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产业基金支持条件(个人独资企业能否申报创新基金?)
个人独资企业能否申报创新基金?
个人独资企业也是可以申报创新基金的,但是需要满足其条件。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 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形成销售规模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且申报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7.企业须由中方控股,但由具有外国身份的留学人员个人控股的企业除外,须提供留学身份证明。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自主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符合《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要求的项目。软件产品、微电子技术、计算机及网络产品、通信产品、广播电视技术产品、新型电子元器件、信息安全产品、智能交通、生物医*、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公司可以成立产业基金吗?
所谓产业基金又被称为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那么产业基金要怎么设立?一起来了解一下。
产业基金怎么设立?
【1】要求基金拟投资方向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2】发起人要具备3年以上的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3】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的,每个发起人的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4】50亿元以下规模的产业基金只需要在发改委备案,50亿元以上的需要经过发改委审批。
什么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
高新技术产业通常是指那些以高新技术为基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集合,这种产业所拥有的关键技术往往开发难度很大,但一旦开发成功,却具有高于一般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高新技术产业范围的界定,是研究高新技术产业各种问题包括政策问题的基础。然而,由于高新技术产业依托于高新技术,而人们对高新技术的认识往往还不能达成一致,这使得目前业界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界定也存在不同的看法。美国商务部提出的判定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指标有两个:一是研发与开发强度,即研究与开发费用在销售收入中所占比重;二是研发人员(包括科学家、工程师、技术工人)占总员工数的比重。此外,产品的主导技术必须属于所确定的高技术领域,而且必须包括高技术领域中处于技术前沿的工艺或技术突破。根据这一标准,高新技术产业主要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三大领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出于国际比较的需要,也用研究与开发的强度定义及划分高新技术产业,并于1994年选用r&d总费用(直接r&d费用加上间接r&d费用)占总产值比重、直接r&d经费占产值比重和直接r&d占增加值比重3个指标重新提出了高新技术产业的4分类法:即将航空航天制造业、计算机与办公设备制造业、电子与通讯设备制造业、医*品制造业等确定为高新技术产业。这一分法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此外,加拿大认为高新技术产业的认定取决于由研发经费和劳动力技术素质反映的技术水平的高低。而法国则认为只有当一种新产品使用标准生产线生产,具有高素质的劳动队伍,拥有一定的市场且已形成新分支产业时,才能称其为高新技术产业。澳大利亚则将新工艺的应用和新产品的制造作为判定的显著标志。中国目前还没有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明确定义和界定标准,通常是按照产业的技术密集度和复杂程度来作为衡量标准的。根据2002年7月国家统计*印发的《高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通知》,中国高技术产业的统计范围包括航天航空器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医*制造业和医疗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等行业。什么是高新技术?高新技术认定的法定条件及范围如何?1991年,原国家科技部规定科技管理部门在下列范围内确定为高新科技:(1)微电子和电子信息技术。(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3)光电子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技术。(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10)医*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高新技术范围的确定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颁布。如何界定高新技术企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国家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的各类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为专用名称,高新技术产品系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结合深圳实际公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第四条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一)申请企业所研发和生产的产品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申请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应大于500万元,其自产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销售总收入的50%以上;(三)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具有明晰的知识产权关系;(四)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五)年人均总产值或预期年人均总产值达15万元以上;(六)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七)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8%以上;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八)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九)从事重大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申请单位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其产品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确有重大贡献的经认定程序亦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十)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生产的已经深圳市认定的软件企业其年销售收入应大于500万元,其中登记注册的自产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销售总收入的50%以上的,可以直接申请转为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申请研发基金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的科技项目;
(2)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以研发阶段项目为主。
项目处于研发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新装置或对现有工艺、产品、生产过程进行技术上的实质性改进而进行的一系列技术工作,其成果应为一种具有新产品或新技术基本特点的原型(样品、样机)。
广州市科学技术*关于发布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子基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导读
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子基金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
来源丨市科学技术*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8〕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发挥**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在广州市科学技术*(以下简称“市科技*”)的统一监督管理下,由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产业投资基金综合管理平台--广州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金基金”)作为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35亿元份额)的受托管理机构,设立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现拟征集设立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子基金,发布申报指南如下:
一、引导基金合作模式
(一) 引导基金通过母基金方式与优秀股权投资机构(或经认定市级以上的孵化器管理机构、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牵头与优秀股权投资机构联合申报)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引导基金相应的以有限合伙人(LP)或股东的身份出资。
(二) 引导基金按支持方向不同,对子基金出资一定比例,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三)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款均是在其他出资人全部完成出资后才实施缴付。
(四) 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 子基金投资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财政出资额的两倍,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重点支持方向和投资要求
(一) 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校作为牵头机构,联合社会资本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科技成果产业化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放宽至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子基金须100%投资于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 孵化基金。
为鼓励孵化器及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我市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可作为申报机构,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放宽至子基金规模的40%,子基金投资于本市孵化器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
(三) 天使投资。
培育发展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对天使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放宽至子基金规模的40%,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科技企业(成立3年内、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单个项目投资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60%。
(四) 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设立创投子基金,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五) 跨境风险投资。
推动建立跨境创业投资体系,支持开展跨境风险投资,通过风险投资引进高端项目和人才,具有海外投资经验或海外分支机构的创投机构可作为申报机构,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设立跨境风险投资子基金和项目引进后续投资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跨境风险投资基金所投资项目中引进比例(按投资金额计算)不低于20%,项目引进后续投资子基金对所引进项目投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40%。
三、申报条件
(一) 引导基金申报机构为股权投资机构(含创业投资机构),符合支持方向的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校、孵化器管理机构可牵头与股权机构联合申报。
(二) 申报机构除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企业成立时间需满1年,符合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105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创投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2.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或其基金管理规模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
3.至少3名从事3年以上投资基金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4.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5.自身或持有30%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
6. 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委托管理协议管理出资人资金。
(三) 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符合条件的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人。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 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股东。
(四) 子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
2.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且至少有3至5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
5. 子基金必须注册在广州,鼓励子基金管理人设立在广州。
四、子基金的管理要求
(一) 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牵头申报机构为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孵化器和天使投资机构的,募集资金总额可放宽至3000万元;引导基金出资额不高于2亿元人民币。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超过15个(含);
(二)市级引导基金支持省、市、区形成引导基金联动机制,对省级、区级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可纳入市级引导基金的申报范围,各级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
(三)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须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后,按其他出资人的出资到位比例,予以末位出资到位。若其他出资人的出资额未在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约定的期限内到位,则引导基金有权根据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资。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四)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提交其投资决策委员会前,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和违反合伙协议的事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具有一票否决权,未能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不得进入投资决策委员会议程;
(五)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向子基金派驻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有权视情况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六) 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子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子基金托管银行需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才能划拨投资款项。
五、引导基金退出方式
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引导基金份额的权利。引导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实现的盈利,引导基金应按照出资份额比例获取相应的分红后,按如下方式退出:
(一)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内(含3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如累计分红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三)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四) 子基金发生清算时(包括解散和破产),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进行分配。
(五) 在有下述情况之一,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1.子基金方案审定立项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5. 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六、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市科技*科技金融处:周立津、史威,83124078、83124075。
七、申报材料的提交与受理
(一) 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子基金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单位请按照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申报材料规定的内容尽快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模板详见附件)。后续视子基金征集情况,决定是否再行征集;
(二) 申报材料请按照A4纸张格式装订成册,一式捌份,加盖公司公章、骑缝章。
(三) 申报材料报送至广州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22楼2201室; 邮编:510620; 联系人:邱秉强(020-66606688-848或13560137878)、吴冠仪(020-66606688-843或13602886271)。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请一并将1套电子版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fof@gzjkfund.com,电子版材料与纸质版材料须保持一致。
八、其他事项
(一) 申报机构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以虚假材料取得子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广金基金合作黑名单,同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向社会公开不良行为以及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二) 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广州市科学技术*
2019年4月10日
媒体合作:010-84464881
商务合作:010-8446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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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金设立思路架构?
一、产业基金的发起条件
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特点:
第一,投资对象主要为非上市企业。
第二,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
第三,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四,投资的目的是基于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推动企业展,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各类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
三、运作程序
产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流程上,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大致包括项目调研与立项、项目评估与决策、投资管理、投资退出四个阶段。
四、产业投资基金的类别
1) 按组织形式分类:可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契约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型投资基金。
2) 按发行方式分类:可以分为私募型产业投资基金、公募型产业投资基金。
3) 按投资标的分类:可以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五、 产业基金最核心的三大主体确定方式
1) 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人机构对基金进行运作;管理人需要集宏观经济知识、企业管理经验与资本经营技能为一体,对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
2) 基金托管人: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公司,作为法人机构对基金进行统一保管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来运作产业投资基金的财产;其主要职责有:监管,执行,以及保管。
3) 投资者:投资者是产业投资基金市场主体中的核心;投资者主要有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组成;自然人投资者市场准入制度要求自然人作为发起人,个人净资产不得少于100万元,机构投资者作为发起人,要求法人投资者实收资本不得少于2亿元。
研究|央企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之法律实务探讨
2022年11月,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其中第九条提及需要拓宽科技创新资金供给渠道,鼓励央企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募集用于对国家重点支持的科技创新领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实务经验,对该通知所鼓励的央企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在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过程中,具体应当关注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要点分析,以便为未来相关项目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基金 央企 公司债券 法律实务
“基金债”通常是指发行目的在于为基金运作投资募集资金的债券。但我国监管部门并未将“基金债”视为一类债券细分品种,也并未赋予其官方的定义。因此,为了更好地把握“基金债”的范畴,笔者认为首先需要厘清以下几点。
“基金债”实际上并不是直接由某笔基金所发行的债券。我国证券与基金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基金应当以何种形式设立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基金可被分为公司制基金以及合伙制基金。然而由于税收较高、市场发展制约等因素,我国绝大多数为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合伙制基金。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因此并不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合伙制基金设立形式的限制决定了“基金债”不可能是由“基金”本身所直接发行的债券。在实践中,“基金债”是指由这些基金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发行的债券。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包括公司、其他合伙企业或自然人,**部门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由于合伙企业及自然人都不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故,“基金债”一般只能由作为合伙人的公司发行。
如上文所述,“基金债”的发行主体是作为基金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公司,实质上为该公司发行的一种公司债券。普通公司债券发行后募集所得的资金通常会被用于偿还存量债务或支持公司的业务经营,而不会被用于自身业务经营之外的其他领域。但对于“基金债”而言,其发行募集所得的资金基本会全额被用于对外投资。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用于发起或设立基金;2.用于出资认购基金份额;3.用于扩大已发起或设立基金的资本规模。
“基金债”来自于国家监管部门于2005年至2014年期间出台的一系列鼓励通过发行债券为**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募资,以促进初创企业、中小企业和优质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例如2005年11月***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券融资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根据《创投企业暂行办法》第二条的定义,“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法域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而2013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则明确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创投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在此期间,国家并未对除**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之外的其他形式的私募基金是否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从法理上来说,在此期间一般的私募基金通过发行“基金债”的方式募集资金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014年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私募基金进行系统性监管的法律性文件,其第十九条规定投资资金应当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但仍未明文禁止基金将发行债券作为募资手段。
“基金债”监管的转折点,始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于2018年4月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资管新规》第五条明确规定: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这一严格的规定彻底使得“基金债”的发行失去了合法性基础。但值得注意的是,《资管新规》第二条第三款对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自《资管新规》出台后,一般的私募基金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渠道已被彻底砍断。但《资管新规》并未明确说明创业投资基金、**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否可以不受《资管新规》第五条的限制继续发行“基金债”。直至2022年11月,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前,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也并未进一步制定或出台针对创业投资基金、**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适用规则。在此期间,创业投资基金与**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行为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既无法律法规对其予以确认,也无法律法规对其明令禁止。
于2022年11月发布的《通知》则首次明确了鼓励央企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政策,但并未对该政策的执行作出具体规定。
“创业投资基金”的定义可见于2014年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同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也对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位于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提出了鼓励的政策,并要求基金业协会对其采取差异化的行业自律规则并提供差异化的会员服务。
“**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则可见于2016年由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是指“由**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并不能直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以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通常会通过其控股的国有企业对该基金合伙企业进行出资,即该国有企业会成为**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中代表**一方的合伙人。而根据《通知》的要求,目前仅对央企产业基金可发行科创公司债券。
从笔者过往参与公司债券发行的项目经验来看,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实务需要关注: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债券发行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失信状况以及募集资金的用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今年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上交所第4号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深交所第6号指引》),对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发行提出了许多新的、与普通公司债券有不同之处的审核要求。在本章节中,笔者将结合《上交所第4号指引》《深交所第6号指引》(以下合称“两份《指引》”),从笔者的实务经验出发,为央企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发行科创公司债务作出一些实务上的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大多数公司决策都应当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表决后方可施行。《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了“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九十九条则规定了第三十七条中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所以,一般而言,律师首先需要关注发行人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否有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出具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决定)或股东大会决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笔者在过往办理业务的过程中曾遇到特殊情况,即**部门或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时,为了减少审批程序,有时候会将原《公司法》所规定的属于股东/股东会的权力通过在公司章程中的规定或**发函的方式下放到国有企业内部至董事会一级。笔者在为某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该地国资委(该国企的唯一股东)将其股东相关权力全部委托给了国企的董事会行使;在此情况下,只需要确认该次发行具有相应合法有效的董事会决议即可,而非股东决定。还有一些企业可能存在部分股东将相关的权力委托给其他股东代为行使的情况。这要求律师在对发行人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时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相关特殊情况。
一般而言,谈到公司债券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时,律师们都会从以下三个角度出发进行确认:一是工商登记的基本情况(以确认发行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合法存续),二是发行人的历史沿革(以确认发行人的设立和变更均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三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确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需要注意的是,《通知》仅提及鼓励央企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发行科创公司债券。因此律师在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时,务必需要确认发行人符合上述两类基金的相关要求,否则可能出现触犯《通知》与《资管新规》相关要求的情况。
在科创公司债券的发行中,两份《指引》都为作为发行人的公司提出了更多要求。因此,在为科创公司债券发行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除了关注上述普通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应注意的主体资格信息外,律师还应当参照两份《指引》的要求,确认发行人符合发行科创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具体而言,两份《指引》对于科创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所提出的要求如下:
根据两份《指引》的规定,科创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首先满足以下三个一般性的要求:公司治理规范、诚信档案无不良记录、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高于80%。从这些一般规定可以看出,科创公司债券的发行对于发行人公司治理和诚信情况具有较高的要求。在为公司债券发行等证券相关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律师通常会主动对发行人在相关网站上进行网络核查,以确保发行人自身的合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于科创公司债券的发行人诚信档案应当无不良记录,这要求律师在进行网络核查中应当更加注意这方面的情况,并进行相应的标注。
两份《指引》都将科创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分为了四个种类,具体如以下表1所示:
▼表1科创公司债券的发行人种类表
《通知》所鼓励的是央企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发行科创公司债券,且这些基金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对国家重点支持的科技创新领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因此我们不难发现,《通知》项下这类基金相关的科创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被划分至“科创投资企业”这类分类中。因此,如果央企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或合伙人)需要发行科创公司债券,其应当确保满足上述“科创投资企业”所列的两个条件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两份《指引》同时规定,支持“科创孵化企业”类发行人“通过股权、债券和基金等形式支持园区内孵化的科技创新企业,或者用于科技创新产业园区、孵化基地的基础设施新建、扩容改造、系统提示、建立分园、收购等”。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央企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或合伙人)本身主营业务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运营,且主体评级满足相关要求,其也有可能可以以“科创孵化企业”的身份发行科创公司债券。在进行核查的过程中,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央企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合伙人)具体属于何种类型的科创公司债券发行人。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营,在债券发行的实质要求这一部分中,律师应当主要对发行人的公司组织架构及财务情况进行核查,包括公司董监高的任命情况、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及风控等制度制定情况、可分配利润情况、现金流情况、负债情况以及对已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履行情况等几方面。除了需要遵守普通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要求之外,在可分配利润情况、现金流情况以及负债情况这三方面,发行人还需要满足两份《指引》所提出的、针对科创公司债券发行的特殊要求。
具体而言,由于如前文所述,科创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确保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80%,因此律师在查阅相关审计报告或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时应当特别注意资产负债率一项,并作出必要的标注和提示。其次,两份《指引》都要求“科创投资企业”类发行人的律师注意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的科创投资业务开展情况。因此,律师还要特别注意核查发行人在科创投资业务板块的相关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债券在发行前均需要由专业的评级机构对其信用进行评级。两份《指引》都提及,“科创投资企业”类发行人发行科创公司债券的条件之一为“报告期内创投业务累计收入(含投资收益)占发行人总收入超过30%”的同时,其主体或债项评级达到AA+及以上。但需要注意的是,两份《指引》同时规定,如果“科创投资企业”类发行人是符合有关规定“向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也可发行科创公司债券;且在此情况下,两份《指引》均没有对主体或债项的评级提出额外的要求。笔者认为,如央企产业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或其合伙人)符合后者的条件,其主体或债项的评级应是参照普通公司债发行的要求即可。
而如果央企产业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或其合伙人)属于“科创孵化企业”类的发行人,则也需要注意,其主体评级需要达到AA+级或以上。
虽然如上文所述,上交所与深交所在两份《指引》中对发行人的失信情况作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但并未就相关的失信事项核查作出额外的要求。因此笔者理解,律师可在严格进行相关核查的情况下,逐项将核查结果列出并进行必要的相关提示及标注即可。
由于科创公司债券作为一类特殊的公司债券品类,具有较强的指向性,两份《指引》对发行人通过科创公司债券募集所得提出了比较严格的要求。对于“科创投资企业”和“科创孵化企业”类发行人而言,其募集所得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其中用于产业园区或者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的比例又不得超过30%。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5]《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
[6]《**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
[7]《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
[8]《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9]《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本文作者
倪洁云律师、曹泽坤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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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科技类基金?
科技类基金是一种投资于科技行业相关企业的投资工具。这些基金主要投资于科技公司,如互联网、软件、半导体、人工智能等领域的企业股票。
科技类基金通常追求高风险高回报,因为科技行业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增长潜力。
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科技类基金来参与科技行业的发展,并分享科技创新带来的收益。
然而,由于科技行业的波动性较大,投资者需要注意风险管理,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选择。
谁能详细介绍:科技创新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政策?管理流程介绍?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报请参考网址:http://cwgws.hnet.net.cn/cxjj.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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