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建股份怎么打条件单(请教爱建矿按股份停牌问题)
请教爱建矿按股份停牌问题
我也有这只股,不知以后会怎样啊?去哪能看到他的最新消息???
条件下单怎么操作?
1打开行情软件,以文华财经随身行为例
2登录自己的交易账号,账号,密码一定要记清楚。
3选择要联系的品种合约,如焦炭2105,并点击右上角菜单栏,选择云端条件单
4设置云端条件单参数,务必小心确认价格,买卖的方向,以及有效期。设置完成以后,可以在未触发列表看到设置的云条件单,仔细核对条件信息。
以前是如何设置条件下单的全部内容,谢谢大家
股票振幅大考换手率高说明什么?600643还会拉高吗?
交易活跃,股价才能推动。风险过大,该减仓或全部出货
爱建股份后期怎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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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建证券如何打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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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公司章程怎么做
你好!各地工商网站上有公司章程的模板,建议采用注册地的模板,这样可以节省不少时间。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2015年6月停牌的爱建股份到底什么时候复牌
这个要看看公司公告,没有公告出来,是没有其他信息可查的哦
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解除,守约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关于协议解除的法律规定。
协议解除是相对于约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和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言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都是一方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享有合同解除权并且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单方地解除合同,但是协议解除则是合同双方通过一个新的协议解除原合同,而不论合同一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协议解除或单方解除(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都是合同解除的方式,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无直接关系。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在这里面,“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没具体化为“解除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更没有规定协议解除则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规定的是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损失,但是并没有规定“解除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更没有规定协议解除则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合同是如何被解除的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如违约责任的承担)只有一个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合同解除后就会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并没有其他的必然因果关系:1、解除合同的一方不一定是无过错方,解除合同的一方也可能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2、合同协议解除,一方也可能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解除,正常来讲,在解约协议里会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一定的责任(违约方责任的确定),如果在解约协议里没有约定责任承担的问题,则违约方应当按照原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附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诉施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4年5月28日,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卖方)、施某某(乙方、买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甲方经批准,在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地块上投资建造《爱建园》商品房,已具备预售条件;乙方向甲方购买XX路XX弄《XX园》XX幢(号)XX层XX室,建筑面积为536.57平方米;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9,456元,总房价款为5,073,625元(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签订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到投资额的65%,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一计算,自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1%,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承诺在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定于2004年10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一计算,自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90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选定的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权益(房屋期权),乙方可以依法转让、抵押。乙方行使上述权利时,甲方应予协助;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合同一式七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执一份;附件一就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约定:按揭,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已支付房款2,033,625元,其余房款3,040,000元2004年6月5日前乙方办理按揭贷款,在2004年6月28日前按揭贷款到账。如乙方届时未能全额取得银行贷款,乙方须自筹资金,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房款。2004年6月30日,经向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涉案房屋于2004年7月6日预购房屋权利人登记在施某某名下。2004年12月28日,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号等房屋的大产证,涉案房屋建筑面积经实测为542.28平方米。因施某某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涉案房屋于2013年3月6日、2013年6月19日、2014年1月3日分别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2014年5月16日,案外人张某某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及施某某,称其以6,707,125元向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涉案房屋并付清全部房款,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其也进行了装修,其多次要求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办理产权证,但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后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因工作人员疏忽将涉案房屋错误登记在施某某名下,且施某某并未支付房款为由,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从未与案外人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与施某某于2004年签订预售合同,涉案房屋已经预告登记在施某某名下,并不存在错误登记;从未收到原告支付的房款,也未向案外人张某某交付涉案房屋,张某某系从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处非法获取房屋钥匙并非法占有涉案房屋,不同意案外人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施某某辩称经预告登记后其为涉案房屋的合法权利人,案外人张某某与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建立合法的房屋买卖关系,不同意案外人张某某的诉讼请求。该案经查明,2000年9月,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上海A有限公司(简称骏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案外人张某某丈夫颜某某)共同出资设立上海B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进行本市徐汇区XX路XX号地块商品住宅项目即涉案房屋所在的爱建园小区的开发。2003年1月,B公司全体董事、监事签署决议一份,载明B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提前解散,其中关于爱建园项目利润分配问题,根据股东双方科学测算,项目开发完成时,骏乐公司可分配到税前利润约1亿元,可按骏乐公司所购买的爱建园开发房产中部分商铺、住宅、会所等房产费用来抵扣,最终应分配给骏乐公司的余额利润等爱建园整个项目开发完成后根据税前利润的30%再予以结算等。2002年11月,B公司向有关工商部门提交歇业申请,将爱建园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变更为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2月,B公司注销企业登记。该案审理中,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施某某至今未支付涉案房屋购房款,施某某代理人在2014年5月16日的庭审中曾表示,施某某的购房资金受限,在支付了一笔房款之后就未再支付后续款项,不清楚是否向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过涉案房屋权利但,就支付房款情况,代理人表示需向施某某本人核实,但嗣后施某某就此事实未提供任何证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与施某某签署预售合同、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是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进行的登记,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仍是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但此后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处分不得妨害施某某将来物权的行使。案外人张某某提供B公司董、监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根据法律及公司章程,B公司的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后最终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目前并无证据表明该决议所涉利润分配方案已通过股东会的批准;且该决议仅是对骏乐公司未来可获取利润的科学测算,此时爱建园项目尚未竣工,利润本身并未确定;该决议提及由爱建园小区房产费用抵扣骏乐公司利润,并未明确指向涉案房屋。案外人张某某提供合计为2,711,400元的收据作为已支付涉案房屋房款的证据,虽然其无收据原件,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也认可收到,并载明“1002张某某首付款”,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称该款系其他业务的资金往来,对此却未能就该款项做出合理解释或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法院认定案外人张某某已向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涉案房屋房款2,711,400元。案外人张某某提供其余证据,法院均不予认可。鉴于案外人张某某目前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于2006年4月向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房款,并未能证明其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或已经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且其支付房款时,涉案房屋已预告登记在施某某名下,该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此时,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施某某同意,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无权进行妨害施某某未来物权的处分行为,目前亦无证据显示施某某同意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处分涉案房屋。即使案外人张某某与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也仅能据此主张对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案外人张某某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014年6月27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驳回案外人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嗣后案外人张某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张某某已向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房款2,711,400元并无不当,予以确认。张某某提供的其他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依据并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涉案房屋目前仍预告登记在施某某名下,不论该预告登记是否已经失效,鉴于涉案房屋现已被司法限制,张某某要求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上诉请求,在客观上也存在履行上的障碍。2015年1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月26日,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向施某某发出《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函,言明施某某于2004年5月28日与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预售合同,时至今日,施某某未向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任何付款义务,涉案房屋当时办理的预告登记至今未撤销,严重影响了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为维护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正当权益,及时了结双方遗留的历史问题,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决定行使解除权,正式通知施某某自该函送达之日起预售合同解除。2015年1月28日,王某甲以施某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写下收条,言明收到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送达给施某某的上述解除函。原审另查明,涉案房屋自被法院查封后空置至今。原审审理中,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施某某均表示施某某没有支付过房款,涉案房屋未交付,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就预售合同的解除后果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施某某委托代理人表示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到其,2015年1月28日,其在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处看到解除函,遂联系到施某某将解除函内容告知,施某某口头授权其签署该解除函。就预售合同附件一记载在签订合同时施某某已支付房款2,033,625元一节,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当时经办人员均已不在,是为了做贷款而填写,合同的标准格式就是如此,这样写才能办理贷款,施某某实际并未支付上述款项,按揭也没有办理;施某某表示确实没有支付房款,也没有任何付款凭证,贷款也没有办理,当时施某某的资金已经出现问题,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也一直没有与施某某联系;东融典当公司则认为本案系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施某某之间的虚假诉讼,侵害东融典当公司合法债权,使施某某得以逃脱债务履行、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收回一套价值剧增的已售房屋。施某某系东融典当公司的债务人,目前东融典当公司对施某某的债权本金加违约金为15,708,208.99元,相关债权债务纠纷且经诉讼后进入法院执行程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了强制执行程序,本案的处理势必会影响到东融典当公司的权利义务。无论施某某是否向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房款,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在事隔十一年之后解除预售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在合理时间内完全可以行使其解除权,但却在十一年后施某某债务缠身且涉案房屋被查封的情况下,突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预售合同,而施某某无任何抗辩表示同意,双方有意欲损害东融典当公司合法权益的主观恶意。2015年8月3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准予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案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三(民)初字第478号】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施某某之间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有较多疑点。第一、预售合同明确记载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施某某签订合同时施某某已支付房款2,033,625元,现双方均表示没有支付过房款,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所称预售合同附件一的条款系贷款的标准格式缺乏事实依据,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印证;第二、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施某某均不能提供预售合同的原件;第三、即使施某某未支付任何房款的事实存在,而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在施某某分文未付的情况下便将涉案房屋预告登记在施某某名下。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施某某自2004年5月28日签订预售合同至2015年1月28日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函止长达近十一年时间里,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既未催告施某某支付房款,亦未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第四、在对抗案外人张某某的案件中,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施某某作为共同被告,未向法院陈述本案案件事实,在法院确认案外人张某某已向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711,400元房款的情况下,致使法院基于涉案房屋已预告登记在施某某名下的考量而判定案外人张某某败诉;第五、涉案房屋经司法查封,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不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本案中,东融典当公司对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施某某就涉案房屋预售合同解除的原因、后果以及本案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存在争议。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施某某未支付任何房款而要求确认解除预售合同,施某某对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称不持异议,放弃债权,根据目前证据,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预售合同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双方解除预售合同的合意,在东融典当公司提出异议的前提下,不能排除东融典当公司所提出的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与施某某的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可能性。综上所述,法院对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3665号】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为上诉人爱建公司与被上诉人施某某是否涉及虚假诉讼;二为现爱建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其一,虚假诉讼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而本案上诉人爱建公司与被上诉人施某某就涉案房屋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双方不存在虚构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的情形;其二,施某某逾期不支付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爱建公司据此主张解除预售合同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表现,若爱建公司再不行使解除权,将会对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故本案不能仅以爱建公司在事隔十年后行使约定解除权,就认定其与施某某间存在虚假诉讼;其三,虽然涉案房屋的预购房屋权利人登记在施某某名下,但爱建公司仍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爱建公司现主张解除预售合同,系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被上诉人东融典当公司为施某某的债权人,其主张本案的处理会影响到其权利义务,但就目前而言,未有证据显示爱建公司与施某某存在恶意串通并损害东融典当公司债权的行为。因此,东融典当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爱建公司与施某某并不涉及虚假诉讼。针对争议焦点二,虽然被上诉人东融典当公司主张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对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作了明确规定,并且上诉人爱建公司在长达十一年的时间里不行使权利,已经超过了合理期限。对此,本院注意到,其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爱建公司与施某某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的十一年时间里,不仅未有证据显示爱建公司曾经催告过施某某支付购房款,而且施某某亦未催告爱建公司履行上述合同,故施某某对爱建公司享有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债权已逾时效,其二,爱建公司、施某某一致主张施某某未支付过涉案房屋购房款,这虽然与预售合同附件一记载的签订合同时施某某已支付房款2,033,625元的内容相悖,但考虑到在(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865号案件审理中,爱建公司亦表示施某某未支付涉案房屋购房款,施某某的代理人表示需向施某某本人核实,但嗣后就此事实未提供任何证据,鉴此,爱建公司与施某某在两案中关于是否支付涉案房屋购房款的陈述基本一致,并且无论是爱建公司还是施某某都未提供施某某已经支付涉案房屋购房款的付款凭证或收据,故本院难以认定施某某支付过涉案房屋购房款;其三,预告登记是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进行的登记,虽然涉案房屋的预购房屋权利人登记在施某某名下,施某某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但不仅施某某要求爱建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债权已逾时效,而且施某某未支付过涉案房屋购房款,故施某某对该房屋享有的财产利益几乎不存在,预告登记实质上几乎失效;其四,东融典当公司系施某某的债权人,其将涉案房屋查封系基于施某某为该房屋的预购房屋权利人,现施某某对房屋享有的财产利益几乎不存在,因此东融典当公司对涉案房屋亦不享有实际利益,预售合同解除与否不会侵犯东融典当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爱建公司与施某某虽然在预售合同签订后的十一年时间里均未积极行使权利,但2015年1月26日,爱建公司向施某某发出《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函,施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收到函件后未提出异议,本案中施某某亦表示同意解除预售合同,此系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的范畴,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解除,本院予以确认。东融典当公司以超过合理期限为由否认爱建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施某某逾期付款超过30天后,爱建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施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1%。本案虽然属于双方合意解除合同,但预售合同的解除系因施某某违约而起,爱建公司主张按照预售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合法合理,应予支持。虽然施某某在原审中辩称违约金过高,但本院综合施某某在预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违约情节以及给爱建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尤其是根据约定,施某某向爱建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亦仅为50,736.25元,故本院认为合同对违约金的约定尚属合理范围,本院不再调整。综上,本案上诉人爱建公司与被上诉人施某某系协议解除《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已经解除,施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爱建公司违约金。预售合同解除不涉及虚假诉讼,亦不存在侵害被上诉人东融典当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上诉人爱建公司的上诉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以不能排除爱建公司与施某某的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可能性为由驳回爱建公司的相关诉请,缺乏依据,致所作判决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三(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二、确认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施某某于2004年5月28日就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幢XX层X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三、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金人民币50,736.2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8.40元,由施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8.40元,由施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合同效力
2016.10.25房屋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017.4.28名义产权人出售房屋,合同无效?
2016.4.10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2017.1.6买卖担保(让与担保)合同无效的三种理由
2016.11.17《房屋抵债协议书》和《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同时签订,效力如何?
2016.6.13承租人可否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6.9.3为规避债务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016.10.27和精神病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如何?
2016.3.20二手房买卖|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2016.5.15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6.7.9非沪籍者所签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
2017.1.21涉及刑事犯罪,卖房人被骗,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6.8.1购买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6.6.6转让在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5.12.19转让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6.5.23国企违反法定程序出售房地产,合同无效?
2016.8.13未经评估拍卖国有房屋,所达成的成交协议无效?
2017.12.28为规避执行而低价转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2016.12.25房屋买卖双方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效力如何?
2016.8.14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列明甲方有两人但只有一人签字,效力如何?
2017.11.14工业用房未经批准分割转让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6.6.1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可否主张房屋租金损失?
2016.11.23连续两次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房屋如何返还?
2016.3.10房屋两次过户,但前一合同无效,所有权归谁?名义产权人可否请求原所有人迁出房屋?
2017.4.10一份判决书确认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对法律后果作出处理
2016.6.5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的诉讼有无时效限制?
2016.10.21第三人可否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6.6.11民法上“胁迫”的认定——和房屋买卖密切相关
2016.5.31卖房人如何证明自己是受胁迫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2016.9.28房屋买卖中价款显失公平的认定
2016.10.28附义务赠与房产可以撤销?
二、合同解除和违约赔偿
2017.9.7买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卖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2016.8.29买房人迟延过户是否构成违约?
2016.5.19买房人逾期付款就构成根本违约?——分期付款背景下的买受人利益保护
2016.9.19买房人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已实际入住房屋,卖房人就不能解除合同?
2016.9.8买房人付了全款就不会违约了?
2016.5.25买房人欠付房款不足总房款的三分之一,卖房人无权解除合同?
2016.9.13买房人要求变更买房人,构成违约?
2017.12.23卖房人迟延(重新)网签的法律责任
2017.3.1房子噪音太大,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2016.7.10房子漏雨,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2016.6.8卖房人在网签前或过户前遗失房产证,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016.9.4多卖房人之一没有收到房款,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2016.7.1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可否解除合同?
2017.5.9支付违约金就可以解除合同?
2016.11.26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取得
2017.4.14房屋买卖中合同解除权的产生-消灭-产生
2017.12.21从房屋买卖合同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却给对方宽限期看解除权的产生与消灭
2016.10.18房屋买卖一方放弃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2016.12.22卖房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后可否再以买房人一万元尾款未付为由解除合同
2016.9.12买房人未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卖房人拒绝过户的抗辩事由?过户手续不全谁来审查?
2017.1.5房屋买卖中,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
2016.10.7解除网签合同的时间点
2016.6.16房地产买卖双方都不履行合同,哪方违约?合同可否解除?
2016.9.27可否以房屋买卖双方互失信任不再具有履约基础为由解除合同?
2016.9.5是什么合同漏洞使得房屋买卖一方想违约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2016.8.19房屋买卖双方在约定的过户日重新磋商贷款事宜未成,买房人不构成违约?
2016.10.17房屋买卖合同对部分条款没有约定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2016.5.4《居间协议》未约定首付款支付时间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6.6.3买房人要想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应当起诉谁?
2016.3.29买房人嫌20%的违约金太少怎么办?买房人如何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
2016.9.15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谁来举证?
2017.5.18卖房人违约,买房人可否主张佣金损失?
2017.2.26卖房人违约,买房人是否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2016.7.28卖房人违约,买房人主张的房价上涨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2017.11.8房屋差价损失和已付房款利息损失可否同时主张?
2016.6.22调整违约金,谁来举证实际损失?法院可自由裁量?
2017.2.12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谁来举证证明守约方的损失?
2017.2.28卖房人违约,何时对房价进行评估?
2016.5.16计算房屋买卖中实际损失的时间点
2017.4.5法院判决卖房人赔偿买房人房屋差价400万,这就是违约的成本
2016.8.26房产纠纷中主张违约金,注意实际损失这个“马蜂窝”
2017.2.13房屋买卖中,适用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如何处理?
2017.5.20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2016.8.7房屋买卖中,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2016.9.26卖房人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违约,买房人不可依据违约责任条款主张违约金?
2017.5.8房屋买卖中,预期违约可否适用违约金条款?
2016.8.3房屋买卖中损害赔偿的边界
2017.10.25卖房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多少合适?
三、其他基础法律问题
2017.5.16房产纠纷中诉讼请求的选择
2017.4.29非真实买卖,房屋所有权如何取回?
2017.11.18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
2017.4.8诉讼是否可以免除或推迟房屋买卖一方履行合同义务?
2017.3.18买房人可否仅以**作为已向开发商付款的凭证?
2017.3.17父母子女间房屋买卖与赠与的甄别
2017.2.9房产证上有未成年人的名字,卖房时需要注意什么?
2017.2.8借名买房注意事项与风险防范
2017.2.2房屋买卖中所涉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
2017.1.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之一出售未成年人房产的法律后果
2016.12.28没有证据证明哪方拒绝网签的法律后果
2016.12.17买房人要求卖房人配合过户的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2016.12.7房屋共有人之一没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2016.12.5以房抵债不构成善意取得?
2016.11.3卖房子附带自行车库?
2016.10.9买房人按约履行合同并已装修入住就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2016.10.6是谁拒绝网签?现有证据下的证据规则运用
2016.9.30买房人要求减名字,卖房人是否应当配合?
2016.9.22房屋买卖中,以阴合同的时间节点配阳合同的违约条款可以吗?
2016.9.17“对部分条款未能协商一致”成了房屋买卖中的免责金牌
2016.9.7有租客的房子的交房时间如何确定?
2016.9.1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2016.8.21(部分)卖房人为精神病人,卖房的程序怎么操作?
2016.8.11房屋产权人一房二卖,第一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2016.8.10卖房不卖车位导致不能过户,卖房人违约?
2016.7.30房屋买卖适用“家事代理”?
2016.7.29符合哪些条件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会被认定为赠与?
2016.7.22房屋买卖中,付款补充协议的“最后付款期限”应该怎么理解?
2016.7.20按份共有房屋买卖中,买房人应当把房款支付给谁?
2016.6.29房屋买卖中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2016.6.24卖房人假报“房龄”要承担什么责任?
2016.6.23连锁买卖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如何认定?
2016.6.2夫妻双方分别向同一人购买不同的房屋,可否作为共同原告一并起诉?
2016.5.24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夫妻一方卖房的合同,配偶不能诉请撤销该判决?
2016.5.6买房人没有违约,就一定能拿到房子?
2016.4.8以房产出资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后果
2016.3.30“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责任谁承担?
2016.3.22二手房买卖中的细节法律问题
2016.3.21二手房买卖中涉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关问题
2016.3.14房价疯涨,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知道何谓“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016.3.12二手房买卖违约金|北京上海法院的规定及解读
2016.3.11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的规定
2016.3.8房价疯涨,买房人怎么样才能把房子拿到手(过户到自己名下)?
2016.3.7房价疯涨专题:10个相关法律问题
2016.3.6聚焦房价飞涨法律纠纷:《购房意向书》、前后两份合同、法律适用
2016.3.5房价疯涨,违约泛滥,买房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
2016.3.3房价飞涨背景下的违约与救济
2015.9.26购房款主要由一方父母所付,离婚时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2016.2.29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如何确定?
2017.9.18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卖房人不能向买房人交房,责任如何承担?
2017.9.14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借用?
2017.11.15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未到,法院可否判决过户?
四、委托公证卖房相关法律问题
2017.10.9“套路贷”背景下委托公证卖房的合同效力
2017.3.5民间借贷背景下委托公证卖房的合同效力
2017.2.7委托公证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2016.11.24认定买房人与卖房人的公证委托代理人恶意患通损害卖房人利益的关键点
2016.10.22公证委托代理人出售委托人的房屋,一定有效?
2016.8.9持违法公证委托书卖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2017.6.13为“担保”民间借贷债权而办理委托公证,受托人出售委托人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6.11.18卖房人的代理人与买房人恶意串通损害卖房人的利益,法律后果如何?
2016.9.16公证委托卖房的合同效力
2015.6.8是房屋买卖还是借贷?
2016.4.23当房屋买卖遇到民间借贷——不同的担保,不同的后果
2016.11.22牵扯到债务和委托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2017.2.14代理人以卖房人的房产折价抵偿自己的债务,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2017.4.27房屋所有人可否以不认识受委托人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6.5.22附条件合同能规避买卖担保协议无效的规定?
2016.7.14房屋买卖中一方拒绝按约办理委托公证构成根本违约?
2017.11.20委托人死亡后委托代理是否还可以存在?
五、无权处分问题
2016.11.20出售“共有”房屋,合同无效?
2016.7.27部分房屋共有人代其他共有人签字出售房屋的合同无效?
2017.1.18无权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2016.10.8无权处分会导致合同无效?
2016.7.8伪造房屋所有权人的签字,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还是无效(非真实意思表示)?
2016.6.27在房屋买卖中,当无权处分遇上期待权
2016.4.29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中,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相关问题
2016.12.12无权处分房产导致的违约,违约金如何调整?
2016.10.3卖房人无权处分,买房人可否主张房价上涨的损失?
2016.5.12当善意(或恶意)购买遇到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谁能取得所有权?
六、农村房屋相关法律问题
2017.1.4农村房屋同村村民间转让的合同无效?
2016.7.13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2016.10.2购买农村房的合同被确认无效,责任如何承担?
2016.8.16“现状”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的影响有多大?
2017.12.9出售农村房屋给同村村民后房屋被动迁,出售方可否获得动迁利益?
七、动迁房相关法律问题
2017.8.7动迁利益如何在产权人和非产权人之间分配?
2017.12.8农村宅基地房屋在买卖之后被动迁,动迁利益如何分割?
2016.7.31购买未满三年的动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16.7.18产权人将按94方案购买的动迁房出售给非法同居者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7.5.11可否以动迁房不满三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合同?
2017.6.8动迁房买卖中,将房子过户至买房人指定之人名下的约定
2017.5.22动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7.5.23动迁房买卖中对部分房屋共有人无权处分意见的反驳策略
2017.4.17动迁房买卖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2015.10.6立遗嘱后房屋发生动迁,遗嘱是否仍有效?
八、做低房价和做高房价相关法律问题
2017.7.4做低房价相关法律问题
2017.1.2做低房价:阴阳合同or合同变更?
2016.8.28买房人做低房价,卖房人可以不履行合同?
2016.8.18二手房买卖中做低房价失败,谁来补缴税费?
2016.8.15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是谁埋在谁脚下的定时炸弹?
2016.7.23卖房人拒绝履行做低房价的约定是否构成违约?
2016.7.4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被举报后谁应补缴税款?有租约的房屋如何交付?
2016.6.14做低房价逃避税款的约定是卖房人不承担逾期过户责任的免责事由?
2016.8.23房屋买卖中做高房价的约定是否有效?
2017.5.3做高房价与骗贷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九、户口问题
2017.7.5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相关问题
2017.5.21宝山法院一判决:逾期迁出户口每天50元违约金
2017.5.12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逾期违约金每天多少钱?
2017.5.1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每天多少钱?
2016.12.20迁出户口是付款的条件?和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关系?
2016.11.21买房人可否以卖房人无权迁出房屋内的户口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
2016.11.16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十年,买房人可以主张几年的逾期违约金?
2016.11.1卖房人因客观原因没迁出户口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2016.8.27卖房人没有迁出他人的户口构成违约?——从真实意思说起
2016.7.25标的房屋内的户口没迁出,卖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2016.7.16银行贷款没到账,卖房人就可以拒绝迁出户口?
2016.7.13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十、房产新政(含限购)相关法律问题
2016.5.13对“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的理解
2017.4.18沪家庭有两套房还买房导致交易无法完成,责任如何承担?
2017.4.7房贷新政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要求退回定金?
2017.3.30北京限购商办类项目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分析
2017.3.24央行规定北京离婚后一年内贷款按二套房政策,买房人不能贷款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017.3.23**禁售酒店式公寓,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承担什么责任?
2017.3.20诉讼中开发商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是限购对象为由解除合同可否得到支持?
2017.3.19北京认房又认贷,买房人已付定金能否拿回来?
2017.2.23买房人明知自己限购还买房导致不能过户,法律后果如何?
2017.2.21买房人明知自己限购还买房导致不能过户,不构成违约?
2016.11.29上海房贷新政,认房认贷首付提高,买房人能否要回定金首付款?
2016.11.28 2016.11.28上海房贷新政解读及风险防范
2016.10.1买房人限购,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重新网签?
2016.9.25买房人以自己限购为由拒付房款是否构成违约?
2016.9.10区分房屋买卖中的限售和限购
2016.7.6限购者购房,责任如何承担?
2016.6.26买房人网签时限购,卖房人拒绝网签构成违约?
2016.5.1买房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而购房,合同不能履行,居间方可否主张佣金?
2016.4.27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房失败,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2016.4.25“沪九条”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6.4.21网签时是限购对象,合同一方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
2016.4.1“限购令”导致卖房人买不到房,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解除?
2016.3.26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限购令”,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7.6.14退房“类住宅”,可否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或房屋差价?
2017.6.4新政导致买房人限购,卖房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2017.5.29买了“类住宅”,可否向开发商要求退房?
2017.5.26买了开发商的“类住宅”,如何维权?
2017.5.13违约加新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责任如何承担?
2016.7.15买房人为规避限购而假结婚,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变更合同主体
2016.5.10警惕!买房人限购,卖房人违约
2016.3.25买房人不知有限购令而签订《居间协议》,可否要求退还定金?
2016.12.11上海一中院判决:新政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要回定金或首付款?
2016.8.30规避限购政策的代持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2016.7.2为“规避”限购而转让名下已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十一、抵押和查封相关问题
2017.5.2为担保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而设立的抵押,是否有优先受偿效力?
2017.3.21房屋存在抵押,法院可否判决过户?
2017.2.22卖房人未如实披露房屋的抵押情况,买房人可否不履行合同?
2017.2.5买房人可否以卖房人未注销抵押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
2016.6.15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哪个效力优先?相应的合同哪个效力优先?
2016.4.2买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拒付第三期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2016.3.31警惕!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
2017.2.16房子被查封,不能过户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2016.12.30房子被另案查封,继续履行的诉请会被驳回?
2016.10.23为什么法院不能判决被查封的房子强制过户?
2016.10.13卖房人的房子被查封或拍卖,买房人应该怎么办?
2016.8.24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子被查封,买房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2016.6.21房屋在过户前被法院查封,卖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6.6.18网签后过户前房屋被查封,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2016.8.4买卖法院已查封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6.5.26转让有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吗?
2015.11.20以房地作抵押(部分房屋系他人所有)的效力如何?
十二、和银行相关的问题
2016.9.23银行未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放款日放款,买房人违约?
2016.9.14买房人在卖房人指定的银行贷款不成,责任谁承担?
2016.8.31买房人可否以合同中没有银行卡号为由免责?
2016.8.8卖房人以拒绝提供银行卡号等方式恶意拒收银行贷款,买房人违约?
2016.8.5银行贷款未如期放入卖房人账户,买房人违约?
2016.7.3买房人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卖房人再次协助办理贷款申请是放弃了追究买房人的违约责任?
2016.4.15买房人按约申请贷款,但未在约定的过户日前获银行批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2017.2.10银行迟迟不放款,买房人构成违约?
2017.1.17因买房人过错导致银行不能放款,卖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2016.10.15假离婚导致银行不能放贷,买房人构成违约?
2016.9.9卖房人配合买房人第二次贷款,是否还可以解除合同?
2016.9.2卖房人拒绝配合买房人办理贷款手续,卖房人违约?
2016.4.18转按揭办不了,买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2016.7.26如何认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套取银行贷款?
2016.4.6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十三、违建问题
2016.3.13房价疯涨,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否继续履行?
2017.3.28最高院公报:买卖附有违建的房屋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2017.2.25邻居搭“违建”,卖房人承担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
十四、居间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相关法律后果
2017.5.27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居间协议是本约还是预约?
2017.1.11《居间协议》可以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2016.12.14违反《房地产居间协议》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定金罚则?
2016.8.22房屋买卖的预约合同(居间合同、认购书)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责任范围
2016.7.21《房地产居间协议》被认定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标志性要件是什么?
2016.6.20买房人未按居间协议的约定补足定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十五、与中介相关的问题
2017.11.11与中介公司签订的独家委托卖房协议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2016.5.2二手房买卖中居间方居间成功的标志是什么?“房屋买卖合同”指哪一版?
2016.4.7不履行或解除居间协议,居间补偿费如何支付?
2016.3.27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居间中有过错,要对受害者承担何种责任?
2016.3.17房价疯涨,对居间合同中“不得绕开中介公司签约”约定的理解
2017.4.20和中介公司的官司怎么打?
2016.11.10卖房人逾期交房,买房人可否直接提取卖房人存留在中介处的尾款?
2016.8.25房屋交易不能完成,已付房款难以追回,中介承担什么责任?
2016.4.26中介有违法行为,就不能主张佣金了?
2016.4.4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要向中介全额支付佣金?
2016.12.31行政管理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从中介伪造卖房人网签签字说起
十六、商品房(一手房)买卖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7.3.9开发商关于学区房的宣传未兑现,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2017.2.15商品房买卖中,买房人使用了代金券可否再要求退钱?
2016.7.17开发商变更规划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如何主张权利?
2016.7.7买了物业用房,开发商履行不能,责任谁来承担?
2016.6.28开发商与限购的买房人签订《购买订单》,不能履行的责任如何承担?
2017.3.12开发商停止提供销售宣传中承诺的班车服务,业主如何维权?
2016.7.5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2017.4.3房屋买卖中的合同无效风险——以购买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为例
2017.2.3是合作开发合同还是房屋买卖合同?“分割销售”合同无效?
十七、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2017.9.27离婚的法定依据是什么?
2016.4.16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2017.10.16离婚,夫妻共有房屋归谁?
2017.10.15离婚,有限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2017.10.11离婚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017.10.14离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2017.10.7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扶养费的追索
2017.10.8夫妻约定财产制背景下的法定补偿请求权
2017.9.13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购买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所有权归谁?
2017.10.12离婚协议中对于动迁利益分割的约定存在欺诈,如何维权?
2017.10.19赌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7.8.8卖房人死亡,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
2017.8.3共有房屋的使用收益陷入僵*,如何破?
2016.4.3离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6.6.9侵犯法定继承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7.11.7亲子关系的鉴定与推定,及相关法律责任
十八、租赁合同相关问题
2017.12.2租赁违建的合同无效,装修损失如何分担?
2018.1.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支付房屋占用费的截止日期
2017.9.1融资租赁合同中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的选择
2017.8.29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租赁物归属何方?
2017.8.28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2017.8.24房屋消防验收不合格,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017.8.20未依法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
2017.8.18租赁违建的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2017.11.5房屋新产权人可否要求租客搬走?
2017.11.22租期未到,承租人可否要求继续使用违建?
2017.11.25出租人给承租人发合同解除函之后,次承租人应当向谁支付租金或房屋占用费?
2017.11.28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没收保证金后还可否再主张违约金?
2017.11.30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还可否享受免租期的免租优惠?
2017.12.3从转租的法律责任看及时发函的重要性
2017.12.4出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翻建房屋的花费可否获得补偿?
2017.12.6出租人以合同无效为由停水停电,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2017.12.10出租人未协助承租人办理营业执照,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2017.12.16承租人可否以房屋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2017.12.17租赁房屋甲醛超标,承租人可否解除合同?
2017.12.27房屋有瑕疵,承租人不付租金,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损失谁承担?
十九、程序性问题
2017.10.18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2017.11.27当事人起诉解除合同,法院可否认定合同无效并直接对法律后果做出判决?
二十、执行问题
2017.8.16如何打赢执行异议(之诉)?
2017.6.20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判决生效后可否执行配偶的房产?
2017.6.17符合四个要件,案外人执行异议就能得到支持?
2017.6.10预告登记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
2017.6.1买房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法院的执行
2017.6.18案外人不能对有抵押权的执行人提执行异议?
2016.10.16房子(二手房)被查封后卖房人才交房,买房人可否提执行异议?
2017.11.2以房抵债背景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2017.9.22法院强制执行中的罚款
2017.9.20法院执行中的拘留
2017.9.19执行程序中的拘传
2017.9.5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7.8.13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合并分立注销的,如何执行?
2017.8.10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与救济
2017.8.9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2017.8.4唯一一套住房是否可以执行?
2016.6.12法院拍卖房屋前,竞拍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拍卖溢价款退还协议是否有效?
2017.9.24法院超标的保全怎么办?
2017.9.25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600643已经连续两天涨停,后市该股会怎样?
爱建股份(600643)投资亮点:1、公司业绩增长2200%股权增值潜力继续----2008年1月24日公告,公司预计07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2200%以上,预计每股收益约0.80元以上。上年同期净利润为1549.98万元、每股收益0.034元。业绩预增原因:公司出售所持其他上市公司可流通法人股带来较大收益;公司对下属企业投资收益增加。目前公司仍持有部分浦发银行和申能股份的股权,浮盈可达2.45亿元.得益于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爱建证券的业绩也将保持稳中有升的态势.另外,公司还持有金港信托,上国投,申银万国和天安保险等众多金融企业的法人股,这部分股权的快速增值也将为公司储备一定的利润来源。考虑到解禁法人股的出售,爱建信托业务的重新拓展,爱建证券的规模做大等因素,其2008年的业绩仍将相对乐观。2、承诺2008年进行重大重组相象空间无限-----根据爱建股份股改公告,2007-12-13公司明确对推进公司重组予以承诺,将继续积极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并在2008年内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这也是爱建股份在名力集团退出之后,首次公开明确了重组事宜的时间表。众所周知,资产重组题材历来是黑马的温床。A股市场上那些股价翻几十倍的股票,基本是重组题材而为。因此打听那家公司有没重组消息,也成为投资者乐此不疲的事情。所以已明确2008年将会进行重大重组的(600643)爱建股份可给予密切关注。负面因素:经营较不稳健,管理成本高。综合评述:公司是目前绝对价位较低的综合金融控股企业,其投资持有爱建证券股权,并持有爱建信托股份。此外,公司还参股上海国际信托和申银万国证券,金融投资收益成为公司主要利润来源。近期公司计划转让宁波金港信托股权,投资增值比较可观。
一位在格力赚钱的老股民自述:11年前6124点买入的格力,一直拿到现在赚了多少?从贫穷到财富自由
打开软件,股价用前复权形式来看,格力电器在最早期的1996年时,股价是负的5元以上。
为何会出现-6.08,-5.73这样的数字,这是因为当初买格力,假若是每股10元,总共花费1006(含交易手续费)元。格力电器经营好,好几年都会给高分红还有配股。格力电器的股价也一直在上涨,2017年7月每十股红利18元,2016年7月每十股红利15元……这些年来,频繁的分红,让最开始买入的价格都回来了,最后还白捞钱,股价还上涨,如此一来算出是负数。
10年前的这个时候格力股价在15元左右,我们取一个值按照当时15元的价格买入,那么50万元可以买入33333股,为了方便计算按照33300股计算。
其中格力电器在09年6月3日每10股增5股,33300股变为49950股,10年7月13日10送5,之前的股数变为74925股,15年7月3日10增10,总股数变为149850股。
按照11月22日盘中的价格,格力每股价格约为38元,则总金额为569万元(后边的零头就不算了)。当初的50万元已经变成了569万元,而且这还只是计算的股票没有计算分红,格力的分红也是很厉害的,如果算上现金分红可能还不止这个数。
统计了一下近年来格力的分红每年的具体金额就不列出来了,当时的50万元的格力股票到今天的总分红数字达到了100万左右,那么加起来总金额为669万元,当初的50万元增长了13.38倍。
如果当时谁这么做了并且格力的股票拿到了今天,可以说光靠每年的20多万的分红都可以吃喝不愁了。但是这些都是过去的事情我们现在再纠结于当初为什么没有买格力的股票没有意义,同时也很难有人拿着一只股票10年不丢,这需要很大的决心和毅力。放长时间来看看来只要选择了好的公司价值投资还是很厉害的。
只看标题的话,可能大家更关心的是什么样的股票,能够成为像格力这样的长线牛股。
个人认为,从格力行业属性来看,它是家用电器,并非周期性行业,也有一定的抗跌性。为什么钢铁、有色、煤炭等行业不怎么出长周期牛股,而像食品饮料、家用电器、酿酒等板块出现的比较多呢?这说明选对行业,就更容易成功。
第二是格力电器做到了小微行业的龙头。说到空调,大家想到的是格力造。格力在市场上很有影响力,而且公司经营能力好,对待股东非常负责任,是形象好、口碑好、盈利好的公司,股价自然不亏待。格力电器的成功,给我们的启发式选对行业,选准龙头股。
虚假的K线形态——完美构筑虚假空头
一、高位大阴线
一般而言,股价经过一段时间的上涨行情后,如果在相对高位收出下跌大阴线,表明中、短期涨幅过大,市场过度投机或炒作,股价有回落整理要求,同时也意味着庄家在高位出货,从而形成大阴线卖出信号。但是,实盘中庄家经常利用大阴线制造技术手段,当散户纷纷卖出股票后,股价并未出现大幅下跌走势,经小幅回落后获得企稳而再度大幅走高,从而完成高位大阴线卖出手段。
【图5-5】北纬通信(002148):该股成功见底后出现一波较大幅度的上涨行情,2013年5月10日股价在高位拉出一根跌停大阴线,这根大阴线跌势颇为惊人,看似庄家大肆出货,因为成交量也比前日有所放大,从上涨幅度分析,股价累计已有150%以上的涨幅。对于这种盘面现象,就有不少散户判断其为庄家出货信号,因而纷纷抛出股票。可是据此操作的散户,都中了庄家的诱空阴谋。随后,股价经过短暂的整理,在30日均线上方获得支撑而再度走强,2013年10月9日股价创出71.45元高价。
分析该股的走势图,我们可发现以下三大技术疑点。
一是在出现跌停大阴线之前,曾经在高位连续5个交易日出现横向震荡走势,收出小阴小阳K线,此时前期低位介入的获利筹码大部分选择离场操作。那么庄家这样做盘的目的是什么?难道拉高让散户获利退出吗?肯定不是。这就表明后市存在大行情的概率非常高,因此这是一次洗盘动作。
二是市场处于强势之中,30日均线我行我素地上行,坚挺有力地支撑着股价进一步走高。当股价回落到30日均线附近时,就有买方力量积极介入,推动股价向上走高。
三是从分时图观察,更能发现盘面玄机。该股当日虽然走势低迷,但全天跌幅却不大,大部分时间只是在低位横盘,跌幅不算很大。到了临近收盘前1个小时,盘中开始放量杀跌,成交量密集放大,但即便如此下来,下跌幅度也不是很大,说明接盘不弱。直到收盘前半个小时,盘中再度放量杀跌,这次股价直线下挫,直奔跌停板去了。
仔细看看,这次的能量其实放得并不大,股价却比前次跌幅大多了。这就产生疑问了,为什么在尾盘杀跌,而在临近收盘的时候又为何在巨大成交量的支持下打开跌停板?其实,说到底就是庄家想在此收出一根大阴线,但市场并不认同,跌停板封不住就是证据。其实,也可以试想一下,如果庄家真正出货的话,敢在这么高的位置拉出跌停板,岂不是自掘坟墓?既然庄家要刻意做盘,大家不妨静观其变。该股次日即没有延续跌势,股价企稳回升,说明此前的杀跌很可能是一个空头陷阱,一旦再度拉升时可以积极跟进。
二、回抽大阴线
在实盘操作中,要特别注意股价向上突破之后的回抽大阴线,这时很容易出现误判。当股价向上突破某一个重要技术位置后,往往会出现向下回抽动作,盘中收出一根或多根下跌阴线,此时很容易误判为头部信号。其实,回抽是确认股价突破有效的一种盘面波动形态,也是一种反趋势的短暂现象,回抽结束后股价将重归上涨之路。因此在回抽过程中出现的大阴线不会持续下跌,投资者反倒是可以逢低介入。
【图5-6】富瑞特装(300228):股价经过一轮上涨行情后,出现回落洗盘整理,从而形成两个明显的高点,这两个高点对后市股价上涨构成巨大压力。洗盘整理结束后,于2013年1月股价放量向上突破前期高点阻力区,然后在1月22日和24日两天回落收出下跌阴线,对股价突破进行回抽确认。当股价回调到前期高点附近时获得了技术支撑而回升,说明股价向上突破有效,后市短期继续看涨。但是,有的投资者看到这两根下跌阴线后害怕了,以为股价见顶下跌而选择抛空操作,结果股价上涨而踏空。
那么,如何解读这根大阴线呢?投资者应如何操作?
第一,股价向上突破前期高点后,由原先的压力变为现在的支撑,大阴线回落时得到该位置的支撑。
第二,随后股价企稳回升,说明股价向上突破有效,回抽确认成功,股价再次上涨。
第三,股价得到30日均线的有力支撑而再次走强。
第四,成交量明显放大,说明多头资金开始活跃。
在实盘操作中,通常成为股价突破的技术位置,如移动平均线、趋势线(通道线)、技术形态、整数点位、黄金分割位或成交密集区域等,这些都是非常敏感的位置。股价突破后大多会出现回抽确认过程,因此投资者遇到这类个股时,不要对大阴线产生怀疑。在技术没有遭到破坏之前应以回抽确认对待为好,一旦技术走坏则应及时止损出*。
三、假大阴线
在拉高过程中,也经常出现假大阴线。股价大幅跳空高开后,在卖盘的抛压下,股价渐渐向下滑落,最终在最低点或次低点收盘,从而形成一根大阴线。但当天股价不一定是下跌的,有时股价甚至是上涨的,所以将这根K线称为假大阴线。由于这种大阴线是股价大幅高开所致,所以其可信度要次于标准的大阴线,属于次要的看跌信号,但洗盘效果非常好。因此庄家经常运用这种手法做盘,设下空头陷阱,使很多散户上当受骗。比如,在股价上涨中途,庄家为了达到洗盘换手的目的,但又不敢将股价大幅压低,以免造成筹码丢失,不得已时特意将股价大幅高开,形成一根长长的假大阴线,如同一把达摩利克斯之剑悬挂在市场的顶端,随时有向下滑落的可能,从而形成上涨中继陷阱。
【图5-7】爱建股份(600643):股价成功见底后出现快速放量上涨,2013年9月2日股价大幅跳空高开,当天股价在盘中缓缓向下滑落,最终在此低价收盘,产生一根大阴线,从而构成一个“乌云盖顶”形态。这根大阴线看起来非常恐怖,有的投资者因此选择离场操作,然而这恰恰上了庄家洗盘的当。第二天,收出一根止跌性十字星后,股价再次出现快速拉升行情,连收多个涨停板,短期涨幅较大。
不可否认,单根大阴线具有强烈的看跌意义,但如果与前面的K线结合起来,看跌意义就不那么明显了,因为股价短期快速上涨后,本身需要一次调整走势。而且,图表上虽是一根大阴线,但当天股价实际跌幅并不大,没有对股价形态造成破坏,也就是说股价仍然处于强势格*之中。这就是庄家利用高开低走的方式,故意收出大阴线,制造诱空动作,其阴谋不攻自破。因此,投资者在实盘中遇到这种K线图形时,应关注随后的市场表现,如果在假大阴线出现后的第二天股价持续下跌,并继续收出下跌阴线,则后市出现下跌的可能性大,如果第二天没有收阴或止跌,甚至收出上涨阳线,那么这根假大阴线就是空头陷阱,应大胆持股。
四、假长上影线
一般来说,当股价已经高高在上的时候,出现冲高回落形成长上影线K线,呈“倒锤头”形态,则很可能是滞涨信号,说明股价上档压力比较大,股价随时有反转下跌的可能。但在很多时候也是庄家故意设下的陷阱,目的就是让盘中获利散户离场,起到洗盘震仓作用。
【图5-8】上海莱士(002252):该股在长时间的盘底过程中,庄家吸纳了大量的低价筹码,2012年12月开始股价不断向上走高,股价从最低11.46元开始一路震荡上行,最高突破了24元,涨幅超过一倍。2013年7月4日和5日在高位收出两根带长上影线K线,呈“倒锤头”形态,成交量急剧放大。那么这两根带长上影线K线有什么技术含义呢?
在该股中,庄家手段可以说发挥得淋漓尽致:一是股价已经有了一倍多的涨幅,长上影线K线具有一定的威慑性;二是连续两天的冲高回落走势,说明上方压力不可小视;三是在7月2日曾经出现一根高开低走的大阴线,加上后面的长上影线K线,顶部意义更为强烈;四是成交量急剧放大,疑似庄家出货。因此判断股价出现顶部形态,继而选择卖出操作,并不是完全没有理由。
那么,为什么股价不跌反涨呢?
第一,股价虽然有一倍多的涨幅,但整个上涨过程呈现震荡上行,这种走势本身累计的散户获利筹码并不是很多,市场平均持仓成本较高,所以不能因此否定后市股价上涨的可能性。
第二,股价从底部开始一路上涨后,没有出现明显的洗盘调整过程,市场本身需要一次蓄势整理,等待中长期均线的跟上。
第三,30日均线不断向上攀高,我行我素,坚挺有力,支持股价进一步走高。
第四,上升趋势保持完好,股价没有对技术形态造成破坏,强势特征十分明显,上影线K线只不过是对股价短期过快上涨的一次技术性修复。可见,长上影线K线是庄家设下的技术陷阱,后市股价经过短期整理后继续走高,到2014年5月13日股价创出了71.21元。
在分析高位出现的长上影线K线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盘面因素。
(1)分析股价前期上涨的盘面走势,是“井喷式”的急速上涨,还是边拉边洗的震荡式上行?若是前者则盘中堆积了较多的散户获利筹码,短期面临较大的回调压力;若是后者则散户获利筹码不多,股价回落幅度不一定很深。
(2)在高位出现长上影线K线时,如果当天出现巨大的成交量,说明庄家放量对倒拉高出货,此时更应引起注意。也就是说,在高位出现缩量现象,反而说明庄家难以撤退,短期股价不会出现大跌。
(3)上影线K线的长短与受阻力度的大小有关,上影线越短,股价抛压阻力越小;反之,上影线越长,股价的抛压阻力越大,因此对于带有较长上影线K线要多加关注。
(4)在带长上影线K线出现之后的几天里,股价继续向下回落,说明盘中抛压开始增大,后市继续看跌,否则为空头疑似信号,谨慎看空。
下面为大家分享包括股市导图总纲、k线、均线基础、切线、指标分析、选股、板块轮动以及股市中的各种骗*,希望能给大家来个股票知识大梳理。
(注意:以下图片看不清晰的可以找我要高清图片,这里会被压缩了)
1、股市导图总纲
2、K线基础
3、均线基础
4、切线基础
5、指标分析
6、统计分析
7、选股方法
8、板块轮动
9、股市中的各色骗*
牢记八大军规
军规一:理性做好选择
有人曾经说过,选择比努力更重要。我自己在IT公司里做了二十多年,招聘了很多员工,看了很多员工的成长,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有可能的话,你在总部的发展机会要比你在分支机构大得多”。
对我们来说也是这样,首先是做选择题,如果你在A股做得很好,你去做港股,如果你没有用清零的思路去做港股,我可以说“必输无疑”,因为所有的游戏规则,港股跟A股都不一样。
来看看这个故事:如果能把这个漫画看懂,说明你以后肯定能挣钱。
以前有个故事,证券市场卖茶叶蛋的老太太看到证券市场冷冷清清,听到很多人被套,说卖不出去,吃不下饭,老太太心地善良,说我买点救救你们吧,结果在熊市的时候买了,就没动过,过了几年,牛市来了,交易大厅人头攒动,人们争相买入,但是需要配号配股,不是你想买就能买到的,老太太一看这么多人因为没买到股票而不开心,又动了恻隐之心,为了让他们都开心,把自己买了几年的股票都卖了,结果。就这几年,老太太的市值增长了好几倍,当初买入的几万块,已经变成了几十万了。拥有一颗善良的心,财富自然会来到你的身边,如果没来,说明时机还未到。
军规二:坚持满仓轮动
我做了十年,基本都是满仓轮动,那和传统投资者的方法有点差异,甚至我可以告诉大家,我在2008年都是满仓的,但我2008年满仓的品种不太一样,我2008年满仓的品种是债券。如果大家知道“股债轮动”的概念,就可以看一下历史上债券跟股票走势的差异,基本上是负相关。
在轮动里我放了三个层级,最里面的圈是“股票轮动”,中间一圈是“策略轮动”,最外一圈是“股债轮动”。我在雪球上发布了40个因子,看这40个因子每天的强弱。看得很清楚,小市值因子很多年市值越小涨得越快,前十年年化可以到70%、80%,巨高无比的因子,但今年就不行了;今年比较好的因子反而是那些价值投资的,PE、PB、股息,这些因子在走强。
军规三:找到散户优势
第一个散户优势,量小。你的资金大了以后相对来说比较困难。所以小资金要利用小资金的优势,你不能完全听所谓专家的。
第二个优势是灵活。在很多机构,私募基金操作有很多规定,公募的规定更多,但对于散户来说就无所谓了。散户也有必要去制定一些自己的操作规则,而不是随心所欲,因为随心所欲也会走向另外一面。
第三,ZC红利。尤其是去年他上来以后,很多方案都是有利于散户的。我曾经有写过一篇文章,量化计算打新对于小散户收入的影响。我还记得数字,大概10万到20万是最佳配置,在18万以下应该要把资金深市配置得多一些,沪市配置得少一些,18万以上应该沪市配置得多一些,深市配置得少一些。这样的收益率,如果你在10万、20万左右,用去年年初开始一直算到最新的数据,我计算过,一个散户大概能增加多少?接近20%。
如果你有10万、20万,去做股票定投或基金,差异就非常明显,去年开始我觉得是给小散的ZC红利,量化投资要求投资者要理性地想问题,你要用概率、用数字去解决过去你拍脑袋。
军规四:学会全*观念
我这里特别讲一句,用满仓轮动替代止盈止损。过去为什么要用止盈止损呢?大家理性地想一想,所谓止盈止损就是你要去想我们散户的资金,10块钱买某一个股票,你的成本会影响股价的涨跌吗?不会,所以你要做到理智,忘记成本。有人很喜欢算我在浦发上赚了多少钱、我在兴业银行亏了多少钱。但对我们来说,难道我们真的是要看一个股票的得失吗?其实我们是要看整个账户的得失,至于在这个股票上或那个股票上的得失,那么那是你做个股的分析。做人必须脚踏实地,老老实实地做人,但做投资不能谈感情,做投资一谈感情就完了。
军规五:杜绝近因效应
近因效应:指当人们识记一系列事物时对末尾部分项目的记忆效果优于中间部分项目的现象。
比如你用某一种方法做投资,然后做赢了,你就会很自然地觉得这个方法很好,你用某一种方法做投资做输了,往往就坚持不下去。量化告诉我,你用这种方法做投资,你在十年里赢多少输多少,最后你如果坚持下来,你的期望值是多少。股市里其实是没有专家的,只有输家和赢家,你要做到大概率地赢,就要很理性地学会计算。不是所有量化都要用到那么高级的方法,还是会有一些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的方法可以大概率地战胜市场。
军规六:少看盘少操作
我们有很多人,我看他天天在忙、天天在操作,举一个例子,用股息率轮动的例子:如果20天轮动一次,年化收益率大概能到11%;如果每天轮动一次,结果是-2.99%。一方面被佣金吃掉了,还有一方面,其实佣金还不是最主要的,很多人的出清成本非常高。有人会问我,你什么时候换呢?我说我换的时候往往是很多人吓死的时候。最好的换股时机是暴跌的时候,只有在暴跌时你才会有超额收益。
军规七:避免量化误区
我只能简单地讲一下,因为有很多没做过量化的我说了也不一定能听懂。
1、过少的数据。
2、使用未来函数。
3、不注意边界条件
4、过度拟合
5、不切合实际的期望值
6、把量化等同于对冲
7、把量化等同于高频交易。其实在中国很难有高频交易
8、量化一定要用高大上的工具
军规八:不断复盘总结
这一点非常重要,所谓复盘,我们假定回到原来的地方,你用什么方法改进,会比原来做得更好,那就是提高了。
我始终觉得,条条道路通罗马,每个投资者都必须找到一条适合自己的路,这才是最好的,人家的路是人家走出来的,很多不同的人的不同方法可以凝集起来思考,不同的路能达到不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