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征收增值税吗(买证券的红利要不要交税的?)
买证券的红利要不要交税的?
太笼统啦
我是一家建安来自企业,个人所得税--其他股息红利是定率征收,按收入0.6%360问答计征,营改增后,在项目地地税*预算芝增值税部份的附加税时,同时也被作白白司饭飞若案倒总酒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承出课备个活集院步思迅包承租,也是按按收入呀江级通间入0.6%计征,请额裂罗板树天问在项目地地税*交纳这笔个人所得税--企业承包承租可以抵机构所在地交纳个人所得税--其他股息手沉离危九停书心红利?
亲爱的学员,您好: 营改增并不直接涉及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建议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取得的证来自券投资基金红利是否纳税
取得的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是否纳税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将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募基金).企业取得的基金分红,不缴纳增值税;取得公募基金分红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私募基金分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和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属于贷款利息收入,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脊冲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金融商品包括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基金属于金融商品,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组合投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风险小于股票,收益也较股票稳定.但是基金分红不属于基金持有期间取得的保本收益,该分红不属于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取得分红不需要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2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嫌野辩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修订的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证券芹投资基金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但财税【2008】1号文件出台时,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只包括公募基金,不包括私募基金.在实务操作以及各地税务机关掌握的口径,对于上述规定的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仅指公募基金.对于私募基金分红,不适用免缴企业所得税规定.因此,企业投资公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分红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可享受,通过填写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第10行"(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基金分红是否涉及所得税?1.企业投资者取得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中取得的基金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2.个人投资者取得证券投资基金分红的个人所得税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三条第3项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文讲述了取得的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是否纳税,我们知道企业购入基金产品、取得基金分红不缴纳增值税,其中相关的会计处理也列举出来了,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看完了上文中小编具体的分析和总结后,相信各位心中都有了自己的认知和理解.
股息红利交税
是你所买的股票,上市公司给你派发了股息(持有股票,即给他们投了资本,要分红利的),一般每年分一次,也有很好的上市公司一年分几次的(很少,国外的多),按国家规定,股息要交所得税的。
关于股息红利扣税请指教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政策,个人的实际税负可以理解为:自2013年1月1日起,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在不明白的情况下,最好了解一下炒股基础知识,以免影响交易,我开始就是不太明白,直接入市,后来朋友都说应该用模拟炒股先练练,后来我就下了个牛股宝,练习了一段时间,确实有帮助。希望能帮助到你。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请参阅财税【2008】1号中“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地方税务*,**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升则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简纤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除《中华人拦笑仿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是在增值税前扣除吗
是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是依据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到,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非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税金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一项实际上企业并未实际支付,是属于企业税后的列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不允许其扣除的,为了税务实践操作上的需要,就有必要明确企业所列支的“企业所得税”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增值税实际上并非由企业所负担,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实际发生和负担原则,这部分支出的所谓增值税税金,是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的。对于企业未实际抵扣,由企业最终负担的增值税税款,按规定允许计入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以后期间扣除。一、企业所得税扣除增值税吗企业所得税不扣除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所得税是税务机关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基本税率是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股票分红要交增值税吗
展开全部一定是要的
股息红利如何扣税,税率是多少?
股息红利差异扣税:持有股票遇到分红派息的时候,会根据持有期限的长短收取适当的红利税。《财税[2012]85号通知》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条款,个人红利税需按20%的比例缴纳。前述差异化征收方法简单说来分三个时段标准征收:(1)持股在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2)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3)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
也就是说,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根据2011年11月16日发布的“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2]85号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经***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境外投资者取得境内股息、分红的税收处理
境外投资者一般分为境外个人、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非居民企业,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对于投资者对资产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取得的股息不缴纳增值税(固定分红除外)。这里主要讨论各类境外投资人取得境内分配股息分红的所得税问题:一、个人投资者对于境外个人投资境内企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国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红利所得应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目前仍然有效。二、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是国家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经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人民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于中国的证券市场。即QFII只能投资于境内的证券市场,而不能直接投资相关境内企业。对于QFII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取得的境内企业的股息分红,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符合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取得股息、红利,可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三、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对非居民企业取得境内居民企业(含在境内及境外上市企业及非上市企业)股息分红应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符合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取得股息、红利,可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境外股东取得境内企业股息分红的几个注意点:(一)不同于按《公司法》设立企业的股东可约定分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即外方投资人取得境内投资企业分红应按照注册资本的比例,而不得超比例或约定分红。(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以香港居民企业为例,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国税函〔2006〕884号)规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二)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三)不同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四)对于境外投资者以取得境内股息分红再投资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以后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