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是场内还是场外(科创板上市是什么意思?)
科创板上市是什么意思?
1、科创板上市是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条件的科技企业在科创板板块上市;
2、科创板是独立于现有主板的新设板块。科创板一般是属于场外交易的市场,主要是只对一些还没有成熟,但能满足相关规定的科技型和创新型企业服务。
科创板上市条件是什么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医*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证劵二板市场(创业板)是场内交易还是场外交易?
场外交易的一般是指一级市场,是企业之间的相互交易,创业板科创版中小版主板都是二级市场,是场内实盘交易。
中国证券市场之[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_主板市场成立的时间-CSDN博客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都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但资本市场有不同的层次,主要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
场内市场即交易所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都是场内交易所市场,对应的企业均为上市公司。场外市场即交易所之外的市场(otc),包括新三板(全称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券商otc市场,对应的企业均为非上市公司。
主板指的是沪深主板,一板市场,在上交所上市的主板企业股票代码以600开头,在深交所上市的主板企业股票代码以000开头;
中小板属于主板市场的一部分,是深交所主板市场中单独设立的一个板块,发行规模相对主板较小,企业均在深交所上市,也是一板市场;股票代码以002开头;中小板也叫中小企业板,它是设立在深交所深市主板下面的板块。中小板通常是流通盘大约在1亿股以下的小盘股,具有科技含量高、收入增长快、盈利能力强等特点。一般达不到主板上市要求,适当降低上市条件,就会去中小板了。虽然是叫中小板,但其实相比创业板,中小板应该算中型企业。中小板实际上是相对主板来说的,对于融资需求没有那么大的企业,就可以退而求其次不去主板而选择去中小板上市。中小板是主板的有力补充。公司上市门槛:设财务门槛,公司要连续盈利。投资者门槛:没有门槛,只要开通证券账户就可以参与交易。股票代码:002开头目前总市值:13万亿上市公司数:958家代表公司:属于中小板的公司,有很多我们耳熟能详的。比如比亚迪、顺丰控股、分众传媒、科大讯飞、海康威视等等;成立时间:2004年
创业板属于二板市场,是深交所专属的板块,相较主板和中小板更看重企业的成长性,股票代码以300开头;中小板是2004年成立的,而创业板是2009年成立的,这两者都是针对中小企业的板块。对于那些也无法满足中小板上市条件的公司,就可以转战创业板了。也就是说,创业板的上市标准比主板和中小板都要低一些,而且创业板企业的融资量的需求也没有中小板大。另外创业板往往鼓励创新科技型企业上市,而很多传统行业的企业想上创业板就比较难;对于传统行业的中小企业,如果能达到中小板上市要求,反而可以选择去中小板上市。公司上市门槛:设财务门槛,公司要连续盈利。但是创业板的盈利条件相比中小板还是要宽松一些。上市机制:注册制。投资者门槛:有2年的交易经验,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10万资产以上;(但是最近很多券商也放开了创业板的门槛,所以你们可能会惊喜的发现,虽然你本来不满足创业板的条件,但居然也能参与创业板新股和新债的申购了呢!)股票代码:300开头目前总市值:9万亿上市公司数:833家代表公司:创业板有些公司大家也都很熟悉,比如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宁德时代,目前在港股IPO的泰格医*,炒股的人都知道的东方财富,以及爱尔眼科、迈瑞医疗等。成立时间:2009年
科创板重点聚焦于“硬科技”类企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这六大行业。公司上市门槛:不设财务门槛,可以尚未盈利。上市机制:注册制。投资者门槛:近20个交易日,账户日均资产达到50万元,且股票交易经验满2年。股票代码:688开头目前总市值:2.7万亿上市公司数:141家代表公司:前几天被爆炒的国盾量子、中芯国际,以及中微公司、金山办公等等。成立时间:2019年
新三板指全国性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为那些还未上市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交易的场所,准入门槛低,企业质量层次不齐。上市公司数:新三板实行公司分层制(基础层,创新层和精选层),虽然目前总共有8507家公司挂牌,但是精选层只有32家。代表公司:贝特瑞、颖泰生物等,重点关注精选层吧。股票代码:430开头成立时间:2006年简单来说,对于不是特别强大的公司,新三板是其想进行资本化融资的第一步。先挂牌新三板,再转战创业板、科创板甚至主板,也是企业逐渐发展成熟的过程;对于投资者来说,新三板泥沙和珍珠混杂,风险肯定更高一些。
总的来说,主板是沪深交易所都有,中小板和创业板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都是上市公司,股票可公开交易;新三板是全国性中小企业交易市场,属于场外市场,非上市公司,买卖股票有特定条件。
目前全国性的股权交易所就3所:深交所、上交所、新三板。新三板是和深交所、上交所平齐的交易所;然后创业板和中小板都是隶属于深交所的。而且创业板不但隶属于深交所,还是和深市主板平齐的交易市场。而在创业板之前先是有了中小板,之后慢慢才发展成立了创业板,所以说中小板是创业板的前身。但是中小板并不是像创业板一样独立于主板市场存在,中小板是设立在深市主板市场下面的板块。而科创板是隶属于上交所的,可以类比于美股的纳斯达克。
主板、中小板: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创业板:股票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新三板: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小板:中小板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属于各个行业的龙头企业;
创业板:创业板以民营企业为主,高科技新兴行业,估值较高;
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之间选择,主要看两个方面:创业板上市有一定的行业要求。处于新兴行业、创新高科技的企业大多会选择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有一定的业绩增长要求。上市之前每一年都必须保持持续增长,若增速缓慢或业绩波动较大,则会被认为成长性存在瑕疵。
新三板:如果在以上三个板块都不符合要求,企业可能会选择考虑新三板。新三板企业主要以民营中小微企业为主,企业综合质量与上市公司存在不小的差距,但其中也不乏一些行业领军者。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除了法律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人群之外,其他成年人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即可买卖股票,对最低资金并无要求。
新三板:机构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2年以上金融行业工作或投资经历
(1)科创板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主要面向的是已经跨越创业阶段进入高速成长、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2)创业板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等需要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市场,更侧重面向的是处于创业期的企业,这类企业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
两个板块对上市企业处于的发展阶段侧重有所不同。实际上,有时企业到底处于哪个发展阶段,很难有标准去准确划分。也就是说,科创板与创业板功能定位有错开,也有相互交叉的部分,会形成相互兼容竞争关系。
(1)科创板: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且参与证券交易2年以上。(2)创业板:无明确的资产要求。
(1)科创板: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含首日)不设涨跌幅,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为20%;(2)创业板:交易次日起实施涨跌幅10%的限制。
GP1997:请问下,第一步合并的时候我只想合并每个工作簿中相同名字的表怎么处理呀?
2301_80382192:这个在大学里面,是否属于是计量经济学的范畴?如果我想稍微深入了解一点,有什么类型的书或者教材可以推荐吗
阿K47:假如先访问页面A,切出去打了把王者,再切回来访问页面B。是不是打王者的时间也算成了页面A的停留时间?
抵扣说明:
1.余额是钱包充值的虚拟货币,按照1:1的比例进行支付金额的抵扣。2.余额无法直接购买下载,可以购买VIP、付费专栏及课程。
不做科普,只说“干货”!快来收好这份科创板“扫盲”!
什么是科创板?
科创板由国家**习近平于2018年11月宣布设立,2019年7月22日正式开市,上海证券交易所管理,是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并试行注册制,股票以688开头。它是服务于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一个专业化资本市场板块,允许暂时没有盈利的科技企业挂牌上市,在资本市场融资,扩大企业经营规模。
包括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企业,或经过**权威认证的科技型企业等。
包括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概念中确立的三类“抓手型行业”。
(1)新型显示、机器人、再制造等20个从制造到智造的重点方向;
(2)网络视听、大数据、云平台等14个制造服务融合的先进方向;
(3)互联网金融、信用服务等9个新型服务业态等。
科创板属于场内市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较为类似,交易方式包括竞价方式、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多种方式,股票成交量和流动性较强。参与科创板的个人投资者要求具备两年以上投资经验,且总资产要达到50万元,投资门槛较高。
与之相比,新三板属于场外市场。新三板企业挂牌时无公开发行环节,股票成交量小,流动性相对较差。对个人投资者设置的门槛则更高,不仅需要具备两年以上投资经验,日终证券类资产还要达到500万元。
科创板上市对象与条件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截至目前,449家上市企业中,从行业分布来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医*制造业占比超过67%。
从注册地来看,苏、广、上、北、浙所属企业较多,占比71.27%,其中江苏科创板上市企业最多,占比18.93%。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监高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1)注册在境内的企业
预计市值≥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 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1亿元;
预计市值≥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收≥15%;
预计市值≥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1亿元;
预计市值≥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3亿元;
预计市值≥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2)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
预计市值≥100亿元;
预计市值≥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亿元。
(3)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
预计市值≥100亿元;
预计市值≥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亿元。
科创板的审核时限原则上为6个月,上交所审核时间不超过3个月,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意见、实施现场检查等事项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TIPS: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
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预计市值: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 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编辑:小王
审核:小企
科创板股票交易有哪些交易方式?
现在n板(科创)具体细则还没出来,初步要求是帐户资产50万以上,不一定接受自由开户。估计跟买新三板一样的,个人散户的话,只能通过一些公司的基金产品或者一些基金公司以众筹的形式出售一些。
哪儿突然冒出来一个“科创板”?科创板是什么?上市条件是什么?
科创板俗称“四新板”,是专为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板块,是上海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和支持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产物之一。此前,上海推进科创中心建设22条意见中明确表示,争取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专板,支持中小型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挂牌。科技型企业包括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企业,或经过**权威认证的科技型企业等。创新型企业包括上海发展的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概念中确立的三类“抓手型行业”:一是新型显示、机器人、再制造等20个从制造到智造的重点方向;二是网络视听、大数据、云平台等14个制造服务融合的先进方向;三是互联网金融、信用服务等9个新型服务业态等;此外,没有上述资质的企业也可以通过自主进行信息披露,并委托第三方推荐机构发表专业意见等市场化的方式判断其是否具备科技创新要素。科创板和新三板一样,同属于场外交易市场,但与新三板不同,科创板将重点面向尚未进入成熟期但具有成长潜力,且满足有关规范性及科技型、创新型特征中小企业。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所)战略新兴板(新兴板)的相关方案,新兴板将作为一个新的板块,独立于主板市场,且将面向已经跨越创业阶段进入高速成长阶段、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对比来看,主板被看作是一板市场,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深交所的创业板被称为二板市场,上市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企业处于创业期,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出的新三板市场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挂牌条件较创业板更宽松。从挂牌企业定位来看,上证所计划推出的新兴板范围或包括《中国制造2025》圈定的10个产业、国家部委定义的创新型企业等。上海股交中心即将推出的科创板与新三板类似,但定位为服务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在挂牌条件上较新三板市场有创新,与新兴板差异化挂牌条件设计思路有异曲同工之处。创业板、新三板和未来的新兴板、科创板上市挂牌企业处于不同阶段并具有不同行业特征,但没有明确的界限,虽然发行机制方式不同,新兴板、科创板“出生”就可能实施注册制,但在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完成之后,几个市场既相互补充,也相互竞争。科创板(N板)科技创新板挂牌条件:一、基础挂牌条件(必须满足一下所有条件)1、属于科技创新型的股份有限公司2、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最近一年(或一期)末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4、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5、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6、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7、公司股权归宿清晰二、个性化或可选择挂牌条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最近一年内研发投入较大,并取得较为明显的技术突破2、拥有行业领先的投资技术3、具有创新的商业模式或属于新业态企业4、拥有有权机关批准的特许经营资质5、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6、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且持续增长7、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资金流净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续增长。
很明显,科创板不能在场内交易,和新三板一样在场外交易,主要是为中小企业融资增加一个渠道,对于主板的影响不会很大,还记得雄安题材的股票吗?现在回过头再去看看,最近这段时间跟科创板相关的个股,只要是能联想得到的都会涨,但以后呢?没有以后,过几天就恢复了平静。
操作上依然持股待涨,回调就是加仓的机会,本次反弹的目前依然是3000点,大方向没有发生改变,小周期的调整,可以忍一忍。再后提醒一下,关于科创板的个股,千万不要追涨。
最后个直播间打个广告,欢迎来直播间交流。
科创板是什么?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提升服务科技创新企业能力、增强市场包容性、强化市场功能的一项资本市场重大改革举措。通过发行、交易、退市、投资者适当性、证券公司资本约束等新制度以及引入中长期资金等配套措施,增量试点、循序渐进,新增资金与试点进展同步匹配,力争在科创板实现投融资平衡、一二级市场平衡、公司的新老股东利益平衡,并促进现有市场形成良好预期
新三板和科创板哪个好?
科创板是新近设立的一个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板块,而新三板是全国性的、专门针对中小微型企业的股权交易平台。那么,科创板与新三板的区别有哪些呢?
它们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场外市场,而一个是场内市场。其中科创板是场内市场,而新三板是场外市场。
也正是因为新三板是场外市场,所以在那里挂牌的企业,股票的流动性都是很低的,没有什么人气,基本是融不到什么钱的。而科创板因为是场内市场,所以股票的流动性自然是要比新三板好的。
而除此之外,它们二者服务的对象也稍有不同。虽然二者都是为中小型企业服务的,但科创板主要针对的是尚未进入成熟期但具有一定成长潜力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不过它们二者对企业的利润都没有什么硬性的要求 综合还是科创板好点。
你适合场内吗?场内场外初解+注意事项
金库计划|理财板块|第32期
00|场外与场内
01|交易节奏与灵活性
02|交易标的
03|交易费用
04|交易门槛
05|你适合场内吗?需要注意些什么?
但以下情况暂不推荐入场内:
——场内开户福利渠道整合(大的小的都有)
——常用场内基金整合第1版本(留言区有补充)
——打新债攻略
证券交易的底线 | “证券法通识”专栏第16篇 - 知乎
证券法建立了证券交易的基本规则,对证券交易的场所、交易方式、交易形式、收费方式、证券交易的监督与报告、以外币认购交易境内股票及境内投资者认购交易境外股票等作出了规定,划出了证券交易的“底线”,构建了证券交易的基础设施。
《证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1.证券法反对“地摊经济”。证券交易,因为其具有信息不对称、无形、涉众、高频、标准化等特点,为了提高效率、促进价格形成、规范交易、防范风险,因此必须在固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保障交易的效率、安全和规范,而不允许私下买卖。这是因为,证券交易场所不仅提供规范、安全、全面的交易基础设施,而且对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就包括: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制定和修改本所的业务规则;按照***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审核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等;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组织实施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创新;对会员进行监管;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提供网站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依法披露的信息;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设立或者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1]2.区分对待公开发行证券的交易和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转让。对于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2021年9月以前,在我国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个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只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一个***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2021年9月,证监会深化新三板改革,以现有新三板的精选层为基础组建了北京证券交易所。2021年9月3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即注册成立,成为第三家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字面表述,只有在这三个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才能叫“上市交易”,包括“新三板”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一般叫挂牌交易。对于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则除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外,还可以在按照***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根据这一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是私募发行转让证券的市场。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上一直注意区分“交易”与“转让”。原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因此,原先只有公开发行且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才能“交易”,而在新三板和其他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证券只能“转让”。新三板的正式名称就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证券法明确了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2020年9月29日,全国股转公司修改部分业务规则,将其中“股票转让”的表述都改为“股票交易”,以符合《证券法》对新三板“***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定位和新三板挂牌公司为“股票在***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界定。[2]3.区分市场层次。所谓多层次资本市场,指的是适应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多元化的融资需求,也适应不同风险偏好、不同资金实力的投资者的多元化投资需求,而建立的不同层次的金融产品交易市场。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正式提上日程。我国证券市场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都只有沪深两个交易所的主板市场。2004年5月,深交所设立了中小企业板;2009年10月深交所推出创业板;2012年7月,***批准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2021年4月,深市主板与中小板正式实施两板合并;2021年9月,证监会在新三板精选层的基础上组建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加上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构建起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本雏形。新证券法的第三十七条,加上第九十七条“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以根据证券品种、行业特点、公司规模等因素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的规定,首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体系。4.区分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场内和场外之分,是区分金融交易的一个重要分类。在我国,通常来说,场内市场指的就是证券交易所市场,包括沪深京交易所的主板、原中小板、创业板市场和科创板。场外市场也叫OTC市场,场外交易,也被称为柜台交易或询价交易。场外市场又分为机构间市场和柜台市场,前者如我国的银行间市场,后者如银行柜台市场。在场外交易中,交易双方自主协商定价。最典型的场外市场是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余额宝的申购赎回本质上就是一种场外交易),而在交易所像买股票一样买基金就是场内交易(本质上是从其他基金持有人手里购买)。
《证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对于什么是“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2020年修订的交易规则里重申了“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从上交所的交易规则来看,所谓的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主要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内,集中利用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在集中的交易时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会员集中进行,相关交易数据和行情充分公开的交易,主要包括两大类: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1.公开的集中交易的具体方式。一是竞价交易。竞价交易是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的股票转让。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当前竞价交易阶段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当日后续竞价交易阶段。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二是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是指符合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一定数量(比如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一定金额(比如200万元人民币)等几种大宗买卖的情形下,为了不影响股价波动,可以采用的交易方式。大宗交易的申报方式较为灵活,包括意向申报、成交申报、固定价格申报等。大宗交易的价格确定上,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大宗交易不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3]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之间的关系可以理解为批发和零售的关系。各有利弊。在2015年宝能系举牌万科的过程中,主要都是通过集合竞价进行的。而在后续恒大集团从一致行动人手中受让股票的时候,则是通过大宗交易完成的。[4]2.其他交易方式。除了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外,上市证券的交易方式主要还有协议转让、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做市交易、固定价格交易等。这些方式中,只有要约收购是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的。(1)协议转让与协议收购。协议转让和协议收购是交易双方私下达成交易约定,出让方和受让方依据依法订立的协议,再向交易所申请转让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5]上市公司大股东转让股份,一般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否则通过集合竞价交易,势必引起股价波动。而且通过集合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对大股东一定期限内的转股数量也有限制。比如,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新规》),大股东、特定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大宗交易减持不得超过2%;同时,大宗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协议转让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在中国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过户交割,但无需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规定,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协议转让的问题,与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收购等往往连在一起。根据《减持新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017年,作为宝万之争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华润股份以“央企不与地方争利”为理由,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了深圳地铁集团。[6](2)做市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下发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明确了新三板股票交易规则。新三板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连续竞价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做市商应在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交易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2022年5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3)固定价格交易。2019年3月1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引》,科创板引入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竞价交易结束后,投资者通过收盘定价委托,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的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盘中连续交易的有效补充,可以满足投资者在竞价撮合时段之外以确定性价格成交的交易需求,也有利于减少被动跟踪收盘价的大额交易对盘中交易价格的冲击。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是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股票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证券法》第三十九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关于交易形式这个法条是有一条比较古老的法条,1998年的证券法在第三十四条就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20多年过去了,这条规定沿用至今,但实践中,已经难寻纸面形式的证券。对于交易形式,三大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都已经明确规定了“无纸化”的形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都规定:“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也规定:“股票交易采用无纸化的公开交易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形式。”
由于我国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采用的是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在证券交易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会员集中进行交易,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因此,证券交易除了涉及证券本身的对价外,还要支付一些费用。以在交易所买卖股票为例,这些费用通常包括:印花税(国家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证监会收取)、证券交易经手费(证券交易所收取)、过户费(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收取)、券商交易佣金(券商收取),这些费用统一由证券公司代收。关于券商交易佣金的收取标准,2002年证监会与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发布了《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规定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新证券法删除了“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表述。但是,证监会对于证券交易收费还是会有所规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证券交易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2019年7月,证监会就《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就规定,证券公司收取的交易佣金应当与代收的印花税、证券监管费、证券交易经手费、过户费等其他费用分开列示,并按照规定与约定提供给投资者。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佣金,不得有下列行为:(1)收取的佣金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2)使用“零佣”“免费”等用语进行虚假宣传;(3)违反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规定的其他行为。券商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一段时间以来,券商交易佣金的上限是千分之三,但并没有下限的规定。这导致经纪业务交易佣金的价格战一直是行业内关注的热点问题,诸多券商都在各种渠道推行低佣,低佣金并不鲜见。券商的收费问题也是实务中发生较多争议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券商的新业务中,收费是否合理,是否明确告知成为必争之地。比如,有原告投资者认为,证券公司在签署《融资融券业务风险面谈记录》时将交易手续费标准隐藏其中,之后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未再约定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对原告构成欺诈。法院认为,原告是一个成年人,且文化水平较高,如果认为自己缺乏证券知识,就更应该仔细阅读《融资融券业务风险面谈记录》的内容后再签字,但是,原告在第4条下面签署了“理解并同意”,证明其阅读并知晓交易收费标准,并不是随便或者被骗签字。其次,原告诉称其当时没有通读原文,未注意被告在文中隐藏了手续费的收费标准。这说明不是被告偷偷隐藏交易手续收费标准,人为设置收费陷阱,故意对其实施欺诈行为,而是原告自己不阅读条文内容所致。同时,法院还认为,原告既不能以其他证券公司的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低来判断被告的收费是否存在欺诈,又不能以证券协会等公布的平均收费标准判断被告是否存在欺诈,更不能以其他股民与被告达成的收费协议判断被告存在欺诈行为。[7]
《证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由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负责,但证券监管机构毕竟离一线市场较远,而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处于证券市场一线,把握证券市场的实时动向。法律规定这些机构和人员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告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的义务,对于守住证券市场依法合规运行第一道关口,拓宽证券执法重要的线索来源十分有必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上交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交易规则》同时规定,会员及其营业部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8]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兴科技的背景下,对于证券市场异常交易和违法行为的监测和报告方式也在不断升级——一张大网正在织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比如,2012年,证监会专门成立中证资本市场运行统计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5月正式更名为中证数据有限责任公司。更名后的公司职责是,承担证券期货业监管大数据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数据采集、加工、汇总、存储、管理和治理;协助统筹中国证监会监管大数据分析需求,包括统计查询、风险监测、数据挖掘及其他监管应用;根据大数据分析需求,提出大数据监管应用系统和分析软件需求,按相关规定提交开发机构开发,并参与上线测试,负责验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数据及分析等服务;中国证监会交办的其他工作。[9]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另行规定。境内公司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也就是人民币特种股票或B股,与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相对应。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1992年我国出于吸引外资等政策考虑设计了B股,专供境外人士和机构以外币认购。目前,B股已对境内的投资者开放,但B股市场已经相当冷清。一方面是没有新的B股股票发行,另一方面现存不到100家股票交投也不是很活跃。因此,B股未来走向如何是监管层的一个重要政策考量。对此,证券法授权***对B股交易作出另行规定。相比B股,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境内投资者交易境外的股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境内居民可以通过购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产品份额、参与“沪港通”交易等合法渠道投资境外证券市场。除此之外,证监会并未批准任何境内外机构开展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业务。市场上有一些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境内互联网公司合作,通过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为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提供交易渠道和服务。《证券法》规定,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也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经营证券业务,应当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且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均在境外,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