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9足金多少钱一克2021年价格表(999足金和925足金哪个贵?)

999足金和925足金哪个贵?

1、999足金更贵。

2、 925足金是含金量为92.5%的黄金,质地坚硬,999金是含金量为99.9%的纯金,质地柔软。其次,925金因为添加了其他贵金属的原因,硬度较高,999金是纯金,硬度较低。另外,925金的表面通常会标有925标识,999金的表面有999标识。所以含金量更高的肯定更贵。

3、能够决定黄金价格问题的主要因素是纯度,纯度越高的话,那么价格就会越高。按道理说足金的价格更贵,不过有的国际珠宝品牌的18k金依然是很贵的。足金是黄金的一种,所以无法比较黄金与足金价格的高低。

999足金现在多少钱一克

380元左右一克。1、999的足金回收,大概是380元左右一克。不过,黄金回收的价格,时间不同会有所浮动。一般拿着黄金饰品,到机构进行回收的话,机构方会先看饰品身上是否有标记。2、大部分黄金饰品,身上都会有千足金、万足金,或者999、9999之类的标记。这些标记就有判断饰品是否是真黄金的作用,找到标记之后就是称重,之后才是火烧判断真假。3、在用这个方法判断真假的时候,机构方通常会准备专门的耐火碗。将饰品放到碗中,然后进行火烧检验,碗就能又一个隔热防尘的效果。火烧完之后冷却,再次进行称重,基本上就是走完流程啦。二、2021年黄金预测多少钱一克可能600元左右一克。1、2020对很多黄金爱好者来说,是心潮起伏的一年,眼看着过去基本在300元左右浮动的黄金,一路涨到了500元左右。这也让很多人都对黄金投资有了兴趣,而在2021年,黄金价格是涨是跌呢?2、目前来看,2021年黄金价格走势,很可能是先涨后跌的模式,前期可能会涨到600元左右一克。但是,2020的黄金价格上涨,很大可能是疫情的影响,随着2021疫情形势逐渐好转,黄金价格也可能会回落。3、另外,疫情好转的话,国肯定会改变自己的货币政策,联储的货币政策不宽松了,市场上的流动性就会变少,由此投资黄金的需求可能也会降低了。

现在的999金多少钱一克?

千足金:420左右铂金:480左右。

今日999足金多少钱一克?2021年3月13日黄金价格

今日999足金多少钱一克?2021年3月13日今日999足金价格表查询最新999足金2021价目表,南方财富网小编为您提供最新999足金2021价目表相关资讯。今日黄金价格多少钱一克?2021年2月22日黄金价格查询一览表相信不少投资黄金的朋友都想知道今日黄金价格多少钱一克?本文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份2021年今日金价查询

添加到“我的小程序”

查看最新“中行外汇牌价”信息

每日最新

最新国内外汇金融信息

最新

最新国内外汇金融信息

99足金和999足金价值?

第一,它们的金含量不同。足金是金含量在99%的黄金,而足金999是金含量在99.9%的黄金。第二,它们的硬度和色泽也不同。足金999的色调更金黄,硬度也越软。足金则相对硬度高一些,但色泽没有足金999好。第三,它们的市场价格和价值也不同。相对来说足金999的黄金价格,价值更高一些。

第一,它们的金含量不同。足金是金含量在99%的黄金,我们也称之为纯金。而足金999的金含量是99.9%的黄金,我们也称之为千足金。因为它们的金含量不同,它们表现出来的色泽,光泽感和细腻无杂质的特性也不同。金含量越高,它的色泽也越金黄,光泽感也越高,细腻的手感,包括纯金无杂质的特点,也表现的更为纯粹。

第二,它们的色泽和硬度也不同。众所周知,黄金纯度越高,它的硬度也就越低,千足金是最软的。纯金次之。在色泽上,千足金色泽更金黄,纯金次之。但是无论是纯金还是千足金,它们的延展性都是最好的。这也是黄金的特性,良好的延展性,让黄金更容易造型和雕刻,也更容易设计出更为层次复杂的饰品来。

第三,它们的市场价值和价格也不同。千足金在市场上的价格还是要比纯金的价格更高一些的。毕竟它的纯度更高,金含量越高,也代表着它提纯的工艺也就越难,成本自然是增加的。在市场上,因为货币金本位的流通方式,让黄金一直是一种硬通货,它变现快,流通快,市场认可度高,重要的是它还具有一定的投资收藏价值,作为一种贵金属,市场受欢迎的程度还是很高的。

999足金现在多少钱一克?

999足金现在多少钱1g.根据黄金目前的金投行情,平均一克是393.30

999足金现斗法士香明果在多少钱一克?

526元一克拓展1、所谓999黄金,它有一定的物理性质。首先是光泽999,黄金是赤黄色的,橙色在95%以上,如果是正黄色。那么橙色就在80%左右,如果是青黄色,那么橙色就在70%左右,如果黄色略带灰色,那么就在50%左右。2、密度的话大概在19.32克每立方厘米,硬度与人类的指甲相近。3、999千足金是含金量千分数不小于999的黄金,是首饰成色命名中最高值。印记为千足金、999金、gold999或g999。在理论上100%的金才能称为24K金,但在现实中不可能有100%的黄金,所以中国规定:含量达到99.6%以上(含99.6%)的黄金才能称为24K金。所以999千足金也是24K金。4、于现在国际黄金的价格还是处于持续浮动,所以足金999价格每日均有浮动。5、交易所和市场上的首饰金价格是不同的,因为交易所的价格是纯金的,价格没有任何笑拿做的人工费,但是首饰需要收取一定的加工费。敏码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黄金首饰成色问题,国家标准有很明确的规定,即金店销售的每件黄金饰品必须挂牌标明其含金量和重量,含金量不少于99%叫做足金,用符号G或者AU表示,比如G99、AU99、G999、AU999等。足金回收价格一般会按照当日国际金价低十几元左碰衡右的价格来回收。

消费维权!四川、天津、河南、浙江、贵州、安徽、上海、青海等全国各地公布典型案例

2023年3月15日是第4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据悉,全国各省份及地区消协组织纷纷发布2022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医疗美容、老年消费、虚假欺诈等多个领域和热点,展现消费维权成效,彰显公平正义,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活力。同时,通过以案释法,推动消费者学法用法依法维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督促经营者尊法守法诚信经营,共同构建良好消费生态。

来一起看看,全国各地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四川省】

旅游出行发现旅行社没有相关资质,违规开设课外培训班卷款跑路、快件投递收取用户上门取件费……3月15日,在成都举行的“保护消费权益提振消费信心”新闻通报会上,四川省消委执行副主任、省市场监管局安全总监余德仲发布了四川省2022年度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并通报处理结果。

案例一:成都市金牛区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经查:该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抖音平台招徕旅游者,并为招徕的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至案发近两年内共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18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12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责令该公司改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并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责任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经协调,该公司对投诉人任某退费7825元。

案例二:成都市双流区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案

2021年11月,90余位家长投诉举报称某教培机构跑路,卷走家长近百万学费。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后,前往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已关门停业,同时还存在无证办学的行为。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该教培机构自2021年3月开始,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面向3岁至8岁的学生开展英语戏剧表演、创意绘画、乐高等艺术类培训活动。期间共招收107位学员,通过预收资金方式收取学费1092864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2022年3月24日,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该机构退还学费,并处以罚款3278592元。

案例三:乐山市峨边县五渡镇、平等乡部分快递企业网点违反快递服务标准案

2022年11月14日,乐山市邮政管理局接到举报人反映,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平等乡有快递企业网点违规收费。经核查发现峨边县五渡镇、平等乡四个快递品牌企业网点未按照《快递服务》(GB/T27917.2-2011)标准提供快件投递服务,涉嫌违反《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乐山市邮政管理局决定对上述网点所属的四家快递企业分别立案调查。

经查,峨边县五渡镇、平等乡四个快递品牌企业网点未按照《快递服务》(GB/T27917.2-2011)标准提供快件投递服务,并以3元/件收取用户上门取件费。四个快递品牌在五渡镇、平等乡每日到件量共约110件左右。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乐山市邮政管理局责令四家快递企业改正,分别处罚款1.5万元。

案例四:遂宁市开发区某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1年9月28日,接群众举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遂宁市开发区某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内的会议室有一名讲师正手握话筒向约50名老年人开展有关灵芝健康知识讲座,背后电脑投影播放PPT文件中,对灵芝描述含有“预防肿瘤、对肿瘤放化疗增效减毒”等文字。其行为涉嫌虚假宣传,遂即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9月28日,当事人以四川某电视台栏目组观众服务中心的名义,每天邀请50余名老年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开展会议销售活动。在活动现场,当事人工作人员向老年消费者宣传“破壁灵芝孢子粉灵芝胶囊”具有“可以治疗糖尿病、心梗、脑梗、防癌、治癌……”等疗效。在现场播放的《现用11》MP4文件中,将工作人员介绍为“观众服务中心主任”;播放的《5灵芝PPT》PPT文件中,宣传“破壁灵芝孢子粉灵芝胶囊”具有“1.抗肿瘤作用…2.预防肿瘤…3.增强人体免疫力…4.护肝解毒,预防肝炎和脂肪肝…”等疗效。经向四川某电视台媒体中心函询,该栏目没有设置观众服务中心;同时,当事人不能提供其所售商品具有治疗、预防等功效的相关依据。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2022年3月21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0元。

案例五: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某诊所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11月19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XX中医诊所宣称可以完全治愈癌症,涉嫌虚假宣传”。根据举报线索,该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下街“XX诊所”病人接待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玻璃大门上张贴的内容和内部放置的宣传单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该局于2021年12月30日对XX诊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病人接待场所大门左侧张贴有“收费低于国内外,疗效超前全世界”等内容。大门右侧张贴有“一、中医治好晚癌;二、中医治好疑难病;三、中医治好疫病”等内容。正对大门处有立于地上的招牌,招牌左侧有“早已攻克了癌症的中国医案”、右侧有“治愈晚期癌症可签约有证书”,中间下部有“中医完全治好晚癌、中医治好疑难杂病”等内容,广告内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00000元。

案例六:泸州市合江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收取垃圾处理费、电梯能耗费等费用案

合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合江县XX小区业主投诉,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违规收取垃圾处理费、电梯能耗费、装修管理费等费用,要求该物业管理公司予以退还。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合江县市场监管局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负责该小区前期物业期间,违规收取了该小区3000余名业主的垃圾处理费、电梯能耗费等费用共计约130余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2022年1月28日,合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合市监责退〔2022〕01号),依法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违规收取的电梯能耗费578500元、装修垃圾处理费723300.70元,共计1301800.70元退还给该小区业主。并依据国务院令第585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20720.28元(大写伍拾贰万零柒佰贰拾元零贰角捌分)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眉山市彭山区某家具销售部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该家具销售部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2022年3月28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家具销售部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成都市武侯区某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在“春雷行动2022”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标示的医美项目价格涉嫌存在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误导性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门店收费价目表上,“耳软骨综合隆鼻5项”项目同时标示为33800元和“耳软骨综合隆鼻5项(特价)29600元”;“定制综合美鼻7项(院长定制)”同时标示为100000元和“院长定制美鼻7项(特价)”特价49800元。在同一经营场所对同一服务项目同时采用不同的名称、价格进行标示,标价内容不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构成“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该公司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的“耳软骨综合隆鼻”项目标示的门市价33800元、“院长定制美鼻【肋软骨鼻综合】”项目标示的门市价100000元,均无真实销售,无成交记录,也无法提供真实、明确的市场价比较来源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构成误导性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4月12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整改,予以警告,处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达州市开江县某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案

2022年1月5日,根据四川省“春雷行动2022”专项执法工作安排,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乡镇两家燃气具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两家燃气具经营部销售的标识为“OPAICN”等名称的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产品标识不完整,涉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已另案处理)。经现场核实,上述燃气灶均来源于本案当事人。该局经明查暗访后会同公安民警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库房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待售的各种燃气灶共计49个规格1012台(含部分无产品名称,无厂名厂址等标志内容的燃气灶)。经抽样检验,涉案燃气灶仅有61台检验合格,951台热负荷、熄火保护装置和标志项目不符合GB16410《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涉案燃气灶系当事人从广东沿海一带无名生产厂家购进,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无法提供涉案燃气灶的购进和销售票据、记录台帐、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供货方的经营资质等材料,无法说明合法来源,违法所得无法查证。除检验合格的61台燃气灶外,涉案燃气灶951台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值人民币128115元。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燃气灶951台;2、罚款384345元;3、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因当事人经营伪劣产品,数额较大,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案于2022年3月15日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案后已立案侦查。

案例十:达州市开江县某殡仪服务站涉嫌重复收费案

2022年1月7日,根据“春雷行动2022”工作安排,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殡仪馆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相关殡仪服务收费标准文件进行收费,而是自定标准以白天700元/具、夜间960元/具的“一口价”对其遗体接运项目进行收费,同时将遗体接运中包含的抬尸费另算为延伸服务费,涉嫌存在重复收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开江县市场监督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从事遗体接运过程中,未按照《关于我县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按往返实际公里数计算价格,自定标准以白天700元/具、夜间960元/具的“一口价”对其遗体接运项目进行收费。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一)殡葬服务应区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之规定,抬尸费用应包含在遗体接运费内,当事人却将抬尸费用制定为延伸服务,以“上、下尸体每次”(230元/次-330元/次)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属重复收费行为。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有关帐目等材料,违法所得无法查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成渝地区】

3月13日上午,四川省消委、重庆市消委会在成都市联合发布十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消费维权协作典型案例,案例主要涉及老年旅游、涉农消费、二手车买卖、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等广大消费者最关心的领域。

案例一:老人参加九寨沟旅游去世,旅行社被判赔偿19万余元

2021年6月20日,罗某、邓某等4人报名参加四川九寨沟旅游活动,并向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简称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交纳了旅游款1490元。报名后,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委托四川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四川假日公司)对罗某等游客进行具体的服务,包括吃、住、行、导游等具体事务。当年6月30日,罗某一行人进入九寨沟景区游玩,7月1日罗某突发急性高原反应,脑缺血缺氧,因高山病救治无效死亡。罗某事发时69岁,患有严重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罗某的亲属邓某等3人将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四川假日公司诉至璧山区人民法院(简称璧山法院),请求判决赔偿罗某身故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50214元。

璧山法院判决书显示,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没有告知罗某存在的基础疾病和高海拔地区的旅游风险,因此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对罗某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璧山法院认定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按照4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邓某等3人经济损失共计199354.53元。

案例二:买辆事故二手车,二手车公司全额退款

2015年4月5日,重庆的消费者雷某与成都某二手车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协议》,购买一辆奥迪Q7品牌轿车,成交总额56.8万元。雷某当天支付全款提车,并于2015年6月15日过户登记。2017年12月,雷某到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准备用该车置换一台宝马轿车,经查询,该车于2014年9月7日发生过交通事故。雷某表示,二手车公司出售车辆,没有告诉他这是事故车,已构成欺诈,于是他向法院起诉,要求二手车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购车款并三倍赔偿损失。

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雷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二手车公司不构成欺诈,但是二手车公司没有按规定告知车辆事故信息,侵犯了雷某的知情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二手车公司向雷某支付车款及损失金额共计56.8万元。

案例三:销售假酒,法院判决经营者2年内参加4次公益活动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云阳县幸福园副食店先后多次向云阳县、巴中市等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共计41601.1元。2021年8月27日,该副食店经营者胡某兵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胡某销售假酒的行为,侵犯了川渝两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5月11日,市消委会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重庆二中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10月18日,重庆二中法院经开庭审理,当庭判决被告胡某公开赔礼道歉,并在2年内参加4次消费领域公益活动,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万元。

案例四:非法添加、销售西药成分的保健食品,已构成刑事犯罪

四川的刘某向渝中区万鑫药房经营保健食品药品的王某,销售非法添加含有二甲双胍、格列本脲等西药成分的保健食品胶囊。截至2021年1月22日,刘某购进盐酸二甲双胍、格列本脲等原料并加工成胶囊,先后7次向王某销售价值为92400元的保健食品胶囊。因案涉店铺经营商构成刑事犯罪,案涉店铺已停止营业。

案例五:川渝两地销售假冒汽车配件,涉案金额5500万余元

2021年4月,渝中区某汽修厂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成都两家汽车配件公司购买了某知名品牌大灯、中网等汽车配件,收货后发现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随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重庆警方联合成都警方,经查,以言某锋、俞某涛为首的两个犯罪团伙分别自2018年1月、2019年1月起,从江苏常州、丹阳等地购进假冒某品牌汽车配件,以成都“鑫光源”“鑫飞达”汽车配件公司名义将假冒汽车零配件销售至四川、重庆、贵州、西藏等地。两地警方一举打掉该两个犯罪团伙。据统计,此次行动共计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捣毁“黑窝点”3处,现场查获假冒某品牌大灯、保险杠等68种型号汽车配件2700余套,货值金额374万余元,涉案金额5500万余元。

案例六:以母猪肉和瘦猪肉假冒牛肉销售被查处

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铜梁区黄某、郑某洪、张某斌等人在重庆和四川多地进购母猪肉和瘦猪肉,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通过涂抹牛血方式假冒牛肉,销往重庆多个区及四川多个地市,累计销售假冒牛肉20余万斤,涉案金额600余万元。2023年2月17日,剑阁县人民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七:擅自使用近似商标,消费者分不清“有友”还是“凤业”

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介绍,重庆恒硕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恒硕食品公司)于2017年底设计制作“凤业”牌泡鸡爪包装袋图稿,2018年7月获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2019年下半年开始对外销售,产品主要流向四川达州、巴中等地。

经产品比对和消费者走访,恒硕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凤业”牌泡鸡爪产品,和“有友”牌泡凤爪产品外包装颜色、形状图案、商品名称等标识多处近似,很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2020年9月4日,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恒硕食品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近似的标识行为,没收“凤业”牌泡鸡爪产品2197袋及外包装袋15000个,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成都金星啤酒冒充百威啤酒被查处

2022年7月13日,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成都市金星啤酒有限公司的库房内,存放有瓶身带百威啤酒注册商标浮雕图案的啤酒336瓶。经过调查,发现涉案啤酒是重庆某经销商提供的空瓶和标贴,由当事人代加工灌装并收取加工费用。川渝两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会商研判、线索移送、联动执法等一系列密切协作,累计查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11.58万瓶,实现了对违法行为从生产到销售的全链条打击。

温江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啤酒336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重庆巴南区局依法责令重庆某经销商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啤酒32瓶、没收违法所得4580元、罚款5.3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米粉机做不出“合格”红薯粉,川渝消委会联合维权

2022年7月,四川巴中农民肖某来到江北区的广州某食品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购买了一台SZ-60不锈钢米粉机,用于加工红薯粉。肖某表示,商家在宣传广告里明确承诺手把手培训食品的制作工艺、免费提供工艺配方等。该公司技术人员上门调试,演示了机器的操作过程。技术人员走后,肖某用这台米粉机怎么也不能做出“合格”的红薯粉。因对该机的出粉效果不满意,在随后的3个月,肖某不断联系该公司销售人员,要求重新派人指导,但均被拒绝。接到肖某投诉后,川渝两地消委会联合组织协调,双方达成协议:商家扣除包装费、运费、上门调试费共计3000元,将剩余购机款11069.22元退还消费者肖某。

案例十:“缺斤少两”引发群体投诉,川渝携手维权

2022年6月12日晚上9时许,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简称前锋区消委)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前锋区“渝太太”零食店(简称零食店)销售商品缺斤少两,欺骗消费者。据了解,“渝太太”零食店总部位于渝北区,连锁店遍布川渝两地,在广安市共开设分店14家。

经查明,6月12日,营业员在收银过程中,为消除编号“21101”台秤因秤盘不平发出的报警音,下意识按了“归零”键,使这台秤在空秤状态下,屏幕显示为0.224千克。当日该台秤共252次计量商品,涉及96笔订单,零食店累计多收取货款1422.7元。2022年6月15日,前锋区消委组织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分局、消费者代表、零食店总部及前锋区分店召开了情况通报会,零食店现场向消费者道歉、退款,并给予同等金额的代金券作为补偿。

【广东省】

借口疫情属“不可抗力”,延期交车还加价;宣称翡翠是定制商品不退货……3月13日,广东省消委会举行发布会,对外发布2022年广东十大消维权案例。同时,组织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对“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进行点评,作出消费提醒,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普法宣传作用。

案例一:延期交车还加价侵害权益损形象

由于2022年佛山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截止时间为4月30日,南海区里水镇某新能源汽车经营者在2022年第一季度迎来了大量订单。3月,该车生产所在地暴发疫情,导致厂家的交付能力直线下降,消费者提车时间被无限期延后,经营者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并提出如消费者不想影响后续汽车补贴领取,可加价优先提车。

消费者无奈之下,纷纷向佛山市南海区消委会求助,相关投诉激增至42单。对此,南海区消委会工作人员结合经营者实际交付能力、违约责任以及汽车补贴标准等,积极与经营者、消费者沟通协商。在工作人员的多番努力下,最终35位消费者在经营者确保交付时间不影响补贴领取的情况下选择继续等待原价提车,4位消费者选择直接退款,一宗群体性消费纠纷成功得到化解。

案例二:美容店偷换产品致伤害消委会助力维权获赔偿

案例三:违规收取水表费合力监督解民忧

2022年11月至12月,云浮市罗定市消保中心陆续收到钟先生等53位消费者的投诉,反映所购商品房的开发商存在乱收费现象。据调查,双方所签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通水、通电、通气等配套设施齐全的交付条件,但在办理收楼时,开发商却额外收取每户业主780元的水表费。在确认开发商的违规行为后,罗定市消保中心会同罗定市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股多次约谈开发商,最终协调双方达成一致,开发商承诺后续将收取的水表费全部退还消费者或抵缴物业管理费。

案例四:主播诱导打赏数万家长难以追回全款

2022年3月亓先生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称某平台主播通过私聊的形式诱导其10岁的孩子多刷礼物,且承诺刷完后可以退款。两天的时间,孩子共被诱导充值47804元为主播刷礼物,经沟通,平台只答应退回一部分金额。接诉后,省消委会立即展开调查调解,从法理、情理两方面与平台工作人员反复沟通,最终平台退还36000元。

案例五:老人集体旅游遇纠纷诉调对接有效化矛盾

2021年底,17名退休老人组成的“老年旅行团”在新疆旅行期间,旅行社因疫情提出修改部分行程安排,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只得中途折返。老人们后续向旅行社要求补偿遭拒,遂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妥善处理纠纷,江海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依托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将该案移送江门市、江海区两级消委会。在两级消委会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经营者向17位老人作出2万多元的经济补偿,成功化解了矛盾。

案例六:违约交房惹人烦多年纠纷一朝解

2016年8月,徐女士与汕尾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并支付10万元定金,约定10天后支付首付并办理银行按揭,同年12月交房。但房地产公司一直未能如约履行义务,导致徐女士等候数年。直至2020年底,双方才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重新约定2021年12月底交房,并陆续完成首付款支付和按揭手续。2022年初,房地产公司仍未能如期交房,徐女士便提出退房退款要求,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向汕尾市消委会投诉。接诉后,汕尾市消委会联合多个行政部门约谈该公司负责人,经多次沟通协调,该公司最终全额退回徐女士首付款。

案例七:理发师未经许可发视频消费者肖像权益受侵害

王女士于2022年4月在湛江经开区某理发店美发,期间发现理发师未经其同意拍摄视频,立即进行了制止。次日,王女士去修复头发,该理发师又趁其不注意拍摄视频并发到朋友圈、短视频平台。王女士发现后即刻要求其停止发布并删除已发视频,然而理发师只删除了朋友圈的相关视频。协商未果,王女士便向湛江市消委会求助。经调查,理发店经营者承认了王女士所述事实,但仍辩称视频没有故意丑化消费者形象,恶意损害对方名誉,只是为了宣传和推介理发店服务项目。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解释,经营者最终意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主动删除了各个平台上所有视频并向王女士道歉。

案例八:直播购物不退货商品定制是托辞

案例九:无故多出4张卡信息泄露维权难

案例十:处理纠纷要依法人格尊严不容践踏

消费者黄女士于2022年10月到某超市购物,由于商品被包遮挡,导致遗漏一件商品未付款。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随即以偷盗商品为由将黄女士带到超市办公室,勒令其赔偿1000元。当时黄女士孤身一人,非常害怕,被迫支付了1000元。过后,黄女士向广州市番禺区消委会投诉该超市随意将其带入办公室调查,在没有依据的情况对其冠以偷盗罪名并毫无根据地提出高额赔偿要求,侵犯其人格尊严。消委会介入调查后,超市方承认了相关事实,在调解员的批评教育下退回了1000元,并作道歉。

【天津市】

“3·15”为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在2022年全市消协系统受理的投诉案件中甄选出10个维权典型案例对外发布,供消费者借鉴。

案例一:订车两年仍未交车“金迪公司”退赔14万

河南省消费者张先生2020年11月在天津金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迪公司”)订购了一辆平行进口汽车,支付定金11万元签订《购车合同》,约定2021年6月份提车。后因“金迪公司”原因,张先生一直未能如约提车。2022年2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张先生专程从河南赶至天津,向滨海新区保税区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滨海新区保税区消协受理了张先生投诉。考虑到疫情情况,为最大限度减少张先生的滞留时间,保税区消协在组织专题后,第二天便组织当面调解,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疑问进行解答。经调解,经营者对自己的违约责任有了正确认知,张先生也表示可以体谅经营者的客观困难。双方协商一致,“金迪公司”于2月24日前退还定金11万元,赔偿往返交通费等3万元,共计退还张先生14万元。

案例二:酒味不正涉嫌欺诈“永强发”退一赔三

2022年1月,消费者王先生在河北区兴耀市场天津市永强发烟酒店购买国窖1573(52度)白酒1箱,货值人民币5420元。王先生饮用了其中两瓶,感觉与自己喝过的同品类酒口味不同。王先生2022年5月投诉到河北区消协,诉求退货退款并赔偿。

河北区消协受理该投诉。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5月6日,区消协组织双方进行当面调解。针对购买物品金额、质量以及食用方式以及退赔金额等争议焦点问题,区消协从前期调查和相关法律法规角度为双方进行了普法教育和分析,就不同观点阐述了理由和根据。经过长达三个小时调解,永强发烟酒店承认所售国窖1573(52度)白酒存在问题,双方达成协议,王先生退回所购剩余货物,永强发烟酒按“退一赔三”标准现场退赔人民币2万余元。

案例三:地板存在虫蛀现象“大自然”退换并补偿

消费者彭女士2021年10月在居然之家珠江友谊店购买“大自然”实木地板,铺装后发现地板存在虫蛀现象,且越来越严重。彭女士与商家协商未果,2022年10月投诉至河西区消费者协会。河西区消协受理该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调解。“大自然”地板经营者表示,售后人员上门查看过地板虫蛀现象,因该款地板已经没货无法更换,解决方案是退货换新,但总部尚未审批同意。区消协向其宣讲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建议其换位思考,为消费者尽快解决问题,并给予适当补偿。经调解,“大自然”地板约定上门拆除原地板,消费者到店选择新地板给予7500元优惠,彭女士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四:集成灶灶头异响原因不好判定“火星人”无法自证清白同意退货

2022年9月,消费者李女士在津南区辛庄镇月星家居商场“火星人”厨具经营店(以下简称“火星人”)购买了一套蒸烤一体集成灶,花费8000余元。10月,李女士发现集成灶在运行喷火时灶头有异响。李女士不敢使用该产品,联系“火星人”上门检查2次、维修1次,但灶头异响的问题仍然存在。2022年11月1日,李女士投诉到津南区消费者协会,诉求为维修好或换货。

津南区消协受理消费者李女士的投诉后,查验了发票凭证等相关材料。调查中,“火星人”表示燃气质量问题也可引起灶头异响,但没有拿出证据。区消协向“火星人”讲解了“举证责任倒置”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进行了耐心细致沟通。经调解,“火星人”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李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五:“特价”不等于“处理”“万客隆”必须“三包”

消费者谢先生在滨海新区万客隆服饰广场购买了一双休闲鞋,穿了不到一个月时间,鞋子便出现断底开胶损坏严重的情况。谢先生找到商家协商退货,商家以该鞋为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为由拒绝。谢先生不认可,2022年1月15日投诉到消费者协会塘沽所分会。

消协受理了谢先生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万客隆服饰广场表示该款鞋品属于特价商品,在购买时已声明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服务,只能付费维修。消协讲明商品“三包”有关规定,强调对于特价商品,经营者应当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约定。如果商家销售的是“处理品”则必须在鞋类商品显著位置和购货凭证、信誉卡上向消费者明示,否则经营者亦应承担“三包”责任。经调解,万客隆服饰广场同意等价调换一双新鞋,谢先生表示满意。

案例六:未有效告知美发价格需办卡“艺造亭”理发店退还余额

2022年10月16日,消费者小安到东丽区“艺造亭”理发店烫染头发,发型师告知其选择服务的价格为680元。但是当烫染完成后,结账时被告知680元为会员价格,小安不是会员,不能享受该价格。小安只好又充值1500元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后予以付费。回家后,小安家人认为该美发店存在欺骗诱导行为,要求按照开始约定好的价格680元结账并且退还充值卡内余额。理发店称美发师开始时已经告知680元为会员价格,不同意退卡退款。小安及家人投诉到东丽区消费者协会。

东丽区消协受理了该投诉。区消协立即进行调查调解,“艺造亭”理发店称经询问美发师,事前已经告知680元为会员价,小安同意后才为其烫染头发,并不存在欺骗行为。小安坚持称美发师没有说明会员才享受680元价格事宜。区消协讲解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和经营者应尽的告知义务,同时强调消费者小安为17岁的高中学生,为未成年人,应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的保护。经调解,“艺造亭”理发店退还卡内余额。

案例七:老年人游泳健身有限制“艾克仕”退卡退款

消费者任先生2022年8月在天津市奥园体育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艾克仕国际健身奥园店,以下简称“艾克仕”)办理了游泳卡。游泳几次后,“艾克仕”以任先生签订合同时未出示身份证为由,要求查验身份证,查验后发现任先生实际年龄73周岁,于是以超过68周岁为由拒绝任先生继续使用游泳卡。任先生不认可,2022年8月22日投诉到北辰区消费者协会。

北辰区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艾克仕”称为了老年人的安全问题,公司谢绝超过68周岁游泳者进店健身,任先生在签订合同办卡时未携带身份证。后考虑其年龄偏大,查验任先生身份证发现与办卡合同中的年龄不符,“艾克仕”以公司规定为由与任先生终止合同。任先生确认签合同手写身份证号码时误写一位,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艾克仕”办理退卡并全额退款。

案例八:主播承诺定制戒指可退“抖音”直播间应该践诺

消费者赵女士在抖音网络直播平台通过主播介绍看中一款戒指,主播承诺订购后可七天无理由退货,赵女士测量指圈号码后下单付费8900元订购该款戒指。收到戒指后赵女士不太喜欢了,当天提出退货申请。销售方表示该戒指是按照消费者尺寸定制的商品,不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且在商品销售页面里有明显标注“该商品为定制商品不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赵女士不认可,2022年8月26日投诉到静海区消费者协会。

抖音网络直播平台注册地不在天津,按照属地原则无法受理此投诉,但区消协想方设法为赵女士出谋划策。在仔细分析相关情况后,认定直播间主播口头承诺与商品销售页面声明不一致。在区消协的指导下,赵女士找到当天该商品直播间主播承诺可以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视频、音频、截图等证据资料,随即联系销售方。经沟通,销售方退货退款。

案例九:黄金饰品回收乱象颇多“合福珠宝”退款返还原饰品

2022年8月26日,静海区消费者陈先生带着自己的老黄金饰品来到静海区合福珠宝欲以旧换新,经过商家“纯度鉴定”和一系列公式算法的操作后,原克重19.28克的老黄金只相当于15.03克的黄金,且回收价也比实时的国际金价低了不少,算下来要换看中的那款14克的黄金项链还需要添280元才能换购。换购后,陈先生越想越不满意,拿着新换购的黄金项链来到静海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区消协受理投诉后,当场查看消费者提供的票据,了解投诉事实。区消协向黄金行业企业、相关行政部门、发行金银制品的银行和回收鉴定机构进行了调查,随后就“无鉴定资格证的鉴定人员不具备权威身份、没有专业鉴定仪器无法鉴定折旧率以及折旧后剩余的纯金按照旧黄金价格计算、烧化黄金是否存在强制交易行为”等问题与该金店进行沟通,并宣讲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等法律规定。经调解,合福珠宝办理退货退款,退还原旧黄金,陈先生表示满意。

案例十:衣物洗出破洞且染色“鑫利”干洗店须赔偿

2022年3月29日,消费者杨女士到宝坻区鑫利干洗店送洗一件上衣,原购买价格1700元。4月4日取衣服后,发现被洗衣服有多处破洞且被染色。鑫利干洗店同意给予修理并赔偿300元,杨女士认为被损衣服价值较高,对赔偿额不认可。4月6日,杨女士投诉到宝坻区消费者协会,诉求赔偿800元。

宝坻区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联系鑫利干洗店,确认杨女士所诉情况基本属实。双方争议焦点是赔偿金额的确定,区消协悉心进行法律法规的宣讲,指出鑫利干洗店造成衣物损坏,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赔偿损失。结合衣物穿着情况和已购时间等因素,经调解,鑫利干洗店赔偿现金600元,消费者表示认可。

【河南省】

3月2日,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公开发布2022年度该省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所选取的10起案例,大多是消费者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同时,通过对案件的妥善处理,使矛盾及时得到化解。

案例1“四舍五入”是“不当得利”

2022年9月,消费者姚老先生在洛阳某超市购买蔬菜,使用现金结账,超市收银员按照四舍五入的计价方式,多收其两分钱。老先生对此提出异议,但超市工作人员告知超市收银系统如此设置,老先生认为不合理,遂投诉至洛阳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事项后,洛阳市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了解情况,向超市指出其“四舍五入”计费是一种侵权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通过这种计费而多收的钱款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经过沟通调解,超市负责人愿意退回多收的费用,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案例2新买农机不能用必须更换

2022年5月,济源市梨林镇村农户李先生以15.7万元的价格在济源市众鑫农机公司购买1台郑州中联农机收获公司生产的收获收割机。在当年夏收第一个作业季使用中,发动机、卸粮筒、油管等部件频繁出现机械故障,随后与销售商众鑫公司联系,销售商让消费者与生产厂家联系维修,但厂家维修人员经过10多次维修,问题仍未解决,无法正常使用,致使个人利益受到损失。农户认为此款农机是新产品,怀疑存在设计缺陷、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在与厂家和销售商协商赔偿和维修出现分歧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到济源市消保委进行投诉,要求退还购车款15.7万元,并赔偿损失6.5万元。济源市消协在接投诉后,经核实李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组织农户、经销商、生产厂家进行调解。最终达成更换农机发动机,其他零部件进行更换升级,农机延保1年的处理方案,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3理财产品变保险得退全款

2021年12月,老年消费者王老太到新乡市消协投诉称,2022年1月,她在某银行咨询理财产品时,理财经理向她推销了一项业务,称“只要将钱存满5年,就能得到比普通存款利息高很多的分红”。王老太办完后才知道存款变成了某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她随后与银行交涉,工作人员以她已签字同意和到期分红比利息高得多为由劝说,消费者无奈只好同意。12月初,王老太急需用钱到银行取款,工作人员称提前取款需要扣除1万多元,王老太不同意,要求全额退款。接到投诉后,新乡市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向消费者了解具体情况和诉求,并联系保险公司开展消费调解工作,耐心地向商家讲解《消法》的相关规定。在消协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下,保险公司同意全额退款两万元。

案例4开发商捆绑交房属侵权行为

消费者李先生于2022年10月13日来到开封市消协,反映其2017年购买的房子现在临近交房,但开发商突然要求必须购买15万元的车位才能给钥匙,消费者遂来到开封市消协寻求帮助。开封市消协受理投诉后,经与负责人多次沟通,讲明了其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人表示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并承诺无条件交房,消费者表示十分满意,并向开封市消协赠送一面锦旗。

案例5退还学费必须按合同规定

2022年10月17日,消费者卢女士因中公教育未按合同期限退还所缴纳学费2.08万元,来到开封市消协投诉,请求帮忙退款。开封市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与中公教育负责人联系了解情况,负责人称因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确实没有及时退还学费,并表示可以分期退还消费者学费。经工作人员调解,负责人表示愿意为消费者向公司申请全额退款,11月10日消费者收到全额退款2.08万元,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6柜台方跑路商场担责任

2022年7月26日,消费者赵先生到焦作市消协投诉,称自己于2022年5月在市区某商场娃娃城充值200元为孩子办理预付卡(此卡可优惠),7月份带孩子去玩时发现商场娃娃城停业,便找商场负责人协商,多次与商场协商无果后,投诉到焦作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焦作市消协工作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了解,经核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将双方约到一起,根据《消法》“经营者的义务”等条款为依据进行调解。经现场调解,商场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退还了消费者剩余的款项,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7预付款项难索回消协律师齐上阵

消费者董先生来到鹤壁市消协投诉称:其于去年7月预付给鹤壁鼎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2000元货款,该公司承诺当年10月份动工,但一年多以来迟迟不见动静,后来发现公司换人了,想退款也找不到人。无奈,董先生向该市消协寻求帮助。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把钱款交付给公司,公司应该履约。通过多次与该公司交涉,最终达成协议,该公司承诺会分两次退还给董先生12000元。但至协议退款最后期限,经营方依然未按协议约定履行退款。该市消协积极联系消费维权公益律师,无偿帮助董先生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8电动自行车频繁出故障得换新

2022年11月9日,三门峡市义马市消协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其在义马市新日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3900元的电动自行车,仅使用几天,就频繁出现断电故障,并多次找经营者维修。消费者质疑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经营者却以电动自行车已维修过多次,况且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无法证明属于质量问题为由,坚决不同意退货。无奈之下,消费者向义马市消协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接到投诉后,义马市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对投诉事项进行当面核实,并组织消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更换新电动自行车。

案例9少女美容背重债美容院得担责

接到投诉后,濮阳市消协当天向某医疗美容机构发出投诉调查函,并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咨询和调查。经过核实,这家医疗美容机构各种手续齐全,从业人员也具备相应的资质。尽管进行整容手术的各种法律文书都经过小雨本人的签字确认,但濮阳市消协认为,这家医疗美容机构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小雨进行整容手术,且在小雨明确表示不同意贷款的情况下仍然为小雨代办分期贷款,这一系列行为,明显违背了《消法》有关规定,具有欺诈和强制消费的性质。濮阳消协先后3次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1.取消小雨的分期贷款合同,违约责任由该医疗美容机构承担;2.医疗美容机构减免小雨整容手术费11800元,小雨支付某医疗美容机构手术费18000元;3.术后如消费者对手术效果不满意或出现不适,由医疗美容机构免费予以修复治疗。

案例10费用无端“飙升”燃气负全责

2022年7月29日,家住信阳市羊山新区红盾小区的业主代表来到信阳市消协投诉,称7月26日小区业主群中有消息说,7月份小区燃气费用“飙升”,费用让人无法接受,后来大家通过查询得知,每户的情况不同,少则二三百元,多则上千元。业主代表称家庭用气主要是烧水、炒菜和冬季采暖,况且在正常月份家庭用气量也就是10立方米上下,不会突然超出这么多费用。无奈之下,小区业主代表投诉到信阳市消协,要求燃气公司赔礼道歉,重新核对用气量,退还多收金额。

信阳市消协随即联系并要求燃气公司主要负责人妥善处理,及时告知处理结果。后经燃气公司调查反馈:羊山新区红盾小区的燃气高额收费系小区抄表员未按燃气表用气量收费所致。经公司研究决定,解除与负责该小区抄表员的劳务关系;清退该小区7月份的用气金额;为避免后续纠纷产生,在8月份统一为该小区更换智能燃气计量设施,收费时间从9月份开始计算。同时,燃气公司派专人到小区向每户居民做解释工作,赠送小礼品以表歉意,获得小区用户谅解。

【浙江省】

非法获取人脸识别信息、未成年人直播打赏逾百万元、快递不能送货上门……3月15日,为了对不法经营者形成震慑,对消费者维权进行引导,浙江发布了2022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案例一:新能源汽车空调故障引发群体投诉,省市联动维权及时化解纠纷

2022年11月,温州市消保委接到一起某品牌新能源汽车空调出风口飘出白色颗粒状物质的群体投诉,经查系空调蒸发器部件故障所致,在全国范围内都出现了车主集体维权现象。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省、市消保委迅速启动联动维权机制,组织召开磋商会,督促厂家公开承诺为存在该问题的消费者提供免费进店检查服务,并免费更换蒸发器总成,维权成果惠及全国消费者。

案例二:售楼处非法获取访客人脸识别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亟待加强

2022年9月,嘉善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举报称,某公司在其售楼处私置摄像头,非法获取访客人脸识别信息。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在该售楼处共发现6处人脸抓拍摄像头。该公司违规使用人脸识别系统,非法摄取访客人脸信息94034条,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被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处以28万元罚款。

案例三:未成年人直播打赏逾百万元,消保委介入挽回大额损失

案例四:非法医美危害大,“黑医美”机构要远离

2022年5月,温岭市卫健局接到一起非法医美投诉,消费者在某酒店客房接受非医师邓某提供的注射隆胸服务,术后注射部位出现感染化脓,清创后症状仍未缓解,还出现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核实情况后,温岭市卫健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邓某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4万元。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由邓某支付消费者后续治疗费用18万元。

案例五:培训机构停止运营引发群诉,多部门联动处置化解风险

2022年5月,嘉兴市南湖区某培训机构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营引发群诉,共涉及学员345名,未消课金额280万元。市、区“双减”专班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联合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确定部分退费、转课消课、分期退款三条风险化解路径,并由南湖区人民法院介入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目前,已完成部分退费和转课消课159人、分期退费186人,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六:快递公司未按要求送货上门,邮政部门及时约谈促整改

2022年7月,消费者向义乌市邮政管理局投诉称,其在网上购买的商品分别由四家快递公司承运,均备注要求送货上门,但快件仍都未经收件人同意被放置在驿站,违反了《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关于投递标准的规定。核实情况后,市邮政管理局立即约谈涉案快递公司及驿站,要求其严格规范投递服务,对于用户在面单上备注送货上门的快件,必须做到送货上门,有效提升投递服务质量。

案例七:您的积分即将过期清零?清空的可能是你的钱包

2022年9月,台州市椒江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某购物网站通过发送诱导性商业短信,以积分过期为由诱导其通过短信网址进入该购物网站消费。消费者收到货后发现产品质量很差,想要退货退款却找不到网站售后界面和商家联系方式。经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被诉方,消费者最终成功退货退款。

案例八:文具店盲盒卡片销售引纠纷,未成年人盲盒营销现象有待规范

2022年7月,仙居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小孩(11岁)在某文具店花费1200元购买盲盒卡片,并参加了商家“充1200送240”的充值满赠活动。投诉人发现小孩大额消费后马上与商家协商退款,但遭到拒绝。接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介入调查,确认了未成年人大额消费以及其法定代理人未同意、追认的事实,经调解由商家退款1200元。

案例九:短视频广告宣传内容不实,额外限制条件必须提前明示

2022年7月,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通过某短视频平台购买了3份68元的团购套餐,宣传视频和团购券页面均未标注任何使用限制,但到店消费时却被告知一次只能使用一份团购券。核实情况后,区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并就该广告未清楚明白标注商品、服务内容的行为,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餐饮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并予以处罚。

案例十:漂流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景区安全保障措施要到位

【江西省】

3月13日上午,江西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在南昌召开。会上还发布了江西省2022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医美、房地产、汽车、网络培训及电信服务等领域。

案例一:无照售医疗仪老人用后入院 店家全额退款

2022年2月8日,消费者李女士向金溪县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其父花费1.75万元在位于金溪县某小区车库的某店内购买了一套医疗仪器,并且经常去该店使用。可用了两个多月,就导致其父因脑出血送医抢救。李女士到店交涉,店家却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所谓仪器也是店家从网上购买的。金溪县市监部门介入调查后,多次与双方协商沟通。店方最终同意退还全部货款共1.75万元。考虑到李父正在住院,店家将货款退回给了李女士,双方无异议。

案例二:购房定金退费引纠纷 市监介入助力全额返还

2022年7月14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刘女士投诉,称其3月份与蓉江新区某楼盘售房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缴纳了5万元定金及8万元首付款,并口头约定5月10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因故其无法按时面签该合同,希望延期签约,遭对方拒绝,并要求其须在5月10日支付剩余首付款,否则之前缴纳的13万元不退还,还要将其选中的房屋另售他人。接诉后,该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当年8月26日,刘女士如约收到了13万元退款。

案例三:宣称羊奶粉能治“三高” 商家被查处

2022年5月24日,瑞金市消协接到钟先生的投诉,反映其父花费2万元在瑞金某店购买了8件(96瓶)羊奶粉。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称“吃了可以治‘三高’”,导致其父停吃降压药后身体又出现了问题。钟先生遂向瑞金市消协投诉。接诉后,当地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处理。最终,商家同意退回未食用的5件羊奶粉全款12980元,并对钟父住院给予2000元慰问金。该商家因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被依法查处。

案例四:新车购买一周出故障 消协助消费者换车

2022年4月4日,消费者邬先生在萍乡市安源区某4S店购买了一辆家用汽车。随后8天,车辆多次出现车辆无法启动或方向无助力等问题。其间,邬先生多次向4S店销售人反映退换车辆,经多次交涉无果。接诉后,当地消协工作人员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现场调解并向商家阐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两个工作日后,厂方明确回复,同意为消费者换车或退车。因消费者非常喜欢该品牌车辆,双方遂签订了更换车辆的协议,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了1台同款车辆。

案例五:网络培训虚假宣传 商家退款269万余元

2022年8月,丰城市市场监管局陆续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江西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消费者购买其所谓“一对一小班课、名师指导、7天见效……”的网络课程,但缴费后却发现实际内容与宣传不符,且后续无法联系退款事宜。接诉后,当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随后,对该公司涉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其停止经营。最终,在市场监管局的督促下,该公司退还了绝大部分消费者的费用,总计退款金额达269.5万元。

案例六:“格式合同”有违公平消费者有权追讨不合理定金

2020年5月前后,邓先生等38名消费者先后与宜春市铜鼓县某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某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房屋改造装修委托协议》。但在精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在合同款项支付、违约责任(定金)等方面发生争议。经多年多次协商未果,遂向相关部门投诉。接诉后,铜鼓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联合进行了调查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双方解除精装房装修合同并终止履行,30%的“定金”经协商后双方按比例承担(退还)。

案例七:双倍扣“信息服务费” 某电信运营商退款并赔偿

案例八:美容体验服务差 消协帮消费者拿到退款

2022年5月12日,消费者刘某向吉安县消费者权益纠纷调解中心投诉,称其花费3980元在吉安县某化妆品店办理了体验卡,但每次去该店消费时,业务员都不厌其烦地向其推销各种化妆品,根本就没有良好的消费体验;仅使用三次后,刘某就再也不想去消费了,要求商家退回未消费的卡内余额,但商家不同意。经吉安县消费调解中心组织双方调解,双方于2022年5月16日达成协议,商家当场把卡内未消费余额3000元退还刘某。

案例九:花2.6万元买到问题瓷砖

2022年6月27日,南昌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刘女士对南昌某实业有限公司和西湖区某瓷砖经营部消费纠纷有关问题的投诉。刘女士在参加该公司促销活动时付款2.6万元购买了多款瓷砖;在厨房装修过程中,刘女士发现瓷砖表面有瑕疵后即与商家联系退款,可多次协商无果。南昌市消保委介入后,多次组织调解,鉴于该瓷砖经营部的柜台租赁期已满,遂要求南昌某实业有限公司督促瓷砖生产厂家解决相关赔偿事宜。最终,厂家同意赔偿刘女士1.5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十:产品有缺陷 厂家返还货款2.9万余元

2022年7月14日,消费者丁先生向鹰潭市某佛像厂购买了一批佛像和佛龛,但因为做工和材料的问题,导致佛像、佛龛有缺陷。投诉人多次与商家联系,但商家多方推搪,始终拒绝更换或退货,丁先生遂向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投诉维权。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管局童家分局接诉后,立即约谈了该佛像厂负责人。后经分局工作人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投诉人将佛像等退回被投诉人,且运费由被投诉人承担,被投诉人退回投诉人购货款29168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

3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广西消委会公布2022年度广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南宁、百色、梧州、河池、柳州、玉林、防城港、崇左等地多家公司上榜,涉及虚假宣传、假药销售、房地产“霸王条款”、预付式消费陷阱、教育领域私自收费等情况。

一、广西南宁菌云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作引人误解宣传案

2022年5月至6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9位老年消费者投诉广西南宁菌云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菌云宝公司)以免费赠送东西、免费请吃早餐等方式,诱导老年人到其经营场所参加会议销售,宣称所销售的“优羚高钙初乳羊乳粉”调制乳粉产品具有提高免疫力和治疗糖尿病的功效,欺骗诱导老年人花高价购买,投诉要求退货退款。9位投诉人花费4.944万元共购买优羚高钙初乳羊乳粉288罐。

经查,“优羚高钙初乳羊乳粉”确为菌云宝公司日常销售的产品之一。该公司宣称其销售的铁皮石斛能增强人体免疫机能,具有抗肿瘤、抗衰老、延年益寿等功效,所宣传功效远远超出《中国药典》中记载的铁皮石斛的治疗功能。此外,该公司还冒用“浙江温州某铁皮石斛原生态种植基地”图片作为其所销售的云南芒市石斛种植场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菌云宝公司改正所作出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菌云宝公司与9名投诉人的消费纠纷组织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退回包装完整的羊乳粉169罐,公司向消费者退款2.9004万元。

二、百色市生物药品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

2021年9月,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管局对百色市生物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药品公司)田阳第二分公司销售的抗病毒口服液(批号:201211)进行监督抽检,发现其涉嫌销售假药。因案件涉及5个县区,案情重大、复杂,百色市市场监管局提级立案调查。

经查明,生物药品公司于2021年1月购进上海六合堂生物科技项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抗病毒口服液3600盒,配送至下属32家分公司(零售药店)对外进行销售,截至2021年11月8日,上述口服液已售出1825盒。经百色市和自治区两级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口服液按照《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增补本检验结果为:“特征图谱”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生物药品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药品(抗病毒口服液)属于销售假药行为。该公司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将不合格药品下架停止销售,并在各零售药店醒目位置张贴了不合格药品召回通知。2022年8月,百色市市场监管局责令生物药品公司改正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假药242盒,没收违法所得2.98万元,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大嘉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侵权案

2022年2月,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管局从12345热线转办的消费投诉中,发现大嘉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嘉汇公司)涉嫌利用格式合同侵犯购房者权益,立即针对这一线索开展调查。

经查,消费者投诉涉及的大嘉汇康悦楼盘由大嘉汇公司开发建设,楼盘已经销售完毕。通过检查大嘉汇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样本发现,其中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以及附件八《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存在下列问题:第一,逾期在90日内的,买受人须支付逾期应付款每天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出卖人须支付的违约金为0;第二,逾期超过90日解除合同的,买受人须支付房价款20%的违约金,出卖人须支付房价款0.1%的违约金加上已付房价款0.012%的日利息;第三,逾期超过90日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每日须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而出卖人每日须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违约金;第四,出卖人未能在交付房子使用后1110个工作日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买受人不能解除合同,从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届满之日起到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每日按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这些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无效格式条款规定的情形。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大嘉汇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0.9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梧州时代口腔门诊部未规范执业案

2022年6月,消费者投诉梧州时代口腔门诊部(以下简称时代口腔门诊)器械摆放混乱,消毒不严格,治疗过程不规范,夸大治疗效果,医生无执业资格操作不规范。梧州市卫健委对此开展调查。

经实地检查,未发现时代口腔门诊存在医生无证执业的情况,但发现时代口腔大门以及前台招牌显示的名称为“粤桂时代口腔”,与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标注的机构名称“梧州时代口腔门诊部”不一致,针对这一情况,执法人员给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1分。同时,时代口腔门诊还存在未按要求对小型蒸汽灭菌器开展生物监测、物理参数监测;未按要求在已灭菌的口腔器械封包外标注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等信息;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未上锁;医疗废物袋内同时混放感染性医疗废物和损伤性医疗废物等问题。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梧州市卫健委责令时代口腔门诊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和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按要求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4分。

五、广西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6月,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广西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元地产公司)虚假宣传,误导购房,要求核实处理。经查明,汉元地产公司经批准开发建设财富商业广场房地产项目,但在经营中存在下列行为:一是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截至2021年12月13日止,该公司在销售中心设置的销控表公示板中标示“待售”状态的房源共有46套/铺,但都安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广西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表》显示,上述标示“待售”的46套/铺房源中有39套/铺实际已经销售。二是发布4期违法房地产广告,广告含有“确保人潮循环、财源不断”“距高铁站10分钟”等用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宣传“买一层得两层”“买三层得四层”“63㎡高赠面积”等内容,实际却没有给消费者赠送建筑面积,上述广告内容表达的意思不真实。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都安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对汉元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4.6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决定责令汉元地产公司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人民币5.98万元。

六、南宁市银海三雅学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南宁市教育局移交的线索,依法对南宁市银海三美学校涉嫌乱收费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南宁市银海三美学校是一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于2022年1月更名为南宁市银海三雅学校(以下简称三雅学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学校应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收费批复文件收取学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在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宁市银海三美学校试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未见批准该校收取文体拓展活动费的内容。该校在2020年秋季学期和2021年春季学期,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向2020级初一学生和2019级初二学生收取文体拓展活动费(实际用于周六补课)共计367.872万元。案件调查期间,学校认识到错误,主动将多收费用退还学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责令三雅学校改正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柳州市北部新区工民家电经营部销售欺诈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部隐瞒案涉电视机为二次销售并曾进行维修的真实情况,侵犯了黄女士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构成欺诈,也未按法律规定提供有效发票。法院支持黄女士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一、解除黄女士与柳州市北部新区工民家电经营部于2021年3月1日签订的电视机买卖合同;二、柳州市北部新区工民家电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向黄女士返还3500元购物款,并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赔偿款10500元。

八、防城港市上思县迅发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快递服务标准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11月,陆续有消费者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留言、广西邮政业申诉中心热线12305、防城港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投诉,称承接圆通快递上思县区域业务的防城港市上思县迅发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发快递公司)有不按地址投送,乱收费等问题,请求核查处理。

经防城港市邮政管理局查明,迅发快递公司下辖的那琴乡、在妙镇、华兰镇等乡镇末端网点以山高路远和经营亏本为由,长期要求用户自行到网点领取快件,而且还额外收取1元以上不等的费用,违反国家标准《快递服务》要求按址投递和二次内投递不得收费的规定,属价外收费违规经营行为。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防城港市邮政管理局责令迅发快递公司立即停止违规收费行为,依规进行按址投递,并处以罚款人民币0.9万元。

九、玉林市玉州区阮某保健食品店不正当竞争案

2021年12月,玉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玉林市玉州区阮某保健食品店向中老年人虚假宣传所售蜂胶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共涉及消费者56人,金额11.3万元。

执法人员在该食品店检查发现,现场有50多名中老年人正在集中观看店铺销售商品的宣传视频。经核查,该店自2021年12月起通过提供免费艾灸、理疗服务或赠送礼品等手段招揽中老年顾客到店召开专场会议,推销中健博元牌蜂胶软胶囊商品。播放的商品宣传视频和其他顾客使用体验视频宣称中健博元牌蜂胶软胶囊能抑制癌细胞的增长、让肿瘤变小和控制血糖,是世界上最好的蜂胶,超出了该胶囊标注的“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范围。该食品店对中健博元牌蜂胶软胶囊的宣传,不仅宣称商品有疾病治疗功能,对该胶囊的功效进行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还使用绝对化用语表述其蜂胶的质量最好,直接与其他蜂胶进行比较,不正当地贬低了其他品牌蜂胶产品。该店虽办理了营业执照,但店铺投资者和实际经营者为阮某伟,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不一致。玉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对店铺实际经营者阮某伟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大新县跃动健身有限公司未按合同履约群体投诉案

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崇左市大新县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称大新县跃动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动健身公司)关门停业,已充值金额无法使用,涉及消费者人数众多。

经查,跃动健身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成立,《跃动健身终身卡购买协议》规定“终身卡”最少有效期为5年,如使用不足5年的,公司扣除已经使用的费用后,将剩余费用退还消费者。该公司在2021年9月-12月两次停业,健身器材被陆续搬走。跃动健身公司因拖欠场地租金,被场地出租方起诉,法院依法查封了其经营场所。大新县市场监管局多次约谈跃动健身公司负责人,发出《督促履约通知书》要求其继续为消费者提供健身服务,但该公司并无实际履约行为。经调查,办理跃动健身“终身卡”的消费者约700多人,人均办卡费用在2000元至3000元不等,总金额超百万元,另有部分消费者购买了年卡和私教课程,也无法兑现相关权益。

为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2022年7月19日,大新县市场监管局发布《跃动健身房不履约消费受损风险警示》,提醒权益受损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权,引起较大社会反响。跃动健身公司为此提出筹资开设新的健身场馆,对不愿继续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作出补偿的解决方案。

为推动新馆尽快开业,缓解消费者的焦虑情绪,大新县市场监管局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出面协调新场地出租方为跃动健身公司降低场地租金,还可分期支付,有效缓解公司资金运转困难。该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新开办“动力运动馆”,可供原跃动健身会员延续使用,较好解决了群体性诉讼难以得到补偿的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隐患。

【江苏省】

3月15日,江苏省消保委、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江苏省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既涉及传统消费领域中的预付式消费、低速电动车的质量问题等,也有新消费领域的“撸猫”等问题。

案例1 品牌管理人负责连锁门店经营 应当认定为实际经营者

2017年9月,张某在某品牌健身门店办理会员卡,协议上载明当事人为“某某健身”,协议及收款收据中的签章为该品牌健身店会籍专用章。甲公司为该健身品牌的品牌管理人,乙公司参与实际运营,两公司的股东分别或共同出资设立多家名称不同的公司,以相关公司名义开设多家该品牌健身门店。案涉健身店经营地点的注册公司为丙公司,股权结构与乙公司相似,经营范围与甲公司、乙公司重合,三家公司之间未签订该健身品牌的特许经营合同。2019年7月,案涉健身门店张贴告示称因经营亏损停业,但未向张某退还剩余会费。张某将甲公司、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退还剩余会费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存在高度关联性,且甲公司、乙公司直接负责案涉健身店的经营管理,取得经营收益,故甲公司、乙公司是案涉健身店的实际经营者。该健身店因亏损停业,但未妥善安排退费事宜,也未披露实际经营者信息,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规避责任承担的情形,应当认定甲公司、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遂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 减肥糖含禁用成分 获十倍赔偿

案例3 企业经营不善 以货抵款减轻消费者损失

2022年1月起,无锡市梁溪区消保委陆续收到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某家居门店存在延期履行合同、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以及售后服务质量差等问题。接诉后,梁溪区消保委了解情况发现,该家居店总部及全国门店资金链断裂,无法如期交付消费者预订的定制家具产品,仅无锡地区涉及消费者近百人、销售金额约200万元。梁溪区消保委遂启动应急预案,经过多轮联合约谈,督促并引导商家拿出“以货抵款”的方案,即以无锡门店库存家具产品抵扣消费者预付款,最终86名消费者选择以货抵款的方式,挽回经济损失143万元。

案例4 骑马跌伤 景区与实际经营者都担责

某公司是某嘉年华景区的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该公司,营业场所为嘉年华景区。该公司将景区内的骑马场交给魏某实际经营。本案原告为未成年人,随其父骑马过程中跌落致颅脑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魏某、某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7万余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魏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将骑马场交由魏某经营,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监护人放任未成年人自行骑马,对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相应减轻经营者20%的责任。保险公司对某公司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3万余元,魏某和某公司连带赔偿3千余元。

案例5 健身会所频繁换私教 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某公司系游泳健身会所的经营者,2020年11月,杨某与该公司签订私教合同,花费18000元充值100节课。合同载明会员或会所均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多个教练或者更换指定教练。在其后参加的11节课程中,该公司分别指定三名教练指导完成,此后又为杨某指定其他教练。杨某认为公司频繁更换教练影响其训练的系统性与计划性,影响到了合同目的的实现,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时费。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认为,过于频繁地更换教练无疑会对杨某的个人体验产生严重影响,私教合同的目的已经难以实现,某公司应允许杨某解除合同。法院酌情由某公司退还杨某1.2万余元。

案例7 因界定模糊构成警示缺陷 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2021年10月,某销售部向吕某销售低速电动四轮车一辆。2022年3月,吕某驾驶该车与朱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朱某受伤。经鉴定,该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交警认定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后经调解,吕某一次性赔偿朱某19万余元。吕某主张销售部以非机动车名义销售机动车,销售部亦应承担部分责任,遂以销售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高邮市人民法院认为,销售部对车辆性质界定模糊,未就上述注意事项对消费者进行产品警示,对吕某而言案涉车辆存在警示缺陷,该缺陷与损害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酌定销售部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案例8 消保委调解+法院司法确认 助力消费者低成本维权

2022年6月,孙某在某品牌专卖店买了一台净水机,后因漏水严重致地板被泡,橱柜、床、门、沙发也不同程度损坏。该品牌售后部工作人员上门查看,发现是净水机的三角阀门导致漏水。品牌公司请专业机构评估现场损失,确认总额为33.4万元。孙某对此不认可,要求对方赔偿50万元,双方意见不一。孙某无奈求助于江苏省消保委。经江苏省消保委反复沟通协商,品牌公司除去已经支付的鉴定费及孙某的食宿费用共计3万元外,再一次性支付孙某40万元赔偿款,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到账。因协议不是即时履行,消保委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解决了孙某的后顾之忧。

案例9 卖二手包隐瞒瑕疵 无权主张“非真假问题不退不换”

王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出售二手名牌皮包一只,备注说明“皮包是正品,背得不多,只有指甲印,没有其他瑕疵,拍下非真假问题不退不换”。韩某购买收到货后发现除指甲印外,皮包四角存在较为明显的磨损。韩某向交易平台投诉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买卖合同。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皮包虽为正品,但王某在出售时明确表示仅存在指甲印瑕疵,只在刚购买时背过,但皮包的实际磨损程度明显不符,且提供的照片不能有效展示皮包四角磨损情况,故认定王某存在隐瞒商品瑕疵的情况,违反诚实信用,不能以“非真假问题不退不换”主张免除责任,遂判决解除双方合同,相互返还货款与皮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