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证券公司开户哪个好(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点十篇)

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点十篇

自1993年第一家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成立以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迅猛。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融资性担保公司7898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255亿元,然而,平均注册资本仅为1.17亿元,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机构只有75家,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和信用能力严重不足,因而,融资担保行业的风险管理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都至关重要。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承担风险、控制风险,大面积地收取少量担保费,来覆盖可能发生的小面积的代偿风险,以获取利润。它的出现最开始是源于大多数需要借款的中小企业或是不满足商业银行的授信标准,或是商业银行的授信流程对其而言过于复杂和拖沓,其借款或急需借款的需求得不到满足。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其有别于银行较为死板的授信标准,对满足其要求的企业进行信用补充,作为担保并承诺被担保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对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以帮助中小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因此,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参与的信用业务主要是商业银行不愿涉及的风险较大的部分,它代替商业银行承担了风险,为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之间建立起信用的桥梁,从而引导银行资金顺利流向中小企业。但是,风险本身并不能因此消除,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只是由银行转嫁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而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靠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尤其是有别于银行或者说优于银行的风险识别能力才能减小自身的风险,才能够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融资性担保公司所面临的担保风险是指在执行担保业务的过程中,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担保业务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对风险的划分,可分为如下几种:

当被担保企业由于营运能力有限、资本结构不合理或现金流断裂等问题难以履行合约责任,或因企业实际控制人道德素养问题不愿履行责任时,担保公司就将履行代偿义务,代替被担保企业还款,从而造成公司自身损失的风险。

伴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融资担保业务面临的市场利率、货币供应、国际热钱流动等都会影响到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影响担保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同时,经济周期变化所导致经济基本面走坏时很可能导致多数企业处于经营困境,从而极大地增加违约的数量和可能性。而融资担保集中于某一行业时尤其受到行业不景气的冲击。譬如煤炭行业由于经济冬天的来临,全行业亏损,其本身资产体量又非常大,涉及的担保资金相当大,一旦危机爆发,将使整个地区的金融稳定受到冲击。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都会有做大做强的冲动。为了拓展客户规模,为了做够合作银行的授信额度以期拿到更高的授信额度,业务部都会不遗余力的去开拓新的业务。而优质客户的数量是有限的,同时由于逆向选择,在积极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更可能接到劣等客户的担保项目,使得风险增大。在担保业务运作中,若是没有专业的评估体系和风险判断,没有合理的公司治理和具有较高金融素养和职业素养的从业人员,没有按照指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查”不实,判断不准,决策失误,担保项目便可能面临失败。

融资性担保公司还会面临来自政策、法律等其他方面的风险。

如多部委2010年3月联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成立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以获取经营资格。新规定使得过去没有拿到特有牌照,而实际进行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企业面临政策上的压力。

事实上,担保行业可分为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区别了融资担保与非融资担保。按照现有的法规条文划分,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需要去省级**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并由金融办进行年审,其经营范围包含多项担保业务。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须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其经营范围不包括贷款担保。在此之前发生的大量担保公司跑路的大多数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它们多是由民间资本组成,很多行为不符合现在的法律规范法规,比如涉足房地产等禁入行业,违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甚至涉嫌非法集资,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状况。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规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目前许多地方已经将最低注册资本金提高到了1亿人民币。这就使得原有的部分中小担保机构由于难以募集到足够的资本金以满足最低资本要求而面临洗牌。

又如,当被担保人逾期债权被转移给担保公司后,由担保公司去向被担保人追偿,如果企业实际控制人逃避债务,转移公司财产,致使破产后没有足够财产加以执行,而向法院申请执行个人财产时可能会产生法律争议。担保人将抵押品重复反担保后,担保公司在与同业者同时追偿时又会出现顺位认定纠纷。而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些问题既会产生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也会受到我国对于融资担保行业并不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掣肘,公司的业务成本都会显著上升。

在存在各种风险因素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存在的风险管理缺陷将使公司面临的潜在风险极大地暴露出来,从而使公司遭遇亏损。

众多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公司战略目标上都有共同的特点:急于扩大规模,用较短的时候获取最大的收益。这样的特点就使得公司担保的项目多却不优,形成代偿率过高、入不敷出的窘况。产生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公司决策者急于求成,另一方面也是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跟不上规模的扩大。同时,公司决策者缺乏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趋势的前瞻性判断,对信贷规模与经济形势之间的相关性也缺乏足够的了解。

由《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可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资产的10倍。同时银监会也要求与担保机构合作的商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授信额度的担保放大倍数。但由于第三方监管不足,公司自身风险意识薄弱,银行在流动性充沛时放款冲动强烈,这些因素均可能导致实际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公司自身资本十倍甚至数十倍。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就很可能导致公司净资产不足支付代偿款,致使公司破产。

被担保人向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说明其自身不能满足银行的贷款要求,所以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签约担保前,必须在仔细确认被担保人已有的信用资料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入企业内部全面核查。然而,现实中,很多融资性担保公司往往轻视了资格审查和担保可行性研究,实际操作人员或是对企业运营不甚了解,抑或碍于朋友情面,或收受回扣,不恰当的担保了该项目,给公司带来潜在风险。

而一些公司在担保业务实现后,疏于对被担保公司发展状况的关注和跟踪。一旦被担保对象经营等方面出现问题,还款风险初现矛头时,不能第一时间排除或降低风险。

对于部分授信额度较大,或者被担保对象资信较低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措施。但在现实中,担保公司对反担保措施管理不到位、要求不严格,在反担保抵押物出现问题时,表现十分无力。如担保前对抵押品的估值过高或是被担保对象违约发生代偿后要求抵押品时才发现抵押品已被法院查封、冻结、扣押。

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意识薄弱,业务流程不规范,决策机制不健全,风险计量不科学,财务管理混乱,风险识别评估失效,内部控制和奖惩机制失效,企业文化培育缺失等等。内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必然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失去主方向,也就难免出现风险和问题。

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管理的问题,应积极研究风险和问题的特点,建立适合公司自身发展的风险管理策略,提高业务效率和规模,降低风险损失和代偿率。

要制定与自身匹配的风险管理战略,就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外对内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外,公司决策层要能较为准确把握外部环境的变化,如宏观经济周期,国家政策法律的变动,讲究顺大势而为,且要有较强的应对力。对内,公司决策层应充分评析自身,如对注册资本,流动性,担保责任余额,代偿损失率,各类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比例等情况清晰掌握实时分析,对公司的组织结构,人员构成,不断调整和优化,使公司战略清晰,战术得当。

商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授信额度的担保放大倍数。但或由于银行间沟通不足,或由于实际操作问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可能会超过《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限定。实际操作中,除了民生银行及少数银行要求2%到5%的风险准备金外,大部分商业银行没有此项要求,只是根据担保机构历来信用状况进行授信额度的确定,如信用良好则追加授信额度。但历史不会重复,过去的良好信用不能代表将来的零风险。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而言,如果某笔担保业务发生违约,公司需承担代偿责任,就可以动用风险准备金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以防止公司资金周转和财务出现困难。因此,风险准备金的落实将大大增强国家对于担保放大倍数以及信用债权的总量确定,增强全行业的风险控制力,有助于金融系统的长期稳定。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拿到牌照的情况下,能够向中央人民银行建立的征信系统提供征信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如今,针对部分企业办理多个营业执照或破产前资产被转移,破产后无可执行的情况,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单单将违约信息上传企业征信系统,更是上传到个人征信系统。当企业实际控制人在融资性担保业务违约,逾期无故不缴纳欠款时,融资性担保机构会将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违约信息录入个人征信系统。而个人征信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老赖”们以后的贷款,授信,出行甚至子女升学带来麻烦。

2015年1月5日,芝麻信用等8家机构成为首批试点,获准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新的个人征信市场主体的引入,全面的征信系统的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充分利用征信系统上传下载信用信息,将有效的防范道德风险,极大降低代偿率。

保前科学准确地进行风险识别和判断固然能减少风险,但却不能将所有的风险消除。保后监管同样十分重要,如果放任不管,任由风险滋生,同样会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而在保后对企业经营状况、财务变化、反担保状况跟踪检查,一旦发现不良现象可以及时提示风险,做好应对准备,也可以协助企业发现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减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当损失已经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尽可能挽回损失。首先可以与被担保人联系,判断其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同时对其企业可执行的动产不动产进行详细调查,如果还款能力不是短暂缺失或者还款意愿不强,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护。如果遇到公司资产已被转移,应向法院申请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财产予以冻结和执行。整个追偿流程需要融资性担保公司具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的人才,以在追偿过程中最大可能获得第一顺位的赔偿或是避免手段不当而使自身承担法律责任。

制定各种必要的规章制度,明确各级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化业务流程,加强对各岗位的考核,建立起相互制约,奖惩分明的内部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各级人员的经济责任制。建设全员风险管理文化,积极开展全员风险防范教育,树立员工时时警惕风险,时时面对风险的理念,提升员工在与被担保客户接触时的风险敏感度,培养全员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1]何红渠,孙壮志.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研究[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报.2003(06).

[2]张惠.我国担保公司风险偏好特点与管理策略研究[J].海南金融.2011(07).

[3]马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小议――风险控制措施与其面临的风险问题[J].时代金融.2014(09).

[4]王玉萍.我国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分析[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02).

[5]刘辉.对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机制构建的思考[J].时代金融.2015(20).

[6]高太平.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问题探析[J].企业经济.2013(01)

[7]闫海,王聪.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发展的法制保障[J].华北金融.2014(06).

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承担风险、控制风险,大面积地收取少量担保费,来覆盖可能发生的小面积的代偿风险,以获取利润。它的出现最开始是源于大多数需要借款的中小企业或是不满足商业银行的授信标准,或是商业银行的授信流程对其而言过于复杂和拖沓,其借款或急需借款的需求得不到满足。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其有别于银行较为死板的授信标准,对满足其要求的企业进行信用补充,作为担保并承诺被担保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对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以帮助中小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因此,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参与的信用业务主要是商业银行不愿涉及的风险较大的部分,它代替商业银行承担了风险,为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之间建立起信用的桥梁,从而引导银行资金顺利流向中小企业。但是,风险本身并不能因此消除,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只是由银行转嫁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而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靠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尤其是有别于银行或者说优于银行的风险识别能力才能减小自身的风险,才能够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融资性担保公司所面临的担保风险是指在执行担保业务的过程中,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担保业务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对风险的划分,可分为如下几种:

当被担保企业由于营运能力有限、资本结构不合理或现金流断裂等问题难以履行合约责任,或因企业实际控制人道德素养问题不愿履行责任时,担保公司就将履行代偿义务,代替被担保企业还款,从而造成公司自身损失的风险。

伴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融资担保业务面临的市场利率、货币供应、国际热钱流动等都会影响到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影响担保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同时,经济周期变化所导致经济基本面走坏时很可能导致多数企业处于经营困境,从而极大地增加违约的数量和可能性。而融资担保集中于某一行业时尤其受到行业不景气的冲击。譬如煤炭行业由于经济冬天的来临,全行业亏损,其本身资产体量又非常大,涉及的担保资金相当大,一旦危机爆发,将使整个地区的金融稳定受到冲击。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都会有做大做强的冲动。为了拓展客户规模,为了做够合作银行的授信额度以期拿到更高的授信额度,业务部都会不遗余力的去开拓新的业务。而优质客户的数量是有限的,同时由于逆向选择,在积极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更可能接到劣等客户的担保项目,使得风险增大。在担保业务运作中,若是没有专业的评估体系和风险判断,没有合理的公司治理和具有较高金融素养和职业素养的从业人员,没有按照指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查”不实,判断不准,决策失误,担保项目便可能面临失败。

融资性担保公司还会面临来自政策、法律等其他方面的风险。如多部委2010年3月联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成立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以获取经营资格。新规定使得过去没有拿到特有牌照,而实际进行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企业面临政策上的压力。事实上,担保行业可分为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区别了融资担保与非融资担保。按照现有的法规条文划分,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需要去省级**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并由金融办进行年审,其经营范围包含多项担保业务。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须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其经营范围不包括贷款担保。在此之前发生的大量担保公司跑路的大多数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它们多是由民间资本组成,很多行为不符合现在的法律规范法规,比如涉足房地产等禁入行业,违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甚至涉嫌非法集资,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状况。《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规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目前许多地方已经将最低注册资本金提高到了1亿人民币。这就使得原有的部分中小担保机构由于难以募集到足够的资本金以满足最低资本要求而面临洗牌。又如,当被担保人逾期债权被转移给担保公司后,由担保公司去向被担保人追偿,如果企业实际控制人逃避债务,转移公司财产,致使破产后没有足够财产加以执行,而向法院申请执行个人财产时可能会产生法律争议。担保人将抵押品重复反担保后,担保公司在与同业者同时追偿时又会出现顺位认定纠纷。而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些问题既会产生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也会受到我国对于融资担保行业并不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掣肘,公司的业务成本都会显著上升。

在存在各种风险因素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存在的风险管理缺陷将使公司面临的潜在风险极大地暴露出来,从而使公司遭遇亏损。

众多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公司战略目标上都有共同的特点:急于扩大规模,用较短的时候获取最大的收益。这样的特点就使得公司担保的项目多却不优,形成代偿率过高、入不敷出的窘况。产生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公司决策者急于求成,另一方面也是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跟不上规模的扩大。同时,公司决策者缺乏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趋势的前瞻性判断,对信贷规模与经济形势之间的相关性也缺乏足够的了解。

可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资产的10倍。同时银监会也要求与担保机构合作的商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授信额度的担保放大倍数。但由于第三方监管不足,公司自身风险意识薄弱,银行在流动性充沛时放款冲动强烈,这些因素均可能导致实际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公司自身资本十倍甚至数十倍。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就很可能导致公司净资产不足支付代偿款,致使公司破产。

被担保人向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说明其自身不能满足银行的贷款要求,所以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签约担保前,必须在仔细确认被担保人已有的信用资料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入企业内部全面核查。然而,现实中,很多融资性担保公司往往轻视了资格审查和担保可行性研究,实际操作人员或是对企业运营不甚了解,抑或碍于朋友情面,或收受回扣,不恰当的担保了该项目,给公司带来潜在风险。而一些公司在担保业务实现后,疏于对被担保公司发展状况的关注和跟踪。一旦被担保对象经营等方面出现问题,还款风险初现矛头时,不能第一时间排除或降低风险。

对于部分授信额度较大,或者被担保对象资信较低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措施。但在现实中,担保公司对反担保措施管理不到位、要求不严格,在反担保抵押物出现问题时,表现十分无力。如担保前对抵押品的估值过高或是被担保对象违约发生代偿后要求抵押品时才发现抵押品已被法院查封、冻结、扣押。

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意识薄弱,业务流程不规范,决策机制不健全,风险计量不科学,财务管理混乱,风险识别评估失效,内部控制和奖惩机制失效,企业文化培育缺失等等。内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必然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失去主方向,也就难免出现风险和问题。

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管理的问题,应积极研究风险和问题的特点,建立适合公司自身发展的风险管理策略,提高业务效率和规模,降低风险损失和代偿率。

要制定与自身匹配的风险管理战略,就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外对内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外,公司决策层要能较为准确把握外部环境的变化,如宏观经济周期,国家政策法律的变动,讲究顺大势而为,且要有较强的应对力。对内,公司决策层应充分评析自身,如对注册资本,流动性,担保责任余额,代偿损失率,各类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比例等情况清晰掌握实时分析,对公司的组织结构,人员构成,不断调整和优化,使公司战略清晰,战术得当。

商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授信额度的担保放大倍数。但或由于银行间沟通不足,或由于实际操作问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可能会超过《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限定。实际操作中,除了民生银行及少数银行要求2%到5%的风险准备金外,大部分商业银行没有此项要求,只是根据担保机构历来信用状况进行授信额度的确定,如信用良好则追加授信额度。但历史不会重复,过去的良好信用不能代表将来的零风险。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而言,如果某笔担保业务发生违约,公司需承担代偿责任,就可以动用风险准备金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以防止公司资金周转和财务出现困难。因此,风险准备金的落实将大大增强国家对于担保放大倍数以及信用债权的总量确定,增强全行业的风险控制力,有助于金融系统的长期稳定。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拿到牌照的情况下,能够向中央人民银行建立的征信系统提供征信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如今,针对部分企业办理多个营业执照或破产前资产被转移,破产后无可执行的情况,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单单将违约信息上传企业征信系统,更是上传到个人征信系统。当企业实际控制人在融资性担保业务违约,逾期无故不缴纳欠款时,融资性担保机构会将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违约信息录入个人征信系统。而个人征信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老赖”们以后的贷款,授信,出行甚至子女升学带来麻烦。2015年1月5日,芝麻信用等8家机构成为首批试点,获准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新的个人征信市场主体的引入,全面的征信系统的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充分利用征信系统上传下载信用信息,将有效的防范道德风险,极大降低代偿率。

保前科学准确地进行风险识别和判断固然能减少风险,但却不能将所有的风险消除。保后监管同样十分重要,如果放任不管,任由风险滋生,同样会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而在保后对企业经营状况、财务变化、反担保状况跟踪检查,一旦发现不良现象可以及时提示风险,做好应对准备,也可以协助企业发现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减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当损失已经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尽可能挽回损失。首先可以与被担保人联系,判断其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同时对其企业可执行的动产不动产进行详细调查,如果还款能力不是短暂缺失或者还款意愿不强,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护。如果遇到公司资产已被转移,应向法院申请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财产予以冻结和执行。整个追偿流程需要融资性担保公司具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的人才,以在追偿过程中最大可能获得第一顺位的赔偿或是避免手段不当而使自身承担法律责任。

融资担保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应处理好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问题而生。随着融资担保公司的不断壮大,其在促进资金流通、确保实体经济稳定发展上起了关键作用。但好景不长,基于国际经济下行以及国家经济结构的整改,煤炭类型的传统资金密集型产业出现了产能过剩的现象,以致于出现了企业收益下降其偿还债务风险提高从而引发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增大的问题。

例如海鑫钢铁由于没有办法偿还贷款而其担保公司拒绝帮其还债引发的违约案,这一事件给融资担保行业起到了警醒的作用。事后当年年底融资担保公司数量较前年锐减了不少。随后一年即2015年8月,***发出有关文件提出要完善融资问题的相关要求,积极推进融资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为中小型企业融资问题作出妥善处理,促进其平稳发展。文章经过实地调查,深入探求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会计处理问题的解决方法,为融资担保行业会计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一、风险准备金的会计处理现状

第一,我国融资担保公司会计执行准则在不断随着形式发展而改变,由一开始的《担保企业会计审核办法》到2007年的《企业会计准则》,随后2010年会计准则作出补充修改并指明,融资担保公司要明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在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中,其获益方式就是担受了被担保公司的风险,并且把未来的担保风险作为成本。融资担保公司将担保风险作为成本很容易使经济利益流出金额。第三,被担保公司若是出现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情况,融资担保公司将面临风险“拨备”。第四,融资担保公司采纳了2010年委联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根本解决准备金计提问题,存在风险。

1.准备金的计提遵从监管规定和会计准则中的哪一个更为妥当?若遵从监管规定,其优点是方便执行。更适用于处于发展初期会计管理底子较为薄弱、管理水平不平衡的融资担保公司。但其不利于区分融资担保公司各自之间的业务区别。若遵从会计准则规定,其优点是增强了会计准则的对比性,且统一了融资担保公司和除此之外金融机构的解决办法,也让国外上市担保公司避免了国内外会计准则不同的问题。其缺点就是需要融资担保公司的会计人员能力水平更上一层楼,也给监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会计职业的判断增加压力。依据我国现在经济发展趋势,可以采用会计准则分类处理的方法,将融资担保企业分成大中型和小型企业来处理,对于大中型企业可以依照使用监管规定还是会计准则哪种方法计算出来的准备金更高就采用哪种。而对于小型融资担保企业的话比较建议使用监管规定以降低会计核算的本金、提高会计方面的操作性。但是如果小型融资担保企业有能力的话也可以使用会计准则,依情况而定。

2.准备金的测算方法与银行还是担保公司的更为相似?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业务来源于融资担保,贷款担保收入达到一定额度即公司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时,融?Y担保公司准备金的测算方法类似于银行;但由于保险公司会计准则是立足于大数据的保险精算方法去测算准备金,因此国际上一般使用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测算方法,存在的部分差异可以使用会计准则来弥补。所以,由于融资担保行业公司之间存在分类,会计处理方法也会有所不同,应该根据融资担保公司自己的特点去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如,贷款担保业务就使用类似银行的会计处理,而非融资担保业务就是用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测算方法。

3.准备金的预测是使用“历史经验模型”还是“预期损失模型”?由于“历史经验模型”是基于不一样的层级的贷款历史违约概率来预测风险,所以这种模型比较适用于平稳发展时期;金融危机爆发后,经济环境处于不稳定状况,显然使用“预期损失模型”对金融资产预期损失的确认,更适合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准备金的预测,在随后的改革和比较中,最终选择了使用“预期损失模型”。

三、完善我国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会计处理的建议

1.把行业管理办法和会计准则分离开。会计的主要作用就是反映经济信息,处理好并确认企业的内外交易事项。改革开放后我国会计更是逐渐为国际所用,会计的管理监督职能被淡化,更加凸显它对信息的处理作用。2006年,财政部了一系列有关会计准则的文件,包括金融保险担保公司在内的各类上市公司都被要求严格执行,2010年的《关于印发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的通知》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同步,使得会计准则走向了国际化。

关键词:地方** 融资 贷款 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2-209-02

地方**融资平台是指由**主导或绝对控制,主要业务是融入资金,其融资行为全部或部分由地方财政直接或间接承担偿债责任或提供担保,所筹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准公益性**投资项目。近年来,地方**通过**融资平台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金融危机冲击和扩大内需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防范和化解平台贷款风险十分必要。

一、地方**融资平台特点

1.平台经营模式具有筹资与资金使用两端分离的特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多采用筹资与资金使用两端分离的模式,融资平台公司作为借款人只负责融资,地方**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主建单位才是资金使用方。信贷资金的借款方与使用方相分离,导致地方**融资平台虽是借款人,但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都不直接管理,项目的最终受益也不属于平台公司。

2.融资资金主要用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业务范围主要是基础设施、城建开发和市政交通等,本身无收益或项目本身收益较少,无法覆盖贷款本息偿还的领域。

3.贷款无担保或担保方不能真正形成第二还款来源。平台公司贷款担保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贷款无任何担保或由同一**部门下属的平台公司互相担保。二是贷款由**部门承诺以各种权利设定质押,多与第一还款来源为同一资金来源,不能真正形成第二还款源。

4.还款来源呈现出“**承诺”的特点。平台公司贷款在还款方式上有三种情况:一是项目本身无任何收益来源,由**承诺还款;二是项目本身有部分收益,不足以覆盖全部还款来源;三是项目自身有收益作为还款来源,这类项目大部分由**另行提供担保。

5.承贷主体未来偿贷能力不确定,代偿性风险很高。融资平台公司往往由**、财政、人大等提供担保,地方**通过人大预算,财政支出中安排资金偿还贷款,并给银行出具承诺函,还款来源完全取决于地方**每年财政预算中的可支配收入,许多收益权质押更多地体现在形式上。

6.参与主体广泛,贷款担保方式多样化。地方**融资平台由省、市、县三级及辖内开发区管委会所设立。包括国有独资或**控股的综合开发投资公司市政建设公司、**性项目公司、土地储备中心、开发区管理公司等。各级融资平台贷款方式主要有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其中贷款担保方式多样化,主要有人大担保、**担保、财政担保、**相关部门担保和非**担保。

1.信息不对称造成银行无法掌握地方**融资平台的实际情况。由于地方**投融资平台具有浓厚的行政背景,建设项目及还款来源都由**决定,银行很难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更无法准确把握**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银行对平台公司还款能力预测,实际就是对地方**财力的评估。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无法掌握地方**的融资总规模、负债规模和财政收支。难以真实全面评估地方**还款能力,对项目贷款缺乏充分的风险评估。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资金的管控难度较大。

2.借款人与资金使用者相脱离,加大银行贷后管理及资金监测的难度。在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中,法律上的借款人是平台公司。但其对建设项目及资金运用并不实施管理,资金的使用者是项目建设单位,贷款资金实际上脱离借款人的监控。这种借款人与资金使用者相脱离的情况,也加大了银行贷后管理难度。

3.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面临较大政策性风险。虽然大多数地方**承诺将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作为平台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并以储备土地使用权及部分国有资产作为担保抵押,但是由于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政策性较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土地管理政策、**财力等因素影响较大,一旦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生变化,银行贷款将面临较大政策性风险。

4.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期限的相对集中,加大银行信用风险隐患。由于**融资平台贷款集中于中长期贷款,故未来5~10年地方**及平台公司面临集中还款的压力。

5.对承贷主体多头授信。融资平台公司从多家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形成多头举债,对同一平台公司的授信虽未超过本行最高授信额度,而银行对平台公司的总体负债和担保承诺情况不清楚,存在各银行总体授信额度超过地方**承债能力的风险,对地方**的财政造成巨大压力和困难。

6.融资平台项目贷款资本金难以真实反映。融资平台公司往往同时进行多个项目建设,各项目资本金难以及时到位。平台公司在一个项目获得银行贷款后,将融入的资金作为另一个项目充当资本金,进行滚动开发。随着建设项目增多,项目配套资本金到位压力明显增大,可能存在平台公司为绕过项目资本金不足的障碍,以种种途径套取银行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的行为,有的项目完全依赖银行信贷资金,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难以核实,这对银行的后续信贷管理将带来更多的风险隐患。

7.贷款担保存在法律风险。地方**融资平台担保类贷款主要依靠人大担保、**担保、**相关部门担保,由**相关部门出具财政还款文件或承诺,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以将来财政收入作为担保的行为。属于一种特殊的保证担保。这与国家《担保法》、《预算法》规定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的要求相背离,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以财政承诺的方式还款,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贷款担保存在法律风险。此外,从我国的行政体制来看,一届**任期5年,而**融资平台贷款期限一般在5年以上,贷款还本付息压力通常将可能不在本届**任期内承担,存在潜在风险。

8.责任主体不明确,致使银行面临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平台公司贷款采用筹资与资金使用两端分离的模式,平台公司作为借款人只负责融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主建单位才是资金使用方。信贷资金的借款方与使用方相分离,使融资平台充当**“出纳”或“贷款中介”的职能,导致**融资平台虽是借款人,但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都不直接管理,项目的最终受益也不属于平台公司,信贷资金支付后由**部门实际控制和支配,贷款资金实际上脱离借款人监控,银行无法监控资金流向,加大了贷后管理难度,可能出现贷款无法按时偿还问题。

管控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是防范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工作,也是确保信贷资金高效支持实体经济的具体举措,需要各方共同着力解决。

1.强化沟通,促进防范风险工作取得实效。银行机构加强与各级地

方**的沟通,鉴于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涉及面广、敏感度高,要加强与当地**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赢得支持,共同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2.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全面、真实地了解地方**举债能力,合理地确定**贷款规模。在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的基础上,要针对**融资平台贷款的特点,持续做好信贷管理工作,跟踪项目资金的用途、流向,做好现金流管理。此外,还要建立**偿债资金专户,将**偿债补贴资金定期划付到偿债资金账户,实现对**偿债资金账户有效监控。

3.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牢牢把住三条红线不放松:即,严禁发放打捆贷款;不得与地方**签署无特定项目的大额授信合作协议;对出资不实,治理架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金管理运用制度不健全的融资平台,要严格限制贷款。对不符合国发[2010]19号文要求的,严禁新增贷款,并追加风险缓释措施或逐步收回贷款。

4.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一是**和银行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议采取**投融资平席会泌形式,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各级融资平台债务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信息;二是尽快将**投融资平台贷款相关信息纳入信用征信系统,加强银行间信息的沟通交流,对同一平台公司有多家银行授信的,要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的作用,互通信息,共同防范风险;三是监管部门应加大对**性融资贷款风险的监测、统计、分析,定期通报相关风险信息,及时作出风险提示。

5.健全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授信业务制度。一是建立项目信贷制度。贷款的投放应与项目挂钩,以项目承建主体为对象发放贷款,并落实项目资本金标准及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等晟基本信贷条件;二是建立风险监测制度。密切监控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资金使用和经营动态,确切掌握地方债务总量和财政收支结构变化;三是建立条线管理制度。各银行机构要根据区域、行业、项目的不同分布和发展状况,建立完善授权授信管理机制。

6.督促银行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银行应采取相应风险缓释措施,防范项目经营不利、偿债能力下降等风险,一是要求银行按照担保措施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部分项目要积极争取项目有效资产抵质押,增加有较强代偿能力的担保企业进行第三方担保;二是督促银行通过落实还款来源,如通过落实土地抵押、收费权质押、应收款项质押、地方优质国企保证、地方人大批准地方财政纳入预算以及地方提供专项政策安排或偿债基金等,加强还款约束;三是投资比较大的项目,应鼓励以银团贷款方式予以支持。加强银行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7.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切实防范新增风险。根据银监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加大对融资平台客户授信监管力度。将统一授信管理、风险限额管理、风险评价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管理等规制切实嵌入其授信制度及管理之中。要切实督促银行业机构加强对贷款的管理,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准确进行平台贷款风险分类,建立和完善台账统计制度,特别是贷款合同修订、押品补充、计提拔备、资本风险权重计算等规定要求要落实到位。要结合当地平台贷款的具体情况,在做好平台贷款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落实《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并开展对融资平台贷款的跟踪检查,有效化解平台贷款风险。

河北融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融投控股”)是河北省最大的国有担保集团,河北省国资委持有其100%股权。融投控股的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融投担保”)是河北省最大的担保公司,按其营收和在保余额来看,在全国担保公司中也位居前列。融投担保是融投控股最主要的子公司,2013年年末,融投担保总资产64亿元,营收13亿元,分别占融投控股总资产和营收的50.2%和59.1%。

2015年3月,河北省国资委决定委托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河北建投”)托管河北融投控股集团。据媒体报道,融投担保目前已暂停了全部业务,包括代偿、履约或释放抵押物等,虽然融投担保随后于4月10日在其官网称将对正常经营的客户继续开展正常业务,但不管如何,该事件至此已经影响到了其担保业务的正常开展,涉及银行、信托、P2P网贷平台等多家金融机构。由于托管后融投控股立即对融投担保业务进行调查分析,由此可推测融投担保业务出现问题是导致该项国资重组的主要原因,而其陷入困境则是内外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

从融投担保内部来说,其业务开展较为激进,并可能存在违规经营。

规模盲目扩张,超越监管红线。截至2013年年底,融投担保净资产约43.6亿元,累计担保余额约311亿元,用担保余额/净资产衡量的放大倍数约7.1;目前的担保总额约500亿元,净资产假设不变,则放大倍数已大幅提高至11.5,超过10倍的监管红线。另外,在其官网上的《银行贷款担保业务指南》中规定,“申请企业(含其关联企业)累计申请的担保额不超过我公司净资产的20%”,而根据国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公司的经营制度设计明显对国家相关制度规定视而不见。

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可能性。据公司公告,其根据2014年7月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关联担保有关风险的提示函》和河北省工信厅下发的《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风险排查治理的通知》,已经暂停了相关民间融资担保业务并对现存风险较大的客户采取了措施。上述两份文件旨在对关联担保、违反担保集中度、账外经营等行为进行规范,因而不排除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违规经营的可能性。

从外部来看,宏观经济持续萎靡,房地产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经营状况不佳致公司代偿压力增大。担保公司的主要客户是依靠自身资质难以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如河北省负责监管融资性担保行业的便是省工业与信息化厅下设的中小企业*。经济环境持续恶化,中小微企业经营状况承压,银行风险偏好下降,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而这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类企业的经营压力,形成负反馈。公司亦涉及金融担保业务,主要担保对象为信托等理财产品,主要对接地产项目,而房地产行业持续走弱也加剧了公司的代偿压力。

事件见诸报道后,市场关注度迅速上升,甚至担心该事件可能会引发债务危机等系统性风险。但我们认为,事件本身对资本市场的影响程度仍处于可控范围内。

流动性风险而非兑付风险,事件更多是技术性危机。事件是因国资重组而引发,无论是融投控股还是融投担保都未明确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只是由于重组尚在进行且风险排查尚未完成而暂时无法开展业务,且融投担保已经于4月10日在其官网澄清称将“积极推进依法合规担保业务开展”。

区域性事件,市场已有预期,传染性和扩散性不强。融投控股和融投担保的经营范围主要在河北省内,融投担保因业务扩张而在深圳、海南等地开拓了一些金融担保业务,但其占比仍然较低。且融投担保在2014年因涉海沧资本创始人姜涛跑路事件,其经营风险已经被金融机构所警觉,银行已采取追加担保等措施防范风险。

相关债券影响可控。融投控股曾于2014年8月发行跨市场企业债“14冀融投债”,而由融投担保进行增信的债券仅有中科招商于2014年发行的两期企业债14中科招商债。由于国有企业托管往往意味着受托管方对托管企业全面的接收,包括其全部财产、全部职员和债务,而受托管方河北建投是河北最大的国有投资公司主体评级AAA,因此14冀融投债的信用资质一定程度上还将有所增强。至于14中科招商债,由于距下一行权日时间还较长,暂时也不存在代偿风险。

担保行业整体风险可控,且暂时不会传染至银行体系。2013年以来,行业代偿明显上升,但目前来看,风险仍处于可控范围。我国担保行业放大倍数不足3倍,低于监管标准10倍,远低于国际水平(美国和日本监管上限分别为50和60倍),融资性担保贷款占总贷款比重仅约2.3%(图1),且银行对担保公司授信较为谨慎,中小担保公司业务占比较低。

目前中国的“担保公司”主要分三类,一类是纳入监管体系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二类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三类则是以担保公司名义开展担保和非担保业务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末,全国约有1.6万多家不经营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其中不少公司从事民间借贷、非法吸储及集资等违规操作(图2)。

融资性担保业务由于高风险、高资本要求的业务属性,监管部门对其监管力度较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更为严格。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需取得经营许可证,准入门槛较高,在经营的过程中也受到持续监管。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则只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即可成立,准入门槛低,经营过程中也没有有效监管。

传统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要是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增信,助其获得银行贷款。而在银担合作业务中,银行处于绝对强势地位,银行将信用风险全部转移给担保公司,且出于风控的需要,要求担保公司保持较低的担保放大倍数。经验表明担保公司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左右才能达到盈亏平衡点,而我国担保行业整体放大倍数不足3,制约了担保业务的盈利能力。

传统担保业务高风险、低收益的特性令担保公司从事主业积极性不高。而民间借贷的高收益和理财业务的崛起诱使担保公司铤而走险,非法集资、违规放贷、非法理财、自担自用、关联担保等乱象丛生。违规经营的主体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中小民营担保企业,这些企业几乎没有准入门槛,打着担保公司的旗号从事各项高风险违规金融业务,积聚了较大的风险。

担保业务种类繁多,涉及金融、工程、司法等多个领域,曾有多个**部门对该行业共同进行监管,却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2010年3月,***成立融资性担保行业部际联席会议,试图对融资性担保行业进行统一监管,并在中国银监会牵头下由七部委联合下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由部级联席会议指导,省人民**属地管理的担保监管体系。然而,目前监管仍面临诸多问题。第一,监管主体分割,部际联合会议(中央监管部门)对地方**部门(地方监管部门)的约束力不足;第二,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暂行办法》仅为部门规章,修订工作始自2012年,至今仍未出台;第三,存在监管真空,对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完全没有监管,而这类企业正是违规经营的主力。

融资性担保行业属于高资本占用的行业,经营扩张需要资本的支撑,监管层面也以净资产为基准设定风险标准,因而净资产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担保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

从债券担保的市场份额来看,在所有涉足债券担保的66家担保企业中,中投保、重庆三峡和中合中小三家公司担保债券余额分别占经担保公司担保债券余额的43.5%、15.4%、7.3%,担保债券数量占比分别为19.7%、9.9%、4.2%。行业份额前15大企业担保债权余额占比高达92.0%(图3)。

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担保行业集中度仍在进一步提高。2010年以来,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资本不断提升,2013年末实收资本总额达8793亿元,较上年增长6.2%,但法人机构家数却首度出现下降,由2012年的8590家降低至8185家,这意味着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大的担保公司普遍扩张的同时,许多规模小或经营不善的公司退出了市场(图4)。

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持续提高,当前融资性担保的主体仍是银行贷款,且利用担保增信的企业相对整体来说资质更低,产生不良贷款的几率更高,担保行业代偿率目前已高于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两者间的差距或将进一步拉大,资本实力弱、风险管理不到位的担保企业将受到进一步冲击,担保行业分化将进一步加剧。总体来说,担保行业集中度的提高对于债券市场来说影响偏正面,大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较强,能通过多元化投资分散风险,即使发生代偿事件,对公司经营也不会造成大的影响,而小的担保公司一旦代偿增多,可能使公司代偿能力严重受损,从而殃及其他被担保债券。

2011年以来,随融资性担保行业规模扩大,在保余额上升的同时,行业整体代偿率亦呈不断上升趋势,2013年年底行业整体代偿率为1.6%,较上年上升0.3个百分点(图5)。

而从行业微观个体来看,我们统计了在债券担保领域市场份额较大且披露了财务报表的担保公司,披露了应收代位追偿款的9家担保企业中,有7家在2013年应收代偿有所增加,其中中投保较上年增长6.37亿元,涨幅达到113%;在6家披露了代偿现金流出的企业中,4家这一科目较上一年增长,其中中投保、东北再担保等涨幅超100%。

一、概述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中国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创新,是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项有效举措。自2010年首批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以来,该项业务已经从萌芽期、成长期走向了成熟期。截至2015年末,市场开立两融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已超过400万户,当年A股市场两融交易总金额高达34.6万亿元,占A股交易总额比重达13.6%,融资融券余额一度超过2万亿。融资融券交易扩大了市场交易规模,券商在这种创新的交易模式下不仅可以获得更多的佣金收入,更可以通过向投资者融资和融券获得稳定的利息和费用收入,通过信用交易咨询服务或者服务费收入等等,提高了自有资金周转率,增厚了券商营业利润。券商可以借此向具有较强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信用交易平台,吸引更多优质客户入市,提高券商的竞争力。同时投资者也可以使用杠杆工具获得更多投资收益。但是当前券商可融出证券稀少,融资和融券规模严重不匹配,限制了客户双向交易的空间。因此在以散户为主体的A股市场,融资融券交易降低市场波动性风险的功能大打折扣。证券公司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提供方和证券提供方,承担着客户信用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等风险,但是股灾期间大规模平仓事件的出现也使得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管理水平受到一定质疑。在现行规则和制度下,券商则一般会通过调控业务规模、完善操作流程、强化监控能力等手段进行风险管控,但这些风险管理措施均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

二、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融资融券具有较强的乘数效应,能使证券交易规模在短期内迅速增长和下降。当股市处于快速上涨行情时,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外部融资可能无法及时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易产生客户争抢资金的“挤兑”现象,这不仅影响公司信誉也影响市场稳定。而当A股处于快速下跌行情时,客户大规模归还融资欠款,导致证券公司资金大量闲置,降低了证券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以自有或外部筹资供给客户使用,在融券交易中证券公司以自有或转融通的证券借给客户使用,但是都有可能遇到客户到期不还款或不还券的情况,甚至出现强制平仓后仍不能覆盖客户负债的情况,证券公司可能会因此遭受一定的财产损失,客户的信用也会受到很大影响。

当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低于平仓线(通常为130%)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追加担保品时,证券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使其维持担保比恢复到高于警戒线的水平(通常为150%)。但是强制平仓也有引起法律纠纷的风险,无论是人工强平还是自动强平,证券公司几乎不可能在最高价(最低价)卖出(买入)证券,尤其是在平仓量很大的情况下,因此客户难免会有负面情绪。如果被强平的证券在平仓后大幅反弹,客户很可能不接受强平结果。证券公司则有可能在平仓通知时间、平仓时间、平仓范围、平仓顺序、平仓时机等方面与客户发生法律纠纷,甚至会引起索赔诉讼。2015年的股灾行情期间,业务规模较大的券商均遇到过类似的纠纷甚至诉讼。本轮股灾让很多券商猝不及防,而大多数平仓动作由人工完成,难免会有瑕疵出现,因此2015年很多证券公司发生了强制平仓引起的法律诉讼。

管理和操作风险指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或融券过程中,误判行情或者错误操作引起的风险。这种风险是由证券公司研究水平和证券市场复杂多变的特点所造成的,例如在行情由牛转熊期间证券公司仍通过上调担保证券折算率等增加客户杠杆的方式扩大客户融资规模,那么事后证券公司的利润和客户收益都会受到影响。另外,证券公司对信用交易业务的技术系统操作不当,如客户追加保证金通知不及时、客户合约延期操作不及时、错误平仓、高龄客户合同管理不到位等等,则会带来业务操作风险。

证监会于2015年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证券公司对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券商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并按对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在此监管要求下,为扩大业务规模,证券公司扩充净资本的需求更为迫切。证券公司现已普遍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

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应贯穿信用账户的整个生命周期。在客户开立信用账户时,证券公司一般需要制定统一的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标准和开户审查制度,明确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开户申请材料的审查要点与程序;需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根据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资产规模、交易特征、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和层次,确定每一类别和层次客户获得授信的额度、利率或费率。

1.保证金比例调节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融资保证金比例决定了客户融资买入交易的杠杆率。统计显示,在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的牛市期间,使用了融资杠杆的信用账户盈利水平大大高于普通账户。但是股灾期间因证券价格快速下跌导致账户爆仓,不少融资客却面临被强制平仓的结*,损失惨重。

2015年末,随着市场回暖,融资规模和交易额再次快速上升,部分客户追涨行为明显,涨幅高、市盈率高等高风险股票的融资买入金额较大。各证券公司根据沪深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新规,纷纷将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的融资保证金最低比例由50%提高至100%,使客户融资交易杠杆率从原先的最高2倍以上降到了1倍以下,大大降低了客户被强平的风险。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是指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或净值进行折算的比率。牛市期间,证券公司通过下调证券折算率抑制风险;在市场风险释放以后,证券公司则可以通过上调折算率增加交易的活跃度。在实证检验下,证券公司可充抵保证金折算率模型对标的风险大小的评判调整具有不错的效用。当前券商股票的平均折算率普遍在60%以下,一般为40%-50%之间,创业板股票折算率更低。经过对券商2015年股灾期间的担保品折算率的分析,不难发现2015年股灾期间个股跌幅较大的股票平均折算率较低,个股跌幅较小的股票平均折算率一般相对较高。

1.维持担保比

维持担保比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用来衡量两融客户负债的偿付能力,公式为:维持担保比=(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从2014年初至2015年末,随着融资融券交易在市场中的占比越来越高,两融风险不断累积,监管层逐渐收紧两融杠杆,全市场有两融负债账户的维持担保比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证券公司一般会通过对保证金比例、折算率等指标的控制,间接影响客户维持担保比,使其维持在相对合理的水平,减少客户的平仓风险。

为了分散投资者持仓风险,降低客户在极端行情下被强制平仓的概率,各证券公司在政策指导下纷纷设立了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的限制措施。客户信用账户有未到期的融资融券负债且信用账户证券总市值达到或超过一定数值,且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一定数值时,所持有的单一证券的价值占信用账户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一定数值,如超过此标准则系统暂停接受该只证券的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和担保品转入。

以银河证券为例,当客户持有未到期的融资融券负债且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80%时,所持有的单一证券的价值占信用账户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60%,达到指标控制上限时,由交易系统实时限制该只证券的新增融资买入、担保品买入或担保物提交委托。在实施相关限制后,券商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保持了震荡下行的趋势,客户信用账户被强平的风险进一步释放。

实践证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发生主要集中在客户适当性管理不到位和业务流程操作不规范上。因此,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部门会同法律合规部、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统一制定的融资融券合同、业务操作等文件和规程,应当合规、严谨且标准统一,同时要求分支机构在总部的集中监控下,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定和要求,合规地操作客户开户、续约、追保等业务。

证券公司是融资融券风险管理政策的实际执行者,负有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保证公司利益的双重义务。证券公司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实际状况,合理制定业务规模、全体客户、单一客户的风控指标,并动态监控严格执行;增加担保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的灵活性;证券公司应构建测量市场景气度的量化指标,引入“逆周期”调节机制,动态调整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比例,调整杠杆水平如保证金比例和担保证券折算率,调整资金、证券的可融规模,向投资者释放“逆周期”调整信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岗位的员工也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则,认真执行“逐日盯市”制度、保证金追加制度、强制平仓制度等相关制度,尤其是关键业务环节要尽量避免操作差错出现。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新的风险管理工具提供保障。

我国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关键时期。这两年我国农业面临国内农业生产成本“地板”与国际市场价格“天花板”双重挤压,以及“国货入库、洋货入市”等问题,给我国农业造成了巨大冲击。其根本原因在于,加入WTO后较低的关税承诺,使我国农产品,尤其是大宗农产品不具备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从大的趋势来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应该是提高农业竞争力的根本出路。以往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对于资金的需求不是十分强烈。现在,我国耕地流转比例已经达到了3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达到了270万家左右,他们发展生产所需的资金数量,是以往普通农户的几百甚至几千倍,因此必须借助金融的力量。

但农业“融资难、融资贵”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一些发达国家也没有找到很好的解决办法。银行不愿意贷款给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核心问题是他们的有效抵押物不足,满足不了银行风险控制的有关要求。农业产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性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面临同样的风险管理难题,难以承担起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的主力军责任。因此,创设新的政策工具,建立一整套体现政策性、专注于农业、相对独立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发挥衔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资金供给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解决银行的后顾之忧,成为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

2015年下半年,中央决定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将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每年拿出20%、约230亿元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前三年作为注册资金重点用于建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国家层面组建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为省级机构分险增信,构建起完整的专门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全国性担保、再担保组织机构体系。

各省积极响应、迅速行动,目前已有26个省成立了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另有7个省正在积极筹建中,预计年底前挂牌成立。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报经***批准,于今年5月成立了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农担公司”)。国家农担公司拟分三年形成150亿元的注册资本金规模,首批约10亿再担保业务也在10月份正式落地,国家农担公司确立“风险共担、利率优惠、不缴存保证金”的基本原则,先后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储银行等签署“总对总”战略合作协议,与中国工商银行、国开行、农发行、中信银行等十几家主要银行类金融机构初步达成战略合作意向,将于近期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

应该说,国家创设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这一新的政策工具,找准了农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痛点,顺应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资金的迫切需求,打消了银行等资金供应者在风险管理方面的顾虑。同时,改变传统的农业直接补贴方式,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政策性、普惠性、市场化、专业化优势,可以将更多金融活水引入农业农村发展领域,既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也保证了财政资金的公平,代表了财政支农资金改革的方向。

现代农业金融风险管理需要组合运用多种风险管理工具。

建立专注农业、相对独立的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是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政策设计中的重要一环。作为政策性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正在从保费补贴、风险代偿、系统风险救助等方面,进行一系列的风险防范政策设计。但是,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运行是完全市场化的,需要运用市场化的手段管控风险。农业风险最主要的是自然和市场两种风险。在中国,尤其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今天,农业还有第三种风险――政策调整带来的风险,比如今年开始实施的玉米收储制度改革。

就传统的融资担保业务而言,风险是农户、银行、担保公司三方共担的关系。首先,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承担信贷风险造成的代偿损失的大部分。同时,通过建立与银行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银行也要对代偿损失担负一定比例的责任。担保机构也需要新型经营主体出具必要的反担保措施。除了上述的传统模式,目前比较流行的是供应链金融的方式,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下行链和产出农产品的上行链,把资金流转化为可控的商品流,可以有效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同时资金的闭环运行,也可以保证贷款偿还的优先顺序。

但是,仅仅依靠上述的风险管理措施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进一步拓宽视野,创新思路,使更多的风险管理工具联起手来,共同分散风险。

首先,担保公司与保险公司具有天然的合作属性。一方面,如果担保公司的担保客户同时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客户,客户的保单就是一份优质的抵押品,起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信,为担保公司分险的作用。同时,担保公司也可以把新型经营主体购买保险,作为提供担保的必要条件,有助于保险公司扩大客户群体规模,开发新的产品,增加业务收入。

其次,保险公司也需要一个分险的渠道。随着中国期货市场的不断发育,运用期货、期权分散大宗农产品风险,成为可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购买保险公司相应品种农作物的目标价格保险产品,来确保和稳定预期收益;保险公司通过购买期货公司的“场外期权”产品,实现风险分散转移;期货公司将转移过来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化解。

从农业信贷担保的角度,今后可以探索“担保+保险+期货”组合式的风险模式,这可以说是现代农业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创新。一方面保险和期货提供了从自然到市场的全方位风险管理保障,保险标的成为农业融资的优质抵押物,提升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抗风险能力,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贷款资金安全。另一方面,担保业务可以反向促进农业保险以及期货市场的产品创新和结构优化,提升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活跃度。实现了三方风险共担,才能实现互利共赢。同时,三方共同发力,既有利于防范化解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也有利于平缓粮食收购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政策性风险,推动改革取得预期成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过程中,与银行、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而与期货公司打交道,也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他们的市场意识、风险意识、质量意识。随着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壮大,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就会不断增强。

根据上述模式,最初的农业融资风险控制只涉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担保公司三方,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保险和期货,风险控制体系就更完善了,成为同舟共济的关系。

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愿意与保险、期货行业通力合作。

张洪武介绍了国家农担公司下一步的重点工作。

一是跟踪“保险+期货”试点工作的进展,积极介入相关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活动中,为其提供优质、优惠的担保服务。

二是探索与大的保险机构、期货公司开展“总对总”的战略合作。目前国家农担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总对总”战略合作谈判已基本完成。下一步,国家农担公司将把合作重点放在与互联网金融、产业金融等新的金融业态合作上,还将积极探索与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交易所的通力合作,借助现有的客户资源,从中挖掘和培育共同客户群体,分工合作,共同推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三是实现大数据下的信息共享。国家农担公司正在着手研发建立统一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信息系统,具备新型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生产信息、财务信息、信用纪录等大数据的采集,以及担保业务风控分析、线上审批、保后管理等多种功能。

关键词:银担合作;风险传递;防火墙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2)11-0032-03

近年来,加强银担合作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一项重要举措。但随着“中担”、“华鼎”、“创富”等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讨债风波,银担合作风险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暴露出当前许多银担合作难题亟待破解。

一、山东省银担合作业务现状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7号)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山东省积极制定本地区的相关管理办法,对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整顿,银担合作业务已经具备较好的基础。

一是融资性担保组织体系初步形成。截至2012年6月末,全省共注册有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519家,较2011年初增加64家;注册资本466.2亿元,资产总额556.6亿元,分别较2011年初增加了30.6%、31.6%。同时,融资性担保监管工作初步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担保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业务操作规程趋于严格,风险管理水平有所提升。截至2012年6月末,全省担保机构户均注册资本达到8983万元,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分别实现担保业务利润17.3亿元和8.6亿元。

二是银担业务合作范围不断拓展深化。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强化了银担合作的机制和制度建设,建立了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全面推动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截至2012年6月末,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469家整顿后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比2011年初增加29家;担保范围涵盖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个业务品种,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达到485亿元,比2011年初增加187亿元。

三是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强。据调查,2011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累计为755亿元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截至2012年6月末,担保公司共为7692户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贷款余额达358.7亿元,有力推动全省小企业贷款增幅实现“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的目标。

银担合作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瓶颈的同时,受多种因素影响,各类风险和问题也不断暴露和集聚,银行机构作为合作伙伴,必须高度警惕业务合作中这些风险的影响和侵害。

担保机构若无充分的代偿能力,其对银行贷款的风险缓释作用就将弱化,从而使其应承担的信贷风险转嫁给银行。目前导致担保机构代偿能力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经营业务偏离主业。有的担保公司为获取高额利润,未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关于担保主业和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之外的投资不超过净资产20%的限制,将担保资金投资于办公楼等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或风险较大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甚至以委托贷款的形式转道流入楼市、股市,导致资金流动性偏低,银行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不足。二是担保集中度偏高。担保公司面对的客户通常是无法直接从银行取得贷款的企业或者个人,存在审慎经营和业务拓展的两难抉择。有的担保公司为拓展业务,突破《管理办法》中关于“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的比例限制,将担保资金高度集中于单个被担保人,一旦被担保人出现违约代偿,将使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急速下降,增大将风险传递给合作银行的可能性。三是资本金不实或抽逃资本金。资本金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担保公司的风险承受和消化能力。《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当前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实际提高到2000万元、5000万元甚至1亿元以上,为达到准入条件,担保公司资本金来源渠道多样,部分担保机构的股东对担保业务风险收益状况的认识严重不足,在贸然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后,为了实现资本的收益最大化,可能会以“显性”或“隐性”方式抽逃出资,形成资本金不实问题,担保贷款最终“担而不保”。四是担保机构盈利能力不足。担保机构最主要的盈利来源是担保费收入,但目前合法盈利空间十分有限。《管理办法》规定担保的最大放大倍数是10倍,但实际操作中,一般只能放大到3—5倍,有关资料显示,担保公司目前资本利润率和资产利润率远低于相关行业水平,缺乏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业务运作及盈利模式。

从银行信贷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的案例看,不乏由担保机构充当“资金掮客”的情况。由于民间借贷需依靠一定的资金链存活,一旦资金链断裂,风险则迅速传导给银行。一是直接骗取银行信贷资金。有的担保机构协助借款人以实物贸易为名获得信贷资金后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借款人往往与担保机构合作或直接设立担保机构以取得银行信任,为其资金套取行为提供保障。二是变相占用借款企业资金。当前担保机构收取客户保证金现象较为普遍,客户保证金与银行贷款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保证金积少成多,数额较大,管理较乱,若借款企业和担保公司发生纠纷,势必影响银行贷款的安全性。

个别银行从业人员与担保机构存在非正常合作关系,对银行自身授信业务的独立性和审慎性产生实质性影响,并与银行的整体声誉、经济利益甚至法律责任联系在一起,为相关风险向银行传导埋下隐患。一是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担保机构的“搭桥贷款”。担保机构利用贷款到期后的“时间差”,通过向企业先行垫资的方式收取高额利息,部分银行从业人员为避免其经手的贷款逾期或出现不良,默许担保机构的“搭桥贷款”行为,甚至直接参与或组织“搭桥贷款”。二是银行从业人员直接参与担保业务。有的银行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参与担保机构的业务活动,当债权人在债权无法落实的情况下,必然会千方百计寻求银行承担清偿责任,从而可能给银行带来资金损失。三是银行从业人员跳槽或退休后到担保机构任职。有的担保机构对有银行从业经历人员高薪“挖角”,目的在于利用银行从业人员尤其是银行高管在金融系统拥有丰富人脉以及熟悉银行内部操作流程、掌握大量客户信息的优势,以轻易获取银行的授信支持,其中隐含的道德风险不容忽视。

银行经营理念和内部管理制度出现偏差,银担合作制度不完善或制度执行不到位。一是银行未审慎选择合作担保机构。如选择交易对手缺乏严格的标准和审查,对担保机构的股权、高管层更迭等重大变化缺乏分析。二是贷款“三查”不到位。部分银行“重第二还款来源、轻第一还款来源”的贷款管理痼疾,使银行过度依赖担保机构的担保而放松了对借款人信贷风险的管控,对贷款“三查”执行不到位,导致担保机构成为信贷风险的桥头堡,风险传导给银行的节点前移。三是相关合同执行不力或约定不明确。如银行对保证金用途设置以及账户管理约定不明确,未将担保机构缴交的保证金与对应的主债权进行特定化,易造成保证金担保失效。

一是银行无法掌握担保机构对外担保总额信息。目前银行对担保机构担保情况的查询,主要是通过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来完成,但该系统对担保机构情况的管理尚不完善。二是银行无法掌握担保机构代偿信息。银行对担保机构代偿、赔付及不良资产信息的了解,只能由担保机构向银行提供,如担保机构故意隐瞒,就会误导银行的判断和决策。至于担保机构抽逃资本金、私下为民间借贷活动担保、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等,则更是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担保机构往往通过各种形式加以掩盖。

要有效防范银担合作业务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主动规范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行为,提高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构建防范风险传导的“防火墙”。

银行对担保交易对手的审慎评估和选择,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市场对担保公司的约束与监管。虽然目前担保机构普遍反映银行的合作准入门槛高,但银行的合作准入管理不仅体现在对担保机构一些定量数据的考核上,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在对担保机构的资信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研判。融资性担保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体现的是一种增信和财务杠杆的作用,具有金融和中介两重属性,是一个高杠杆率、高风险的行业。因此银行在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前,应对拟合作的担保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充分评估其业务合规情况、资本金充足及运用情况、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情况,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开展业务合作的必要条件,从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用等级、经营现状等方面进行调查和审查,严把合作机构准入关并确定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凡是有逃避保证责任、抽逃注册资金、虚假出资、侵占客户资金等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一律不将其作为合作对象。

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是银担长期业务合作的基础和内在要求。担保业务的高风险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内在的亲周期性,决定了担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自身稳健的基础上。担保公司必须实施审慎的会计原则,客观、真实地记录和反映资产与负债价值,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与经营业务的规模和风险偏好相匹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动态信息,积极关注融资性担保行业环境建设、风险补偿机制及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加强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运行分析,准确把握双方业务合作趋势。要将外部评级结果与银行机构内部考评结合起来,持续跟踪监测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准确评价担保公司的代偿能力,对资信状况较差,抗风险能力较弱或发生业务“异化”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放大比例并逐步压缩担保业务量直至终止业务合作。

(三)规范与担保公司的合作行为,把好“业务共赢”关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加强银担合作的意义和作用,充分发挥担保机构增信作用,拓展业务领域,改进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培育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要建立适合担保机构承保贷款特点的业务模式,推出符合小企业需求和经营特点的信贷品种,进一步优化审贷流程,提高贷款的审批、发放效率。要与担保公司共享项目运营及风险预警信息,为担保机构查询有关信息提供协助和便利,对担保机构代偿后的追偿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共同做好银担合作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内部员工约束,通过加强思想教育、营造合规文化、完善人员监督管理机制、完善诚信举报制度、加大问责处罚力度等手段,从制度上禁止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或协助担保机构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等,防止其中的风险传导给银行。

关键词:融资融券;风险控制;业务环节

昌九生化“爆仓门”事件作为中国融资融券业务开展以来最大的一次爆仓事件,给整个证券行业带来了震撼与反思。昌九生化连续跌停板犹如一场炼狱,让投资者绝望,高位买进的投资者早已亏损累累,而那些融资买入的投资者很多已面临强制平仓的困境。因昌九生化借壳梦破碎,导致该股票自2013年11月4日起连续七个交易日“一字”跌停并临时停牌,12月20日复牌后继续“一字”跌停,股价从29.02元一路跌至9.21元,跌幅高达68%,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昌九生化K线图见下图:

普通证券买卖的投资者需要承担股价下跌带来的风险,导致自有资产亏损,而融资买入的投资者则要面临杠杆效应所带来的亏损放大的损失,若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证券公司规定的平仓线则会被强制平仓,平仓后资金不足以支付融资负债时还有可能面临司法追索的严重后果。

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6年9月颁布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各证券公司制订的风险揭示书中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三、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四、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六、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七、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下文以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及业务指标为例来进行分析。

《风险揭示书》第二条规定:投资者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时,还能以融入的资金购入证券。若该股票下跌,投资者不仅要承担自有资金亏损的风险,还要承担融入资金的亏损以及利息成本。因此亏损是被放大的,持仓比例高还有可能导致投资全部亏损或者出现负资产。

举个例子:某客户信用账户里有资金29万,2013年11月1日以29元/股价格普通买入昌九生化1万股,并且以该29万市值的昌九生化股票为担保物继续融资买入。2013年11月1日我公司公布昌九生化的折算率为50%、保证金比例为70%,计算得出客户以29元/股的价格最多可融资买7100股,融资负债总计20.71万元,此时客户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240%(利息、手续费暂忽略不计)。至11月11日第5个跌停板时收盘价17.14元,维持担保比例为142%、接仓线;11月12日第6个跌停板时收盘价15.43元,维持担保比例已击穿平仓线、面临被强制平仓;11月13日证券公司开始执行强制平仓,但因股价继续跌停买盘量极小无法平仓卖出;至12月25日买盘涌入、股价回升,证券公司在集合竞价阶段以跌停价9.21元报出的平仓指令即时成交,平仓卖

出客户信用账户全部股票后仍不足以偿还融资负债总额、欠证券公司4.96万元融资负债。至此,客户总亏损额达33.96万元,若加上交易费用和融资利息等成本、实际亏损额将更多。

《风险揭示书》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提高警戒线、平仓线,调整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可能导致投资者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强制平仓等风险。

根据昌九生化出现的异常情况,证券公司将该只股票调出标的证券范围,并将担保品折算率调整为0。若客户信用账户持有该只股票作为担保品,则可能会导致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不能新开融资融券仓位,以及保证金规模缩水而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下降、需要及时追加担保物、否则将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风险揭示书》第十二条规定:如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强制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证券公司将对普通账户内的资产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等措施实现债权。如仍不足以清偿债务,将对客户进行追索,直至投资者清偿所有债务。

根据前述案例中客户仍欠证券公司4.96万元融资负债,客户可以选择通过普通账户资产转入来偿还,若普通账户无足够资金,证券公司只能选择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此外,未偿还期间融资负债在收取融资利息(年化8.6%)的同时还会计收罚息(年化12.9%),无疑为客户来带更大的负担。

注:上述假设为个别极端情况,但由此可见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不容忽视。

昌九生化事件为广大投资者敲响了一次警钟,同时也为证券公司后续业务规范开展、加强风险控制提供了宝贵经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作为业务运行中的重要环节,是业务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与保障。

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以业务运行流程为顺序,进行如下分析:

首先在业务准入环节,要对客户适当性准则进行把控。融资融券业务作为一项高风险业务,并非所有客户都适合参与其中。相对于试点阶段严格的准入条件,转常规后在业务运行渐行渐稳后,券商的适当性准则逐步宽松。目前大多数券商在执行的准入标准主要为以下:

1.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普通账户在公司及与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满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