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私募发行(金融学问题:证券发行公募与私募的优缺点分别是什么?)
金融学问题:证券发行公募与私募的优缺点分别是什么?
公募又称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在公募发行情况下,所有合法的社会投资者都可以参加认购。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对公募发行都有严格的要求,如发行人要有较高的信用,并符合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经批准后方可发行。私募又称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证券的方式。私募发行的对象大致有两类,一类是个人投资者,例如公司老股东或发行驶机构自己的员工;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大的金融机构或与发行人有密切往来关系的企业等。私募发行有确定的投资人,发行手续简单,可以节省发行时间和费用。私募发行的不足之处是投资者数量有限,流通性较差,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各有优劣,一般来说,公募是证券发行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方式。然而在西方成熟的证券市场中,随着养老基金、共同甘共苦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迅速增长,私募发行近年来呈现出逐渐增长的趋势。目前,我国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发行驶几乎全部采用私营募方式进行。私募发行又称私下发行,即证券发行者不把证券售给社会公众而是售给数量有限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共同基金、保险基金等。与公募发行相比它具有发行要求低、节约发行时间及成本、承销费用低、收益高等优点,但其流动性较差、发行面窄不利进一步发行。
什么是公开发行?什么是私募发行?
私募基金你得正确的看待。现在正规的阳光私募一般通过和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合作,发行高端产品。起点认购高,一般人是买不起的。他们只推荐到高端客户。还有阳光私募对于人数也是有限制的,因为高起点,导致买的人必然不会很多。也不需要覆盖宣传。对募集资金的额度也是有控制的。他们不会想公募基金那样好几十亿的发行,规模太大运作也费力。不是他们不想挣钱,而是要打出成绩,赢得口碑才是目的。
保险资管细则出台,明确私募发行+限200人+35%非标要求+10%风险准备金+不刚兑
要点:
1)明确产品私募发行:发行对象穿透合计不超200合格投资者,最低投资门槛30万
2)明确产品发行实施注册制度,加快保险资管产品的审核发行;
3)明确产品投资非标比例,同一管理人投资非标有35%上限要求;
4)明确产品不得刚兑
5)明确产品管理人需提取风险准备金,为管理费10%,累计不超净值1%;
答记者问: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保险资管机构稳步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截至2019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68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4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2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是,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办法》的制定,是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办法》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主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二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一方面,对照《指导意见》,从期限匹配、风险准备金、非标限额等方面弥补了监管空白;另一方面,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细化了机构资质、产品运作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并在投资范围、能力监管、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制定更严格的规则。三是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引导保险资管产品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一方面发挥中长期产品的优势,丰富市场中长期投资工具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需求;另一方面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四是坚持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办法》作为保险资管产品“母办法”,着眼于原则定位、基础制度和总体要求,对几类产品共性部分做了原则规范。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的特点,我们还将在具体规则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
三、《办法》的总体结构是什么?
《办法》共八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设立、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产品定义、基本原则、产品财产***、禁止刚兑等。第二章产品当事人,主要明确保险资管机构、托管人以及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和职责,细化了投资顾问的要求。第三章产品发行设立,明确产品定位、形式和类别,规范产品注册登记、销售发行、存续期管理、终止清算等流程。第四章产品投资与管理,包括禁止通道、消除多层嵌套、穿透监管、非标限额管理等内容。第五章信息披露与报告,明确相关参与主体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第六章风险管理,包括压实保险资管机构主体责任、明确风险责任人和风险准备金机制、加强机构内外部审计监督、规范关联交易等内容。第七章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事项。第八章附则。
四、《办法》如何规范保险资管产品的发行机制?
近年来,我们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稳步推进保险资管产品发行机制改革。2013年,债权投资计划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2018年,简化了股权投资计划发行的注册程序。《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政放权,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同时要求保险资管产品发行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程序。《办法》要求注册机构和登记机构落实注册登记责任,持续加强产品存续期风险监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五、《办法》对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有何要求?
《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上述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此外,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和风险管控要求,《办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六、《办法》在加强风险防控方面有何要求?
《办法》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风险防控:一是压实产品发行人主体责任。要求保险资管机构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年度审计。二是全面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产品发行、存续、终止清算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三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强化保险资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识别和报告义务,细化信息披露安排。四是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投资标的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七、《办法》与后续配套细则如何衔接?
《办法》着眼于对各类保险资管产品共性的部分加以总体规范。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保险资管产品或者产品)业务,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保险资管产品并担任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四条(基本原则)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服务保险主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管理人责任)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防范利益冲突。
第六条(禁止刚性兑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投资者投资保险资管产品,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承担投资风险。
第七条(财产***)保险资管产品财产***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和其他为产品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和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因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产品财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等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八条(行业自律)***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九条(登记交易)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在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登记交易平台),采用集中统一的模式进行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
第十条(监管主体)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银保监会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第二章产品当事人
第十一条(管理人资质)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具备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和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稳定的过往投资业绩;
(四)设置产品开发、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评估、咨询服务等专业岗位;
(五)具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拥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人员;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管理人职责)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办理产品的注册或者登记手续以及份额销售、托管等事宜;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产品财产;
(三)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四)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
(六)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九)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托管人资质)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聘请符合银保监会规定且已具备保险资产托管业务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
第十四条(托管人职责)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忠实履行托管职责,妥善保管产品财产;
(二)根据不同产品,分别设置专门账户,保证产品财产***和安全完整;
(三)根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转和清算交割;
(四)复核、审查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计算的产品财产价值;
(五)了解并获取产品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办理出具托管报告等与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六)监督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运作,对托管产品财产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等进行监督,如发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违规操作的,应当及时向其他当事人和银保监会报告;
(七)保存产品资金划拨指令,收益计算、支付和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八)主动接受投资者以及银保监会的监督,向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九)产品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专业服务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聘请专业服务机构,为产品提供***监督、信用评估、投资顾问、法律服务、财务审计或者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收费等情况,以及更换、解聘的条件和程序,充分揭示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十六条(专业服务机构要求)专业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内控机制;
(三)熟悉产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具有相关服务经验和能力,商业信誉良好;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聘请的投资顾问,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并具有专业资质;
(二)具备承担投资顾问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相关业务三年以上并具有相关经验;
(三)最近三年无涉及投资顾问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与任一投资顾问进行首次合作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将合作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投资顾问不得承担投资决策职责,不得直接执行投资指令,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顾问支付费用或者支付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的费用。
第三章产品发行设立
第十七条(能力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符合银保监会有关投资管理能力要求。
第十八条(产品形式)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开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管产品业务。
保险资管产品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第十九条(合格投资者资质)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投资范围)保险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产品分类)保险资管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非因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第二十二条(投资金额)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保险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注册登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保险资管产品,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等规定的程序。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产品材料。产品材料应当真实、完备、规范。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仅对产品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二十四条(持续登记)在保险资管产品存续期,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登记交易平台的业务规则,持续登记产品基本要素、募集情况、收益分配、投资者所持份额等信息。
投资者应当以自己名义在登记交易平台设立的统一账户体系中开立账户。
第二十五条(登记责任)投资者持有保险资管产品的份额信息以登记交易平台的登记结果为准。相关产品的受益凭证由登记交易平台出具并集中托管。
投资者对登记结果有异议的,登记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复查并予以答复;因登记交易平台工作失误造成数据差错并给投资者造成***失的,登记交易平台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基础设施数据互通)登记交易平台和注册机构应当建立产品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系统互联互通,推进行业基础设施系统与监管信息系统的有效衔接,及时有效履行信息报送责任。
第二十七条(系统接入)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投资者和有关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登记交易平台和注册机构发布的数据标准和技术接口规范,报送产品材料和数据信息。
第二十八条(销售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自行销售保险资管产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产品推介和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对自然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产品。产品销售的具体规则由银保监会依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存续期管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产品的性质、规模,制定专项制度,建立健全机制,设置与产品发行相***的岗位和专业人员,开展产品存续期管理工作。存续期管理应当涵盖风险预警、风险事件处置、数据报送、信息披露和报告等。
在产品存续期,登记交易平台依法开展风险监测工作,注册机构依法履行自律管理职能。
第三十条(产品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资管产品终止:
(一)保险资管产品期限届满;
(二)保险资管产品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三)保险资管产品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
(四)出现保险资管产品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清算要求)保险资管产品终止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银保监会要求,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章产品投资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人数)单只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规定。保险资管产品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应当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第三十三条(禁止通道)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责任,不得让渡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嵌套及穿透原则)保险资管产品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明确约定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履行产品注册或者登记等程序时,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投资标的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质押融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保险资管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作为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保险资管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的,应当在登记交易平台依法开展。
第三十六条(投资要求)保险资管产品的分级安排、负债比例上限、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和期限匹配要求应当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35%。
保险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
保险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者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第三十七条(估值核算)保险资管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指导意见》等关于金融工具核算与估值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产品净值。
第三十八条(管理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产品规模、投资范围、风险特征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在产品合同中约定管理费的计提标准。
第三十九条(投资期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合理确定保险资管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四十条(***核算)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做到每只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第五章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四十一条(管理人披露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产品募集情况、资金投向、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十二条(投资者要求披露)投资者有权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者登记交易平台查询与产品财产相关的信息。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登记交易平台应当在不***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第四十三条(其他机构披露要求)托管人和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银保监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机构报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及其指定机构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存续期募集信息等,并于产品终止后报送终止信息。
第四十五条(重大事项报告)除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外,发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并向银保监会及其指定机构报告。
第四十六条(自律机构报告)注册机构和登记交易平台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的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向银保监会报告产品专项统计、分析等信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的,双方应当加强信息和资源共享,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四十七条(风控体系)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全面覆盖、全程监控、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通过管理系统和稽核审计等手段,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保险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有效管控和应对风险。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董事会负责定期审查和评价业务开展情况。
第四十八条(风险责任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建立风险责任人制度,明确相应的风险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内外部审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将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纳入公司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年度审计工作,并依法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五十条(应急处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产品风险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隐患,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知情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确保风险管控相关岗位和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知情权和查询权,有权查阅、询问所有与保险资管产品相关的数据、资料和细节,并列席相关会议。
第五十二条(风险准备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机制,确保满足抵御业务不可预期***失的需要。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为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主要用于赔偿因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违反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失。不足以赔偿上述***失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使用其固有财产进行赔偿。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第五十三条(人员管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人员的准入、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业务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法,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方式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禁止)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产品财产;
(二)利用产品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侵占、挪用产品财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关联交易)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规则,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定价方法和决策程序等进行规范,不得以保险资管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资管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关联方资产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有效识别关联交易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监督管理)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有关当事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拒绝、阻挠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七条(人员处罚)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质询和监管谈话,并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相关责任人员离任后,发现其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八条(业内机构处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托管人、投资顾问等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由银保监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业外机构处罚)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其他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银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三年内不得与其从事相关业务,并建议有关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十条(专业服务机构责任)为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发表专业意见。相关专业服务机构或者人员未尽责履职,或者其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注册机构责任)注册机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机制,制定专项制度,完善注册业务系统,设置专门岗位,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审慎、透明、高效开展注册业务。
第六十二条(登记交易平台责任)登记交易平台应当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机制,制定专项制度,设置专门岗位,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切实维护登记交易平台相关系统的稳定运行,有效发挥信息统计和风险监测作用,为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养老险公司参照)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跨境业务参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跨境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应当符合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过渡期要求)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过渡期内,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新发行的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产品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报送银保监会认可后实施,同时报备***人民银行。
过渡期结束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对产品进行全面规范,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险资管产品。
第六十六条(解释和修订)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私募发行是什么意思
私募发行又称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证券的方式。私募发行的对象大致有两类,一类是个人投资者,例如公司老股东或发行人机构自己的员工(俗称“内部职工股”);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大的金融机构或与发行人有密切往来关系的企业等。私募发行有确定的投资人,发行手续简单,可以节省发行时间和费用。私募发行的不足之处是投资者数量有限,流通性较差,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目前,我国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发行几乎全部采用私募方式进行。我国法律对证券私募发行活动的规范正逐步完善。私募在***多被称为定向发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私募(PrivatePlacements)与“公募”(Publicoffering)相对应,是指发行人或证券承销商通过自行安排将股票、债券等证券产品销售给他所熟悉的或联系较多的合格投资者,从而避免经过证券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一种证券发行方式。它与公开售股、配股(公开发行)等一起构成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主要工具。什么样的发行才构成私募发行呢?***证券交易***会(SEC)曾于1982颁布了《506规则》对非“公开发行”即私募作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如果发行人只是:1)向合格的投资者(accreditedinvestor)以及数量有限的其他投资者出售证券。(在***,所谓合格的投资者是指资产超过500万美元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及其他公司等投资机构和年收入超过30万美元的富裕家庭、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的富有个人,普通投资者虽然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应该有相关知识和风险判断能力,且数量不能超过35名。)2)不通过传单、报纸、电视、广播进行广告传播;3)不通过集会、散发传单等形式到处征集投资者。采取上述方式发行证券会被认为是私募行为从而免于向***证券交易***会登记注册。***证券管理法规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证券交易法》规定在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的认购劝诱、募集出售时,原则上讲必须进行申报,但是在发行总额或发售总额不满1亿日元或向大藏省令所规定的对有价证券投资有专门知识核经验者发行(即私募发行)场合作为例外可以不必申报,向大藏大臣提交通知书就可以了。在***,私募作为一个专用词汇也越来越频繁的在资本市场上出现。但***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上并没有关于私募的类似规定,无论是《公司法》还是《证券法》对何为“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行”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私募在国内更多的时候称作“定向发行”。什么是定向发行呢?在***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定向发行只出现于***证监会2003年的15号令《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规定》中,其中第五条:“证券公司债券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的债券不得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第十五条:“定向发行的债券,经***证监会批准可以由发行人自行组织销售。”第三十条:“定向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相关资料不得在媒体上公开刊登或变相公开刊登。”修订中的《证券法(草案)》已经弥补了这一缺憾,明确提出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公开或变相公开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销售证券;2、向五十人以上的特定对象销售证券,但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超过五十人的除外;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发行行为。由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关于私募发行的涵义与***等成熟市场***的涵义是一致的。在成熟资本市场上,私募发行市场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行人筹集资金的主要场所。以***资本市场为例,据统计,1981年至1992年外国发行人在***证券市场筹资资金共计2318亿美元,其中通过私募市场筹集的资金达到1349亿美元,占筹集资金总额的58.2%,而通过向证券交易***会注册取得公开发行资格筹集的资金为969亿美元,占筹集资金总额的41.8%。
私募债是什么?发行私募债有哪些优点?
私募企业债券是发行者向与其有特定关系的少数投资者为募集对象而发行的债券。该私募企业债券的发行范围很小,其投资者大多数为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的优点:1、发行成本低。2、对发债机构资格认定标准较低。3、可不需要提供担保和信用评级。4、信息披露程度要求低。5、有利于建立与业内机构的战略合作。
公募发行与私募发行的区别(银行理财公募和私募什么区别)
我的理解就是募集人群不一样,公募是台面上的,可以公开募集,这样人数再多都不能称为非法集资;私募不能上台面,只能对极个别人募集,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或更多,会被定性为非法集资。在操作上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私募的人群承受力更强,所以私募会更激进一些。
两者真正的区别在于资金的来源和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公募基金的钱来自广大基民,不管盈亏都照提管理费,基民盈亏自负,而且按照基金契约规定,拿到资金就必须买成股票,不想买也必须买;而私募基金的钱多来自于信赖度高的老客户,客户积少成多,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要承担客户的亏***,更不能砸了自己在江湖上的牌子,所以他们对风险的厌***程度极高,不能买或者不敢买的时候就坚决不买。
简单点说公募发行就是指公开发行,向不特定的投资人发行,大家愿意就可以参与,比如公司发行新股私募发行只能向特定的投资人,或者说小范围的推荐发行,而不能公开向全社会的人发行,比如股份公司的设立,那就是可以私募,向小范围的人募集资金
**、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在发行证券时,可以选择不同的投资者作为发行对象由此,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形式。公募又称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通过公开营销等方式向没有特定限制的对象募集资金的业务模式。为适应更广大投资者的需求,公募没有合同份数和起点金额的限制。因为涉及众多中小投资人的利益,监管当*对公募资金的使用方向、信息披露内容、风险防范要求都非常高。而私募是面向少量的、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方式。参加人一般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在公募发行情况下,所有合法的社会投资者都可以参加认购。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对公募发行都有严格的要求,如发行人要有较高的信用,并符合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经批准后方可发行。编辑本段载体公募的载体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多种形式。编辑本段优缺点优点①公募以众多的投资者为发行对象,筹集资金潜力大,适合于证券发行数量较多、筹资额较大的发行人;②公募发行投资者范围大,可避免囤积证券或被少数人操纵;③只有公开发行的证券方可申请在交易所上市,因此这种发行方式可增强证券的流动性,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缺点如发行过程比较复杂,登记核准所需时间较长,发行费用也较高。编辑本段公募和私募的区别公募基金业绩基准是最重要的,有一个业绩比较基准。它不是追求绝对回报,它追求相对回报,如果一个基金经理长期战胜他的业绩基准就是一个成功的基金经理。私募是追求绝对回报,就是牛市的时候要赚钱,熊市的时候不能亏钱。不管输赢,投资者都是要赚钱的。私募整个定位和它的出发点就是这样,这和公募是不一样的。这一条主要的区别决定了所有私募的费率设计,操作方式、风格和公募完全不一样。去年是一个振荡下跌的市场,而且私募是一个非常窄的群体,它是一个富人的投资产品,而且不是一般的富人,基本上几十万都没有必要买的,至少你的金融资产在两三百万以上才可能有必要配这个东西。规模、净利不一样,目前最大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基本规模就是10亿左右。私募就是这么一个品种。如果从一个投资的角度来看,我们看自己投股票或者公募、私募它有什么区别呢?这只股票完全是自己管理整个资产的投降,公募资金有点儿像半托。私募基金不一样,私募基金是一个全托的概念,你把这个钱交给他,至于这个市场好的话,好的私募基金给你提到95%的仓位,如果不好主动给你降到零仓位,这是全权委托的概念,大家要看清楚自己属于哪种类型。私募这些最省事,我们以前有客户买公募的,三天两头打电话跟我们沟通具体的成果,后来他看到了私募基金一两个月给我们打一次电话,因为有人帮他全面打理。产品是不一样的,我觉得这就是特点。私募基金起源于***。1976年,华尔街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斯登的三名投资银行家合伙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KKR,专门从事并购业务,这是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迄今,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KKR公司、凯雷投资集团和黑石集团都是其中的佼佼者。编辑本段现状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过30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庞大,投资领域广泛,资金来源广泛,参与机构多样化。目前西方***私募股权投资占其GDP份额已达到4%至5%。迄今,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黑石、KKR、凯雷、贝恩、阿波罗、德州太平洋、高盛、美林等机构是其中的佼佼者。2006年全球私募股权基金从资本市场上募集到了2150亿美元,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总投资额达到了7380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了一倍。其中,单笔超过100亿美元的私募股权交易达到9个。编辑本段详解基金的分类知识基金按是否面向一般大众募集资金分为公募与私募,按主投资标的又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基金、货币投资基金、黄金投资基金、FOFfundoffund,REITS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TOTtrustoftrust,对冲基金,以上这么多基金形态,很多都是西方***有,在***只有此类概念而并无实体(私募由于不受政策限制,投资标的灵活,所以私募是有的)。***所谓的基金准确应该叫证券投资基金,例如大成、华夏、嘉实、交银施罗德等,这些公募基金受证监会严格监管,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有严格限制,它们大多管理数百亿以上资金。私募在***是受严格限制的,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吴英、德隆唐万新、***麦道夫。目前***的私募按投资标的分主要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光私募,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风险投资基金公募基金如大成、嘉实、华夏等基金公司是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资股票或债券,不能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能投资房地产,不能投资有风险企业,而私募基金可以。编辑本段***私募基金发展三大路径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兴起提供了条件股权分置改革是**的既定目标。改革结束后,我国股票市场可流通的股票数量将是改革之前的3~4倍。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也将比全流通之前简单得多。敌意收购的压力也将迫使现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更加密切地与股东合作,以避免被收购的被动*面出现。此外,股票全流通后,为达到产业扩张的目的,上市公司之间的相互收购也将变得容易且更有经济效率改善的意义。通常上市公司不论何种形式的收购,都会给其财务结构带来较大的影响,并导致股票价格有所变化。这种变化必然对私募基金的投资模式带来变化。其中有些私募基金可能专注于这样的业务,由目前的普遍投机性私募基金转变为专业化从事上市公司并购甚至产业并购的合作伙伴性基金。这种收购基金正是发达***金融市场为数庞大的私募股权基金中的一种。以近年来在我国多有斩获的***凯雷集团为例,该公司自有资金约为80亿美元,而投资带动的资金可达800亿美元,比我国A股市场全部私募基金的总数还要多。强大的资金优势、**优势和全球资本上谙熟的人脉关系,对一些并购项目基本上可以进行一些外科手术式的操作,即整体收购,不用十分费力地拿到海外资本市场上市,获取超过30%的年收益率。此外,近年来在内地非常活跃的房地产投资商凯德置地,其母公司则是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大型房地产商嘉德置地集团在***的全资子公司。这些国际投资机构,以全球化的金融眼光来看待机会,巧妙地组合资产,进行跨国金融市场套利。在国际私募股权基金迅速发展的状况下,我国的私募基金行业的政策限制,将逐渐变得宽松。以当前我国证券市场规模,有3亿元左右人民币自有资产的私募基金可以向这个方向摸索,通过3倍的杠杆比例,带动10亿元左右的投资。此外还要深入研究国际并购基金的商业模式,争取寻找跨国金融市场套利的机会。纯投机型的私募基金纯投机型的私募基金将向对冲基金的方向转变随着上市公司股票全流通的实现,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将增加数倍,极大地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加上证券监管严格程度的增加,单个的机构投资者很难像以前一样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获取超额的利润。此外,由于价值投资理念的逐步被人们认识,通过合谋锁定股票数量,从而推高股价的操作方式变得越来越多风险。由于股票数量的增加,以及单一机构持有股票引起的要约收购披露义务,使得单一股票中的投资者呈现一种类似于垄断竞争或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单一的机构很难具有绝对优势。最后,将来股票市场有了做空机制以后,股票价格更具有易变性,方向更难确定。因此,单纯的锁定价格并且推动价格上涨的盈利模式需要改写。由于上述三个原因,对于单纯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机构,只能遵循有效市场理论的指导,对价格的瞬时偏离进行适当的投机。然而,在一个逐渐成熟的二级市场上,价格非理性波动所出现的套利机会时间十分短暂,并且股票数量的增加和持仓品种的增加,私募基金经理通过个人盯盘的方式也将变得不适用。因为基金经理受个人体能和智力的影响,在瞬时的价格波动中,难以很快判断投资机会。因此,通过编制计算机模型和程序,并且将交易指令嵌入到这种程序中,成为私募基金管理资产的最佳方式。所不同的是,在交易指令嵌入程序时,基金经理必须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预期收益率和与其风险承担系数。当基金管理人对自己所管理的资金的风险偏好有完全的认识,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投资策略时,市场机制的最佳配置资源的功能才得以体现。这种方法是西方大型金融市场投资中最常见的手段之一,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和发展,其用途逐渐成熟。比如最近上市的宝钢权证,就完全可以用计算机设定的模型进行交易,其控制交易风险的能力远远高于交易员的瞬时决策。这种私募基金实际上最后将演变成为比较典型的对冲基金。目前国内已经有声称为对冲基金的投资机构,但是其网站显示,其设计的产品还显得偏于狭窄,难以与当前的市场状况相匹配。从事对冲投资的机构,对资产的规模不受限制,最主要的是开发有效的风险控制和转移技术。具有创投背景的私募基金具有创投背景的私募基金可转型为风险投资基金上个世纪末,在科教兴国战略指引下,全国各地成立了不少风险投资机构。由于当时纯粹意义的风险投资环境并不十分成熟,而股票市场火爆,不少风险投资公司将一部分投资转向二级市场的股票,有的后来变成了主要在二级市场投资的机构投资者。但是随着我国证券主板市场逐步完善,以及外资风险投资公司在风险投资领域的成功的示范效应,这些机构有可能重新被激起参与风险投资的兴趣。同时,由于其有参与二级市场的经验,其投资的二级市场的上市公司的主业很有可能是其风险投资项目的重要依据。而股权分置改革和证券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要求的增加,上市公司必须实实在在考虑其并购的项目能够为其经营业绩加分,而不同于过去市场中单纯的为制造题材的收购。这种条件下,上市公司、风险投资公司、被投资项目的创业者、以及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可能得到多赢*面。虽然这种模式对于风险投资公司来说有内幕交易的嫌疑,但是以现行国内的法律体系和执法空间,这种模式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上述这种投资模式,可以成为一部分有创业投资经验和背景的私募基金探讨的发展方向。实际上,我国快速成长的中小型企业一直是风险投资机构掘金的领域。据安永公司的统计,2004年,我国完成的风险投资金额已经达到12.7亿美元,而在2002年,这个数据只有4.18亿美元。其中外资已经成为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比较而言,外资在项目选择和退出机制上更具有优势。比如高盛对蒙牛的投资,以及凯雷集团对携程网的投资。这样的盈利模式是我国具有风险投资经验和背景的私募基金所必须关注的。一般从事该类业务的投资者,应当具有5000万元以上人民币资产。通过制定合理的资产组合,从事跨市场套利。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打开了空间近年来,国际资本市场出现了一个显著现象,首先是私募基金的发展速度很快,业绩令人瞩目,其模式越来越受到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的认可,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焦点。根据欧洲私募股权与创业资本协会统计,2003年欧洲私募股权的总投资额达到291亿欧元,总的融资量达到270亿欧元。普华永道世界投资报告认为,2004年私募股权投资额占GDP的份额在北美、欧洲和亚洲分别为0.97%、0.28%、0.23%。近5年来,***的私募股权基金总量增长了一倍,达到目前的约7000亿美元的规模。此外,全球对冲基金增长迅速,1990年全球大约有390亿美元对冲基金资产,到2003年,已达到6500-7000亿美元的资产规模,平均每年的增长速度超过25%。过去5年,***退休基金总数约5万亿美元资产,在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基金以及衍生金融工具中投资的比例从2%增长到5%。著名的加州退休基金、宾西法尼亚州退休基金,以及通用电气等,都放宽了对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比例,而欧洲的许多退休基金也提高了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比例。在创业投资方面,2003年,仅欧洲管理的资产就有约18000亿美元,这些分布在36个欧洲***,平均每个***的风险投资资产为约500亿美元,是我国的近40倍。可见我国的创业投资发展有极大的潜力。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我国养老基金从2001年到2075年的收支缺口将达到9.15万亿元人民币。以现行的投资体制,应付如此大的开支是不可能的,唯一的办法是充实账户的同时,提高投资收益率。提高投资收益率的办法之一就是将部分资产委托给表现优秀、诚实信用的私募基金管理。根据***市场1995-2000年间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的业绩对比,表现最好的前10名的对冲基金的平均收益率达到53.6%,而表现最好的共同基金平均收益率为36%,同时表现最差的对冲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为-7.7%,而表现最差的共同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为-19.8%。对冲基金这种私募基金形式收益水平显著高于共同基金这种公募基金。我国私募基金应当认识到上述这些国际私募基金界出现的新动向,应当积极调整,主动适应,选择自己擅长的领域,摸索适合自己的盈利模式。
两种基金针对的募集对象不同。相对来说私募的投资方是个人,对基金的运营没有能力监督。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别以外,在投资理念、机制、风险承担上都有较大的差别。首先,投资目标不一样。公募基金投资目标是超越业绩比较基准,以及追求同行业的排名。而私募基金的目标是追求绝对收益和超额收益。但同时,私募投资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也较高。其次,两者的业绩激励机制不一样。公募基金公司的收益就是每日提取的基金管理费,与基金的盈利亏***无关。而私募的收益主要是收益分享,私募产品单位净值是正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取管理费,如果其管理的基金是亏***的,那么他们就不会有任何的收益。一般私募基金按业绩利润提取的业绩报酬是20%。此外,公募基金在投资上有严格的流程和严格的政策上的限制措施,包括持股比例、投资比例的限制等。公募基金在投资时,因为牵扯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募的操作受到了严格的监管。而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除了不能违反《证券法》操纵市场的法规以外,在投资方式、持股比例、仓位等方面都比较灵活。私募和公募的最大区别是激励机制、盈利模式、监管、规模等方面,具体的投资手法,尤其是选股标准在同一风格下都没有什么不同。对于公募基金而言,其设立之初已明确了投资风格,比如有的专做小盘股,有的以大盘蓝筹为主,有的遵循成长型投资策略,有的则挖掘价值型机会,品种很丰富,可以为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提供相应的产品。对于私募基金,大多数规模很小,目前国内很少有上10亿元人民币的私募基金,他们不是以追求规模挣管理费为商业模式,而是追求绝对的投资回报。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区别如下:1、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4.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5.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6.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别以外,在投资理念、机制、风险承担上都有较大的差别。
众所周知,我国的高等院校有3000多所,开设的专业有700多个,专业的数量在逐年增多,专业的分布越来越广,可以说三百六十行,行行都有相应的专业。我们常说专业的人做专业...
给大家出一个谜题:明代高濂的《遵生八笺》有这样一段描述:玉以甘黄为上,羊脂次之。那么甘黄是什么?甘黄就是黄吗?甘黄是黄玉吗?我们说过,黄色的玉种,颜色很关...
1、别拿尊严,去追求一个不爱你的人;别拿时间,去苦等一份不属于你的情。是你的谁也夺不走;不是你的终究会离开。2、最合适的两个人,不是在一开始就一拍即合,而是愿意...
35岁的晓雯是个高龄产妇,繁忙的工作让晓雯和她的爱人推迟了生孩子的计划,35岁才怀上第一个宝宝,夫妻俩也十分重视这个还未出世的宝宝,晓雯的爱人经常给晓雯买来各种水果...
1、原谅,不过是将遗憾悄悄掩埋;忘记,才是最深刻彻底的宽容。2、复刻青春的回忆,陪我牵手走过的路不会忘记!有一种感情,不再浓烈,却一直存在。3、最初我们来到这个...
什么是私募发行?
私募又称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证券的方式。私募发行的对象大致有两类,一类是个人投资者,例如公司老股东或发行人机构自己的员工(俗称"内部职工股");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大的金融机构或与发行人有密切往来关系的企业等。 私募发行有确定的投资人,发行手续简单,可以节省发行时间和费用。私募发行的不足之处是投资者数量有限,流通性较差,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目前,我国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发行几乎全部采用私募方式进行。
股票私募发行方式是什么-高顿教育
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有含义、数量和上市时间三个区别,在产权方面: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产权更为明晰。在股权结构方面:国有商业
资产处置收益和营业外收入区别: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失。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
固定制造费用差异=实际固定制造费用–实际产量下标准固定制造费用=实际产量×单位产品实际工时×固定制造费用小时费用率–实际产量×单位产品标准工
重新计算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是准确性、计价和分摊认定。准确性、计价和分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
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再减去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没有,初级会计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报名参加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的考生,在考前,可通过“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的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答题演示、操作指南、模拟答题操作练习系统,提前熟悉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操作系统及相关要求。
初级会计考试科目是《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会计考试科目是《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高级会计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报名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成本属于成本类科目,营业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商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益。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错选,多选不得分。所以不确定的最好不要选。少选得部分分,如果三个选项是正确的,选两个就得到2/3的分数;四个都正确,选两个得一半的分数。(做过会计题的都知道,多选题最少要选两个,不存在选一个的情况)。
2022年初级会计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尚未公布,根据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的《关于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获悉,2021年初级会计考试各科目的合格标准都为60分(满分均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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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风云君研究笔记
来源:雪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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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各类特殊投资者资金募集过程中的豁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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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投资者的募集流程
在实务操作中,私募基金的募集和适当性流程涉及到多部法规,存在交叉规定,因此很多小伙伴搞不清楚到底哪些特殊的投资者可以豁免哪些流程,本文为大家简单梳理一下,供参考,如有问题欢迎文末留言探讨!
宝图镇楼!各类投资者的募集环节要求
01
私募基金募集流程
一个最普通的私募基金募集流程应当包含特定对象确认、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私募基金推介、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者签约及打款、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环节,我们具体来看一下。
1
特定对象确认
我们都知道,如果没有进行特定对象确认,私募管理人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能公开宣传的只有私募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特定对象确认需要投资者填写合格投资者承诺书、基本信息表、风险调查问卷等材料。
2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针对普通投资者,需要根据投资人填写的风险调查问卷评分结果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分级,一般由低到高分为C1-C5不同级别。
除了投资人分类以外,管理人还需要对自己发行的基金产品划分风险等级,一般由低到高分为R1-R5不同级别。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是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因此管理人要根据投资人和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适当性匹配,确定投资人可以购买哪些基金产品。
进行适当性匹配之后,需要向投资者发送风险匹配告知书或者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如果风险匹配就可以继续下一步。如果风险不匹配,私募管理人应该中止购买流程,不能主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但是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时,并且投资人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管理人应当就产品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
3
私募基金推介
该环节会涉及到私募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推介材料。需要注意的是,监管明确禁止的推介行为一定不能有,比如公开推介、承诺保本保收益、虚假宣传、委托无基金销售资质的机构募集等。
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有的一点是,向投资人进行私募基金推介时,需要由私募管理人的员工来做,其他外部人员不能进行基金产品推介。
另外,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4
基金风险揭示
适当性匹配一致,并且确认申购意见后,私募管理人需要向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除此之外,私募管理人还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5
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这一步,投资人需要提供证明其为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财产证明文件。
在第一步进行特定对象确认时,我们并不需要投资人拿出来身份及财产证明材料,但在这里就需要提供了。结合监管处罚案例来看,建议大家在审核投资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时,要审慎严谨,通过材料能够充分证明投资人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否则会因存在瑕疵,无法确切地核实其身份而遭受监管处罚等合规风险。
6
投资者签约及打款
确认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之后,管理人就可以与投资人签署基金合同。
如果是合伙型基金,还需要同步进行合伙企业的工商确权工作,注册投资类合伙企业或者进行投资人变更等等,会比较复杂。
基金合同签署成功,投资人需要按照约定将投资款打到募集监督账户。
7
投资冷静期及回访
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并且打款之后,就进入了24小时投资冷静期,在这段时间内私募管理人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8
补充:其他需要关注的流程
(1)部分环节需要双录留痕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在四个环节需要对普通投资者进行双录: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
(2)投资者适当性回访
投资者适当性回访与冷静期回访不同,投资者适当性回访是对购买基金产品的普通投资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对持有R5等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另外,对于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时,也可以适当增加回访频次。
02
各类特殊投资者可以豁免哪些流程?
接下来到了重点内容,我们都知道,私募基金有很多特殊的投资者,比如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QFII/QRFII,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员工跟投等等。那么,这些特殊的投资者到底特殊在哪些呢?我们分类来看。
参考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
1
普通投资才&专业投资者
在日常业务中,积募接到很多私募小伙伴的咨询,合格投资者、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到底是怎样的关系?
如上图所示,首先,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必须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在满足合格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以后,我们再进一步对投资人进行分类,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划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因此,合格投资者是必须满足的要求,相当于是在合格投资者的大池子里进行分门别类的管理。当然,也有一些豁免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的特殊投资者,我们在后面会讲到。
由于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出自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所以他们所对应的要求也主要是适当性管理层面。
①√:表示需要执行;②×:表示可以不用执行;③/:表示不适用(双方不属于同一法规,也并非多个法规交叉概念,互相***,故而不适用,并不表示不需要执行)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在适当性流程中没什么环节可以豁免的,因此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风险调查问卷、投资者分类、适当性匹配、双录、适当性回访等都需要做。对于专业投资者来说,可以豁免以下环节:
风险调查问卷
投资者分类
适当性匹配
双录
适当性回访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专业投资者虽然可以豁免风险调查问卷环节,不强制进行风险分类,默认适配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但是如果管理人对专业投资者也做了风险评级,建议大家仍然按照风险评级销售对应的基金产品,不要越级销售。
2
QFII/QRFII
QFII、RQFII全称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此类投资者也属于特殊的投资者。
①√:表示需要执行;②×:表示可以不用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QFII、RQFII可以豁免以下环节:
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合格投资者资产/收入证明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风险揭示书
风险调查问卷
投资者分类
适当性区配
24小时冷静期
冷静期回访
双录
适当性回访
3
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
金融机构是指***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其子公司主要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
①√:表示需要执行;②×:表示可以不用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可以豁免以下环节:
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风险揭示书
风险调查问卷
投资者分类
适当性匹配
双录
适当性回访
4
境内非法人机构(合伙企业等)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国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日常实务中,我们遇到最多的是合伙企业。
①√:表示需要执行;②判断是否为专业投资者:如为专业投资者,则为×
根据相关规定,境内非法人机构(合伙企业等)没有可以直接豁免的募集及适当性环节,但是如果该机构可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则可以豁免以下环节:
风险调查问卷
投资者分类
适当性匹配
双录
适当性回访
5
境内法人机构(公司等)
目前,我国法人组织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根据法人是否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且是否将经营所得分配给其成员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在日常实务中,我们遇到比较多的是有限公司。
①√:表示需要执行;②判断是否为专业投资者:如为专业投资者,则为×
根据相关规定,境内法人机构(公司等)可以豁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不用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另外,如果该机构可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则可以豁免以下环节:
风险调查问卷
投资者分类
适当性匹配
双录
适当性回访
6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是我们在各类私募规定中经常看到的一类特殊投资者。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慈善基金并不等于慈善基金会,如果是慈善基金会认购私募基金,仍然要按照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来执行相关流程。
①√:表示需要执行;②×:表示可以不用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可以豁免的环节包括:
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合格投资者资产/收入证明
100万元起投金额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风险揭示书
风险调查问卷
投资者分类
适当性匹配
24小时冷静期
冷静期回访
双录
适当性回访
7
**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地市级以上)
地市级以上**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2023年新增的一类特殊投资者,出自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根据《**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有**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因此,**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具有特别含义的概念,一般需要有**批文,并且在发改委备案,并不等于地方**的投资平台,两者的概念不完全一致。
①√:表示需要执行;②×:表示可以不用执行;③判断是否为专业投资者:如为专业投资者,则为×
根据相关规定,地市级以上的**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豁免以下环节:
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100万元起投金额(限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另外再额外提示2点,一是**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首期出资金额可以豁免100万的要求,并不等于其最终全部的实缴出资额要低于100万;二是如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还可以豁免风险调查问卷、投资者分类、适当性匹配、双录、适当性回访等环节。
8
资管产品、私募基金
此类特殊投资者全称为***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
其中,资产管理产品的概念可以参考资管新规中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基协备案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
①√:表示需要执行;②×:表示可以不用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可以豁免以下环节:
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合格投资者资产/收入证明
100万元起投金额,仅限保险资金投资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风险揭示书
风险调查问卷
投资者分类
适当性匹配
24小时冷静期
冷静期回访
双录
适当性回访
9
私募基金管理人(非跟投)
这里特指非跟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即管理人作为一个普通的投资者投资于另外一家私募发行的基金产品,而不是跟投自身发行的基金。这种情况与管理人跟投有所不同,很多私募从业人员会将其混为一谈。
①√:表示需要执行;②×:表示可以不用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非跟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豁免以下环节:
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公司型管理人可以豁免,合伙型管理人需要穿透
风险调查问卷
投资者分类
适当性匹配
双录
适当性回访
10
私募管理人及员工跟投
这里就是我们大家最为常见的私募管理人及员工跟投,分为管理人、高管、普通员工三类。
①√:表示需要执行;②×:表示可以不用执行;③判断是否为专业投资者:如为专业投资者,则为×
针对私募管理人跟投,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豁免以下环节:
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合格投资者资产/收入证明
100万元起投金额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风险揭示书
风险调查问卷
投资者分类
适当性匹配
24小时冷静期
冷静期回访
双录
适当性回访
针对私募管理人的高管和普通员工跟投,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豁免以下环节:
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合格投资者资产/收入证明
100万元起投金额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风险揭示书
风险调查问卷
投资者分类
适当性匹配
24小时冷静期
冷静期回访
对于双录、适当性回访,需要进一步判定高管或者普通员工是否属于专业投资者,如果属于就可以豁免,如果不属于则不能豁免。在认定是否属于专业投资者时,高管人员只需要提供对应的资产证明即可,不用提供2年以上投资经历证明,而普通员工则需要提供资产证明+投资经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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