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23 年修订)_财富号_东方财富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23 年修订)_财富号_东方财富网

5.1.1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2020.12.31

  【剧透】本文是随后5月4日拟发布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参考法规目录》带链接版本的内容(链接)之一。

  2020年12月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0〕1292号)。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新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新规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具体安排:

  一、新规第10.3.1条新增的第四项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第10.5.2条新增的第四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以2020年作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

  二、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在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中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实际已触及新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三、判断公司是否触及新规第9.4条新增的第四项、第六项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时,以2020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8年至2020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除前述规定外,新规其他实施安排仍按照本所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500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规则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安排,对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新证券法删除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相关规定,授权交易所制定规则对退市相关标准予以规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对优化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强退市监管提出了要求。

  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深沪两所启动了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工作。为做好与新证券法的衔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本所结合前期退市制度改革经验和退市实践,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落实规则清理部署,精简优化退市相关规则

  (一)精简规则数量,完善退市制度体系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证券期货规章制度系统性清理的总体部署,进一步优化规则体系,精简规则数量,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等规则内容整合纳入《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

  同时,完善《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相关内容,删除创业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规定;根据新证券法完善重新上市条件;借鉴首发审核机制,明确重新上市申请及审核流程中不予受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及不计入相关期限的具体情形。

  (二)优化章节体例,方便规则使用

  借鉴《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风险警示和退市章节的编写体例,《股票上市规则》也将退市情形按照类别分节规定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具体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同时将听证与复核、退市整理期、主动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分别单列一节纳入退市一章,进一步提升规则体例清晰度及使用便利性。

  三、《股票上市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一)优化退市标准,畅通退出渠道

  1.优化交易类指标

  一是优化面值退市指标,“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修改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避免“股票面值”可能存在的理解歧义。

  二是新增“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的退市指标,进一步充实交易类退市指标,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三是统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公司股票成交量和股东人数指标,不再另行规定中小企业板公司股票相关标准,与主板标准保持一致。

  2.优化财务类指标

  一是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组合型退市指标,取消单一净利润为负值和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的指标,从盈利能力、营收规模等方面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多维度考察,压缩已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依靠非经常性损益规避退市的操作空间,推动僵尸空壳企业出清。对于公司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情形,明确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同时,要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审计机构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合规及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公司首年出现应扣除情形但未按照规定扣除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营业收入决定是否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是财务类退市指标之间交叉适用,实现快速出清。修订后的财务类退市指标包括:净利润加营业收入的组合指标、净资产和审计意见类型。上市公司因出现上述任一情形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次一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触及上述任一情形的,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三是新增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财务造假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若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则在公司披露处罚决定书后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根据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情况,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决定公司股票退市。

  四是明确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触及终止上市标准。即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次一年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3.优化规范类指标

  一是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退市指标。若上市公司出现上述情形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依旧未改正的,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形,包括: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及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中小企业板原“三次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相应删除。

  二是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退市指标。若上市公司出现上述情形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依旧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4.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类指标

  在原有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五大安全等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基础上,结合近年来财务造假案例情况,对于造假情形严重、影响恶劣但未触及现有重大违法指标的情况,新增造假金额加造假比例指标,进一步提升了重大违法标准的完整性,从以下四方面明确具体标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5.优化可转债退市条件

  新证券法删除了债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可转债具有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双重属性,本次修订取消可转债暂停上市安排,不再对可转债另行规定终止上市条件,明确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

  (二)简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

  1.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缩短退市流程新证券法删除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的相关规定,为落实上位法规定,本次修订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同时,进一步缩短退市流程,将财务类退市指标的退市流程缩短至两年,即公司触及退市指标,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次年再次触及退市指标的,其股票终止上市。同时,也相应缩短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流程。

  2.优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流程

  一是停牌时点后移。为进一步释放风险,保护投资者交易权,将连续停牌时点从“知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

  二是优化重大违法公司股票交易安排。结合停牌时点后移及退市流程缩短安排,对于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在其知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时,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持续交易,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时,公司股票停牌并进入重大违法终止上市审议程序,决定作出后,公司股票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

  三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认定程序。为提高退市效率,本次修订将重大违法终止上市程序中上市委员会两次审核调整为一次审核,即本所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司法裁判文书判断公司股票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并向公司发出事先告知书,此后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是否触及重大违法终止上市标准进行审议,本所依据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3.完善退市整理期制度

  一是缩短退市整理期交易时间。鉴于本次《交易规则》修订放开了退市整理股票首日涨跌幅限制,将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时长缩短至15个交易日,避免震荡期间过长而出现投机炒作。

  二是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触及交易类指标的股票在退市前一直处于可交易状态,该类股票在触及相应退市情形的过程中,投资者已有充裕的时间退出,风险已得到充分释放,本次修订明确交易类退市情形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

  (三)设立风险警示板,优化相应交易安排

  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鉴于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整体呈现市值水平偏低、股价波动频繁等特点,为强化风险揭示效果,设立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内的风险警示板,同时优化风险警示股票的适当性管理和交易机制安排。

  (四)优化其他风险警示指标,强化风险揭示效果

  一是新增“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二是围绕可持续经营能力新增“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三是调整违规担保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标准,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精神,将“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调整为“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万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四是完善资金占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主体范围,为避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关联人占用资金,明确了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向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且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五)完善重大违法限制减持情形

  目前,涉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减持限制主要由《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条予以规范,2018年重大违法退市制度改革后,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发生了变化,《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无法覆盖应当限制减持的全部情形。本次修订借鉴创业板的做法,明确重大违法限制减持情形,由于重大违法停牌时点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裁判生效,相应将减持限制起点前移至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作出司法裁判时。

  四、《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并加强规则的统一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优化面值退市指标,完善财务类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标准,细化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形。二是增加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规范类退市情形和造假金额加造假比例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三是优化退市风险警示、重大违法退市的认定和实施等流程,完善退市整理期安排。四是设立风险警示板。五是优化其他风险警示指标和实施流程。

  五、《交易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交易规则》第四章第五节内容,原标题调整为“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并修改5条,新增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立风险警示板块,规定风险警示板股票范围规定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将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参照退市整理股票做法,对风险警示股票予以“另板揭示”,进一步提示交易风险。

  (二)强化投资者风险揭示,明确风险警示板股票适当性管理要求

  一是新增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二是吸纳本所2017年6月2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及业务指引内容,将现行个人投资者参与退市整理股票,需满足“50万元资产+2年投资经验”的门槛,以及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退市整理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等要求,纳入《交易规则》。

  (三)明确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机制

  一是设置交易量上限,即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二是吸纳本所2020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的通知》内容,并入《交易规则》第3.3.15条部分内容,明确主板、中小企业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四)完善退市整理股票交易机制

  一是放开退市整理期首日涨跌幅限制,并实施30%、60%两档停牌10分钟的盘中临时停牌机制,给予市场充分定价空间。二是明确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第二日及之后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即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整理股票为10%,创业板退市整理股票为20%。三是为与《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做好制度衔接,调整部分文字表述。

  退市整理股票其他交易机制,如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等,保持现行制度安排不变,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股票分别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和《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

  (五)部分条款暂缓实施

  《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修订后的《交易规则》第4.5.1条关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分别揭示的规定,第4.5.2条关于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以及第4.5.4条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限制的规定暂缓实施,本所将另行通知具体实施时间。

  注1:本文封面照片取自车飞的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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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20.8.8》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2020.6.12》

1)个人炒股为什么交易非要在证券公司开户才能交易,为什么不能直接在上交所深交所开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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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劵交易所(建成深交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深交易所开始正式营业。深交所市场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为前市,8:30至11:30。下午为后市,13:00至15:00为,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深圳证劵交易所是上海证劵交易所后成立的第二个证劵交易所,所以深圳是中国重要的金融中心。

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深圳证券交易所特伯威围股票上市规则解读来自答案

今年的题目好像都是随机产生的给你答案了也不一定有用我都还有30个课时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_金投界

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

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

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

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

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

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

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

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

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2.3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2.4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

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

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

2.5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

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6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

2.7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当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

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

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

2.8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

2.9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

2.10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

明确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2.1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

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

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12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

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2.13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

所其他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2.14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

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5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6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

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7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采取交

2.18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2.19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

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2.20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2.21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2.22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3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

2.24本所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

体进行现场检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检查

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

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

2.25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持续督导意见、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

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6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

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

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1.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

前述机构和个人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前述机构和个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时

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

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

(五)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3.1.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3.1.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声明事项发

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

3.1.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1.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

承诺书》中声明: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

3.1.7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四)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

但不限于:

1.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

2.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

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4.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五)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

(七)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3.1.8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

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3.1.9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

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

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

(三)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

为出发点行使权利,避免事实上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

(四)《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3.1.10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

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

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

3.1.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3.1.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3.1.13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

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3.1.14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

3.1.15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3.1.16本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

记录,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

3.1.17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

3.2.1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3.2.2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

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

3.2.4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2.5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3.2.6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

3.2.7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所述: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风险警示。

本规则所称风险警示分为提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公司同时存在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四)公司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五)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六)公司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本规则第条第(五)项所述“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一)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公司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二)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万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向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的,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本规则第条第(四)项所述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我们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以下是创业板上市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如果想要了解创业板上市要求,可以考虑一下明德。明德天盛是由深谙中国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高管、券商保代,实战经验丰富的企业战略与管理顾问,资深的投融资、法律、财务专家以及一定的**资源背景的人士共同创设,专注于拟上市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和战略性投行服务业务。

【如果你还有有关创业板上市要求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的在线咨询按钮,直接跟老师对话交流。】

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

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

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

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

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2.3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2.4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

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

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2.5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

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6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

2.7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当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

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

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

2.8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

2.9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

2.10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

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

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11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

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2.12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

所其他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2.13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

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4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5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

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6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采取交

2.17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2.18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

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2.19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2.20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2.21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2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

2.23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持续督导意见、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

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1.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

前述机构和个人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前述机构和个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时

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

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

(五)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3.1.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3.1.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声明事项发

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

3.1.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1.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

承诺书》中声明: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

3.1.7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四)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

但不限于:

1.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

2.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

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4.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五)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

(七)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3.1.8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

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3.1.9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

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

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

(三)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

为出发点行使权利,避免事实上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

(四)《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3.1.10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

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

3.1.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3.1.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3.1.13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

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3.1.14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

3.1.15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3.1.16本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

记录,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

3.2.1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3.2.2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

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

3.2.4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2.5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3.2.6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

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3.2.7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3.2.8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3.2.9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

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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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和股票交易的程序

首先凭身份证到当地的证券登记公司(有的券商也代办)办理一个沪深交易所的股东账户卡,选择一家证券营业部开户,签订一份合同,领取资金账户卡,存入一定现金(支票)。如何买卖股票:买卖股票时必须指明买进或卖出,买卖股票的名称(或代码)、数量、价格。并且这一委托只在下达委托的当日有效。委托的内容包括你要买卖股票的简称(代码),数量及买进或卖出股票的价格。股票的简称通常为四至三个汉字,股票的代码为六位数,委托买卖时股票的代码和简称一定要一致。同时,买卖股票的数量也有一定的规定:即委托买人股票的数量必须是100的整倍数,但委托卖出股票的数量则可以不是100的整倍。委托的方式有四种:柜台递单委托、电话自动委托、电脑自动委托和远程终端委托。1.柜台递单委托就是你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和帐户卡,到你开设资金帐户的证券营业部柜台填写买进或卖出股票的委托书,然后由柜台的工作人员审核后执行。2.电脑自动委托就是你在证券营业部大厅里的电脑上亲自输入买进或卖出股票的代码、数量和价格,由电脑来执行你的委托指令。3.电话自动委托就是用电话拨通你开设资金帐户的证券营业部柜台的电话自动委托系统,用电话上的数字和符号键输入你想买进或卖出股票的代码、数量和价格从而完成委托。4.远程终端委托就是你通过与证券柜台电脑系统连网的远程终端或互联网下达买进或卖出指令。除了柜台递单委托方式是由柜台的工作人员确认你的身份外,其余3种委托方式则是通过你的交易密码来确认你的身份,所以一定要好好保管你的交易密码,以免泄露,给你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当确认你的身份后,便将委托传送到交易所电脑交易的撮合主机。交易所的撮合主机对接收到的委托进行合法性的检测,然后按竞价规则,确定成交价,自动撮合成交,并立刻将结果传送给证券商,这样你就能知道你的委托是否已经成交。不能成交的委托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队,等候与其后进来的委托成交。当天不能成交的委托自动失效,第二天用以上的方式重新委托。交易费用:每一笔交易收取印花税千分之一。佣金千分之二至三,最高三(有的券商略低)。各券商标准不一,网上和现场不同但相差不大,一般现场交易共千分之四左右的费用,双向收取,共约千分之八。网上交易佣金一般都在千分之二以内(各券商不一)沪市还收取每千股内一元的过户费,累加。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是每周一至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法定假日除外。

深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为了深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巩固深化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成果,以及根据《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50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2月17日

附件2

为了深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巩固深化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成果,以及根据《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本所在2020年6月12日发布《创业板上市规则》的通知中,明确了“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的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一年内暂不实施的过渡期安排,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了空间。同时,《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上市需满足“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要求。目前创业板试点注册制落地实施已两年多,主要制度机制经受住了市场检验,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市场参与各方获得感提升,创业板实施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的时机已成熟。为进一步扩大创业板市场的覆盖面和包容性,提升市场功能、明确市场预期,本所对《创业板上市规则》进行修订,支持符合条件的尚未盈利红筹企业和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明确了退市后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为落实退市制度改革要求,本次修订在第十章“退市”增设第九节“重新上市”,明确重新上市总体安排,以实现创业板上市公司有退有进的双向流动。此外,根据其他规则对《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适应性调整。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2条中“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上市标准正式实施,属于先进制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医*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企业可适用该规定,具体详见本所《关于未盈利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通知》。

二是修改红筹企业上市标准。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款“符合《***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等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其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