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怎么算举例子(请问下ebit和净利润的关系是什么?可以举例子详细解释一下吗?-高顿问答)
请问下ebit和净利润的关系是什么?可以举例子详细解释一下吗?-高顿问答
热闹同学,你好,关于请问下ebit和净利润的关系是什么?可以举例子详细解释一下吗?我的回答如下
EBIT是息税前利润,即:扣除利息、扣除所得税之前的利润;
以上是关于利润,净利润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热同学:
热闹同学,你好,关于请问下ebit和净利润的关系是什么?可以举例子详细解释一下吗?我的回答如下
如果公司使用的所得税税率是25%的情况下,使用净利润/25%计算出来的是税前利润,也就是会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哦;但是利润总额是扣除利息之后的,并不是息税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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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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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同学:
爱你hhh财管很喜欢但还是对考试时候新题有点虚
热闹同学,你好,关于请问下ebit和净利润的关系是什么?可以举例子详细解释一下吗?我的回答如下
备考注会确实是一个艰苦而充实的过程,但是可以看出来同学的心态和状态还是很好的哦;
不过注会财管要注意,在掌握知识点的基础上,适当多做一些题目;提高做题速度和计算准确性,毕竟考试时候时间还是比较紧张的哦;
加油~相信同学今年一定能够高分通过注会财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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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同学:
嗯嗯好刚复习完证券法觉得去年没打好基础主要还是选择题错太多了当时只顾着做大题目把大题目做好其实后面大题目看了下复核做死了也才30分前面选择只有26错了大概一半我晕了
热同学:
现在没关系呀~还有100天呢~继续努力加油会有很大的提升的哦~现在能达到这样已经非常的不错啦~~~
同学一定要坚持努力哦~最后的这段时间是提升分数的最好时机~~~
勤奋的同学,你好。同学应该说的损益类科目吧,损益类科目期末结转到“本年利润”之后是没有余额的。然后“本年利润”科目一般年末也会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结转之后也没有余额。“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勤奋的同学,你好。这个问题和刚才那个一样,刚才那个题目老师给你回答了,你可以先看一下,如果还有疑问,可以继续提出的哦。祝你学习愉快!
认真努力的同学你好:利润表中的综合收益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净利润,一部分是考虑所得税之后的其他综合收益净额,二者之和构成综合收益。希望以上的解答可以帮助到你,祝学习顺利,逢考必胜!
爱思考的同学你好~对的,但是这个分录的顺序还是不能改变的,可以提前把数在草稿上算好希望老师的解答可以帮助到你~每天坚持学习,保持进步哦~~继续加油ヾ(◍°∇°◍)ノ゙祝早日顺利通过考试!!!
应付利润指的是企业在接受投资或联营、合作期间,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投资者或合作伙伴的利润。应付利润属于负债类会计科目,目前已经取消这个科目。
净利润是指企业当期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即企业的税后利润。
企业期末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实现的净利润-本期提取的盈余公积-本期给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其他)。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利润表的格式有单步式和多步式两种。我国一般采用多步式利润表格。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优点:反映了当期经营活动中投入与产出对比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利润的多少不仅体现了企业对国家的贡献,而且与企业的利息息息相关。缺点:没有考虑利润实现时间和资金时间价值。没有考虑风险因素。可能导致企业短期财务决策倾向,影响企业长远发展。没有反映创造的利润与投入资本之间的关系。
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优秀6篇)
临近年底了,对于工薪阶级的人来说,一年辛苦工作到头,就盼年末的年终奖,但拿了年终奖要交个税的,年终奖是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下面是白话文的小编为您带来的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优秀6篇),希望能够给予您一些参考与帮助。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工资-三险一金-个税起征点)x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小括号里的“工资-三险一金-个税起征点”通常被称为“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工资:即初始收入(合同上所写的收入)
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属于五险一金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不算在这里)
起征点:自2011年起,起征点由2000元上调至3500元
税率:由3%上涨到45%,有7个等级,分别与7个不同区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
速算扣除数:由0上涨到13505,也有7个等级,与不同税率相对应:
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②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举例说明:假设月工资为6000元,工作地点是广州(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住房公积金8%),那么“应纳税额”=6000-6000x(8%+2%+1%+8%)-3500=1360元。查上表可知,与1360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因此个税=1360x3%-0=40.8元。也就是说,在广州月工资6000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0.8元。虽然最后实际到手只有4000多元,但至少知道了,“少了的钱”几乎都用来缴纳五险一金了,只有极少一部分用来缴纳个税而已。
国家税务总*已经声明,所谓的《国家税务总*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1年第47号)是虚构的,国家税务总*并没有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
年终奖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即年终奖的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我们举例就年终奖的正确计算方法和虚构的新规定上面的错误计算方法作一个对比。
阅读了上文,你是否已经了解正确的年终奖税率表和计算公式呢?那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又是如何计算的?
那么先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然后按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即年终奖的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张先生年终奖金是24000元,而且当月工资为3600元。我们先算税率24000÷12=2000元那么对应税率表应该是10%的税率和105的`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24000×10%-105=2295元
那么我们要先用奖金把工资补到3500,再用剩下的奖金来计算。
举例:王女士年终奖19100元,发放当月工资是3400元。那么我们就要从19100元的奖金里面拿100元来把工资补足3500元。用剩下的19000元来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19000元÷12=1583.3元,对应税率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应缴纳:19000元×10%-105=1795元
错误的计算方法:我们用错误的方法来为大家举例子:
陈女士今年12月获得的年终奖为18000元,王女士年终奖为19000元。
陈女士: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12)×3%-0]×12=540元,税后所得17460元。
王女士:19000÷12≈1583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9000÷12)×10%-105]×12=640元,税后所得18360元。
延伸阅读:
一、月工资不同,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不同
现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500元。当员工获得年终奖当月收入超过3500元时,直接适用“除以12的税收优惠办法”,当收入低于3500元时,需先扣除当月收入与起征点的差额,再适用优惠办法。
1、月工资高于3500元个税计算方法
案例:
小王工资部分应缴纳个税:
小王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因此,年终奖个税为:
案例:
年终奖所得税计算方法: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
二、在一个纳税年度里,税收优惠方法只能使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计税方法使用的时间和发放单位
1、员工同一月份在不同单位获得年终奖,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单位使用优惠方法,另一个单位的年终奖合并到当月工资中计税。
案例:
小王2017年1月工资5000,取得本单位年终奖24000元,另外在合作单位取得年终奖6000元,无其它收入。
小王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本公司年终奖个税为:
因为优惠政策只能使用一次,因此合作单位所得年终奖只能合并到当月工资计算个税:
2、采用年薪制以及绩效工资的单位,年终奖所得税也适用该优惠方法,但是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一位纳税人只能采用一次
案例:
小王2016年年薪12万元,每月发放5000元,年终奖60000元。年终奖计算方法适用优惠方法,计算如下:
因此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
3、年终奖之外的其它奖金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获得除了年终奖之外其它奖金时,比如半年奖等,应该与当月收入合并,按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年终奖分两个月发放时,则不能适用优惠办法了,只能并入当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比如,当年新入职员工,入职时间不到一年的,计算年终奖个税时,也是适用税收优惠办法的。
下面再简单介绍一下几种个税的特殊方法及案例:
1、职工低价购买公司安置房的差价收入
公司按照低于购置或者成本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员工时,员工少交的差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适用上面介绍的优惠方法。
央企负责人薪金结构一般由基本薪金、绩效薪金以及任期奖励构成,其中基本薪金和绩效薪金的60%在当年度发放,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在任期结束后发放。当年发放的薪金适用于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和任期奖励适用于上面介绍的优惠方法。不过这种方法只适用于央企部分高管人员。
有的行业经济效益会有明显的季节性,比如说采掘业、远洋运输业等,每个月职工工资相差比较大,因此税法对这部分员工的薪金计税方法做出了特殊规定。对于这部分行业的收入采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算个税。
案例:
采掘业小王,每年1月份、2月份、11月份以及12月份工资为8000每月,3-10月工资约为3500元每月。则小王收入的个税计算如下:
企业年金指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和员工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形式相同,向相关结构缴纳保险费用。
有些机关单位对未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按照标准会有一次性补贴。这部分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应按照办理退休年龄到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月份平均分摊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补贴/办理提前退休年龄到法定退休年龄实际月份数-个税起征点)
应缴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年龄到法定退休年龄实际月份数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个税时,税法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对于一次性补偿金在当地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可以视为一次性收入,适用于一定期限内平均后计税优惠办法。以经济补偿金总额除以工作年限(最多12年,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商数作为月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也是按照国家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允许税前扣除。
案例:
张某在某机械厂工作15年,2016年2月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向张某支付一次性补偿金19万元,同时,拿出1万元缴纳五险一金。张某所在地2011年平均工资为2万元,张某个税计算方法: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顾名思义,年终奖不用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只需依法单独计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以下11项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截止至2011年4月21日的税率为20%)。
11、其他所得
除上述10项应税项目以外,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财政部门确定。***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截止1997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有:
(一)个人取得“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二)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
(三)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
(四)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五)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个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难以定界是哪一项应税所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相关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农民工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农民工打短工的,今天这明天那的,你拿到钱,你自己没有必要去你们当地的说*去申报个税吧,再说被打工的单位也会临时工申报你的个人所得,代扣代缴纳你的个人所得税的。你没有说出多少收入呀等等,我举例说明:第一、现在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是执行:累计预扣法,是按照1月份至当前月份累计收入,减去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5000×月数)、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对应税率计算累计应预扣税额,减去以前月份累计已预缴税额。第二、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三、举例子:假设某员工1月份工资薪金收入为16000元,2月份工资薪金收入为21000元,如该员工有住房贷款利息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每月定额扣除3000元,该员工每月三险一金为1000元,则1月份和2月份工资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1、1月份工资应预扣预缴税为:(16000-5000-1000-3000)×3%=210元2、1-2月份累计工资应预缴税为:(16000+21000-5000×2-1000×2-3000×2)×3%=570元3、扣除1月份工资已预扣预缴税款,2月份工资应预扣预缴的税款为:570-210=360元。第四、从上你可以看出:两个月合并申报工资,并不会造成多缴或者少缴。第五、税率表:第六、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2018.12.20发布《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对于工薪阶层最关注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税问题,未来仍将实施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从明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昨天,国家税务总*就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公告。其中明确,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国家税务总*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现就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后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对非居民个人上述四项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公告如下: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1)。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2)执行。(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二、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怎样计算利息举例说明?
利息是指一定数额的本金经过一段时间产生的超过本金的收入。利率是指一定数额的本金经过一定时间产生的利息与原来的本金的比值,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利息等于本金乘以利率再乘以对应的期数。比如一万元存款做为本金,年利率是2%,那么三年期满利息就是10000*2%*3=600元
银行的存款利息是怎样算的。举例说一下
存款利息计算公式:本金×年利率×存款年限=利息以1万元存一年定期为例,按照目前的存款利率,到期可得利息:10000×3.50%=350.00元如果存一年活期,可得利息:10000×0.50%=50.00元
银行利息怎么计算和公式举例?
银行一般发行不同的存期,确定好对应的年利率,储蓄客户确定好存款金额,根据银行发行利率计算年利息。银行整存整取产品最短期限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三年、最长五年。
举例:年利息=存款金额*年利率
三年利息=存款金额*年利率*3
月利息=存款金额*年利率/12
超详细!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标准一览!(2019最新)
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如果不谙其中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自然带给当事人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故为方便且快捷掌握其中要点,本文从如下三个角度对利息的算法进行了总结。
1、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
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
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双方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1)约定逾期利息
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有约从约”的基本原则,如果借贷双方之间对逾期利息一并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24%,依据约定计算即可。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此处请注意,即使借期内未约定利息,但是丝毫不影响主张逾期利息,虽说民间借贷只要有证据当事人自己便可以搞定,但是不同的诉讼请求导致的最终诉讼结果会千差万别,而这里便是律师可以闪亮发挥的一处:
1)双未约,即借期内与逾期均未约定,法院基本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单未约,即只约定借期内利率,这也是很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此时,完全可以比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率。
另外,此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论你以何种理由和名目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见过很多起诉书,像拉清单一样列举出众多诉讼请求,建议专业的律师还是依据法律规定,对法院根本不会支持的诉讼请求,向当事人预先释明,而对有机会争取的权利则要‘锱铢必较’,坚持到底,只有这样,才是真正被当事人从心底认可的尽职尽责的律师。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延迟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梳理完民间借贷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的计算,关联的还有一些重要问题,实践中实际还款日期往往会穿透借期内外、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直至迟延履行等,如下图所示:
上图分界点是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之前的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即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之后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
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当然如果是合法约定的债务利息法院一般会直接支持);
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应根据‘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同时要注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应按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计算,即以未付清的借款本金作为基数。
举例说明(摘自2014年7月30日,《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负责人答记者问。):“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即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即
915元=10000×0.05%×183;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即
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参考法条:
民诉法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最后,总结一下,如果从最大化当事人权利角度出发,约定合法的借贷利率(即一般债务利息)必定是上上之策,它将贯穿于借期内外、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限、迟延履行期间,而当出现逾期诉诸于法院之时,诉讼请求切忌盲目,更不是越多越好。
应该立足于合法化保护当事人权利,争取直至付清之日起的一般债务利息合法框架下的最大化,至于法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约定亦无效,遵循即可。
来源: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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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银行的贷款的利息是怎么算的,还有私人贷款一般的利息是多少,多少算是高利贷。就拿一万举例子吧!!
银行一万大概70元每月高利贷4倍以上。
申报债权时如何计算利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指和破产企业存在资金融通的行为
如果你给破产企业借过钱
如何计算利息、逾期利息金额呢?
这期送给
非专业金额机构、普通的你们
(千万别算少了哟)
一、先明确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的概念。
《现代汉语大词典》中将“利息”定义为“贷出本金所收取的子金”,《汉语词典》将之定义为“因存款或贷出资金按约定利率得到的本金以外的钱”。依据产生原因的不同,利息具体可包括依照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合同以及根据交易习惯应当计算的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逾期还款或付款的违约金或资金占用费等多种孳息,但目前尚无官方文件对前述各类孳息做出严格区分与明确定义,实务中也常以“利息”一词概称所有孳息,即使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存在利息与罚息混用的情况。在债权申报及审查中,不同种类孳息的计算方式、审查标准有所不同,有必要区分前述各类孳息,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等文件以及实务惯例,可将利息区分为如下四类具体孳息:
(一)借期内利息:指借期届至前对本金按贷款利率计收的孳息;
(二)罚息:根据央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5条“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罚息指因贷款逾期或被挪用而以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的惩罚性孳息(如一笔贷款既逾期又出现挤占挪用的情形,应择其重者,不能并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50%;
(三)逾期利息:指因逾期未归还本金而对本金按贷款利率计收的孳息。根据内部初步讨论,严格意义上的逾期利息与罚息含义、计算方式均不同,但实务中债权人往往对逾期未归还的本金不再计收逾期利息、只计收罚息,并用逾期利息指称罚息,此时所称“逾期利息”实际为“罚息”的含义;
(四)复利:指利息的利息。依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5条“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复利包括针对未按时支付的借期内利息按贷款利率计收的复利,以及对未按时支付的逾期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的复利。至于是否可对罚息、复利再计收复利,因目前尚无一致定论,将其他文章中再行详细论述。
二、再明白利率的计费标准。
我国的基准利率由央行确定,包括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一般特指储户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储蓄时适用的利率,除非特指,本文以下所称“利率”均针对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1991年4月21日央行首次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来,我国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主要经历了两次变革、三个区间段。也即在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参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时,需要根据欠付货款的开始时间,选择相应利率标准进行计算(划重点):
依据央行官网公布的官方信息,1991年至2012年间央行公布的利率包括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you、一至三年(含三年)、三至五年(含五年)、五年以上五个档次,银行可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对外放贷利率,具体如下表:
2014年11月22日,央行在《央行有关负责人就下调人民币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答记者问》中明确将贷款基准利率简并为一年以内(含一年)、一至五年(含五年)和五年以上三个档次,银行可以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对外放贷利率,具体如下表:
2019年8月16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确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替代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成为新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公布的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档次,即“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原有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扩大至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银行的1年期和5年期以上贷款参照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1年期以内、1年至5年期贷款利率由银行自主选择参考的期限品种定价”、同时“自LPR公布之日起,各银行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存量贷款的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各银行不得通过协同行为以任何形式设定贷款利率定价的隐性下限”,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5月20日的LPR具体如下表:
三、计算规则(重点)
现在让我们实操一下
明确约定了借期内利息、利率的算法:
举例:某企业与债务人企业签订借贷合同,约定本金50,000,000.00元,贷款期内利率为5.39%,罚息利率为8.085%,每月20日结息,按罚息利率对未按时支付的期限内利息、罚息、复利计收复利;2020.8.16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到期(假设此笔借贷是参照银行模式来的)。债务人逾期未支付本金及2020.07.21-2020.08.16期间利息。假设2020.11.20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2020.12.01债权人申报并主张按合同约定计收借期内利息、罚息、复利。
计算:确认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利息总和为1,303,669.36元,未超过50,000,000.00元本金在2020.07.21-2020.11.20期间按24%年利率计算所得利息上限,具体计算如下:
1)借期内利息=本金×天数×利率/360
2)本金逾期产生的罚息=本金×天数×罚息利率/360
3)未按时支付的借期内利息、罚息、复利产生的复利
当期复利=(未支付的期限内利息+尚未支付的罚息之和+尚支付的复利之和)×天数×罚息利率/360,复利总计=各期间复利之和
2015.09.01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9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08.20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25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删除了“借期内”的限制词,但其第29条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从体系解释角度而言,修改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际上延续了之前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未约定利息的,不予确认借期内利息,并修改了未约定逾期利息的相关规定。
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则延续了第二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表述思路,其第24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8条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的,不予确认借期内利息。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的,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期内利率确认逾期利息。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主张参照逾期还款之日时一年期LPR确认逾期利息的,予以认可。
四、孳息的最高额限制(不得超24%、4倍LPR年利率保护上限)
2015.09.01-2020.08.19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08.20-2020.12.31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1.01.01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29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31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据此,对有约定的民间借贷合同债权利息审查标准如下:
(1)对2020年8月20日(不含)之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管理人按照约定的利率确认利息债权,超过部分不予确认;2020年8月20日至法院受理重整申请之日的利息部分,约定的利率不超过重整受理日一年期LPR四倍的,管理人按照约定的利率确认利息债权,超过部分不予确认。
(2)对2020年8月20日(含)之后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管理人按照约定的利率确认利息债权,超过部分不予确认。
(3)合同约定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滞纳金,或资金占用费、管理费、手续费、咨询费、综合费等费用的,从其约定,但总额折算不得超过前述最高利率保护上限。
五、再来两例
基于以上限制颇多,小编再来两个例子:
举例: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于2016.01.01,约定借期内月利率为2%,2020.11.01本金到期一直未归还,2020.11.20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2020.12.01债权人申报并主张2%月利率计算2016.01.01至2020.11.01期间借期内利息,管理人如何确认借期内利息?
计算:2016.01.01至2020.08.19按月利率2%(未超过年利率24%保护上限)计算借期内利息;月利率2%的约定超过重整受理日(2020.11.20)一年期LPR(3.85%)的四倍上限,因此对2020.08.20至2020.11.01期间按年利率15.4%计算借期内利息。
举例:申报人还主张按2%的借期内月利率计算2020.11.01至2020.11.20期间内逾期利息,管理人如何确认逾期利息?
计算:月利率2%超过受理重整日2020.11.20一年期LPR(3.85%)的四倍上限,因此对2020.11.01至2020.11.20期间按年利率3.85%的四倍即15.4%计算逾期利息。
举例:若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其他条件未变,申报人于2020.12.01申报时主张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管理人如何确认?
计算: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借期内利息不予确认。参照逾期还款日2020.11.01当日的一年期LPR计算2020.11.01至2020.11.20期间逾期利息。
利息公式怎么算,举个例子?
①单利计算公式: 本金 x 年利率 x 年限
例如:50万大额存单,5年期利率为4.18%;
利息合计 = 50万 x 4.18% x 5 = 104500元
②复利计算公式: 本金 ⅹ (1+年利率)^年限 - 本金
例如:万能账户(万能险)的年利率为5.35%,年复利,计算50万(期初)5年收益。
收益合计 = 50万 x (1+5.35%)^5 - 50万 = 14884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