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拍卖流程(法院执行股权拍卖一般流程)
法院执行股权拍卖一般流程
股权作为一种特殊资产,在法院执行中很多债权人主动申请法院,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这一趋势目前被很多有发展眼光的投资人关注;目前法院拍卖一般实行网拍,给股权拍卖提供了更好的竞价机遇!今天小编就股权司法拍卖中的一般流程做一简单介绍。
股权执行程序就是股权转让程序。在执行工作中,大多数法院摸索的执行方法通常是协议转让程序和强制转让程序。协议转让属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的范畴,不需要法律对此加以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拍卖之前,应对被执行人的股权予以冻结。同时,应通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间内指定股权受让人,并要求受让人履行股权转让所应承担的义务,如逾期不能指定或指定股权的受让人不能履行义务?则视为各股东同意转让,然后根据审计部门对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最新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股权的实际价值数额。如仍不能确定,则应委托资产评估部门评估。
如果拍卖时无人竞买或通过拍卖方式无法实现股权转让?则法院只能在一个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将股权抵偿给申请人或强制转让给第三人。当然,裁定之前应先征求各股东的意见,各股东对法院提出的价格享有优先购买权。
被执行人可以自由选择股权转让对象,并自行确定转让金额,但由于股权已被法院冻结,其行使转让权只能置于法院监督之下,特别是转让所得收益,必须先用于清偿所欠债务。因此,这种转让方式仍具有强制性。当然,实施这种方式时还应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首先,在债务人有其他财产或债权可供执行时,不得先执行或同时执行股权,应当在前两者执行完毕后仍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可执行股权。
其次,不得强制将被执行股权转让于债权人,应当首先就股权执行事宜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召开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对被执行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其他股东全部拒绝接受被执行股权的情况下,方可转让于同意接受的债权人或者依法拍卖、变卖,将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在建立和规范执行立法程序时,还应充分考虑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操作规范应当遵守国家现有涉及公司股权(或股份)及股权(或股份)转让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这些法律法规相冲突。
第四,在执行股权中还应依法完善登记公告制度。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强制执行股权必然会引起公司内部持股人或持股比例等实质性变化,而这一变化必须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为有效。因此,执行法院应当协助债权人或强制被执行人和其他公司股东办妥有关变更手续。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怎么转让?
前往百度APP查看回答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流程为: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提问现在受让方需要在工商*变更股东名字,可是变更不了,有什么其他办法呢回答为什么会变更不了呢,在工商*办理变更登记就可以了。更多5条
司法强制执行之股权拍卖、变卖流程详解
今天与大家聊聊司法实践中的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司法强制执行之股权拍卖、变卖。众所周知,获得一份胜诉的判决或裁决仅仅是捍卫权利之战的开始,要想获得最终的胜利,在执行中挖掘线索和把握时机显得尤为关键,当我们费尽周折掌握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且及时将其实施财产保全之后,另一个棘手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如果该等财产是股权,我们该如何将该等财产变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规定”),本文将司法强制执行之股权拍卖、变卖程序中涉及到的常规环节整理如下(限于篇幅,本文仅分析非上市公司之股权拍卖、变卖程序)
一、向执行法院提出拍卖、变卖目标股权的申请
首先,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拍卖、变卖目标股权的申请。根据相关规定,诉讼案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 股权权属状况调查
执行人员对目标股权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目标股权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三、委托目标公司注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评估或拍卖(如需要)
执行法院如需要对异地的目标公司的目标股权进行评估或拍卖,可以委托目标公司注册地的人民法院办理,如不委托,则可跳过此步骤。
四、选择评估机构
(一)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执行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执行法院或受托法院(如委托)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执行法院向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
五、评估
(一)执行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
(二)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六、选择拍卖机构
(一)执行法院可自行组织拍卖或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执行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执行法院或者受托法院(如委托)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执行法院向选定的拍卖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
七、确定拍卖保留价
(一)拍卖保留价由执行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
(二)执行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八、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仍有剩余的不适用)
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九、发布拍卖公告,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如有)
(一)在拍卖十五日前作出拍卖公告;
(二)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三)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竞买人预交保证金
拍卖目标股权,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十一、第一次拍卖
(一)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二)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目标股权的,应当将该目标股权交其抵债。
十二、第二次拍卖(如第一次拍卖流拍且到场的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流拍的目标股权抵债)
第一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十三、第三次拍卖(如第二次拍卖流拍且到场的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流拍的目标股权抵债)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目标股权,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十四、变卖或解除股权冻结(如第三次拍卖仍流拍)
(一)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目标股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二)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目标股权,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目标股权抵债的,应当解除股权冻结。
十五、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目标股权抵债
(一)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目标股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二)目标股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目标股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十六、办理股权变更
竞得人根据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或者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法院作出的抵债裁定向目标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上述股权拍卖、变卖程序所涉及到的环节多,周期长,司法实践中从提出股权拍卖、变卖申请到获得拍卖、变卖价款或取得目标股权所需的时间往往超过半年,因此一旦冻结了被执行人比较有价值的股权,应早日考虑启动股权拍卖、变卖程序。
(本文系编者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如有纰漏,请多指正;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上市公司股票司法拍卖流程
一、股票冻结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股权/股票应属于规定中“其他财产”,冻结的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可以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但实践中有些法院可能会依据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股权的冻结期限,而参照适用上市公司股权执行规定,则冻结股权的期限为一年。
二、股票处置的前期工作
1、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在处置上市公司股票前,应当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听取各方当事人对股票处置的意见,综合评估处置的必要性及市场风险。如果被执行人有其他更便利执行的财产,且可以抵偿主要债权的,应优先处置其他财产。
2、查明持股情况
决定启动股票处置程序后,执行法院应对股票的权属、数量、性质、来源、权利限制信息、权利负担等内容进行查明,明确待处置股票的基本情况,防止不当处置或错误处置。
如果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并不是实际的股权所有人,一般要通过确权诉讼才能最终确定。隐名股东一旦发现其股权被作为工商登记“股东”的财产被强制执行的,应及时行使执行异议权,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3、确定处置方式
对股票的处置有多种方式,包括自行卖出、以股抵债、强制抛售、评估拍卖和大宗股票处置。考虑到股票的特殊性,应听取当事人对处置方式的意见。若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执行法院应根据处置股票的数量、性质、对市场的影响程度及效率等因素,确定强制变价措施。
根据市场惯例,拟处置的股票数量小于30万股或交易金额小于200万元的,优先选择在二级市场直接卖出的方式。拟处置的股票数量大于30万股或交易金额大于200万元的,若通过二级市场强制卖出可能对该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则优先选择适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判断强制卖出是否会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一般可以根据拟处置股票的数量高低、成交量大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是否超过5%等来判断。
为降低入场门槛提高处置效率,对于拟处置股票数量较大的,可以综合考虑股票数量、价格、持股比例等因素后,采取分拆处置的措施,即将股票分拆为多个竞买申报数量。
4、明确司法拍卖不受《减持新规》的规制
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态度认为司法拍卖不受《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新规》)的限制。根据《减持新规》第四条第二款虽然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但部分法院认为证监会的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规定,不能约束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
例如(2018)粤0304执异1号案中,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系规范性化文件,效力低于法律规定,异议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暂缓执行。”在多例上市公司司法拍卖案件中,相关法院并未遵守《减持新规》规定的减持比例与减持时间。
三、执行强制拍卖
拍卖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股权过程中最常用的一种处置方式。相对变卖、协议作价来说,更为公开透明。
1、拍卖机构的选择
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拍卖机构,也可以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随机确定。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由人民法院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拍卖机构。
2、保留价的确定
采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处置股票的,需提前确定处置的保留价作为竞买出价的基准。据了解上海金融法院的做法是,无限售流通股的处置保留价,首次不低于该股票竞买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均价(M20)的90%,第二次不低于M20的81%,第三次不低于M20的72%。科创板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处置保留价,首次不低于M20的80%,第二次不低于M20的72%,第三次不低于M20的63%。若连续三次处置均告失败,应按第三次处置保留价折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限售流通股处置保留价不低于评估价的70%。“新三板”股票的处置保留价,若在3个月内有成交的,则不低于最近一次成交价的90%;若3个月内无成交,则不低于评估价的70%。
此处的股票竞买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均价是通过二级市场价格确定拍卖价格:根据《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拍卖股票为非限售流通股的,由于上市公司股票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可根据二级市场的价格进行定价。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金额按照决定处置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均价乘以股票数量计算。该种确定价格的方式也被多家法院所使用。通过评估确定买卖价格:如拍卖股票为长期停牌股票,无法通过二级市场的价格进行定价,则需要进行评估,以确定拍卖价格。
第一次拍卖流拍,再行拍卖的,人民法院一般都会降低保留价。根据最高院规定,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事实上,人民法院为了确保能拍卖成功,大都在前次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低20%确定下次拍卖的保留价。
在保留价确定之后,按照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如果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抵押权或者质权等等)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此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作出回复。申请人如果要求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会予以准许,但会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如果最终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3、拍卖公告
上市公司决定采取司法协助执行方式后,应在交易所发布司法处置公告,将拟处置股票的名称、证券代码、数量、权属、性质、保证金支付期限、处置起始单价、最小竞买申报数量、竞买时间等信息告知社会公众。
4、参加拍卖的保证金
为防止恶意竞买,对参与股票处置的竞买人应设定一定比例保证金。上海金融法院的做法是,保证金以拟处置股票的最小竞买申报数量为基数,根据处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均价的10-20%确定,同时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金额应与其拟竞买的最大申报数量相匹配。保证金缴纳后,执行法院对竞买人资格及最大竞买申报数量进行确认。
5、通知优先权人和优先权处理
人民法院会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即其他股东)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所有股东经通知未到场或收到通知之日后二十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根据公司法第76条规定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各股东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该股东;如有更高应价,而各股东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多个股东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股权设定质权的,质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质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6、竞买申报
合格的竞买人在每次股票处置的有效竞买时间内出价,以最后一次出价为最终有效出价。竞买人出价完成后,法院会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自动匹配成交,并公布竞买结果。
在竞买匹配结果确认前,保证金支付情况、询价竞买情况均不公开。竞买结果公布后,买受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差额付至指定账户,否则将视为处置失败,并不退还保证金。
买受人如期支付成交价款后,执行法院应在确认成交之日起15日内完成股票的过户手续,并向被执行人或执行担保人送达成交过户相关法律文书。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处置股票不收取交易费用,但股票过户的税费由买受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行付清。竞买人参与大宗股票的司法处置须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并在竞买成交后遵守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债务人持有的股权价值超过债权金额的处理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仅就债权金额对应的股权进行拍卖,不宜将该债务人的股权全部进行拍卖。但是如果债务人同意全部一次性拍卖的,人民法院也会允许。
8、合规审查
处置股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被动减持股份或者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等发生变更的,执行法院应在股票过户后3日内将处置信息告知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其进行金融监管的合规性审查。
9、流拍的处理
拍卖流拍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如果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返还给该股权所有权人。
10、多次流拍的处理
人民法院最多组织三次拍卖。如果三次均流拍,而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又不愿意以股权抵债的,人民法院会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的,则人民法院会解除对股权的冻结措施。
11、财产抵债后买受人不履行义务的处理
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四、结案处理
1、结案登记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会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收到裁定时股权变动生效。公司应当依据法院的裁决文书向工商*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拍卖费用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股权拍卖流程?
你好,股权拍卖流程一般如下:
1.确定拍卖方案:确定拍卖方案,包括拍卖时间、地点、方式等。
2.招募拍卖代理:拍卖方需要招募专业的拍卖代理机构进行拍卖,代理机构需要了解拍卖对象的情况,制定拍卖方案并确定拍卖底价。
3.宣传推广:拍卖代理机构需要对拍卖对象进行宣传推广,吸引潜在的买家。
4.报名参与竞拍:有意竞拍的买家需要提前报名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5.竞拍过程:竞拍过程中,买家按照一定的竞拍规则进行竞价,直至最高价出现。
6.确认买家:拍卖成功后,拍卖代理机构需要确认买家的身份和交易资金,并进行交易结算。
7.交割过户:交易完成后,需要进行股权过户等手续,确保股权正式转移。
8.结束拍卖:拍卖结束后,拍卖代理机构需要归还未成功竞拍的保证金,并对拍卖成交情况进行总结和报告。
司法拍卖股权税由谁交
法律主观:要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切记要注意股权转让与转让前的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股权转让款之后,即受让人应当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出让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让义务,办理股权出让的各种必经程序。至于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及股东内部责任的承担则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可以由各利益方另行商议,协商不成甚至可以另行起诉来解决相关纷争。退一步讲,即使股东想将这两方面的事务一并解决,也一定要在相关协议中约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避免因法律关系的概念混淆而产生争议和诉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股权进行拍卖的,拍卖成交后,法院向证券交易和结算相关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有关文件,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在执行程序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拍卖股权时要缴纳税款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比例或者方案中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法律客观:《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有关文件,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股权拍卖流程股团帝婷喜及眼权转让可以是0元吗
任何股权均可以来0元转让源,无论新三板还是主板股票。但是0元转让并不多见,经常见到一元或者低价位转让的案例,前者是无偿赠与,后者是有偿买卖。一块钱事实差别虽不大,法律性质则不同: 0价格转让股权,很可能会构成无偿赠予股权;为了逃避债务而0价格转让股权,转股行为可能会被撤销;0对价转让股权,税务*可能不会认可。因此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经常会以形式上的一元转让方式,而不是0元转让
股权拍卖的执行程序
法律分析:股权拍卖的执行程序:1、选择拍卖机构;2、处理拍卖中的特殊问题(如股权权属、保留价、保证金等问题);3、进行拍卖;4、拍卖成交订立协议或作流拍处理;5、结束。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股权是否可经法院拍卖程序处理,如何处理
可以,法院拍卖前,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被强制拍卖,另一个股东收回想做成一人有限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可以。《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根据上述规定,要在规定的日期内容向法院提出优先购买的申请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