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股票上市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
1、公开性
公开性原则是股票上市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股票必须公开发行,而且上市公司需连续的、及时地公开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与信息,使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分析和选择,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2、公正性
指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每一个人、每一个机构或部门,均需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反映情况,不得有隐瞒、欺诈或弄虚作假等致他人于误境的行为。
3、公平性
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证券商、经纪人和投资者,在买卖交易活动中的条件和机会应该是均等的。
4、自愿性
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种形式中,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不能硬性摊派、横加阻拦,也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各不相同,但都包括以下项目:
1.资本额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实收资本额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2.获得能力
一般用税后净收益占资本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获利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3.基本结构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财产净值占资产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资本结构,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4.偿债能力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动资产占流动负债的比率(即流动比率)来反映偿债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5.股权分散情况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上市申请与审批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员会提出申请;上***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或者***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
《公司法》同时规定,***或者***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当前,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要经过经过证监会复审通过,由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
2.申请股票上市应当报送的文件
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员会提出上市申请。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7)最近一次招股说明书;
(8)证劵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订立上市契约
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股票上市后,即成为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还要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契约,确定上市的具体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费。
4.发表上市公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般要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
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5)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的预测文件;
(6)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它情况。
深交所上市规则?
1、集合竞价:发行价的上下20%(超过120%,但未超过144%的申报,不能参加开盘集合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参与连续竞价)
2、连续竞价: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3、盘中临时停盘: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正负10%的,盘中临时停牌30分钟。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4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随着注册制的推进,深交所对创业板的开户条件以及涨跌幅限制有了新的说明。投资者开通创业板需要两年交易经验,前20个交易日10万日均资产等。创业板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后面实施20%的涨跌幅等。
深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为了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信息披露等行为,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经***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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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新上市的创业版有什么规则
继今年5月8日起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经***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今天正式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深交所表示,在5月8日至22日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邮件153封。同时,深交所还于5月10日、5月11日分别召集部分地方证监*、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及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创投机构等市场各参与方举行了两场座谈会,并向未参加座谈会的部分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征求了意见。 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上市规则》给予了较高评价,认为《上市规则》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实际和创业企业的特点,强化了创业板市场的规范运作机制、风险揭示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注重提升市场效率,注重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发挥,注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社会各界也对《上市规则》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深交所对收集到的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汇总和分类,共归纳出九个类别的135条意见。在这些意见及建议中,除去那些不属于《上市规则》规范范畴的部分,与《上市规则》...继今年5月8日起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经***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今天正式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深交所表示,在5月8日至22日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邮件153封。同时,深交所还于5月10日、5月11日分别召集部分地方证监*、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及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创投机构等市场各参与方举行了两场座谈会,并向未参加座谈会的部分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征求了意见。 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上市规则》给予了较高评价,认为《上市规则》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实际和创业企业的特点,强化了创业板市场的规范运作机制、风险揭示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注重提升市场效率,注重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发挥,注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社会各界也对《上市规则》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深交所对收集到的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汇总和分类,共归纳出九个类别的135条意见。在这些意见及建议中,除去那些不属于《上市规则》规范范畴的部分,与《上市规则》相关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限售及管理、恢复上市指标设置、中介机构职责等方面。 深交所经过对反馈意见的认真研究与反复考量,吸纳了大多数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135条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中,与《上市规则》相关的意见有71.2%得到了采纳或者进行了后续安排,有18.4%原已在《上市规则》中体现,仅有10.4%因故未予采纳。具体说明如下: 一是增加了三个条款。包括:增加了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履职提供保障的条款;增加了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约束的条款;增加了要求公司强化核心技术相关内容披露的条款。 二是修改了七个条款。主要包括:增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的要求;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高管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均需要声明;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也应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等。 三是对《上市规则》若干条款的文字进行了调整,使表述更为明确。 对于反馈意见中的其它一些相关问题,如对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实行股份限售,在定期报告增加有关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内容,可否取消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停牌,可否取消季度报告等,深交所表示,经过反复研究后认为,有些建议需要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条件的成熟,逐步加以研究和完善后在《上市规则》中予以吸纳;有些建议涉及相关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具体操作等,拟在相关配套指引中予以吸收。 此外,对于反馈意见中还涉及的发行审核及发行定价、交易规则及交易准入门槛的设置、对违反规则的股东实施罚款、强制上市公司加大分红比例等问题,深交所表示,创业板市场建设涉及发行、上市、交易、投资者教育等多个环节,前述意见不属于《上市规则》规范的范畴,但会将相关意见转交相关各方进行研究。
【新规速递】【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之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2-01-07
深证上〔2022〕1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和“四个敬畏、一个合力”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信息披露等行为,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经报***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10件业务规则同时废止。关于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事宜的过渡期安排仍按照《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号)和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说明
3.废止规则文件目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月7日
来源:深交所网站www.szse.cn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之一)
(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次修订2020年12月第十一次修订2022年1月第十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证券监督管理***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的,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其他事项。
1.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1.5本所依据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主体进行自律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一节基本原则
2.1.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2.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2.1.3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1.4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2.1.5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2.1.6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2.1.7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2.1.8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2.1.9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二节一般规定
2.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2.2.2上市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2.2.3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本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2.2.4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2.2.5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2.2.6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安全、***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2.2.7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规则第2.2.6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规则第2.2.6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2.2.8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9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规则第六章、第七章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则前述各章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第六章、第七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规则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10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11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3.1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2.3.3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等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前款要求,规范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2.3.4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3.5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2.3.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
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本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
直通披露的公告范围由本所确定,本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2.3.7本所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实质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与变动管理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3.1.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五千万元;
(五)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六)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3.1.2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证监会关于同意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文件;
(三)申请股票上市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
(八)发行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说明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十)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
(十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文件(如适用);
(十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已在结算公司锁定的证明文件;
(十三)本规则第3.1.5条所述承诺函;
(十四)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十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十六)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十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1.3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1.5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时,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述承诺主体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1.6本所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本规则第3.1.2条所列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七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出现特殊情况时,本所可以暂缓作出决定。
3.1.7本所设立上***员会对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本规则第3.1.1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条件为在本所上市的必备条件,本所并不保证发行人符合上述条件时,其上市申请一定能够获得本所同意。
3.1.8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后,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章程;
(三)法律意见书;
(四)上市保荐书;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与上市有关的信息。
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上市
3.2.1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监会关于同意其发行的文件;
(二)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三)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
(四)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
(五)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发行募集文件;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2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的相关公告。
3.2.3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上市。
3.2.4上市公司股东认购公司发行的新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但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公司股份并承继不得转让限制的除外。
股东认购公司发行的新股,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在承诺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但依法依规履行承诺变更程序的除外。
3.2.5上市公司申请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时,仍应当符合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发行条件。
3.2.6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新股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三)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四)发行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结算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如适用);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7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如适用);
(四)法律意见书;
(五)发行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结算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七)受托管理协议;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8上市公司在本所同意其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上市的申请后,应当于其证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第三节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解除限售
3.3.1投资者持有的下列有限售条件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解除限售,适用本节规定: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存在限售条件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3.2投资者出售已解除限售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严格遵守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其股份出售不得影响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继续履行。
3.3.3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应当关注限售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限售期限及相关承诺截至申请解除限售前的履行情况。
保荐人或者***财务顾问应当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对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和有关承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结论性意见。
3.3.4投资者申请限售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解除限售的,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限售期已满;
(二)解除限售不影响该投资者履行作出的有关承诺;
(三)申请解除限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对公司资金占用,公司对该主体不存在违规担保等***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不存在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中规定的限制转让情形。
3.3.5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受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解除限售申请后,及时办理完毕有关登记手续,并在限售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解除限售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有关投资者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等。
3.3.6本所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解除限售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节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
3.4.1上市公司投资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等规定。
投资者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3.4.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5%以上,或者其后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履行公告义务。
前述投资者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得计入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之日起及时报告和公告,并督促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公告义务。
3.4.3因上市公司股本变动,导致投资者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公司应当自完成股本变动的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因此导致的投资者的权益变动情况作出公告。
3.4.4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发行总量的2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以上的投资者,其所持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3.4.5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时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4.6上市公司涉及被要约收购,或者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收购的,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披露公告并履行相关义务。
3.4.7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收购、权益变动相关的报告和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相关配合义务,或者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受其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议案,并及时报告本所。
3.4.8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3.4.9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两个交易日内,本所在网站上公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以及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等。
3.4.10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3.4.1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应当明确披露增持数量或者金额,设置数量区间或者金额区间的,应当审慎合理确定上限和下限。
3.4.12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有关规定规范的其他持股主体,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关于持有期限、转让时间、转让数量、转让方式、信息披露、转让限制等规定。
公司存在本规则第九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9.5.13条关于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规定。
3.4.13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四章公司治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4.1.1上市公司应当健全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公司应当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金资产安全、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切实防范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4.1.2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运作,***行使决策权、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经营的情形,保证人员、资产、财务分开,保证机构、业务***。
4.1.3上市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发生资金往来、担保等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害上市公司利益。
因上市公司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失或者可能造成***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关联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或者担保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4.1.4上市公司应当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重视环境保护。
公司应当按规定编制和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等文件。出现违背社会责任等重大事项时,公司应当充分评估潜在影响并及时披露,说明原因和解决方案。
4.1.5上市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并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4.2.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2.2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本所。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及其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并披露。
4.2.3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大会通知期限,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股东大会的提案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需的资料,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4.2.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4.2.5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的,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4.2.6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或者取消、提案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4.2.7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依法依规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4.2.8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由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股东回避等情况)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当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本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召集人应当按本所要求提供。
4.2.9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股东大会上不得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4.2.10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的人数和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等的要求,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4.2.11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召集、召开董事会,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本所。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本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本所要求提供。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法律法规、本规则所述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决议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等。重大事项公告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本所有关规定及本所制定的公告格式予以披露。
4.2.12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会负责,向审计***会报告工作。公司可以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会、提名***会、薪酬与考核***会中***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4.2.13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2.14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召集、召开监事会,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本所。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本所要求提供监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本所要求提供。
公司依据本所有关规定披露监事会决议的,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
4.2.15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三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3.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保证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履职,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声明和承诺,切实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
4.3.2上市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以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4.3.3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董事、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董事出现不符合***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4.3.4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任命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送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情况除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报送本所和公司董事会。
上述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
4.3.5上市公司董事应当积极作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以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害公司利益;
(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上市公司同类业务;
(四)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六)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七)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有关公司的传闻,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八)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侵占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十)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一)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市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4.3.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情况,按规定审慎核查、评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高比例质押行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性、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产生的影响。
4.3.7上市公司在披露召开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董事履历表等)报送本所。
公司董事会对***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董事候选人,公司股东大会不得将其选举为***董事。
4.3.8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督促公司、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重大投融资活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利润分配等事项。
***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意见。
4.3.9上市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股东大会决议等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前款有关规定或者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第一款有关规定或者决议,或者存在其他***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本所报告。
4.3.10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和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出现前款情形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者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董事或者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规则第4.3.3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4.4.1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4.4.2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4.4.3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
4.4.4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4.4.5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4.4.6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4.4.7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4.4.4条执行。
4.4.8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4.4.9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4.4.10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规则第4.4.4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失。
4.4.11上市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本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五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5.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性,不得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
4.5.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或者控制权变更完成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送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报送本所和公司董事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时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
4.5.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接受本所监管;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性;
(十)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存在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4.5.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持公司股份涉及本规则第7.7.8条所列的事项;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4.5.5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结合自身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充分评估股票质押可能存在的风险,审慎开展股票质押特别是限售股份质押、高比例质押业务,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
4.5.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规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控制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相关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
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结构、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董事的提名任免、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约定等情况,真实、客观、审慎地认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无正当、合理理由不得认定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5.7上市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本节规定。
第五章定期报告
第一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5.1.1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5.1.2上市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5.1.3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5.1.4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规则第5.1.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本规则第5.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5.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规则第5.1.1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第5.1.1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1.5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5.1.6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5.1.7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5.1.8上市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5.1.9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二节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5.2.1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证监会及本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5.2.2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5.2.3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5.2.4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董事意见。
5.2.5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5.2.6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5.2.7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
(二)***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2.8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9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10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5.2.9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文件。
公司未及时披露、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或者报***证监会调查处理。
5.2.11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本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本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5.2.12上市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5.2.1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适用);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
(六)***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5.2.14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牌。
第三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3.1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资金支出安排等,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确定股本基数、分配比例、分配总额及其来源。
公司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其股份送转比例应当与业绩增长相匹配。
公司现金分红同时分配股票股利的,应当结合公司发展阶段、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说明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及其合理性。
5.3.2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5.3.3上市公司在报告期结束后,至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前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应当以最新股本总额作为分配或者转增的股本基数。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当明确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股本总额发生变动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
5.3.4上市公司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虽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未实施,拟发行证券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
5.3.5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5.3.6上市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5.3.7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十股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方案实施办法;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股票股利数、本次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