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还有配资吗(做股票配资的人多吗?什么人适合做股票配资?)

做股票配资的人多吗?什么人适合做股票配资?

原则上不建议配资,配资是增加杠杠非常大,交易属于赌的性质,错了就可能爆仓,用自己的资金去投资,只要保持复利,赢利也是很可观的,而配资只有在行情刚起来的时候,才有赌赢的机会,放弃赌性才能调整好心态,才能踩准节奏。

恒立实业现在通过配资进入还有涨头吗?

已经炒过热度的股票就可以放一放了,现在主力资金基本已经出来了,失去上涨的弹性。在沃伦策略上15倍杠杆操作的时候,也拿下三个板,但这种股票一旦下跌基本就可以放弃了,后期残留的稍许机会,建仓也要控制本金。

现在还有股票配来自资平台么?谢谢

有的,但是建议你还是别搞,如果想配资只要一条合法渠道,即场内配资,去券商那开通融资融券。如果觉的融资融券杠杠太低不过瘾,你可以开通股指期货,商品期货10倍杠杠。过去场外配资没明确法律规定是合法还是违法,所以过去那么多配资公司是在钻法律的空白区。天朝违不违法管理层一句话的事情,股灾就是管理层去杠杠+新股加快发行引起的。管理层在股灾打次大跌也没有放弃去杠杠决心,明确场外配资不合法,不带民资玩了。就和当年彩票开始都是私人搞的,然后国家出来抓,官方是唯一合法的。所以讲现在搞配资还是去官方即券商那里,场外配资,规模大的关停了,如赢在投资PPMONEY,但是依然有些再偷偷搞,这些风险很大的。除了资金放大股价下跌的风险,还有老板跑路,官方查封的风险。建议一定要谨慎

向个人借钱借账户炒股算不算配资?已有法院按照新证券法作出判决!

每当A股市场行情火热,场外配资也会有明显的抬头迹象。向配资公司借钱炒股,多数投资者已经能够分辨这种行为的不合法性。中国证监会也在近期集中曝光了258家非法从事场外配资的平台及其运营机构名单,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但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模式,即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或者《资金使用协议》,约定借用资金规模、保证金、利息、平仓线等条款,并伴随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这种类型的民间“炒股合作”,究竟算是民间借贷,还是场外配资呢?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日公开了2则判决文书,小编发现,该法院已经根据新证券法的条款对涉案合同的效力及双方民事责任重新作出了判决。

先划重点告诉大家结果:第一,上述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资金使用协议被认定为用资方借用配资方证券账户进行场外证券融资交易的合同;第二,双方签署的资金使用合同效力被认定为无效。

相似的借钱炒股合作模式

两则案例有一些共性,小编梳理发现,二者有着相似的“借钱炒股合作”模式,也有相似的“穿仓后被追债”结*。

案件一中三人的“合作”是这样开展的:

2018年6月8日,双方当事人按照以前的《资金使用协议》模式达成口头协议,由顾某、朱某提供证券账户及资金800万元,宋某提供200万元保证金,上述总计1000万元资金汇入朱某的银河证券22×××93账户,交由宋某投资股票。双方约定宋某按本金800万元,年利率11%,按月向顾某、朱某支付资金使用费。

案件二中两人的“合作”与案件一大同小异:

2018年3月5日,双方当事人签署借款协议。马某有借款炒股需求,孟某有资金,经双方协商,马某向孟某支付250万元的保证金,孟某向马某提供借款1000万元,借款和保证金资金用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孟某将个人国元证券026×××85的证券账号提供给马某,借款利息每月为借款金额的1%,即每月支付利息10万元。双方还约定了警戒线、平仓线等条款。

双方走到诉诸法庭的地步,可想而知加杠杆借钱炒股的结*并不愉快。

案例一中宋某主动平仓,仍有150余万元没有还上,还写了一份还款承诺书。案例二中,由于孟某的证券账户内资产长期处于平仓线以下,孟某对该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对账户密码进行了修改。

两个案件均因借款者没有还上借款,被出资方告上法庭。但是借款者均以对方开展的是非法的场外配资提出反诉,提出反诉的过程恰逢证券法修订,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明确:合同无效!

当事双方诉诸法庭,无非是借款方想少还一点钱,出资方想多要一点钱,这背后最大的争议焦点便是案涉协议的效力问题。

案件一中,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基于国家法律政策的调整及诉讼裁判尺度的变化,对本案合同效力及双方民事责任作出新的评判。

对于《资金使用协议》合同效力,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双方口头达成的《资金使用协议》内容,双方均无实质异议,合同内容能够确认。根据合同内容及在案证据,该合同是用资人宋某使用配资方朱某证券账户进行场外证券融资交易的合同,属于证券市场外的融资融券行为。

根据2020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融资融券应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方可实施,而且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同时,本院注意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本案双方约定的场外融资交易,不仅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证券公司方可经营的业务事项,而且违规出借及借用证券账户,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基于上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资金使用协议》无效。

出借方利息损失主张不予支持

合同被判无效,借的钱就可以不还了吗?答案并非如此。

法院对于无效合同下的民事责任是这样认定的:

案例一中案涉《资金使用协议》无效,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宋某所实际借取的800万元款项应当返还给顾某和朱某,因此前已先后实际返还260万元、3798628.86元,尚应返还1601371.14元;顾某和朱某所取得的“资金使用费”174685元亦应当返还给宋某;两相相抵,宋某尚应返还朱某1426686.14元。

案件二的案涉《借款协议》同样被认定为用资方借用配资方证券账户进行场外证券融资交易的合同,相关场外融资交易不仅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证券公司方可经营的业务事项,而且违规出借及借用证券账户,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

此外,孟某在诉讼中主张,马某应承担配资利息损失。法院对此表示,该项主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为有力地惩罚违法行为,遏制场外配资违法交易,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本院对孟某的利息损失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马某应返还给孟某2624230.73元;驳回孟某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旭表示,新证券法强化了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从而将禁止范围从法人扩大到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对场外配资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

曹旭还提醒,《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将场外配资业务定性为“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场外配资合同从法律上全部定性为无效合同,按照无效合同进行相关后果的处置。

所以,无论是向个人配资还是向平台配资,投资者都要承担自己因使用配资而导致的损失。配资方也绕不开法律的约束。投资千万条,风险第一条,配资风险大,不碰为上策。 

目前场外配资规模到底有多大?严查场外配资,是否会导致目前股市的流动性大幅缩紧?

谢邀。本人才学疏浅,大A股市场实在是深不可测,我只能胡言乱语一通,您且听听玩玩。

介于最近一段时间股市火热,很多传统金融类公司都开设了场外配资也,所以具体数据不好统计,但是我们可以利用费米估算的方法,大致估一个数字。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数据,2018年底,个人投资者为14615万人。2019年2月最新数据,2019年1月新增102万人,现有个人投资者为14717万人,其中A股账户投资者为14652万人。不过有很多休眠账户,正常交易的估计不超过一半。介于最近行情看涨,我们估计能够有一半的活跃用户吧。

那就是7000万人,散户的资金量大约是10万-30万元居多,咱们取中低位数15万,而2015年是上一次的配资高峰时期,统计数据显示 2015年4月的活跃账户数是5000万,我们假设在2015的股灾之后,活跃留存是70%,也就是3500万账户,2015年的配资比率大约是20%,就是700万户。到2019年新增的2000万当中,因为年纪更轻,更敢于冒险,我们算有25%的账户可以接受配资,那就是500万户,总计1200万户配资账户,资金量大约是1.8万亿。

而国内大部分配资可以提供大约3倍的杠杆,那么再乘3,就是5.4万亿。

同样的方法,算出7000万户的资金总量大约在10.5万亿。

我查了一下数据,5000点的时候有18万亿,现在3100点左右,10.5万亿这个数字应该模糊的正确吧。

行了,虽然咱们只是粗略估算,但是配资金额已经占到51.4%的比例了,要是大幅严查,流动性是一定会受影响的。

但是从股市的健康性上来说,我倒觉得反而是一件好事,我不是反对杠杆,只是100%的配资,都是强制平仓机制,这就会导致 本来只是个阶段性回撤调整,但是有人爆仓导致强平,平仓数上升,导致被动卖盘增加,接着更多爆仓,更多卖盘.........结果你懂的。这在单向交易并且跌停难以出售的市场规则下,简直就是灾难。

大部分都是瞎说,我希望咱们大A股 这一次能重回8000点,祝好运!

现在还有场外争审式配资吗

可以关注下上海联业金融,比较不错的。

2018年股票配资行不行?

不建议股票配资操作,财不入急门,你觉得配仓可以放大资金量赚的更多,实际上来说亏得更多会更容易一些。

交易的时间长了每个交易者都能感觉的到,在交易里心态是多么的脆弱和难以把握,想要的多了变成了贪婪,想要的少了变成了恐惧,这两者之间的平衡是最难把握的。

也许你的出发点是好的,自己本身资金不够,通过配资可以利用别人的资金来赚钱,以前认识一个近乎疯魔了的交易者,自己在西安本身没有多少资金,天天想着怎么空手套白狼用别人的钱赚钱,很自然的经不起配资公司业务员的忽悠,辛辛苦苦打工攒了几年的钱亏光了不说,还有一部分是套现的银行信用卡,欠款还不上被拉入可黑名单一直到现在办不了房贷带着媳妇一直在城中村租房住,连孩子都不敢要。

对于炒股配资虽然说是一把双刃剑,但是结果对大多数来说往往是负面影响更大,交易赚钱亏钱都不是最重要的,因为这是交易的过程,但是不论行情怎么样,守住自己的本心才是最难得。

不贪不惧,笑看盈亏得失!

【最后,知道为什么希望大家都点赞评论么?因为这对我来说是一种鼓励,各位记得阅后点赞是我这的潜规则啊,对了,点一下就行,别点两下啊,哈‘哈’哈‘哈’】

证券法规明确禁止场外配资,为什么市场上还会存在众多的配资公司?

谢谢悟空邀请。关键是两点,一是证券法规对场外配资到底是如何规定的。二是众多配资公司存在的原因是什么?

首先,证券法规立对于场外配资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新修订的《证券法》全文33405字,14章260条并无一款明确禁止场外配资,只有五十八条有“相关“要求: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这条的规定其实并没提到配资这个关键词,但是大量使用配资杠杆会加大市场的累积风险,这个道理大家都还是知道的,而五十八条规定出借账户或者借别人的账户都是违规的,这就减少了一部分场外配资的可能,但是这个规避起来并不难因为这种清理其实从2015年A股股灾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了,配资公司早就找到了对付的办法。

2015年杠杆牛的结*大家都知道了,两融政策对市场的剧烈反应起到了关键作用,所以事后,监管层在提到市场两融制度的时候,多次表态说:

不得参与场外配股、伞式信托等任何形式的活动,不得场外配股、提供数据端口等服务设施的伞式信托;

而当时以恒生电子HOMS系统就为场外配资提供了解决方案,后来都被勒令清理了。

其次,场外配资公司存在的原因是什么?

作为投资者你为什么会借钱炒股?原因无他就两点,一是强烈看好市场或者某些投资标的,这样即使配资成本高昂,但一旦自己选择的股票赚钱了,融资成本很容易覆盖,而在一轮牛市中,杠杆的确可以加速资产的增加速度,这一点,既然官方都允许开通融资账户,说明对此也是认可的。二是投资者本身达不到监管的门槛要求,比如融资融券、科创板、港股通都是有资金门槛要求的,投资者如果资金量特别小,达不到要求,但又想参与相关交易,怎么办?借钱借账户喽。

所以,需求是场外配资公司存在的关键原因。

然而,既然监管部门一直在禁止,为何又屡禁不绝呢,这个只能说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只要需求存在,资金就一定会找到变通的方式,水往低处流,这是自然规律,不是一纸禁令就能彻底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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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有股票配资平台吗

国家坚决不让做了,券商不给开户,也不让恒生,铭创,同花顺提供外接系统了,想做都没得做了

现在场外配资还有吗?

这个市面上有很多配资公司的我觉得要是选择做这块的话还是选择老牌的配资公司有实力点的比较放心朋友给我推荐过祥舰财富网,你可以查看试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