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浙商证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_全景网)

浙商证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_全景网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泄密及由此引发的内幕交易。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电子邮箱、传真;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十一)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 的客观***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等快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

1990年12月哪个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ShanghaiStockExchange,中文简称:上交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业,受***证监会监督和管理,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截至2020年末,沪市上市公司家数达1800家,总市值45.5万亿元;2020年全年股票累计成交金额84.0万亿元,日均成交3456亿元,股票市场筹资总额9152亿元;债券市场挂牌20378只,托管量13.2万亿元,现货成交11.5万亿元;基金市场上市只数达373只,累计成交10.8万亿元;衍生品市场全年累计成交7167亿元。沪市投资者开户数量已达27550万户。2018年12月,经***证监会批准,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正式发布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2018年修订)

第一条为维护证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实时监控中,发现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证券交易出现异常的,有权采取盘中临时停牌、口头或书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盘中暂停相关证券账户当日交易、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第三条证券竞价交易出现以下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国债、地方**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其他债券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含)的;(四)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超过80%(含)的;(五)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超过30%(含)的;(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且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严重影响或者严重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七)***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可以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前款第(四)项不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第四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一)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二)首次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的,当日14:57复牌;(三)因第三条第(四)、(五)项停牌的,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至当日14:57;(四)因第三条第(六)项停牌的,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至当日14:57,必要时可以持续至当日收盘;(五)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第五条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www.***.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发布公告。具体停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第六条投资者可以在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撤销未成交的申报。第七条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一段时期内的涨跌幅偏离同期可比指数涨跌幅较大,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本所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停牌核查。上市公司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和相关市场传言等进行核查,并及时予以公告。股票停复牌时间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第八条证券交易出现以下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本所可以对相关投资者发出书面警示,或者直接采取暂停投资者账户当日交易、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等措施:(一)投资者(包括以本人名义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单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板股票超过50万股的;(二)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多次不以成交为目的虚假申报买入或卖出,可能影响开盘价的;(三)通过虚假申报、大额申报、密集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量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日内或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四)多次进行高买低卖的交易,或单次高买低卖交易金额较大的;(五)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的;(六)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申报下单,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系统安全的;(七)通过影响标的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以影响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八)在计算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参考价格或结算价格的特定时间,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等手段,影响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参考价格或结算价格的;(九)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的;(十)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的;(十一)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且成交金额较大的;(十二)***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一)项“累计”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成交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第九条本所实施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限制买入指定证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种;(二)限制卖出指定证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种;(三)限制买入和卖出指定证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种。本所采取盘中暂停投资者账户当日交易措施,比照前款规定的方式执行。第十条限制投资者账户证券交易单次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以本所书面决定为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可以延长限制交易时间。本所实施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的,记入投资者诚信档案。第十一条本所对异常交易的当事人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等措施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会员或营业部向当事人实施,相关会员或营业部应当及时向其客户转告有关警示、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并保留相关证据。机构投资者使用专用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做出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其提交合规交易承诺函。第十二条本所采取盘中暂停投资者账户当日交易措施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会员,口头或书面告知当事人,会员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投资者账户当日交易的通知后及时转告相关当事人。本所做出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决定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会员向当事人发出有关书面决定。该会员应当在收到本所限制交易决定的当天将其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天送达的,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本所报告。机构投资者使用专用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有关书面决定。第十三条会员及其营业部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客户管理责任的,本所在对异常交易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或做出纪律处分决定的同时,可以对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施予纪律处分。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本所2015年6月12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上证发〔2015〕57号)同时废止。

我国证券市场上主板上市规程和条件?中小板上市规程和条件?

上市条件及程序  发行上市条件摘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主要条件如下:  发行上市程序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和交易所颁布的规章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遵循以下程序:  上交所上市协议  公司在股票首次上市之前应当向上证所申请并签署《证券上市协议》,《证券上市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股票简称、上市日期、上市数量等基本情况;  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和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3.关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上证所监管的规定;  4.上市费用以及交纳方式;  5.股票暂停、终止上市和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等相关事项;  6.其他有关内容。  股票上市费用  1.股票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面额的万分之三缴纳,最多不超过3万元;上市月费为上市总面额的十万分之一,最多不超过500元/月。  2.人民币特种股票的上市初费按其发行总股本的千分之一计算,并按照人民币与美元的汇兑比率折合为美元,最高不超过5000美元;上市月费为50美元/月。

上海股票上市规则中,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条款是给出一个确定关联关系的一个条件,至于关联人是否能够主导关联交易并从中攫取上市公司资源,这点不做考虑1、从法理上来说,只是关系的界定,即符合10.1.5条的法人或组织就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无论关联法人的是否能够形成关联交易,是否能从关联交易中使“关联自然人”获利。因为本身关联交易就不一定是坏事,如果交易是正常的公允交易,交易就不是坏事。所以,上述条款只能是界定关系,并没有任何禁止,也就是说,从10.1.5条上来说,并没有对任何人产生什么不利影响,多界定一条,更宽泛地严格了关联法人的范围,对交易所来说,不是什么坏事,又不会对什么人产生影响。2、有些企业是在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更宽泛的界定关联关系只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因为关联交易每笔都要披露,都要履行程序才能签订合同,上市前部分“关联自然人”在公司内部进行的小动作只要剥离关系就可以不被关联交易制度监察到。10.1.5条给出的情况其实并不罕见。比如某上市公司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关联自然人),凭借自己的技术,在公司外新设一个企业,由于怕被监管,所以自己不担任法人,而只担任一个副总经理,以便控制企业,其他职位全部交给自己的同学、朋友做虚职,这种情况,只要这位副总自己不说,调查只有到工商*才有可能查到该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而这位副总完全可以通过其对上市公司的技术控制,请自己投资的企业进行技术组转让、技术协助、工程承包等业务,从中赚取职务利益。3、与10.1.5条相同,《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关联自然人的约束也是很奇怪的,比如董监高的上下各1代,平辈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都属于关联自然人,这也只是界定而已,并不形成任何禁止。不是说这么多人都不可以和公司做交易,只是说如果做交易,就属于关联交易,需要履行关联交易程序。那么可想而知,再举个例子,某上市公司某高官的同父异母的弟弟的妻子,属于公司关联人,而如果这位妻子是该上市公司的供应商的人事部经理(假设属于高管),那么供应商与该上市公司形成关联关系,但是该供应商的人事部经理,如何能够从交易中获利呢?这点很令人费解吧。可是规则就这么规定,公司不将其纳入关联交易(没能发行),那么不会形成上市公司利益攫取渠道,公司发现的话,就更不可能形成利益攫取渠道,所以宽泛地规定不是坏事。4、我还见过这种情况,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派一名亲信出去成立公司,自己不在新公司担任任何职务,而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可以让渡给新公司承接,形成同业竞争,对实际控制人来说,虽然这种安排的法律风险很高,但却可以规避现有法律的追责,我国的法律漏洞还真是无处不在的。这种情况光靠查是查不出来的。所以我个人认为,即使将关联自然人的界定将同学、朋友、老同事、老属下、前妻等关系人都纳入关联自然人的范围都不算过分!!

证券交易所年后几号开市?

证券交易所年后1月30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

上交所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全年休市安排的通知:春节:1月21日(星期六)至1月27日(星期五)休市。另外,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23〕3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落实d中央、***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和科创板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已经***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规则》(详见附件1)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废止清单中列明的业务规则(详见附件3)同时废止。

  二、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交易规则》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详见附件4),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

  2.《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起草说明

  3.同步废止的业务规则清单

  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暂缓实施条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4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暂缓实施条文

序号

条款内容

暂缓实施内容

1

3.6.2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固定价格申报;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

第(三)项中“以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2

3.6.3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

第(二)项中“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第(三)项中“以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3

3.6.4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

第二款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4

3.6.9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

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

在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间内,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申报时间结束后,本所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第一款中“以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5

3.6.10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120%和已成交最高价的孰低值,且不得低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80%和已成交最低价的孰高值。

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均价=已成交金额/已成交股数。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限制价格。

第五款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6

4.2.5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未成交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停牌及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证券停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证券停牌时间跨越14:57且须于当日复牌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第一款中,除股票外的其他证券品种在“开市期间的停牌时段接受申报并于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_ 东方财富网

提示:

8月4日,上交所通知,为了落实*中央、***关于***董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推动形成更加科学的***董事制度体系,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31号)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为了做好规则适用衔接,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的一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会的设置、***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等事项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本所业务规则中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三、关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相关安排仍然适用《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说明?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是为了进一步优化收盘交易机制,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本次修订主要涉及收盘价产生方式的相关条款,对股票交易实施收盘集合竞价,基金、债券及债券回购的收盘价产生方式暂不调整。

具体来说,修订主要明确了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时间,并规定了收盘价产生方式。这些修订旨在更好地反映市场价格,提高交易效率和公平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则对证券交易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总则、交易市场、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交易品种等内容。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要求证券交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股票在上证/深证上市有什么规定

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在2000年以前比较趋同,在2000年后的三四年深圳停止了新股发行,被上海抛在了身后,2004年深圳开始发行中小企业的股票,也就和上海的主板市场形成了差异化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