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仓限额股票会涨吗(什么是平仓、爆仓、持仓限额?)
什么是平仓、爆仓、持仓限额?
种快活劲儿。那是欠债的年优点,加之能够增加税收,1873年夏天,
一支股票在三点休盘时挂几万手单买,第二天上涨的机会多吗
你别喷这个了,作为最后一位还行的88
股指期货持仓量有限制吗,最大是多少?
中金所对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1、对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期货持仓限额为600张;
2、对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每一客户号股指期货持仓限额为600张;
3、某一合约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张的,结算会员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股指期货的持仓限额,正常情况下,股指期货限额制度是这样的规定,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者客户持仓,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或者超过商品期货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沪深300股指期权交易限额放宽,股票策略强势领涨
分析师:张青
执业证书编号:S0890516100001
研究助理:田钟泽
1. 市场回顾
1.1. 政策与新闻
中金所对沪深300股指期权交易限额进行进一步优化
6月18日晚间,中金所发布公告,宣布对沪深300股指期权交易限额进行进一步优化,客户日内开仓数量提高至200手,其他指标也做出相应放宽。本次限额调整将从6月22日起正式实施。
沪深300股指期权作为境内首只股指期权产品,为境内投资者带来了全新的投资工具。为了确保新产品循序渐进发展,保障产品平稳运行,股指期权上市以来,中金所采取了一系列较严格的管控措施,包括交易限额、持仓限额、虚值合约管理、交易信息报备、异常交易管理等,其中交易限额对于确保产品平稳起步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股指期权交易限额调整,延续了中金所对股指期权产品分阶段、逐步有序的调整节奏,在调整幅度上依然是小步微调,调整后的标准依然较为严格。
虽然通过本次交易限额调整,进一步满足了机构投资者交易需求,进一步提升了市场服务能力,但对于持有较大股票资产规模的机构来说,当前交易限额仍显严格,后续交易所在提升机构参与的便利性,进一步提高机构投资者市场参与占比等方面仍然有很大的政策调整空间。展望未来,交易所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将延续逐步有序的思路,进一步优化放松股指期权交易限额,更便利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提升产品的市场服务能力,优化股指期权投资者结构,进一步促进产品功能发挥。(中国证券报,2020-06-23)
上半年备案新产品超600只百亿级私募手握重金稳步入场
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最新数据统计,今年上半年百亿级私募备案新产品数量超过600只,这在私募基金发行史上较为罕见。其中高毅资产上半年备案了76只产品,远高于去年全年57只备案产品总数。以逆向投资著称的淡水泉投资更是备案了56只产品,为其去年全年备案产品数的近5倍,位居第二。明泓投资、泛海投资、灵均投资同期则分别备案了51只、50只、47只新产品。
最新数据显示,去年居民(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出资额增加了2437.28亿元,与2018年末减少超过2000亿元的态势截然相反。由此可见,在股市回暖的情况下,资金正积极借道私募入市。(上海证券报,2020-07-1)
1.2. 市场行情
全文观察期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2. 私募概览
2.1. 分策略业绩统计
A股市场方面,6月市场表现靓丽,主要宽基指数普遍录得5%以上的月度正收益,但行情依旧呈现分化特征。电子、医*、传媒、计算机等科技成长类股票领涨,而银行、钢铁、采掘等强周期性板块则表现依旧疲弱。近期市场呈现两个特征,一是趋势上呈现震荡上行,这本质是对当前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与温和经济复苏的反映,5月社融规模存量增速再创近期新高,而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速也连续2个月环比走高,这意味着当下的宏观环境尚未改变,从而在估值与盈利两个层面提升市场中枢。二是行情呈现分化特征,冰火两重天,消费、科技板块股票涨幅居前,而金融、周期板块则表现萎靡。行情的分化,同样是对当下宏观政策环境的反映。当前的政策宽松是有克制的宽松,并非大水漫灌,而当前的经济复苏则是对疫情后的经济修复,并非经济过热,这决定了无论是从估值,还是盈利层面均不足以推动全面牛市,故市场演绎了结构性牛市行情。
债券市场方面,6月延续5月调整,继续对前期过低收益率进行修正。本轮债市收益率上行较快,一度上行至2.90%上方,较之4月初的低点已上行近40个BP。当前,10年期国债收益率已接近2.9%的水平,短期债市超跌反弹,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与可能。经济数据方面,5月社融规模维持高位增长,M2增速则与上月持平,货币供应量已经处于较高水平,月末公布的PMI数据表明复工复产有序推进,经济基本面继续改善,从数据上看当前债市仍承压运行。
商品市场方面,黄金6月市场继续保持强势,创下2018年下半年以来本轮黄金牛市的新高。与5月逻辑相似,6月黄金的上涨,美元指数的走弱是一个重要驱动因素,与此同时,海外疫情二次爆发风险的提升以及欧美贸易*势紧张引发的避险情绪,也成为6月推动黄金上行的重要因素。6月金属涨幅明显,铜价延续反弹,主要原因是需求端稳步回升,但是供给端铜矿生产大国智利、秘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供给收缩,铜期价得到支撑。其它商品走势则相对偏震荡。
股票策略共考察8563只基金,中位数收益9.2%,收益区间在【-67.46%,695.97%】。相对价值共考察445只基金,中位数收益6.88%,收益区间在【-48.16%,64.33%】。管理期货共考察1140只基金,中位数收益6.37%,收益区间在【-79.60%,613.12%】。宏观策略共考察3027只基金,中位数收益5.85%,收益区间在【-97.36%,102.90%】。债券策略共考察496只基金,中位数收益2.87%,收益区间在【-42.06%,57.25%】。组合基金共考察581只基金,中位数收益6.98%,收益区间在【-19.42%,110.94%】。
2.2. 分策略部分产品展示
6月股票相关策略表现十分突出,股票策略强势领涨,其它如相对价值和组合基金等策略表现较5月均明显提升,而部分商品波动较大的情况下管理期货策略亦有提升。6月债券市场整体仍承压运行,债券策略在所有策略中表现较为一般。
2.3. 产品发行与清盘
2019年一季度A股市场表现强劲,股票策略表现亮眼,3、4月股票类策略发行数量大幅回升,清盘数量明显下降。随着A股市场二季度的回调,随后两个月发行数量也出现回落。年末可能部分资金方有意向为明年做布*而发行新产品,同时2020年1月前期市场连续上涨,股票策略产品发行数量出现明显上涨。
2019年初,受A股市场情绪回暖、量化交易接口和衍生品市场释放积极信号等因素影响,量化对冲类策略交易环境预计转好,相对价值和股票量化产品的资金吸引力有所回升。但下半年以来,受市场成交量下滑、基差急剧收敛等影响,相对价值策略产品发行数量出现明显减少。
管理期货策略产品受益于2018年较为优秀的业绩表现,2019年初的新发基金数量较去年水平有所抬升。二季度以来商品波动加大,部分品种趋势性明显,管理期货策略发行数量持续上升。9~10月由于部分市场短期剧烈波动,管理期货策略出现回撤,发行数量也随之回落。2020年以来随着商品市场波动加大,管理期货策略的发行数量也逐步回升。
2020年以来债市承压运行,股债“跷跷板”效应使得债券策略产品表现较弱,新发债券类基金数量整体较少。2月以来债券市场回升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仍未明显改善。
调整上证50etf持仓限额管理是利好还是利空
调整上证50etf持仓限额管理属于中性消息,都是同时针对多空双方的,因此规则本身并不会对某个单一方面造成影响。 2015年金融市场大幅波动时,上交所出台对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的管理措施,目的在于稳定市场预期,保障期权市场平稳运行,事实证明也取得了好的效果。今年的这次调整,则重在适度合理管控流动性,同时强化对机构的报备管理,属于一种稳健的政策调整。 根据上交所相关通知,自2016年8月8日起,将上证50ETF期权单日开仓限额调整为单日买入开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总持仓限额的2倍,最大不超过1万张。 期权经营机构将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提高到2000张以上(不含2000张)的,应当在调整的前一交易日填报《股票期权持仓限额报备表》,向上交所进行备案。 作为内地股市首个股票期权品种,上证50ETF期权合约于2015年2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产品上市初期,单个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20张,总持仓限额为5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张。
沧州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两融利率一般最低是多少?4.5%~5%!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利率最低4.5%~5%,支持在线办理开通,股票佣金手续费最低万1,ETF场内基金佣金万0.5,可转债佣金万0.44,期权佣金1.7元一张!支持网格交易,提供Ptrade/QMT量化交易软件,UFT极速交易柜台),提供VIP快速交易通道,开户靓号选号(如888、666系列)
今日大盘高开高走,三大指数盘中齐涨,截止盘中时间,上证指数上涨0.52%,深成指上涨0.52%,创业板指上涨0.54%,非金属材料板块盘中领涨!
消息面:
1、国家能源*数据显示,截至10月底,全国累计发电装机容量约28.1亿千瓦,同比增长12.6%。其中,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约5.4亿千瓦,同比增长47.0%;风电装机容量约4.0亿千瓦,同比增长15.6%。
2、贵州茅台公告,拟实施回报股东特别分红,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9.106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超240亿元。贵州茅台表示,此次特别分红一是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二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加大现金分红力度,提振市场信心;三是积极回报股东,与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红利,增强广大股东的获得感。
3、香港交易所衍生产品市场实施持仓限额优化措施,将于12月22日生效。其中,股票期权及期货市场实施五级持仓限额制度,股票期权持仓限额将增加至25万张合约;多只人民币(香港)货币衍生产品的持仓限额将提升。
什么是持仓限额制度?
商品期货持仓限额取决于其在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照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量。因为不同的商品期货公司的规定持仓限额?不同。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照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量。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者客户持仓,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什么是持仓限额制度?
商品期货持仓限额取决于其在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照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量。因为不同的商品期货公司的规定持仓限额?不同。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照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量。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者客户持仓,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机构持股解禁之前股票会涨吗?
要看行情了。看市场处于上涨还是调整中了了,如果是疯涨阶段,即是解禁股被抛售,也会有人接手。到时股价还是会上涨.如果处于熊市阶段,大小非被抛售,没有人敢接手,到时股价就会直线下降。 股票解禁的股票分为大小非和限售股。大小非是股改产生的,限售股是公司增发的股份。这些股票都在以前购买这些股票的人的手中。解禁只是一个时间窗口,意义就是解禁当日开始,解禁的股票就就可以交易了!并不是说一定要全部当日抛售,我可以继续持有,也可以选择抛售,什么时候抛售,都由持有人自己决定。 大小非解禁的成本基本都是1元,限售股解禁的成本就是其增发价格。非是指非流通股,由于股改使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即解禁。持股低于5%的非流通股叫小非,大于5%的叫大非。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后,他们就会抛出来套现,就叫减持。 这等于大幅增加股票市场的股票供给量,改变股票的供求关系,若大小非解禁后采取减持,将促使股价下行
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我会配套修订《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shichangyibu@csrc.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市场一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29日。
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维护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股票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股票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合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约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等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从事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行为。
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各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对股票期权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及业务规则,分别对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及经营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易。
股票期权合约品种的上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证券交易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股票期权合约品种的中止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股票期权合约品种应当具有经济价值以及充分的现货交易基础,市场竞争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不易被操纵,适于进行股票期权交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履行在证券交易所开展的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职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是股票期权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进行净额结算,并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实施期权行权结算,为股票期权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
第七条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做市业务,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做市业务、接受交易者委托开展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标的证券买卖业务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依法从事前款规定的股票期权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股票期权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
股票期权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应当依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承担为股票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制度,防范做市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利用从事做市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涉及的交易者资金安全存管实施监控。
第十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股票期权交易、结算规则及相应实施细则。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的制定或者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实施细则的制定或者修改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并在正式发布实施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交易者以及其他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主体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股票期权交易实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
交易者可以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专业交易者的标准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股票期权交易者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
交易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对股票期权产品及市场环境的变化自主承担风险。
第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交易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对交易者的身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审慎评估,根据交易者的风险承受和风险识别能力决定是否推荐其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并应当事先对产品、服务以及可能影响交易者权利义务的信息进行恰当说明,充分揭示风险,经交易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后,与交易者签订经纪合同,不得误导、欺诈交易者。
经纪合同中应当包括经营机构对交易者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交易者出现交收违约或者保证金不足情形的处理方式以及强行平仓和行权操作等事项。
经营机构应当对交易者与其发生纠纷时的处理规则和程序、交易者投诉的方式和渠道以及交易者权益保障等事项进行说明和公示。
第十三条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接受交易者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交易者进行股票期权交易,交易结果由交易者承担。
第十四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交易者期权合约账户的统一管理。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交易者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为交易者开立期权合约账户。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统一为经营机构分配、发放交易者期权合约账户号码。
经营机构应当明确提示交易者如实提供开户信息。交易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用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交易者适当性制度要求。交易者期权合约账户应当与其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的相关注册信息一致。
第十五条股票期权买方应当支付权利金。股票期权卖方收取权利金,并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以现金、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证券方式缴纳。
经营机构向交易者收取的保证金以及交易者存放于经营机构的权利金、行权资金,属于交易者所有,除按照相关规定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设交易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交易者股票期权交易的权利金、行权资金、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
期货公司应当将交易者股票期权交易的权利金、行权资金、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存放于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接受交易者委托开展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标的证券买卖业务的,还应当在存管银行单独开立相关现货资金账户。
经营机构应当对向交易者收取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妥善记载单个交易者的资金明细数据,并且与经营机构自有资金、证券现货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分户管理,相关资金的划转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股票期权资金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参与人股票期权交易的权利金、行权资金、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结算参与人存放的交易者股票期权交易的权利金、行权资金、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与结算参与人存放的自有资金实行分户管理。
结算参与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股票期权证券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以证券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具体事宜由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股票期权买方有权决定在合约规定期间内是否行权。股票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股票期权卖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交易者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采用自有资金、证券或依法借入的资金、证券进行行权结算。
经营机构可以在经纪合同中与交易者约定为其提供协议行权服务。提供协议行权服务的,经营机构应当在经纪合同中对触发条件、行权数量、操作流程以及该项服务可能产生的风险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并向交易者作充分说明,经营机构还应当对该项服务的实际操作流程进行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九条股票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据此对交易者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交易者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交易者。
交易者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二十条结算参与人出现保证金不足、交收违约情形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直接扣款,处置结算参与人期权保证金,暂不交付并处置其应收证券、资金或者担保证券,扣划其自营证券,收取违约金等措施。
交易者出现保证金不足、交收违约情形的,经营机构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及经纪合同的规定,对其采取处置交易者期权保证金,暂不交付并处置其应收证券、资金或者担保证券,收取违约金等措施。
结算参与人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暂不交付给交易者的证券划付至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处置账户内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开展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建立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套期保值管理、大户持仓报告、风险准备金、风险警示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并在业务规则中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等相关主体从事股票期权交易的规范要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展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建立保证金、当日无负债结算、强行平仓、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相同的风险管理制度的,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
经营机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行业自律组织规定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股票期权业务合规管理及风险管理制度,保障交易者保证金的存管安全,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其报告大户名单、交易、持仓和保证金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监督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保障交易所系统安全,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明确报告内容、方式、时限等,并根据程序化交易发展情况及时予以完善。
第二十三条股票期权交易实行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报备管理制度。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具体认定情形、认定程序和报备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不足且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将该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合约强行平仓。
交易者保证金不足且未在经营机构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业务规则以及经纪合同的规定将该交易者的合约强行平仓。
因强行平仓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由相关主体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经纪合同的规定承担。
第二十五条当出现不可抗力、技术系统故障、操纵市场等异常情况,影响股票期权交易正常秩序时,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单独或者会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调整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调整经营机构或者交易者的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标准;
(四)限制经营机构或交易者开仓,或要求其限期平仓;
(五)强行平仓;
(六)暂时停止股票期权合约的交易;
(七)其他紧急措施。
异常情况消失后,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出现第一款所述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股票期权重大结算风险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按照业务规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限制出金或入金、强行平仓或其他紧急措施。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本条规定采取上述措施,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向市场公告,并积极协助、配合对方履行相应职责。因采取上述措施发生的有关费用、损
失,由相关主体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经纪合同的规定承担。第二十六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股票期权市场与其他证券、期货等相关市场以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市场监测、风险控制、打击违法违规等协作机制。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发现股票期权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通报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股票期权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不得通过《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手段操纵股票期权市场,不得利用《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相关标的证券市场的内幕信息以及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股票期权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上述信息、使他人利用上述信息从事股票期权交易。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操纵股票期权市场等手段操纵相关标的证券市场,不得利用股票期权市场的内幕信息从事相关标的证券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上述信息、使他人利用上述信息从事相关标的证券交易。
第二十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展股票期权交易与结算业务时,相关业务活动依照《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期货交易场所开展期货交易的有关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执行。
除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时,相关业务活动参照适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有关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期货公司接受交易者委托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标的证券买卖业务时,相关业务活动参照适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有关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期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处罚的,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操纵相关标的证券市场或者进行相关标的证券内幕交易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处罚的,按照《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以及《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股票期权交易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是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二)股票期权经营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经营股票期权业务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股票期权结算参与人,是指具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股票期权结算业务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
(四)做市商,是指为上市交易的股票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持续报价或者双边回应报价等服务的机构。
(五)权利金,是指股票期权买方向卖方支付的用于购买股票期权合约的资金。
(六)保证金,是指用于结算和保证股票期权合约履行的现金或者证券。
(七)期权合约账户,是指经营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为交易者开立的用于股票期权合约交易、行权申报及记录交易者持有的股票期权合约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八)股票期权买方,是指持有股票期权合约权利仓的交易者。权利仓指股票期权合约买入开仓形成的持仓头寸。
(九)股票期权卖方,是指持有股票期权合约义务仓的交易者。义务仓指股票期权合约卖出开仓形成的持仓头寸。
(十)行权,是指股票期权合约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证券,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
(十一)协议行权,是指经营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为交易者提供的行权申报及相关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和各自权利义务由经营机构与交易者在经纪合同中进行约定。
(十二)行权价格,是指股票期权合约中约定的在行权时买入、卖出约定标的证券或者用于计算行权价差的价格。
(十三)结算,包括对股票期权交易双方的日常交易结算和行权结算。日常交易结算是指股票期权日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行权结算是指股票期权行权的资金清算与交收以及标的证券的清算与交割。股票期权日常交易结算与行权结算中的资金交收与标的证券交割统称为交收。
(十四)备兑开仓,是指交易者事先交存足额合约标的作为将来行权结算所应交付的证券,并据此卖出相应数量的认购期权。
(十五)认购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约定数量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十六)认沽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约定数量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十七)其他未公开信息,是指除标的证券市场内幕信息以外、对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下列信息:
1.证券交易场所、存管银行、证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设立的证券市场监测监控机构在经营、监控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证券交易、证券持有状况、资金数量等相关信息;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公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社保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的证券投资相关信息;
3.**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或者有关单位,制定或作出的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或者决定;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一条其他交易场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易,具体业务规范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2015年1月9日发布的《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