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冲基金受严格管制吗(对冲基金的特点有哪些A、相比其他的机构投资者受到来自的管制较少B、其投资者多为高收入者,对风险具有较高的承受力C、具有较高的...)

对冲基金的特点有哪些A、相比其他的机构投资者受到来自的管制较少B、其投资者多为高收入者,对风险具有较高的承受力C、具有较高的...

参考答案:ABCD

外汇管制越发严格中国资金合法出境何去何从?史上最全、必看收藏!

近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9年1月31日晚上8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并于2月1日凌晨开始正式实施。从2019年2月1日起,超过500万人民币就可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除了罚款,还可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超过2500万人民币的,可能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次文件打击的重点是“变相买卖外汇”。所谓“变相买卖外汇”,就是境内境外的资金互换,不涉及资金的直接流出,往往交易更加隐蔽、金额更为巨大。很多海外房产的售楼处在国内通过收人民币来转移到国外的做法,就是通过这种资金互换,也就是“变相买卖外汇”成为了打击对象。

比如,一个中国内地居民用1000万人民币,购买加拿大的房产。按照现在外汇管理制度,是绝对不允许的。而这位中国居民用于购买加拿大房产的资金其实就是通地下钱庄对倒货币互换,这种“货币互换”实际上是把流入中国的外汇截留在了加拿大。表面上并没有直接“套汇”,没有减少中国的外汇储备,但逃离了国家外汇管理的监管,阻止了中国外汇储备的增长的同时,造成国内资金的短缺,更没有流入中国的实体经济。

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到加拿大买房的路可以说是彻底被堵死了。

但事实上,国家对合理的资金诉求还是给了很多合法出入途径的,充分利用合法途径,安全运转资金才是上上策。

我们来看看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有哪些合法渠道可以向海外转移资金。

本文仅作知识扩展之用,具体资金操作请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事。

一、“个人额度”

目前,中国允许个人每年兑换等额5万美元的外汇,用作旅游、购物或者教育。

但若是需要海外购置房产,则需要将更大额的资金转移出境,5万美元的限额显然不能满足要求。对此,购房人往往会通过其亲友,先将人民币换成外汇,然后让购房人亲友分别购买不超过5万美元的外汇,将购买的外汇从其各自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汇入开发商的境外银行账户或购房人的境外账户,以交付购房款。

但这种方式涉及到分拆结售汇问题,“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

根据外管*规定:

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

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

以上行为将被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此等行为一律进入黑名单,违规者将被剥夺两年合计10万美元的换汇额度。

二、保险融资

个人到境外购买保险,可向保险机构申请贷款或以该保单办理质押贷款获得资金。

但在目前CRS政策及香港修订《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的背景下,未来历史上已经购买的保单都要披露给中国大陆税务部门,所以这种融资方式亦存在合规性问题。

*注:境外个人保单可退可抵是正常商业服务,不存在合规性问题。但没法解决购买境外保险的原始资金出境问题。

三、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

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内外控股架构资金往来便利实现资金出境,或借助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便利实现资金出境。

但如果采取这种方式,非真实交易或非真实项目投资容易引起合规风险,另外目前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亦受到严格监管。

由于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对于企业集团来说,是唯一一个相对自由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其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境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者子公司,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一家在境内银行开设一个用于人民币资金集中的人民币专用账户,所有从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流向这个“专用账户”的资金称为“上存”,所有该资金池拨出的借款称为“下划”。由此便可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的流入境内,反向亦然。

但前提条件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现金流,不能是从境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但事实上,在实践中境内银行很难取证境外资金来源。

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结构大致有如下两种:

1.不开设境外资金池总归集账户,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直接归集到境内资金池主账户中。

2.境内外均有一个资金池,然后进行跨境的资金划拨。

*注:上海广东、福建等地的自贸区使用规则有所不同,政策红线众多,存在合规风险乃至法律风险,需要在专业人士指导下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操作。

四、境外放款

境外放款系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并以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或经外汇*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2009]24号)规定,境内企业可在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30%额度内向境外全资附属企业或者参股企业放款,放款额度两年内有效,一般大部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额度不大,因此境外放款的额度也受到限制,并且需占用企业外债额度。

2016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监管套利。

五、内保外贷

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后(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据了解,目前在“控流出”的监管态势下,对于内保外贷的审批,亦受到严格的监管。

首先,担保人和借款人需具备关联关系,最好是100%控股。但是,目前事实上有些操作是不存在关联关系,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产生表面的关联关系。

*注:此种方式还须采取远期锁汇来规避汇率风险。也就是说,在结汇当天不是按照当天的外汇牌价,而是按照之前确定的汇率进行结汇,以规避汇率风险。

“内保外贷”成本简要说明

1.境外利息:240bp+3个月libor=2.4%+约0.6%=3%;

2.保函费用:低的千分之一(如厦门银行),高的2%(如工行);

3.服务费:有的银行无,有的银行1%-2%;

4.资金入境费用(通道费):1%-5%;

5.汇差及锁汇:汇差按离岸人民币汇率计算,远期购汇成本3%左右。

另外,对于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也有严格的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由此看来,如虚构贸易背景以实现资金出境存在合规性风险。

最后,此种方式也存在其自身的*限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如果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担保,内保外贷将占用银行的余额指标。而根据外管*规定:“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

中小股份制银行内保外贷额度常常处于用满状态,只能等待企业还贷才能腾出新额度。大型国有银行也经常十分紧张。而且内保外贷资金大多用于流动性补充,周期较短(如一年期),因此还款引起的各类问题无法避免,还款与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坏账率。

*注:这是有关部门严格监管的领域,众多民企近期被点名“非理性对外投资”。

六、境外证券投资通道

境外证券投资通道主要包括: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这4个渠道。

1.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无额度

具备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QDII牌照)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设计/包装一款基金产品或资管计划,并投向境外融资项目,境外主体取得融资款后通过各种套现方式在境外将现金支付给资金出境需求方。QDII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保管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手续,无须就各个投资项目分别单独申请商务委员会、发改委、外汇管理*等部门审批。

因为从2014年起我国外汇储备急剧下降。目前,QDII的总配额是900亿美元目前已基本用完,外汇管理*正在协调相关部门去申请新的额度,在申请到新额度之前,不会新批准QDII额度。

*注:这种方式有很大的*限性,成本、难度都较高。

2.QDII2(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被延迟实施

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系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QDII)为基础,较之前的QDII有所升级(QDII只允许个人投资者在一定限额和一定范围内进行海外投资),允许个人直接投资包括海外房产以内的海外金融资产。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启动后,资本项下个人外汇管理将突破自2007年开始实施的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汇兑限额。

QDII2申请条件:年满18岁;居住在试点城市(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温州);个人金融净资产最近3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通过境外投资和风险能力测试;无重大不良记录且没有经司法裁决未偿还债务。

QDII2可投资领域:境外金融类投资,含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外汇及衍生品;境外实业投资,含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联合投资等,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后办理;境外不动产投资,含购房等,须审核证明材料后办理。

3.R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暂停

RQDII允许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以人民币计价的产品,RQDII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不占用QDII额度。

因RQDII以人民币为投资货币,因此市场需要位于离岸人民币中心,否则在境外未必能有合适的人民币投资标的,此外,以人民币进行投资无需担忧汇率损失。

4.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

据悉,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基金按照简易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

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该制度正式实施时间为2015年7月1日。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的条件:

1.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2.管理人要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3.要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4.基金类型要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5.该基金要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同样内地基金进入香港,也需符合对等条件。

七、跨境私募基金通道

跨境私募基金通道包括: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

1.QDLP——上海试点(传已暂停)

QDLP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本身作为人民币基金海外运作模式中的一种,由上海于2012年4月先行先试,目前青岛、重庆为第二批试点城市。

QDLP即允许注册于海外,并且投资于海外的对冲基金,能向境内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

目前多数QDLP基金为对冲基金所利用,已审批的QDLP资格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有较强全球影响力和优秀声誉的大型专业投资机构。符合条件的外资基金(主要是对冲基金)或管理人先在上海注册一个“联络基金”,再由该“联络基金”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向符合条件的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将募集到的资金结汇后交给海外注册的对冲基金,最后由海外对冲基金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

*注:但QDLP规模非常有限,且参与者是外管*,跨境币种是外币,作为通道使用的情形非常少见。

另外,从常规的操作角度来说,QDLP的*限性方面,除了投资范围一般被限定为境外证券投资外,QDLP还面临双重征税以及结汇效率问题。

但另一方面,QDLP试点对冲基金公司通过在开曼群岛、泽西岛等避税天堂设立离岸基金,免缴资本转移税与利得税,以规避双重征税的方式还是存在着一定的探讨空间。

2.QDIE——深圳施行,目前暂停

QDIE即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即深圳版本的QDLP,是指符合条件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境外投资标的进行投资。

《深圳QDIE试点办法》对QDIE基金可以投资的境外投资标的具体范围并无任何明确规定,境外投资主体除可以对QDII现有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外,还可对境外非上市股权、境外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以及不动产、实物资产等其他标的资产进行投资,被通道业务大量利用。

目前获得QDIE批文的机构有41家,总额度由第一批的10亿美元扩容至25亿美元。

3.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类QDII)

由具有资质的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以债权或股权的方式直接进行境外人民币投资,无需履行换汇手续,便利快捷。

目前大概有7家机构获得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管理公司牌照,分别位于上海、山东、广西各1家,云南4家。

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系以人民币实现资金出境的方式,总额未设置上限,单笔额度不超过50亿美元,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外汇管控,可在境外换汇转为投资。

目前有银行借道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以投贷结合的方式在国际投资、并购中进行投资。

八、离岸基金模式

离岸基金是指注册于投资人所在国以外的基金,这类基金通常被设立于开曼群岛、毛里求斯、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对于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的离案司法管辖区。这类管辖区当地**豁免基金非当地收入的税收,并允许基金在全球范围内公开发行。

但离岸基金的设立牵扯到先期资金出境的问题,在当下外汇管制趋严的情况下,此种方式存在较大的难度。

另外,2014年中国**即决定加入CRS(CommonReporting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并决定于2018年9月举行首次对外交换信息。所以,对于存在海外资产配置、设立离岸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来说,其海外资产配置信息将处于“透明时代”。

九、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

以“进口”为基调,借助供应链等贸易渠道实现对外支付。通道企业资金量大的(或有资金池的),可能采用国内收人民币,国外直接放外币形式,两边对冲。

1.贸易对敲

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公司下订单,以预付定金+开具信用证方式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项,在支付定金后,境内公司单方违约,境外公司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及赔偿,将资金转移境外。

*注:此方式系虚假贸易,并存在合规问题以及违法问题。

2.利用留存于境外的利润

某些企业通过境外贸易“高报价进口、低报价出口”的方式,将大量利润留存于海外。

以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为例,目前跨境电商等企业有大量资金留存在境外,如下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案例所示:

1.大陆公司、供应链公司以及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大陆供应链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在收到大陆公司的香港关联公司20%的定金后,大陆的供应链公司为大陆公司向供应商垫款采购商品;

2.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20%的定金;

3.大陆供应链公司向供应商支付全部采购款项,为大陆公司垫款采购;

4.供应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报关、销售给其香港子公司;

5.供应链香港子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

6.大陆公司在亚马逊、eBay等电商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

7.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

8.将销售货款提现至香港关联公司提现账户或在香港开设的个人账户(跨境电商公司通常会指定境外个人账户作为最终的收款账户,因此,跨境电商公司有大量的资金存留于境外);

9.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剩余80%的货款。

因目前诸如跨境电商等公司有大量的资金留存于境外,因此,资金出境需求方可与大陆跨境电商公司、供应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资金出境需求方向供应商履行代垫款项之义务,而跨境电商境外关联方利用留存于境外的资金,向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账户支付相应款项。

由此,不但满足某些需要利用杠杆并进行轻资产运作的跨境电商的融资需求,亦满足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用款的需求。

*注:但目前正常贸易项下资金出入境受到监控,在强调进出平衡的监管政策下,上述模式究其实质系对外汇管理规定的违反,所以此种操作方式存在合规问题。

目前对经常性项下资金出境的监管态度是“真实性至上原则”,在目前资金出境监管趋严的态势下,在涉及到大额的对外支付,金融机构有可能提交给上一级银行机构审查。

十、衍生品模式

境内银行可以和境外银行直接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不需要基础性的交易。只要是具备基础债券或交易的实体企业就有资格签署衍生品协议。

由此以来,境内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特殊安排和渠道,间接的参与到银行跨境衍生品交易中,相当于注资了境外资产,以此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

十一、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

▲内存外贷

指在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进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行的境外银行向该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贷款。

如果不能归还境外贷款,境外银行则将该笔境外贷款作为坏账处理,境内银行可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其担保物,将所得收入作为利润。此种操作在外资银行较为常见。

▲内存离岸贷

指境内公司在境内银行存入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2-3年,该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离岸美元或港币贷款。

使用此种方式的境内公司需要是自身存在境外投资行为的企业,并且已获取ODI证书,境内或境外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实际经营实体,需提供报表、交税单、银行流水等以证实存在可核实的经营收入。

内存外贷及内存离岸贷均无需开立保函或备证,在一定程度上个不受上文提及的内保外贷规模的限制。

*注:这是有关部门严格监管的领域,众多知名民企近期被点名“非理性对外投资”。此等业务类似银行的“当铺业务”,该业务处于政策红线区域,部分银行的该等业务亦有可能会被严格监管。

最后要再强调一下,上述办法理论上都可以合法将资金转移到境外,但涉及中国的相关政策法规非常复杂,合法与不合法常在一线之间,请结合实际情况谨慎运用。本文仅作知识扩展之用,具体资金操作请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事。

“轻移民时代” 已经来临!

马来西亚第二家园

马来西亚第二家园计划是马来西亚**为吸引外国资金、促进旅游、发展经济而出台的一项长期政策,目的是鼓励外籍人士在马来西亚长期居住和投资。

马来西亚第二家园项目自实施以来,以其较低的门槛、较简易的程序和较优惠的待遇吸引了大批国外人士到马定居,为马来西亚吸引外来投资开辟了一条蹊径,也成了马来西亚旅游业一道独有的风景线。

马来西亚第二家园(MM2H)计划并非移民,而是一种长期有效签证,办理完后,仍然是中国国籍,子女可在马来西亚就读初中/高中/小学之报考中国入学试,子女在中国大陆读书可以享受加分等政策。

中国一直排在马来西亚第二家园计划项目10大来源之首。紧随其后的是孟加拉、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除英国之外,处于前10位的均为亚洲国家或地区。

买房送第二家园

 Millerz楼盘

时代8号楼盘

TheManor

Lavile城景苑

TheFace

雅益轩楼盘

凌云阁楼盘

诺华NOVO楼盘

国王天玺楼盘

富力公主湾楼盘

CFC对冲基金合法吗?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推荐一个对冲基金求大神帮助

对冲基金(HedgeFund)又称套利基金或避险基金。对冲(Hedge)一词,原意指在赌博中为防止损失而采用两方下注的投机方法,因而把在金融市场既买又卖的投机基金称为对冲基金。美国的对冲基金是随着美国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期货和期权等交易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目前,美国至少有4200家对冲基金,资本总额超过3000亿美元。1.对冲基金的特点对冲基金的最大特点是进行贷款投机交易,亦即买空卖空。美国大约有85%的对冲基金进行贷款投机交易,在选准市场或项目后,即以数额并不多的资本作底,到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或证券交易所进行巨额贷款,然后倾注大量资金进行歼灭战,或大输或大赢,其投资战略绝对保密。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对冲基金的冒险系数越来越大,但大多比较成功。2.对冲基金的分类以交易手段区分,主要可分为低风险对冲基金、高风险对冲基金和疯狂对冲基金。①低风险对冲基金。主要是在美国和国外的股市投资,一般很少以高于本身资本两倍的借贷款进行投机交易。交易方式以长买短卖为主,也就是说购买可能会上升的股票,借用和出售可能会下跌的股票;待市场出现好转后,再买回这些股票;②高风险对冲基金。经常以高于资本25倍的借贷款进行投机交易,而且既在全球股票市场上进行长买短卖,也在全球债券、货币和商品期货等市场上进行大规模的投机交易,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由索罗斯经营的量子基金;③疯狂对冲基金。以高于本身资本十倍甚至几十倍的借贷款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行炒作。这种对冲基金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基金,该公司曾以40多亿美元的资产向银行贷款100多亿美元,其买进卖出的各种证券和股票市面价值一度高达1.25万亿美元,结果导致了1998年9月美国对冲基金事件的爆发。3.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的区别从广义上来说,对冲基金也是共同基金的一种,但与一般共同基金相比,对冲基金又有许多独特之处:①投资者资格。对冲基金的投资者有严格的资格限制,美国证券法规定: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内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如以家庭名义参加,夫妇俩最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如以机构名义参加,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1996年作出新的规定:参与者由100人扩大到了500人。参与者的条件是个人必须拥有价值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证券。而一般的共同基金此限制。②操作。对冲基金的操作不受限制,投资组合和交易受限制很少,主要合伙人和管理者可以自由、灵活运用各种投资技术,包括卖空。衍生工具的交易和杠杆。而一般的共同基金在操作上受限制较多。③监管。目前对冲基金不受监管。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曾规定:不足100个投资者的机构在成立时不需要向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等金融主管部门登记,并可免于管制。因为投资者主要是少数十分老练而富裕的个体,自我保护能力较强。相比之下,对共同基金的监管比较严格,这主要因为投资者是普通大众,许多人缺乏对市场的必要了解,出于避免大众风险、保护弱小者以及保证社会安全的考虑,实行严格监管。④筹资方式。对冲基金一般通过私募发起,证券法规定它在吸引顾客时不得利用任何传媒做广告。投资者主要通过四种方式参与:根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直接认识某个对冲基金的管理者;通过别的基金转入;由投资银行。证券中介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的特别介绍。而一般的共同基金多是通过公募,公开大做广告以招待客户。⑤能否离岸设立。对冲基金通常设立离岸基金,其好处是可以避开美国法律的投资人数限制和避税。通常设在税收避难所如处女岛(VirginIsland)、巴哈马(Bahamas)、百慕大(Bermuda)、鳄鱼岛(CaymanIsland)、都柏林(Dublin)和卢森堡(Luxembourg),这些地方的税收微乎其微。1996年11月统计的680亿美元对冲基金中,有317亿美元投资于离岸对冲基金。据统计,如果不把“基金的基金”计算在内,离岸基金管理的资产几乎是在岸基金的两倍。而一般的共同基金不能离岸设立。

对冲基金到底是什么?

  

1、采用对冲交易手段的基金称为对冲基金(hedge fund)也称避险基金或套期保值基金。是指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与金融工具结合后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基金。它是投资基金的一种形式,意为“风险对冲过的基金”。  

2、对冲基金采用各种交易手段进行对冲、换位、套头、套期来赚取巨额利润。这些概念已经超出了传统的防止风险、保障收益操作范畴。加之发起和设立对冲基金的法律门槛远低于互惠基金,使之风险进一步加大。  为了保护投资者,北美的证券管理机构将其列入高风险投资品种行列,严格限制普通投资者介入。如规定每个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应少于100人,最低投资额为100万美元等。

【兴业研究】金融工程专题报告:对冲基金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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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程专题报告:对冲基金的前世今生摘要:

对冲基金的发展历史仅有不到七十年,但却在世界金融市场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总规模已经超过3万亿美元,数量也突破了万只。对冲基金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投资渠道。

对冲基金的策略根据其投资风格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Systematic对冲策略,遵循一定的规则而进行系统性程序化交易;第二类是Fundamental对冲策略,主要聚焦于基本面研究,具有主观色彩。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对冲基金公司经历了如大浪淘沙般的优胜劣汰,在这其中,以BridgewaterAssociates、AQRCapitalManagement、MillenniumManagement、CitadelAdvisors和HarrisAssociates等公司为代表依靠各自对冲策略在金融市场上叱咤风云。

随着上世纪8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扩张,对冲基金迎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97年亚洲金融风暴、2001年互联网泡沫、08年金融危机无处不存在对冲基金的影子。目前随着《Dodd-FrankAct》的逐步推进,对冲基金正在新的监管环境之下谱写新的行业传奇。

关键字:对冲基金  投资策略  对冲基金公司   Dodd-FrankAct 

目录 

一、对冲基金概念介绍...3

1.1对冲基金的定义与特征...3

1.2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的差异...3

1.3对冲基金的发展历史...4

二、对冲基金的主要策略...6

2.1各种对冲基金投资策略的简单介绍...7

2.2各种对冲基金投资策略的绩效表现...9

三、主要的对冲基金公司...10

3.1BridgewaterAssociates.10

3.2AQRCapitalManagement11

3.3MillenniumManagement11

3.4CitadelAdvisors.11

3.5HarrisAssociates.12

四、后金融自由化的变革与展望...12

4.1从“野孩子”到“toobigtofall”.12

4.2新千年的机遇和挑战...13

4.3对冲基金的前景展望...16

1.1对冲基金的定义与特征

对冲基金并没有统一的定义,美国总统的金融市场工作小组给对冲基金下的定义是“一种以私人组织形式集聚资金的投资工具,并由专业管理公司管理,并不完全向公众开放”。但是,对冲基金相比其他投资模式却有明显的特征,它采用各种交易策略(如卖空、杠杆操作、程序交易、互换交易套利、交易衍生品种等)通过对冲、换位、套头、套期等方式构造资产池来赚取巨额利润。美国证券交易所(SEC)认为对冲基金有以下几个公认的市场特征:

(1)投资方式非常灵活多样,既可多也可空;

(2)杠杆交易;

(3)最少的法规管制;

(4)一般具有1至2年的锁定期;

(5)投资者主要包括大资金的个体投资者和机构,比如养老基金、高校捐款基金等;

(6)费用高:根据绩效奖励给基金经理,管理费一般为基金净值的2%,绩效费为基金利润的20%。

1.2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的差异

1.法规监管近乎真空

共同基金通常会受到法规较为严格的监管,在美国,共同基金从设立到运作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均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而对冲基金的设立则不需要向任何部门注册,基金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只是契约关系,在基金管理、投资组合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几乎都没有法规限制。共同基金有严格的融资限制,通常不能使用杠杆。而大多数对冲基金为了追求高盈利,都利用财务杠杆进行融资。由于对冲基金运用财务杠杆能使基金经理增加头寸规模,以小额资本从事巨额的投资与投机,从而有可能实现以小额资本获取巨额利润。

2.投资者资格

尽管,在投资监管上对冲基金比共同基金要宽松的多。但是,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却有严格的资格限制,美国证券法规定: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内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如以家庭名义参加,夫妇俩最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如以机构名义参加,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1996年的新规定则将参与者由100人扩大到了500人。同时,参与者的条件是个人必须拥有价值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证券。而一般的共同基金无此限制。

3.在熊市中收益较好

对冲基金的突出特征是在市场暴跌时具有较强的抗跌性。共同基金的净资产的变化与证券市场的走势具有很大的相关性,股市的涨跌直接影响共同基金的投资收益。对冲基金的净资产的变化与证券市场的走势没有很大的相关性,股票市场下跌,对冲基金也能够获利。

1.3对冲基金的发展历史

自从AlfredWinslowJones建立第一支对冲基金以来,全球经济经过几轮金融危机的洗礼,对冲基金发展也几经沉浮,但总的来说对冲基金有了质的飞跃。

1.初始时期:1949年,Jones以仅有的10万美元作为初始资本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对冲基金,在1952年,Jones与其他经理实施了合伙制并取得了良好的收益,在其示范作用下,美国对冲基金开始快速发展起来。

2.缓慢发展时期:到了1969年,由于对冲基金数量的快速增长以及其管理的巨额资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开始对繁荣的对冲基金行业进行监督。1970年的经济危机导致对冲基金大量倒闭。SEC在1968年底调查的28家最大的对冲基金,至70年代末其管理的资产减少了70%,从1974年-1985年,对冲基金重新以相对秘密的姿态进行运作。

3.高峰时期:随着金融管制放松后金融创新工具的大量出现,经济和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加剧,对冲基金迎来了大发展。1969年,索罗斯建立了DoubleEagle对冲基金。1980年,JulianRobertson和ThorpeMcKenzie建立了老虎管理公司。在1983年,GilbertdeBotton建立了GlobalAssetManagement,专门从事对冲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4.持续发展时期:2002年后,欧洲和日本的对冲基金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伦敦发展迅速,仅排在纽约之后成为第二大对冲基金城市。新兴市场对冲基金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2002年到2010年全球对冲基金管理资产的分布,欧洲已占五分之一,亚洲和其他地区稳中有升。对冲基金呈持续快速发展态势,至2007年对冲基金管理规模达到2.34万亿美元,受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管理规模降至1.66万亿美元。随着经济波动和市场趋势逐渐明朗,对冲基金再次快速发展起来,数量达到了12000支之多。截至2016年第一季度末,对冲基金的资产管理规模达到3.07万亿美元(其中包含CTA基金但不包含FOF对冲基金)。

对冲基金的策略根据其投资风格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Systematic对冲策略,遵循一定的规则而进行系统性程序化交易;第二类是Fundamental对冲策略,主要聚焦于基本面研究,具有主观色彩。按风格分类主要的策略以及代表公司展示如下:

2.1各种对冲基金投资策略的简单介绍

(1)量化趋势跟踪CTA策略:该策略不对市场做出任何预测,而是依靠一些指标等,判断市场是否处于趋势之中,当交易者判断趋势可以持续下去,就会跟踪该趋势。也正因如此,该策略的时间滞后性很明显,属于低胜率高赔率的对冲策略。

(2)统计套利策略:该策略衍生于配对交易策略,基于市场和按照基本面对几种证券相互配对。统计套利策略对成百只证券进行多空组合,按照行业和区域进行精确匹配消除beta等其他风险敞口。

(3)高频交易策略:该策略依靠复杂的技术和计算机算法,快速地交易证券。和传统投资不同,该策略资产的持有时间可能只有几秒钟或者几微秒,一天可能成交成成千上万次。做市商交易和套利交易通过这种方式,为市场提供了大量的流动性。

(4)波动率相关策略:该策略主要有两个分支,一是做多波动率策略;另一个是多空波动率策略。做多波动率策略是一种通过获取多头的溢价而获利的策略。这个想法源于当市场崩溃时做多vega或gamma的收益要高于持有的溢价成本。通常这种策略需要配合一些择时策略,比如在2008年经济危机时期,该策略就取得了比较好的业绩。而多空波动率策略则是以vega中性为核心,对冲掉市场的波动,对潜在的资产和其波动性建立相关性模型,要求严格控制单方面风险敞口和市场风险敞口。

(5)事件驱动多因子策略:该策略利用突发事件,比如定增、并购等等,进行套利交易。

(6)可转债套利策略:在海外成熟市场,可转债套利的基本思路是“做多可转债,做空对应股票”,其实质是保持市场中性的前提下,交易可转债内含转换期权的隐含波动率。

(7)全球宏观对冲:该策略利用经济学理论广泛投资于全球各类资产,包括货币、大宗商品以及固定收益类产品。该策略通常基于对利率趋势、大类资金流动、**政策改变、国际*势关系以及其他的系统性因子的研究。

(8)基本面CTA策略:CTA的英文全称是CommodityTraderAdvisor,是专门从事各类期货、期权、掉期等衍生品策略的组织。其操作手法也多样,既有趋势跟踪策略,又有震荡策略,但策略的本质来源于对基本面的研究。

(9)固收套利策略:该策略致力于寻找无效定价的债券。投资模式主要有从事利率互换,美国和非美国券的套利,购买国库券,收益率曲线套利,以及抵押证券CDS和CDS指数等等。

(10)股票多空策略:典型的股票多空策略是自下向上的研究各个公司的基本面。做多估值被低估的股票,卖空估值被高估的股票。

2.2各种对冲基金投资策略的绩效表现

对冲基金的种类繁多。CISDM(CISDataManagement)系列指数,在评价对冲基金的业绩表现方面得到广泛认可。下图展示了从1990年1月到2016年4月,全世界各11类对冲基金的净值曲线。初始净值为100,样本时间间隔为一个月。三、主要的对冲基金公司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对冲基金公司也大浪淘沙般优胜劣汰。截

3.1BridgewaterAssociates

Bridgewater对冲基金公司成立于1975年,创始人是RayDalio。不像一般的对冲基金公司,Bridgewater不为富人管理资产,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其客户包括养老基金、捐赠基金、国外的**以及中央银行等。现在,它有超过270家机构客户,其中一半在美国,另一半在海外。最新的资料显示,该对冲基金的资产规模达到1970亿美元。

Bridgewater公司为其机构客户提供3中不同的对冲基金:

(1)绝对阿尔法(Purealpha)、(2)主要市场绝对阿尔法(PureAlphaMajorMarkets)、(3)全天候对冲基金(AllWeather)。

3.2AQRCapitalManagement

AQRCapitalManagement成立于1998年,主要服务于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等等。主要的投资策略分为两大类:传统投资策略和另类投资策略。其中,传统投资策略主要有分散化投资策略、动量策略、多因子策略等等;另类投资策略主要有事件驱动策略、全球宏观策略,CTA策略等等。目前,该基金管理着超过1640亿美元的资产。

3.3MillenniumManagement

MillenniumManagement成立于1989年,它主要将资产配置于流动性高的资产之中,强调分散化投资,广泛投资于国内外各类资产,股票、债券、期权、期货、远期以及其他投资工具。主要的投资策略有:相对价值策略、统计套利和量化投资策略、事件驱动和并购套利策略、固定收益类以及大宗商品策略等等。经过25年的发展,目前该基金管理着1570亿美元的资产。

3.4CitadelAdvisors

CitadelAdvisors成立于1990年,投资于全球各大金融市场,采取多种投资策略,通过基本分析和量化分析建立了严谨的投资组合和风险管理框架。股票投资策略通过自下向上的公司分析选择投资目标,构建beta中性的资产组合,获取alpha收益。另外,还有一只投资于全球资产的基金——SurveyorCapital,投资方法和策略主要也是beta中性策略。目前,该基金管理着1420亿美元的资产。

3.5HarrisAssociates

HarrisAssociates早在1796年就成立了。该基金采用盛行30多年的价值投资策略,寻找被低估的盈利潜力大、且经纪人和股东权益一致的股票。它为个人、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不同投资者提供了美国以及全球多种投资策略。目前,该基金管理着1220亿美元的资产。

随着上世纪8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扩张,对冲基金迎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仅1990年到2000年的短短十年,就有3000多个对冲基金在美国与英国出现。当然也伴随着大量对冲基金的倒闭。1994之后,美联储进入格林斯潘时代,不断的加息,使得整个行业经历了比较大的调整,并于1994年对冲基金资产管理规模首次缩水。但此时对冲基金依然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监管层并未出台严格的政策。

4.1从“野孩子”到“toobigtofall”

1997年7月,全球最大的对冲基金索罗斯基金管理公司的创立者乔治·索罗斯狙击泰国、马来西亚、印尼、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货币,引发亚洲金融风暴,其旗下量子基金的规模和投机活动也达到顶峰,震惊世界。这一年的权益多空策略、事件驱动策略、全球宏观策略、证券分散化策略的收益均出现大幅的增长。然而这些投机活动直接导致马来西亚货币林吉特大幅贬值,因此马来西亚**马哈蒂尔痛斥道:这场危机使东南亚国家经济倒退20年,索罗斯所引领的对冲基金是罪魁祸首。对冲基金给新兴市场带来了“坏小子的印象”。而转眼间的1998年,则是对冲基金业灾难性的一年。那年9月,此前取得辉煌战绩的长期资本管理公司遭遇滑铁卢。这家由所罗门兄弟前交易主管约翰·梅里韦瑟在1994年创立、拥有梦幻组合团队的基金,在一系列投资错误后面临资金和信用危机,濒临倒闭。由于长期资本管理公司运用了大量的金融杠杆,对冲基金第一次迎来了“toobigtofall”。为避免系统性危机,美联储不得不出面干预。在美联储出面组织安排下,以美林、摩根为首的十几家国际金融机构注资36亿美元购买了其90%股权,共同接管了该公司。事实上,对冲基金在这一年的整体表现就是差强人意。数据显示,当年专注投资美国股票的对冲基金平均回报率为12.7%,远低于标普500指数28.6%的收益水平。权益多空策略、事件驱动策略、全球宏观策略、证券分散化策略等均出现了大幅回撤,市场中性策略则表现稳健。

4.2新千年的机遇和挑战

1995年至2001年间的投机泡沫破裂,对对冲基金而言无意又是一个挑战。权益多空策略和事件驱动多因子策略表现尤为惨淡。2000年3月,资产规模60亿美元的老虎基金宣布关闭并清盘,而索罗斯的基金这一年在投资科技股的尝试随着市场泡沫破裂而失败,首席投资官明星经理人斯坦利·德鲁肯米勒等几位核心人物也相继离去。索罗斯宣告金盆洗手、不再从事全球金融市场投资,同时旗下的量子基金、量子新兴基金将合并重组为量子慈善基金,采取保守和低风险的投资策略。然而,仅仅一年多之后,在投资需求推动下,并伴随着股票市场回升,对冲基金的资产规模呈现迅速增长。2004年12月,对冲基金管理的资产规模到达创纪录的1万亿美元。2005年8月,康涅狄格州格林威治成为非官方的对冲基金之都,这里一共有超过100只对冲基金,管理资产超过1000亿美元,占全球对冲基金资产的约十分之一。在2001年到2006年的五年里,对冲基金的资产从5640亿美元增长到1.5万亿美元,数量从4500只扩张到12000只,5年增长率达到200%。2006年底,对冲基金百强所管理的资产已经从上年的7200亿美元攀升到1万亿美元,升幅达到惊人的39%。证券分散化策略、权益多空策略、事件驱动策略的净值高速扩张。对冲基金的扩张蔓延到全球,100强中有23家位于美国之外。对冲基金行业空前发达,整个行业有种“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气息。

终于,随着贝尔斯登资产管理公司旗下两只对冲基金因巨额亏损陷入困境宣布破产之后,次贷危机给很多对冲基金带来巨大威胁。投行大规模地运用表外资产进行自营交易,过高的财务杠杆直接导致了它们在金融危机中陷入财务困境,并对全球金融体系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这就使得监管层不得不重新审视对冲基金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证券分散化策略、权益多空策略、事件驱动策略和可转债套利策略大幅回撤。2007年8月13日,美国高盛集团与部分投资者一起向该公司旗下一只对冲基金注入了约30亿美元资金自救。2008年,美国大投行再也无力改变*面,那一年成了名副其实的灾难之年。大量投资于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第五大投行,于3月16号以上周市值的十分之一的价格被摩根大通公司收购;9月15号,第三大投行美林被美国银行收购;同一天,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则因收购谈判无果直接宣布破产;而老大和老二,摩根斯坦利和高盛则通过混业经营,由投资银行转成商业银行度过了难关。

为了避免以后再出现类似的危机,《Dodd-FrankAct》横空出世。法案弥补了衍生品、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信用评级机构等领域的监管空白,限制金融机构持有大量脱离实体经济的复杂金融产品,避免风险集中爆发。在自营交易方面,允许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但资金规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级资本的3%。在衍生品交易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将农产品掉期、能源掉期、多数金属掉期等风险最大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拆分到附属公司,但自身可保留利率掉期、外汇掉期以及金银掉期等业务。法案要求大型(资产规模超过1000亿美元)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他投资顾问机构在SEC登记,披露交易信息,并接受定期检查。如果此类机构具有特大规模或特别风险,将同时接受美联储的系统风险监管。另外,法案还要求所有资产管理规模超过一定门槛的对冲基金以及其他私人资产池(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顾问向证券委员会注册,并接受管理。

法案对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组织的业务做出制约。国际市场上对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的透明性要求会加强,这会对商业模式本身就是相对保密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产生不利影响。一时间各种对冲基金策略的收益和规模都有所减小。但是,这种缩水仅持续了一两个月,随着美国经济的复苏,以证券分散化为代表的对冲策略走出一波七八个月的高潮。

4.3对冲基金的前景展望

目前,对冲基金所面临的监管越来越严格,限制越来越多。对金融杠杆的限制使得套利类对冲基金获取高额利润的机会不复存在。2015年新兴市场的经济增速放缓,使得近年来的对冲基金业绩惨淡。但是,随着对冲基金管理人们对新规则,新环境的适应,诸如量化投资等更加复杂、更加先进的对冲策略逐渐被开发出来。严格的资产监管迫使对冲基金管理人更加倾向稳健的投资策略。对冲基金经历这么多年大浪淘沙般的洗礼,将更加成熟,未来依然大有可为。 

特别感谢李璐琳对本报告作出的贡献

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旨在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研究支持、金融工程、数据挖掘等服务,研究领域包括宏观经济、利率、汇率、大宗商品、大类资产配置、行业与信用等.

共同基金和对冲基金的区别

共同基金和对冲基金的区别

作者:陈果

第一部分:共同基金

01

共同基金组织结构

1.发起人

发起人一般是一家金融服务公司,例如共同基金公司、经纪商、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发起人为基金投入最初的资本并召集运营基金所需的第三方。在美国,发起人必须将基金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这项注册文件将成为基金的招募书,在其中要说明基金的发起人、董事会、投资目标、允许投资的类型、基金费率以及风险等。发起人注册基金和设计公司文件的费用可能达到几十万美元。运营基金也需要成本。所需的支出包括会计费、基民服务费、托管费,以及过户费和监管费用等。

2.股东

基金是为了购买其份额的投资者而服务的。投资者通过招募书、年报和其他定期报告的方式获知有关基金的详细信息。通过研究这些文件,股东可以判断基金是否达到了其目标且是否遵从了它的投资策略。共同基金的股东有权投票选举董事。改变与基金经理的合同条款也必须经过他们的同意。要改变基金的目标和重大政策通常需要大多数股东的同意。

3.董事会

股东选举董事会来监督基金管理层和投资组合经理的工作。董事会确保基金经理的投资符合该基金的目标,更换基金经理的合同或者任何给付其费用的变化都要通过投票的方式确定。基金董事获得报酬要在基金的招募书中具体说明。

4.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有时也被称做投资顾问。他们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选择具体的证券,并将基金的资产进行投资。作为专业的管钱人,基金经理的知识和专业能力都高于普通的投资者。投资顾问公司的组织结构可以有多种形式。一些公司的基金经理只管理一只基金,还有一些基金经理则可能需要同时管理数只同一领域或具有相同目标的基金。当由团队来管理基金之时,其中的某一两个人会被任命为公司领导者。通常由他们带领下属管理者、研究员和分析师的工作。

5.承销商/分销商

投资者在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的时候要么自己直接操作,要么通过第三方。第三方被称做承销商或分销商。分销商对基金的成功至关重要,这是因为他们的责任是吸引投资者来投资基金。分销商可以直接售卖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经纪商、理财规划师、银行、保险公司或者共同基金超市等来销售。

共同基金交易方式分类

1.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共同基金随时可以以净资产价值(NAV)赎回或发行股份,净资产价值是所持全部证券的市场价格除以发行股数。开放式基金的发行股数随着投资者购买新股或赎回旧股而每日变动。

2.封闭式基金

不以NAV赎回或发行股份。封闭式基金的股份和其他普通股一样通过经纪人进行交易,因此它们的价格不同于净资产价值。 它在结构上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但本身不从事实际运作,而将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同时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保管基金资产。其设立的法律文件是基金公司章程及招募说明书。

03

共同基金组织形式分类

 信托制度对投资基金的巨大影响是深远的。它并不限于对后者产生的直接影响,还体现在:一方面,使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划分为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另一方面,导致了开放式基金的产生。

    

契约型基金又称信托型基金或单位信托基金,是由基金经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与代表受益人权益的信托人(托管人)之间订立信托契约而发行受益单位,由经理人依照信托契约从事信托资产管理,由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它将受益权证券化,通过发行受益单位,使投资者作为基金受益人,分享基金经营成果。其设立的法律文件是信托契约,没有基金章程。

    

契约型基金在具体运作中遵循信托原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当事人的行为通过信托契约加以规范。因此,在国外,这类投资基金在其名称中一般带有“信托”字样,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证券投资信托,英国和香港地区称为单位信托等。

    

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区别在于设立的组织架构及法律关系不同,因此后者也较前者更具灵活性。公司型基金在美国最为常见,而契约型基金则在英国较为普遍。简单点说共同基金,是指基金公司依法设立,以发行股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者作为基金公司股东面目出现。它在结构上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但本身不从事实际运作,而将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同时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保管基金资产。其设立的法律文件是基金公司章程及招募说明书。

04

共同基金的优势

①分散投资风险:共同基金的资产较一般投资人来得庞大,故足以将资金分散於不同的股票、甚至不同的投资工具中,以达到真正的风险分散,而不致因一支错误的选股,而产生重大的亏损。

②专业操作管理:共同基金公司聘有专业基金经理人及研究团队从事市场研究,对于国内、外的总体、个体投资环境,及个别公司状况都有深入了解。而且,只要花少许的基金管理费就可享受到专家的服务,可以说是小额投资人的最佳福音。

③最佳节税管道

(1)中国基金: 股票型基金买卖价差产生获利时,依现行法规得以免税;至於基金配息给投资人时,若此配息的来源是投资标的所产生的,则需纳入综合所得税,并可依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规定,享有二十七万元的免税额。

(2) 海外基金:中国税法目前采属地主义,个人投资海外共同基金,无论是买卖价差所产生的资本利得或配息,皆不必纳入个人所得中报税,可以合法节税。

第二部分:对冲基金

01

对冲基金的特征

资本容量:对冲基金管理的资产不能超过某一个特定的限制。这个限制称为资本容量。超过限制后,额外的资本会使得以往有效的投资策略不再可行并稀释投资收益,从而迫使它去寻求风险更大的投资项目。

佣金:对冲基金的佣金在一些投资者看来是高得难以置信的。

对冲基金经理:对冲基金以强烈的企业家精神和没有严厉的监管体制为特点。每个对冲基金完全由经理制定相关的投资准则。

业绩持续性:一个非常成功的对冲基金当资本达到饱和时,会选择从其投资者那里赎回一部分基金份额。

对冲基金的运作

机构经纪人:提供包括融资、融券、充当衍生品合约的对手方、执行交易、清算和结算等服务。

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基金发行和执行后台的服务功能。入财务售后服务和风险分析等。

托管人:主要由商业银行担任

03

对冲基金的投资者

养老基金:可能是最具影响力的投资者。通过要求收益率的稳定性、基金的组织结构以及尽职调查水平,给对冲基金经理设置了很高的门槛。同时,养老基金也是对冲基金经理们追逐的对象。它们被认为是稳定的投资者,在出现周期性波动时不会放弃投资。

高净值人群与家族办公室:能够直接投资对冲基金的个人必须通过合格投资者测试或合格购买者测试。要求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过去两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或总资产超过500万美元。

而资产规模超过5000万美元的超级富豪通常会设立家族理财办公室,倾向于把基金的选择、尽职调查和持续监控外包出去。他们认为把对冲基金选择的过程交给有专业技能的第三方机构很有必要。

银行:对冲基金的最大投资者。例如高盛。公认的规模最大、最成功的投资银行,同时也是一家披着银行外衣的大型对冲基金公司。

捐赠基金:包括大学捐赠基金和慈善机构捐赠基金。

主权财富基金:一般由**所有的、具有特殊目的的投资基金或机构。它由**建立并持有或管理资产,通过采取一系列投资策略以达到金融目标。

第三部分:

共同基金与对冲基金的区别

    共同基金是指基金公司依法设立,以发行股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者作为基金公司股东面目出现。它在结构上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但本身不从事实际运作,而将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同时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保管基金资产。其设立的法律文件是基金公司章程及招募说明书.我们公众投资的封闭式和开放式基金就属于此类型。

   对冲基金早期可以说是一种基于避险保值的保守投资策略的基金管理形式而现在它成为了一种新的投资模式的代名词,即基于最新的投资理论和极其复杂的金融市场操作技巧,充分利用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效用,承担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投资模式。这种基金采用各种交易手段(如卖空、杠杆操作、程序交易、互换交易、套利交易、衍生品种等)进行对冲、换位、套头、套期来赚取巨额利润。

      共同基金与对冲基金明显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投资者资格。对冲基金的投资者有严格的资格限制,美国证券法规定: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内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如以家庭名义参加,夫妇俩最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如以机构名义参加,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1996年作出新的规定:参与者由100人扩大到了500人。参与者的条件是个人必须拥有价值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证券。而一般的共同基金无此限制。

  ②操作。对冲基金的操作不受限制,投资组合和交易受限制很少,主要合伙人和管理者可以自由、灵活运用各种投资技术,包括卖空。衍生工具的交易和杠杆。而一般的共同基金在操作上受限制较多。

  ③监管。目前对冲基金不受监管。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曾规定:不足100个投资者的机构在成立时不需要向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等金融主管部门登记,并可免于管制。因为投资者主要是少数十分老练而富裕的个体,自我保护能力较强。相比之下,对共同基金的监管比较严格,这主要因为投资者是普通大众,许多人缺乏对市场的必要了解,出于避免大众风险、保护弱小者以及保证社会安全的考虑,实行严格监管。

  ④筹资方式。对冲基金一般通过私募发起,证券法规定它在吸引顾客时不得利用任何传媒做广告。投资者主要通过四种方式参与:根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直接认识某个对冲基金的管理者;通过别的基金转入;由投资银行。证券中介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的特别介绍。而一般的共同基金多是通过公募,公开大做广告以招待客户。

  ⑤能否离岸设立。对冲基金通常设立离岸基金,其好处是可以避开美国法律的投资人数限制和避税。通常设在税收避难所如处女岛、巴哈马、百慕大、鳄鱼岛、都柏林和卢森堡,这些地方的税收微乎其微。1996年11月统计的680亿美元对冲基金中,有317亿美元投资于离岸对冲基金。据统计,如果不把“基金的基金”计算在内,离岸基金管理的资产几乎是在岸基金的两倍。而一般的共同基金不能离岸设立。

  因此普通基金也可以对冲,不过很多限制。在中国由于没有公募基金不能买卖期货外汇,所以没有可以卖空的金融产品,因此无法对冲操作。

编辑:陈果

谁了解对冲基金?可以投资吗?

对共同基金的监管比较严格,这主要因为投资者是普通大众,许多人缺乏对市场的必要了解,出于避免大众风险、保护弱小者以及保证社会安全的考虑,实行严格监管。对冲基金的操作不受限制,投资组合和交易受限制很少,主要合伙人和管理者可以自由、灵活运用各种投资技术,包括卖空。衍生工具的交易和杠杆。而一般的共同基金在操作上受限制较多。

共同基金与对冲基金的联系

1、投资者人数对冲基金:严格限制美国证券法规定: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里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如以家庭名义参加,夫妇俩最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如以机构名义参加,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1996年作出新的规定:参与者由100人扩大到了500人。参与者的条件是个人必须拥有价值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证券。共同基金:无限制。2、操作模式对冲基金:不限制,投资组合和交易受限制很少,主要合伙人和管理者可以自由、灵活运用各种投资技术,包括卖空、衍生证券的交易和杠杆,基金经理比较能够充分发挥个人的投资理念和经验,把握更多的投资机会,获取更大的利润。共同基金:限制,受制于投资品种、比例以及决策模式等限制。基金经理容易受业绩排名等因素干扰从而放弃基金长期收益目标,转而追求短期效益。3、监管对冲基金:不监管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曾规定不足100投资者的机构在成立时不需要向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等金融主管部门登记,并可免于管制的规定。因为投资者对象主要是少数十分老练而富裕的个体,自我保护能力较强。共同基金:严格监管因为投资者是普通大众,许多人缺乏对市场的必要了解,出于避免大众风险、保护弱小者以及保证社会安全的考虑,实行严格监管。4、筹资方式对冲基金:私募,证券法规定它在吸引顾客时不得利用任何传媒做广告,投资者主要通过四种方式参与: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直接认识某个对冲基金的管理者;通过别的基金转入;由投资银行、证券中介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的特别介绍。共同基金:公募,公开大做广告以招徕客户。5、能否离岸设立对冲基金:通常设立离岸基金,好处:避开美国法律的投资人数限制和避税。通常设在税收避难所如处女岛(VirginIsland)、巴哈马(Bahamas)、百慕大(Bermuda)、鳄鱼岛(CaymanIsland)、都柏林(Dublin)和卢森堡(Luxembourg),这些地方的税收微乎其微。MAR于1996年11月统计的对冲基金管理的680亿美元中,有317亿美元投资于离岸对冲基金。这表明离岸对冲基金是对冲基金行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WHFA统计,如果不把“基金的基金”计算在内,离岸基金管理的资产几乎是在岸基金的两倍。共同基金:不能离岸设立。6、信息披露程度对冲基金:信息不公开,不用披露财务及资产状况。共同基金:信息公开。7、经理人员报酬对冲基金:佣金+提成,获得所管理资产的1%-2%的固定管理费,加上年利润的5%-25%的奖励。这种形式使得基金经理具有很强的激励动力。共同基金:一般为固定工资,基金经理激励动力相对较差。8、经理能否参股对冲基金:基金管理人一般是基金发起人,持有基金相当份额,对比共同基金,对冲基金的基金经理更关心基金的运作情况。共同基金:一般不参股。9、投资者抽资有无规定对冲基金:有限制,大多基金要求股东抽资必须提前告知:提前通知的时间从30天之前到3年之前不定。共同基金:无限制或限制少。10、可否贷款交易对冲基金:可以自有资产作抵押贷款交易。共同基金:不可以贷款交易。11、规模对冲基金:规模小,全球资产大约为3000亿。共同基金:规模大全球资产超过7万亿。12、业绩对冲基金:较优1990年1月至1998年8月间年平均回报率为17%,远高于一般的股票投资或在退休基金和共同基金中的投资(同期内华尔街标准-普尔500家股票的年平均增长率仅12%)。据透露,一些经营较好的对冲基金每年的投资回报率高达30-50%。共同基金:相比要逊色。

金融法大全11篇

信用风险是我国金融行业面临的最大的风险。对于我国金融机构来讲,其两大主线业务分别为贷款和投资。这两大主线业务都需要对借款对象以及投资的项目的信用等级进行准确的评定。不过信息拥有不对称的特性,这就造成了金融机构对借款对象以及投资项目所作出的判断经常出现不准确的情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借款人以及投资对象的信用等级。所以,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对进行交易的客户没有能力履行约定的风险,这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信用风险。在金融机构运营的过程中,如果其不能对有问题的金融财产进行及时准确的区分等,都将会对金融机构的持续平稳运营造成一定的影响。

也是目前我国众多金融风险中的一种较为常见的表现。根据金融界著名的巴塞尔银行有效监管的核心理论,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操作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来源:第一种来源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运行所用的信息技术系统出现失效等情况或者是受到灾害性实践的影响,对金融机构造成的影响;第二种来源是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控制以及公司的管理制度出现问题,造成相关制度的失效,金融机构对一些不良事件的发展不能及时进行应对从而造成的损失。通过对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所出现的一些问题来看,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机制起不到作用所引起的操作风险占据了绝大多数,这样的情况也成为我国金融行业所面临的一个共有性问题。通过对我国最近一年到两年的金融机构发生的事故进行整理分析可以发现,金融行业出现操作风险主要是由于以下三种原因所导致的:第一,操作风险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管理层的腐败造成的;第二,造成金融机构存在操作风险是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进行违规操作所造成的;第三,金融机构存在操作风险也可能是由于金融诈骗等违法事件的发生所造成的。特别是近些年来,在我国金融行业别是一些商业银行经常出现一些事故,这与金融机构实行内部的监管模式发展完善、管理模式的改革以及对金融机构的投资、借贷等业务实现规范化管理,使得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被发现的较为隐蔽的案件集中的被发现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总体来讲不管是何种原因引发的案情,都说明了我国的金融行业中存在着非常高的操作风险,这在极大程度上违背了我国构建现代金融企业的战略规划,频繁出现操作风险,在使金融机构受到较大的资金损失的同时,更主要的是影响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在海内外的声誉。

跨市场的金融风险已经成为我国金融行业所面临的新的危机。就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的组成情况来讲,主要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一是证券、期货市场;二是各银行之间的债券市场以及外汇市场;三是同行业的拆借市场。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的各机构之间都在快速开展金融的创新,但是这种创新的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金融机构在市场中的综合竞争力,但是也给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就目前我国的金融行业的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风险,大多都是因为多年的积累造成的,这是我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出现问题的一个集中体现。造成我国金融行业高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改变,同时社会的环境也在不断的发生着改变;二是我国的金融体制设置不合理,相应的监管模式相对落后;三是我国的金融法律缺失等。如果从金融法律的角度分析,金融法律从其发挥作用的情况来看主要起到工具的作用,其主要作用是协调金融监督管理者、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产品当事人之间的一系列的交易关系。金融法律制度除了规范法律关系这一功能外,还具有惩罚、鼓励或禁止、引导等多种功能,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就是降低交易费用,使各方当事人能准确地计量一种可期待的利益或可预期的损失。因此,金融法律的完善与否在本质上影响着金融交易中的产权保护力度,也就直接影响着系统性金融风险程度与金融运行质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以规范金融监督管理行为、规范金融经营主体和经营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基本金融法律制度。而在行政法层面上,又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约束金融监督管理者的行政行为。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日益深入、金融业对外开放进程日渐加快以及金融业自身创新动力日益明显的大背景下,现行的金融法律制度安排已经难以适应变化着的金融生存和发展环境的需要。

经济的全球化,使得金融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与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是一个以规则运行为特征的特殊产业。实践证明,经过高素质法律训练的人尤其适应该行业的竞争与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会从事该行业工作,已经具备其他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如实现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成为复合型高端人才,则优势凸显。具备传统法律知识的人员,对于专业很强的公司与金融法律也有知识转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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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金融是现代金融发展的必然要求:

所谓法治金融,就是指国家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备的、符合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金融法律,并保证在实际金融活动中得到严格的执行和遵守,以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法治金融的必然性,主要表现在:

(一)、金融市场的复杂化发展,决定现代金融必然是法治金融。虽然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金融市场仍是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目前已经在政策上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四业之间的资金壁垒,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业之间的“合作”与业务交叉有了明显进展。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8月19日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允许证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1999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年10月8日开始实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受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以上政策的出台,使得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得以相互融通,使得银行、证券、保险三业的资金可以直接流动、渗透和补充,在一定意义上也正意味着金融的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这种趋势必然会引起金融市场关系的多元化和复杂化,这在客观上就迫切要求我们必须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只有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其经营活动,才有可能真正理顺各种错综复杂的金融关系,从而大力推进金融市场的快速、健康、稳定发展。

(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决定现代金融必然是法治金融。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统一规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我国金融想要在“入世”之后仍能取得长足的发展,首先就必须在法治上做好充分的准备,否则,我们将要为每一项违反世贸规则和国际金融通行惯例的金融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

在当前,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突出,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按照入世协议,我国在入世后5年,将对世界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外资银行机构不断进入,不仅会改变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还会使现有的金融运行规则发生变化,特别是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一些外资银行,其本身的公司治理机制、法律监督机制、风险防范机制都已达到相当完善的程度,国内商业银行欲将与其展开竞争,也势必要走正规化、法治化的道路。而金融市场的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更是迫在眉睫。综上所述,我国金融市场的复杂化、国际化进程,本质上也就是逐步走向法治化的过程。

二、法治金融有待完善之处:

(一)、立法不全。虽然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国家相继出台和修改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比如2003年12月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法〉〉的出台,2004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实施,2005年1月2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2005年2月28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等等,虽然在不断完善着金融市场的法律规范体系,但现有的这些金融法律法规远不能构成一个完备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不能达到成龙配套、科学完备的境界和地步,不能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有序经营保驾护航。在现有的这些法律法规中,有的需要新建、有的需要重建、有的需要改建。而这些法律体系的完善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在完善的过程中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二)、执法漏洞。首先,与金融立法相比,目前我国金融执法工作中的漏洞问题更显突出。不管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还是国家公检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在涉及处理金融案件的过程中,主观上总是普遍存在着这样那样诸如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违法不究、贪赃枉法、循私舞弊之类的漏洞。

其次,违规操作以及权力左右法律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违规操作主要表现在两点,一是金融机构的基层工作人员很多都是代办员,流动性较大,从而导致他们的专业知识不精,法律意识淡薄,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造成违规操作;二是商业银行间的竞争越来越大,很多银行工作者为了拉拢大客户而为其大开绿灯,简化办事程序,从而造成违规操作。至于以权代法的现象,更可在国内频频爆光的某银行行长或分理处主任转移巨额财产等金融大案中窥视一斑,在这些巨贪的领导心里是没有法律存在,没有制度可以制约的。面对这些失去制约和理性的权力污染,金融法治几乎失去了任何牢靠的保障,守法者和执法者每前进一步都会感到困难重重,有时甚至还得为此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

(三)、监督不力。首先,表现在内部监督部门的监督不力或出于领导的压力不敢从严监督,从而导致许多违规操作不能被及时发现或即使发现了也不敢揭发,以致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其次,一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都比较低,各监管机构之间不能相互配合,银行和证券市场制度不完善,欠缺有效的金融监管以及系统的风险防范体系。虽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对所有银行类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监管和处罚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但对于规模庞大,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样关乎国家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时至今日,却仍无直接监管机构,也无任何市场调节措施,使其经营缺少了必不可少的监督和管理部门,从而增加了经营风险。

三、建设法治金融的对策:

(一)、加快金融立法步伐,建立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建立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是建设法治金融的必要前提和基础。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了不少的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其中有许多在历史上曾经发挥过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其中一部分已与市场经济的本质、国际惯例和WTO规则相驳;同时,也还有许多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的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至今仍未建立起来。因此,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国家有关金融立法部门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方针政策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分门别类地废止一批、修订一批、建立一批、健全一批,使金融立法与市场经济的本质、国际惯例、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为实现金融法治创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

(二)、深化金融法治教育,提升社会主体的金融法治能力。这个社会主体包括金融工作人员和非金融工作人员。金融从业人员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这就要求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风险防范意识培训,从而提高这些专业人员的金融法律素养与金融法治能力。而非金融工作人员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一要通过大众媒体传播,普及国民金融法治教育,使其在现实生活中维护自己的利益。二是实行科学教育建设,在大学各层次的经济、金融、法律等专业的教学中,切实加强金融法律科学教育,创建金融法治学,以提升未来金融法治主体的金融法律修养,从而从根本上确保未来金融法治主体的高素质性。

(三)强化监督,严格执法,依法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由于权大于法、钱大于法、人情大与法的现象在金融活动中还屡见不鲜,屡禁不止。遇到问题,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去找门路,托关系,而不是去找法律根据和寻求法律援助。在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和**的行为中,有法不依的现象比比皆是,造成这种社会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执法不严、监督不力。我们的金融要迅速与国际金融接轨,彻底实现从计划金融向市场金融的转变,就必须尽早完成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此,我们必须切实严格执法手段,不断增强执法力度。一是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执法监督体系。纵向的监督包括: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客户监督、工商企业监督;自上而下的领导监督、司法监督。横向的监督包括:社会舆论监督、**部门之间的监督、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监督。二是应当在公务人员,尤其是金融监管队伍和司法队伍中建立执法、守法责任制,应尽快提升国家公务人员、金融监管人员和司法、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与法治能力。三是应当切实加大对金融违法者的惩处力度。对各种形式的金融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只要我们能够通过积极有效的方式,彻底解决我国金融体制中长期存在的一切

妨碍金融依法运行的深层次障碍,那么,法治金融的目标就一定会实现。

参考文献:

1、徐学鹿:《商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版。

答: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金融关系是指金融机构运用金融工具(金融产品)在金融市场上从事金融活动与当事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分配关系,它以金融工具为媒介,以金融机构为载体,以偿还为条件,以信用为动力贯穿在生产经营、流通交换、分配消费等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切领域。

答:金融法之所以是经济法而不是其他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这是由金融的经济属性决定的。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次,金融法具有经济法律部门一般的特征。第三,还必须指出,金融法在社会主义国家更多地具有国家的性质,具有公法的色彩。

答:邓小平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

构成一个经济体发展的生产要素,有劳动力,土地,资本,人力资本,企业家,制度等。其中一个最重要的一个生产要素是资本。资本对应的是利率,利率是衡量资本供求关系的一个概念,有了利率就有了交易的市场就是后来的银行,银行作为一个融资的途径太狭窄了,所以就有了资本市场就是股市和债市,股市债市的出现出现了依托股市投资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又出现了可以分担风险的经济机构就是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而这一切都是金融的组成部分。金融就是资金的融通所以它特别的重要。

4、金融法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金融及其立法是保障和监督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金融法是我国外防金融风险、内化金融隐患的法律保证,是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为防范和化解涉外金融风险,解决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