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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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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工行个人网上银行如何查看签订的黄金递延协议?
通过工行个人网上银行办理黄金递延的中立仓申报的步骤如下: 1、打开工商银行官网,选择个人网上银行登录。 2、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及验证码登录网银。 3、点上方菜单中的网上贵金属。 4、点实物贵金属递延。 5、点中立仓申报功能办理。 注意要在交易日15:31-15:40期间进行操作。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宣希站官网哪里查询从业人员现状
信息公示栏。打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点击导航栏【信息公示】下拉菜单,然后选择【从业人员公示】下面的【基金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就可以看到。
私募基金投资人维权指引丨专业研究
-2019年第 075 篇文章-
私募基金的乱象
自2018年6月份以来,私募基金危机频出,集资诈骗、兑付逾期、实控人跑路、标的项目虚假、投资资金被挪用、实控人被刑拘等字眼频现报端。
2018年6月19日
亚洲掘金法代刘致远彻底消失,杳无音信,涉案150亿。
2018年6月26日
阜兴集团控制人朱一栋失联,旗下私募公司瘫痪,百余只基金产品无法兑付,案涉300亿。
2018年7月初
中精国投陷入兑付危机,实控人外滩控股人去楼空。
2018年10月底
兴佳利业爆雷,涉嫌非法集资,超17亿无法兑付。
2018年12月8日
东方成安发布公告显示实控人失联,相关基金产品延期兑付。
2018年12月29日
米多财富发布三则沟通函,米多资产-九鼎投资定向增发投资基金1号、2号、3号三期产品净值归零。
2019年2月1日
光大证券公告称,旗下浸鑫基金已临近到期日,投资项目出现风险。
2019年3月18日、19日
四家上市公司纷纷发布风险揭示公告,表示“踩雷”私募基金产品。
2019年3月1日,中基协发布信息称,已累计公告26批疑似失联私募机构,共计547家,其中256家已被注销登记,13家已自行申请注销登记。4月17日,中基协再次公告,将注销30家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频频爆雷,是继P2P危机之后投资理财领域又一轮重大危机事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挽回损失,是每位投资人都关心的问题。
及时退出投资的路径
我国私募基金主要有三种:有限合伙型、契约型及公司型。投资人所投私募基金的类型不同,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形成的法律关系就不一样,退出的方式自然也有区别。
(一)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是目前私募基金的主流形式,投资人可选择如下途径实现退出。
1、转让合伙份额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有不同的规定。普通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有限合伙人只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依合伙协议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当然,有限合伙人的份额转让还受合伙协议的约束。有的合伙协议约定了有限合伙人在入伙合伙企业一年内,不得转让其财产份额,期满一年后方可转让;有的合伙协议则约定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投资人拟通过转让退出的,须认真研究合伙协议中关于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内容,了解转让的权利及限制。
2、退伙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必须包含有限合伙人入伙及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投资人拟退伙的,须查阅合伙协议关于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条款,明确自己是否符合退伙条件。有的合伙协议要求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退伙,或要求退伙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等。须注意的是,关于退伙的限制性条款倘若实质剥夺了有限合伙人的退出自由,则可能陷入效力瑕疵甚至无效的法律后果。对此,投资人可找律师等专业人士寻求帮助,以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
投资人通过退伙赎回的,多数情况下难以全额收回投资款。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应当按照合伙企业即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相应财产份额。
3、解散
通常情形下,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仅有一人,即基金管理人。若该普通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可将其除名;或者管理人构成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条件的,其他合伙人可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将其除名。一旦将基金管理人除名,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依法应当解散,进入清算程序,投资人通过清算收回其现存利益。
此外,投资人不想退出合伙企业的,可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来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的规定,有限合伙型基金管理人既可能是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能是合伙人以外的专业私募基金管理人。常见情形为,管理人、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三者一体。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和处理合伙事务的权限来源于全体合伙人的委托授权,倘若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有的合伙协议规定了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财务汇报义务,禁止关联交易义务及限制基金负债义务等,执行合伙人严重违反其义务的,有限合伙人可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有的合伙协议约定,如果发生特殊事件普通合伙人无法继续执行合伙事务的,一定比例的有限合伙人可以更换普通合伙人。
在基金管理人怠于履行职责,底层资产尚存的情形下,投资人及时更换基金管理人,有利于及时止损,尽可能保住现存利益。须注意的是,仅有基金管理人一个普通合伙人的情形下,只有在新的普通合伙人加入后管理人才可以退伙,否则合伙企业即被解散。
(二)契约型私募基金
契约型私募基金主要受《基金法》的调整。基金合同是构成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投资人的退出方式主要看基金合同如何约定。理论上,投资人可通过如下途径实现提前退出的目的。
1.约定解除
若基金合同约定了投资人解除合同事由,该事由发生时,投资人可解除合同。合同对解除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未约定解除方式的,投资人可通知解除。
2.合意解除
合意解除指基金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了投资人不欲合同继续存在的特别情形后,投资人可通过与管理人达成新的合意,提前结束现有的合同关系,以实现提前赎回。合意解除对投资人的谈判能力要求较高,中小投资者可通过联盟合作,提高谈判地位。
3.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投诸契约型基金,投资人可在以下情形主张法定解除以实现提前赎回:第一,基金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实现时,投资人可解除合同。不可抗力系与合同当事人意志无关,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控制的情形。常见情形如自然力量引起的不可抗力事故,包括水灾、旱灾、地震等;又如社会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事故,如国家征收、法律颁布实施等。第二,管理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投资人可解除合同。
(三)公司型私募基金
公司型私募基金受《基金法》和《公司法》所调整,所有投资人均为股东。根据《公司法》,股东退出方式主要有股权转让、公司回购、减资以及解散四种。
股权转让最稳妥,但公司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不佳时,股东很难找到其他人为自己接盘。投资人须留意公司的日常经营及财务状况,在公司经营发生异常时,及早转出其股权。
公司回购仅在特定情形下发生,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的表决力量有限,存在被大股东“绑架”的风险。投资人若为中小股东,可在《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情形下,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份),实现退出。
公司减资程序较为严格,如特别表决的要求,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的义务等。投资人欲通过减资程序退出的,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否则难以实现退出目的。实践中,公司减资但未依法通知债权人,法院通常认定公司减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公司经营出现困境时,投资人可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及请求人民法院解散两种途径实现解散退出。公司解散后即进入清算程序,投资人在公司净资产范围内实现其退出目的。
(四)刑事途径
刑事控告途径并非投资人提前赎回的方式,但在管理人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更有利于帮助当事人追赃挽损。第一,刑事立案后,侦查部门调查能力强,有利于调查管理人资金流向,并通过强制措施防止高管跑路或实控人失联。第二,公安机关查封冻结资产的速度明显快于民事保全。投资人虽可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前保全,但诉前保全要求严格,且申请人需缴纳一定保证金,时间与金钱成本较大。第三,在民事审判中,倘若发现管理人存有刑事犯罪问题,极有可能移送刑事审判,并中止相应的民事诉讼程序,待刑事审判结束后再行恢复。第四,刑事案件中对被害人的赔偿优先于民事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意见》规定,当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须先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再赔偿人身损害之医疗费用以外的民事债务。
投资人拟通过刑事控告手段挽回损失的,应及时准备好如下材料:第一,刑事报案材料,主要包含情况简介(事情经过与危害结果)、立案申请、报案人及相关人的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等。第二,相关证据材料,主要有合伙协议/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基金产品的相关材料(如备案情况和宣传资料)、往来邮件、投资及收益的账户流水等。
防控投资风险的建议
(一)调查基金管理人
投资人投资私募基金本质上是在投资管理人,因为管理人的能力以及信用决定了投资人能否获得收益。必要时,投资人在投资前可以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选中的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管理人的资质、过往业绩等均为重点调查内容。
(二)选择项目
私募基金投资中常出现的问题是项目虚假,通常表现为夸大项目收益来吸引投资者。因此,投资人在投资时须查清管理人所称项目的真实情况。如项目真实存在,再进一步调查该项目的收益、增信及风险等综合要素。项目优劣的判断可能会比较专业,但最简单的方式是查明管理人的核心人员是否跟投。
(三)审查协议(以有限合伙协议为例)
协议是构建投资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法律赋予投资人的救济手段以及制约管理人的手段是有限的,但协议约定可以很灵活。以有限合伙协议为例,投资人在签署协议时必须要注意以下条款:(1)退伙条款;(2)除名或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条款;(3)解散、清算条款;(4)合伙人大会的表决规则;(5)争议解决;(6)违约责任条款;(7)违约合伙人的表决排除条款等。
在上述条款中,投资人必须保证一旦违约情形发生,能够行使法定、约定权利排除违约合伙人并夺得基金控制权。同时,投资人必须注意合伙人的表决规则,一旦违约发生时,合伙人大会上违约合伙人的表决权必须排除。
出现风险端倪的应对
(一)详细查询——收集相关信息
投资人一旦发现基金产品出现风险苗头,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基金公司与基金产品的情况。
1、通过工商网站(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等)对基金公司进行工商调查,重点关注基金公司是否存有变动股东或高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等情形。
2、通过司法网站(如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查询基金公司及其高管的涉诉情况,间接了解基金公司是否涉及民间借贷、P2P等风险业务,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通过中基协查询基金公司及所投资的基金产品的备案情况,关注基金公司是否已被中基协列为异常机构,查看该公司的其他基金产品是否正常运作。
4、若基金投资标的为上市公司,投资者还可通过证监会、交易所及巨潮网等网站,查询该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及信息披露文件,分析该公司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判断基金是否存有风险。
(二)审查合同——明确法律关系
一方面,不同类型的投资方式受不同的法律规定所调整,投资人依法退出的途径各不相同;另一方面,无论何种投资方式,投资人赎回的权利、程序及限制均主要来源于基础合同。因此,投资人一旦察觉基金产品存有风险隐患,应立即确定基金类型,明确自身的法定权利。同时,投资人须仔细查看合同文件,重点关注管理人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提前终止条款及投资人退出条款等,明确自身的合同权利。
(三)专业分析——综合精确判断
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减少投资损失,投资人可请专业人士及早介入。比如,投资人欲查阅合伙企业或公司的账目时,可聘请审计人员协助,详细分析财务风险。又如,当事人在明确权利及寻求救济时,可聘请律师协助。审查合同文本并非易事,投资人享有的权利及所受限制往往超出文本表面的含义。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能拘泥于条款本身,还须回溯投资过程,联系推销材料,结合往来邮件,综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从整个法律体系和商业实践的角度进行解读。并且,风险一旦发生,投资人还须理性选择民事或刑事手段,以期减少损失,维护最大利益。在这方面,专业人员有更好的专业、经验及资源优势。私募基金领域中,风险一旦显现,危害后果随即而来,时间是抢赃挽损的生命线。投资人须结合审计和律师等专业人士,积极快速应对,才能最大程度地挽回损失。
(张鲁喆对本文亦有贡献)
文丨冒小建、胡玄
编丨唐诗颖(星瀚运营)
本文为星瀚原创,如需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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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的年报哪里有
基金公司网站上有的,点击具体的基金,在公告里面就可以找到年报、季报。
可以影件际他群最在哪里查询慈善基金
全国慈善组织的公开信息可以在慈善中国查询。慈善组织是以慈善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帮助的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通过募捐,把一定的资金或财物集中起来,然后分配给有需要的人。中国慈善组织的公开信息可以在慈善中国进行查询。2018年11月,民政部公布《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慈善组织不得直接买卖股票。2016年以前,中国立法中并没有对慈善和慈善组织进行界定,《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条和《信托法》第60条都只对“公益”进行了界定。从其内容来看,公益所包含的内容和与慈善是一致的。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慈善的范围比较广泛,具有开放性的特点,符合慈善范围广泛化的趋势。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章:慈善组织。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延期操作实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期限较长,国内常见的已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的存续期为5-7年,并预期能够于理想状态下在该期限内完成项目退出。但是基金向未上市的企业进行投资,投资标的企业的发展状态却无法预估,例如受2020年的疫情影响,很多企业就遭受重创。即便企业能够在基金投资之时对自身的后续融资进程做好规划,也往往可能受限于各种原因延缓进程。因此,对于投资该企业的私募股权基金而言,就面临着基金存续期届满和被投项目无法顺利退出的矛盾。很多基金管理人在面对这一矛盾之时,则有可能采取基金延期的策略。
注:鉴于绝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创建,因此,本文探讨的类型也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
对于基金而言,延期的主要原因无非是因为基金所投项目公司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退出。但其本质上可以分为两种:主动延期和被动延期。前者表示基金的运行状态良好,基于各合伙人主观原因想进行延期。例如,基金所投项目成功上市,且基金持续看好项目公司的后续发展,期待在市场给予项目公司股价更高反馈时择时退出。后者则往往受限于基金的退出限制,例如项目公司虽然上市,但是股票减持受到监管限制未能全部退出;或者项目公司发展不尽人意,未能找到项目退出路径。
不管原因为何,通过延期这种给基金加时长buff的方式,则需要获得基金内部、市场监督管理*(下称“工商部门”)、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三方面的认可。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一般会在基金合同(即“合伙协议”)中对基金延期进行较为细致的约定,基金延期需要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延期程序。若基金合同无关于基金延期的内容,则需要符合《合伙企业法》的相关约定。
操作路径整理如下,供参考:
法定操作方案特殊释明:
《合伙企业法》并未有明确条文表述当合伙企业进行延期时应当如何操作。但是,基金的合伙协议内均会明确合伙企业的期限,则势必涉及到合伙协议条款的修改。而根据《合伙协议》第60条、第19条,则总结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工商部门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延期所需要的相关文件主要为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工商模板文件)、变更决定书、合伙协议修正案/新版合伙协议、注册地工商部门要求的其他变更程序或文件。
登记备案申请书:可以提前在注册地工商部门的官网查询,通常可以直接从官网上下载;或者前往当地工商部门问询获得。
变更决定书:基金内部作出的同意变更的决策文件,通常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流程产生,除需要符合原合伙协议约定的通过表决的比例外,所有合伙人均需要在该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合伙协议修正案/新版合伙协议:部分地区的工商部门对合伙协议修正案/新版合伙协议的格式和行文风格具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可能会因为该等原因,要求重新提交文件。同时,也有基金具备基金版本和工商版本两种版本的合伙协议,需要注意此处应当依照工商版本的文件进行调整。
其他变更程序或文件:部分地区的工商部门对于投资类机构的变更较为谨慎,例如要求合伙人事先需要在特定的APP上进行真实性核验,或者要求变更的内容需要获得注册地金融办的提前审批。
在准备基金上述变更文件之时,对于合伙人人数较多的基金而言,需要合伙人签字的文件较多,特别是若基金成立的时间较长,合伙人未必记得自身签字或者盖章的格式。如此,有可能在工商核验之时因字迹不匹配的原因要求重新签署文件。为预防该风险,则经办人可以采取如下方案规避:1、将上一轮工商内档签字文件为标准,向合伙人释明样本,请其核照签署。2、最好通过单人单页签署的方式进行,以免一人签字不符合标准,其他合伙人也需要更正签署。
在中基协系统上提交基金产品的变更申请是为整个基金延期的最后一个环节。根据中基协系统出具的《基金业务变更操作说明》文件,基金延期的系统操作路径如下:
第一步,基金延期直接导致基金到期日延后,存续期延长。应变更“基本信息”页签下的“基金到期日”(下图一)和“合同信息”页签下的“存续期限”字段(下图二)。
图一
图二
第三,点击“提交”按钮。
上述为中基协官方出具的文件所示,但是根据我们的实践操作,上传文件还应当注意如下内容:
1、需要出具由管理人盖章的信息变更承诺函文件,该文件可以直接从中基协系统下载模板。
2、需要将更新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图和新核发的营业执照进行上传。
3、对于成立时间较早的基金,中基协系统后续进行过相应的完善,本次变更对于基金成立之时无显示但后续增加的端口,需要在变更之时进行文件完善。例如很多基金成立之时不需要上传产品结构图,于变更之时则需要补充上传。
4、上传附件发生变更的,应在附件名称中注明变更日期。例如:“日晟1号私募投资基金_基金合同_2017年9月15日”等。上传附件本身没有变更,但系统要求上传的,应在原协议名称后备注“无变更”。例如:“金盛5号私募投资基金_基金合同_无变更”。
5、可以于变更之前,提前核对中基协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清单》文件,勘误修正。
6、延期变更文件提交完成后,建议能够提前10个工作日完成提交,以给中基协审核老师足够的审核时间。
完成上述操作程序之后,整个基金意义上的变更才算完成。
无论是2021年春节前后公募基金的过山车价值反应,还是在资本市场一直被奉为圭臬的投资法宝,“做时间的朋友,坚持长期投资”一直都是投资理论的中坚力量。而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与项目公司的长期成长,共同获益才是上上之策。不管是因为何种原因基金选择延期,从某种程度上而言都是这种长期主义的实践。而对于投资人而言,永远应当铭记的就是,若非能够承受投资的风险,那就永远不要从口袋里掏出一分钱,收益永远和风险同在。
完
投诉基金公司在哪里投诉?
1、联系当地基金公司,提出投诉:可以通过联系当地基金公司或者基金交易所,直接向其提出投诉。2、联系监管机构:可以联系当地的金融市场监管机构,比如证券交易所、证券管理*等,提出投诉。3、联系司法机构:可以联系当地的司法机构,比如检察院、法院等,提出投诉。4、联系有关部门:可以联系当地的有关部门,比如金融部、工商部等,提出投诉。5、联系行业协会:可以联系行业协会,比如基金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提出投诉。6、联系行业组织:可以联系行业组织,比如证券公司协会、资管协会等,提出投诉。
我在网银上做了基金解约后我的卡上持有的基金就查询不到了,通过柜台操作也查不到怎么办?
有没有赎回掉?如果仍然持有基金份额的话是无法解约的。查基金公司电话,打电话去问吧。还有看下你网银的基金交易记录。不行么哪天得闲联系我,我帮你看看。
私募合规百问43:私募机构存在逾期未清算基金,影响新产品发行吗?
NO.9 存在逾期未清算基金
出现频次48,排序No.9
机构提示信息:如持续存在,有停业或处罚风险。
一.异常情形具体体现
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超过到期日3个月且未提交清算申请的私募基金。
二.对私募机构的不利影响
1
作为中基协官网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询公示平台“提示信息”之一的“存在逾期未清算基金”,旨在提示市场和投资者在投资前或投资中关注基金是否有效存续或逾期清算。
2
投资者如发现自身投资的私募基金存在逾期清算情形,有权利向中基协投诉,中基协即要求私募机构说明并整改。
3
存在逾期清算基金的提示信息,会降低募集工作中投资者的信任度,影响募集工作效率。
4
中基协将暂停办理该管理人的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
5
如因为私募机构原因,使得基金到期后未展期,也未及时启动清算工作的,私募机构有可能依据《基金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三、应对措施详解
做好基金清算合规管理工作,是应对此项整改的关键工作。我们基于过往实践经验,总结了5项措施供您参考:
1
基金到期日前3个月内,信息报送负责人报送公司业务部门,提示基金临近到期,是否延期或清算。
2
如决定基金延期,基金到期日后1个月内,业务部门将延期文件交付给信息报送负责人,有信息报送负责人提交基金延期申请,更新基金运营状态。
3
对决定清算的基金,在AMBERS系统中点击“清算开始”申请,待清算结束以后,再提交“清算结束”申请,从而完成整个基金的清算申报。
(1)选择清算原因:
●本基金存续期满决定不延期;
●本基金展期协议期满,结束运作;
●本基金存续期间,所有投资者全部赎回;
●本基金触发合同约定的清算条件(包括止损机制等),导致本基金提前终止;
●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
●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合伙人会议决议通知,决定终止;
●其他清算原因见《基金清算合规管理工作清单》。
(2)填写清算开始时间(基金合同或清算报告中约定的清算开始时间)
(3)填写清算组构成
(4)上传清算报告、基金清算承诺函等
(5)填写清算截止时间(基金完成清算并将清算款支付给投资人的日期)
(6)填写清算次数等
4
基金提交“清算结束”前需先完成基金产品年度财务监测报告的填报。
5
如业务部门认为基金存在到期不能清算的风险,应迅速汇报总经理并会同风控部门、托管人,分析基金合同清算条款及投资标的情况,撰写投资报告,准备投资者会议。或者咨询律师,设计合规方案。
此外,我们已梳理好8个必备证明文件,以帮您有效做好基金清算或延期工作:
●《基金到期前投资者会议流程》
●《基金延期协议》(模板)
●《基金延期公示》(模板)
●《基金清算报告》(模板)
●《基金清算承诺函》(模板)
●《**投资基金退出**项目的方案》(模板)
●《基金清算合规管理工作清单》
●《风险项目退出合规管理制度》
四.形成原因解读
1
私募机构因AMBERS系统信息填报工作安排有疏漏,未在AMBERS系统及时更新已经延期或清算的基金状态。
2
私募机构未能与投资者达成延期约定,底层项目资产又不具有现金清算条件,导致私募机构无法完整填报基金清算申请。
五.监管自律依据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20140117)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基协行业规定,20191223)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解除与基金清算】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基金合同终止、解除及基金清算的安排。对于协会不予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告知投资者,及时解除或终止基金合同,并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清算,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在私募投资基金到期日起的3个月内仍未通过AMBERS系统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的,在完成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之前,协会将暂停办理该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
规定,管理人在私募投资基金到期日起的3个月内仍未通过AMBERS系统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的,在完成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之前,协会将暂停办理该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
(三)《【登记备案事项服务指南】私募投资基金清算业务办理》(中基协行业规定,20220624)
二、办理事项类型
私募投资基金进入清算后办理
七、办理时限
私募投资基金清算:清算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内。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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