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价值理论过时了吗(什么是剩余价值?为什么有人对此理论有怀疑?)
什么是剩余价值?为什么有人对此理论有怀疑?
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大叔提出的,是资本主义剥削的基础,有相对和绝对剩余价值,总之就是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劳动而无偿获得的价值,要是学过**的话肯定会知道的,至于有人怀疑也很正常啊
有关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剩余价值理论的一个问题
个体小本经营就是个人占有生产资料,其增值额是通过耗费个体的劳动时间或提高个体生产资料的生产力使得生产率提高,从而必要劳动时间缩短,就有更多的时间创造财富;雇佣劳动是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通过耗费自己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剥削被雇佣者剩余价值获得利益。雇佣经济成果是被雇佣者和资本家共有的。
剩余价值理论
不是的
什么叫做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是指在剥削制度下,被统治阶级剥削的,劳动者所生产的新价值中,劳动创造的价值和劳动报酬之间的差额,即“由劳动者创造的被资产阶级无偿占有的劳动”。剩余价值考察的是劳动过程当中的“价值增殖”。显然,此“增殖”非彼“增值”,但决定了经济现象领域中的价格和利润增长运动。关于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给出总的评论:“所有经济学家都犯了一个错误:他们不是就剩余价值的纯粹形式,不是就剩余价值本身,而是就利润和地租这些特殊形式来考察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理论的核心有两条:(1)资本家主要通过强迫工人延长劳动时间的方法来赚取利润;(2)只有产业工人的活劳动才能创造新价值,其他生产要素以及商业服务业等非生产性行业的职工都不能创造新价值。这在19世纪基本上符合事实,也正因为如此,剩余价值理论才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普遍的认同。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特殊范畴,和这一特定的分析对象有关。它指示的是资本主义工厂制度和扩大再生产的社会经济制度。属于本质分析。因此,应该牢牢把握这个特点归纳剩余价值生产关系,研究它的种种表象,剖析资本主义生理过程。一些研究者在这上面出了问题:第一,离开限定的对象,讨论剩余价值的范畴性质,把不该属于剩余价值生产的现象归于它。这是“张冠李戴”和“越俎代庖”了。毕竟,我们不能要剩余价值分析对一切经济形态和经济过程负责,否则将会适得其反。第二,用会计学的术语来和“剩余价值”对抗和对话。并且,以此指责剩余价值范畴“过时”了,这也是武断和无端的。直面现象的计量经济和制度分析的剩余价值不是一个层面的规定。第三,没有注意剩余价值的民族历史内涵,而一味地进行“数学推理”。这是把剩余价值逻辑化了,所引发的各种“理解障碍”都基于不适当的“假设”导致。一句话,离开了资本家工厂,这个概念就是空洞无物的。
怎么用现代经济学的观点否定剩余价值理论
不太可能。否定剩余价值理论,首先要否定劳动价值论。另外,能否定劳动价值论,马克思的所有经济理论全部瓦解。楼上的“认为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可以创造价值,如土地,机器,资本等等。”早已被一些捍卫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老学者批驳了。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的范围在外延
如何才能财富自由?
一、什么是财富自由财富自由,就是被动收入>日常开销。被动收入,指的就是不通过自己花费劳动时间而获得的收入,俗称睡后收入,睡着大觉也能把钱给挣了,想想就让人心动。比如说,银行存款的利息、余额宝的收益、房屋出租费等。日常开销,这个好理解,一般就是生活中衣食住行的各项开销。二、如何实现财富自由单纯从财富自由的定义上,实现财富自由其实很简单,不外乎两种途径:1.增加被动收入。2.减少日常开销。在中国当前经济环境下,人们通常情况下对第一种途径更感兴趣,毕竟没有人愿意通过降低生活质量来实现所谓的“财富自由”。而且国家目前在倡导经济双循环,促进消费,促进就业,从国家层面也不希望打工人们减少日常开销,毕竟这是拉动GDP的三驾马车之一,不然人人都无欲无求怎么实现GDP早日超过美帝呢?日本年轻人近些年开始流行的“极简主义”就是通过第二种途径实现的财富自由,这是一种断舍离、消费降级的生活方式,这是在日本连续多年经济不景气、负利率、内卷化大背景下的一种必然现象,在这里不深入讨论其背后的经济学逻辑,后面有时间可以专门讲一讲。美国人民相比之下花钱更加大手大脚,月光族比比皆是。究其原因,虽然美国经济状况比日本好不了多少,但是美国的货币霸权是日本比不了的,利用美元潮汐来回收割世界,自己一闹经济危机拉着全世界一起扛,真心不是人干的事。扯猜春扰远了,咱们还是继续说财富自由的事,要想实现财富自由可以遵守如下几个原则:1.找准方向,加杠杆。要想实现财富自由首要抛弃小农思维,想要实现财富自由靠自己一点点的劳动积累是很困难的。很多人一辈子攒钱都存银行,舍不得花,到头来还是被通货膨胀一点点把自己的积蓄都蚕食掉了,被割了韭菜还不知道。反观绝大部分靠自己实现财富自由的人,都是靠加杠杆来实现的。加杠杆的方式有很多种:贷款买房、股票配资、初创企业融资、资本家购买打工人的劳动时间,以及最近蚂蚁金服的借贷模式,都是加杠杆。加杠杆可以,但前提是一定要找准方向,不然就是赌博。杠杆就是一个乘号,不管是收益还是损失都会成倍放大。只有能产生正现金流或穗旦者使资产升值的杠杆才是好杠杆。2.利用复利的力量。爱因斯坦说复利是世界第八大奇迹。这其实是个很简单的数学问题,指数增长其实是很恐怖的:复利最难的是持之以恒。就像绝大部分股民都喜欢短线操作,来回上蹿下跳,到头来反而不如一年都操作不了几次的人。再比如巴菲特,年化收益率19.1%,跟很多大V动不动年化100%+比起来真得很不起眼,但是依靠五十多年的复利积累,森友资产增长了6000多倍,现在已经是“股神”巴菲特。3.警惕消费主义。目前,不仅是阿里,腾讯、京东、滴滴还有爆雷的蛋壳公寓等等,只要是有途径的公司都在变着法鼓励用户提前消费、借贷消费,从中赚取加杠杆后的利息,利益自己拿,风险国家和用户担。消费主义正在慢慢侵蚀现在的年轻人,个人负债率越来越高,还款利息一点点侵蚀现金流,个人财务状况只会越来越差,何谈财务自由。4.做好止损。股票要及时止损,人生也要学会及时止损,不要为了沉没成本而付出更多代价。比如前段时间的“河山硕”,在看完他的人生经历后也不由得佩服他前妻,及时强力止损,和这种可悲的人及时切割,不然现在就已经被这个可悲的人彻底毁掉了一生。5.给自己加个保险。现在朋友圈各种卖保险的,刷屏到让人忍不住把他们拉黑。不过人生确实需要一个保险,面对种种不测风云才会笑到最后。之前有一次玩现金流游戏,抱着侥幸心理没有买重疾险,结果得了一场大病,然后简直就是一蹶不振,当然这次游戏也输掉了。那次游戏之后我触动很大,果断给自己和家人买了重疾险,为自己加了一个保障,也为早日实现财富自由加一个保障。三、具体如何理财我想按照人们出卖劳动时间的三种方式来谈一谈:1.一次性出卖劳动时间。这个很好理解,各位打工人的工作时间都是属于一次性出卖的劳动时间。在这种方式下,当然也可以广义的理财——提高自己的单位时间收益。那么如何提高自己的单位时间收益?对于个人,同样的出卖劳动时间,比较优势越大,工作内容附加值越高,时间越值钱,收益也就越高。所以提高自己的不可替代性和劳动的技术含量都是可以有效提高单位劳动时间收益的。同样的,在找工作时选对行业也会带来更高的劳动收益:或者是风口行业,根据供需关系,人才需求量大,市场还是增量市场;或者是垄断行业,行业利润率高,没有内卷化。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工资边际递减,这个是一个普遍的经济规律,就是工资并不是与工作量成线型比例的,工作量变为2倍,工资可能也就1.2倍,所以各位可以思考一下是不是可以适当减少加班时间来做点更有收益的事情。2.重复出卖劳动时间。这个属于广义的加杠杆,自己出卖一份劳动时间,但是可以收获数倍于劳动时间的收益。比如:歌手的版权费、作家的版面费、科学家的专利费等等,只要有人听歌、买书、使用专利就会产生收益。这比一次性出卖劳动时间更容易实现财富自由。现在流行的互联网思维也是这种,只要有流量就可以变现,流量越多出卖劳动时间的次数就越多,不然各种明星也就不会买那么多僵尸粉了。各位打工人有时间可以思考一下,如何重复出卖自己的劳动时间,比如做个公众号,成个UP主等等。3.购买他人劳动时间。这个说白了就是资本家榨取打工人剩余劳动价值(马克思老爷子的理论永不过时),也是一种杠杆。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肯定做不了资本家,但是也通过一种方式来参与资本家的运作,那就是购买企业的股票,瞬间变成微股东,也可以分享企业发展的红利。今年热搜上看到A股今年人均盈利10W,虽然是人均但是也说明了股市的整体增长性是可以的,目前经济环境整体处于量化宽松下,市场上资金越来越多,然而房住不炒限制了资金流向房市,资金流向股市也是一种必然。
结合实际谈谈学习消费者行为学的价值意义
以文化价值观为例,谈谈消费者行为学对市场营销管理独特而重要指导意义。1.物质与服务根据消费客体有形与否可以把人们消费结构分为物质消费和服务消费。物质消费内部结构又可以分成三个层次,由低到高依次是,满足人们生存需要物质消费,到提高生活质量物质消费,到象征资格、显示地位、愉悦心理和实现自我物质消费。从总体上看,我国居民物质消费处于第二层级上,并与第三层级部分并存。服务消费内部结构可分为满足生存性服务消费,即与人们日常生活相关服务消费,如饮食、理发、洗浴、交通等;享受性服务消费,如旅游、娱乐、运动等;发展性服务消费,如教育等。目前,我国居民服务消费需要主要处于生存性阶段,享受性服务消费需要越来越强烈和迫切,并日益成为服务消费需要体系中心内容。物质消费与服务消费相比而言,前者将处于较为稳定增长态势,而服务消费需求将呈现强劲增长趋势。这不仅是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客观存在,也是人们所作出一种价值选择。这种价值选择与文化观念相联系,具有一定相对独立性。物质消费内部结构和服务消费内部结构层级选择与定位也同此理。对物质消费结构现状判断和人们选择,给市场营销管理启示是多方面。首先,它要求企业调整产品结构,特别是产品层次结构。多开发、生产与经营能提高人们生活质量产品。其次,促销策略应有所改变。对提高生活质量产品,促销重点应凸现产品品质、性能。而对满足第三层次需要产品促销不应*限于产品本身,而必须运用cis理论,赋予产品以一定形象与含义,并使之与人们文化价值观念相一致,美国几种品牌香烟就是成功例子。如“万宝路”,它用“万宝路男人”形象,具有粗犷、豪放、独立特征。而“沙龙”则突出“分享精神”,强调宁静、自然、温馨。最后,在定价策略上,对提高生活质量产品,应做到质价相当,可采用成本定价或竞争者导向定价法。而具资格象征性产品,则可采用心理或声望定价法。服务消费需要增强则为企业提供了无限商机。2.工作与休闲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后,机器被大规模地运用,人们快节奏、高强度地工作,体力支出大大增加。信息技术发展,减轻了人们体力消耗,但心理上紧张并未消除。因而,人们对休闲予以高度重视。现代正确主张是,一天时间应分为三大部分,即工作时间、非可自由支配时间和休闲时间。工作时间是取得收入时间,非可自由支配时间是一些专项时间,如忙于家务、采购货物、就医和交通等。而休闲时间是剩余可自由支配时间。为了适应当今社会人们重视休闲观念变化,企业要做到两点:一是提供一些有形产品,能尽量减少人们非可自由支配时间耗用。二是推出丰富多样休闲服务活动。具体措施有:开发速冻和方便食品、微波炉、洗碗机、速干衣裤、一次性尿布等。还包括推广家务劳动社会化,要求更快捷服务或限时服务,合理布*商业网点,提高服务效率等。3.人类与自然全新生态和谐价值观认为:大自然中所有部分——不仅仅是人,还包括其它物种和物质,都具有与生俱来价值。人类有义务管理好地球,促进人类和地球可持续和共同发展。随着这一生态和谐价值观形成和强化,人们消费行为也发生了相应改变。最突出有两点。一是一部分人物质占有欲减弱,不再是追求更多、更大,而只求通过一定资源消耗和产品占用,来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需要。这一变化给市场营销管理启示是,要由过去那种鼓励人们大量购买和消费、人为淘汰“过时”产品来刺激人们消费欲望作法,转向给消费者带来“价值”。专家们认为,“价值营销”已应运而生。它精神实质是,提供能实际使用产品;给消费者带来比期望更大“价值”;加强产品销售服务保证;去掉价格中不合理费用;告知顾客有关产品真实信息和事实;企业应与顾客建立良好关系等。另一方面变化是,人们崇尚“回归自然”,信奉“简单就是好”。对接近自然界产品易于接受,而对附加了太多人工、科技因素产品心存抵触。这表现在产品各个领域。如服装要求自然棉麻纤维;化妆品要求由草木植物提炼,具有自然芳香;医*要求成分简单,没有副作用;食物要做到健康、绿色;居室要求营造大自然气息等。4.权利与责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对外交流,包括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交流加深,社会比较强调消费者权利。今后,将发展成为强调权利与责任统一,并对“消费者责任”这一问题予以相应重视。目前我国社会占主导价值观应是处于强调消费者权利阶段。面对社会消费者权利意识觉醒,面对消费者主义运动发展,企业管理者应采取一些相应对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消费者咨询委员会。可由来自社会各界顾客组成,定期负责了解顾客对企业运作、产品开发和定价方面看法,给顾客以反映意见机会,倾听他们对产品和决策意见,听取企业汇报等。(2)设立消费者事务机构。这是重视消费者权利组织保证。它职责是负责与顾客联系与沟通;向使用本公司产品和服务顾客提供有用信息;与消费者组织联通。(3)倾听消费者意见并圆满地解决问题。对消费者意见、不满和投诉,企业绝不能置之不理,而应遵循着“顾客永远是对”方针,把它们当作财富。具体办法可包括在产品中附设意见回馈表;设立免费或被叫主付费电话;经常性地开展消费者调查等。(4)开展消费者教育。企业应向消费者提供他们所需知识和信息,使之成为一个聪明有能力消费者。这样做,不仅对消费者,对社会有利,而且对企业也是十分有利。它能帮助消费者形成对产品、服务合理评价和预期,从而减少对企业不满;能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对企业形成良好印象,从而使企业扩大销售
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了,当年手续都办完了,八年没有收到一分钱,合同是否还有效?合同是否过了时效期?
一、股权转让法律概念分析我们可以把“股权”通俗的理解为股东权利,那么股权转让即为股东权利的转让。从公司法理论上说,股东因其出资而对公司享有股东权利,而这种权利是由自益权和共益权共同组成。所谓自益权即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分红权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共益权则指股东为公司及包括其他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提案权、表决权等。自益权的获得是股东向公司投资的最终目的,是共益权的价值基础,而共益权的行使是实现自益权的手段和保障,两者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股东权利。其实,按照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专指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股权。”;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则被称为“股份转让”。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因现实中的房地产公司大都是有限公司,故我们在此仅以有限公司为例展开讨论。二、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对于公司股权转让价款如何确定,往往在实务中引起转受双方较大争议,但在我国公司法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中,没有明确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实质上也是一种买卖合同,按照合同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应当对股权价值进行财务上的评估,而这个价值一般都会指向公司的净资产即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者权益数。但评估价值仅仅是一种评判和估计的价值,只能作为一个重要参考,在交实践中双方还要考虑各自因素讨价还价,也属正常。因为这种评估价值主要反映的是公司的现有资产价格,而股权的价值不仅体现企业资产的历史和现状,主要还应体现企业的未来收益,因此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应考虑企业的动态盈利能力。房地产公司在股权转让时,由于可能存在在建工程的价值评估和未来收益问题,存在商品房销售采用按揭贷款方式,房地产公司与按揭银行间事先签有回购协议条款,购房者能否在10年至20年间的还款期限内完全履约,存在商业利益风险问题,房地产公司现有土地、房屋价值走向如何,等等问题,应根据房地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科学评估,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最后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当然还要考虑潜规则发生的潜在费用,因其不是公司法律问题在此不述。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股东变更登记问题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没有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是否影响协议效力的问题,在过去的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有人援引《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以及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从而认为没有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就是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而另有人则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司法机关一般会采信后一种观点。还有人认为这种法律上的不明确属于立法漏洞,并期待对公司法修改时明确股权转让协议应登记生效,但这种期望随着新公司法及配套法规的出台而未能实现。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虽然表述上有所变动,但仍不能满足合同法司法解释的无效认定条件。其实,从公司股权的特殊法律属性考虑,要求明确股权转让协议必须登记生效的想法是一种违背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想法。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属于对公司的行政管理和约束规范,不应介入平等主体间的交活动。换一种说法就是,股权转让协议因双方协商签订而生效,属于转让双方自由的法律行为,而要求公司进行股东变更登记是国家对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进行管理的行政要求,这里的公司是独立于股东的一个法律主体。两者属于不同法律范畴。因此,是否进行股东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如果转让某方不提供股东变更所需资料,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另外,笔者认为公司也有权要求其提供所需资料以避免违法带来公司的损失。实践中,虽然股东变更登记不会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但是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则会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形成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因此,建议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双方均不要存在侥幸逃避法律责任的想法,依法协助公司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四、股权转让中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的问题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股权转让中公司原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但该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实务中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有这样一个案例:某房地产公司有甲乙两名股东,甲拥有55%股权,乙拥有45%股权。甲因要到外地发展,决定将55%股权转让,起初乙并无购买意向,甲便与丙谈好股权转让价格,丙愿意购买甲的股权,从而取得该房地产公司的控股权。但甲正式征求乙的意见时,乙提出要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只购买甲10%的股权,从而对公司控股,甲可以将其45%股权转让后给丙。但丙提出要买就买55%的股权,否则不买。甲乙丙三方协商未果,引起纠纷。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能否针对转让方的部分股权行使?鉴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界争议较多,有人认为:公司原有股东可以对转让股东的部分转让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理由是:第一,从法律规定看,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并未禁止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第二,从立法本意看,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下又称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目的就是为保证原股东可以通过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维护其既得利益。提供这种保护的立法依据:一是根据有限责任公司兼具有资合与人合的性质。其人合的性质要求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很强的合作性。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新股东与原股东间能否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将对原股东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为维持公司之人合,立法赋予原股东优先购买权,以便其选择是否接受新股东的合作。二是对原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是保护原股东在公司既得利益的需要。公司是原股东经营发展的,当股东发生变化时,应当优先考虑对原股东既得利益的维护,其中便包括对公司的控制权利。其次,如果法律不是将原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列入优先考虑范围,根本就不会赋予其优先购买权。对公司的控制权既包括对原有控制权的维护,也包括对新控制权的优先取得。当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就可以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或足以维护其既得利益时,原股东没有必要收购全部转让的股权。对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认,应当包括在立法本意之中。再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分物,法律允许对其分割、部分转让。出让的股东可以出让部分股权,受让的股东也可以受让部分股权,优先购买权当然也就可以部分行使。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股权受让方为取得公司的控制权才同意受让股权的情况。这时,股权转让的标的物已经变为随特定比例股权而存在的公司控制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标的物具有不可分的性质。但是,如前所述,在公司控制权方面,法律是优先保护原股东利益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顺位在先,其地位要高于为取得公司控制权的非股东受让方的利益。所以,原股东对优先购买权是全部行使还是部分行使,完全可以自行选择,不应受制于受让方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利益。对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言,转让的股权仍然是可分物。笔者亦同意上述观点。但实践中,当由于原股东主张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股权转让无法进行时,如果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坚持退出公司,就只能寻找新的受让方,或者解散公司进行清算,甚至因此可能使公司陷入僵*。其实还有很多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探讨,也更值得有意进行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的投资者引起足够重视,以免使自己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剩余价值理论的三大现实挑战及回应
作者简介:李光玉,东北林业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载于《湖北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第5-13页
摘要:对象化劳动、资本家的管理劳动、金融资本是否创造剩余价值是剩余价值理论面临的三大严峻现实挑战。如何回应这些现实挑战是剩余价值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首先,对象化劳动不创造剩余价值。混淆劳动质与劳动量是对象化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错误根源。其次,资本家的管理劳动不创造剩余价值。剩余劳动时间必须相对于必要劳动时间才存在,资本家的时间是无法分离出必要劳动时间的自由时间,所以资本家的管理劳动是具有阶级对抗性的自由活动。最后,金融资本不创造剩余价值。金融资本是处于流通领域中的作为资本的商品,金融资本同创造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无关。金融资本的利润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形成于19世纪中叶,在这之后的150多年里,随着时代发展和历史变迁,剩余价值理论经历了诸多现实挑战。面对这些棘手的挑战,一些学者认为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已经过时,它无法解释当今资本主义社会的新变化,从而直接否定剩余价值理论的科学性;另一些学者则打着创新发展的旗号,篡改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科学论断,最终也走到了马克思主义的对立面。因此,剩余价值理论如何回应现实的挑战是当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我们既要深刻理解现实,又要准确把握理论。当既有理论与现实发生矛盾时,首要的事情不是盲目否定理论,而是分析现实的发展变化是否已经超越理论产生时所依据的历史条件。生产资料与劳动分离是剩余价值理论形成的重要历史条件。尽管当今资本主义发生各种各样的新变化,但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分离的客观事实却始终没有改变,这就意味着,剩余价值理论产生的历史条件仍然存在。因此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没有过时,它依然是科学解释资本主义新变化和新发展的理论武器。
一、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内核
财产所有权和劳动的分离是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形成的历史和逻辑前提。资本和雇佣劳动要以这种分离为基础才能存在。资本家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可以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成为赤裸裸的剥削者。相反,工人由于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只有同资本家形成雇佣劳动关系,靠出卖劳动力,才能维持基本生存。工人被迫沦为劳动力商品。劳动力成为商品是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建立的重要基础。
(一)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劳动力的价值同普通商品一样,由生产它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却表现为一种与普通商品使用价值不同的特殊属性,即劳动力使用价值的消费仅仅是相对于生产资本而言的,并且这种消费同时也是一种创造新价值的活动。资本与劳动力相交换,工人获得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资本家获得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从表面看,这种交换关系是平等的,但事实上平等关系已经遭到破坏。资本与劳动力的交换关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简单商品交换关系。因为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在消费过程中创造的价值大于劳动力本身的价值。在财产所有权和劳动分离的历史条件下,资本通过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新价值来实现价值增值。
(二)活劳动创造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是活劳动在生产领域创造的新价值。在生产过程中,劳动同它存在的物质要素的分离被扬弃了。活劳动与对象化劳动重新结合,不过这种结合并不是所有制意义上的结合,而只是资本主义生产能够顺利进行的一个必要途径。因为,这种分离在生产过程中的扬弃,对于资本来说是无须支付任何报酬的。活劳动和对象化劳动共同构成资本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活劳动表现为可变资本部分和剩余价值部分,其中可变资本是活劳动在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的再生价值,剩余价值则是活劳动在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新价值。马克思把工作日分解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是为了说明剩余价值只有相对于必要劳动时间才存在,离开必要劳动时间,剩余价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以,衡量资本家对工人剥削程度的剩余价值率必然要表现为剩余劳动时间和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因此,剩余价值只能在对必要劳动的关系上来测定。”对象化劳动(劳动工具和劳动材料等)表现为不变资本部分,为剩余价值创造提供必要条件,但并不创造新价值。在新价值创造的劳动过程中,对象化劳动的价值被保存在新产品中。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剩余价值是由活劳动创造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活劳动都创造剩余价值。马克思通过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来论证:活劳动只有作为生产劳动才创造剩余价值,而非生产劳动即使是活劳动也不创造剩余价值。“从资本主义生产的意义上说,生产劳动是这样一种雇佣劳动,它同资本的可变部分(花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相交换,不仅把这部分资本(也就是自己劳动能力的价值)再生产出来,而且,除此之外,还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可见,只有同资本相交换的活劳动才能创造剩余价值。由于马克思把剩余价值严格地限制在生产领域,因此这里还需要对“资本”做一个必要的补充说明:活劳动只有同投资在生产领域的资本,即产业资本,相交换才是创造剩余价值的生产劳动,活劳动同商业资本交换不创造剩余价值。商业资本是*限在流通领域中执行职能的资本。这部分资本不生产商品,只对商品运动起中介作用。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一部分发生形态变化的生产资本转变成独立存在并执行商品价值形态转化职能的特殊资本。“如果一种职能本身是非生产的,然而是再生产的一个必要的因素,现在这种职能由于分工,由多数人的附带工作变为少数人的专门工作,变为他们的特殊行业,那么,这种职能的性质本身并不会改变。”在流通过程中,商业资本不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在这个过程中,同一价值量发生了形态变化,即从商品形式转化为货币形式,从货币形式转化为商品形式。价值形态的交替转化属于简单的商品形态变化,不涉及价值的创造。“如果生产的商品在出售时实现了剩余价值,那是因为剩余价值已经存在于该商品中。”虽然商业工人的劳动和其他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同商业资本中的可变资本交换,但是商业雇佣工人却不为商人资本创造剩余价值。
非生产劳动是指“不同资本交换,而直接同收入即工资或利润交换的劳动。”如果说生产劳动创造剩余价值,使货币转化为资本,那么非生产劳动则完全是单纯的消费支出。“一旦资本掌握了全部生产,收入只要同劳动交换,它便不是直接同生产商品的劳动交换,而是同单纯的服务交换。”活劳动同收入交换后表现为具有使用价值的消费服务。因而,活劳动作为非生产劳动不创造剩余价值。
马克思不是单纯地从活劳动的自然属性出发来论述剩余价值,而是将活劳动同特定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结合起来,即从活劳动的一定社会形式出发来揭示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忽视活劳动所处的特定社会关系,必然会对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产生错误理解。
(三)利润掩盖剩余价值的起源。
剩余价值是利润的本质,利润是剩余价值相对于总资本的一种转化形式。利润掩盖了剩余价值的真正起源。剩余价值揭露的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关系,但是利润却表现为一种资本同自身的关系。新价值似乎是总资本自行增殖的部分,而不是来自活劳动。利润抹杀了活劳动对剩余价值的创造。随着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从总资本的角度来说,能创造新价值的活劳动减少了,所以利润率呈现出下降的规律。但是,在资本有机构成比例的增加比利润率下降更为迅速的情况下,利润率的下降并不排斥剩余劳动量的增大。因此,资本主义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必然会引起利润率的下降和剩余价值绝对量的增加。以利润率下降或可变资本的相对减少来否定活劳动创造剩余价值,以及以利润率的下降来论证资本家的收入减少,工人收入的增加,进而掩盖资本对活劳动的剥削都是行不通的。毕竟,资本占有剩余价值量的增减和由资本推动的剩余价值与总资本之间的比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所以,从利润以及利润率的层面来理解资本增值必然会导致错误的认识。
二、对象化劳动是否创造剩余价值
对象化劳动不创造剩余价值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基本观点。但是自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问世以来,对象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始终是马克思与西方经济学家论战的焦点问题。如果说当时的论战涉及的是对象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那么今天争论的是科学技术是否创造价值。尽管争论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问题的实质并没有改变,因为科学技术是作为一种对象化劳动参与到生产过程的。科学技术是否创造价值的争论本质上仍然是对象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争论,只不过相比马克思所处的时代,今天科学技术的进步使这一争论更加复杂和敏感而已。这些争论表面看来是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对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创新与发展,实质上是对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庸俗化。
(一)对象化劳动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必要条件。
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对象化劳动是工人进行劳动的条件,同时也是活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必要条件。只有对象化劳动才能使活劳动由一种潜在的可能性劳动变为现实的劳动。工人如果不把资本家手中对象化形式的劳动变为劳动材料,工人就不能劳动,新价值的创造也就无从谈起。从物质实体上看,以对象化形式存在的劳动材料、劳动工具成为活劳动的手段、对象和要素;从形式规定上看,活劳动并没有赋予对象化劳动新价值。对象化劳动中包含的过去已经存在的价值通过活劳动保存在新产品中。因此,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相对于对象化劳动而言是简单生产过程。生产的前一阶段被生产的后一阶段保存下来。对象化劳动的价值被保存下来,不是因为价值本身被再生产出来。“实现这种保存,只是由于追加了创造更高价值的新劳动”实质上,原有价值的保存是追加新价值的自然结果。工人在同一个工作日中不可能重复劳动两次,即在同一个工作日既创造新价值又生产出对象化劳动的价值是不可能的。原有价值的保存无须工人付出劳动,不花费工人任何劳动时间。对象化劳动作为已经存在的劳动时间,是工人劳动时间的条件。工人不是用工作日时间来补偿对象化劳动的价值,相反,补偿原有劳动时间是通过追加新劳动时间来实现的。对象化劳动在价值增值的过程中表现为不以工人意志为转移的条件,也就是说,活劳动虽然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但是剩余价值的创造必须是活劳动与对象化劳动相结合,并且以对象化劳动为必要条件。
(二)对象化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混淆了劳动质与劳动量。
对象化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错误在于混淆了劳动质与劳动量。对象化劳动包含的价值被保存下来是劳动质的结果;新价值的创造是追加新劳动量的结果。马克思认为劳动质就是劳动本身,是作为劳动的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劳动的目的是为了使自然物转变成对人的生存有用的形式,因此,劳动质——作为一种具体的、有用的、满足人类需要的劳动——生产使用价值。劳动质是一种与社会形式无关,而与人类消费使用价值息息相关的自然属性。劳动质的自然属性表现为在对象化劳动的基础上追加新劳动的同时把对象化劳动的质保存下来。在资本增值过程中,对象化劳动中包含的价值量被保存下来,也是由于对象化劳动作为生产要素,作为使用价值,作为劳动质被保存下来。“活劳动追加一个新的劳动量;但是它保存已经物化的劳动量并不是由于这种量的追加,而是由于它作为活劳动的质,或者说是由于它作为劳动同那些包含过去劳动的使用价值发生关系。”既然劳动质是一种自然属性,那么活劳动把对象化劳动的质保存起来,也就是一种自然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家和工人都没有任何花费。从对象化劳动出发无法认识资本家与工人的不等价交换关系,也无法科学揭示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进而也无法发现资本主义社会运行的内在矛盾。
把劳动的特殊质性规定抽象掉,各种具有不同性质的有用劳动就转化为同质的无差别的抽象人类劳动。抽象劳动不是各种有用劳动的直接转化,而是对有用劳动中的自然属性、私人属性的扬弃。所以,抽象劳动既包含具体劳动,又不是某种具体劳动。如果说劳动质反映的是劳动的自然属性,那么作为劳动量存在的抽象劳动反映的则是劳动的社会性。抽象劳动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类劳动的耗费。“抽象劳动之所以抽象,并不是因为它的技术属性,而是在于他的社会性质。”价值是抽象劳动的对象向化,价值的社会实体是抽象劳动。从本质上说价值体现的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价值的增值同样反映的是一种社会历史关系,是人类劳动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特殊表现。
抽象劳动虽然无质的不同,但却有量的差别。因此,抽象劳动使各种不同性质的有用劳动具有了可通约性。换句话说,不同性质的有用劳动以劳动持续的时间作为共同的尺度来衡量。既然价值的实体是劳动量,那么价值量也同样用劳动时间来计量。由此可见,价值量的增殖必然是劳动时间的增加。在必要劳动时间里,工人的劳动生产自己劳动力的价值,这部分价值是资本家已经支付的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是可变资本价值的补偿。在剩余劳动时间里,工人被迫超出必要劳动的界限进行剩余劳动,形成剩余价值,这部分增殖的价值被资本家占有,却没有支付任何等价物。因此,剩余价值的形成是剩余劳动对象化的结果,反映的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
追加新价值和保存原有价值不是两种截然分开的劳动,而是同一劳动过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活劳动创造新价值,另一方面同一活劳动保存原有价值。“新价值的加进,是由于劳动的单纯的量的追加;生产资料的原有价值在产品中的保存,是由于追加的劳动的质。同一劳动由于它的二重性造成的这种二重作用,清楚的表现在种种不同的现象上。”对象化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观点混淆了劳动的二重性,忽略了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人类劳动表现出的不同社会性质,企图用劳动的自然属性代替劳动的社会属性。从劳动的自然属性出发论证价值增值是一种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视为永恒、自然形式的非历史主义观点。
(三)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对剩余价值率意味着什么。
科学技术的进步会导致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即对象化劳动在预付总资本中的比重增加,活劳动所占的比重下降。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活劳动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那么资本家必然会尽可能地增加可变资本的比例,可是现实情况却是资本家热衷于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不变资本的比例,这显然与资本追求剩余价值规律相矛盾。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的事实证明对象化劳动也创造剩余价值,活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观点是错误的。“劳动并非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生产资料(包括科学技术)也创造剩余价值。……那么岂不意味着在创造剩余价值(也即资本积累)的过程中,生产资料的作用越来越大,而劳动力的作用越来越小。”假定预付总资本为100,不变资本是60,可变资本是40,剩余价值率是100%,可以得出利润率是40%。现在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可变资本下降为原来的一半,即20,不变资本增加为80,剩余价值率是100%不变,那么这时的利润率是20%。可见,在剩余价值率相同的条件下,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后利润率呈现下降趋势,而利润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对象化劳动的增加,活劳动的减少。这一例证似乎印证了上述观点的正确性,但这完全是错误的。
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预先确定了抽象本质,然后推导出本质与现象的同一。这与马克思批判的黑格尔的错误如出一辙。黑格尔认为自我运动的思维、绝对精神是一切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本体论根源。从逻辑上来看,概念、本质先于直观和表象存在,并且凌驾于直观和表象之上。马克思认为科学的研究方法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这一科学方法包含两个步骤:首先是从表象中的具体到达简单稀薄的抽象规定;其次是抽象规定在思维中导致具体的再现。此时的具体已经不是最初表象中的具体,而是许多抽象规定综合统一的思想具体。与黑格尔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马克思认为思想具体并不是具体本身,更不能凌驾于直观和表象之上。思想具体是“把直观和表象加工成概念这一过程的产物”,是思维和理解的产物。直观和表象作为实体始终是在思想具体之外独立存在。因此,科学的思维方法需要从复杂多变的表象中运用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来把握事物的本质。
剩余价值是利润的本质,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剩余价值和剩余价值率作为本质不能预先确定。相反,能够预先存在只能是现象,通过对现象的抽象才可以最终确定本质。也就是说,剩余价值以及剩余价值率只能从预先存在的资本有机构成、利润和利润率中运用抽象思维来把握,这个认识过程绝对不能颠倒过来。假定预付总资本为100,不变资本是60,可变资本是40,利润率是10%,可以得出剩余价值率为25%。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以后,可变资本下降为20,不变资本增加为80。由于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会导致利润率的下降,所以在利润率小于10%的情况下,剩余价值率仍然可以大于25%。可见,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导致利润率下降,但并不必然导致剩余价值率的下降。相反,剩余价值率会随着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而提高。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会使活劳动创造出更多的剩余价值。活劳动在生产中的作用不是减少了,反而是增大了。因此,科技的进步,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利润率的下降无法证明对象化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更无法证明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过时。
三、资本家的管理劳动是否创造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的源泉是活劳动,那么除了工人的活劳动创造剩余价值以外,资本家的劳动是否创造剩余价值呢?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就意味着资本家的财富是靠他们的辛勤劳动获得的。这是对资本主义的一种道德辩护,掩盖了资本剥削工人的真相。实际上,资本家的劳动不创造剩余价值。资本家的财富来自工人的剩余劳动,是对工人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
(一)剩余劳动时间是相对于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
剩余劳动时间要以必要劳动时间为基础才存在。价值是对象化劳动时间,剩余价值同价值一样是对象化的剩余劳动时间。剩余价值可以归结为工人超过必要劳动时间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再生产劳动力价值所需要的时间,也就是工人维持自身的生存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只有在必要劳动时间内消耗劳动才能保证工人获得必需的生活资料。无论工人是否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也无论工人的劳动是否从属于资本,这部分劳动时间对工人来说都是必要的。因为必要劳动时间对工人来说是不以社会形式为转移的。当劳动力沦为商品以后,工人作为劳动力所有者不占有任何劳动条件。相反,劳动条件被他人占有,是他人意志的代表,最终成为与劳动力所有者异化存在的资本。劳动与劳动条件完全分离。失去劳动资料的工人为了生存只能被迫同资本相交换。工人在必要劳动时间里消耗的劳动再生产了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补偿了资本家预付的可变资本的价值。因此,必要劳动时间是工资的等价物,是有酬劳动。
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资本会钳制活劳动,即它强制工人超过必要劳动时间进行劳动。剩余劳动时间是工人在超出再生产他的劳动力价值所需要的时间,即超出必要劳动时间以外劳动的时间。相对于必要劳动时间而言,工人的剩余劳动时间没有同任何等价物进行交换。剩余劳动是无酬劳动时间,是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劳动时间。因此,剩余价值就是这种无酬的剩余劳动时间的对象化。剩余价值的量化要以必要劳动时间为基础。剩余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剩余劳动时间和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资本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资本只有推动必要劳动时间才能达到目的。所以剩余劳动时间只能与必要劳动时间相对而言才存在,必要劳动时间是剩余劳动时间存在的基础。离开必要劳动时间剩余价值将无从谈起。必要劳动时间不仅是工人生存的基础,而且也是资本和资本世界的基础。“因为整个资本关系以工人阶级的经常存在和持续不断的再生产为前提,而工人阶级的经常存在,维持再生产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必要前提。”
(二)剩余劳动时间是自由时间的基础。
工人被迫进行剩余劳动的时间为社会自由时间奠定了基础。资本会强迫工人在超过必要劳动时间以外进行剩余劳动。这些剩余劳动时间不仅为资本家创造生活资料,还为他们创造了自由时间,更为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创造物质基础。自由时间是相对于必要劳动时间而言的概念。自由时间是指不被生活资料的直接生产所占用的时间。由于资本家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他们无须为维持生存而进行必要劳动。这也就意味着无法从资本家的时间中分离必要劳动时间,所以资本家的时间全部都是不创造剩余价值的自由时间。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比以往社会形态中的劳动者具有了很大程度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只是形式的,而非本质的。工人的自由仅仅体现在作为劳动力商品的所有者,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卖给哪一位资本家。可是失去了劳动物质条件的工人为了生存别无选择,他必须要把自身作为劳动力商品卖给资本家,否则就无法生存。当劳动和当劳动条件为了实现生产的目而重新结合以后,工人就丧失了自由。“社会的自由时间的产生是靠非自由时间的产生,是靠工人超出维持他们本身的生存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而延长的劳动时间的产生。”可见,无论资本家在自由时间里从事何种形式的活动都是资本家的自由活动,这些活动不创造剩余价值。
然而在现实中却存在这样一些企业主,虽然他们雇佣一定数量的工人,但是他们依然要被迫花费时间像工人一样进行劳动。这些企业主的劳动是否创造剩余价值呢?很明显回答仍然是否定的。严格来说,这些企业主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资本家,因为他们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同时他们又进行必要的劳动生产。资本家作为劳动物质条件的占有者是完全脱离劳动的,无须进行必要劳动就可以通过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产品而存在。因此,这些企业主实际上只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之前存在的小私有者。只有当他们雇用了很多工人,以至于对他们来说必要劳动已经不再必要时,当他们把全部精力只是用于监督和管理剥削过程时,他们才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资本家。这时他们的雇佣工人生产剩余价值,他们占有剩余价值。也就是说,这些企业主只有摆脱必要劳动时间的限制,通过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时间为自己创造自由时间时,他们才能成为资本家。这种生产方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之前的过渡形式。过渡形式的生产方式具有时间在先性和逻辑在先性双重属性。时间在先性是指这种生产方式“存在于资产阶级生产方式以前的那些社会形态里,”“表现为资本的洪水前期的形式。”逻辑在先性是指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后,资本会不断再生产出这种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并不等于整个社会只有资本主义一种生产方式,只有一种生产方式的纯而又纯的社会是不存在的,即使在今天西方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也是这样。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只是表明其他的生产方式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等于其他的生产方式被完全清除掉。因此,过渡形式在今天的资本主义社会也是存在的,并且从逻辑上看它们完全可以发展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虽然存在剥削,但它却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这里剥削与这种生产方式的社会性质无关。
(三)资本家的管理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吗?
从表面来看,资本家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好坏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因企业管理不善而破产的资本家屡见不鲜。似乎企业利润的多少与资本家对企业的管理活动密切相关。自由主义经济学也以此为借口对资本家的管理活动进行辩护:利润不是雇佣工人的活劳动创造的,而是资本家管理企业的劳动报酬。无偿占有工人剩余价值的剥削行为被解释成为资本所有者的劳动等价物。那么,资本所有者对企业的管理劳动到底该如何定性呢?资本家的收入是他们的劳动所得吗?管理劳动与剩余价值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1.管理劳动具有双重属性。
首先,管理劳动具有劳动生产性。随着劳动生产力的进步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个体劳动者已经无法胜任复杂的生产活动。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构成整体生产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为一种*部劳动。简单生产过程表现为人数众多的劳动者共同生产同一种商品的结合、协作劳动。劳动与生产过程都表现出了结合的性质。“凡是有许多个人进行协作的劳动,过程的联系和统一都必然要表现在指挥的意志上,表现在各种与*部劳动无关而与工场全部活动有关的职能。”由此可见,管理劳动成为结合劳动过程的必要条件。人数众多的结合劳动必须要通过指挥和管理来协调单个劳动者的*部劳动。尽管管理劳动不直接与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结合,并且管理劳动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脑力劳动,但是这丝毫不影响管理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作为一个生产集体共同完成物质财富的生产。管理劳动是单纯的由生产过程引起的,由众多劳动者的社会的、协作的、结合的劳动形式所引起的。因此,就简单生产过程而言,管理劳动具有劳动生产性质。一旦劳动从属于资本之后,管理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一样都成为雇佣劳动者。他们把自己的劳动力直接同资本交换,不仅把资本的价值再生产出来,并且还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在这里,管理劳动是创造剩余价值的生产劳动。
其次,管理劳动具有阶级对抗性质。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是资本消费劳动力使用价值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资本要尽可能的强制工人劳动,尽可能多的剥削劳动者榨取剩余价值。资本对劳动者剥削程度的日益加剧,必然会导致劳动者的反抗也日益加剧。因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管理活动就是对劳动者的反抗进行残酷镇压。管理劳动必然要具有资本所有者和雇佣劳动者之间的阶级对抗性。“凡是建立在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对立上的生产方式中,都必然会产生这种监督劳动。”可见,资本家的管理劳动不是创造剩余价值活动,而是对剩余价值无偿占有的剥削活动。这种性质的管理劳动只与资本有关,与生产过程完全无关。同时,阶级对抗性的管理劳动会随着资本的消失而消失,在没有阶级对抗的生产方式中,对抗性的管理劳动是不存在的。主张利润来自资本家管理劳动的自由主义经济学观点混淆了管理劳动的劳动生产性和阶级对抗性。剥削劳动与被剥削劳动的差别被掩盖了,二者成为同一的东西,即劳动。
2.资本家的收入是一个相对概念。
资本家的收入是相对于利息而言的概念。因为大多数产业资本家都会按照不同的比例使用借入资本和自有资本作为总资本进行生产。这样,产业资本家就必须要把利润的一部分转变成借入资本凭借其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而应得部分,即利息,付给货币资本家。利润的另一部分则转化产业资本家的收入。不管产业资本家是用自有资本还是用借入资本进行生产,也不管产业资本家用借入的资本进行私人消费还是进行生产,都无法改变利润的一部分转化为利息,另一部分转化为企业主收入的必然性。“总利润这两部分硬化了并且互相独立化了”。可见资本家的收入是与利息相对的概念,是生产过程中的资本职能同生产过程之外的单纯资本所有权的对立关系。资本家的收入与资本家的管理劳动没有关系。但是,在产业资本家看来,问题完全不是这样。
产业资本家认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是一种劳动,因为对生产劳动的剥削也要消耗劳动时间,也要付出一定的努力。资本家的收入就是劳动所得,是劳动的等价物。事实上,这只是剩余价值在两种资本家之间分割的对立关系掩盖了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生产劳动的分离关系。当企业主收入的资本主义性质被抽掉之后,剥削过程就表现为单纯的生产过程。无论如何,产业资本家只有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才能强制劳动保存生产资料的旧价值,并且实现价值的增值。剩余价值分割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与劳动没有任何关系。“由于利润即剩余价值所分成的两个部分的对立形式,人们忘记了,二者不过是剩余价值的不同部分,并且它的分割丝毫不能改变剩余价值的性质,它的起源和它的存在条件。”可见,资本家的收入本质上是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资本家的管理劳动是对雇佣劳动的剥削。这种劳动所得就是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并且剩余价值量的大小不是取决于管理劳动的努力程度,而是取决于对劳动的剥削程度。
3.职业经理人的管理劳动是非生产劳动。
最初管理劳动和资本所有权是结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说资本家既是资本的所有者又亲自承担对雇佣劳动的监督管理职能。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阶级对抗性的管理劳动与资本所有权发生了分离。资本家把管理劳动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交给特殊的雇佣者即经理人来完成。资本家作为单纯的资本所有者无须亲自承担监督管理劳动。“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资本所有权与管理劳动分离导致经理人出现的客观事实使得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因为经理人完全可以是产权意义上的无产者。他们作为劳动力所有者受雇于资本所有者。那么阶级对抗性的管理劳动是否因为与资本所有权的分离而发生性质上的转变呢?经理人的管理劳动是否会转化为创造剩余价值的生产劳动呢?马克思认为判断一种劳动是否是创造剩余价值的生产劳动主要是看这种劳动是与资本交换,还是与利润交换。劳动与资本交换就是生产劳动,同一种劳动如果与利润或收入交换就是非生产劳动。因此,管理劳动体现的社会关系就成为解答问题的关键。
经理人的管理劳动本质上是一种与利润交换的非生产劳动。在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分工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利润被分割成利息、企业主收入和经理人的工资三个部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经理人的工资已经成为利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正如亚·斯密已经正确地发现那样,在那些生产规模等等允许有充分的分工,以致可以对一个经理支付特别工资的营业部门中,这个利润部分会以经理的薪水的形式纯粹的表现出来。”经理人的工资作为一种独立的形式完全从利润中分离出来了。经理人工资的市场价格与雇佣工人一样,受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至多只是增加了教育成本。所以,经理人的管理劳动是与利润交换的非生产劳动。这种劳动与为资本家提供消费服务的其他劳动没有本质区别,只不过是服务的对象或内容不同而已。前者是为资本家提供企业管理的服务,后者是为资本家提供生活消费的服务。
经理人是产权意义上的无产者的事实同样无法改变管理劳动的非生产性质。因为经理人作为劳动力具有创造价值的可能性。资本家购买劳动力既可以让它去从事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也可以让它去从事提供私人消费的非生产劳动。毕竟,“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始终是从货币所有者、资本家的角度来区分的,不是从劳动者的角度来区分的。”经理人是产权意义上的无产者,但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管理劳动的阶级对抗性。经理人的职能是为资本家提供企业管理的服务劳动,这种管理劳动不创造剩余价值,管理劳动的工资源自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四、金融资本是否创造剩余价值
由于资本主义生产的不断集中和信用制度的发展,产业和银行逐步混合生长。一方面产业资本家从银行那里获取一部分只具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资本,另一方面,银行为了获取利润需要把一部分资本投入到产业中。联系日益密切的产业和银行催生出了一种归银行所有由产业资本家支配的新型资本,即金融资本。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金融业迅猛发展,金融资本突破传统领域的限制,逐步扩展到股票、债券、保险、贷款等非传统领域。当代资本主义已经发展成为金融垄断资本主义。金融资本只要处于循环过程中就会带来利润,这些利润似乎是金融资本自行增殖的结果。马克思认为资本不会脱离生产劳动自行增殖,资本的增殖部分是工人剩余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如果资本不能自行增殖,那么金融资本的增殖部分又源自何处呢?金融资本出现以后是否意味着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无法解释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变化和新特征呢?实质上,金融资本的出现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即没有改变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劳动的分离关系。这就意味着,金融资本的出现没有改变剩余价值理论建立的历史前提。所以,用金融资本的自行增殖来否定剩余价值理论毫无科学根据。
(一)金融资本的本质。
金融资本的本质是作为资本的商品,因此金融资本同一般商品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种属性。作为资本来执行职能是金融资本的使用价值。金融资本首先是货币,而货币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能够转化为可以增值的资本。“这样货币除了作为货币具有使用价值以外,又取得了一种追加的使用价值,即作为资本来执行职能的使用价值。”不过作为资本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与普通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同。就普通商品而言,使用价值最终要被消费掉,因而商品的价值也会随着使用价值的消失而消失。与劳动力的使用价值相似,资本商品的使用价值不仅不会被消费掉,反而它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会被保存下来,并且还会增加。也就是说,消费资本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是保存原有价值和增加新价值的过程。可以说,作为资本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是它的价值。
金融资本的价值由剩余劳动时间决定。和普通商品交换类似,金融资本家只有在事实上让渡使用价值,货币才能作为资本执行职能,也只有这样金融资本家才能获得利润(价值)。但是这里的让渡并不等于简单商品交换。因为这种让渡不是所有权的变更,而仅仅是在一定法律条件下发生的商品转移和转交。“因此,这里出现的一切关系,从简单商品的观点来看,或者从那种再生产过程中作为商品资本执行职能的资本的观点来看都是不合理的。”马克思在这里说的“不合理”应该具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金融资本是作为资本的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所以金融资本的价值不是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它转化为资本后推动的剩余劳动时间决定。另一方面,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不同,产业资本的利润完全就是资本价值的增值部分,但是金融资本的利润既是价值的增值,又不完全是价值的增值。金融资本的利润只是价值增值的一部分,即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二)金融资本的运动属于流通领域。
金融资本是处于流通领域中的作为资本的商品,相对于商业资本和货币资本而言,金融资本的运动是特殊的流通过程。在流通过程中,商业资本和货币资本是作为单纯的商品和货币执行职能的。这是因为商业资本和货币资本都表现为生产过程中受资本总运动过程决定的一个环节。但是金融资本在流通过程中既不是单纯的商品,也不是单纯的货币,而是作为资本的商品。正是因为金融资本的这种特殊性质,它的运动才是特殊的流通过程。这种特殊的流通本质是货币作为资本执行职能的使用价值在法律意义上的转移过程。而货币的回流不过是对使用价值转移的一种补偿而已。
金融资本的特殊流通过程包含两个环节。第一个流通环节是货币从所有者手中转移到产业资本家手中。在这个环节中,货币没有发生价值形式的改变。“在这里,货币的第一次换位,不表示形态变化的任何行为,即不表示买,也不表示卖。”也就是说,货币的价值形式没有经历从货币到商品或者是商品到货币的变化。交易双方不涉及任何等价物的交换。货币的性质保持自身同一,即作为货币的货币存在,而不是作为资本的货币存在。可见,货币的转移不属于生产过程,而只是为生产过程提供准备条件。在第一次流通中,金融资本作为资本的商品不能带来剩余价值。“在现实的运动中,资本并不是在流通过程中,而只是在生产过程中,在剥削劳动力的过程中,才作为资本存在。”第二个流通环节是产业资本家将货币回流到所有者手中。货币只有经历转移才能发生性质的改变,只有在产业资本家手中才能执行资本的职能。也就是说,资本在运动中不但保存原有的价值量还会生产一定的剩余价值。即使资本进入生产过程,并且发生价值增值,都无法改变资本的所有权。所以资本最终要回流到所有者那里。回流的资本已经是增殖的价值。增殖的价值是货币所有者凭借所有权而获得的一部分剩余价值,是产业资本家为了得到作为资本来执行职能的使用价值而让渡的一部分剩余价值。所以回流和转移一样都是法律意义上的结果。“因此,就这种交易来说,资本的回流不再表现为由生产过程决定的结果,而是表现为:好像是贷出的资本从来就没有丧失货币形式。”因此金融资本的增殖表现为生产过程以外的运动结果。实质上,无论货币在这两个流通环节中发生怎样的变化,它们都只是生产过程的前提和结果,所以金融资本同生产过程无关。金融资本的利润是其所有者凭借所有权而获取的一部分剩余价值。
(三)物的关系掩盖社会关系。
金融资本的增殖是物的关系对社会关系掩盖的结果。马克思认为资本增值的真正源秘密是对象化劳动同活劳动接触的结果。对象化劳动能够占有剩余劳动是因为存在着资本主义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对象化劳动和活动是对立的,并且能够支配活劳动。但是金融资本的增殖却完全表现为一种相反的关系。金融资本的运动是直接从货币到货币,回流的货币已经是增殖的货币。金融资本的增殖似乎是没有经过同活劳动的接触就自动增殖了。物就是资本,资本就是物。生产过程表现为物自身具有的属性。“货币或商品独立于再生产之外而具有增殖本身价值的能力,——资本的神秘化取得了最明显的形式。”社会关系最终被物的关系取代。实质上,金融资本的自行增殖只是一种假象,资本的增殖的真正秘密必须在生产过程中才能发现。所以金融不创造剩余价值,增殖的价值仍然源自工人的剩余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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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发现剩余价值后把它怎么了?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成为无产阶级战斗的理论;同时也成为资本主义完善自己的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