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托数量(一个亿信托基金每个月能领多来自少钱)
一个亿信托基金每个月能领多来自少钱
50万。信托基金的利息是千分之五的,按照基数计算,一个亿信托基金每个月能领50万。信托基金是指投资基金的基金,简单来说,就是以信用为基础,然后将资金委托以理财的方式来获得收益,是属于一种集合投资信托制度,实现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什么是信托账来自户?
信托账户指受托人在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信托账户的性质如下:1、依托账户是将原始资金按一定比例进行放大,其中存在一定的杠杆效应,利益放大的同时风险也在放大;2、信托账户有亏损比例的限定,根据资金配比的比例确定,资金配比比例越高,允许亏损的比例越小;3、信托账户区别于普通账户之处在于,信托账户存在强制平仓线,当亏损达到一定比例时放贷方将进行强行清仓,以保证贷出资金的安全性;4、信托账户在接近强制平仓线时可继续追补资金,追补资金可以保证所持股票不被强行平仓;5、信托账户中存在限制买入的股票种类。如ST股、创业板个股;6、信托账户中单只股票具有一定的持仓上限;7、信托账户持有某只股票数量过大时容易被主力察觉;8、信托账户存在一定的利息,一个操作周期结束后,账户持平也是亏损;9、信托账户资金量较大,买入卖出时受流动性影响明显。
信托受托人是什么意思?
信托受托人又称“财产受托管理人”、“信托管理人”、“受托人”。信托关系中依信托意图管理被授与的信托财产并承担受托义务的当事人。受托人可以是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受托经营能力的法人,可以为1人,也可以为数人,但某些国家的法律,对受托人人数设有限制。受托人有普通受托人、司法受托人和公职受托人之分。其中基于财产授与人委任而产生的受托人为普通受托人,基于法院指定而产生的受托人为司法受托人,依**委派而取得受托人地位的公职人员为公职受托人。受托人可以辞退委任;也可以基于全体受益人的合意或法院判决而被撤职。按照英美法观念,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即由信托条款所明确授与的,以及那些虽未明确授与但为实现信托意图所必须的财产支配权。
100万元,投资信托如何?风险怎么样?
看信托公司实力.过往业绩.产品风控情况.
信托期限一般几年?
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期限一般在1-3年,适合通过中长期投资期望获得稳定收益的投资理财客户。
期限可分为信托产品期限和投资期限,两者是不同的一个概念。
大多数情况下信托投资期限就是信托产品的信托期限,但是对具有开放期的信托产品,投资期限可能会短于信托期限。
比如一个信托产品期限为3年,该信托产品可满1年开放一次,对于信托产品期限来说是3年,而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期限可能是1年,2年或3年。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信托项目为类固定收益类产品,不同信托项目融资方需要周转的资金时间不同,比如PE类项目及基础设施类项目的期限较长,房地产开发项目次之。
另外融资方的收益还款实力,也会影响到信托产品期限。大多数信托产品期限设计为2年半之内,如果产品期限过长,受未来不确定因素影响,会增加信托产品投资风险。
给予员工股份他们享有什么权利
一、员工持股根据国资委企业分配*编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改制分流一百问》,员工持股是合法可行的。而且无论是《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还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或者其他人和规范性文件,均没有对员工持股作出限制性规定,相反反而在个别文件中鼓励员工持股,比如《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赴也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员工持股不包括经营者持股。1、持股路径(1)在自愿的基础上,职工解除劳工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三类资产抵补,经产权变更、确认后,转换为改制企业的股份;(2)职工出资人购国有资产,经产权变更、确认后,转换为改制企业股份;(3)原企业所欠职工的债务,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原企业可用部分资产抵补后转换为改制企业股份;(4)职工直接出资人购改制企业的股份。2、持股形式员工持股的形式可以选择信托持股、设立公司持股股和个人直接持股等,这里仅就信托持股和个人直接持股作简单介绍。工会法人持股在职工持股会遭到禁止后曾经有人倡议作为员工持股的载体,但是个人认为工会法人持股实则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有违工会设立宗旨,有待进一步探讨。(1)信托持股信托持股被认为是目前员工持股的相对较为规范的一种形式,但是需要再次强调的是这里的员工不包括管理层,因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禁止管理层通过信托持股,其目的在于堵死管理层通过信托形式筹集资金。但需强调的是,信托持股其弊端在于对信托合同数量存在最高额限制和合同金额的最低限制,等于间接限制了信托持股的人数和持股金额。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实践中存在员工持股单笔信托低于5万元或者持股员工人数突破200人的可能。对于上述限制,可以在信托合同中予以规避。持股员工可以委托其中一名代表作为信托合同的委托人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资金信托合同,但是受益人处列明为所有持股员工,并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其受益权。(2)个人直接持股员工个人可以直接持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但是其限制在于股东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在50人以下,这里主要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一种默契与信任,所以作此限制。但是实践中员工持股很多都突破50人。(3)关于职工持股会关于职工持股会的问题,这里需要特别予以强调说明。职工持股会曾一度风光异常,解决了职工持股的主体资格问题,性质属于社团法人,由民政部负责登记。但根据2000年7月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对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因此,目前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地位从政策上已遭到否定,作为公司股东的法律主体资格已存在瑕疵。
5月新发信托产品规模数量“双降”,因为强监管?方向又迷茫?
金融业严监管效应已经显现了吗?
信托百佬汇记者通过Wind数据统计发现,5月信托业新发行产品数量和规模进一步下滑,双双创下年内新低。
业内人士认为,4月上中旬,银监会半个月内连续出台7个监管文件,要求消除多层嵌套和去通道化以及限制监管套利行为。短期内,信托业通道业务、房地产信托业务等传统融资类业务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Wind数据显示,5月信托产品新发行合计372只,规模652.7亿元,平均预计年化收益率6.35%,新发行数量与规模均创下年内新低。
其中,3月和4月新发行产品数量分别为747只和562只,新发行产品规模分别为1495.7亿元和791.2亿元。这意味着,4月份和5月份信托新发行数量与规模接连下滑。
业内人士认为,4月份银监会出台7个监管文件后,越来越多信托公司提高风控标准,应对严格的监管检查,新发行产品的数量自然受到限制。
按照资金运用方式划分,5月证券投资类信托新发行120只产品,合计规模109.7亿元,环比下降45.12%;贷款类信托新发行41只,合计规模60.15亿元,环比下降39.4%;债权投资类信托新发行6只,合计规模4.9亿元,环比下降75%。
信托业首当其冲的是通道业务。
系列监管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化、限制监管套利。其中,银监会46号文件中对“三套利”作了颇为细致的规定,例如“通过借助信托等通道方,设立定向资管计划等模式,规避资本充足指标”等。中融信托研究部认为,可以预计信托的通道业务会出现明显回落,或将对未来信托业增资形成一定制约。
系列监管文件还对传统信托融资类业务也有影响。例如,6号文中明确指出“重点关注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量较大、占比较高的信托公司”。因此,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长会有所受限。
按投资领域划分,5月房地产信托新发行产品数量14只,合计规模35.2亿元,规模环比有所增长,但较3月房地产信托规模55.8亿元减少36.92%;基础设施信托新发行产品规模合计仅5000万元,较3月和4月的亿元级规模大幅减少。
中融信托研究部认为,新的监管要求将使信托业通道业务承压,或对未来信托业的增长形成一定的制约,但长期来看,这种“强监管”有利于信托向本源回归,信托公司也可以此为契机,提升主动管理能力。
实际上,5月份除了新产品发行数量和规模下滑,信托产品成立的数据也出现下滑。用益信托数据显示,5月新成立信托产品523只,规模合计1108.4亿元,环比下降6.6%。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认为,4月以来信托新发行产品出现下滑,与信托业遇到困境有关。信托投融资面临一定限制,整个信托业仍然在深度转型中。
中融信托研究部认为,此次监管打破了资管行业过去的业务模式,包括通道模式、嵌套模式以及同业模式等,继而对行业内不同产品结构的机构收入和规模都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西北一位信托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对记者表示,尽管去年年底召开的信托业年会上,银监会有关领导提出了信托业八大业务分类,为信托业发展转型指出了方向,但是今年以来监管层连续下发多个监管文件,要求公司自查和整改,又使得公司不得不停下脚步,重新审视转型的方向。
“不少公司忙自查和接受银监*现场检查,在严监管环境下,选择观望,暂停了不少新项目,今年5个月都过去了,做的业务量同比差了很多。”上述信托公司人士表示,“下一步需要监管或者行业探讨转型的明确方向,给行业明确信号哪些业务可以开展,哪些可以重点开展,下半年公司得加紧干,否则年初制定的利润目标难以完成。”
《2021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发布,数量及规模实现平稳增长
来源:中国慈善联合会
2022年1月18日,中国慈善联合会首次与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发布《2021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此前,中国慈善联合会已连续五年发布慈善信托年度发展报告。
发布会由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李宪明主持,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刘忠祥、中国信托业协会副秘书长郑方致辞。会上,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蔡概还发布了《报告》内容。
《报告》显示,2021年,我国慈善信托数量及规模实现平稳增长。从备案单数和规模来看,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累计慈善信托备案突破“700单”大关、达773单,财产规模达39.35亿元。其中2021年新设立慈善信托共计227单,财产规模达5.71亿元,较上年增加32.48%。从地域来看,共有1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备案过慈善信托;从慈善信托的财产规模来看,北京市备案的慈善信托财产达2.2亿元,名列第一;其次是浙江省、广东省,慈善信托的财产规模分别为1.06亿元和0.70亿元。
自2016年至2021年,全国共有62家信托公司设立了慈善信托,占全国68家信托公司总数的91%;有66家基金会成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其中2021年有46家慈善组织第一次参与设立慈善信托。
《报告》显示2021年慈善信托有如下特点:
一、慈善信托发展平稳增长。2021年新设慈善信托单数略有下降,但规模止跌回升,并产生亿元级慈善信托一单。该慈善信托为“中信信托·2021芳梅教育慈善信托”,备案规模为2.0001亿元。近年来,慈善信托在超大额公益资金受托服务上虽然未实现爆发式增长,但凭借其独立性强、能永久相续、透明度高的优势,已逐渐得到社会的青睐。
二、慈善信托涉及地域不断扩大。2021年全国共有1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民政部门备案慈善信托。其中,浙江省备案数量增加78单、甘肃省增加22单,显著超过其他地区。浙江省2016年以来备案总数量以168单领跑全国。甘肃以133单的备案数量位居第二,广东、陕西的备案数量以58、56单分列第三、第四。总体来看,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开展慈善信托,但地区之间发展仍不均衡。
三、受托人持续增多。2021年备案的慈善信托中,受托人仍以信托公司为主,但双受托人慈善信托占比提升。其中,2021年有4家信托公司、46家慈善组织首次受托备案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增多表明人们对慈善信托的热情不减,更多机构积极探索慈善信托的实践模式,有利于慈善信托在政策突破后蓬勃发展。
此外,慈善信托发展呈现社会组织委托人比重增加、慈善信托期限愈趋灵活、慈善信托目的多重化、银行托管稳固发展、律所在监察人中保持主导地位等特点。
《报告》认为,慈善信托有望成为金融与公益跨界合作的新模式。慈善信托在缩小财富鸿沟、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助力共同富裕方面具有多重独特优势:一是实现慈善财产风险隔离,确保慈善财产安全;二是创新慈善财产来源渠道,更好地撬动社会资本以资金、股权等多种形式参与慈善事业;三是能够提供慈善财产专业化管理与服务,实现保值增值与合规透明运作;四是赋予委托人更多参与权和决策权,更好监督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
《报告》展望,今后慈善信托的发展,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逐步解决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慈善信托财产登记、慈善信托非交易过户等障碍和问题,助力共同富裕,服务人民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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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集合信托月报:标品信托成立相对稳健权益类产品比重下行
主要内容:
1、6月集合信托产品的发行有较为明显的回落,但成立情况相对稳定。标品信托产品的成立规模小幅下滑,非标信托产品的成立规模微幅上升,但标品信托产品中权益类产品成立数量及规模比重下滑明显。
2、6月非标信托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率保持稳步下行的态势。市场利率下行和实体经济融资需求不足或是主因。
3、房地产类信托新增成立规模持续压缩。监管收紧、风险高企、行业前景不明,房地产类成立规模持续低迷,住房租赁、城市改造、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的新业务新模式还未能实现快速挖掘业务潜力,业务规模相对较小。
4、基础产业类信托成立相对稳定。基础产业信托业务作为业务转型期间比较重要的过渡性业务,部分信托公司还对其有一定的依赖性。目前整体风险可控,但信托公司已对基础产业信托业务有所收缩。
5、标品信托产品新增成立数量小幅下滑,新增成立规模略有下滑。6月固收类产品在标品信托产品中的优势继续扩大,投资者整体风险偏好自3月以来持续下行。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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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余额是什么
你好,信托是理财产品,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