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基金管理办法(四川出台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出台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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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简称省社科基金)是省委省**设立的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从今年起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5000万元,并建立常态化增长机制。为规范其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省委宣传部、财政厅近日印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2年。

根据该文件,省社科基金重点支持以下研究:

1

一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2

二是关系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全*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

3

三是有利于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4

四是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

5

五是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抢救和整理

6

六是对四川哲学社会科学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理论研究

在此基础上,省社科基金设有以下项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阐释项目、d的创新理论研究阐释项目、高校思想**理论课研究项目、理论平台建设和宣传普及项目;年度规划项目,包括重大项目、年度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文化外译项目、四川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重大专项,包括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研究项目、四川发展重大问题研究项目、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冷门”绝学研究项目、学科基础理论研究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学术期刊和团队建设项目,主要资助我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学术期刊和哲学社会科学高水平研究团队建设。省委宣传部负责同志介绍,除文件明确的项目资助领域外,项目类型会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文件规定省社科基金应当通过项目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具体研究领域和范围。该规划将以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形式发布。

省社科基金由省委宣传部和财政厅共同管理。正式受聘于境内高等学校、d校、社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和d政机关研究部门的研究人员均可申请项目。

来源丨川观新闻

郑州大学商学院的统计学和武汉理工理学院的统计学哪个比较好啊,求详细分析?

统计学是应用数学的一个分支,主要通过利用概率论建立数学模型,收集所观察系统的数据,进行量化的分析、总结,并进而进行推断和预测,为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它被广泛的应用在各门学科之上,从物理和社会科学到人文科学,甚至被用来工商业及**的情报决策之上。统计学主要又分为描述统计学和推断统计学。给定一组数据,统计学可以摘要并且描述这份数据,这个用法称作为描述统计学。另外,观察者以数据的形态建立出一个用以解释其随机性和不确定性的数学模型,以之来推论研究中的步骤及母体,这种用法被称做推论统计学。这两种用法都可以被称作为应用统计学。另外也有一个叫做数理统计学的学科专门用来讨论这门科目背后的理论基础。统计学院最初设立于1985年,1987年成立统计学系,2000年成立统计学院。现设有统计学、投资经济学等专业。统计学科在国内处于较先进水平,自1998年以来一直是甘肃省重点学科,2003年7月获得硕士学位授权点资格,并从2004年开始招收、培养研究生。学院现有教职工29人,其中专任教师21人,行政管理人员8人。在校学生400多人,其中研究生39人。拥有图书资料室和“统计数据处理与分析”实验室各1座。其中,实验室装备50台先进计算机网络终端和sas,spss,eviews等统计数据处理软件。本院与英国,澳大利亚和香港等境外多所大学及中国人民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厦门大学等国内院校统计学科建立了学术合作关系。学院教师中:教授5人、副教授6人、讲师10人、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1人、具有博士学位者4人、在读博士2人、具有硕士学位者10人、在读硕士2人;**特殊津贴获得者1人,省部级专家4人,甘肃省高校跨世纪学术带头人5人;担任省部级学术团体常务理事以上职务者4人。学院学科队伍力量强,科学研究水平高,近年来的教学科研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本院教师先后承担和参与科研项目48项(含目前在研项目11项),其中国际合作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4项。在国内外正式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67篇,其中国家级权威学术刊物34篇。出版学术专著14部、译著1部;出版教材8部。近几年,本院教师获省部级科研奖励15项,其中一等奖1项,二等奖7项,三等奖7项;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5项。本院毕业生连续多年一次就业率超过80%,毕业生的英语4级通过率达到60%,全国高等院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水平考试2级通过率达97%。有1名学生获国家统计*“统计专业优秀学生奖”,3篇学生调查报告分获中国教育学会“优秀统计调查分析报告”二、三等奖,4篇学生毕业论文分获“全国统计学专业优秀学士论文”二、三等奖。近42名学生参与大学生数学建模比赛,其中2名学生获甘肃赛区特等奖,10名学生获赛区一等奖,一名学生获全省高校挑战杯一等奖,2名学生获全省高校挑战杯二等奖,8名学生获赛区二等奖.统计学院统计学专业(经济与社会统计方向)(四年制本科)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扎实的数学和经济学基础知识,掌握统计学基本理论与方法,能熟练运用现代统计技术开展统计调查、信息管理、数量分析、策划咨询,能在各级**统计机关、社会经济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从事统计、调查、信息管理、市场预测、经济分析等实际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主要课程:高等数学、概率论、数理统计、经济计量学、计算机基础、统计学原理、抽样调查、时间序列分析、多元统计分析、统计预测与决策、国民经济核算原理、企业经营统计、运筹学、统计软件及应用等。授予学位:经济学学士。我是学会计的,也是新生,呵呵

国家社科基金资金管理办法简明指南

1.适用范围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自2016年9月7日起施行,适用于2016年(含)以后批准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各项目类型,以及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国家社科基金其他资助,未制定有关办法的,适用本办法。

2.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3.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4.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开支范围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

所有直接费用开支科目均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5.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的间接成本、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责任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

6.劳务费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7.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打包作为一个科目统筹使用,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8.预算调剂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除增列外拨资金以外的所有预算调剂权限全部下放到项目责任单位,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应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9.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退回。

10.外拨资金管理

跨单位合作、确需外拨资金的项目,可以外拨资金,但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11.项目资金支出

项目资金支出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活动中无法获取**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12.信用管理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监督长效机制。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信用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项目负责人和责任单位信用评价情况,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以及今后是否资助挂钩。

(责编:李叶)

中加纯债一年a赎回时间

基金名称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中加纯债一年基金主代码00055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03-24基金管理人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申购起始日2015-03-24赎回起始日2015-03-24注: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根据其基金合同,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2014年3月24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对应日的前一日,即2015年3月23日。2、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15年3月24日--2015年3月31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公告。本基金暂停或提前结束申...基金名称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中加纯债一年基金主代码00055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03-24基金管理人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申购起始日2015-03-24赎回起始日2015-03-24注: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根据其基金合同,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2014年3月24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对应日的前一日,即2015年3月23日。2、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15年3月24日--2015年3月31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公告。本基金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业务期间,赎回业务不受影响。3、本基金自2015年4月1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请投资者做好相关资金安排。

社科基金是什么?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简称国家社科基金)设立于1991年,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管理。

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是现阶段国家社科基金中层次最高,资助率力度最大,权威性最强的项目类别,包括应用对策研究,重大基础理论研究和跨学科研究三类。

重点支持一批弘扬民族精神,传承民族文化,对学术发展和学科建设起关键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和文化研究课题,着力推出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具有重要文化传承价值的经典之作。

【基金】社科基金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

《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还有哪些变化?小编带大家一览!

把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考虑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设备费支出较少,明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在间接费用使用和管理上,规定间接费用核定要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要求责任单位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强调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在在校研究生等人员的基础上,增加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并将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明确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取消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人员性费用的开支比例限制。

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这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规定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除增列外拨资金以外的所有预算调剂权限全部下放到责任单位,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规定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同时规定,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结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责任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第十二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第十五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责任单位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剂事项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资金实行预留资金制度,预留部分资金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预留资金不予支付。

项目资金属于**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成果首次鉴定的费用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另行支付。首次鉴定未通过并组织第二次鉴定的,鉴定费从项目预留资金中扣除。

第二十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或责任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的项目的已拨资金,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责任单位应当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责任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全国社科规划办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二十五条 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各自实际,对本地区本系统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应当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监督长效机制,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制度,加强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评估。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全国社科规划办对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责任单位信用评级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社科基金各项目类型,以及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国家社科基金其他资助,未制定有关办法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10日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同时废止。

来源|微言教育、据财政部官网、经济日报

〖政策解答|社科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有关事项问答

近日,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联合修订印发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为了帮助社科界广大专家学者、项目责任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资金管理办法》,现就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把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资金管理办法》的最大变化之一是把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近些年来,社科界不少专家学者和项目责任单位反映,原《经费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的补偿不足,承担研究任务的科研人员也难以从项目经费中获得激励。现《资金管理办法》以间接费用形式完善了对责任单位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的补偿,以绩效支出形式提供了对科研人员的激励。这有利于进一步营造良好科研环境,激发社科界广大专家学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二、直接费用包括哪些开支科目,如何管理和使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根据资金用途不同,具体分为8个开支科目: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直接费用所有开支科目均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支。直接费用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三、哪些费用可以列支资料费?

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均可列支资料费。相比原《经费管理办法》,资料费开支范围增加了文献检索费,并明确纳入外文图书购置费。

四、数据采集费开支范围有哪些?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一般而言,社会科学各学科研究需要进行数据采集,既包括直接收集一手数据,也包括购买二手数据及相应的数据分析服务。相比原《经费管理办法》,数据采集费开支范围增加了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支出。

五、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如何使用?

1.把原《经费管理办法》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均可列支。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预算。这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直接费用20%的,需要对计划开展的会议、调研、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所需经费情况作出具体说明。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按照国家对于高校和科研院所差旅、会议、出国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开支。为了准确编制预算,该科目可大体分为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个子项,但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完全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统筹使用。

六、开支设备费应当注意什么?

1.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可列支设备费。

2.设备费开支应当与项目研究密切相关,严格控制设备购置,严禁重复购置、过度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3.设备要和办公用品区别开来,一般来说,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及其耗材等属于设备,笔墨纸张、文件夹等属于办公用品。

4.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设备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七、什么是专家咨询费,对支付对象有何要求?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支出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来说,支出咨询费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支付对象确实属于项目研究领域的专家;二是支付对象切实发挥了咨询作用,推动了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需要注意的是,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

八、劳务费开支范围有何变化,标准如何确定?

《资金管理办法》扩大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在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等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了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并将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同时规定,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对以上规定应当全面准确理解:第一,劳务费支付对象必须直接参与项目研究或者参与调查访谈、考古发掘、科学实验等科研辅助活动。第二,劳务费支付对象包括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第三,项目负责人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劳务费预算。

九、支出印刷出版费有什么要求?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可列支印刷出版费。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此类支出不得列支印刷出版费。另外,除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外,国家社科基金其他类别项目的最终成果出版费也不得列支印刷出版费。

十、其他支出如何列支?

其他支出属于项目预算的“兜底科目”,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7个科目之外的其他支出均可列支。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其他支出中的各项具体支出应当在填报项目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二是其他支出一般包括笔墨纸张等办公用品费、通讯费、互联网服务费等支出。

十一、间接费用如何核定和使用?

1.间接费用使用包括三个方面,即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管理费用,以及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绩效支出。间接费用由责任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单位与个人、当前与长远、激励与约束等关系的基础上,统筹管理使用。

2.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比如,2016年年度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资助总额均为20万元,间接费用为20×30%=6(万元);重大项目资助总额为80万元,间接费用为50×30%+(80-50)×20%=21(万元)。

3.间接费用核定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在《资金管理办法》实施一段时间以后,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制定。

4.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十二、绩效支出如何核定?

绩效支出由责任单位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安排。责任单位在核定绩效支出时需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处理好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的关系,在制定本单位间接费用使用和管理相关制度时,应充分听取科研人员的意见,防止片面化、简单化。第二,坚持公平公正,绩效奖励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相一致。第三,坚持分期安排,要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来安排绩效支出,发挥好绩效支出的奖优惩怠作用。

十三、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核程序是怎样的?

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批准立项后,全国社科规划办将发出立项通知和项目资金预算表。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2.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按要求在项目预算表相应栏目说明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编制预算时,不考虑不可预见因素、前期投入、预留资金及配套经费。

3.责任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报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后,提交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

4.项目资金预算通过审核后,即成为有约束力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不能随意变更。项目资金预算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十四、项目资金如何支付?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按照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分批支付。项目资金实行预留资金制度,预留部分资金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2016年项目资金预留比例为5%。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预留资金不予支付。

十五、项目资金能否外拨,如何外拨?

1.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外拨多个单位的,需分别编制预算。

2.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但责任单位间接费用和外拨间接费用之和不得超过该项目核定的间接费用。

3.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接受外拨资金的合作研究单位是外拨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予以管理和监督。

十六、项目预算如何调剂?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考虑到科学研究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除增列外拨资金以外的所有预算调剂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到项目责任单位,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应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批或上报项目预算调剂申请。

十七、项目资金如何支出和报销?

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报销此类费用,应当提供具有收款人签名或手印的凭证以及项目负责人对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

十八、项目决算应当注意什么?

1.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提供的项目资金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责任单位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2.有外拨资金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并附上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签章后的开支明细账。

3.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资金决算时,应当附上项目预算表及有关项目预算调剂情况的说明。

十九、项目结余资金如何处理?

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剩余的项目资金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留在责任单位,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或责任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不得留用。

二十、项目被终止或撤销后,项目资金如何处理?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的项目的已拨资金,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

二十一、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如何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有何禁止性规定?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严格遵守“四不得”原则:

1.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2.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3.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4.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二十三、责任单位应当承担哪些管理和服务职责?

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在服务中加强管理、在管理中做好服务,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1.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切实做到有规可依、有序可循,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2.责任单位应当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3.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4.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5.责任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全国社科规划办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十四、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应当承担哪些管理职责?

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三级管理体制中,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对本地区本系统项目资金依法合规使用,担负着重要的管理职责。

1.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按照科学、合理、真实的原则,严格审核每年新立项目的资金预算,对审核不合格的项目预算,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时退回重新编制;审核合格的,按时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

2.严格审核项目决算,对照项目预算仔细核对决算,对存在未附财务明细账、决算与预算严重不符、资金使用违规等问题的,及时退回并要求整改。

3.注重资金日常管理,根据各自实际,对本地区本系统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报告。

二十五、《资金管理办法》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

1.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监督长效机制,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制度,加强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评估。

2.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3.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全国社科规划办对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责任单位信用评级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

4.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二十六、对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全国社科规划办从2011年开始连续5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预算执行、使用审批、财务审核报销、固定资产管理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独立审计,发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包括以虚假**报销、支出与项目研究无关费用、课题组成员违规领取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支付立项前费用、未经审批对外转拨资金、超预算支出等。各被审计单位按照全国社科规划办要求进行严格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了追回违规支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撤销行政职务等处理措施,对涉嫌违纪或违法犯罪的,移交纪委或司法机关处理。今后,全国社科规划办将依据《资金管理办法》,继续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审计。

二十七、《资金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1.《资金管理办法》自2016年9月7日起施行,适用于2016年(含)以后批准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各项目类型,以及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国家社科基金其他资助,未制定相关办法的,适用本办法。

2.2015年(含)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审核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不作调整。二是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由责任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事项是否执行《资金管理办法》。如执行新规定,需履行单位内部有关调整审批程序,并符合预算调剂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新增间接费用的,责任单位应当逐一征求项目负责人的意见,按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自行分解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3.2015年(含)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确需增列外拨资金的,应当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在研项目的外拨资金,不包含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为科学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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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有什么条件

1、首先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正确的**方向、价值取向和研究导向,遵守国家社科基金有关管理规定;能够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学风优良。2、其次所在单位应设有科研管理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申请优秀博士论文出版项目,如申请人所在单位无科研管理部门,可委托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申报和管理。3、最后申报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成果需完成80%以上(退休科研人员申报的成果完成比例不低于70%)。

23年国家社科基金什么时候公布

这个公布时间是2023年5月5日至11日。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22-202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拟立项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5月5日至11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我办基金处反映,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以便核实查证。提出异议者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我办将予以严格保密),凡匿名、冒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第五条 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 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 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的,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2011年5月1日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