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有哪些基金资格(人社部取消广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财经--人民网 )

人社部取消广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财经--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1月25日(章斐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通告显示,不予延续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机构资格和广发基金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机构资格。

人社部网站公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续及整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通告》内容显示,经评审,23个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获得了资格延续,增加及整合了3个账户管理机构,2家管理机构资格的评审结果为“不予延续”。这两家不予延续的机构分别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受托管理机构资格和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评审结果征求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意见。

据媒体报道,南方某基金公司内部人士表示,广发基金企业年金资格被取消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广发基金在管理企业年金过程中违规遭弃;第二,管理的企业年金业绩非常不好,以致评估不合格。

据好买网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广发基金管理资产规模为1467.32亿元,较去年同期缩水10.52亿元。据天天基金网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旗下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业绩均在同类排名中殿后。其中,混合型基金在67家参与排名的公司中位列60,债券型基金在66家公司中排名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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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资格证可以抵扣个税吗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只有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抵扣个税。细分到经管领域具体有注册会计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就是职称证书)、税务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法律资格证书等。从名称来看基金从业资格确实不在列表里,但其实基金从业资格跟证券期货从业资格是一个类别,很有可能也是可以的,但是政策从2019年开始,也就是说证书是2019年及以后的才可以。可以咨询一下税务部门,可否按证券期货类申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有了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有什么用?

基金从业资格证是进入基金行业的必备准入证书,具有以下用途1:

1. 是行业的“敲门砖”,是从事基金行业的常用条件,可以帮助想要进入基金行业的人证明自己的实力和资质。

2.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选择进入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内工作,还可以从事银行内有代销证券的业务,理财经理等职业。

3. 考取基金从业资格证可以提升个人理财能力,增加对基金行业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认知。

4. 拥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可以增加就业机会,拓宽自己的就业前景。随着市场规范发展以及市场扩大

基金公司一般会聘请多少基金经理?

每一年度,金牛奖都会根据基金规模评选出排名前十的基金公司,金牛奖是基金业内的奥斯卡,那些常年在榜单内的基金公司一定是规模稳定,长期表现优秀的基金公司市场上有近160家公募基金,除了这排名前十的基金公司,还有很多规模比较大的基金公司,一般来说,基金公司管理规模至少应该在千亿级别以上,占市场比例将近三分之一。如果某家基金公司的管理规模低于这个数量级的话,要么成立的时间不久,要么就是旗下基金的业绩表现不足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单靠基金规模来评定是否为大基金公司还比较具有片面性,大的基金公司还有一个标准就是基金经理的人数,一般来说,基金经理的数量应该在10个以上。基金经理人数太少的话很容易导致一言堂的现象,并且人数太少的情况下公司的整个决策委员会和调研团队都无法成规模,不容易出现思维争辩的情况,不利于基金的管理。

从历史数据的情况来看,大型的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基本上都能处于同类平均水平线之上,丰富和多样的管理经验也更能打造出更多不同类型的绩优基金。

家具行业职业技能证书有哪些?

我自己是金融行业的 说说本行业的一些常见证书

证券从业资格证,基金从业资格证,期货从业资格证,银河从业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理财规划师,初级、中级、高级会计师,初级、中级、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等等

人社部延期开展2020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延期开展2020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工作的通告》(下文简称《通告》),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作出调整。

《通告》明确,延期开展2020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原于2020年7月到期的23家机构的30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将自动延期一年至2021年7月。

《通告》指出,从2021年7月起,将每三年统一开展一次全行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职业年金有关数据指标将被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并提示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做好明年的资格延续申请准备。

《通告》强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根据企业(职业)年金市场发展情况,不断完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进有出”机制。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限届满前需进行资格延续评审。此次延期开展评审工作,是统筹疫情防控减轻相关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的重要改革措施,是贯彻落实***关于完善行政许可工作系列要求的具体体现。

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请介绍一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的有关情况。此次延期开展2020年评审工作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根据《***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令)等相关规定,我国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分受托管理、托管、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资格实行市场准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时由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资格延续评审。

资格延续评审的目的是,对年金管理机构在过去三年开展相关业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其是否仍具备开展年金业务的条件及能力水平提出意见建议。从2005年认定首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以来,我部依规共进行了9次资格延续认定。通过资格延续评审,按照“有进有出”的原则,整合、取消和淘汰了部分机构的资格。目前,企业年金市场上共有35家管理机构,63个管理资格,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此外,按照相关规定,职业年金基金的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今年7月将有23家机构的30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到期。依照惯例,资格延续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一般需要提前2-3个月启动,包括整理近3年历史数据、完善评审指标体系、开展主体间评价、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进行现场检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目前多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尚未全面复工,结合完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的需要,经研究,我部决定延期开展2020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相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自动延期一年至2021年7月。

从2021年7月起每三年统一开展一次全行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这项改革的背景是什么?

从2005年至今,我部共开展了4次成批次的新资格准入。自2018年最新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准入后,按照24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都有机构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有效期满,依规需进行资格延续评审。但由于每次评审数据的时期不同,参评专家也不尽相同,每一批次的评审结果无法直接作比较,难以全面反映出行业情况。

为增加评审的公平性,丰富评审结果应用,进一步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进有出”机制,我部决定压缩整合批次,由分批次每年组织评审改为每三年统一开展一次全行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相信这项改革将有利于提高年金市场管理的透明度,各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也将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最终实现全行业的管理升级,更好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年金权益。

与以往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相比,明年首次开展全行业统一的资格延续评审,主要有哪些调整?

一是进一步健全“有进有出”机制。企业(职业)年金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安全关系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年金制度起步较晚,基金规模有限,为促进年金行业良性竞争,维护年金市场健康发展,我部对年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总量实行调控。但是此前由于评审批次不同,有些机构对资格延续评审结果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本公司发展年金业务的紧迫性认识不足。明年年金行业首次统一开展资格延续评审,各家机构的优劣势及综合评价情况将变得更加直观。个别业务发展难以适应市场要求、长期被各方负面评价或是公司管理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影响年金基金安全的机构将面临淘汰。

此外,为夯实评价基础,我们还将酌情开展现场检查,并逐步将现场检查常态化。我们的目标是建立健全“有进有出、进出有据,有奖有惩、奖惩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这既能增强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紧迫性,也能让更多行业内信誉好、业绩优、合规严的优质公司参与到年金基金管理运营中。

二是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体系。按照d中央、***关于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国各地正在积极稳妥推进职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工作。目前,已有23个省份和中央单位的职业年金计划正式启动投资运营,其他省份也将在今年全面落地实施。《职业年金基金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人社厅发〔2019〕120号)就职业年金基金信息报告、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获取职业年金基金数据已具备基础。明年我部将把职业年金有关数据指标纳入资格延续评审范畴,进一步完善受托、托管和投管资格的评审指标体系,使这项工作更加客观公正,真实体现各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和能力水平。

 

三是进一步加强评审结果应用。我部正在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价评级体系,资格延续评审是构建该体系的重要手段。从以往的评审结果分析,资格得以延续的机构,在公司实力、管理能力、市场表现、服务口碑等方面还是有明显差异的。但由于评审批次不同,难以有效、全面的将情况反馈给相关机构。明年我们将根据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得分和综合排名情况,对准予延续的机构进一步细化措施,加强评审结果应用,促使其实现改进和优化。

近年来在***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有哪些改革举措?为什么说本次改革有利于减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负担?

近年来,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我部从改进受理方式、优化办事程序、简化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间等方面,不断完善和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及资格延续认定这项行政许可工作。如取消对申请资格机构“注册资本”的要求,取消“申请人近三年财务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改为承诺制,在官网上及时更新办事指南,规范申请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评审指标、流程更加公开透明等。

此次延期资格延续评审并整合评审批次改革,是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要求的又一具体体现。不仅以资源整合促进服务效能的提升,而且整体上有利于减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负担。

一方面,今年7月有23家机构的30个管理资格到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延期评审在一定程度上能减轻这些机构的压力和负担。而明年资格到期的机构本就需要参加资格延续评审,因此对他们没有影响。今、明两年资格到期的机构共有28家40个资格,机构和资格数量已占全行业近2/3。

另一方面,有些机构因为有多个年金资格,这些资格又不是同一年份获得的,所以需要参加多批次的资格延续评审。这次压缩整合批次,由每年组织各批次评审改为每三年统一开展一次全行业的资格延续评审,也减轻了这些机构的负担。当然,对2022年资格到期的机构来说,提前1年参加资格延续评审,会增添一些工作量。我们将全力做好政策解释和管理服务工作,相信这些机构能够理解并配合此次政策调整,为促进年金市场健康发展而共同努力。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做好哪些准备?

首先,建议持续关注我部官网。特别是原本2022年资格才到期的机构,不要错过了申请参加资格延续评审的时间。我们将做好相关服务,对今年涉及资格延期的机构,除了官网公告外,还将以邮件等方式通知告知。明年资格延续评审时间及相关要求在官网上公告后,也会通知到所有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同时,我们将改进工作方式,更加公开透明地开展工作,主动解读相关评审指标,帮助各机构准确填报信息,敦促各机构按时提交全面、真实、准确的申请报告。

其次,希望各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做好日常工作。企业(职业)年金基金属于长期资金,需要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持续不断的做好管理运营,实现长期稳健收益目标。我们开展资格延续评审工作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通过评审让机构看到自己的长处和短板,敦促其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强化合规运营,坚持履职尽责,主动查漏补缺,不断提高年金管理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最后,请各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做好迎检准备。为强化合规性监管,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我部将适时组织专家随机对部分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将纳入资格延续评审评分范畴。

编辑丨徐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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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直属单位有哪些

一、机关服务中心二、宣传中心三、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异地结算管理中心社会保险技术标准评定中心)四、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五、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六、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七、社会保障能力建设中心八、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九、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十、中国劳动保障报社十一、信息中心十二、统计调查中心十三、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十四、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十五、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十六、教育培训中心十七、人事考试中心十八、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十九、中国人事报刊社二十、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扩展资料主要职责是:(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办法和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国家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和省部级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d中央、***名义开展的国家级表彰奖励活动。(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拟订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十三)、完成d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十五)、有关职责分工。与教育部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会同教育部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部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部—部属单位

人社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告

人社部函[2018]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令),按照***关于完善行政审批项目受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实际情况,决定对部分已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资格调整申请的受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申请的受理范围 

  一是经原保监会批准新成立的养老保险公司:集团范围内已获得部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近几年经营稳健且业绩良好的,可申请集团内部资格转移和新增部分资格。 

  二是具有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商业银行:近几年经营稳健且业绩良好的,可申请增加受托管理资格。 

  此次调整资格,受托不超过3个,账户管理不超过2个,投资管理不超过2个。 

  二、关于申请的条件 

  此次资格调整仍按24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并实行专家评审。拟提出申请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符合24号令中相关资格所应具备的条件要求。同时,下列条件将作为重要参考条件: 

  (一)申请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的申请人 

  1.最近3年的净资产水平。 

  2.最近3年的平均净利润水平(申请人因新成立尚无相关业务数据的,采用所在集团公司数据,下同)。 

  3.最近3年的平均主营业务收入水平。 

  4.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现有其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业绩等综合表现。 

  5.设立专门的受托管理部门、风险控制部门的情况。 

  6.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平台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年金运营、资产管理、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等业务需求,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管理人系统对接的能力,数据安全和运营保障能力,以及灾难备份体系和应急保障机制建立情况。 

  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任职条件,部门负责人管理年金的经验及兼职情况,专职运营管理和专职受托资产管理人员数量,核心成员的大类资产配置管理经验。 

  8.最近3年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况。 

  (二)申请账户管理人资格的申请人 

  1.最近3年的净资产水平。 

  2.最近3年的平均净利润水平。 

  3.最近3年的平均主营业务收入水平。 

  4.现有其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业绩等综合表现。 

  5.设立专门的账户管理部门、专门的风险控制岗位并配备专职风险控制人员的情况。 

  6.部门负责人管理年金的经验及兼职情况,专职人员数量,核心成员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经验。 

  7.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与受托人、托管人等管理人系统对接的能力,数据安全和运营保障能力,灾难备份体系和应急保障机制建立情况。 

  8.最近3年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申请投资管理人资格的申请人 

  1.净资产水平。 

  2.现有其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业绩等综合表现。 

  3.设立独立的交易部门、专门的交易场所的情况以及交易制度建立情况。 

  4.设立专门养老类资金投资部门的情况,投研专职人员数量,投研负责人和拟任投资经理的平均投资管理年限及其养老型资管产品投资管理经验。 

  5.投资管理、风险管理、运营管理等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与受托人、托管人等管理人系统对接的能力,数据安全和运营保障能力,灾难备份体系和应急保障机制建立情况。 

  6.最近3年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关于申请材料的报送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一)按照24号令附件所规定的内容及格式,结合本通告中相关申请条件的内容要求,按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的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陈述。 

  (二)申请转移和增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需分别提交申请材料。 

  (三)提交申请材料时须指定经办人,并提供其所在单位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材料一式12份,其中1份为原件,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须报送电子文档。申请材料应控制在40页以内(A4纸,不含附件),附申请材料目录及摘要,摘要控制在10页以内。 

  (五)受理申请材料的时间为2018年5月23日—25日(9:00-11:30,14:00-16:30),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318室。 

  此次资格调整,主要是解决目前年金市场上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下一步,为了贯彻***关于完善行政许可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将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常规受理工作。各有关单位和机构,如有意见建议,可及时与我部联系。

 

联系人:刘新年、周佳

电 话:010-84209363,84207503,84208516(传真) 

邮 箱:jianduerchu@mohrss.gov.c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5月3日

(稿件来源:人社部网站)

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

济南社会保险政策知识问答(2022年)- 济南本地宝

导语本文整理了2022年社会保险政策知识问答,包含了社保参保、待遇计发、工伤保险等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企业、职工参保部分

1、企业职工为什么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能够依法从**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参加养老保险,既是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公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同时,国家发展养老保险事业,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分为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是依法应尽的义务。对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并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及政策支持,如参保职工失业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保障基本生活待遇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再就业服务;参保企业符合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条件时,可以按规定申领稳岗返还补贴;企业在职职工符合参保缴费年限要求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可以按规定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答: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是广大职工应有的权益保障。工伤保险能够使工伤职工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重伤的职工提供长期、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能够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4、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简称人社部门)可以参加哪些社会保险?

答:根据人社部门职责职能,企业在人社部门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三种社会保险。

答: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新设立企业自动完成参保登记开户。

答:参保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时,社会保险基本信息同步办理变更。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基本信息变更后推送社保经办机构,自动完成变更社保登记。

答:企业无需单独办理,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后由系统推送至社保经办机构,如没有欠费,自动完成注销;如有欠费,结清欠费后方可注销。

答:企业通过济南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后,办理社保缴费核定等业务。参保企业应按月申报职工缴费工资。

答:无需职工本人办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济南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或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办理增员手续。

答: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辞职、调出、到达退休年龄等需要停缴社会保险的,可以登录济南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进行减员申报,提交处理成功即完成减员。

11、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如何变更?

答:需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个人办理必须提供原件);

(3)公安部门已变更信息的需提供:户口薄(公安部门已改姓名的)或相关证明(公安部门已改身份证号或清理户籍);

(4)因单位工作失误需要修改信息的提供:单位书面情况说明、档案、工资凭证、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错误事实的材料。

12、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和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16%,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个人以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8%,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平均工资30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免申即享”政策。目前我省执行的失业保险费率为1%,其中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7%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3%缴纳失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3年4月30日。

14、企业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确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当前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免申即享”政策,工伤保险费率下调20%,按照企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80%收取;执行期限截至2023年4月30日。

15、2022年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1)受疫情影响,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五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其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可在网上确认或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2)继续执行免审即享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至2023年4月30日。延续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保持1%,其中单位0.7%,个人0.3%;延续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下调20%,按照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80%收取,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3年4月30日。

16、2022年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如何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2022年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缓缴政策,网上申请“零跑腿”办理。(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原五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期限至2022年底,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2)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3)其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三项社保费缓缴实施期限不超过2022年年底。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政策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等规定执行。

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补缴手续。申请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其中,一次性补缴超过三年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按照国家规定,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除因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保费造成的特殊情况外,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补缴以往年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8、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怎么办?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答:符合鲁人社发﹝2015﹞30号文件规定的,2011年6月之前已参保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达到退休年龄后延长缴费累计60个月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答:对在中国境内取得就业资格的外国人,由其用人单位登录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通过“港澳台及外国人参保登记”功能,上传护照、《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等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参保,也可以持上述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或协定,以下简称协议)国家国籍的就业人员,在其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可按协议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

21、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目前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1、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答:在山东省内居住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新业态从业人员,可自愿办理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就业地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办理。其中在网上办理参保登记的,可登录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网站,在个人网上服务系统中需经过实名认证并选择户籍地或就业地;线下可持身份证到就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也可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终止参保登记,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办理。线上可登录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网站,在个人网上服务系统中办理减员,也可以线下持身份证到参保登记的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减员,可委托代办。因死亡办理减员的,需家属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山东省电子税务*、微信、支付宝、移动办税平台、自助服务系统、银行柜台、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服务窗口或代扣的方式按月、按季或按年申报缴费。

4、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缴费基数可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即为缴费额;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统筹基金。具体缴费方式,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受疫情影响2022年5月至12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缓缴部分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答: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单位应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但对于企业女职工,依据鲁劳社函〔2006〕311号文件等相关政策规定,退休年龄按照岗位和身份相结合的办法确定。企业应及时将女职工岗位变动情况报参保地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企业在申报女职工退休时,必须提供明确的岗位确定依据,人社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职工档案核准退休。

答: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具体办法是:

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企业内部退养的女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内退期间原则上按内退时的岗位认定。根据本人申请,内退期间也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退休时,如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其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期间,根据本人申请,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3、企业职工因病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龄规定?

答:根据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条件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符合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超过国家规定的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但尚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其超出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并相应计算有关退休待遇,其退休时间从审批机关批准之月计算,养老金从批准的次月起纳入统筹。

答:根据国家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应当符合下述条件: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累计满8年。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

职工过去从事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原始档案记载清楚,且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累计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退休前调离特殊工种岗位,但仍为企业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职工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且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年限条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从事非公有制经济或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亦可按特殊工种的规定办理退休。

答: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

原以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退休前进入企业工作的女职工,在企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对企业女职工的规定执行;不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即55周岁)执行。

答:按照国家规定,对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答:根据国家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国家确定的计发基数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的过渡性养老金。

根据上述办法参保人员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退休年龄等因素对养老待遇均有影响,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晚退多得。

答:按照国家和省“放管服”的工作要求,全省人社部门逐步推广电子退休证的应用,我市电子退休证可以通过“济南人社”APP和“济南社保”微信小程序调用展示,如需向有关部门提供纸制证件,也可进行下载打印或到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自助终端进行打印。

答: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遗属可按规定标准享受遗属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与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11、企业职工被判处刑罚后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期满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可办理退休手续,个人账户的处理和缴费年限的计算可与其他职工相同。

1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个人也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3、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我省现行标准是:1、丧葬补助费,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二倍计算;2、一次性抚恤金,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放9个月;满十五年以上每多缴一年增加一个月,缴费年限三十年以上按三十年计算,最高为24个月;每领取一年基本养老金减少一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论缴费有多少次中断,只要累加起来的缴费年限超过15年,都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需要说明的是,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直接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也就是说在同等条件下,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水平越高。

答:基本养老金调整,是一项社会政策,要突出保基本兜底线功能,确保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国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2022年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根据鲁人社发【2022】16号文件规定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21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6%确定月增加额。

2.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段确定月增加额,其中,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3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5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7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9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1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适当倾斜。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情况人员以往年度倾斜标准等因素,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适当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其中,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答: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一定比例逐月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终止并解除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重复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退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其继续领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抵扣。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含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逐月抵扣标准,原则上按继续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扣除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的标准确定,但最低抵扣标准不低于继续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20%。

17、加入外国国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侨办侨政司、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司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85)侨政政字第119号)等规定,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获得所在国(地区)准许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的,与国内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相关资格验证事宜,按《外交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领外函〔2015〕660号)规定执行。

答:社保经办机构常态化开展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关于《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的要求,保障社保基金安全运行,有效防范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风险的产生。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静默认证为主,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信息和当地公安、民政、卫健委及司法部门辖区内的有关数据进行共享对比,一般情况下不需要退休人员参与。对于系统无法获取共享数据的人员,会由企业或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通知本人进行手机自助认证。

20、在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采取什么样的认证方式?

21、什么情况下街道社区对退休人员进行实地认证?能进行上门服务吗?

答:无法通过静默认证和远程自助认证的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街道社区联系退休人员采取实地精准核实的方式进行确认,高龄、重病等特殊群体的退休人员,街道社区将会给予上门认证。

22、退休人员去世、判刑服刑后家属隐瞒不报,继续违规领取养老金,会有什么后果?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66条原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入手续?

线上渠道:职工可通过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或电子社保卡渠道(微信、支付宝、济南人社APP或其他电子社保卡渠道等多种方式),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手续。

线下渠道:职工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市任一家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手续。

答: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以及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

(1)身份认证方面:可以持社保卡在济南市图书馆借阅图书、加载残疾人证功能的社保卡可持卡入园等。

(2)自助查询方面:可以持社保卡或电子社保卡在社保自助机查询各项社保信息,同时通过社保卡的身份认证功能,办理各项社保业务等。

(3)消费方面:电子社保卡及三代实体卡乘公交车、电子社保卡及实体卡消费结算等。

(4)待遇发放方面:退休金、失业金、失业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工伤待遇等人社领域的待遇,小微纳税人发放退税补贴、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及博士后补贴、留济南过春节补贴等各项待遇用社保卡,实现精准发放。

答:线上渠道:

(1)微信-搜索“济南社保”小程序-社保卡业务–社保卡即时制卡申请

(2)支付宝-搜索“济南社保”小程序–社保卡业务–社保卡即时制卡申请

(3)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网站-社保卡专区-个人即时制卡申请

(4)“济南人社”APP-服务(或更多)-社保卡业务–社保卡即时制卡申请

线上提交申请后,本人持身份证去所选银行下的即时制卡网点办理发卡业务。

线下渠道:参保人需携带身份证到市区(县)两级社保经办服务大厅、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通过自助终端或柜台申请制卡,再到即时制卡银行网点办理社保卡,立等可取。

温馨提示:

1、通过“济南社保”微信小程序--社保卡业务“社银网点触手可寻”模块进入电子地图,可查询就近的即时制卡银行网点信息。

实体卡办理后,电子社保卡由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同步发放至持卡人的社保卡服务银行APP(目前我市仅支持中、农、工、建、邮储银行APP,齐鲁银行、农商银行APP可主动申领)、电子社保卡支付宝小程序。您可登录以上APP使用电子社保卡享受各项人社服务。除社保卡发卡银行APP、支付宝外,常见的电子社保卡签领渠道还有:微信、云闪付、济南人社、爱城市网、爱山东泉城办、爱山东等APP。

答:在银行即时制卡网点即时制卡的,社保区与金融区均已开通。

通过单位批量制卡的,可以通过社保卡启用来开通社保区。

(1)微信-搜索“济南社保”小程序-社保卡业务–社保卡启用

(2)通过支付宝–搜索“济南社保”小程序–济南社保–社保卡业务-社保卡启用。

(1)持卡人可以首次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店刷卡时自动启用。

(2)可持身份证、社保卡至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或街镇人社服务中心办理。

金融区的启用(激活)由发卡银行负责,参保人持身份证和社保卡至发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即可。

答:第一步:挂失

(1)就医购*功能挂失:社保卡丢失后要及时拨打68967600电话临时挂失,也可微信-搜索“济南社保”小程序-社保卡业务–社保卡临时挂失;支付宝–搜索“济南社保”小程序–济南社保–社保卡业务-社保卡临时挂失,临时挂失后,社保卡社保区将停止结算功能。临时挂失有效期7天,如您在7天内找到社保卡无需补办新卡,7天后自然解挂,社保卡社保区可恢复正常使用。

(2)银行金融功能挂失:如您社保卡已开通金融区,要及时联系发卡银行办理挂失。

第二步:补换

本人携带身份证前往制卡银行即时制卡银行网点办理,立等可取。

答:省内异地有卡

微信-搜索“济南社保”小程序-社保卡业务–异地社保卡启用;济南社保中心网站—社保卡专区—启用异地社保卡;支付宝–搜索“济南社保”小程序-社保卡业务或社保自助机均可办理。

注销外地卡,在济南重新制卡。请联系发卡地社保卡管理部门,进行注销。

答:本地交易密码的修改与重置

线上:微信-搜索“济南社保”小程序-社保卡业务;支付宝–搜索“济南社保”小程序-社保卡业务。线下:市、区(县)任一社保经办机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及部分社保卡即时制卡银行网点的社保自助终端办理。

线上渠道:

(1)微信-搜索“济南社保”小程序-社保卡业务-社保卡注销;

(2)支付宝-搜索“济南社保”小程序-社保卡业务–社保卡注销;

(3)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网站-社保卡专区-社保卡注销

线下渠道:全市、区(县)社保中心、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保卡服务窗口或自助终端办理。

1.什么是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答: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费率调整前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本期应当上浮或下调的工伤保险费率。

答: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答: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5.职工发生工伤后哪些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4)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4)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答:(1)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4)康复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注意事项:(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1)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答:(一)线上申领

(二)线下申领:柜台办理

10.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享受待遇方面有什么区别?

答: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1.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报?

(2)线下申报方式:劳动能力鉴定实行属地管理,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可以到参保所属区、县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答:职工发生工伤(已认定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认定工伤后,仍需治疗的,应根据自身伤情、职业病病情以及康复需要,合理选定一家普通工伤定点机构,作为本年度工伤门诊定点医院。职工同时具有工伤医疗、职业病和工伤康复需求的,应选定一家综合性定点机构就医。

工伤职工选定工伤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后,应持《济南市工伤认定结论书》(或《济南市老工伤登记表》)、《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结论》等材料,与医院书面签定定点协议。协议签订后,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

答:(1)联网结算“零申请”

工伤职工在济南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出院条件,采用联网结算方式结算医疗费用;经办机构通过读取医院端相关信息,生成工伤职工本次住院伙食补助费,直接发放至工伤职工社保卡金融区,工伤职工出院次月后即可在本人社保卡金融区查询本次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采用现金自费方式结算医疗费用后,住院伙食补助费随医疗费报销一并审核结算。

答: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16.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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