12个产品首批通过***奶粉配方注册后,已与四大总承销商签订了销售目标为20亿的跨年度总承销协议,但协议在执行中生产计划和交付需要时间,三季度交易额存在不确定性。
一汽夏利:上半年亏***6.86亿元
一汽夏利披露半年报,公司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6.23亿元,同比下滑38%;净利亏***6.86亿元,上年同期亏***5.1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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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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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税务流程大全11篇
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飞速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开发利用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其中矿产资源矿业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通常是以转让股权的形式,达到变相转让矿业权的目的。矿产资源股权转让不仅转让金额大、利润高,而且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数额巨大,交易各方受利益驱动,普遍存在偷逃税问题。下面结合审计情况,分析企业变相转让矿产资源矿业权过程中偷逃税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矿业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对探矿权采矿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中,探矿权主体是指《勘查许可证》上载明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主体是指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我国对矿业权转让予以严格限制,矿产企业采取通过转让股权进而变相转让矿业权的方式取得矿业权。
1.1矿权转让与股权转让两者的区别
一是交易标的不同。矿权转让的标的是转让方持有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股权转让的标的是矿业公司的股权,与矿权并无直接关联;
二是交易主体不同。矿权转让是《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交易;股权转让则是矿业公司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交易;
三是适用的法律不同。矿权转让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而股权转让适用《公司法》等有关公司方面的法律法规。
1.2变相转让矿业权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是谈判和签订意向书阶段。流转双方初步接触并形成意向后,就转让形式和方式及程序安排达成意向书。
二是前期调查、咨询和现场勘查阶段。在意向书的安排下,双方进行深度接触,就矿业权及受让公司进行法律、财务、工商等方面的调查,就所要转让的矿产进行现场勘查和相关调查。
三是公司内部文件准备阶段。转让方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召开股东会,征得法定比例股东同意,并获得书面相关文件。
四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阶段。双方根据前期调查和准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五是工商变更登记阶段。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修改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和地方**对矿产资源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程序、计税依据和纳税地点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但审计发现,在实际操作和执行中,矿产资源转让普遍存在偷逃税问题,现结合审计工作实践,分析原因如下:
从审计抽查情况看,矿产资源股权转让给财务制度健全的大中型国有或上市公司时,由于受让方行为比较规范,转让**、资产评估、转让协议等都需公开、透明,交易双方不便隐匿或造假,税收流失也就相对较少;但当股权转让给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或个人时,则会出现交易双方共同隐匿和伪造转让合同,降低交易价格,以达到偷逃税的目的。如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时,提供虚假的股权转让合同。审计时发现,2006年,某市一煤矿企业在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煤矿矿业权时,提供给工商部门工商变更合同中转让价款只是该企业最初的注册资金金额6000万元,开始提供给税务部门的转让价格是6000万元,经当地税务稽查后提供给税务部门的转让价款变为4亿元,审计交易双方财务资料后发现,真实转让价款为7亿元,为此为***收回了大额税收。
发生矿产资源股权转让行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并不按规定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受让方仍使用转让方原有的矿业权和企业名称,转让合同不透明公开,转让价款暗箱操作。特别是由于矿业权人变更程序很复杂,限制较多,很多交易根本不符合***规定的转让条件,转让方和受让方则通过转让大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但矿业权人
称不变,矿业权主体企业名称不变,以达到变相转让矿业权的目的,从而轻松绕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如2006年,某市煤矿在获得矿业权不足一年的情况下,由于不符合转让条件,只能通过转让公司100%股权,达到变相转让矿业权的目的,非法盈利数亿元。
税务机关尚未参与工商行政管理的审核程序,国土资源与工商管理部门之间尚未进行信息沟通,税务、国土和工商三部门之间的管理与沟通体制尚不顺畅,使转让方有机可乘,是造成税收流失的重要原因。审计某省矿产资源时,调查某市工商、税务和工商等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座谈,了解到工商部门对矿产企业转让双方提供的转让合同内容、价款真实性几乎未加落实,也未和国土、税务部门沟通协调。由于矿产企业是以转让企业股份的方式转让矿业权,国土部门也就没有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由于部门之间、地域之间沟通协调机制未建立,交税地不明确等原因,造成了大量偷逃税款的案例发生。
结合审计时发现的问题,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相关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座谈,在分析造成矿产资源股权转让过程中偷逃税原因的基础上,期望能深挖根源,堵塞制度漏洞,理顺体制问题,确保税收安全完整。
一是工商部门加强对企业工商登记变更的监督,对变更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实;二是国土部门要对以转让股权的方式变相转让矿业权的企业加强监督管理;三是税务部门要建立异地联动机制,对企业注册地和其矿产资源所在地税收征管情况,要加强联动,及时了解相关股权变动及股权转让收益情况。
矿产资源转让税收征管涉及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和评估,只有具备规定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参与评估,才能准确计算出应税所得额。同时,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群众监督也是至关重要的,相关部门应将矿产资源转让情况、评估结果上网公示。
矿产资源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离不开税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工商部门的通力协作。税务、国土和工商三部门应出台制度,建立信息联网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沟通顺畅。
参考文献:
一、股权转让中的法律关系人以及股权转让的流程
正确判断股权转让中相关人的法律关系,了解股权转让流程,可以清晰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一,转让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即解决转让的限制,即转让解禁或转让条件;第二,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履行,表现为受让人支付价金,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股票、确认股权已交付、请求公司予以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第三,受让人与转让股东、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也就是公司承认新股东、涂销原股东;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公司有法定过户登记义务。第四,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登记变更事项,即公司法定义务,向社会公示。可见,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纳税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公司、和不特定的第三人。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2002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新规定内容不符的予以废止。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应按《***税务总*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第二,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先由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然后转让股权,以达到减轻所得税费用、提高税后净收益的目的。
第三,国税函[2004]390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补充规定:①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税务总*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②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税务总*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③按照《***税务总*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而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是指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第二,财政部、***税务总*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数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2008年4月,经***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决定,从2008年4月24号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现行的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第三,对经***和省级人民**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现有股权转让税收政策适应***经济建设形式的要求,但是,当前大量股权转让的税收案例多从营业税角度进行股权转让税收策划,特别是利用《财政部、***税务总*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进行合理避税,进行股权转让税收策划。以财税[2002]191号规定,纳税人对拟准备销售的不动产或转让的无形资产,可以采取先投资入股,本文所指的投资方式均指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然后再进行股权转让,即可轻易逃避税收。
股权投资及股权转让的税收存在法律漏洞,如何及时堵塞税收漏洞,关掉可能造成税收“流失阀”,成为每名税务工作者需要研究的一个课题。同时,在对股权交易进行税收制度制定的过程中,如何做到征税合理,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如何确保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保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仍然是当前税务机关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李后龙.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J].南京社会科学,2007,(11).
主题词:外资并购税收筹划
外资并购已成为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外资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将逐渐成为外商在华投资的主流。外资并购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税收成本往往关系到并购的成败及/或交易框架的确定,对于专业的并购律师及公司法律师而言,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问题不得不详加研究。
笔者凭借自身财税背景及长期从事外资并购法律业务的经验,试对外资并购涉及的税收筹划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梳理和总结。
1.我国税法对外资并购的规制
我国没有统一的外资并购立法,也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已基本具备了外资并购应遵循的相关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税务总*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税务总*颁发的一系列针对一般并购行为的税收规章共同构筑了外资并购税收问题的主要法律规范。
外资并购有着与境内企业之间并购相同的内容,比如股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的流转税、并购所产生的所得税、行为税等。在境内企业并购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法规制体系,在对外资并购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外资并购。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
以下主要从两个层次论述外资并购中的税法规制,分别是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和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1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
1.1.1.股权并购税收成本
1.1.1.1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税收成本:
(a)流转税:通常情况下,转让各类所有者权益,均不发生流转税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及增值税。
(b)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将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所有者权益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税率为20%,值得注意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批准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购方以认购增资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在此情况下被并购方(并购目标企业)并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c)印花税:并购合同对应的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1.1.1.2并购方(股权受让方)税收成本:
在并购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情况下,将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税务处理。并购方并购股权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消,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在转让、处置股权时从取得的财产收入中扣除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失。
1.1.2资产并购税收成本
1.1.2.1被并购方(资产转让方)税收成本
1.1.2.1.1有形动产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
(a)一般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被并购资产适用的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b)小规模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法定征收率(现为3%)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c)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应根据《***税务总*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1.1.2.1.2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b)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含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被并购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并购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c)在被并购资产方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还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d)向并购方出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转让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以自用名义免税进口的设备,应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f)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无形资产产权转移书据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g)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受赠的非货币资产外,其他资产的转让所得收益应当并入被并购方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h)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失。
1.1.2.2并购方(资产受让方)税收成本
(a)在外资选择以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为资产并购主体的情况下,主要涉及并购资产计价纳税处理。
(b)外国机构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预提所得税。
(c)外国个人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d)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1.2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2.1税法对并购目标企业选择的影响
为了引导外资的投向,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对投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经营性质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在并购过程中,在总的并购战略下,从税法的角度选择那些能享有更多优惠税收的并购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2.2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税收身份的认定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纳税人的税法身份决定着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率和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对于并购双方而言,通过对纳税人身份的设定和改变,进行纳税筹划,企业也就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的认定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所占的比例为依据,一般以25%为标准。外资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在税收待遇上,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目标企业的选择是并购决策的重要内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以考虑以下与税收相关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关纳税主体属性、税种、纳税环节、税负的筹划:
2.1.1目标企业所处行业
目标企业行业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并购类型、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及税种。如选择横向并购,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若选择纵向并购,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并购,该等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2.1.2目标企业类型
目标企业按其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存在差别。例如,外资企业不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鼓励类外资企业可享受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税等。
2.1.3目标企业财务状况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地位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进行并购,通过盈利与亏***的相互抵消,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筹划。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的递延,推迟所得税的交纳。
2.1.4目标企业所在地
我国对在经济特区、中西部地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购企业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
出于外资并购所得税整体税负安排及企业集团全球税收筹划的考虑,境外投资者通常会选择在那些与***签署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安排的***或地区的关联方作为并购主体。其实道理很简单,投资者不希望在分红的环节上缴纳太多的(预提)所得税,而与***签署税收协定/安排的***或地区的企业从其所投资的***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所适用的优惠税率可以让境内投资者节省不少税收成本。
外资并购按出资方式主要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以及其他出资方式的并购。不同的出资方式产生的税收成本均是不同的。
各国税法一般都规定,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减少应纳所得税。因此并购企业在进行并购所需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程度,通过负债融资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整体负债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节税效应。
对企业并购行为,各国会计准则一般都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权益合并法与购买法。从税收的角度看,购买法可以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因为在发生并购行为后,反映购买价格的购买法会计处理方法使企业的资产数额增加,可按市场价值为依据计提折旧,从而降低了所得税税负。
鉴于资产并购涉及的税种较多较为复杂,且外资并购实务中资产并购的数量并不多,因此以下简要介绍一下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认购增资式股权并购不涉及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正确地划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不同的计税方法。在相关的税法规定中,投资企业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抵扣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而股权转让所得则是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税务总*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卖中,应按《***税务总*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一)限售股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类是股改产生的限售股;另一类是新股首次发行上市(IPO)产生的限售股。股改限售股是指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俗称为“大小非”。新股限售股是指,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IPO)并上市的公司,对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利限制,构成了新股限售股。这类限售股目前已经占到全部限售股的大多数,将来还会有更多的新股限售股出现。新股上市后,新股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售股。除股改限售股和IPO限售股外,目前市场上还有一些有限售期要求的股票,主要是机构配售股和增发股。机构配售殷是指IPO时,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人获得的股票,这部分需要锁定3个月到半年,然后才可以上市交易。增发股类似机构配售股,是指定向增发后的股票,需锁定一年,才可上市交易。
(二)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流通股是指可以上市交易的股票。非流通股指不允许上市交易的股票。按照持股数量的多少,持股在5%以上的称为大非,持股在5%以下的,称为小非。市场上经常说到的大小非就是大小非流通股。
(三)征税对象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为征税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财政部、税务总*、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四)税率及税收优惠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次经***批准,只是针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去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人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申报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地税机关按照先建立机制和便于操作的原则,以技术制度完备作为划断新老限售股的界限,遵循“老股老办法,新股新办法”的原则,具体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其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采取简易的“核定(预扣)+清算”的征收方式。
(1)证券机构的预扣预缴申报。纳税人转让股改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股改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纳税人转让新股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并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证券机构应将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应按每个纳税人区分不同股票分别填写;同一支股票的转让所得,按当月取得的累计发生额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2)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清算。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按照收入与成本相匹配的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限售股转让收入必须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限售股原值按照实际成本计算;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集团内股权无偿划转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随着集团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内部股权流转业务越来越多,其中股权的无偿划转就是一种方式。股权无偿划转主要发生在国企或全资、同一控股企业之间,这种“一家人”之间股权无偿划转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困扰了一些税务人员。笔者认为,境内同一控股下企业或国有企业之间股权无偿划转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企业间的捐赠或股权交易行为。
从企业行为来看,无偿划转一般是在**主导下进行的,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作政策支撑,是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合理配置经济资源,理顺股权体制的一种重要举措,是股东权益的转移,不需支付对价和回报,是一种非市场行为。
从国资委或整个控制集团角度来看,由于股权的所有权属在实质上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相当于母子公司这种财产关系,在同一集团母子或子子之间内部流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行为。
从会计处理来看,同一控股下企业或国有企业,从最终实施控制方的角度来看,其所能够实施控制的净资产,没有发生变化,原则上应保持其账面价值不变。同时,由于该类划转发生于关联方之间,交易作价往往不公允,很难以双方议定的价格或找到同股参考价格作为核算基础。
从税收中性原则来看,无偿划转的目的是为了在税收“中性化”的基础上达到公司的股权整合,所涉及的各方在重新组合之际没有获得税收收益,也没有受到税收不利的影响,这种划转程序可视为没有发生过一样来对待,其交易过程中隐含的增值会不定期地递延到未来处置或实现时确认。
从企业连续经营计税基础不变原则来看,企业所得税实质上是对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增值征税,投入的资本如果没有撤出,其原始的投资资本在生产经营中就应当得到有效的补偿。只不过是从甲投资人转变成乙投资人,并以各种形式继续经营。如果他们不划转,整个社会的计税基础是投资者投入资本的总额,划转后整个社会的计税基础也不应当改变。
从纳税资金必要原则来看,企业股权无偿划转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企业或其投资者实际上并没有实现对资产的变现和进行实质交易,未取得任何收益和所得,如果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并纳税,起码需要另筹资金纳税,企业无纳税资金必要能力。
从法理上分析来看,如无偿划转符合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等条件,应该会获得税收扶持。当然,企业也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通过合理安排重组架构使之符合文件规定,从而享受特殊性重组的税收待遇。
因此,在税负一致和连续经营的情况下,为了体现税负公平,解决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股权的无偿划转税收政策不明确的问题,应本着合法、合理的原则及时出台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可以考虑按下述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按计税基础无偿划转的,划出方、划入方均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划出方以资产净值划出资产,接收方以资产净值为计税基础;按评估增值无偿划转的,由财政部、***税务总*授权省级税务*处理,划出方超过资产净值的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增资本金,接受方以接受资产价值为计税基础。对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股权采取有偿转让和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股权无偿划转,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税额计算。
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自然人股权转让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x20%。
自然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自然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按照总*文件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权转让价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价低于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四)股权转让所得低于最近一期股利分配所得的;
(五)股权转让时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为正数,股权转让价中没有包含该自然人股东所应享有的份额的,或转让价低于自然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应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要全面正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和股权计税成本,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累计结余情况,对于应分配未分配的所有者权益应考虑其对价格的影响;二是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长期借款和长期投资等;三是资产、存货的增值和减值等情况;四是股权计税成本的真实性。按照税收政策,根据企业财务状况对其股权转让价格进行纳税调整,该调增的调增,该调减的调减,填制股权转让纳税调整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调整纳税行为。股权转让纳税调整表由各市*自定。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股权转让的按照转让价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纳入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的财产转让所得,系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则进一步强调: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指出其中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至于财产原值的确认问题,《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也给出了规定: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计算应纳人所得税时可以减除财产原值应当区分财产类别进行确认,其中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税务总*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公告2010年第27号又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四、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税源管理,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因而,请按照上述的规定计算缴纳股权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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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投资控股架构可以有多种分类。根据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的各种控股架构,本文将从直接投资者所在地、控股层次二个角度分析各种控股架构的优势及其所需考虑的问题,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层了解当前房地产业各种投资控股架构的利弊。以便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文指有限责任公司)选择适合自己的控股架构。
一、按直接投资者所在地划分
按直接投资者所在地划分可分为境内控股和境外控股两种。境内控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均在境内。境外控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境内但其母公司(控股公司)在境外。
1.优势
(1)公司投资设立和撤出的流程和要求较为简单,无需经过商务部或外经贸部门审批;(2)所采用的会计准则和制度较统一;(3)控股公司收取的股息,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4)无需涉及外汇、外债等管理问题。
(1)不便于境外战略性投资者参与;(2)境外融资方式受限,仅能通过境内机构寻求借款;(3)运营环节中涉及的当地税费可能较多;(4)境内控股公司对股权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按实际情况进行税务筹划。
(1)便于引入境内战略性投资者,但境外投资者参与投资需要经过商务部或外贸部门审批;(2)便于境内上市;(3)运营、管理成本可能较低。
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审批程序简单,无需经过外经贸部门审批,亦无需申请外汇登记。
(1)投资控股公司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不需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2)财务核算系统需满足不同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
(1)股息分派不涉及企业所得税。(2)在企业清算或股权转让的审批上,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行清算或股权转让无须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的审批,程序方面较外资企业简单,时间花费较短。(3)在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方面,企业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方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失。投资方应分别就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失缴纳企业所得税或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在控股公司对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方面,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印花税纳税凭证,因此,股权转让双方应就股权转让合同金额的0.05%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不用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5)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后不涉及外汇监管问题。
1.优势
(1)便于境外股权转让及向境外借款;(2)便于利用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提高企业资质;(3)可将税后利润分配给境外投资者;(4)运营环节中涉及的当地税费较少;(5)境外股权转让无需境内审批机构的审批且不涉及***税务。
境外控股公司需考虑的是:对外投资的政策及对收取境外股息收入的税务规定。
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考虑的是:(1)公司投资设立和撤出的流程较为复杂且要求较高;(2)外汇管理部分明令禁止“返程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股权转让给境内公司时,是否符合《10号令》的规定,需考虑是否属“返程投资”;(3)受到外经贸部门审核、外汇外债登记方面的较多限制;(4)适用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与境外控股公司可能不同,需适当调整配合;(5)对境外支付款项时,扣缴相关税负,但可进行税务筹划;(6)与战略投资者合作时,注入到境外控股公司的相关融资资金只能以权益性投资汇入(一般为增资)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且需要有较长的审批时间,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1)便于引入境外战略性投资者,但境内投资者参与投资可能会形成“返程投资”,具体实施需要考虑是否符合《10号令》的要求;(2)便于境外上市;(3)运营、管理成本较高,需考虑境外控股公司当地的营商环境、可能产生额外的设立和营运成本。
(1)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程序较内资企业复杂,需外经贸部门审批,在商务部备案;(2)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3)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4)外资房地产开发企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货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5)外资房地产开发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保证凭证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1)投资控股公司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地域不同可能需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2)财务核算系统需满足不同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
(1)股息分派需为境外控股公司代扣缴10%的预提所得税(具体适用税率视境外控股公司当地与***收协议而定)。(2)在企业清算或股权转让的审批方面,外资企业在境内的自行清算或股权转让须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的审批,程序方面较为复杂,时间花费较长;若将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转让予***境内其他公司,商务部或外经贸部门可能将其视为《10号令》所指的规避对于通过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监管;外资企业境外最终控股公司可考虑在境外转让境外直接控股公司,因不涉及***境内企业的股权转让,所以无需境内商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的审批,但可能需考虑境外最终控股公民所在地的相关规定。(3)在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方面,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的具体计算方式与内资企业相同,但视同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让所得部分按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或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境外控股公司代扣缴预提所得税。(4)在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方面,境内股权转让的具体税务处理与内资企业相同;可以考虑通过转让其境外越位控股公司的股权,避免涉及***的各项税负,但需考虑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影响。(5)在外汇监管方面,清算所得或投资方股权转让所得人民币须经主管外汇管理*批准后,向有关金融机构购汇汇出;企业清算需到主管外汇管理部门注销外汇登记及外债登记(如有)。
按控股架构层次划分可分为单层控股和多层控股。单层控股是指母公司直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多层控股是指母公司对直接控股公司投资,直接控股公司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
1.优势
(1)投资架构直接、简单;(2)节省运营成本;(3)运营利润可直接分配给最终控股公司;(4)以母公司作为房地产集团中心,有利于整合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力,提高集团贷款授信的融资能力,未来亦有机会成为集团的财务中心,从事集团内的融资,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
(1)须考虑投资及管理过于集中在一家公司时的商业风险;(2)当境外战略性投资者对单一项目有投资兴趣时,需通过商务部或外经贸部门审核,资金进入到房地产业开发企业所需的时间较长;(3)境内控股公司需取得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相关集团内企业间资金拆借的经营行为。
1.优势
(1)可以相对分散单一控股公司的风险;(2)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互相受商业、法律等的牵连较少;(3)当直接控股地产开发企业,得有利吸引境外战略性投资者。
(1)投资架构相对复杂,集团运营成本相对较大;(2)可能因直接控股公司本身的亏***而影响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向母公司分派。
1.境内控股且单层控股
(1)以内资控股公司作为直接投资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层控股模式,相关的商业考虑、相关法规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关于境内控股的部分;(2)由于其控股公司在境内,便于集团在境内上市以及吸引境内的战略性投资者对于集团整体或单一项目进行投资;(3)可以考虑控股公司担当集团内部的融资中心,从事集团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但需取得银监会的批准。
母公司及直接控股公司均在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内资企业:(1)相关的商业考虑、相关法规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关于境内控股的部分;(2)房地产开展企业的利润将爱到两层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影响,更多的利润被留存在***境内。
母公司在境外,直接控股公司的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内资企业:(1)相关的商业考虑、相关法律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于境内控股的部分,另外需考虑直接控股公司的再投资需要符合《6号令》的相关规定;(2)若境内控股公司不是房地产发企业可以借外债,但境内控股公司不得擅自更改外债用途;(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将受到两层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影响,更多的利润被留存在***境内。
(1)以外资控股公司作为直接投资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层控股模式,相关的商业考虑、相关法规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关于境外控股的部分;(2)由于其控股公司在境外,便于集团在境外上市以及吸引境外投资者整个集团进行投资;(3)若境外的战略性投资者仅对集团单一项目有投资兴趣,则涉及较复杂的操作的流程;(4)控股公司由于在境外,将无法担当集团内部的融资中心,从事集团内企业间的资金拆借;(5)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时需缴纳预提所得税。
母公司及直接控股公司均在境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外资企业:(1)以外资控股人司作为直接投资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层控股模式,相关的商业考虑、法规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于境外控股的部分;(2)便于集团在境外上市;(3)便于境外的战略性投资者对于集团整体或者单一项目进行投资;(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将受到一层提取法定积金的影响。
[1]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第10号令.
[2]商务部、***外汇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3]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23号.
[4]***外汇管理*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
[5]***外汇管理*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迅速,以房地产行业高速增长为显著标志。国有企业所持房地产价值也随之水涨船高,房地产为国有企业带来的额外效益不容小觑。这也引起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会等相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日益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并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的实施规范了国有资产管理,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了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过去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不严,国有资产管理混乱的现象;严肃了国有资产管理纪律,规范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切实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肃清了过去国有资产账实不符,有账无物,资产登记不及时,资产处置与转让手续混乱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条例的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会等相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加大力度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形成了现有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有效化。
一、国有企业自用房地产的现状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是指由国有企业占有、使用,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单位价值较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法律上确认为***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有形经济资源。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其中,出租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不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后者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