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托业务的种类有哪些(根据信托财产的初始形态和信托的目的分类,可以将信托公司为个人提供的信托业务分为()。A.担保信托B.资金信托C.财产信...)
根据信托财产的初始形态和信托的目的分类,可以将信托公司为个人提供的信托业务分为()。A.担保信托B.资金信托C.财产信...
正确答案:BCDE担保信托不属于根据信托财产的初始形态和信托目的的分类。
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的七个讨论
导语
日前,多家信托公司向中国网财经记者证实《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将正式下发,涉及过渡期设置、创新业务探索、融资类业务存续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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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分类整体框架
反应不同的发展意图
观察整体分类框架,相较而言呈现如下特点:首先,分类维度变少。原有的按照资金来源、功能投向等分类都被扬弃,主要防止业务边界模糊和交叉问题,实则是“规范”信托公司乱用制度优势开展通道和融资业务。其次,不涉及自营业务,说明维持原状,自营属于表内业务、有股东和资本约束,问题比较少,目前文件暂时未对这块业务进行“规范”;再次,仅覆盖信托公司部分业务,除固有以外,融资类(信托贷款)类影子银行业务如何归类未有明确说法。文件名叫调整信托业务分类,理论上与调整信托公司业务分类非同一涵义,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融资类(信托贷款)业务乃限制范围,属于存量梳理中需要归入特殊的一类且需限期整改;二是信托公司除了信托业务(包括资产管理、资产服务),应该还包括融资类业务(信托贷款)、固有业务,未来信托公司业务理应分为三类。第一种可能性较大,业内普遍观点认为,未来限额及限制在自营范围是趋势。从文件来看,“规范”、配套制度中的“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信保基金”等再次提及(均是针对融资类业务的监管思路),应该是规范发展之意。第二种可能性非常小,是符合各方利益诉求的较为完美的方案,不过实现难度较大、需要协调的主体较多。考虑到,信托公司的问题不是放不放贷而是需要纳入监管实现资本约束下的放贷,同时,业内此前也有信托银行提法,且是域外经验。因此,该类业务,未来应该向两个方向同时转型:一方面依托中信登向标准化债权融资工具转型、业务彻底投行化;另一方面建立新的资本和流动性约束机制,限额规范发展。考虑到现实情况,整体推测,短期内融资类依然维持严格趋势甚至加大严监管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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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分类中不再提及
业务的前景观察
旧分类中多项业务提法在文件中鲜有出现。首先是融资类信托,前文已经分析、不再赘述。其次,投资融资事务管理类、单一集合财产权等分类彻底消失。从文件来看,资金信托其实含义不清,不利于解决信托业务边界模糊的问题。核心是,信托公司到底是从投资人角度出发还是从融资人角度出发,立场是模糊的。由此可见,文件思路是希望把不同立场出发的两类业务区分出来,逐步解决两类性质(资管与投行)完全不同业务的具体监管规则问题。业内提出的未来以中信登为平台,将融资类信托标准化为一类债权融资工具,是彻底改造融资类业务将其进行投行化的根本出路。再次,非标与标的问题亦未提及,号称“调整信托业务分类”,那就应该包括所有信托业务,对于非标业务是不是信托业务、是否另案处理均不明确。或许该文件只是规范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和资产服务业务,对于其他业务的具体规定另有文件予以安排,比如一度征求过意见的资金信托新规。当然,另有看法认为,未明确提及的融资类或非标业务属于需要调整的一类资管业务,未来继续限制甚至消失。依据目前未有提及的业务类型,预计行业会受较大影响,如融资类、事务管理类、投资类等传统分类涉及到的同业通道、类永续债、融资类业务等均会受到影响,从统计数量来看,这些业务占到信托收入的比例较大(30%、40%),它们暂时不能放入到资产管理、资产服务业务之中,预计会被放入“其他不符合本通知分类要求的信托业务”,在资产管理信托项下单设待整改信托业务一类,将相关业务归入此类别,按照业务特点实施整改。
3
回归本源内涵如何正确理解
业内对于此问题的回答莫衷一是,各自从域外经验中寻找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考虑到各国法治、金融监管、对标发展阶段的差异,该问题具有根源性、旗帜性特征,采用何种标准进行解释有赖于各方共识的达成。目前看来,对此清晰的定义恰恰受制于各方意见仍未达成共识,目前内涵解释实质是服从宏观大环境阶段性特点。为应对防风险去杠杆大*,“非融资非信贷、非表内、资管或财富、服务仅涉及操作风险”的业务是信托本源业务。虽然《征求意见稿》提到参考国外经验,但具体是日本以及中国台湾的信托银行、美国的法定账户托管、英国的财税处理等都暂时没有提及到,毕竟外部经验需要符合我国的特殊国情。
从目前的分类来看,《征求意见稿》有几点明确的信息再次受到重复强调:
第一,无论是资产管理信托还是资产服务信托都强调打破刚性兑付。资产管理业务领域强调“落实净值化管理,为投资者创造真实的投资风险回报”,资管服务强调“定制托管、风险隔离、风险处置、财富规划和代际传承等专业信托服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违法违规的通道业务”,“卖者尽责买者自负”落到纸面。
第二,监管明确强调“摆脱传统路径依赖,明确信托业务转型方向”,对于原有的传统业务路线进行否定,要求信托公司以信托业务方式规范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积极探索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各类新业务,进一步强调这三个方向才是未来信托发展的方向,但是鼓励信托公司充分进行探索和创新具体的产品形式,丰富信托本源业务细分种类,谋求差异化的发展路线和业务发展方向。
第三,对于以上明确指明了方向的业务需要进行过程管控。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业务分类工作纳入内控体系,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以及业务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职责,要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建立信托业务分类数据质量监测机制,加强数据核验,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对重大数据差错予以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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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
“规范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行业传统竞争优势”
规范的对象是谁?一是信托制度太灵活衍生的非善意通道业务;二是具有传统竞争优势的融资类业务。对于已经被规范的业务其实讨论的空间不大,更多的关注点是落脚于“怎么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行业传统竞争优势”,提供差异化信托服务。目前《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信托能够发挥的优势核心是围绕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制度优势,而行业传统竞争优势的融资类业务需要新的规则来激发(文件着墨不多)。
一方面,文件肯定了信托公司在长期的服务业务中所积累起来的服务能力。对于其他资产业务、社会资金的管理与运作,希望信托服务功能的发挥有利于促进金融运作效率的提高。《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其实是肯定信托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提供会计估值、资金清算、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所发挥的作用,肯定了信托公司在涉众性社会资金、资管产品、债券担保品受托、企业/职业年金受托及其他管理资产服务领域的广阔用武之地。另外一方面,针对信托本身具有的破产隔离功能,开创性地规定了信托公司可以开展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债券担保品等信托产品,这些业务领域属于其他金融机构或者主体所不具备的金融功能与属性,市场前景确实较大。
不过,需要考虑的是,服务类证券业务属于资产管理规模高度集中化的业务,服务型证券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业务集中于少数信托公司,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债券担保品信托本身的市场发育仍在早期阶段,缺乏法律强制要求等配套制度。业务前景较大,但如何平衡短期产出和长期投入的关系,是关键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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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的理解
目前《征求意见稿》所概括的资产管理的特点包括:第一,资金来源上为私募定位;第二,产品管理上实行净值化管理;第三,风险管理方面,面向投资者强调真实的风险与投资收益;第四,产品类型仅限制于四种业务类型: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混合类。
对于资产管理业务的理解,焦点在于:第一,投资管理金融服务的内涵不确定,依据文件资产服务信托部分的分类中,第二条提及资产管理活动(包括资金募集、投资建议、投资决策等),按内容推断,投资管理金融服务应该主要包括投资建议和投资决策。第二,目前行业资产管理能力参差不齐,过渡到资产管理尚需要3-5年过渡期(机构投资产要认可资管管理的投资能力至少也需要看数年以上的净值曲线);第三,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公司衍生品投资资格的问题如何解决;第四,混合类或者固收+或可成为信托转型资管抓手,如何与投行业务进行配合,这是一个课题。第五,针对资产管理管理业务的资本要求、流动性管理、信保基金缴纳要求,是否适宜,有待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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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服务信托的理解
首先,资产服务特点是不募资、不负债、不放贷的三不主义(加上不通道,则为四不);其次,主要提供托管、风险隔离和处置、财富规划和代际传承服务。再次,分成行政管理、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风险处置受托服务、财富管理受托服务,其具体含义亦可继续讨论。
一是,资管产品受托服务是指阳光私募或者还有其他业务?理论上,一般托管都是其他机构的资产产品才对,而上述业务都是信托公司自己成立的产品。
二是,债券担保品受托服务是指什么?或许指交易所协会发布的受托管理人资格,解决债券持有人集体行动的问题,目前有少数信托公司获得了该资质。
三是,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是否仅指提供特殊目的载体服务、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进一步扩大?
四是,风险处置受托必须让信托介入?如像涉众资金受托仅为可选性要求,难以激发服务对象的动力。
五是,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中提出了其他财富管理信托业务(单一、500万以上、提供财务规划、资产配置、投资管理等服务)具体拥有什么样的空间?
六是,禁止信托以私募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这一要求可能涉及当前防风险去杠杆的大*势,未来,随着分业监管或混业监管的趋势更趋明晰,预计此类业务将发生新的变化。是信托公司去证监会体系备案私募基金的加数比较多、引发了问题?看来混业经营、功能监管的趋势仍需要服从分业监管、垂直监管的要求,这想必也是服从当前防风险去杠杆的大*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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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行业发展趋势
文件提出“三个不得、三个应当、平稳过度”的指导原则。“三个不得”包括:第一,严禁新增通道业务和非标资金池业务,坚持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信托公司的贷款业务面临调整。第二,严禁以私募基金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第三,严禁人为调节,同一信托业务不得同时归入多个类别。“三个应当”包括:第一,深入挖掘资产服务信托业务空间,丰富信托本源业务细分种类。第二,组织信托业务分类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理解信托业务分类口径并准确分类,按照监管要求填报相关监管报表。第三,信托业务分类工作纳入内部控制体系。“平稳过渡”则是指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各项存续业务进行全面梳理,制定存量业务整改计划,也就意味着各方需要努力完成调整。
虽然文件提出以上要求,但是这里的分类突破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规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多部信托法规,具体信托业务也涉及到监管规则、监管激励措施、配套制度(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监管评级、信保基金)、属地监控等。目前看来,制度层面的工作以原则规定居多,尚有待补充更多具体细节,继续完善。配套制度中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应该是针对融资类业务设计的,如取法得当,或将变为长期性的根本制度安排,完成信托公司融资类业务的标准投行化或者资本规则约束化转型。未来,对于分类及存量整改需要各方发挥积极作用、耐心推进,在客观和务实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调整目标。
重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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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信托产品分类有哪些?
贷款信托类,贷款信托是指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信托方式。这种类型的信托产品,是数量很多的一种。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采取贷款方式进行投资,使得这类信托产品在收益风险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项目的收益是封顶的。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这意味着委托人的收益高限是贷款利率,而且面临着信托公司提取管理费用,可能对这一收益产生抵扣。不同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直接影响着投资人的收益。其次,尽管信托公司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挑选了相关的项目进行贷款,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只能依赖对信托公司的信任。而信托公司整顿完毕,自身的信誉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贷款的信用风险必须通过外部机制来控制。所以信托的风险控制对投资人来说是重要的,首先要了解和判断是否对此投资。权益信托类,这一类型的信托产品,是通过对能带来现金流的权益设置信托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其突出优点就是实现了公司无形资产的变现,从而加快了权益拥有公司资金的周转,实现了不同成长性资产的置换,有利于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资机会,迅速介入,实现公司价值的很大化。融资租赁信托,信托公司以设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将其运用于融资租赁业务,通过严格专业化、流程化的管理,通过定期收取租金,实现信托收益,为社会投资人提供安全、稳定回报的理财回报。不动产信托,土地与地上或地下的各种建筑设施统称为不动产。现行一般投入房地产开发类企业较多。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可以咨询上海懋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谢谢!
个人信托业务种类有哪些?来自
(一)遗嘱信托。遗嘱信托是指受理与个人遗嘱和遗产有关的信托业务。遗嘱委托主要有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两种业务。该业务分为继承未定前和继承已定后两种情况。(二)监护信托。监护信托是信托投资公司受托行使监护人职责的信托业务。根据被监护人的不同,分为未成年人监护信托和禁治产人监护信托。(三)人寿保险信托。它是信托投资公司办理的与人寿保险相结合的一种信托业务。(四)赡养信托。赡养信托是信托投资公司接受赡养义务人的委托,对赡养金进行管理和按指定用途支付的个人信托业务。(五)其他个人信托业务。主要包括管理财产、处理财产、保全财产、增值财产等。以上五种个人信托业务,又可以分为两大类:生前信托业务与身后信托业务。遗嘱信托属于身后信托业务,而其他四种业务则属于生前信托业务。
根据信托财产的初始形态和信托的目的分类,可以将信托公司为个人提供的信托业务分为()。
B,C,D,E解析:BCDE[解析]担保信托不属于根据信托财产的初始形态和信托目的的分类。
信托业务“分类规则”有哪些问题?信托行业向何处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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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初,银保监会向各大信托公司下发了《关于调整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分类规则”),要求信托公司重新划分存量信托业务类别,并据“分类规则”整改完善。“分类规则”虽未公开正式发布,但由于其内容对信托行业具有颠覆和重塑意义,行业内外同仁从不同角度对“分类规则”进行了探讨评析。“分类规则”对信托行业有何重大意义?“分类规则”本身有哪些问题?信托行业向何处去?笔者作为一名在信托行业一线耕耘多年的老兵,从实务角度出发,谈一谈个人的看法,以供参考讨论。
信托行业经历了“黄金十年”的高速发展期,在房地产及**基础设施建设上面发挥了巨大的社会融资功能,补充了债券、银行贷款等社会融资体系的市场空间。然而,也造成了很大的问题,主要就是“小马拉大车”,积累了较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传统信托业务的主要模式就是贷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其经营逻辑为获取利差,普遍采取“预期收益”模式。而且相对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在资本金上小的多,为顺利开展业务,发行募集资金,形成了“刚性兑付”的潜规则,投资人最终获取的投资收益并不完全是“真实的投资风险回报”,“十个锅九个盖”,左支右绌,很多本属于投资人自担的风险实际上留在了信托公司。在信托管理总规模已经达到21万亿的今天,回头看信托公司较小的资本金,形成了一种“小马拉大车”的*面,这种*面不仅难以为继,而且本身就是一种系统性金融风险。基于此,国家三令五申要求信托公司打破刚兑,让投资人直面投资风险,但因多年来形成的扭曲的发展惯性和市场需求,很难真正落实。
面对“苛病痼疾”,银保监会一方面采取“量化管理+检查督导”的监管策略,给出指标,要求逐步压降信托公司贷款等非标准化融资规模;另一方面大力引导信托行业回归服务信托本源,疏堵结合。“分类规则”的出台,就是上述监管策略的具体举措之一。
在传统信托业务市场萎缩的背景下,“分类规则”对于信托行业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除公益慈善信托外,以是否募资及设置他益受益人,将信托业务区分资产管理信托和资产服务信托,改变了以往将信托业务区分为“融资类、投资类以及事务类”,资产管理业务一家独大的倾向,为信托业务摹画了更多体现“服务功能”的色彩,信托业务将由单一的投资理财属性向服务增值功能和投资理财功能并重的功能体系转化,充分发挥信托财产独立的本源性制度优势;
(二)传统的通道类信托业务曾经占据信托业务总量的半壁江山,属于信托公司仅凭信托牌照而非主动管理能力吃饭的业务类型,虽监管持续压降,但因存在市场需求,往往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此次“分类规则”贯彻了“疏堵结合、分类施策”的科学监管思路,在资产管理信托类型中“不得开展通道业务”,而在资产服务信托大类中的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中增设了“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和“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两种新业务类型,用于承接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主要使用信托服务功能的部分传统通道业务,以照顾、引导合理的市场需求;
(三)“分类规则”同时贯彻了“扶优限劣,分级管理”的科学监管思路,要求“完善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制度,鼓励具备条件的信托公司积极创新,规范开展不同类别的资产管理信托”;对可能“引爆”信托财富管理市场的家庭服务信托,要求仅限“符合相关条件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即并非所有信托公司都可以向投资人发行具有“风险隔离、财富管理和分配”等他益增值服务功能的信托产品。符合何种“相关条件”的信托公司可以做家庭服务信托受托人,目前尚未明确,有可能按照监管评级结果确定,也有可能按照《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2号)由监管部门另行特许资格。
“分类规则”虽尚未正式公开发布,但因其对信托行业分类底层逻辑及传统信托业务格*的重大影响,受到了业内广泛关注。笔者从实务角度出发,对“分类规则”中的以下问题进行探讨:
(一)现有做法可纳入“担保品受托服务信托”
“分类规则”中增设了“担保品受托服务信托”这种新型的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受托管理担保物权,代表债权人利益,提供担保物集中管理和处置服务。”实操中,已经有此类业务尝试:传统单一融资类通道项目信托财产现状分配终止后,对于原信托债权中的抵质押增信措施,接受现状分配的信托受益人作为新债权人,或无法作为抵质押权人或不愿办理抵质押转移登记手续,需要由信托公司继续代为持有抵质押权。这种情况下,一般会在现状分配协议中约定:1、信托主债权现状分配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信托关系终止;2、依附于信托主债权的抵质押权由受托人代为持有,受托人与委托人/受益人之间建立委托关系。“分类规则”正式实施后,这种“信托变委托”的处理方式,即可直接纳入到“担保品受托服务信托”类型。
(二)慈善信托不宜直接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
“分类规则”对家族信托进行了重新界定,根据实践反馈,对《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简称“37号文”)中的家族信托定义进行了完善。“分类规则”中家族信托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以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相对于“37号文”,扩大了受益人范围:
1、从“家庭成员”扩展为“亲属”,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意味着只要通过户口簿、民政部门以及居(村)委会说明可证明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即可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
2、将慈善信托或慈善组织纳入家族信托受益人范围。根据《信托法》第43条规定“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而慈善信托属于一种法律架构,不属于实体组织,将慈善信托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一则与信托法规定不符,二则无法确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实务中,虽有将慈善信托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的操作案例,但存在上述法律瑕疵。基于此,不宜直接将慈善信托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建议表述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可以以其信托受益权或信托利益,交付给信托公司或慈善组织设立慈善信托。
(三)保险金信托定义未涵盖实务类型
“分类规则”对保险金信托进行了界定:保险金信托是指单一委托人将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的利益作为信托财产,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约定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管理。这个定义,表达的仅仅是保险金信托1.0版的内容,即委托人将其保险金请求权装入信托,并未涵盖委托人设立保险金信托后,由受托人作为保险投保人交付保费的保险金信托2.0版,也未涵盖保险金信托与养老、医疗等预付款信托结合的“保险金信托+”实操类型。建议考虑业务实际,在“分类规则”正式稿中完善保险金信托定义。
(四)遗嘱信托应借鉴实务操作智慧
根据《信托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实务操作中,信托文件一般约定,信托文件签署且完成委托财产交付后,由受托人发布信托成立生效公告,宣布信托生效,并取得中信登初始登记通知。由此可见,信托分为成立和生效两个环节,信托成立,说明信托当事人之间达成了设立信托的合意;而信托生效,则需要委托人完成委托财产交付,才能取得国家法律保护。
基于此,遗嘱信托实务操作中一般采取“公证遗嘱+服务信托”模式,即先由委托人在生前成立家族信托或家庭信托等服务信托,解决财产交付后信托才能生效问题;然后签署遗嘱并公证,明确在其身故后将具体遗产(需列示遗产清单)“遗赠给”已经设立的服务信托,进行信托财产追加。
“分类规则”中定义的遗嘱信托,首先由立遗嘱人将设立信托的意愿写在遗嘱中,立遗嘱人身故后,其遗产由受托人管理运用。在立遗嘱人身故前,遗嘱信托仅是“一纸空文”,因未能进行财产装入,遗嘱信托无法生效,无法取得中信登初始登记通知。建议根据信托法及现有实务操作综合考虑,完善遗嘱信托定义。
(五)家庭服务信托投资范围存在理解分歧
“分类规则”规定家庭服务信托投资范围“限于投资标的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信托计划”,对该规定,存在理解分歧:一种理解是家庭信托仅可投资公募资管产品或信托计划(按照“分类规则”,信托为私募产品),而该公募资管产品或信托计划的投资标的限于债券等标准化债权资产或流通股票;另一种理解是家庭信托可以投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信托计划,公募资管产品投资标的限于债券等标准化债权资产或流通股票,而信托计划并未限制,即家庭信托可以投资信托公司发行的、包含贷款融资在内的各类信托计划。如投资起点为100万的家庭信托可以投资各类信托计划,相当于为因“暴雷项目”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发行募资业务板块注入了活力,投资人不仅可以获取信托投资收益,而且可以享受具有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等功能的他益服务。对于以上理解分歧,建议在“分类规则”正式发布时予以明确。
(六)服务信托发放委托贷款易引发法律关系混乱
“分类规则”中规定,原则上不允许资产服务信托以受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如为满足委托人合法需求发放贷款,则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简称“委贷新规”)办理。“委贷新规”中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之间建立的是委托关系,并没有因这种委托关系而实现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向作为受托人的商业银行转移,商业银行不承担实质信用风险,涉及担保的,由委托人(而非受托银行)与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按照最高院相关判例,银行委托贷款仍属于民间借贷。如果允许资产服务信托使用受托资金参照“委贷新规”发放委托贷款,就会引发“名为信托,实为委托”的法律关系混乱。因此,建议在“分类规则”正式发布前,重新考虑资产服务信托发放委托贷款问题,充分尊重信托财产独立性这一基本信托原理。
(七)风险处置信托似与信托法相悖
根据《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专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无效。“分类规则”吸收市场实践成果,增设了参与企业重组及破产业务的“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信托目的为“向债权人偿债”,而“向债权人偿债”与“以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属于一个硬币的两面,“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必然涉及风险资产处置,涉及“以讨债为目的”。按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适用的原则,与信托法相悖的“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是否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问题?“明刑至于无刑,善杀至于无杀;故乱刑之刑,刑以生刑;恶杀之杀,杀以致杀”,法律为社会治理的工具,需考虑规则本身的社会效果,“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充分利用信托制度优势,在企业重组及破产业务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施行已有21年的《信托法》不可避免的存在滞后于时代、不利于信托制度优势充分发挥之处,建议在修订《信托法》时,取消讨债信托无效的规定。
传统融资业务还能不能做?相对于银行、券商及基金管理人,信托可依赖的比较优势是什么?信托从业人员路在何方?
业务的生命力在于市场需求,“好马配好鞍”,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各种融资工具与融资方的偿付能力一一对应,面对不同偿付能力的融资方,市场形成了由债券、银行贷款、信托融资、保理、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各类融资工具构成的社会融资体系,信托融资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信托公司也在长期的融资业务中积累了与对应资产质量相匹配的风险控制经验。按照“分类规则”,要求信托公司落实“净值化管理,为投资者创造真实的投资风险回报”,并未禁止信托公司开展贷款等非标融资业务。但是,随着对信托公司融资额度的压降管控,信托非标融资业务必然向主动管理的精品业务转化,经营风险,破除刚兑,真正成为社会融资体系有益组成部分。
另外,充分发挥信托财产独立,信托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等信托制度优势,培养全市场资管产品筛选、组合能力,外采产品,丰富货架,大力发展附加风险有效隔离、财产集中管理和财富精准传承等服务功能的资产组合配置信托,成为财富管理市场中的佼佼者。
同时,遵循“欲取必予”规则,利用信托制度,通过预付款信托、特殊需要信托、家族/家庭信托等服务工具积极参与解决“会员费被卷款跑路”、“有钱无力花”、“企业主交接班及家族治理”等社会问题,彰显信托价值,为信托公司转型盈利开创新路。
作者:王中旺长安家族信托事业部(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公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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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托理财的品种主要有哪些
基金,股票,保险,期货
请问信托产品分类有哪些?
1、根据资金投向的领域或者对象:房地产信托、基础设施信托、信贷资产受让信托、实业投资信托等;
2、根据资金运用的方式:贷款类、股权投资类、租赁类、交易类等等;
3、根据信托财产初始性质和状态:资金信托、动产与不动产信托、财产权信托及资金与非资金相兼的信托四大类别;
4、根据委托人法律上的性质: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 目前市场上信托产品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基础设施信托产品分类;这是一种风险较小的信托产品分类,主要用于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由于有**信用作保障,甚至得到当地立法机关的认可,批准同意将信托计划还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纳入同期年度财政预算。因此,此类信托具有风险较小,收益稳定、市场影响力大等特点。 2、房地产信托:这是最常见的信托产品分类,在产品设计中一般会把已建成房产或土地进行超值抵押,把房产建成后的销售收入或租金收入作为信托收益。随着国内房地产政策的调整,此类产品的风险较大。 3、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是目前相对比较广泛的信托产品,有的信托产品募集资金投向某个有限合伙企业、从而实现间接的股权投资;有的则通过直接质押融资方股权(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或者购买股权收益权等方式实现股权投资收入,这类产品也通常辅助有相关的抵押、担保等信用增级措施,实现以股为主、股权+债权的信托产品系列。 4、其他类别:在近年的信托发展过程中,各种信托资金池的产品开始逐步发展壮大,但因为这些信托产品属于创新型业务,规模以及存续时间等都需要时间来验证,因此暂时归为其他类别。
信托业务包括哪些类型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乃至信托投资者投资信托的需要,都要求对信托业务进行清晰地认识,因而首先要对信托业务的分类进行认识。 由于划分信托业务种类的标准不同,信托业务的种类非常繁多,比如,以委托人为标准划分,信托可以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以信托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信托可以分为任意信托、法定信托;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划分,信托可以分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金钱债权信托:以受益人为标准划分,信托又可以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等等。无论信托种类如何划分,每一种划分都只是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信托业务的性质,每种划分方法又都有相互交叉的地方。例如:一项信托业务,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它可以分别是个人信托、任意信托、不动产信托和私益信托。
投教FM|我国信托业务的主要分类有哪些?最普遍的信托业务是哪种?
我国信托业务的主要分类有哪些?
由于信托业务的覆盖面较广、所涉及的业务多种多样,因此,信托业务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有多种不同分类:第一,基于信托财产的形态,可以将信托分为资金信托与财产信托,资金信托中委托的都是货币资金,而财产信托委托的则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第二,依据委托人数量不同,可以将信托分为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单一信托只有一个委托人,集合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第三,依据受托人职责的不同,可以分为主动管理信托和被动管理信托;第四,依据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融资信托、投资信托和事务管理信托;第五,依据信托财产运用领域不同,可以分为工商企业信托、基础设施信托、房地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
就目前国内的信托业务来看,最普遍的信托业务是哪种?
从目前信托市场的整体来看,资金信托是最普遍的业务种类。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货币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运用资金的行为。例如,信托消费者小信有一笔资金,但是没有时间和精力进行投资理财,于是他把这笔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将受益人设为自己,让信托公司帮忙打理,信托合同到期后,小信收到信托的本金,并享有这笔资金的投资收益。这个案例中,委托人小信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货币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小信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小信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就是资金信托。
目前市场上最普遍的是资金信托业务,那么资金信托业务有什么主要特点?
资金信托是以货币资金为初始信托财产,以货币资金的保值与增值为目的的信托业务,它的主要特点有三个,一是信托消费者委托的信托财产为货币资金,这是资金信托产品区别于其他信托产品的根本特征;二是资金信托的委托人交付信托的目的几乎都与资金的增值直接相关,而在其他信托中,信托目的可能是财产的保管、控制或者担保等其他与金钱增值非直接相关的事项;三是资金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交付的最终信托财产一般都是货币资金,而不是动产、不动产、实物或者其他状态的财产。
(本文信息来源于《信托知识百问百答》系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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