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托产品有哪些(普塔道app上面信托产品分哪几类?)
普塔道app上面信托产品分哪几类?
贷款类信托:以向融资企业发放贷款的方式来完成的。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
股权投资信托:股权投资信托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即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资金或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对项目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信托的优势是委托人不必以自己的身份出现在项目公司的股东名单上,而由受托人代为出面和管理。股权投资信托适应了那些想获取高回报而愿承担投资风险类型的投资者的需要,同时也特别适合筹集回报率稳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资金,尤其是长期资金。
债权投资信托:以金融企业及其他具有大金额债权的企业作为委托人,以委托人难以或无暇收回的大金额债权作为信托标的的一种信托业务。它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和运作,实现信托资产的盘活和变现,力争信托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组合投资信托:是将上述投资方式结合起来,部分资金以发放贷款的形式完成,部分资金投资于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私募动态:银行、互联网理财、信托产品收益率再创新低
提要
1.私募基金市场概要:月度私募基金发行数量、规模较上月变化不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数量持续下降,创业投资类基金月度规模涨幅明显;
2.行业动态:关于失联私募机构最新情况及公示第二十九批疑似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
3.银行:6月净值型理财发行量增长超40%,银行理财收益率降至4.20%,连跌16个月;
4.零售金融类产品:6月,互联网宝宝规模缩减,收益率低位徘徊;
5.信托:基础产业类信托抬头,房地产信托“过快增长”或成过去,信托产品收益率持续下滑,期限上涨。
一、私募基金产品和管理人总体情况概览
1.私募基金产品
截至2019年6月底,中基协已备案私募基金77722只,较上月增加257只,环比增长0.33%。
管理基金规模13.28万亿元,较上月减少253.73亿元,环比下降0.19%。
(1)证券类
截至2019年6月底,已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8538只,基金规模2.33万亿元,较上月减少130.20亿元,环比下降0.56%。
(2)股权类
截至2019年6月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7534只,基金规模8.17万亿元,较上月增加16.57亿元,环比增长0.02%。
(3)创业类
截至2019年6月底,创业投资基金7155只,基金规模1.01万亿元,较上月增加62.33亿元,环比增长0.62%。
(4)其他类
截至2019年6月底,其他私募投资基金4495只,基金规模1.77万亿元,较上月减少202.43亿元,环比下降1.13%。
2.私募基金管理人
截至2019年6月底,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24304家,较上月存量机构减少3家,环比下降0.01%。
(1)地区分布
截至2019年6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从注册地分布来看(按36个辖区),集中在上海、深圳、北京、浙江(除宁波)、广东(除深圳),总计占比达71.42%,略低于5月份的71.49%。
(2)规模分布
截至2019年6月底,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管理规模的共21243家,平均管理基金规模6.25亿元。
(3)类型分布
截至2019年6月底,已登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875家,较上月减少16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4679家,较上月增加20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747家,较上月减少7家;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3家。
二、私募基金行业政策和监管动态
1.关于公布第四批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名单的公告
修订后的《基金法》首次明确了私募基金合法地位,设置“基金服务机构”单独章节,为基金服务业务和基金行业专业化分工奠定了法律基础。自2014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的登记备案以来,为消除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初期的运营瓶颈,协会先后登记了44家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有力促进了行业的稳步发展。现正式公布第四批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名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协会完成登记并入会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
2.关于失联私募机构最新情况及公示第二十九批疑似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
截至2019年7月2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已将华信君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776家机构列入失联公告名单,并在协会官方网站(www.amac.org.cn)中予以列示。依据协会发布的《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及协会关于“自失联机构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失联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规定,上述776家机构中,303家机构已被注销登记;14家机构已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三、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产品情况
(一)银行理财产品发行及收益统计
1.6月银行理财发行量继续减少8.5%
融360大数据研究院数据监测显示,2019年6月份银行理财产品共发行9398只,环比减少8.50%,同比减少16.97%。
融360大数据研究院数据监测显示,2019年6月保本类(保证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银行理财发行量为2118款,占比为22.54%,环比上升0.83个百分点。其中保证收益类占比为4.48%,保本浮动收益类占比为18.06%。
6月份发行的净值型理财共980只,较上月增加42.44%。净值型理财发行量近期保持高速增长。
2.6月银行理财收益率降至4.20%,连跌16个月
融360大数据研究院数据监测显示,2019年6月银行理财平均预期收益率跌至4.20%,环比下降4BP,连续16个月下降。分类型来看,保本理财的平均预期收益率为3.76%,环比下降14BP;非保本理财的平均收益率为4.31%,环比上升2BP。
元时代智库观点:
1.由于处于银行理财转型过渡期,理财产品发行意愿仍然较低,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也呈环比下行趋势;
2.预计下半年,市场流动性仍较为宽松,银行理财投向的债券等资产价格也维持低位,银行理财的收益率预计仍然维持下行趋势。
(二)零售金融类产品第二季度发行收益情况
1.互联网宝宝规模缩减
融360大数据研究院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78只互联网宝宝对接的122只货币基金的总规模为4.44万亿元,较一季度末下降了5.26%。互联网宝宝类货币基金规模排名第一的仍为天弘余额宝货币基金,规模为1.03万亿,较一季度末下降0.16%。天弘余额宝货币自2018年6月开始增速下滑,已经连续五个季度规模收缩。
2.互联网宝宝类理财收益率低位徘徊
据融360大数据研究院数据监测显示,2019年二季度互联网宝宝收益率仍处于低位。6月份由于季末几天流动性略有收紧,暂时拉高了互联网宝宝收益率。7月份收益率下行走势延续。预计三季度互联网宝宝收益率仍有继续下行的可能性。
(三)信托发行、成立与收益统计
1.6月信托产品发行与成立
根据用益信托公布的6月集合信托市场数据来看,信托行业延续了今年以来波动上涨的大趋势,6月集合信托发行与成立市场较5月均有所提升,但需注意的是,相较于发行市场增长近200亿元的表现,成立市场仅仅上涨了1.5亿元,或表明产品的募集难度有所上升。
具体来看,2019年6月共有63家信托公司参与发行,共有60家信托公司成立了产品。发行和成立产品数量分别为1530个、1434个,环比下跌0.2%、1.2%;发行和成立产品规模分别2095.10亿元、1402.17亿元,环比上涨10.5%和0.1%。
2.资金投向:基础产业类信托抬头
基础产业类信托:基础产业形势有所好转,发行和成立市场均有所反弹。基础产业类信托发行规模为454.62亿元,环比上升12.3%;成立规模为290.52亿元,环比上涨8.2%。
工商企业类信托:工商企业类信托在6月表现低迷,具体来看,工商企业类信托6月发行和成立规模分别为103.37亿和69.19亿,环比下跌42.1%和45.3%。
金融类信托:金融类信托产品的发行和成立在6月份出现分化,其中发行市场中金融类信托449.36亿元,环比上涨5.4%,占比超过23%,稳居第二,但成立市场则出现下滑,6月金融类信托募集资金324.05亿元,环比下跌13.1%。
3.产品收益率及期限:收益率持续下滑,期限上涨
总体来看,6月集合信托平均收益率达到8.06%,收益率连续三个月下滑。若将8%的收益率作为临界点,超过8%收益的集合信托产品共645款,占比从上个月的73%降至68%,高收益信托产品占比正在减少。
从产品流动性来看,信托产品平均期限在6月有较大幅度上涨,平均达到1.94年,年内产品期限呈现逐步递增走势。
4.房地产信托“过快增长”或成过去
继5月中旬银保监会23号文叫停信托变相为不符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融资输血后,针对多家近期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速过快、增量过大的信托公司,银保监会开展了约谈警示。
今年3月,房地产类信托达到募集规模巅峰,4、5、6月募集规模虽均在600亿元以上,但总体增长乏力。其中,6月房地产信托成立了470只,成立规模622.87亿元,相较于5月分别下降4.8%、10.72%。
截至7月首周,房地产信托平均预期收益率已全面下滑至9%以下。当期成立的产品中,共有12款披露预期收益率,分布在7.65%到8.95%之间。其中10款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在8%-9%之间,2款产品低于8%。
元时代智库观点:
1.虽然二季度监管进一步收紧,包括23号文在内的政策指引相继出台,但由于时滞作用,效果尚不明显,但可以预见的是,上半年增长最为明显的房地产类信托在受到严厉控制后,未来一段时间内,将对信托市场造成较大冲击,集合信托规模或有一定的下滑。
2.三季度,房地产类信托受监管影响,规模收缩难以避免,且产品收益率下行的可能性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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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询及预约。信托产品的首个流程就是,投资者可以通过互联网了解最新的信托产品推介信息。这是如何购买信托产品的起点,对感兴趣的信托产品,投资者可以通过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等方式详尽了解项目内容和投资风险情况。决定购买后进行预约。预约实行“金额优先、金额相等,时间优先、额满即止”的原则。2、确认及缴款。信托产品开放进款后,投资者又该如何操作?按照预约信息,将资金划入信托公司的信托资金专户;信托公司查到款项进账记录后与投资者确认,这是购买流程的第二步。一般募集账户开户行的进账流水单,在下午5:00-5:30左右打出来。3、签署信托合同。委托人交款后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及相关文本,签约时委托人须向受托人提供以下材料:银行转账凭证原件、信托利益划付账户、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信托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这就是如何购买信托产品的第三步。4、发放权益证书。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将在成立后约定时间内向受益人发放受益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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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理财产品有基金、票据、债券、信托、资管、保险、P2P(个人借贷)等通互联网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都被称为互联网理财。互联网理财的快速发展降低了理财产品的购买门槛。互联网理财的意义,互联网理财是居民通线上渠道购买不同种类或不同机构的金融产品,从而对自身财富进行增值和保值的行为。随着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客户群体不断壮大,互联网理财在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互联网理财产品是指通发行的金融理财产品,是金融衍生产品,客户可以通网络买取互联网理财产品从而获取一定利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6年在京发布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10亿。其中,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56亿。网民上网设备中,手机在上网设备中占据主导地位。同时,仅通手机上网的网民达到1.73亿,占整体网民规模的24.5%。但由于监管问题,目前比较混乱,良莠不齐,陷阱较多,产品类型也较多,怎么选择的话取决于本身,首先你得考虑你自己承受能力,承受能力大的选择股票,承受能力小就选择基金,其中基金中的货币型基金风险最低,相当于存银行活期,利息和定期差不多。如果选择股票的话就考虑自己的资本,资本多就买股价高的,资本低就买股价低但分红频繁的,总而言之互联网理财产品包括很多,建议阅读相关金融书籍来了解。
【独家】拆解“灰色”互联网信托
来源:《中国外汇》2017年第14期 7月15日出版
作者:姚崇慧 南湖互联网金融学院学术研究组主管
1、目前,互联网信托有四种主要业务模式——互联网信托直销、互联网消费信托、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和信托拆分。除了互联网信托直销外,其他三种模式在合法合规方面均存在一些争议性问题。
2、对互联网信托发展提出四条政策建议:一是制定完善的消费信托监管政策;二是界定信托收益权拆分及转让的合规性;三是建立完善信托受益权流转的配套制度;四是对信托受益权的质押,填补相应的法律空白。
3、建议投资者在短期内应谨慎选择互联网信托产品。
互联网信托是在网上运作信托业务,包括通过网络签订信托合同、查询信托信息、转让信托产品等。尽管互联网信托是2015年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所认可的一种业态,但因为信托具有私募属性,与互联网的公开、涉众性存在着天然不匹配,所以与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相比,互联网信托的发展相对滞后,至今并未出现相对成熟的、大面积推开的业务模式,反而涌现了不少争议性问题。
目前,互联网信托有四种主要业务模式——互联网信托直销、互联网消费信托、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和信托拆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除了互联网信托直销外,其他三种模式在合法合规方面均存在一些争议性问题。对此,个人投资者需要对相关业务模式予以甄别,提高风险意识。
互联网信托的四种主要业务模式
在实际操作中,信托产品的销售一般要求投资者面签并提供身份证明。2015年12月,中融信托开通了首个视频开户和视频面签系统,实现了真正的互联网直销。目前,包括中信信托在内的多家信托公司均能够提供网上视频签约。除了网上签约外,信托公司的直销平台还提供产品推介、账户管理等多层次服务。
不同于银行及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缺少营业网点,销售能力受限,搭建自己的直销平台则开辟了新的销售渠道并减少了对第三方平台的依赖,合规争议也不大。因此,互联网信托直销有望成为互联网信托在近期的主流业务模式。
消费信托连接投资者与产业端,既为投资者提供消费权益,也对投资者的预付款或保证金进行投资理财,从而实现消费权益增值。互联网消费信托指借助互联网手段发售的消费信托。互联网消费信托的创新在2014—2015年较为活跃,2016年之后随着监管趋严,热度下降。互联网消费信托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信托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推出互联网消费信托产品。2014年9月,百度联合中影股份和中信信托推出“百发有戏”,通过百度金融中心和百度理财APP进行发售。2016年下半年,中信信托与蚂蚁金服合作推出消费信托产品“乐买宝”(目前已下架)。该产品当时在支付宝的界面中供消费者操作,依托网购平台与商家对接。
这些消费信托产品与传统信托有较大差异(传统信托的私募特征明显,一般面向高净值客户,投资金额较大)。这些消费信托产品多未采用集合信托的结构,而是面向广大消费者,具有客户众多、小额分散等特点。这种产品结构可以回避《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100万投资门槛、投资期限至少为一年,以及在宣传推介和发售等方面较为严格的限制规定;但由于目前尚未有针对消费信托的监管文件出台,这种在监管空白领域进行的业务创新,面临较高的合规风险。
这些消费信托产品基本都包括两个信托关系。一是消费权益信托,二是资金信托。消费者在购买消费信托产品后,享有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权益,同时支付的款项作为保证金或预付款,由信托公司进行低风险的投资理财管理,获得的收益以现金或为消费权益增益的方式回馈给消费者。然而,消费信托产品中的资金信托关系较易引起合规问题。一般认为,如果消费信托产品投资收益用于消费权益增益,则可将其归类为事务管理类的消费信托,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如果投资收益以现金形式回馈给消费者,则会形成资金信托关系,可能面临较为严格的集合信托监管。
总之,这些互联网消费信托产品由于市场接受度、合规性、业务逻辑和盈利能力等多方面的先天缺陷,多呈“昙花一现”的特征,尚未能形成持续、成熟的商业模式。
在实际操作中,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多是通过互联网理财的形式进行,并在资金端实行小额化。但由于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在法律上仍属空白,在合规方面较为模糊,所以并没有大规模推开,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信托公司自建互联网理财平台,为本公司的存量信托投资客户提供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截至2017年5月,有两家信托公司——中融信托(目前相关产品已下线)和平安信托推出了此项业务,并且都采用了“以信托受益权为增信手段的融资”这种提法。
二是在2014—2015年的互联网金融热潮中,出现了多家从事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的P2P平台。在2016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启动之后,开展该业务的P2P平台已经不多,目前主要的平台是深圳的第三方互联网理财“高搜易”。
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在法律法规方面面临较多争议。《信托法》《担保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将信托受益权作为质押物的具体规定。此外,也没有信托受益权质押登记的主管部门或办理机构。在这样的法律空白面前,一旦出现纠纷,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的参与者可能面临信托受益权质押无效等法律风险。在合规方面,信托公司主导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平台需要注意资金端与资产端的匹配,避免触碰“资金池”红线;从事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第三方理财平台,则需警惕“非法集资”这条红线。
信托持有人或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尽管信托受益权和信托收益权在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界定,但一般认为,信托受益权是包括了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在内的综合权利。在2014—2015年的互联网金融热潮中,出现了多家涉足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业务的第三方互联网理财平台,代表者是梧桐理财和信托100。但信托受益权或收益权拆分从推出以来,一直备受合规争议。2016年后随着监管趋严,这些平台在合规压力下纷纷转型。目前仍然存在以信托收益权拆分及转让为名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理财平台,比如上海的多盈理财。
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或收益权拆分最大的问题,是很难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虽然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但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且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另外,按照2016年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确立的穿透监管原则,该类业务涉嫌违反集合信托“投资于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超过50人”的规定。此外,还存在不少有待讨论的合规问题。比如,多盈理财就通过媒体表示,其业务是合规的,因为法律并没有限制信托收益权拆分转让。但该业务在风险内涵上与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并无区别,所以仍有待监管层给出明确的意见。
合规争议与政策建议
另一方面,互联网信托发展又有其必要性,特别在服务信托受益权流转方面。截至2017年一季度,我国信托业资产规模接近22万亿元。信托投资者投入资金大,产品结构复杂、期限长、流动性低,但投资者难免有不时之需,需要转让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尽管2013年证监会就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首次将信托受益权纳入了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但资产证券化属于一项较为复杂的金融业务,从整个行业的角度看,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的信托受益权流转覆盖面和影响力较小。因此,有必要探索通过互联网手段来促进信托受益权的流转。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对互联网信托发展提出四条政策建议:
第一,制定完善的消费信托监管政策。消费信托创新已经开展多年,但现有的监管规定在诸多方面并不适应目前的创新*面,需要建立预收款信托制度、产品交易结构设计规则以及账户管理、资金托管、清收结算等方面的细则,以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并使相关业务创新有法可依。缺少相关监管规则对消费信托的界定以及各方权责的明确,不仅使非法集资活动得不到遏制,也使合理创新活动处于“模糊地带”,一旦因涉嫌违规被叫停,则全社会需要付出较高的“试错成本”。
第二,界定信托收益权拆分及转让的合规性。现有监管规定对信托受益权的拆分及转让做出了具体规定,而信托收益权的拆分及转让仍处监管模糊地带。实践中的信托收益权拆分及转让业务(比如前述多盈理财的产品),在资金流向、交易结构等核心方面,与此前被叫停的信托受益权拆分及转让并无本质区别。监管层需要对信托收益权拆分及转让的合规性做出清晰界定,以鼓励公平竞争,维护行业秩序。
第三,建立完善信托受益权流转的配套制度。为支持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流通,需要建立起信托登记制度、信托评级、统一的流通市场等市场基础设施。2016年12月,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以及2017年上半年推出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和《信托登记暂行细则》(征求意见稿),表明我国信托登记制度正在建立,在建立市场基础设施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在此基础上,其他配套制度也需尽快完善。
第四,对信托受益权的质押,需要填补法律空白,明确信托受益权作为质押物的合法性。这超出了金融监管的范畴,属于《物权法》等的范畴。
投资提示
对于投资者来说,互联网信托质押融资以及拆分转让,因其在资产端对应了具有刚兑特征的信托产品,产品本身兑付的风险相对较小,但产品存在合规风险。如果监管明朗化,并将上述产品界定为“违规”,则产品有提前被清盘的风险。互联网消费信托目前可选择的产品较少,消费者能否通过这种模式获得更高“性价比”的产品或服务,仍有待观察。笔者建议,投资者在短期内应谨慎选择互联网信托产品。未来,随着互联网信托监管政策和相关法律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信托向“互联网+”方向的转型创新或将迎来健康的发展。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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