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的区别(【财务探秘系列】一起学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相关知识)
【财务探秘系列】一起学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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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即每年的12月31日)后发生的事项,该事项不是一个新的业务,而是对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描述的经济业务的补充和情况的变化与描述;核心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的判断。易与差错更正、收入、所得税、金融资产等相关串联;
1.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的判断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概述(★★★)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涵盖的期间是自资产负债表日次日起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止的一段时间。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以后、实际报出之前又发生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事项,并由此影响财务报告对外公布日期的,应以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再次批准财务报告对外公布的日期为截止日期。
【例题1】某上市公司2×15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于2×16年2月20日编制完成,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并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为2×16年4月17日,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对外公布的日期为2×16年4月17日,财务报告实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为2×16年4月23日,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为2×16年5月10日。
【答案】该公司2×15年年报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为2×16年1月1日至2×16年4月17日。
如果在4月17日至23日之间发生了重大事项,需要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或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经调整或说明后的财务报告再经董事会批准报出的日期为2×16年4月25日,实际报出的日期为2×16年4月30日。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为2×16年1月1日至2×16年4月25日。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与上期有关)
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与上期无关的大事)
调整事项,通常包括:
(1)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2)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3)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
(2)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3)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8)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提示】对于在报告期间已经开始协商、但在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后达成的债务重组,属于非调整事项。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从资产负债表日来看,此项负债仍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如果企业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计提损失准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该笔金融资产到期并全额收回。对于这种情形,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属于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即非调整事项。
如果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已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基于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计提了信用减值准备,不能仅因资产负债表日后交易情况认为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合理,并进而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若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已经存在,则属于调整事项;反之,则属于非调整事项。
【教材例题】甲公司因专利侵权被起诉。2×16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参考公司律师对此案件诉讼结果可能性的评估和判断,甲公司确认了500万元的预计负债。2×17年2月20日,在甲公司2×16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支付赔偿款700万元。
【例题2】甲公司2×16年10月向乙公司出售一批原材料,价款为2000万元,根据销售合同,乙公司应在收到原材料后3个月内付款。至2×16年12月31日,乙公司尚未付款。假定甲公司在编制2×16年度财务报告时有两种情况:
(1)2×16年12月31日甲公司根据掌握的资料判断,乙公司有可能破产清算,估计该应收账款将有20%无法收回,故按2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2×17年1月20日,甲公司收到通知,乙公司已被宣告破产清算,甲公司估计有70%的债权无法收回。
【答案】导致甲公司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事实是乙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该事实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乙公司被宣告破产只是证实了资产负债表日乙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因此,乙公司破产导致甲公司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事项属于调整事项。
(2)2×16年12月31日乙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甲公司预计应收账款可按时收回;2×17年1月20日,乙公司发生重大火灾,导致甲公司50%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答案】导致甲公司应收账款损失的因素是火灾,火灾是不可预计的,应收账款发生损失这一事实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因此,乙公司发生火灾导致甲公司应收款项发生坏账的事项属于非调整事项。
【经典例题3•单选题】公司2×19年度财务报告经批准于2×20年4月1日对外报出。下列各项关于甲公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需要调整2×19年度财务报表的是()。
A.2×20年1月15日签订购买子公司的协议,2×20年3月28日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权
【解析】选项A、B和C,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新发生的事项,应作为非调整事项,不需要调整2×19年度财务报表;选项D,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应作为调整事项,需要调整2×19年度财务报表。
【经典例题4•多选题】下列各项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事项中,不应作为调整事项调整资产负债表日所属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有()。
D.拟出售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满足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条件
【解析】日后期间发生的企业合并,属于非调整事项;日后期间满足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条件,因该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不存在,所以,属于非调整事项,应选择AD。
【经典例题5•单选题】20×8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货款1000万元,由于该应收款项尚在信用期内,甲公司按照5%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50万元。甲公司20×8年度财务报表于20×9年3月15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下列各项中,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是()。
A.乙公司于20×9年2月24日发生火灾,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货款很可能无法收回
B.乙公司于20×9年3月5日被另一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货款可以全部收回
C.乙公司于20×9年1月10日宣告破产,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货款很可能无法收回
D.乙公司于20×9年3月10日发生安全事故,被相关监管部门责令停业,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货款很可能无法收回
【解析】选项A、B和D都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新发生的事项,作为非调整事项进行披露;选项C,甲公司应收乙公司的货款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就存在的,只是在日后期间发生的事项对该情况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要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
【经典例题6•多选题】甲公司20×8年度财务报表于20×9年3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其在20×8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发生的下列交易或事项中,属于调整事项的有()。
A.董事会通过2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每10股派发1元现金股利
B.因20×8年6月收购的子公司当年度实际利润未达到承诺金额,确定应向交易对方收回部分已支付对价
C.所持联营企业经审计的净利润与甲公司权益法核算时用于计算投资收益的联营企业未经审计净利润金额存在差异
D.20×8年12月已确认销售的一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买方退回,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已取得
【解析】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选项A错误。
【经典例题7•单选题】甲公司2×16年度财务报表于2×17年3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提供。2×17年1月1日至3月20日,甲公司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2×17年1月20日,法院对乙公司就2×16年8月起诉甲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甲公司需支付乙公司的赔偿超过其2×16年末预计金额200万元;
(2)根据2×16年12月3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甲公司于2×17年1月25日将其生产的产品发往丙公司并开出增值税专用**。丙公司收到所购货物后发现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随即要求退货。甲公司于2×17年2月3日收到丙公司退回的产品并开具红字增值税**;
(4)2×17年3月10日,甲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收购其持有的己公司全部股权的协议。
假定上述交易或事项均具有重要性,不考虑其他因素,应作为甲公司2×16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是()。
【解析】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选项C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经典例题8•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有()。
B.报告年度已售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发生退回
C.报告年度按暂估价值入账的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办理完成竣工决算手续
D.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发现报告年度不重要的会计差错
【解析】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指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的事项是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进行的进一步的说明,所以选项B、C和D属于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经典例题9•多选题】甲公司2×16财务报表于2×17年4月10日批准对外报出,下列各项关于甲公司2×17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属于2×16年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有()。
A.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将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
B.4月3日,收到2×16年11月销售的一批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发生15%的退货,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返还客户与该部分商品相关的货款
C.3月2日,发现2×15年度存在一项重大会计差错,该差错影响2×15年利润表及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
D.3月10日,2×16年底的一项未决诉讼结案,法院判决甲公司胜诉并获赔偿1800万元,但甲公司无法判断对方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解析】选项A,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变更当年的新事项,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选项B,报告年度销售商品已确认收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选项C,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现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选项D,不符合确认为资产的条件。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基本处理原则类似“追溯重述法”。
1.损益科目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处理完所得税之后,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同时调整“盈余公积”。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1.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本年发生数;
2.当期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上年数;
3.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调整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数字。
【提示】不能调整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和现金流量表正表。
为简化处理,如无特殊说明,本章所有的例子均假定如下: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次年4月30日,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再作其他分配;调整事项按税法规定均可调整应缴纳的所得税;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均假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考虑报表附注中有关现金流量表项目的数字。
1.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人民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例题1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合同中订明甲公司应在2×16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16年1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450万元。2×16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按或有事项准则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17年2月10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款400万元。甲、乙两公司2×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17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抵扣,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
本例中,2×17年2月10日的判决证实了甲、乙两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即2×16年12月31日)分别存在现时赔偿义务和获赔权利,因此两公司都应将“法院判决”这一事项作为调整事项进行处理。甲公司和乙公司2×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17年3月20日完成,因此,应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调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
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17年2月10日,记录支付的赔款,并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贷:其他应付款 4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40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300×25%)
借:其他应付款 400【该业务为2×17年的业务】
贷:银行存款 400
注:2×16年年末因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时已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后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复存在,故应冲销相应记录。
(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留存收益:
借:盈余公积7.5(75×1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
【小技巧】调整“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实际数-预计数)×(1-所得税税率)×(1-提取盈余公积比例)=(400-300)×75%×90%=67.5(万元)。
(3)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财务报表略)
2.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17年2月10日,记录收到的赔款,并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 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
借:银行存款 400【该业务为2×17年的业务】
贷:其他应收款 400
(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留存收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
贷:盈余公积30
(3)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财务报表略)
【经典例题11•多选题】20×4年1月1日,甲公司为乙公司的800万元债务提供50%担保。20×4年6月1日,乙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被债权人起诉。至20×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但经咨询律师,甲公司认为有55%的可能性需要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赔偿400万元,并预计承担诉讼费用4万元;有45%的可能无须承担保证责任。20×5年2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甲公司需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和诉讼费用。甲公司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于当日履行了担保责任,并支付了4万元的诉讼费。20×5年2月20日,20×4年度财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报出。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关于甲公司对该事件的处理正确的有( )。
B.在20×4年的利润表中将预计的诉讼费用4万元确认为管理费用
【解析】选项A,应该在20×4年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承担相关责任;选项D,应确认预计负债404万元。
2.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补充例题12】甲公司2×14年6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货款为200万元(含增值税)。乙公司于7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3个月内付款。由于乙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到2×14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于2×14年12月31日按预期信用损失法为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
2×1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项目的金额为400万元,其中的190万元为该项应收账款。甲公司于2×15年2月3日(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乙公司已宣告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甲公司预计可收回应收账款的60%。
【答案】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信用减值损失 70
贷:坏账准备 7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7.5(7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5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留存收益
借: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2.5
3.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例题13】甲公司2×16年11月8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取得收入12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13%)。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情况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100万元。2×16年12月31日,该笔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未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17年1月12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甲公司于2×17年2月28日完成2×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本例中,销售退回业务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期间内,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由于销售退回发生在甲公司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因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扣除该部分销售退回所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17年1月12日,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0
贷:应收账款 135.6
(2)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3)调整应缴纳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
(4)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留存收益:
借:盈余公积 1.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
这一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的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这种舞弊或差错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或中期财务报告相关项目的数字。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是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无关,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但有的非调整事项由于事项重大,对财务报告使用者具有重大影响,如不加以说明,将不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估计和决策,因此,应在附注中加以披露。
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作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经典例题14•综合题】甲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在对其20×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对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出质疑:
其他有关资料:
第一,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未来年度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第二,20×8年初,甲公司不存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余额。
第三,甲公司原取得对乙公司30%股权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第四,本题不考虑除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判断甲公司对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说明理由;如果会计处理不正确,编制更正甲公司20×8年度财务报表的会计分录。
(1)因国家对A产品实施限价政策,甲公司生产的A产品市场售价为15万元/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从20×8年1月1日起,甲公司每销售1件A产品。当地**部门将给予补助10万元。20×8年度,甲公司共销售A产品1120件,收到**给予的补助13600万元。A产品的成本为21万元/件。
税法规定,企业自国家取得的资金除作为出资外,应计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将上述**给予的补助计入2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上述交易或事项,甲公司进行了以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3600
贷:递延收益 13600
借:递延收益 11200
贷:营业外收入 11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3520
贷:库存商品 23520
借:银行存款 1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800
理由:企业从**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收入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补助准则。甲公司按照规定的限制价格出售,**对差价给予补助,最终受益的是消费者,不属于**补助。
更正分录:
借:递延收益 13600
贷:合同负债 13600
借:营业外收入 11200
贷:递延收益 11200
借:合同负债 1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2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00[(13600-11200)×25%]
贷:所得税费用 600
(2)20×8年度,甲公司进行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共发生支出800万元,其中,费用化支出300万元,资本化支出500万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研发活动所形成的无形资产至20×8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税法规定,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费用化的研发支出,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75%税前扣除;对于资本化的研发支出,其计税基础为资本化金额的175%。对于上述交易或事项。甲公司进行了以下会计处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300
贷:银行存款 8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93.75
贷:所得税费用 93.75
理由: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不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借:所得税费用 93.7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93.75
(3)20×8年1月1日,甲公司持有联营企业(乙公司)30%股权,账面价值为32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2600万元,损益调整600万元。20×8年9月30日,甲公司与市场独立第三方签订不可撤销协议,以4000万元的价格出售乙公司30%股权。至20×8年12月31日,上述股权出售尚未完成,甲公司预计将于20×9年6月底前完成上述股权的出售。
20×8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6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200万元,其中,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增加200万元。税法规定,资产按取得时的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对于上述交易或事项,甲公司进行了以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540
贷:投资收益480
理由: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签订不可撤销协议,符合了持有待售划分条件,企业应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并不再按照权益法核算。由于该长期股权投资拟近期出售,因此权益法核算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形成的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其所得税影响。
更正分录为:
借:投资收益180[(1600-1000)×30%]
贷:长期股权投资180
借:持有待售资产356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2600
借:所得税费用225(90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240
(4)20×8年度,甲公司因销售B产品共收取合同价款1000万元。在销售B产品时,甲公司向客户承诺,在销售B产品2年内,由于客户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B产品故障,甲公司免费提供维修服务。甲公司2年期维修服务可以单独作价出售,与本年度所售B产品相应的2年期维修服务售价为100万元,预计维修服务成本为80万元。甲公司不附加产品免费维修服务情况下出售B产品的售价为920万元。上述已售B产品的成本为700万元。至20×8年12月31日,尚未有客户向甲公司提出免费维修服务的要求。
假定税法对上述交易或事项的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对于上述交易或事项,甲公司进行了以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
贷:库存商品 700
借:销售费用 80
贷:预计负债 80
理由:甲公司提供的2年期维修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应当按照销售商品与提供服务的单独售价相对比例,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在履行各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销售B产品应分摊的交易价格=920/(920+100)×1000=901.96(万元);提供维修服应分摊的交易价格=100/(920+100)×1000=98.04(万元);甲公司2×19年应确认销售相关的收入901.96万元。
更正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98.04
贷:合同负债 98.04
借:预计负债 80
贷:销售费用 8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8.04-80)×25%]4.51
贷:所得税费用 4.51
调整事来自项和非调整事项之间存在的差异包括()。A.调整事360问答项在资产负...
ABCD
干货 | 中级会计必考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1、调整事项
1)含义:
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2)特点:
①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得以证实的事项;
②对按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编制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举例:
①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②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③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1)含义:
2)特点:
虽然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
3)举例:
②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③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④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⑧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
调整事项是事项存在于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资产负债表日后提供证据对以前已存在的事项所作的进一步说明;而非调整事项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存在,但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生或存在。
1、概念: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提示】这里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内容,但不包括现金流量表正表。
2、涉及的事项及处理原则:
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完成后,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3)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①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或本年发生数;
②当期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上年数;
③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调整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数字。
【提示】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销售退回事项,可能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也可能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其会计处理分别为:
1)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利润表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报告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等;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应调整报告年度利润表的收入、成本等。但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缴所得税,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提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是否调整应交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如下表所示: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考试主要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以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相关会计处理:
1)确认预计负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2)调整赔偿款金额:
借:预计负债
贷:其他应付款
3)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4)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5)调整留存收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本年利润
贷:盈余公积
2、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3、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1)若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的资产已经按暂估金额等入账,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证据,可以进一步确定该资产的成本,则应该对已入账的资产成本进行调整。
2)企业在报告年度已根据收入确认条件确认资产销售收入,但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关于资产收入的进一步证据,如发生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等,此时也应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的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这种舞弊或差错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或中期财务报告相关项目的数字。
下列关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B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选项B表述正确,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并未发生或存在,完全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的事项;选项C、D表述错误,调整事项需要调整财务报告年度的财务报表,非调整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的财务报表数字,重要的非调整事项需要在附注中披露。综上,本题应选AB。
乐山慧瞳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67个实务问答,含两个涉税政策回复!_资产
原标题:乐山慧瞳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67个实务问答,含两个涉税政策回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某租赁合同约定,初始租赁期为1年,如有一方撤销租赁将支付重大罚金;1年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再延长2年,如有一方不同意将不再续期,没有罚金且预计对交易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不重大。上述情形下,租赁期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租赁准则第十五条,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包括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续租选择权的期间和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期间。
按照上述租赁合同约定,自租赁期开始日的第1年有强制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撤销期间。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均有权在未经另一方许可的情况下终止租赁,且罚款金额、预计对交易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不重大,则该租赁不再可强制执行。按照上述租赁合同约定,此后2年的延长期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均可单方面选择不续约而无需支付任何罚金且预计对交易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不重大,该租赁不再可强制执行,因此2年的延长期并非不可撤销期间。
因此,该租赁合同在初始确认时的租赁期应确定为1年。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例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并应当假定将按照现有合同的约定向客户转移商品,且该合同不会被取消、续约或变更。
3、什么是资产减值测试的资产组?如何对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
答: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资产组应当由与创造现金流入相关的资产构成。
资产组减值测试的原理和单项资产相同,即企业需要估计资产组(包括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并计算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并将两者进行比较,如果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差额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摊:(1)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2)其次,根据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继续进行分摊。
4、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中定义的金融资产的,应当分类为何种金融资产?
答: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十九条,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答:通常情况下,**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如果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者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是否密切相关,则该**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与日常活动无关的**补助,通常由企业常规经营之外的原因所产生,有偶发性的特征。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日常活动无关的**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损失。
6、融资担保、信用证、信用保险等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交易,应当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新的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六条,对于财务担保合同,发行方之前明确表明将此类合同视作保险合同,并且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可以选择适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或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该选择可以基于单项合同,但选择一经作出,不得撤销。否则,相关财务担保合同适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
因此,融资担保、信用证、信用保险等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交易,之前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在执行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时,可以选择适用该准则,也可以选择适用继续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之前未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必须适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企业为履行合同可能会发生各种成本,企业应当对这些成本进行分析,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规范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预期取得的合同应当是企业能够明确识别的合同。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例如,支付给直接为客户提供所承诺服务的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直接材料(例如,为履行合同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等)、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例如,组织和管理相关生产、施工、服务等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等)、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例如,支付给分包商的成本、机械使用费、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等)。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一是管理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二是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三是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包括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即该支出与企业过去的履约活动相关。四是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下列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一是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的组合)的承诺。二是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9、在发生何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答: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中断的原因必须是非正常中断,属于正常中断的,相关借款费用仍可资本化。
非正常中断,通常是由于企业管理决策上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等所导致的中断。比如,企业因与施工方发生了质量纠纷,或者工程、生产用料没有及时供应,或者资金周转发生了困难,或者施工、生产发生了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了与资产购建、生产有关的劳动纠纷等原因,导致资产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发生中断,均属于非正常中断。
非正常中断与正常中断显著不同。正常中断通常仅限于因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程序,或者事先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断。比如,某些工程建造到一定阶段必须暂停下来进行质量或者安全检查,检查通过后才可继续下一阶段的建造工作,这类中断是在施工前可以预见的,而且是工程建造必须经过的程序,属于正常中断。某些地区的工程在建造过程中,由于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如雨季或冰冻季节等原因)导致施工出现停顿,也属于正常中断。
10、与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关系?
答:与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因为,如果两个企业按照合同分享一个合营企业的控制权,某个企业单方面无法做出合营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的决策,而合营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合营方各自对合营企业有重大影响,但各合营者无法影响其他合营者。在没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仅因为某一合营企业的共同合营者,不能认定各合营者之间是关联方。
11、如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规定,以“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的金融资产视为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那么调整为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的金融资产是否能够视为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答:《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的决定,现行政策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除非存在其他导致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因素,从“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身不会导致相关金融资产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例如,利率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0基点”,相关贷款符合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再如,利率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上浮动20%”,相关贷款不符合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12、资产负债表中的“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应当如何列报?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资产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资产满足该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通常情况下,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非流动资产应归类为流动资产,作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列报。
但是,对于按照相关会计准则采用折旧(或摊销、折耗)方法进行后续计量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非流动资产,折旧(或摊销、折耗)年限(或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无需归类为流动资产,仍在各该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折旧(或摊销、折耗)的部分,也无需归类为流动资产,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
13、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发行方在个别财务报表及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如何分类?投资方能否将持有的上述金融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答:根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于可回售工具,例如某些开放式基金的可随时赎回的基金份额,以及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例如属于有限寿命工具的封闭式基金、理财产品的份额、信托计划等寿命固定的结构化主体的份额,发行方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作为权益工具列报,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上述金融工具对于发行方而言不满足权益工具的定义,因此,对于投资方而言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投资方不能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4、企业应当如何区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
答: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及所属会计期间已经存在某种情况,但当时并不知道其存在或者不能知道确切结果,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能够证实该情况的存在或者确切结果,则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非调整事项的发生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的财务报表数字,只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了某些情况。
某一事项究竟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取决于该事项表明的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是否已经存在。若该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已经存在,则属于调整事项;反之,则属于非调整事项。
15、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企业应当分别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财务报表。对于年度财务报告而言,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的次年,报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中核算。
(3)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①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本年发生数;②当期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上年数;③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作出相应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做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16、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某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5年,年租金按照租赁资产当年运营收入的80%计算,于每年末支付给出租人。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该租赁合同应如何对租赁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答:根据租赁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相关应用指南,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租赁付款额包括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可变租赁付款额中,仅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中。
按照上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付款额按照租赁资产年运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属于可变租赁付款额,但该可变租赁付款额不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变化,而是取决于租赁资产的未来绩效,因此,初始计量时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为0。在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为0。
根据租赁准则第二十四条及相关应用指南,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即,并非取决于指数或者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17、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施行日,将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投资按照准则第十九条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其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如何处理?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是否转入留存收益?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损益的累计减值损失是否由留存收益转入其他综合收益?
答: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七十三条,在本准则施行日,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本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本准则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七十八条,在本准则施行日,企业应当以该日的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根据本准则的相关规定,考虑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资产,并追溯调整。
因此,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投资,按照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企业应当以其在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施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不得转入当期损益,待该权益工具终止确认时转入留存收益。
在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施行日,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不做处理,待该权益工具终止确认时转入留存收益。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损益的累计减值损失,原则上应当转入其他综合收益,实务上出于简化考虑,允许不对累计减值损失做出处理。
18、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关系?
答: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例如,同一个投资者的两家联营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仅拥有同一位关键管理人员的两家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某人既是一家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同时又能对另一家企业实施重大影响,在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这两家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19、企业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时,应当如何确定资产可收回金额?
答: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因此,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通常需要同时估计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有例外或者做特殊考虑:
(1)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要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2)如果没有确凿证据或者理由表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显著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可以将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视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比如,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该资产在持有期间(处置之前)产生的现金流量可能很少,其最终取得的未来现金流量往往就是资产的处置净流入。在这种情况下,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其可收回金额是恰当的,因为该类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通常不会显著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3)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显著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发生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者事项的,资产负债表日可以不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4)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相对于某种减值迹象反应不敏感,在本报告期间又发生了该减值迹象的,可以不因该减值迹象的出现而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比如,当期市场利率或市场投资报酬率上升,对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采用的折现率影响不大的,可以不重新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0、应当如何判断某项投资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的权益性投资,还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权益工具投资?
答:首先,企业应当判断投资方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从而使该投资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其次,如果该投资不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企业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判断该投资是否为权益工具投资,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适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
21、应当如何划分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
答: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者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企业应当以变更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是否发生变更为划分基础确定是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
一般地,对会计确认、计量基础的指定或选择是会计政策,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会计确认、计量基础的变更一般会引起列报项目的变更,对列报项目的指定或选择是会计政策,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所选择的、为取得与该项目有关的金额或数值所采用的处理方法,不是会计政策,而是会计估计,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估计变更。
22、企业来源于**的经济资源是否都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规范的**补助?企业应当如何判断?
答:对企业而言,并不是所有来源于**的经济资源都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规范的**补助。
企业应当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按照**补助的定义和特征对来源于**的经济资源进行判断。**补助,是指企业从**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补助具有如下特征:
1.**补助是来源于**的经济资源。这里的**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及类似机构。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是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的经济资源。
2.**补助是无偿的。即企业取得来源于**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无偿性是**补助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将**补助与**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购买服务等**与企业之间的互惠性交易区别开来。
23、什么是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企业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油气资产、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弃置费用的金额与其现值比较,通常相差较大,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
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有关规定处理。一般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24、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答:企业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是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科学合理的估计。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企业选择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对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对另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25、什么是企业合并?会计核算上如何对企业合并进行分类?
答: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的结果通常是一个企业取得了对一个或多个业务的控制权。
在会计核算上,《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企业合并准则)将企业合并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类似于权益结合法。该方法下,将企业合并看作是两个或多个参与合并企业权益的重新整合,由于最终控制方的存在,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该类企业合并一定程度上并不会造成构成企业集团整体的经济利益流入和流出,最终控制方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有关交易事项不作为出售或购买。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交易,即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企业合并。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为照购买法。购买法是从购买方的角度出发,该项交易中购买方了取得了被购买方的净资产或是对净资产的控制权,应确认所取得的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债务,包括被购买方原来未予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就购买方自身而言,其原持有的资产及负债的计量不受该交易事项的影响。
26、企业取得子公司时支付的价款、处置子公司时收到的价款应当分别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
答:企业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购买出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应列报在现金流量表中的投资活动下的“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中。
企业购买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是整体交易,子公司和其他营业单位除有固定资产和存货外,还可能持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这样,整体购买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的现金流量,就应以购买出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反映,如为负数,应在“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企业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列报在现金流量表中的投资活动下的“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中。
企业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是整体交易,子公司和其他营业单位可能持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这样,整体处置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的现金流量,就应以处置价款中收到现金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反映,如为负数,应在“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答:企业应当区分前期差错的重要性进行不同会计处理:
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属于不影响损益的,应调整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应当在其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属于影响损益的,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属于不影响损益的,应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在编制比较财务报表时,对于比较期间的重要的前期差错,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差错在产生的当期已经更正;对于比较期间以前的重要的前期差错,应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其中,不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不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
28、企业在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时,哪些资产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答: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其中,“相当长时间”应当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一年以上(含一年)。
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器设备等。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
在实务中,如果由于人为或者故意等非正常因素导致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时间相当长的,该资产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入即可使用的资产,或者购入后需要安装但所需安装时间较短的资产,或者需要建造或者生产但所需建造或者生产时间较短的资产,均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29、对于与资产相关的**补助,总额法下对应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损失,相应的递延收益需要调整吗?
答:采用总额法的情况下,如果对应的长期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损失,递延收益的摊销仍保持不变,不受减值因素的影响。
3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收到的租赁保证金,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融资租赁双方在签订某些租赁合同时,会就租赁保证金进行约定,即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租赁保证金,当承租人未能及时支付租金或出现其他违约情况时,出租人将抵扣租赁保证金;如果未发生违约,保证金用于抵扣末期租金,或期满之日予以退还。
根据租赁合同条款,上述租赁保证金属于合同履约保证金,出租人不应冲减应收融资租赁款,而应当单独作为负债核算。
31、什么是合同资产?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区别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评估合同资产的减值,该减值的计量、列报和披露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应收款项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只有在合同对价到期支付之前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的权利,才是无条件的收款权。有时,企业有可能需要在未来返还全部或部分的合同对价(例如,企业在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合同下收取的合同对价),但是,企业仍然拥有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未来返还合同对价的潜在义务并不会影响企业收取对价总额的现时权利,因此,企业仍应当确认一项应收款项,同时将预计未来需要返还的部分确认为一项负债。
需要说明的是,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都是企业拥有的有权收取对价的合同权利,二者的区别在于,应收款项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即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而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因此,与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相关的风险是不同的,应收款项仅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信用风险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如履约风险等。
答: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会计政策变更分别处理:
(1)在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的情况下:国家发布相关会计处理方法的,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国家没有发布相关会计处理办法的,则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
(3)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4)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当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时,需要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以使企业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或可明确区分的商品)的交易价格能够反映其因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相关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某商品的价格,应作为确定该商品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合同或价目表上的标价可能是商品的单独售价,但不能默认其一定是该商品的单独售价。例如,企业为其销售的产品制定了标准价格,但是,在实务中经常以低于该标准价格的折扣价格对外销售,此时,企业在估计该产品的单独售价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
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应考虑的信息包括市场情况(如,商品的市场供求状况、竞争、限制和趋势等)、企业特定因素(如,企业的定价策略和实务操作安排等)以及与客户有关的信息(如,客户类型、所在地区和分销渠道等)等;企业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并对类似的情况采用一致的估计方法。
34、如何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规范的债务重组是否构成权益性交易?如果构成权益性交易,是否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答: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第四条,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在判断债务重组是否构成权益性交易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例如假设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益性投资通过其他人代持,债权人不具有股东身份但实质上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认为该债务重组构成权益性交易。
债务重组构成权益性交易的,应当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不确认构成权益性交易的债务重组相关损益。例如,甲公司是乙公司股东,为了弥补乙公司临时性经营现金流短缺,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0万元无息借款,并约定于6个月后收回。借款期满时,尽管乙公司具有充足的现金流,甲公司仍然决定免除乙公司部分本金还款义务,仅收回200万元借款。在此项交易中,如果甲公司不以股东身份而是以市场交易者身份参与交易,在乙公司具有足够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不会免除其部分本金。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作为权益性交易,不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35、《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规范的债务重组方式中,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时,权益工具包括什么?
答: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这里的权益工具,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体现为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
实务中,有些债务重组名义上采用“债转股”的方式,但同时附加相关条款,如约定债务人在未来某个时点以某一金额回购股权,或债权人持有的股份享有强制分红权等。对于债务人,这些“股权”可能并不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从而不属于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重组方式。债权人和债务人还可能协议以一项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复合金融工具替换原债权债务,这类交易也不属于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重组方式。
36、《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规范的**补助主要有哪些形式?
答:**补助主要形式包括**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
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补助准则。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补助。
此外,企业从**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答:通常情况下,企业列报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至少包括两期各报表及相关附注。当企业追溯应用会计政策或追溯重述、或者重新分类财务报表项目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的规定,企业应当在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中列报最早可比期间期初的财务报表,即应当至少列报三期资产负债表、两期其他各报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附注。其中,列报的三期资产负债表分别指当期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期期末(即当期期初)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上期期初的资产负债表。
企业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或新租赁准则,按照上述准则的衔接规定,对因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的,应当对首次执行当期的财务报表的本期数或期末数按照《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附件2的报表项目列报,对可比会计期间未调整的比较数据按照《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附件1的报表项目列报。同时,为了提高信息在会计期间的可比性,企业可以增加列报首次执行上述各项新准则当年年初的资产负债表。
38、“让渡表决权”和“拖卖权”条款是否构成间接义务,从而使相关金融工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中金融负债的定义?
答:假设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债务人的股权投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个时点可以询问债务人的母公司是否愿意受让该股权,如果债务人母公司不同意,债权人有权要求:(1)让渡表决权,即母公司让渡对其子公司股东会表决权给债权人,从而失去对其子公司的控制,但享有的利润和净资产份额不受影响;(2)拖卖权,即债权人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时,有权要求母公司跟随其按相同比例以公允价格出售所持子公司的股权给第三方,并收到股权转让对价。
根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的,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例如,企业可能在显著不利的条件下选择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而不是选择履行非金融合同义务或交付自身权益工具。
通常情况下,在债务人的母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如果能够判断不会在显著不利的条件下选择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上述“让渡表决权”和“拖卖权”不构成间接义务,不应因存在上述条款认为相关金融工具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采用该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对所有类似合同一致采用。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例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
企业因现有合同续约或发生合同变更需要支付的额外佣金,也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实务中,当涉及合同取得成本的安排比较复杂时,企业需要运用判断,对发生的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例如,合同续约或合同变更时需要支付额外的佣金、企业支付的佣金金额取决于客户未来的履约情况或者取决于累计取得的合同数量或金额等。
为取得合同需要支付的佣金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分期支付、且客户违约时企业无需支付剩余佣金的,如果该合同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五项条件,该佣金预期能够从客户支付的对价中获得补偿,且取得合同后,收取佣金的一方不再为企业提供任何相关服务,则企业应当将应支付的佣金全额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后续期间,如果客户的履约情况发生变化,企业应当评估该合同是否仍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五项条件以及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是否发生减值,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这一处理也同样适用于客户违约可能导致企业收回已经支付的佣金的情况。当企业发生的合同取得成本与多份合同相关(例如,企业支付的佣金取决于累计取得的合同数量或金额)时,情况可能更为复杂,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4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对于因发行永续债支付的利息,其会计处理是否一定与税收处理一致?
答:根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第七条,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应当根据永续债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永续债分类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因发行永续债支付的利息相应作为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
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