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化学股票为什么暴跌(停牌位肥绝加钢续久后的亚星化学为何开盘大涨?)

停牌位肥绝加钢续久后的亚星化学为何开盘大涨?

亚星化学也不例外,停牌一个多月,昨日开盘即涨停,今天至此也上涨2%多点,涨幅总共达到14%还多。以该股实在不敢让人恭维的业绩来看,根本就没有上涨的理由。唯一可以作为理由的,就是大股东将所持有的半数股权转让给他人。更何况亚星化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连年亏损,不如此就有退市之忧,出让股权实属无奈之举。表面看,是内行与外行携手,实则外行制约内行,这样的管理模式极为少见,也难以开拓成功之路。能抓住老鼠的也许是好猫。重开后,股价倒是上去了,但经营业绩能上去吗?恐怕更难。既然很难,那为何开盘后出现大涨呢?是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吗?恐怕不是。实际上,应该是炒作资金在作怪。他们在这个即将讲完的故事尚未解开谜底之际,抓紧时间炒作一把。因为时间一久,真相就会暴露,如果得知真相的散户投资者不来接盘,他们就抄不成了。炒作之后,留下的是一地老鼠毛。以上所说,皆为闲言,不供参考,谨防误导。

暴跌的思考:股票下跌已不是两三天

日精进不如日沉浸

每天多一点分享

林轩 不良资产管理圈小编

私募管理|撰稿人|不良资产从业者

今日,股票大跌!有人以为是中美贸易战再起的缘故,小编颇不以为然。因为股票下跌已经不是一日两日了,而是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了。从另外一个角度思考,有更本质的原因。

融资融券,是股票交易市场的一种加杠杆的行为。大家都对2015年融资融券引发的股灾记忆深刻。

股票质押,是企业加杠杆的一种行为。

融资融券,更多的伤害体现在对交易者的作用;而股票质押,一旦形成恶性反馈,其伤害不止体现在股票市场,更直接体现在实体经济。

质押比例较高的个股容易形成较强的负反馈。由于质押比例较大个股的质押规模相对较大,市场低迷时,质押价值下降,所以在平仓抛售的风险下,可能形成较强的负反馈效应(平仓→股价下跌→更多股票质押达到平仓线→进一步平仓),促使股价急剧下行。

去杠杆的行为其实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应该是在经济刺激的向好*面时进行,在市场低迷时的被动捅破,真是愚不可及!诚为部分监管政策定调的时机与策略扼腕叹息,在小编看来,这更是一种不作用。现在优先要做的,是刺激经济。

来源:澎湃

截至2018年6月14日,A股3526只个股中,有3496只股票存在股票质押的情况,而没有质押的股票仅有30只,可谓“无股不押”。

从质押规模来看,以6月14日收盘价计算,被质押的股票部分市值约为5.81万亿元,占A股总市值的9.9%。Wind数据显示,质押比例超过70%有10家上市公司,而以质押市值来计算,三六零(601360)以1213.11亿元的质押市值居于A股首位,也是唯一一家质押市值超过千亿元的股票,医*生物行业被质押的股票市值居于首位,为6938亿元。

1121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质押100%股票

市场更为关注的,是控股股东的质押比例。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14日,控股股东累积质押数量占持股比例超过70%的有755只股票。其中,有408只个股的控股股东累计质押数量占持股比例超过90%;更有121只个股的控股股东表现的极为疯狂,累计质押所持股份数量占持股比例达到100%。

股票质押比例是指上市公司质押股票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反映公司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融资需求。一般来说,质押的股份数越多,后期在面临股票质押预警时,所能补充质押的股票越少,面临的平仓风险也就越大。

控股股东质押100%股票的121家上市公司

以重庆钢铁(601005)为例,其控股股东重庆长寿钢铁有限公司(下称长寿钢铁)已将其持有的20.97亿股股票质押给国家开发银行,占重庆钢铁总股本的23.51%,长寿钢铁累计质押的股份占其持股总数的100%,也就是说长寿钢铁质押了其持有的重庆钢铁所有股票。

根据重庆钢铁1月13日的公告,该次股份质押的目的是用于为长寿钢铁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24亿元提供担保,借款期限7年,即从2017年11月30日至2024年11月29日止,此款项已用于长寿钢铁执行《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李立峰策略团队认为,在市场急剧下跌在市场急剧下跌的情况下,股票质押的履约保障比例较低,股票质押面临平仓风险。而对于个股来说,质押率(杠杆率)越高个股的股票质押的风险越大。

210家上市公司股票整体质押率超70%

10只股票整体质押比例超过70%,藏格控股质押比例最高

从全部A股所有股东的股权质押比例情况来看,整体质押比例超过七成的有10只个股。

从Wind统计个股质押比例分布来看,目前A股中所有股东质押所持股份比例低于10%的股票最多,共有1669只,占比为47.74%;质押比例超过30%的有746只,占比为21.34%,其中质押比例超过50%的有129只,占比为3.69%;质押比例超过70%的股票有10只。

A股上市公司质押比例TOP20

具体来看,截至6月14日,所有股东质押所持股份比例排在首位的是藏格控股(000408),质押比例高达77.99%。

藏格控股是一家主要经营矿业投资以及国际国内贸易的企业。从藏格控股的公告来看,控股股东**藏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藏格投资)质押的股票较多,其所持有藏格控股累计质押股票为8.36亿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为97.39%,占藏格控股总股本的41.95%。

而作为**藏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永鸿实业)股票质押比例也不低,其所持有藏格控股累计质押股份数为3.8亿股,占其所持藏格控股股份比例98.10%,占公司总股本的19.05%。上述两家法人股东共质押藏格控股61%的股票。

另外,银亿股份(000981)以77.14%的质押比例位居第二位,供销大集(000564)以75.85%的质押比例位居第三位。

3360质押市值超1000亿 医*生物行业质押市值最高

在行业分布方面,Wind统计数据显示,以6月14日的收盘价来计算,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所占的总市值按行业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医*生物、房地产、化工、计算机、电子,质押市值分别约为6938亿元、4119亿元、3991亿元、3727亿元、3458亿元。

有些上市公司则因为股价较高,质押市值更显庞大。

Wind统计显示,以6月14日的收盘价计算,全部股东股票质押市值超过100亿元的上市公司有84家,其中超过300亿元的有8家,三六零(601360)以1213.11亿元的质押市值居于A股首位,也是唯一一家质押市值超过千亿元的股票。

具体来看,三六零的质押股份数量合计36.91亿股,6月14日其股价报收32.87元/股,质押市值约为1213.11亿元。

2018年3月16日,三六零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奇信志成将其持有的32.97亿股股份质押给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本次质押的股份占奇信志成持有三六零股份的100%,占三六零总股本的48.74%。

而这32.87亿股也占三六零已经质押的36.91亿股股份的89.33%。

随后,三六零也针对此次质押发布澄清公告:“本次质押是控股股东对上市前既有的三六零私有化贷款相关协议的继续履行,并不涉及任何新增贷款,控股股东也不会因为此次质押获得任何额外的贷款或现金。”

A股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市值TOP20

此外,全部股东股票质押市值排名靠前的还有上海莱士(002252)、康美*业(600518)、美的集团(000333)。

排名第二的上海莱士,其质押股票的市值约为673.71亿元,而其质押比例也不低,为69.31%。

上海莱士是一家中外合资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其股东RAASChinaLimited(下称莱士中国)在2016年和2017年频繁质押所持股票,仅2017年就进行了18笔质押,截至2017年11月6日,莱士中国共持有上海莱士30.36%的股份;累计质押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12亿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24.16%。

另外,康美*业(600518)以523.32亿元的的质押市值位居第二位,美的集团(000333)以510.62的质押市值位居第三位。

股票质押市值居于前列的还有顺丰控股(002352)、民生银行(600016)、华夏幸福(600340)、中国平安(601318),股票质押总市值均超过300亿元。

财通证券认为,股票质押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且具备了成本低、效率高、业务灵活、资金来源广的特点,业务发展极为迅速。但其本身存在着很大的风险,股票质押的风险来源于“对赌协议”的不确定性,如股市行情的不确定性、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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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亚星化学待遇怎么样

好。1、工作量方面。潍坊亚星化学员工除了每天都需要做的基本工作之外,没有什么格外的任务,工作量不多而且很固定,每月工资可达5000元,因此潍坊亚星化学待遇好。2、奖金方面。潍坊亚星化学员工不仅享有全额缴纳五险一金,并有带薪休年假待遇。

九年九换董事长,大股东们的收割狂欢:“资本围猎场”亚星化学

作者|常山

流程编辑|白鹤芋

亚星化学(600319.SH)主营产品包括氯化聚乙烯、烧碱、水合肼、发泡剂等化工产品,2001年3月上市,在温饱线上度过了7年之后,从2008年开始终于不再为难自己,坦坦荡荡地破罐子破摔,一路亏损,截止到2017年末扣非净利润累计亏损超过14亿元,净利润累计亏损也超过了11.5亿元。

就是这样一家亏损小能手一度把意图接盘的国资背景企业都给吓跑了。

风云君泊车间隙,就跟大家来聊聊它的故事。

一、糟糕的业绩

受石油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国际复杂*势、南极冰川融化、冷水团频繁运动,亚马逊雨林的蝴蝶不睡觉老是喜欢扇翅膀……以及内需不振等等综合因素影响,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亏损。

在这么复杂外部环境的影响下,亏损当然跟管理层没多大关系,公司净利润及扣非净利润就呈现如下变动:

在净利润连续亏损多年后,公司管理层带领全体职工,发扬“永不满足、永不止步、永不言败”的“三永不”企业精神,细化生产经营各项措施,终于在2016、2017连续两年录得净利润为正。

此处必须有掌声!

但是,没事就喜欢撸一把的风云君发现,对着公司2016年的财报稍微撸一下就可以发现,公司当年获得**补助1.0061亿元。此处掌声应该再度响起!

从2008-2017年的10年间,凭借经营效益实现盈利只有2017年,扣非净利润也是在连亏9年后首次盈利。

当然,除了复杂的外部因素外,经营亏损确实不能怪管理层,主要是不知道要怪哪一届管理层——董事长换得太频繁。

二、9年9换董事长

风云君做了统计,亚星化学从2009年1月至2017年12月,包括两位代理董事长在内, 9年换了9位董事长,每位董事长任期长的1年零9个月,短的仅仅24天。

董事长走马灯似的换,其他高管的变动自然也不能幸免(一朝天子一朝臣嘛)也类似,其中仅董事会秘书就先后换了6茬。

与其他上市公司董事长以“个人原因”离职不同的是,亚星化学好几位董事长是被撸下台的。

2009年1月陈华森接替董顺兴出任亚星化学董事长。2010年11月,上市公司被爆出大股东亚星集团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亚星化学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履职一年多的董事长陈华森因此引咎辞职,一同辞职的还有时任财务总监的张福涛。

2010年12月23日,山东海化原总经理曹希波“空降”接任公司董事长一职。然而,“空降兵”曹希波董事长在亚星化学任职期间也被查出隐瞒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以及虚假记载等问题,被证监会处处以市场禁入。曹希波在2013年2月4日黯然离场。

2013年2月,接替董事长宝座的是来自山东盐业集团的孙树声。山东盐业集团在2012年9月5日通过受让原第一大股东亚星集团的5523.28万股,成为上市公司并列第一大股东。但是,任职不到一年,孙树声于2014年1月就辞去亚星化学董事长,随后,山东盐业集团彻底退出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于同年7月开始大举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随后,接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的是从2013年2月起任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的李白贤,然而,仅仅半年后的8月22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董事长李白贤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李董事长出事后,时任上市公司董秘的孙岩当了1个月的代理董事长,随后王瑞林于2014年10月接掌董事长职位,并2年后2016年10月24日离职。

由宋晓明控制的深圳长城汇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汇理”)在2016年5月到7月间3次举牌亚星化学,累计持有7447.66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60%,成为第一大股东。

于是,宋老板便把他的小伙伴苏从跃推到上市公司董事长宝座。

伴随上市公司实控人的再次变更,这位70后的苏董事长任期刚过14个月就被迫匆匆下台,接掌的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山东成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泰控股”)总经理韩海滨。

……

不言而喻,董事长如走马灯一般地频繁更换表明上市公司的故事格外丰富。

三、如风的资本运作故事

1、不安分的控股股东

证监会在2012年8月3日对亚星化学开出了罚单,证监会查实,在2009年1月至2010年11月期间,亚星化学与控股股东亚星集团存在大额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其中,亚星化学直接向亚星集团划转资金122笔,累计金额13.09亿元,亚星集团直接向亚星化学划转资金105笔,累计13.09亿元。

对于上述资金往来事项,亚星化学未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除了直接从上市公司挪用资金,亚星集团还通过其他途径违规占用(使用)上市公司资金。

2009年2月至2010年10月期间,亚星化学向上海廊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廊桥”)累计签发的15.0360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全部用于贴现,所贴现资金全部被亚星集团使用,而上市公司也没披露该事项。

为了隐瞒资金被占用的情况,上市公司甚至在半年报和年报中采取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方式,企图瞒天过海:2009年2月9日至2010年10月期间,上市公司开具的44笔银行承兑汇票中有36笔未记账。

其中,在2009半年报中其他应收款少计5.7050亿元,应付票据少记5.7050亿元;2009年报中其他应收款少计3.7350亿元,应付票据少计3.7350亿元;2010年中期报告其他应收款少计3.0300亿元,应付票据少计3.0300亿元。

令人更为吃惊的是,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亚星集团并没有就此收手。

随后,证监会进一步查实,上海廊桥由亚星集团控制,是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上海廊桥既作为上市公司的客户,同时也是上市公司的供应商。2009年末上市公司向上海廊桥的预付账款余额是1.43亿元;2010年1至6月上市公司向上海廊桥的预付账款余额继续攀升至1.86亿元。

上市公司预付给上海廊桥的资金,最终都流向了控股股东亚星集团。

更为奇怪的是,上市公司向上海廊桥的销售额,2009年是3.67亿元,2010年是1.00亿元,2011年销售额就突然降为0。

此外,亚星集团分别于2011年4月22日、6月1日以及8月份多次从上市公司挪用资金归还其自身的债务,虽然亚星集团于当年11月份归还了资金,但上市公司并没有披露资金被占用的情况。

2013年2月7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及主要责任人再次开出罚单,限于证券法的处罚上限,对上市公司罚款40万元,对时任董事长曹希波罚款20万元,对前一任董事长陈华森罚款30万元。同时,对这前后两任董事长陈华森、曹希波处以市场禁入。

2、故事开启

接连吃了2张罚单,主要责任人被禁入市场后,上市公司明显乖了一些,不再让控股股东白占便宜了,那这控股股东的称号还有啥意思?没有利益就没有动力,谁还愿意来干控股股东呢?!

于是,接下来的情节就跟我们之前分享过的《群雄风云 | 民盛金科的大佬“夜宴”:现代版买椟还珠玩壳术》一样,原控股股东亚星集团开始减持了。

亚星集团把持有的亚星化学5523.28万股(占总股本的17.5%股份)以2.83亿元转让给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盐业”),转让完成后,山东盐业持有上市公司17.5%的股份,与亚星集团并列为第一大股东。

此举一度被市场“臆测”为山东盐业要借壳亚星集团,股价还躁动了两天。

起初,山东盐业应该是有这个打算的,一度派人进驻董事会,并安排时任山东盐业副总经理的孙树声担任董事长。然而,令广大投资者没想到的是,孙董事长在亚星化学仅仅呆了11个月就辞职了。

孙董事长刚履新不到3个月,4月25日上市公司就发布公告称,核销坏账、资产报废以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影响2012年度利润3.2073亿元。

熟读市值风云的小伙伴都知道,这符合我们编撰的《上市公司套路学》里的基本套路:新股东进场接盘,先来个财务大洗澡。

可是啊,这上市公司在染缸里呆的时间稍微长了一点点,一下子还真不能洗白白了。

先是爆出租赁物价值大幅减值高达9357万元和银行债务逾期,随后,在8月收到山东强力节能的起诉书,涉及经济纠纷金额4600多万,10月收到广东省高院的裁决书,上市公司曾作为亚星集团的担保方,应该承担本金9300万元及部分利息的二分之一。

2013年末还爆出原控股股东因债务纠纷,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多位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冻结。

上市公司与原控股股东亚星集团相互牵连的财务黑洞不断爆雷,混乱的公司治理和财务情况,没等山东盐业采取行动,一直在默默关注情况变化的三股东先坐不住了:赶在2013年非标财务报告披露(2014年4月26日)前,第三大股东香港嘉耀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嘉耀”)从3月10日到4月22日在二级市场连续减持,把所持有的4421.81万股全部清仓。

这手法堪称快、准、狠!

3、用脚投票的并购案

眼看第三大股东已经清仓跑路,作为曾经的控股股东,亚星集团还是想倒腾点事情的——毕竟以当时4块多的股价,减持确实有点便宜了。

如此看来,控股股东还是有一些追求的,比如追求自己的减持利益最大化。

于是,2014年6月17日晚间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停牌。

7月22日晚间披露定增预案,拟以3.61元/股的价格发行4.10亿股,募集4.80亿元用于收购TOPROSEHOLDINGSLTD.  87.50%的股权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收购标的还是国外的?

没错!

那更洋气了!想象空间丰富啊!

让风云君来解释下,拟收购的标的是家美国的石油开采公司。这是新任李白贤董事长力推的资产收购项目。

买卖双方商定交易对价1.58亿美元(约合人民币9.81亿元),根据公开信息测算,标的公司的净资产约合人民币7450万元,该笔交易较净资产溢价约12倍。在该预案中仅披露标的公司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数据,即2013年的净利润亏损479.87万元。

预案披露后随即复盘,亚星化学股价连续3个涨停。

然而,作为并列第一大股东的山东盐业并不看好:收购一家美国原油开采企业,人家200多年的资本主义国家,真划算的话,洛克菲勒、埃克森美孚还能让咱捡这个便宜?再说了,那也不是咱的地盘,对当地法律也不熟悉啊,万一像那啥汽车玻璃企业一样隔三差五罢工、要求涨工资啥的,这谁也受不了啊!

于是,复牌后的第三天,也正是涨停涨得高潮迭起的时候,7月25日山东盐业就发布了减持公告,并且当天就减持1578万股,持股比例下降到12.5%。截止9月5日,再次减持1578万股,持股比例下降到7.5%。

随后,9月12日再次披露,山东盐业又减持了789.57万股,持股比例下降到4.999%,退出持股比例5%的大股东行列。到3季报,山东盐业所持股份仅占3.21%。

2个月时间,山东盐业持股比例从17.5%大幅减少到3.21%,如此依然决然的减持,显然是用脚来对购买美国公司预案的投票。

颇为讽刺的是,8月22日晚间上市公司发布临时公告称,主推该并购的、履职刚8个月的董事长李白贤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该方案最终在2015年5月30日宣告终止。

如果说2015年以前亚星化学搞起资本运作还是羞羞答答的少女,那么,2015年以后亚星化学就完全丢掉矜持,变身浓妆艳抹风*卓著的少妇,吸引了一拨又一拨的资本掮客。

四、 光耀东方的阳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受挫,主营业绩颓势不改,加之两位大股东香港嘉耀和山东盐业的先后离场,原控股股东亚星集团也认清了大势,着手准备套现离场。

在溢价12倍收购美国的石油开采公司重组方案终止2个月后的2015年7月31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第一大股东亚星集团与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耀东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亚星集团以3.7568亿元的价格将持有的亚星化学4000万股份(占总股本的12.67%)转让给光耀东方。

完成转让后,光耀东方持有4000万股,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光耀东方的实际控制人是李贵斌。

仅3天后,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方案,拟收购标的是第一大股东光耀东方的关联企业,标的公司主要从事服装和美容美发用品线上线下批发零售业务,以及服装和美容美发用品线下实体店的房屋租赁业务。(从风云君的角度来看,各位老板,脱裤子脱得太急啦!台下还坐着那么多来喝喜酒的双方亲属呢,您好歹等人家把喜酒喝完,散场回家了你们再脱裤子干羞羞的事啊)

其实,上市公司准备收购的标的是家传统得不能再传统的批发零售商业运营公司。

光耀东方的套路可谓简单粗暴得让人懒得细究:先受让原第一大股东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后,立马披露拟收购的标的——把关联企业装入上市公司。

光耀东方接盘上市公司并装入资产,应该是想玩一把以小博大的game,其资金应该是非常紧张。

2015年10月9日,光耀东方将其持有的4000万股全部质押给中信建投。

1、财务大洗澡

依照市值风云编撰的《上市公司套路学》里总结的经验,新玩家入场前后,上市公司需要来财务洗澡,这次也不例外。

可是,上市公司已经连亏小十年了,前一次山东盐业入场时已经洗了一次,这次再洗就连黄胆水都洗干净了。

当然,这还是难不了李贵斌李老板,把上市公司资产盘点一圈下来,还是有些东西可以“洗掉”的嘛:

报废陈旧落后且无维修利用价值的设备,对2015年当期净利润减少786万元;计提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015年半年报母公司利润总额减少2.06亿元(2015年全年净利润亏损3.78亿元)。

看吧,要让上市公司短期盈利有点难度,可是让上市公司财务大洗澡、巨额亏损,这不是很容易嘛!So easy!

如果每一次都像这样洗,别说是黄胆水要洗干净,估计连大腰子都能洗没了。

各位老铁们,别紧张,还有更紧张的在后头。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4多亿

2015年10月22日,上市公司披露修改版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预案披露,全部通过股份对价方式以21.7194亿元向冠县鑫隆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新湖阳光100%股权。冠县鑫隆只有2个自然人股东,即李贵斌、李贵杰两兄弟。

这就是一起单纯地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把自己旗下资产装入上市公司的标准玩法。

方案还拟向中国信达、华信恒隆、光耀利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8亿元。其中,华信恒隆、光耀利民,与交易标的存在关联关系,都是受李贵斌控制。若完成收购和配套募资,李贵斌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超过58%,为绝对控制人。

令人颇为吃惊的是,标的新湖阳光的总资产虽然有22.13亿元,然而负债却高达20.65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93.31%。

此外,交易所事后查明,在该预案披露时,标的资产尚有18亿元未清偿债务。

更让人惊愕的是,年营业额只有两三个亿的标的公司,却有着高达14.45亿元的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就包括就包括占用了3.34亿元的光耀东方。

以风云君百乐门代客泊车十余载的经验,标的公司被关联方轻而易举地占用巨额资金,往往还存在暗保情况,即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而这个暗保一般不公开披露,只有出现债务逾期或违约时才会爆出。

如此巨额的资金被关联方占着,而且还不敢保证能够及时归还给标的公司。仅这一条就足以判断资产的成色非常之差。

此外,标的公司的100%股权已经全数质押,截止预案披露时,还未解除质押。

要风云君说啊,资产出售方冠县鑫隆的如意算盘应该是等着上市公司给它一笔过桥资金,让它赎回标的股权后(省了一笔过桥费),再卖给上市公司。

这,天底下的好事都让冠县鑫隆占了?你是天选之子嘛?圣光笼罩嘛?

就因为你的实控人变成了上市公司大股东,天下的好事就得都归你了嘛?

你让上帝怎么想?佛主怎么想?

帝哥会生气的,会把你们叫去当电风扇的。

3、被豁免的大股东承诺

2016年3月18日临时股东大会对该并购及募集资金方案进行投票。

让李贵斌老板万万没想到的是,在大股东回避表决的背景下,涉及该重大资产重组的前7项议案被中小股东集体投反对票否决了。

这是风云君混迹百乐门多年,见到的为数不多中小股东“翻身做主人”的案例。

真是阴沟翻船啊,居然被卑微如尘土的中小股东给一脚踢翻,这让上市公司的面子往哪里搁?还他喵的有没有王法了?

不能把新湖阳光装入上市公司,李老板心里不甘哪。

于是,2016年4月13日再次披露非公开发行股份预案,上市公司在宣布不再收购原标的资产,改为收购光耀东方及实际控制人李老板旗下其他资产。

为了能把故事讲圆,让中小股东们支持自己,在预案中李老板承诺,将商业物业“买入、修整、销售”业务模式及相应的工作团队和资源储备无偿注入上市公司,从根本上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实际控制人拥有多项优质资产,将在恰当时机注入上市公司。承诺在该预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可是啊,一晃3个月就到了,7月19日,交易所准时准点地发去了问询函,询问李老板的承诺履行进展情况。

当然啦,上市公司还是非常配合李老板的,给交易所打了马虎眼给混了过去。

而此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已经变为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汇理”),在新任控股股东的提议下,上市公司于8月1日发布公告豁免了李老板此前做的承诺。

往事如风,随后的2016、2017年的日子,上市公司依然讲着各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并购重组故事,但至今均没有兑现。

五、偷龙转凤的资本猎手

装入新湖阳光的计划被中小股东否决后,李老板随即调整并购方案,继续推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与此同时,嗅到了血腥味的一位资本猎手则在二级市场扫货亚星化学的股份。

长城汇理从2016年4月18日开始,到6月3日累计耗资6.77亿元买入7447.6681万股,占总股本的23.60%,成为亚星化学的控股股东。

长城汇理的实际控制人是宋晓明,有着“并购基金教父”之称,偏好绩差股、重仓押宝并购重组。宋老板旗下3只产品(基金)在2017年踩雷退市股新都退(000033.SZ);宋老板旗下两只产品也曾是*ST星湖(600866.SH)第二、三大股东,曾主推动该公司的并购重组。

长城汇理的进场让本来就令人浮想联翩的亚星化学更增加了想象空间。正如前文所言,此时的亚星化学就如同性感火辣的门户大开的少妇,谁都想来占点便宜玩一把,其中不乏游资大户抑或是他们的马甲。

在并购重组的故事和资本玩家的联合驱动下,亚星化学的股价一度震荡上行,见下方截图:

事实证明,宋老板控制下的长城汇理只是进来玩玩而已。

在持股仅1年半后2017年12月28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实控人变更:山东成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泰控股”)通过受让长城汇理的上方截图中的二号、四号、五号以及华清汇理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成为上市公司新的控股股东,文斌文老板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控人。

该笔生意的交易对价是8.33亿元,成泰控股、文老板通过控制4家合伙企业100%的份额间接持有上市公司4165.39万股,占总股本的13.20%。

来来来,算算宋老板在这笔交易中赚了多少钱:他花了6.77亿元买了7447.6681万股,而仅仅转让其中的4165.39万股就获得8.33亿元。

若按公告当日10.14元/股的收盘价计算,宋老板除了赚得1.56亿元的真金白银,还“白捡”3.33亿元市值的股票。

1年半时间,宋老板就实现了近5个小目标,堪称资本市场玩家们的楷模啊!

再次验证A股的神奇——股东赚钱与上市公司业绩好坏没半毛钱关系。

2018年1季报显示,上市公司的前四股东依次是持股4165万股的成泰控股、持股4000万股的光耀东方、持股3254万股的长城汇理以及持股1583万股的亚星集团,在市值不到20亿元的上市公司中盘踞着多位玩家。

风云君相信,亚星化学的故事仍将继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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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星化学今年若亏损也只是首亏,如果年末之前有补助或拆迁款到账变成盈利也未可知,即使是亏损也离退市风险警示十万八千里_财富号_东方财富网

亚星化学(600319):今年若亏损也只是首亏,如果年末之前有补助或拆迁款部份到账则财务做账是盈利也未可知,即使是亏损也离退市风险警示十万八千里

历史上亚星化学2014年年报亏损-0.57元,2015年亏损-1.05元,2016年三季报亏损-0.33元,12月29日在潍坊市**补助和长城汇理无偿赠送资金下一举扭亏为赢,年报变成盈利0.08元。

本次年报亏损系**老城区厂房拆迁造成,**不会坐视不管,根本就不会到了要退市风险警示那一步,如果不是没有停产停业甚至连ST也戴不上。

(今年是首亏,也许尚不到需要**补助入账的时候,但拆迁补偿款能否有部份到账就不一定了不确定了,但是首亏也无恙)

600319:*ST亚星关于获得**补贴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29

附件大小:250KB

股票简称:*ST亚星股票代码:600319编号:临2016-1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一、获得补贴的基本情况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今日收到潍坊市财政*文件《潍坊市财政*关于拨付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节能减排补贴资金的通知》[潍财企指(2016)212号],潍坊市财政*拨付我公司节能减排补贴资金1亿元。

本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将上述**补贴款计入营业外收入,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600319:*ST亚星关于接受现金赠与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30

附件大小:312KB

股票简称:*ST亚星股票代码:600319编号:临2016-1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现金赠与的议案》。同日,公司与对方签订了《赠与协议》,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一、交易概述

为了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消除退市风险,并为未来公司开展产业转型打下坚实基础,深圳长城汇理二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无偿赠与现金人民币13,500万元。

深圳长城汇理二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主要从事投资业务,其持有我公司股票12,737,632股,占总股本的4.04%。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长城汇理”)为普通合伙人,由其执行企业的合伙事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深圳长城汇理二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构成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接受深圳长城汇理二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赠与事项可以按一般交易进行审议并披露,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深圳长城汇理二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介绍

公司名称:深圳长城汇理二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委派代表:宋晓明

总出资额:11251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94667XD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受托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

在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2.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人民币普通股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600319。

3.为保障乙方的持续经营,甲方拟向乙方无偿赠与现金人民币13,500万元

基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赠与现金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1甲方自愿向乙方无偿赠与现金人民币13,500万元(壹亿叁仟伍佰万元

2.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

作日内(不晚于2016年12月31日)向乙方支付上述赠与款项,支付完毕后视

深圳长城汇理二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赠与现金,体现了其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有助于优化公司资金结构,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消除退市风险,并为未来公司开展产业转型打下坚实基础。

本次深圳长城汇理二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进行现金赠与,有利于调整公司目前的资金结构,消除退市风险,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将产生积极的影响。该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公正,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证券纠纷5大实体难题:律师办案操作指南_行为

原标题:证券纠纷5大实体难题:律师办案操作指南

证券纠纷5大实体难题:律师办案操作指南本文转自公众号“对赌实务”,作者邱琳刘新波田古

2019年9月,拥有国内资本市场新能源汽车第一股北汽新能源的北汽蓝谷,正面临72起、索赔共计7747万元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2018年12月,康美*业因涉嫌违法披露信息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同年,著名演员赵薇也因杠杆收购万家文化事件,身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风波。

近5年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数量统计图(单位:件)

近5年虚假陈述案件判赔金额统计图(单位:百万元)

赔偿总额排名前20位的公司赔偿统计图(单位:百万元)

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涉嫌证券虚假陈述,赔偿金额动辄百万、千万,赔偿数额最高的1家公司甚至高达1.5亿余元,这对律师来说是机会,但也存在挑战,比如说如何认定上市公司实施了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如何认定投资损失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和适用系统性风险?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实务经验的积累。

本文是《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研究报告》的第四部分,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实体审理常见问题进行分类,并结合案例进行深度剖析,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

上市公司系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因此,在大多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均是上市公司。

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因此虚假陈述案件中,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投资人存在损失、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投资人取得胜诉判决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地都就上述构成要件完成了举证。而在投资人败诉的案件中,原因则各有不同。

接下来,我们将在分类分析败诉因素的基础上,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实体审理常见的焦点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

图1:驳回原告诉请的裁判理由统计图

在1731份生效实体裁判文书中,驳回原告诉请的案件为319例。图1显示,法院裁判驳回原告诉请的理由主要集中于两点: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虚假陈述行为。其他驳回诉请的理由主要包括: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原告不存在损失、原告未能证明购买了案涉股票等。

上述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的裁判理由中,不属于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属于对“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这一要件的否定;原告不存在损失、原告未能证明购买了案涉股票系否认“投资者存在损失”要件;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是对“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件的否定。

1.信息披露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律规定

司法实务中,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因虚假陈述行为而被证券监督机构行政处罚或被法院予以刑事处罚,法院一般均认定信息披露行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受处罚的行为并非违反证券法律规定,而是仅仅违反了会计法、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或者规章,在会计处理方面存在差错,且受到的处罚相对轻微,则可能不会被认定属于虚假陈述行为。

如在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深圳能源)所涉案件中,被告因2009年度报告存在财务会计违规问题受到财政部处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公司存在会计违规,受罚依据是《会计法》,处罚措施只是罚款,要求整改,调整会计账务,补缴税款,没有要求被告调整或更正年报内容,故被告所涉行为仅是财务会计违规问题,不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涉案件时亦采此种裁判观点。

虚假陈述所涉信息是否具有重大性,应当结合《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杨临萍法官在《商事审判若干问题》中指出:重大性,是指违法行为对投资者决定的可能影响,其主要衡量指标可以通过违法行为对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影响来判断。

实务中,上市公司对所涉信息不构成重大性的抗辩,一般是基于以下理由:

(1)被诉行为不属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第17条所述《证券法》有关条文及相关规定(证监会发布的《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事项;

(2)被诉行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如资产、营收、利润等)影响极小;

(3)被诉行为公开后对上市公司股价波动影响较小。

因前置程序的存在,法院往往将虚假陈述行为人已经被行政或刑事处罚,作为认定具有重大性的主要依据,但亦有少数例外。比如法院认为重大性是虚假陈述的内在要件之一,如被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具有重大性,则不构成虚假陈述,如华闻传媒案、哈工智能案。

在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华闻传媒)所涉案件中,被告因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中的错误受到财政部办事处的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构成虚假陈述的信息必须是违背事实真相的重大事件。对于财务会计报告中有关事项和数据是否构成重大事件,应当从所涉金额、事件性质、影响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被告所涉行为不能对股票市场产生实质性影响,所披露的信息不构成重大错报,没有对股票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故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具有重大性。纠错后的客观调整,增加了该公司资产利润总额,对投资者而言,是利好消息。因此不构成虚假陈述。

在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哈工智能,原公司名称为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涉案件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受到四川证监*的行政处罚,但该行为是否属于证券虚假陈述仍需司法审查。未按规定披露的相关关联交易并未导致江苏友利控股重要财务指标的变化,其已披露大部分关联交易内容,案涉行政违法行为并未导致友利控股股票价格及成交量的明显变化,故不构成虚假陈述。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实质上属侵权责任,投资人欲请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证明其交易证券时存在投资损失。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投资损失应当满足以下三项要件:投资的证券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首先,在证券市场上发行、交易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证券衍生品等,原告所投资的产品是否属于证券范围应当加以考虑。

其次,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和基准日的确定是认定投资损失的关键,实务中日期的确定有多种方法,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1.证券的范围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并未从证券的内涵角度限定其范围,而是从交易方式层面进行规范,将范围限定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证券。而依据《证券法》第二条,《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衍生品种。实务中,大多数虚假陈述案件所涉证券均为股票。

针对公司债券,已有法院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案涉债券的交易场所、虚假陈述行为对于案涉债券价格的影响等方面综合考量,认定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债券应适用虚假陈述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例如,在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协鑫集成)所涉案件中,针对债券购买者起诉,被告主张《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所规制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不包括债券。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债券在《证券法》规制范围内;案涉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竞价交易;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影响投资人对于债券市场价格的判断,投资人以不合理的高价买入债券,其差额损失实际已发生。因此案涉债券应受《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的调整。

针对权证,现有裁判文书中未见上市公司被判决对权证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从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白云机场)所涉案件看,权证并非当然被排除在虚假陈述案件之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标的证券上市公司不是权证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被诉上市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发行人关于案涉债券最后交易日的公告是具有提示性质的公告,不属于证券法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故发行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者投资的证券必须是与虚假陈述直接相关联的证券,即投资者所投资的证券与虚假陈述的证券品种完全一致。实务中,指的是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导致虚假陈述时,只有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投资者(大多数为股票投资者,极少数为债券资者)有权提起虚假陈述诉讼。

在一些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为该上市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通常为证券公司)本身也是上市公司,但由于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中介机构所发行的股票或债券,并不属于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购买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中介机构所发行的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没有因果关系。

在鞍重股份虚假陈述案中,作为鞍重股份财务顾问的西南证券,因鞍重股份重组造假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证监会认定西南证券为鞍重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随后,持有西南证券股票的投资者(请注意,并不是虚假陈述行为人鞍重股份的证券投资者)以此为由状告西南证券。法院认为,西南证券公司为鞍重股份资产重组出具财务顾问报告,而与之直接相关联的是鞍重股份的股票,该财务报告并不是针对西南证券出具的,因此也不影响西南证券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西南证券为鞍重股份所作财务报告中的虚假记载与原告者投资的证券之间没有直接联系,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因果关系成立要件。

依据《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分为两类,一类是积极的作为,一类是消极的不作为。

积极的虚假陈述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文件中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如在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存在虚假说明、误导性陈述,是较为典型的积极的虚假陈述行为。确定积极虚假陈述实施日相对简单,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作出明确而肯定但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如将年度业绩的亏损叙述为“年度业绩盈利”,其作出该陈述的日期就是虚假陈述实施日。

消极的虚假陈述指的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消极虚假陈述的实施日的确定则取决于信息披露的法定期限。义务人信息披露的期限,均较有明确的规定,如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须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公告(《证券法》第61条);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信息,须立即公告(《证券法》第62条)。在法定期限内未予以公告者,即构成消极的虚假陈述,法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期日即为消极虚假陈述的实施日。

实践中,针对连续数次虚假陈述,若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内容一致,一般将首次实施日认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如云南云投生化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云投生态,原公司名称为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绿大地公司”)所涉案件中,云南省高级人民高院认为,绿大地公司在其2007年的《招股说明书》及2007-2009年年报中均有虚增资产和收入的行为,其实施时间具有连续性和一贯性;在逻辑上,绿大地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行为必在其后续的半年报、年报中予以体现,存在后行为掩盖前行为的逻辑关联性。故绿大地公司的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内容一致、性质相同,其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其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实施之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所涉案件以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涉案件中均采相同观点。

若数次虚假陈述的行为内容不同,司法实务对于如何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存在不同裁判观点。

如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上海三毛)所涉案件,被告实施两项虚假陈述行为,一是针对其全资子公司A公司1月底起陆续发生应收账款逾期的情况未及时披露;二是针对2月1日起税务机关暂停对A公司出口退税,对已审核通过的退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况未及时披露。上海一中院认为,两事项均属于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针对任何一事项的未及时披露均构成不正当披露行为。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对案涉应披露事项,被告应在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据此,只有在上述信息披露法定期限未予公告者,才构成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所指的不正当披露行为,而法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期日即为虚假陈述的实施日。

根据上交所调查结果,认定A公司陆续发生应收账款逾期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月28日起,据此,被告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即2013年1月29日前进行信息披露,否则构成信息披露违规。但被告并未在上述时间节点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院据此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3年1月29日。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昌鱼)所涉案件,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发生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首次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时间是2006年3月7日,2006年7月8日武昌鱼公司对此事进行了实质性披露,该虚假陈述行为得到了更正。而后,武昌鱼公司再次作出新的虚假陈述行为的起始时间是2006年5月30日,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该重大事件发生在2006年5月30日,武昌鱼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未作披露,故虚假陈述实施日应认定为2006年6月1日。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匹凸,原公司名称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所涉案件,被告因未及时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两项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有两例虚假陈述案件分别针对两项虚假陈述行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两例案件中分别认定了两项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

此外,针对不正当披露的实施日,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法定期限未予公告者即构成不正当披露,法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期日即为虚假陈述实施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涉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涉案件均认同此种观点。

依据《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2007年5月30日)中指出:“在适用司法解释审理这批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揭露日的确定。既要根据揭露的媒体是否为全国范围的投资者所能接触、是否首次揭露了虚假陈述部分或全部内容,还要结合揭露后是否对市场产生了影响,及该虚假陈述是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等因素而确定。”

司法实务中,《立案调查通知书》公告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告日或者媒体报道日均可能被认定为揭露日。虚假陈述行为一旦被揭露,即向证券市场发出警示信号,投资人由此可以对所投资股票的价值作出重新判断,而股票价格将不可避免地因此受到影响,故在认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时,考量的因素包括该揭露行为是否为首次揭露、所揭露的内容是否全面、是否与受处罚的虚假陈述行为一致、该揭露行为是否对所涉股价产生影响等。若为媒体首次揭露,则还需对媒体的权威性及播报范围的广泛性进行审查;并且若上市公司作出澄清,则不宜再将媒体报道日认定为揭露日。

实务中,法院对揭露日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在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三峡新材)所涉案件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立案稽查通知书》公告日虽未明确三峡新材公司有年报财务造假行为,但之后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认定了三峡新材公司年报财务造假行为,该次立案稽查与最终认定的三峡新材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有直接关联,且在公告当日涉案股票价格脱离大盘指数发生大幅下跌,说明公告信息也引发了涉案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认为虚假陈述的揭露日为《立案稽查通知书》公告日。

在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涉案件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证监会作为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其立案调查的性质属于国家的一种行政监管措施,且其行政监管力度和行政监管手段都相当强烈。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只有在掌握较为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前提下,才能对涉嫌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者进行立案稽查。

因此,汉王科技公司于2011年12月23日发布的关于其收到证监会因其涉嫌虚假陈述而向其发出决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内容,对于所有投资者都应属于具有较强警示性的投资信息,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符合有关虚假陈述“揭露”之客观要求。从投资人理性的角度出发,当投资人获悉证监会的决定立案调查通知书内容时,应当预料到其中所涉汉王科技公司的行为可能被定性为虚假陈述,进而影响自身的投资决策,防范投资风险。故汉王科技公司2011年12月23日公告的内容符合虚假陈述足以满足“揭露”之本质要求。

在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协鑫集成)所涉案件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说明及整改报告的公告》不足以完整全面揭示系列虚假陈述行为,未能对投资者决策和涉诉股票市场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应作为涉诉虚假陈述揭露日。而《立案调查通知书》表明中国证监会是在上市公司自查整改后仍决定对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进行立案调查,已具备足够的警示强度以提醒投资者重新判断股票价值。且《立案调查通知书》公告后虽然涉诉股票停牌,但开盘之后股价出现了明显异常于大盘走势的下跌,应认定《立案调查通知书》公告之日为揭露日。

在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佛山照明)所涉案件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播放的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12年7月6日,佛山照明发布《关于收到广东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内容为佛山照明未披露年报及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法院认为,该公告系首次向投资者公布其因虚假陈述而受到行政监管措施,故该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在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创兴资源)所涉案件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揭露日须符合首次公开揭露这一要件外,还应当着重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揭露的内容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相一致;二是此揭露行为的力度应当足以引起市场内一般理性投资者的警示。《调查通知书》中仅提及创兴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但虚假陈述行为的实质内容完全没有涉及,未能反映出创兴公司被稽查的行为性质系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故该公告的发布并不符合揭露的内容应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相一致的要求,不应认定为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虚假陈述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并非只作用于本案当事人,故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应基于整个投资者全体采取统一的、客观的标准。2015年6月19日被告发布的公告系被告对中国证监会向其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进行完整披露,该披露的内容与中国证监会在其后认定被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可完全对应,鉴于此系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完整被披露,故应当认定该日作为本案虚假陈述的揭露日。

在吉林紫鑫*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紫鑫*业)所涉案件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根据各种具体情形判断媒体报道是否具有首次性和广泛性。2011年7月8日的相关媒体刊登的新闻报道并未全面揭露虚假陈述行为,且报道媒体不具权威性,紫鑫*业在此之后对网络不利报道发布了澄清公告;案涉股价并未受到2011年7月8日网络媒体报道的影响。而2011年8月16日晚《中国证券网》刊登的报道,内容详尽而且有记者实地踏查和亲自调研,经新华网转载后被大量传播,此后紫鑫*业的股价持续下跌,反映出虚假陈述被揭露后市场对于侵权行为的剧烈反应,故应当以2011年8月16日为揭露日。

在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宋都股份)所涉案件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京华时报》率先于2013年7月11日发表题为《国能集团四高管被罚市场禁入》的报道,并对国能集团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2007年年度报告、2008年年度报告存在隐瞒重大关联交易及虚假记载等多项违法违规事项进行揭露,故认定2013年7月11日为宋都公司虚假陈述的揭露日。

在广誉远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广誉远,原公司名称为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涉案件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2007年11月13日新浪财经发文,全面深刻地揭露了此前东盛科技的造假行为和事实,该文章在公开的网络上发表,已经对投资者起到了风险提示的作用,故认定为本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

依据《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基于更正日和揭露日的具体作用均为确定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确定投资损失额的计算时点,实践中对于更正日与揭露日存在一定程度的混用。

在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康达新材)所涉案件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公告的发布均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动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与被动的由他人“公开揭露”的情况不同;“更正”和“揭露”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没有不同之处,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无实质性影响。康达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这一行为,对股票价格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影响,由此可以认为,该行为对股票市场释放了足够的警示信号,应以《立案调查通知书》公告日作为更正日。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仅提及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具体的涉嫌违法内容并未完整、全面地披露,更未涉及虚假陈述行为;公告亦未提示投资者注意相关持股情况,投资者并不必然知晓涉讼虚假陈述事实的存在,涉讼股票的股价亦并未因此而产生波动,显然公告内容尚不足以引起投资者的充分注意,不应作为更正日。

更正日和揭露日的表现形式不同,但更正或揭露行为都视为向证券市场发出了警示,提醒投资者重新判断股票价值,故在更正日和揭露日均存在时,应当以较早的时点作为确定因果关系和损失计算时点。

此外,尽管《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更正的形式,即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依据《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原则,并根据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一种观点对更正形式的要求比较严格,除须满足在指定媒体披露及履行停牌手续的形式要求外,对于“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的形式和内容亦要求达到警示投资者的程度。在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五粮液)所涉案件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五粮液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三项违法事实的更正未履行停牌手续,不符合更正的形式要件,且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行更正、补充披露重大事件应以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在定期报告中形式夹带披露未达到准确、公平、及时披露信息的目的,不能给予投资者明确足够的投资警示,因此不予支持五粮液公司认定定期报告披露日为更正日的主张。

另一种观点则较为宽松,只要上市公司自行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公告和纠正,即认定为更正日。如在海南康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康芝*业)所涉案件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康芝*业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对其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事项及原因进行了说明和更正,足以使投资者判断出康芝*业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从而对证券市场发出警示信号。康芝*业公司发布该公告的行为是对虚假陈述的更正,因此,该公告的发布之日即2014年4月15日为本案虚假陈述更正日。

再如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上海三毛)所涉案件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亦将被告在2013年3月22日自行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作为认定更正日的依据。因其公告披露的事项与上海监管*在其后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其未予及时披露的事项具有高度对应性,公告中披露的相关内容已具备足够的警示强度以提醒投资者重新判断股票价值,同时公告行为对股票价格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影响。

依据《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系法律预设的证券市场消化虚假信息直至其不再具有不良影响的时间点。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2)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3)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4)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第(1)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实践中,揭露日或更正日认定后,基准日的认定几无争议。应予注意的是计算可流通部分股份时,被司法冻结的股票在冻结期间无法参与二级市场交易,故在计算基准日时不应计入“可流通部分”,由此使揭露日/更正日至基准日的期间被缩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涉案件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所涉案件均采此操作。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涉案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基准日通常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此处的概念为“成交量达到该股票可流通部分100%之日”而非“成交量达到该股票流通股股份的100%之日”,强调的是实际可流通股票的换手率达到100%,而司法冻结的股票无法在二级市场上交易,无法流通。因此,本院采纳被告关于的基准日和基准价格的主张。

首先,投资人所投资的产品不同,受虚假陈述行为影响的程度亦不相同,只有属于证券范围的产品才由《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调整。法院审理时,应当考虑原告所投资的产品是否属于证券范围。

其次,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及买入证券平均价是确定原告损失及因果关系的基础性问题,对赔偿范围产生重大影响。若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同时引起诸多虚假陈述案件,法院通常会综合案件整体情况,依法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及买入证券平均价。在个案中,法院应当对投资人是否在实施日后买入证券、是否在揭露日/更正日之后持有或卖出证券、平均卖出价格/基准价是否低于买入证券平均价依次进行审查。若在实施日之前买入证券,或者揭露日/更正日之前已全部卖出,或者平均卖出价格/基准价高于买入证券平均价,索赔条件即不满足。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借鉴了欺诈市场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该理论和原则是指,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欺诈的是整个证券市场;投资人因相信证券市场是真实的、证券价格是公正合理的而进行投资,因此其无须证明自己信赖了具体的欺诈行为才作出投资决定;只要证明其因所投资的证券价格受到欺诈行为影响而遭受损失,即可认定投资人的损失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采推定方式,原告只须证明其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买入证券、揭露日或更正日后卖出或仍持有证券而产生损失,法院即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第十九条赋予被告抗辩权,被告可举证证明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一,以否认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1)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卖出证券;

(2)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4)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尽管有上述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但已有少数案例对此进行突破,部分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对虚假陈述与投资决策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具体审查。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仅规定了诱多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并未涉及诱空型虚假陈述,但实务中已有法院对诱空型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进行判定。

被告可抗辩的情形中:第(1)(2)种情形的关键在于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的认定;第(3)(5)种情形仅适用于个别投资者,须结合具体案情认定;第(4)种情形中,系统风险系最常见的抗辩理由,且若获得法院支持,将使被告在与此次虚假陈述有关的所有民事赔偿案件中获得全部胜诉,是最具效果的抗辩,但系统风险的存在及其大小的认定本身较为复杂,《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又并未作出进一步规定,致使司法实务存在各种不同裁判。

此外,除系统风险之外,行业风险、企业经营风险、投资风险等是否属于导致损失的“其他因素”并无明确规定,故有必要从现有案例总结,并加以分析。

1.从因果关系切入,考察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理论,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可分为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两个层面,前者指虚假陈述行为是否足以对投资人产生错误引导,从而影响投资决策;后者指虚假陈述行为是否是导致投资人损失的直接原因。就交易因果关系这一层面,若虚假陈述并未影响投资决策,则虚假陈述与投资决策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因投资受到的损失不应由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

杨临萍法官在《商事审判若干问题》中明确指出,虚假承陈述案件要研究交易因果关系,“交易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影响了投资者的交易决定……是为了限制或减轻行为人责任的制度安排”,“侵权行为与投资者的交易决定没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

司法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均已在相关案例中审查交易因果关系,并且认定如虚假陈述行为未影响投资者的交易决定,则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林超英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东旭蓝天,原公司名称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涉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投资者的交易决定,必须是受到了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或者误导并错误交易才构成证券交易欺诈因果关系。……虚假陈述实施日甚至揭露日之后其(林超英)仍在进行买入卖出行为,应当认定其交易决定并未受本案诉争的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故不产生交易因果关系……林超英的投资损失和鸿基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并无因果关系。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国创)所涉案件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影响投资者作出股票投资决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仅是其中一种因素。国创能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时,原告买入该公司股票,在国创能源公司公告了未及时披露的信息后,原告仍然购买了该公司股票。因此国创能源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的行为客观上没有影响原告的投资决定,亦不会使其产生投资其股票的信赖利益。国创能源公司的行为并非采取浮夸、利好的方式公布信息,从而引诱投资人作出积极投资的决定,而是延迟披露重大信息。其延迟公告未及时披露所涉事件后,其股价小幅上涨,没有发生巨幅震荡。故国创能源公司虚假陈述与原告交易决定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中基,原公司名称为**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涉案件中,**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认为,原告在案涉股票巨亏的情况下,仍然买入该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完全系投资者个人意志,同时也说明该公司的企业经营状况并未影响投资者的选择。中基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足以对投资者交易产生错误引导,原告的投资交易损失并不是由中基公司发布虚减利润信息的行为所决定的,二者之间无交易因果关系。

因此,个案中,法院应当把握交易因果关系这一切入点,从投资人的投资行为、虚假陈述行为的内容及特征等角度进行分析,如投资人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前后、揭示前后均有交易,且虚假陈述行为实施后及揭示后,股价没有大幅变化的,可以认定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诱空型虚假陈述,根据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区分因果关系的存在情形

诱空型虚假陈述中,行为人披露虚假的利空消息,或者隐瞒真实的利多消息,或者推迟披露真实的利多消息,致使股票价格始终低于股票的真实价值,使持有该股票的投资人在股票价格向下运行或处于相对低位时卖出股票,在虚假陈述被揭露或者被更正后股票价格上涨,从而丧失本应获取的投资收益。

诱空型虚假陈述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就第一种情况,依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至十五条,投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以及此后所持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均应依法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基本上会导致被收购公司股票价格的确定性的上升。因此收购人为降低持有或收购成本,从而隐瞒或迟延披露其大额持股信息或增加持股信息。

就第二种情况,首先,公司进行合并或重大资产重组时,过早披露信息可能会使公司股价产生异常波动或者引发其他主体参与到合并或者重大资产重组中来,使结果产生不确定性,故出现隐瞒或迟延披露公司重组、合并等重大消息;当然,也可能是上市公司的相关人员通过隐瞒或者迟延信息披露,进行内幕交易,获得非法收益。其次,实施股权期权激励计划之前,亦可能出现隐瞒或推迟披露利好消息,从而得以确定相对较低的行权价格,降低行权成本。

目前,并无投资人在诱空型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取得胜诉。在认定因果关系的问题上,法院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观点。

一种裁判观点以诱空型虚假陈述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特点为基础,就诱空型虚假陈述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认定,并且确认,若投资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因低价卖出股票产生投资损失,则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应予赔偿;但若投资者的卖出股价高于揭露日后股票价格的,投资者并未遭受损失,不符合侵权赔偿要件。

在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涉案件中,被告京博公司为国通管业的股东,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包括:持有超过国通管业已发行股份的5%后,未依法报告或公告;虚假披露关于持有国通管业股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诱空型虚假陈述揭露后,如果投资者在揭露日之前因低价卖出股票产生投资损失,则虚假陈述行为人应予赔偿。在揭露日后国通管业股票的均价未高出揭露日前上诉人的卖出均价,上诉人未因揭露日前卖出该股票而遭受损失。

在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兆新股份,原公司名称为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涉案件中,被告未及时披露可能给其带来巨额利润的合同事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诱空型虚假陈述对市场的影响,以投资者买卖股票时是否有享受到本应享有的信息红利为界限,将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归纳为以下六种具体情形,且如果投资者的投资没有发生损失甚至有盈利,则不符合侵权赔偿的要件,无权要求行为人赔偿。裁判理由亦得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可:

诱空型虚假陈述与损害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六种情形

1.情形一

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前即持有、并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前卖出股票的投资者,其投资行为没有受到虚假陈述行为影响,即使有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前即持有、并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后、揭露日或更正日前卖出股票而发生亏损的投资者,因没有享受到本应享有的信息红利而受到利益损害,故该部分投资者的前述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前即持有、并在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或更正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因利好消息披露的时间点(虽然是迟延披露)处于其持股期间,其已经可以享受到消息红利,即使发生亏损,也失去了可以索赔的前提;

实施日后、揭露日或更正日前买入、又在该时段内卖出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虽然从买入时间上看,晚于应当披露的时间,但其损失亦由利好消息未能在其持股期间公布,系因虚假陈述行为人补救措施不及时所致,投资人亦没有享受到本应享有的信息红利而受到利益损害,故该部分投资人可以要求行为人赔偿;

股票是在实施日后、揭露日或更正日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或至基准日后或继续持有,因其已经享受到信息红利,即使发生亏损,也与该虚假陈述行为本身没有因果关系;

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后买入股票,因该虚假陈述行为已经为公众所知晓,投资者应该了解该揭示行为的警示和提醒作用,在此情况下其仍然作出投资决定,即使发生亏损,亦属于自身判断和决策的失误,与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其他裁判观点则并未专门考虑诱空型虚假陈述会使股价下行或处于相对低位,而是直接否认诱空型虚假陈述会引起投资损失,或者以虚假陈述实施日后和揭示日后股票价格与大盘走势基本一致为由,否认诱空型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中基,原公司名称为**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涉案件中,被告在年度财务报表中虚减利润,**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股票价格持续走低,但与大盘走势基本一致;虚减利润的年度报告不会诱导投资者买入公司股票;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股票价格基本平稳。故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东旭蓝天,原公司名称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涉案件中,被告将原属公司所有的法人股事项对外披露为“代他人持有、本公司不享有任何权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虚假陈述行为实施后和揭示日后的一段期间内,该股票价格与大盘及其他同类企业股票价格走势基本一致,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结合现行规定及上述案例,诱空型虚假陈述对市场的影响不同于诱多型虚假陈述,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不会直接适用仅调整诱多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而是结合虚假陈述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上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涉案件时采用的方法和归纳的情形可作为参考。

3.行业风险、投资风险、企业经营风险等因素对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因果关系的影响

在审查认定虚假陈述和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时,《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并未明确行业风险、投资风险、企业经营风险等因素对股价的影响是否属于应当考虑的范畴,司法实务对此问题亦未形成统一观点。

关于行业风险,在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勤上股份)所涉案件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行业风险并非对证券市场产生普遍影响的风险因素,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行业风险对其股价产生的影响,被告仅选取同行业十二支股票作为比较,无法反应整个行业股票价格走势,不能证实该段时间存在被告所谓的行业风险以及该风险对原告的损失存在多少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的损失受行业风险影响的主张。

关于投资风险,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均承认投资风险对投资损失产生影响,确定被告赔偿额时应予考量。如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岳阳兴长)所涉案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2009年2月4日在购买岳阳兴长股票时,股价正处于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