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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

*本文不作为针对任何案件或问题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该条是关于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名誉权属于具体人格权的一种。名誉权侵权责任应如何认定?《民法典》并未对名誉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作特殊规定,故名誉权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成立过错侵权责任,需具备四个要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本文立足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案例,结合名誉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对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进行梳理。

一、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的种类

1、侮辱、诽谤

《民法典》第1024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条对名誉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列举了侮辱、诽谤这两种典型的名誉权侵权违法行为。

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学理上将侮辱分为表示侮辱和态度侮辱。表示侮辱是指以明确方式表达侮辱的意思,态度侮辱指依行为时的情事,可推知侮辱意思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侮辱方式有暴力侮辱、语言侮辱和文字侮辱。[1]诽谤是对事实的捏造或者歪曲,损害他人名誉。

2、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侵害名誉权

《民法典》第999条、1025条、1026条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侵害名誉权做了单独规定。笔者认为这里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一是随着自媒体的发展,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行为人早已从网络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报社、出版社、记者、编辑等专业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扩展到普通公民个人;二是行为人合理核实义务的范围需要结合具体行为人的年龄、职业、能力等个人情况综合判断。

3、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7条对于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问题做了规定。该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已失效)第9条的基础上做了细微变动,一是在原来“文学作品”的基础上新增加了“艺术作品”,二是将具体行为从“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修改为“含有侮辱、诽谤内容”,删去了“披露隐私”的相关规定。

4、其他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1024条将信用评价也纳入名誉权进行保护,第1029条规定了信用评价人及时核查及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相关案例可以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起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之六:周某某与某银行名誉权纠纷案,该案即是因银行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被法院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的典型案例。

当然,实践中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多种多样,法律不可能毫无遗漏的悉数列明,需由裁判者中根据名誉权的含义在具体案件进行认定。

(二)违法行为必须有特定指向

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特定的对象时,才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果行为未指向特定的对象,仅泛指包括原告在内的一般人或某方面的人,不能具体认定指向谁,则不能认定侵害名誉权。[2]但有特定指向并不一定指名道姓,也可能“含沙射影”“指桑*槐”,但只要足以让他人能够认定指向明确的,就属于有特定指向。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之五:范冰冰与毕成功、贵州易赛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中,香港《苹果日报》刊登一篇未经证实的关于影星章子怡的负面报道,毕成功在微博转发并评论,主要内容是,前述负面报道是“MissF”组织实施的,范冰冰向法院主张毕成功侵害其名誉权。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被告毕成功并未指名道姓提及范冰冰,而是使用“MissFan”,是否符合有特定指向。对此,法院认为,在一定情况下,毁损性陈述有可能隐含在表面陈述中(即影射),这时并不要求毁损性陈述指名道姓,只要原告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原告即可,最终认定本案构成名誉权侵权。

(三)违法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1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原告应当就被告存在违法行为进行举证。但实践中名誉权侵权案件复杂多样,举证责任分配上有时又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比如在诽谤类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对被告的言论是否与事实不符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原告对诽谤行为进行举证,应当既包括被告发表了何种言论,也包括该言论与事实不符。也就是说,对于被告言论与事实不符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但是从举证现实可能性角度,很多情况下让原告举证与事实不符存在较大的难度,尤其是在事实是完全捏造的情况下。因此有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仅负有初步举证责任,也有案件中法院认为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3998号张某与顾某名誉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张某发布的言论是否失实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顾某提供了公证书、专家证言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被告张某发布的言论内容不具有完整性、专业性,易使公众对顾某的品性及职业行为产生不良的揣测和怀疑,已经尽到引起对文章基本内容真实性产生怀疑的初步举证责任。被告张某作为涉案文章的发布者,应当对文章内容真实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在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公司、黄某某诉赵某名誉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赵某针对原告兰世达公司发表“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被告赵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因此认定被告侵犯兰世达公司的名誉权。该案实际上也是将被告言论是否与事实相符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

但是,在原告基于某些原因对于被告的言论负一定的容忍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又倾向于认为对被告的举证责任要求不应过于严苛,甚至可能直接认为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8起互联网内容平台典型案例之七:陈某等与某家政服务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消费者通过大众点评网对原告月子中心的评论中称“和护士近距离直接接触,我小孩存在被感染病毒高危风险”,月子中心认为属于诽谤,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照片显示月子中心服务人员确实存在不规范佩戴口罩护理婴儿的现象,原告亦确认被告之子亦确实在入住会所期间患上支气管肺炎,客观上不能排除某家政服务公司的服务行为与被告之子患支气管肺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因此认定上述言论不属于诽谤。对于被告评论中的“发现月子餐菜单和实际给我们的菜不符,有偷工减料嫌疑”,法院认为,原告虽主张上述言论与事实不符,但是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月子餐的供餐标准及实际供餐情况,因此该言论也不属于诽谤。

除此之外,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类侵权案件中,对于被告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以及报道内容是否真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实践中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基于篇幅原因,本文不再详细探讨。笔者想要强调的是,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切不可主观臆断,自认为举证责任不在己方,便消极举证,尤其是遇到举证责任分配可能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更应尽可能协助委托人搜集并提供相应证据,以减小因举证不利而败诉的风险。

二、损害事实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侵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名誉利益的受损,即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由于社会评价本身具有抽象性,法律也没有规定统一的判断标准,实务中通常采用推定的方式,法院一般综合考量行为的具体内容、传播情况、继发性事实、外界的评价、反馈等多种因素进行认定。

(一)行为的具体内容

在考虑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时,必定要考虑行为的具体内容,结合行为是否违法、违法程度的强弱、行为对象是否存在特殊身份等因素才能得出结论。

(二)传播情况

对于传播情况,笔者在案例检索中发现,实务中常见的考量因素包括是否为第三人所知悉、传播量、传播范围是否为不特定第三人等。

如果行为内容并没有被第三人知晓,就不可能产生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是否为第三人所知悉,是实务中认定损害事实的重要因素。有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诽谤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就可以认定导致了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3]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62号厦门豪嘉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洋马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中,最高院认为:“如能够证明存在侵害法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并且该侵权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就可以推定法人名誉权受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此时侵权人如主张法人名誉权损害事实不存在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公报案例周某某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誉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名誉权受损害的损害后果应当是周某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只有本人或者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因法定事由才能对该系统内的记录进行查询,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并且造成周某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不能认定存在周某某名誉受损的后果。”[5]该案中,法院在审查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时并非单纯考虑是否为第三人所知悉,同时也考虑了第三人是否为不特定第三人的因素。

(三)继发性事实、外界的评价、反馈

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引发的事实、外界的评价、反馈作为社会评价的直接表现,也是实务中考察的重要因素。

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0028号天士力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某名誉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从事实看,涉诉报道播出后,被多家媒体转播、转载,当日天士力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并因‘媒体报道需澄清’而停牌。报道播出后复方丹参滴丸的客户和消费者亦纷纷对该产品提出质疑甚至要求退货。综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天士力公司名誉受到贬损,其社会评价降低。”[6]

在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3民终658号江西省萍乡市建筑设计院与彭某等名誉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这些网帖并无恶意诋毁、诽谤设计院名誉的大量言论,虽然一定程度地被网络转载,但尚未有较多网民的跟帖及负面评论,并未产生对设计院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况且到目前为止,也未造成设计院财产的实质性损害。”[7]

需要注意的是,继发性事实、外界的反馈、评价仅是考察是否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参考因素,二者并不等同。比如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309号霍某某(霍元甲之孙)与中国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星河投资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案中,原告霍某某认为影片《霍元甲》与历史事实大相径庭,令知晓霍元甲生平的普通民众产生疑问,令不了解霍元甲生平的民众产生错误认识,主张被告侵犯了霍元甲的名誉权。原告霍某某提交了马来西亚当地报纸《南洋商报》、《星洲日报》等的报道作为证据。《星洲日报》报道中有接受采访的观众针对电影发表的一些评论等。法院认为,这“仅表明了特定群体对于电影的感受,即主观上该群体由于特定的地位和角色所产生的名誉感的降低,并不必然代表客观上对霍元甲的一般社会评价降低。”[8]

三、因果关系

由于名誉权侵权中的损害事实,即社会评价降低这一后果本身往往是根据相关事实所推定或者说抽象出的结果,因此在认定存在损害事实的情况下,通常也同时认定了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大部分案件中因果关系不会成为双方争议焦点,本文也不再详细讨论。

四、过错

名誉权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根据侵权责任的基础理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希望或者放任的主观状态,过失是应当预见到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是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具体到名誉权侵权案件,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首先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意图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直接恶意,如果没有直接恶意,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通常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这往往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职业、身份、能力等多种因素综合认定。

在指导案例99号(2016)京02民终6272号洪某某与葛某某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认定往往依据通常人的认知并辅之以社会常识、行为人的职业或专业及控制危险的成本等客观因素加以判断。”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之三:(2011)一中民终字第09328号金山软件与周鸿祎名誉权纠纷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鸿祎作为一个“网络老兵”、公众人物,深悉网络传播之快之广,更应谨慎自己的言行。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36264号麦卡伦酒厂等与杨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中,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杨某某一方面是威士忌消费者,另一方面,在本案中,更是收藏威士忌的专家,在刊载其言论的文章发表之前,被告杨某某理应审查核对稿件,由于其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文章引用了其与客观事实存在出入的表述,且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因此认定杨某某存在过失。

五、小结

在名誉权侵权诉讼中,需从名誉权的含义入手,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四个构成要件分别审查认定。尽管本文将四个构成要件分开讨论,但实际上,各个构成要件之间往往是密不可分的,常常需要结合起来分析。另外,此类诉讼中当事人及代理人尤其要注意在对某些事实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积极举证,以免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当然,本文仅限于名誉权侵权民事责任认定的梳理,律师如代理名誉权侵权受害方,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委托人意愿,先行考虑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可能性,无法通过上述途径维权或者仍有同时主张民事责任必要的,再提起民事诉讼。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69页。

[2]王利明:《人格权重大疑难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558页。

[3]王利明:《人格权重大疑难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560页。

[4]载《人民法院报》2022年6月9日第7版

[5]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

[6]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辑

[7]余向阳,陈晶:《网络发帖侵害名誉权的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11期,第57页

[8]亓培冰:《以民间历史人物为原型的文艺创作自由与名誉法益之保护》,载《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6期,第65页。

猴哥来了,2016股市如何hold住?

  猴年开年股市会是什么样?从历史数据来看,2006年至2015年这10年间的上证综指,春节后一周的行情是8涨2跌,上涨概率达80%。

  另外,A股单月大幅杀跌后次月基本表现较好:沪指共出现过9次单月跌幅超过20%的情况,除去1992年A股市场成立之初的一次情况例外,其余8次大跌后的次月中,沪指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而2016年1月份沪指大跌逾22%,2月份则大概率迎来反弹。

  此外,还有一个数据支持股市在节后大概率反弹:沪指过去25年中仅有6次在2月份录得负收益,平均涨幅3.28%。

  翻阅券商出的2月策略也发现,多家券商都表示大幅下跌后短期不应太过悲观。申万宏源表示2月震荡筑底,上证核心区间2600-2900点;广发证券称2月进入难得的喘息期,趁机调整仓位和结构;国信证券认为2月温和震荡,微弱弹升。在此,小编整理了多家券商2月大势研判、热门行业策略以及各大机构四季度投资动向,供投资者假期间闲暇时间阅读参考,并祝大家猴年春节快乐,财源滚滚!

如:

  证券行业2月月度策略:谨防近期业绩或不佳[上海证券]

  由于2016年开*不利,资本市场的“断崖式”下跌,使得证券公司各项业务承压较大。从成交额来看,1月成交额为10.78万亿元,环比直降41%;市场融资融券余额也逐日下降,截止1月31日,融资融券余额已下降至9091.72亿元,较2015年年底环比下降22.58%。

  投行业务中:股权融资实际募集资金1798.14亿元,环比下降40%;债券承销规模为4326亿元,环比下降15%。资管业务:1月,证券公司新成立162只集合理财产品,发行规模47.74亿份,环比下降84%。

  整个1月证券公司各项业务受资本市场拖累,同时即将到来的2月包含了春节因素,我们认为近期证券公司业绩表现有一定的压力。

  房地产行业2月红包行情或可期[国金证券]

  1月的暴跌预示了部分行业风险:站住12月的高点看向16年,我们难以乐观,首先预期1月基本面走低(即便同比数据尚可),数据验证了我们的判断。但市场暴跌不得不令我们重新审视,房地产的去库存其实还未真正开始,而去杠杆似乎又隐含着巨大的价格波动风险。我们认为,投资逻辑或重回价值+落地,而非单纯的弹性+空间,当前或存在短期的红包行情,但市场下行压力犹存,我们下调行业评级至持有。

  超跌或孕育反弹行情:惨淡的1月收场,暴跌孕育着反弹的基础,不少公司打响股价保卫战、资金也需要积极寻找赚钱效应,而春节前后至二会前,政策暖风会或成为反弹的催发剂。但由于制约市场中长期利空并未缓解,逢反弹减仓或是大部分参与者的策略,这可能也制约了反弹的高度和持续性。

  关注国企改革和大集体小公司:市场重心下移使得不少小体量个股跌入价值区间,从超预期的角度来,我们首先看好国企改革和大集团小公司两类个股的投资机会。建议关注陆家嘴(国企改革+迪斯尼,优异基本面)、滨江集团(大股东持续增持、业绩持续向好)、南国置业(跌入价值区间,国企整合预期)、世联行(跌入价值区间、成长空间很大)、中珠控股、绿景控股等。

  医*行业2月份投资策略:寻找具有安全边际的投资热点[国信证券]

  2016年2月A股医*板块策略:寻找具有安全边际的投资热点。我们在寻找安全边际时有两条主线,一是具有独特资源属性的医*白马股。他们的估值已经到了历史低位具有良好的防御属性,未来不排除是险资重点配置的领域。二是符合医*行业发展趋势且PEG接近1的标的,这类标的攻守兼备,尤其是在市场情绪反转时具有较好的弹性。综上,我们推荐的2月投资组合为:资源型医*白马东阿阿胶、康复医疗龙头华邦健康、医*商业模式升级先行者嘉事堂和海王生物、海内外仿制*布*的华海*业和翰宇*业、以及低估值的精准医疗个股丽珠集团。

  H股医*属价值洼地,继续建议重点关注。本期我们港股组合的选股思路仍注重“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估值低廉”的结合,本期组合:华熙生物科技、昊海生物科技、先健科技、绿叶制*、联邦制*、普华和顺、华瀚生物制*和环球医疗。

  电子元器件2月月度策略:深者专浅者散[华金证券]

  集成电路设计以及安防视频监控行业将会是2016年2月可以期待的子行业,从行业趋势上说设计行业在整体市场趋弱的情况下,受到海外市场影响相对最小的板块,同时也是中国集成电路行业有望迅速提升影响力的子版块,在上述板块中我们推荐的标的包括同方国芯(002049)、全志科技(300458)、艾派克(002180)和海康威视(002415)。另外,作为存储器封装的重要企业太极实业(600667)有望受益于国家对于存储器的投资,同时拟收购十一科技扩充公司业务领域也是成为未来的增长,因此太极实业是我们本月投资建议中的标的。

  医*与健康护理行业:2月坚持价值投资,买成长性标的[海通证券]

  海通医*2月视点:我们认为2016年将是板块加速分化的一年,医*行业需求的高速增长与医保支付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将贯穿全年。建议从以下两大角度选股:一类是顺应医保控费大趋势的细分领域,如:*品福利管理(PBM)、分级诊疗、第三方检验;另一类是受医保控费影响较小且需求高速增长的细分领域,如:血液制品、创新*、眼科、辅助生殖等领域。短期来看,市场可能阶段性探底回弹,但中期趋势仍不明确,在投资方面建议选择有估值支撑的成长性标的。

  海通医*2月组合。建议坚持价值投资,买成长性标的。2月组合为华兰生物、瑞康医*、丽珠集团、爱尔眼科、华海*业、我武生物、恒瑞医*、华东医*(排名不分先后)。

  或许是2015年的行情波动较大,大部分券商的年度策略偏保守,只从板块和主题投资等方面泛泛而谈,未单独给出年度金股。

  只有中信证券(600030)、兴业证券(601377)、国元证券(000728)、长城证券、爱建证券、高华证券和交银国际,在策略报告中明确了其2016年看好的个股,除交银国际只给出6个、兴业证券取其15年股息率较高的前十只股票外,其余5券商均点明了十大金股或股票池。

  整体来看,7券商选出的金股主要集中在航天军工、消费、tmt、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医*、文化传媒、农业等行业,以及一带一路、国企改革和”十三五”等主题投资,且中小盘股占据绝对比例,大盘股则以成长居多。

  具体个股方面,除高华证券和交银国际同时看好中国平安(601318)外,其余金股均未见重复。值得注意的是,外资背景的券商风格更为激进。高华证券还看好房地产板块,十大金股中包括华夏幸福(600340)和万科A两只地产股,而房地产被诸多内资券商定义为2016年资本市场的黑天鹅之一。

  生物医*和养老服务几乎是券商必选的版块。比如中信证券看好三诺生物(300298),国元证券主推恒瑞医*(600276)和乐普医疗(300003),长城证券则有华北制*(600812),爱建证券重视医*电商出色的太安堂(002433),高华证券首推复星医*(600196)和天士力(600535),交银国际把位置给了鱼跃医疗(002223)。

  此外,TMT行业也是券商的金股集中地。比如中信证券的中兴通讯(000063),国元证券的长信科技(300088)、汉得信息(300170),长城证券的富春通信(300299),高华证券的海康威视(002415),交银国际的科大讯飞(002230)等。其中,爱建证券重点看好TMT行业,其十大金股中佳创视讯(300264)、晓程科技(300139)、天源迪科(300047)、上海贝岭(600171)等占据4席。

  而中信证券则看重一带一路的对外开放概念,其看好的中兴通讯、特变电工(600089)、平高电气(600312)都属此列。长城证券农业板块比重不小,包括顺鑫农业(000860)和圣农发展(002299)。国元证券和高华证券装备制造业占比较大。

  纵观这些精选的金股,实力不同的券商,选股的思路差别较大。其中,中信证券和高华证券更偏重中大盘龙头成长股;国元、长城、爱建则更愿意推荐见效较快的热点小盘股。合在一起,显然,券商仍然认为2016年是成长股和小盘题材股的天下。

  社保基金斥资逾9亿元增持皖维高新等4只个股

  据媒体市场研究中心统计显示,截至昨日,沪深两市已披露2015年年报的上市公司中,有16家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出现社保基金的身影,其中,皖维高新、花园生物、九鼎投资、北京文化、国睿科技等5只个股均为社保基金去年四季度新进或增持的品种,以去年12月31日收盘价计算,增持资金达9.16亿元。

  具体来看,截至昨日,社保基金去年四季度新进持有皖维高新、花园生物、九鼎投资等3只个股,新进持有数量分别为2000.00万股、560.11万股和297.92万股;社保基金去年四季度对北京文化、国睿科技等2只个股继续加仓,增持数量分别为1302.12万股、8.22万股。

  QFII花园生物等2只个股成新宠

  据媒体市场研究中心统计显示,截至昨日,沪深两市已披露2015年年报的上市公司中,有4家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出现QFII的身影,分别为花园生物、**旅游、歌尔声学、平高电气,其中,**旅游、花园生物等2只个股均为QFII去年四季度新进品种,新进持股数量分别为295.23万股、101.00万股。

  具体来看,**旅游2015年年报披露显示,去年四季度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共有1家QFII、4家基金合计持股1504.65万股,其中,QFII成员——科威特**投资*新进持仓295.23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1.56%。2015年年报显示,公司2015年实现净利润535.53万元,2014年亏损3345.62万元,同比扭亏,基本每股收益为0.0283元。**旅游表示公司业绩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对自身资源重新整合以及积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出售**国风广告有限公司及回购农行不良贷款完成债务重组等因素获得非经常性收益弥补了经营亏损。

  券商6只持仓股本周全部跑赢大盘

  随着上市公司2015年年报的逐渐披露,券商的持仓动向逐步浮出水面,据媒体市场研究中心统计显示,截至昨日,在已披露2015年年报的上市公司中,共有6家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出现券商的身影。其中歌尔声学、万润股份、同花顺、人民同泰、豫光金铅这5家公司均为券商本期新进,新进持股数量分别为:1000.41万股、259.03万股、131.65万股、120.00万股和73.26万股;而券商在去年三季度末持有英唐智控1534.09万股,本期增持248.80万股,累计持有1782.90万股,占全部流通股比例的6.93%。

  在上述6只个股中,英唐智控是券商持有股份数最多的个股,除券商持股外,公司2015年年报显示,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4家基金合计持股4149.68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18.18%(去年9月末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5家基金合计持股4478.52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19.62%);基本面上,公司是国内小型生活电器智能控制器领域龙头企业,产品远销欧美等发达国家。而员工持股计划和高送转方案都可能成为公司股份上涨的催化剂。2016年2月份,公司决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定向增发、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股票。另外公司送转方案为每10股转增10股派0.5元。

  险资累计持有9只个股市值逾18亿元

  险资作为偏向稳健投资、中长期投资的机构代表,其持股动向一直备受关注,其最新持仓情况也随着上市公司2015年年报的逐渐披露而明朗起来。据媒体市场研究中心统计显示,截至昨日,在已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中,共有9家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出现了险资的身影。具体来看,北京文化、银泰资源两家公司均为险资本期新进,新进持股数量分别为:391.21万股和376.04万股;险资增持了精华制*、平高电气和龙韵股份3家公司,联化科技、国睿科技、大洲兴业和中电广通这4家公司险资去年四季度末持股数量较去年三季度末不变。

  在上述9只险资持仓股中,从持股数量来看,平高电气、中电广通、联化科技这3只个股险资持股数量在1000万股及以上,分别为:2197.79万股、1642.90万股和1000.96万股。其他6只个股,按险资持股数量排序分别为:精华制*(532.94万股)、北京文化(391.21万股)、银泰资源(376.04万股)、国睿科技(367.50万股)、龙韵股份(238.71万股)、大洲兴业(202.75万股),险资累计持有上述9只个股数量为6950.81万股,累计持股市值为18.49亿元。

  基金新进增持个股扎堆六大行业

  据基金公司已披露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四季度末,基金累计持有1840只个股,其中,239只个股为本期新进,518只个股在去年四季度获得了基金的增持,合计新进增持757只个股。

  具体来看,据媒体记者统计显示,在基金本期增持数量居前的个股中,农业银行、海通证券、保利地产、中信证券4只个股本期获得基金增持股票数量均超过亿股,分别为55279.01万股、16767.97万股、11729.95万股、10008.67万股;此外,长江电力、华泰证券、招商证券、人福医*、格力电器、曙光股份、皇氏集团、方正证券、广东榕泰、兴业证券、力帆股份、东软集团、广发证券、华闻传媒、长江证券等个股本期基金累计增持股票数量超5000万股。

  从行业的角度来看,非银金融(55.81%)、电子(37.74%)、计算机(36.42%)、综合(36.36%)、通信(36.07%)、家用电器(35.09%)等六大申万一级行业内本期基金新进增持公司家数占比居前,行业新进增持股数量分别为24只、60只、55只、16只、22只、20只。

来源:综合一财网、凤凰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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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IPO上市会员反馈法律问题系列解读(一)——股东情况审查篇

自2019年7月科创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来,中国资本市场迎来了一个全新的板块,自2019年3月22日科创板受理首家企业注册申报起,截止2020年10月15日,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共完成268家企业的审核工作(不含在审核过程中的企业),其中核准注册生效企业共计198家,中止审核及待财务数据更新企业28家,终止审核企业42家,发行人生效注册率为73.88%。

申报主体股东情况审查。在科创板申报首轮问询回复中,科创板对于申请企业的股东情况及股权架构十分关注,这些问题主要涵盖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公司治理中大股东经营决策权及公司的控制权,股东历次对外转股交易的定价合理性,大股东对外持股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是否已经详细披露。

(1)对于申报主体的股东其人数符合法定要求,不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

(2)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影响控制关系的重大纠纷或股权冻结、质押等权利瑕疵。

(3)对于国有资本出资持有股份,其持有公司应当完成国有资本的出资审批程序,股权转让应当满足国资监管有关规定。

(4)若申报主体存在境外控制架构,保荐机构与中介机构应当核查全面,充分说明境外控制架构的合理性、必要性。确认申报主体股权架构简洁清晰,境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对合法性、易资金方面要求做重点核查。

(5)三类股东穿透核查,信托计划、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已依法注册登记,并已经按照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备案程序,三类股东原则上要求中介机构进行穿透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若存在国企改制情况,依据2008年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规定,国企职工不得持有下属公司股权。

举例一:

招股书披露内容之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20.09%的股份比例,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28.87%股,持股比例相对较低。

上市委员会反馈问题:

请发行人说明(1)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理由;(2)本次股份的发行、期权激励的实行等因素是否会对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举例二:

招股书披露内容之二: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持股最高的股东存在变动的情况。

上市委员会反馈问题: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历史股权变动情况、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事表决情况、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情况,说明将***认定为公司控股股东、将湖南省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并说明关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和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大股东变更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款支付情况;(3)结合最近2年相关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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