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禁止强制平仓吗(融资融券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强制平仓-百度知道?)
融资融券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强制平仓-百度知道?
当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被强行平仓;当融资期限超过180天;投资者未在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到期日(T日)前(含到期日),全额偿还相应融资融券债务的,自到期日的次一交易日(T+1日)起执行强制平仓开户全包万一
请问什么是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强制平仓?
强制平仓是指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前,要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如果投资不利发生亏损的程度达到一定比例,快要亏空到证券公司借出的资本,而投资者又未能按期补足抵押物或者偿还债务,证券公司会对投资者账户里的部分或全部证券强行平仓,不足部分还可以向客户追索。
融资融券是什么规则?什么时候强制平仓?
融资融券规则当中要想不被强制平仓,首先要记住这几个重要的数字.
(1)提取线300%
信用账户只维持担保比例在高于300%,客户可提取信用账户中的自有现金及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2)戒线140%
当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券商有权但无义务限制客户信用账户除提交担保物和偿还融资融券负债外的其他交易权限。比如融资买入只,融券卖出%以及普通买入非我司融资标的外的证券。建议关注信用账户情况,及时增加保证金或清偿负债以解除限制。
(3)追保线130%
交易日(t日)收市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需在次一交易日(t+1日)通过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的方式,使账户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到位线,否则会触发违约强平流程.
(4)平仓线110%
交易日(t日)收市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我司有权至次一交易日(t+1日)起执行强制平仓;直至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到位线
(5)追保到位线140%
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时,客户需在次一交易日主动增加保证金或清偿负债,使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到位线
里面都提到了一个概念: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那么什么是维持担保比例了?
这是一个重要的风险指标,关系到账户是否面临平仓的风险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如下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资金额+券卖出数量x当时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x100%
简单举个例子:A有100万资产,通过融资融券总共借来200万的资产,这时
维持担保比例=(100+200)/200=150%
若A继续融资融券,总共借来的资产达到250万
那维持担保比例=(100+250)/250=140%
在信用账户担保资产不断下降的过程中,维持担保比例也会随之下降,那下降的“底线”是多少呢?-130%
投资者应当关注这条维保底线,因为当日终清算后,如果实际维保低于这条线,那么将面临追保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内将维保比例提高到140%或以上,如果投资者时刻关注,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将维保比例始终维持在130%以上,权衡利弊这样肯定更有利。
下面我们来说一下有哪些措施可以帮助我们守住这条“底线”
1、如果普通账户还有证券持仓并且属于担保品%范围,建议提交到信用账户以增加担保资产,适当提高维保比例。
2、如果存管银行只还有资金,建议在16:00前转账到信用账户,并以现金还款归的形式还相应负债,以最大限度提高维保比例。
3、若前述方法尚不足以确保维保在130%以上,应当理性卖出部分持仓归还相应负债,来最大限度提高维保比,否则会面临追保期需要卖出更多持仓证券。
Ps:小伙伴们在采取以上措施时候同时还要注意,由于信用账户在日终清算会把当日利息叠加到负债金额中,日终维保比会再低一点,所以尽量在前述措施中留够余量,比底线130%再略高一些
总之,融资融券作为一项风险等级C4的中高风险业务,需要和自己的风险能力匹配并加强学习。所以要想开出一个满意的宝藏融资融券账户,最好综合考虑以下四点:
1、佣金和利率:不用多讲,都希望是越低越好
2、券源:没有可融的券源,融资融券账户就缺了一条腿,这点对希望融券的投资者至关重要
3、专业的服务:融资融券交易只策略,风控方法,对新手而言弥足珍贵
4、开通的便捷性:当地没有营业部,或者没有时间难道就开通不了融资融券了?
融资买入的股票什么情况下会被平仓?
你好,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一份期货合约相当于签署了一份远期交割合同。如果交易者将这份期货合约保留到最后交易日结束他就必须通过实物交割或现金清算来了结这笔期货交易。然而,进行实物交割的是少数,大部分投机者和套期保值者一般都在最后交易日结束之前择机将买入的期货合约卖出,或将卖出的期货合约买回。即通过一笔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来冲销原有的期货合约,以此了结期货交易,解除到期进行实物交割的义务。这种买回已卖出合约,或卖出已买入合约的行为就叫平仓。
50万融资30万什么时候会平仓?
50万进行融资30万的话,亏15万就会进行平仓。
当日投资者信用账户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130%,公司于T+1日前发出补仓通知,若投资者未能在a+1日内使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警戒线150%及以上。公司于a+2日起执行强制平仓。
融资融券绕标交易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投资人参与融资融券绕标(又称“两融绕标”)交易的目的系为了规避融资融券交易只能针对标的证券的监管限制,现行法律及监管规定并未对此种特殊的证券交易模式做出明文禁止性规定,故证券公司不具有法定义务去限制投资人参与绕标交易。然而,证券公司对投资人从事规避监管的投资行为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还须基于其是否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倘若证券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已履行其法定或约定职责,则因规避监管导致交易风险扩大而产生的损失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案号
一审:(2018)沪0106民初29128号
审理法院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须为“绕标”操作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称:2017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叶某某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原告向叶某某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叶某某自行采取两融“绕标”手段,未按照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两融资金;涉案融资融券交易通过“卖券买券”的方式将融来的款项套现变为“自有资金”、之后再购买了非标的证券(即“尤夫股份”),放大了交易风险。后因“尤夫股份”被实施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暴跌,导致叶某某信用账户下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触发强制平仓,产生亏损。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叶某某向原告偿还剩余融资本金600余万元、融资利息及逾期利息等。
被告叶某某辩称:原告作为证券公司在交易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允许客户对非标的证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承担由此给被告造成的部分损失。融资融券业务只能在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操作,然而原告却允许被告采取此类违规的绕标操作,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故原告应对被告买入非标的证券产生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1.2017年5月18日,原、被告签署了《融资融券合同》并约定,被告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且未在下一个交易日补充担保物或偿还融资融券负债,使维持担保比例达到追保线以上的,原告有权对被告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同时还约定,若被告信用账户内证券被实行风险警示,从该证券被实行风险警示之日起的第21个交易日开始,该证券市值折扣调整为0%。2.《融资融券合同》签订后,被告进行了融资融券交易。自2017年10月起,被告将其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金全部买入“尤夫股份”股票,同时将该股票作为其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尤夫股份系非标的证券,被告通过其信用账户下达“融券卖出、融资买入”一系列交易指令的重复操作,并通过“现券还券”的方式最终实现将融券负债解冻转化为自有资金,之后再操作买入可冲抵保证金证券即“尤夫股份”。3.2018年1月18日起,尤夫股份停牌。2018年2月7日,尤夫股份发布公告告知因涉及民间借贷纠纷,其主要账户被司法冻结;根据交易所规则,其股票自2018年2月8日起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18年2月8日,原告发布公告载明因尤夫股份被实施风险警示,自2018年3月15日起该股票市值折扣为0%;同日,原告亦以邮件、短信等方式告知被告该公告情况。2018年3月15日,因被告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130%,原告以邮件、短信等方式告知被告该情况并要求其在下一个交易日将维持担保比例提高到追保线以上,否则原告将进行强制平仓。因被告未增加资产提高维持担保比例,原告依约欲采取强制平仓措施,但由于尤夫股份自2018年3月23日复牌至2018年5月7日期间连续跌停,原告一直未能实施强平措施。2018年5月8日,被告自行卖出持有的全部尤夫股份股票,向原告归还了部分融资欠款金额,但剩余款项未能归还。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观点:
被告在开通信用账户后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之后通过绕标操作将融来的资金套现变为自有资金并购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即“尤夫股份”),后因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被通知补足担保物或偿还负债,在其自行平仓偿还部分负债后产生亏损。被告由此认为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而本案中,其购买尤夫股份的资金初始来源正是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获得的,而尤夫股份亦属于非标的证券,故原告允许客户进行此类绕标操作系违规行为。原告则认为,被告买入“尤夫股份”的操作方法及交易过程符合相关监管规定,且原告也不存在限制客户进行此类绕标操作的义务。针对双方的上述争议,法院认为:
首先,从此类绕标交易模式来看,尽管被告买入“尤夫股份”的最初资金来源确系通过两融交易套现获得,但其一开始获取资金的过程系针对标的证券进行融资交易或融券交易,完全符合上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之后,被告使用以绕标手段获取的自有资金买入“尤夫股份”,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交所实施细则》)和《深圳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深交所实施细则》)均规定,投资人可以在信用证券账户下用自有资金买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本案涉案“尤夫股份”在被告买入该股票时属于原告认可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故此类交易模式并未违反现行监管规则的禁止性规定。
其次,从责任承担来看,证券公司对投资人的交易行为所产生的风险与损失承担责任的前提应基于其未能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根据上述监管规定可见,原告作为证券公司并无限制投资人进行绕标操作的相关法定义务;而根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来看,原告亦不具有控制绕标的合同义务。因此,被告采取绕标操作买入非标的证券后产生亏损,应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其要求原告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
最终,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支持原告的诉请。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叶某某归还原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本金6,171,182.95元;
二、被告叶某某支付原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6月20日止的融资利息149,992.67元、逾期利息135,905.57元,以及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融资本金及融资利息之和6,321,175.6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律师提示:
两融绕标的交易目的系为了规避“融资融券交易只能针对标的证券”的监管限制,这种处于监管边缘的投资行为放大了交易风险,因此证券公司与投资人极易就损失承担方面产生争议。涉案两融绕标交易系投资人为了获取超额利润从事与监管打擦边球的特殊的融资融券交易模式,由于这种规避监管的交易模式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故在认定损失责任时须剖析交易模式的内在,充分理解此种交易模式存在的原因和背景,正确解读相关监管规定,了解监管层的监管力度和态度,从而确保司法裁判与金融监管的有效衔接,平衡好投资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利益。
以上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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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2.18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者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修订)上证发〔2019〕84号
第二十条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责任编辑简介
张夏冰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拥有金融学和法学双学位。现从事民商事、行政争议解决,为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合规服务,擅长为企业规避经营风险,始终为客户提供切合需求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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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下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法律责任探究
前重庆市市长黄奇帆曾言:“金融的本质就是三句话:一是为有钱人理财,为缺钱人融资;二是信用、信用、信用,杠杆、杠杆、杠杆,风险、风险、风险;三是金融不是单纯的卡拉OK、自拉自唱,金融如果不为实体经济服务,就没有灵魂,就是毫无意义的泡沫。”
证券市场上的融资融券,非常典型的体现了上述本质:“有钱”的证券公司为“缺钱”的股民融资,股民通过信用机制加杠杆进行证券投资,在以小博大可能获得超额收益的同时,也大幅度放大了交易风险。一旦存在股票下跌等与自身预测相反的行情,证券公司为确保融资收回往往会对证券账户强制平仓。而股票一旦被强平,则意味着客户彻底丧失了参与后市博弈的机会,所有浮亏全部转为实际亏损。因此,强制平仓适当与否成为融资融券纠纷中最常见的争点。
一、融资融券法律关系的性质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为“证券信用交易”,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中国股市缺乏做空机制,故融资业务更为常见。融资业务实际是指投资者在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账户,由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授信,投资者在授信额度内通过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然后通过归还资金或卖券还款了结债务的行为。
融资融券业务中存在借贷、担保双重法律关系。深圳市中级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指出:“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具备以下两种主要法律特征:1、借贷法律关系;2、让与担保法律关系。”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借贷关系比较好理解,其中的担保关系法律性质究竟为何?理论上有着多种的认识,包括让与担保说、信托构造说、最高额质押说、宣言信托说等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由此可见,证监会对融资融券交易在制度设计时,构建了以信托关系为基础的担保架构,即在业务实践过程中,投资者享有信托财产即担保物的使用权、收益权,证券公司则享有对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投资者在清偿融资债务后,有权要求证券公司返还,投资者一旦违约,则证券公司有权处分信托财产,并优先实现对投资者的债权。
二、强制平仓的前提条件
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等情况,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的期限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客户经证券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该规定是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法律依据,概而言之,强制平仓有三项条件: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足、证券公司通知客户按期补交担保物、客户未能按期补交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债务。
例如,在王伯言与华泰证券融资融券纠纷案中,南京中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王伯信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在其比例低于130%时,其应当在接到华泰证券公司通知之日起追加担保物或自行平仓,追加担保物或自行平仓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经查,2015年7月7日,在王伯信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仅为118.42%时,华泰证券公司已通知王伯信追加担保物或自行平仓,但王伯信并未采取措施提高担保比例。同年7月8日,王伯言虽卖出部分股票偿还部分融资款,但其偿还融资款后维持的担保比例仅为114.9%,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150%担保比例的约定,故华泰证券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对其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无不当。”【案号:(2016)苏01民终4361号】
三、不当强制平仓的主要情形
证券公司在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实体性或程序性条件的情况下对投资者担保物进行处分,即为不当的强制平仓行为。根据证券公司强制平仓时所不满足的条件,不当平仓可以分为缺乏实体条件、补仓通知不当、平仓顺序不当以及平仓强度不当等几种类型。结合实践案例,较为多发的有以下情形:
1、未合理履行通知义务
例如,证券公司在没有对投资者合理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强行平仓,属于剥夺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及自行对账户进行处置的权利,应承担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再如,由于技术的*限性,存在因交易软件故障而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或因技术原因导致故障而不能通知到客户,由于证券公司对交易软件具有主导权,证券公司需为此承担较多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前置条件中何为“合理的期限”?需根据个案综合考量。在范有孚与银建期货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24日收市后,根据大幅度提高后的保证金比例,范有孚账户25日面临保证金不足需要追加,银建期货却迟至晚18时50分才通知范有孚提高保证金比例并要求在25日开盘前追加保证金1336万元,否则强行平仓。而当晚18时50分至次日9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处于休息状态并不营业,这期间范有孚没有追加保证金的可能。25日9时以前,期货市场集合竞价期间,银建期货即对范有孚412手空头合约以第3个和第2个涨停价实施强行平仓且全部以非涨停价格成交。所以,范有孚没有追加保证金的事实,应认定银建期货没有给范有孚追加保证金的机会,而不应认定范有孚没有按照要求或者没有能力追加保证金。”【案号:最高法院(2010)民提字第111号】
再如,施群与申银万国期货强行平仓纠纷中,最高法院认为:“从现有的相关行业规定可知,期货公司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时间应合理,期货公司必须给客户合理的时间完成资金到账的操作。在本案中,申银万国公司于2015年7月9日上午9时19分11秒通过系统向施群发出通知,但是在2015年7月9日上午9时20分11秒变已经完成了强行平仓的操作,中间仅仅相隔60秒。并且在申银万国公司向施群发出的通知中也并未载明追加的时间限制,仅仅使用意为马上见到结果的“立即”二字,申银万国公司将追加保证金的信息发送到系统内,施群看到消息,然后再进行保证金的追加等一系列行为一般较难在60秒之内完成,结合施群在2015年7月9日上午9时35分和10时36分两次累计追加保证金200万元,说明合理的时间内施群是可以完成保证金的追加行为,因此申银万国公司未给予施群合理的追加保证金期限,属于不当履行合同的主要情形。二审法院酌情判决申银万国公司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855号】
上述案例虽系期货公司的强制平仓,但对于融资融券交易同样适用。
2、未给投资者合理的自行平仓机会
还是前述范有孚与银建期货判例中,最高法院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强行平仓前多长期间内自行平仓属于及时平仓,但现实要求自行平仓必须发生在期货交易时间之内,如果当日没有开市,即要求客户平仓或者挂出平仓单,是对法律规定的及时自行平仓操作的曲意理解,是对客户的苛刻要求。25日尚未开市的集合竞价期间,范有孚的412手合约即被强行平仓,银建期货不仅没有给予范有孚追加保证金的机会,甚至连自行平仓的机会也没有给予。根据本案强行平仓的时间、报价和数量,结合大幅度单日提高保证金比例,可以认定银建期货不是出于善意的目的,其没有满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条件实施的强行平仓行为存在过错。”
3、平仓强度、顺序不当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的高杠杆性、高风险性,证券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强制平仓时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做到勤勉尽责,防止投资者损失扩大。在胡占文与光大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中,上海二中院明确了强制平仓的数量或金额应与投资者应清偿的债务相当,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避免过多平仓导致投资者的损失。
不过,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性,法院并未对此提出过高要求。该案中,法上海二中院认为:“鉴于股票交易的时效性,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较高风险性的特点,在涉案股票连续跌停的情形下,胡占文对光大证券公司应履行注意义务的要求超出合理范畴。根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强制平仓额度为平仓至能够完全清偿胡占文因融资融券产生的全部债务,即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手续费、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大于或等于胡占文应当清偿的债务。除去上述胡占文与光大证券公司几乎同时卖出“美尔雅”股票的因素,剩余80,000股“美尔雅”股票的价值对胡占文信用账户的负债而言,比例极低,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因此,光大证券公司执行的强制平仓股票数量并无不当。”【案号:(2017)沪02民终1182号】
4、不当强制平仓的损失赔偿
当出现证券公司不当强制平仓时,如何计算投资者的损失,是一个较为疑难的法律问题,在法律规范层面缺乏明确依据。证券、期货是高风险市场,其中的风险又可分为市场交易风险和市场运行风险。市场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担,市场运行风险则并非法定由投资者承担。至于市场运行风险如何承担?可以明确的一点是,不能以股票被强制平仓后的价格走势来确定损失赔偿额。换言之,对于投资者而言,不能够以股票被强制平仓后若干个交易日的价格高点为计算强平损失的依据。
在判例层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12年发布了金融审判十大案例,其中的案例六“汤某诉甲投资管理公司无效融资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的损失计算方法。该案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案情
2002年12月30日、2003年2月27日,汤某与某证券公司(甲投资管理公司前身)分别签订《代客理财协议书》和《委托理财协议书》,约定:汤某在某证券公司处开设资金账户,某证券公司存入200万元由汤某全权操作;汤某存入资金账户92万元或价值92万元的股票作为担保金;双方还约定了汤某应支付给某证券公司的年投资回报率以及授权委托期限。同时,两份协议书中均约定:“某证券公司作为监控方有权对汤某资金账号中的市值实施监督,当汤某资金账号的总市值低于85%时,汤某有义务向某证券公司通报情况,当总市值达到80%时,某证券公司有权对汤某的资金账号进行强行平仓,由此造成的损失某证券公司一概不承担。”
2005年3月9日,某证券公司将系争账户内163,460股A股股票强制平仓,平仓后账户内资金余额为996,839.94元。2006年6月1日,某证券公司将系争账户内116,351股B股股票强制平仓,并将平仓后账户内资金余额20,137.55美元折合人民币161,523.28元以支票方式取走。后某证券公司更名为甲投资管理公司。
嗣后,汤某未向甲投资管理公司归还委托理财款200万元,甲投资管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汤某还款。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判决,确认系争《委托理财协议书》、《代客理财协议书》名为委托理财,实为融资,违反当时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汤某应归还甲投资管理公司融资款181万元(扣除甲投资管理公司已获得的收益款19万元)。
汤某为追索股票交易损失以及甲投资管理公司强制平仓损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投资管理公司赔偿A股股票交易损失1,328,267.14元及平仓损失100万元,赔偿B股股票交易损失97,618.49美元。
2、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0)虹民二(商)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判决甲投资管理公司赔偿汤某资金损失90万元。判决后,甲投资管理公司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70号终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第一,汤某诉请的损失包括交易损失和平仓损失。交易损失系产生于股票买卖过程中,由于前案已认定相关协议为融资,故相应的交易风险应由汤某自行承担。第二,关于平仓损失的承担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平仓行为的过错认定和平仓损失的认定。关于平仓行为的过错,在系争合同签订过程中,某证券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明知融资行为违反当时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仍借款给汤某用于证券交易,其对无效合同的签订及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关于平仓损失的认定,如果合同双方已确定平仓点的,基于己经发生了强行平仓行为,故应以双方确定的平仓点作为计算基准点,而不应以假设不发生平仓时股票未来的价格作为依据。本案应以《代客理财协议书》、《委托理财协议书》中约定的平仓市值作为参考,即以A股账户和B股账户总市值的80%作为平仓损失的计算基准市值。实际平仓市值与基准市值之间的差额,扣除该区间发生的资金提取行为,以及汤某从事股票交易行为带来的交易风险,结合某证券公司负有主要过错责任、以及平仓后擅自划取的部分资金应予返还等因素,酌定甲投资管理公司承担90万元的损失赔偿。
4、裁判意义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强制平仓是证券公司实现债权、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本案融资交易虽基于当时法律法规被宣告无效,但随着融资融券交易的逐步开放,必然会伴随产生平仓风险,如何判定证券公司平仓行为有无过错及损失的计算,本案仍有其积极的借鉴意义。证券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在合适时点平仓,防止损失扩大的注意义务。本案中,虽然投资者亦有积极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但从过错的认定上看,由于证券公司对平仓操作拥有主动权,因其平仓时点选择不当,故应对实际平仓市值和双方确认的平仓市值的差价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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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融资后买入证券,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而实行强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而实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通俗的说就是证券价格下跌触及警戒线,如果不追加保证金,证券公司会强制卖出融资账户的证券并将资金用于偿还融资,不足部分从个人证券账户扣除。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实施平仓规定为为:当投资者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且投资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及时、足额追加担保物,证券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融资的卖出证券归还资金,融券的买入证券归还融券,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平仓停止条件。投资者到期未偿还融资金额或融券数量的,证券公司按合同约定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处理,直至全部偿还融资融券债务。融资的卖出证券,融券的则买入融券证券,客户融券卖出金额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的,证券公司可卖出客户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或直接用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现金买入融券证券。在扣除融资欠款、融资利息、融入证券和融券费用以后,剩余部分资产留存于投资者的信用账户内。
什么是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强制平仓?
强制平仓是指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前,要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如果投资不利发生亏损的程度达到一定比例,快要亏空到证券公司借出的资本,而投资者又未能按期补足抵押物或者偿还债务,证券公司会对投资者账户里的部分或全部证券强行平仓,不足部分还可以向客户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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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维持担保比例为130%,低于130就会强行平仓。拓展资料:两融业务需要满足以下两个要求才能办理:第一点:您的证券交易经验必须达到6个月以上,无论在哪个券商的投资,以第一笔交易算数,至今达到6个月即可;第二点:开设信用账户的时候您普通交易账户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资产在需达到50w资金,才能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提到融资融券,应该有蛮多朋友要么就是研究不太深,要么就是压根不知道。这篇文章,主要分享的是我多年炒股的经验,尤其是第二点,干货满满!开始探究之前,我就来和大家讲一讲这个超好用的炒股神器合集,千万不要错过哦:炒股的九大神器,老股民都在用!一、融资融券是怎么回事?提到融资融券,我们要先来明白杠杆。例如,你原本仅有10块钱,而自己想要的东西需要20元才能买,而我们缺少10块,需要从别人那借,这借来的10块就是杠杆,这样我们就很容易明白融资融券就是加杠杆的一种办方式。融资,也可以这么来理解,就是证券公司把钱借给股民,股民这笔钱去买股票,到期将本金和利息一起返还,股民借股票来卖这个操作就属于融券,到了规定时间将股票返还并支付一定的金额。融资融券的特性是把事物放大,盈利时的利润会增长几倍,亏了也可以亏损放大不少。可以看出融资融券的风险确实很吓人,如若操作有问题很有可能会造成巨大的亏损,由于风险很大,所以投资者也要慎重投资水平要求比较高。二、融资融券有什么技巧?1.提高收益的绝佳方法就是采用融资效应。下面我来给大家举个租基例子,就比方说你手上的资金为100万元,你看涨XX股票,接下来就是入股,用你手里的资金买入股票,然后将手里的股票作为质押,抵押给券商,随后融资入手这个股,当股价上涨的时候,就能取得额外部分的收益了。拿刚才的例子来解释一下,如果XX股票上涨5%,原本只能盈利5万元,但融资融券操作可以改变这一现状,能让你赚的更多,但也不能高的太早,如果判断有误,亏孝升损肯定会更多。2.如果你是稳健价值型投资,中长期看好后市行情,经过向券商去融入资金。只需将你做价值投资长线持有的股票做抵押即可融入资金,进场时就不需要再追加资金了,之后还需要抽出部分利息给券商,就可以获得更多战果。3.行使融券功能,下跌也能使大家盈利。举例说明,比如说,某股现价位于20元。经过各个方面的解析,我们会预测到,这个股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有极大的可能性下跌到十元附近。因此你就能去向证券公司融券,而且去向券商借1千股该股,然后就可以用二十元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得到资金2万元,只要股价一下跌到10左右,你就可以按照每股10元的价格,再次对该股进行买入,买入1千股返回给证券公司,花费费用1万元。那么这中间的前后操作,价格差意味着盈利部分。肯定还要付出部分融券费用。如果经过这种操作后,未来股价是上涨而不是下跌,那么等到合约到期后,就需要买回证券给证券公司,而买回证券需要花费的资金也会更多,最终发生亏损的情况弊慎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