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证券开户有什么风险(帮人去证券公司开户对我们有什么害处?)

帮人去证券公司开户对我们有什么害处?

答:当然有影响

这些记录很有可能对你以后的资信有影响,以后涉及金融业务的时候有可能会对你有限制。

1、如果开的是空户,也就是券商或者银行员工为了完成任务开的,这种是没啥风险的,就相当于你开了很多张银行卡,不用是不收费的,证券账户3年不用就休眠了。

2、但是兼职开别人的户就是违法的。因为你没报备证券从业资格,是不能从事相关工作的。还有一个潜在的风险,就是你开的户,有没有借给别人用,查一下银行卡流水,没有流水说明没有问题。

3、现在的账户是实名制账户,借给别人用来从事违法活动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去查一查吧。

代替证券公司去银行开户有风险吗

对于你来说,这份兼职没有任何风险,因为你不属于证券从业人员,最多算兼职或者零工。但事实上证监会不允许非现场开户,即使开户的地方在银行也不行。因此这种行为是违规的,涉及的证券公司如果被举报会被证监会处罚。至于涉案的开户客户及非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证监会还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处罚这两者。不过兄弟啊,30块太少了,因为这需要用到你的身份证,中国公民的一个身份证件号码最多只能在一个证券公司开立一个账户(把自己的身份证信息买30块钱,我觉得划不来啊),你要是有无数身份证这倒另说……其实这份兼职的具体内容是这样:用你本人的身份证在某个银行开立一个证券账户,从而证券公司就多一个开户数,银行则多一笔三方存管数(并且有可能获得证券公司返给他们的一笔钱,具体多少不太清楚,不过绝对比你30块要多)。如果你找工作非到要做这样的兼职不可了,那么你完全可以去证券公司应聘做证券经纪人,虽然业务难做,但到底是个合法合规的职业……你可以多跑几家证券公司,寻找那些有底薪的做……

充场兼职是否属骗*?聊聊充场兼职日结的套路_项目_报酬_开户

原标题:充场兼职是否属骗*?聊聊充场兼职日结的套路

开门见山地来说:充场兼职有盈利的原理支持,不属于骗*。然而不正规的充场兼职会涉及一些灰色项目,这种情况下充场兼职就有“骗*”属性了;尽管不正规的充场兼职一样会日结报酬,但兼职人员可能会有法律风险。此外,假借充场兼职日结的说法进行诈骗的,也存在少量案例,这里就不赘述了。

如果你正因为日结报酬而心动,想要做充场兼职,那么本篇文章U客直谈将提出的充场兼职需要注意的套路细节,你可要做好笔记了。

充场兼职是否属骗*?聊聊充场兼职日结的套路

充场工作室是依靠APP推广项目来盈利的,其中不乏有一些证券开户、银行卡类目的推广项目。一般来说,每为对应的软件拉来一个全新的用户,充场工作室就能获得一份对应的报酬。

拉新工作室的对于产值的期望,通常在200-500元每人,其中以500元的单人产值为主流说法,实际上可能会偏低一些。

说到这里,相信大家就明白,为什么U客直谈说充场工作室赚得钱远比充场兼职多了。当然工作室的创业风险和资金消耗还是不少的,虽然能给兼职人员进行日结报酬,钱大多还是由充场工作室垫的。

充场兼职的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工作室要求兼职人员带上身份证和银行卡,这通常是用于一些流程复杂严格的证券开户项目。这一类项目,只要不要求设置统一密码或明确说账户上交的,基本对兼职没有影响。

但代实名类的项目肯定就存在风险,是灰色项目的一种列别。如果工作人员要求你输入指定账户进行刷脸、绑定信息的操作,那么U客直谈肯定是建议你拒绝的,我们无法推测代实名后的账户会被用在哪里。比如,如果带有你实名信息的账户被用于诈骗,是要承受一定法律责任的。

上面提到充场工作室依靠为软件拉来新用户盈利,反过来说就是,当充场兼职的人员不是该软件的新用户,那么充场工作室就无法拉新赚钱,可能就会按折算少发报酬。

要知道市面上的APP推广拉新项目大部分都是流通的,一些热门软件也可能早就随潮流使用过,在这种情况下,充场兼职显然成为了“一次性的兼职”,不可能作为反复做的兼职。当然,我们还能继续转换思路,如果我们对接得到项目,那么作为软件的拉新推广员,这份兼职可能就比较长久了。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U客直谈提醒您:充场兼职固然能赚钱,其中的套路却不少,想要安安稳稳的拿到报酬,还是要多多了解充场行业的各种信息,谨防充场兼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骗*。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由内容质量、互动评论、分享传播等多维度分值决定,勋章级别越高(),代表其在平台内的综合表现越好。

互联网证券开户,这些风险点千万不能碰!

合规小兵坚持公益属性,坚持共创、共建、共享的原则,秉承开放、分享、包容的宗旨,多交流,少出事,力争成为行业的守护者。

一、各类互联网引流模式下监管关注点和合规瑕疵分析

二、证券公司互联网营销的架构和合规管理

三、数字化财富管理下,是否可以以基金投顾的形式来实现“组合+内容”的输出,类似于大v的展业模式,这块目前如何做到更好的合规支持?

四、大数据风控、大数据合规

五、假如监管就三方网络租用放开后,可能涉及的合规要点

六、量化/程序化交易接入方面的合规要点/注意点

七、财富管理转型背景下投顾业务与投资者教育的融合发展

八、券商通过抖音、视频号等自媒体平台进行直播、发布短视频的合规要点

九、互联网拓客,通过私域转化的方式来做,存在哪些合规点

十、券商线上直播,要求事中要有合规人员同步收看,这限制了规模化展业,同时对于投顾人员来说也存在问题,是否有可以优化的空间

十一、合规的工作流程,如何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进行合规管控

十二、《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中关于账户开立/业务办理/权限开通后必须外呼,智能外呼/人工/问卷回访的使用限制是否有规定

十三、接上个问题,10%存量回访的要求,各种类型的回访都可以纳入回访统计么,有无好的办法

十四、投教工作内涵存在的疑问

十五、投教内容与投资咨询内容产生混淆的问题

十六、有关投教讲师的投顾资质问题

十七、针对知识付费内容的适用问题

十八、投顾IP参与投教活动的业绩考核问题

一、各类互联网引流模式下监管关注点和合规瑕疵分析

定义:互联网引流模式仅限开户引流范畴。

引流渠道:常规互联网渠道、财经类垂直渠道、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三大类。

主要规范:

2014年机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各证券经营机构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活动,并未改变业务本质,应当遵守现行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规定。

2016年证监会《关于做好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规范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事项,对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排查、规范。

主要模式:

自2014年3月国金证券与腾讯合作上线佣金宝开始,券商互联网引流模式包括如下模式。

(1)广告或技术服务模式;(公域)

(2)联合运营模式;(公域转私域)

(3)平台自引流模式。(私域)

  上述3种引流模式监管关注的主要共性问题:

1、低佣金恶性竞争。甚至个别券商以零佣金,手续费免五为营销口号在引流渠道开展宣传;

2、开户送礼、贴息返现等不正当竞争。包括早期现金红包、实物礼品,中期又出现金融产品打折券、现金贴息返现和后期的积分兑换礼品等;

3、模糊金融服务主体,实施监管套利。引流渠道利用强势流量优势,利用技术规避金融行业牌照经营的限制,如不标识券商服务提供方,使客户误以为引流渠道为证券服务提供者;

4、外部接入,截留客户开户和交易信息。个别强势引流渠道要求券商提供客户开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甚至存在实际由其完成开户,留存客户信息、截留客户交易指令的情况,其核心是通过其大数据分析能力为客户画像,分析交易习惯,进一步为客户提供荐股服务等行为;

5、佣金分成。此情况业内较为普遍,早期个别渠道还存在要求系统对接或为其员工开通券商CRM系统权限获取开户数和交易量统计数据问题;同时也存在诱导客户交易等问题。

    各引流模式具体分析:

1、广告或技术服务模式(看渠道方营业执照资质和能开具的**形式),分为:

硬广告。一般意义上的广告引流,按双方协议刊例价支付,在渠道方网站、APP指定位置或板块投放开户广告海报,没有后端分佣和按客户数收取开户费等合规瑕疵问题,单纯依赖广告投放群体、板块等带来的效果,渠道方不承担引流有效户等义务,其开户效果不稳定且存在薅羊毛情况。

名义广告。以实际开户效果和后续按比例分佣作为广告费支付的一种形式,还分为按开户有效户支付和开户即支付2种形式,可能存在后端分佣情况。

此类模式的合规瑕疵:名义广告存在的合规瑕疵实际为规避禁止分佣和委托经纪人以外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客户招徕服务而来,形式上支付广告费,实际上需后端计算当期开户数和分佣支付金额,并不同于真实硬广告协议模式。

随着《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发布,明确了券商可以在互联网投放广告,即后续引流渠道的经营范围需具备“广告发布”资质(技术服务形式应当不再可行,广告制作、广告设计等不属于发布资质,需留意),但该广告的表述狭义理解应当仅为硬广告。

有个别经营机构认为,与第三方带有开户和交易链接小程序的渠道合作,没有跳转脱离第三方平台,不属于名义广告引流的范畴,(类似同花顺),应属于租用三方平台范畴(技术对接角度),但目前三方平台办法尚未发布,目前处于模糊地带。笔者认为,该情况是目前经营机构对引流模式的理解有不同看法,广告页内嵌开户链接是技术便捷的体现,并不代表不属于广告的范畴,但技术形式必须满足监管认定的脱离第三方平台技术控制的基本要求。

2、联合运营模式

此模式存在的合规瑕疵:

一是监管关注的第三方介入证券业务问题,尤其是招揽意向客户入群环节是否为介入证券客户招揽(《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

四是开户前是否能按规定向客户做好风险揭示工作及确保工作留痕问题(适当性问题);

五是运营群较多时,抽查审核群内发布内容的及时性和事后纠错问题。

3、平台自引流模式

在财经类垂直渠道展业,各渠道平台一般要求证券公司统一申请入驻,从业人员经公司注册登记后协助申请开通账号权限,且平台会对展业人员加以标识。此引流场景下,证券公司可以与平台协调最大化的去管理员工自媒体展业,将从业人员的展业过程纳入统一管理,包括人员准入和退出(投顾资质、合规展业情况等多维度考核)、对直播和短视频跟踪审核、动态聊天监测等。

此模式存在的合规瑕疵:

一是在常规互联网渠道,对未报备账号的员工仅能被动定期搜索是否有本公司人员以公司名义或员工名义注册账号展业,缺乏系统性监控手段,存在合规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二是在财经垂直类渠道,个别渠道对自身流量客户信息把控极为严格,不允许私下联系客户拉群导流、不允许获取客户联系方式,导致适当性、反洗钱工作存在瑕疵(如单一签约投顾业务时)。同时,个别渠道的展业系统并未落地证券公司本地,存在数据安全问题。

二、证券公司互联网营销的架构和合规管理

互联网营销架构的搭建取决于证券公司结合本公司实际产品(服务)通过互联网展业的内生需求和内部控制的伴生需求两方面维度考虑。由于各项证券业务的本质并未因线上化而发生改变,因此对互联网营销的架构和合规管理也就没有行业统一的标准或可参照的模板。

营销架构的定位和开展形式,决定了合规管理的模式和覆盖边界,而合规管理的效率决定了业务开展的实际效益。如何结合自身需求去搭建互联网营销的架构及实施合规管理考验每家证券公司的管理智慧。

1、架构

不论各家证券公司实际情况如何,参照《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表述,除了结合业务需求和各类业务特点拟定线上化业务架构外,互联网营销架构的搭建也需要考虑如下几方面共性因素:

(1)平台安全性和稳定性

 互联网营销平台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论是自建还是租用三方互联网平台,确保客户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都是《证券法》、《个保法》等规定的经营机构第一要务,因此符合监管单位有关技术系统运维指标要求,仅是基础。同时,平台系统应当具备高可用性,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因此,不论是哪个部门提供的线上产品销售还是金融服务等,都应当遵循公司统一的标准去建设销售平台和筛选合作平台。

(2)客户体验

互联网平台用户体验是线上营销触达能否成功的关键要素之一。简洁、直观且友好的用户界面以便客户能够方便的浏览产品、交易和管理自己的证券账户极其重要。因此,在证券公司互联网营销架构搭建过程中,统一协调去收集、整理各部门线上业务的美工和交互设计需求就是非常必要的工作机制,同时在该项工作中合理的合规管理规划或风险提示的交互设计等也是必要的工作步骤,既要符合监管要求,也要避免影响客户体验。

(3)平台接入终端方式

从客户体验和合规管理角度考量,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充分的技术准备,支持多种终端接入方式,包括H5网页、移动APP、小程序等,以确保各类业务符合监管要求和保障客户体验。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对外部接入系统的评估和及时跟踪接入终端的合规性机制。

(4)数据分析和个性化推荐

互联网营销的核心实际是数据分析和个性化推荐,如何在符合《个保法》和《证券法》有关要求的前提下,继续为营销提供精准数据分析,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个性化推荐。如避免大数据杀熟、违规个性化推荐等,都是证券公司互联网营销要长期考量的问题。

2、合规管理

(1)风险提示及信息披露

开展互联网营销应当清晰的向客户揭示和披露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对重点提示内容(或高风险产品),应当显著标识,且由客户确认(强制读秒或复写确认等强化方式),不能简单的以客户体验为由,简化监管要求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内容或流程。(如签署投顾业务是否仅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即可,无须手持合影等)

(2)适当性与KYC反洗钱

   在互联网平台开展营销,应重视与第三方平台合作时的客户适当性管理和KYC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确保相关工作体系和标准符合监管要求,充分了解客户信息,留存客户必要信息。

(3)合规审核与舆情监测

对互联网营销,各业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有关专门制度,明确本条线互联网营销平台合作和准入机制及行政管理层级或体系,尤其是第三方平台准入标准应重点考量其是否参与非法证券业务或存在重大侵害用户权益的负面事件等。同时,对员工自媒体展业实施规范管理,建立包括对投资者公示公告、员工展业准入及退出条件、账号审批或报备流程、内容审核机制、员工书面承诺、培训和问责考核机制等。

另外,应高度重视网络营销舆情检测工作。互联网展业,事前的审核质量很大程度决定了舆情的大小。因此完善的培训体系极为重要,包括对审核人员本身的定期培训。同时,由员工签署承诺函也可以是一种管理方式,并不断通过开展必要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客户积极关注公司公告渠道也是风险揭示工作的必要一环。

3、其他因素考量

有效的互联网营销架构搭建,还应考虑其他几方面因素:

(1)内部组织架构管理。这涉及资管、经纪等业务部门之间的部门利益和管理口径等;

(2)合理的线上考核指标。这不同于线下业务营销考核,应综合考虑线上场景的特点,服务客户的长尾效应和人工服务成本等差异;

(3)统一的营销渠道筛选标准和内控管理流程。如各部门与三方营销渠道合作,应划定基本的合作底线条件等要求。

三、数字化财富管理下,是否可以以基金投顾的形式来实现“组合+内容”的输出,类似于大v的展业模式,这块目前如何做到更好的合规支持?

在数字化财富管理线上模式下,不论以何种形式输出(直播、短视频等),不论采取何种模式(自营IP、招募大V等)都应当知悉其金融服务本质并没有被改变,因此除了满足有关基金投顾要求的规定外(目前正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仅《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还应当按照本公司内部控制要求,做好反洗钱、适当性管理等工作。

大V以自身名义或其控股公司开展的所谓金融服务属于非法证券业务范畴,其可以不用考虑适当性、反洗钱等监管要求,在内容输出上可以不用顾虑行业监管要求,突出本身特色,获取客户信任即可,但证券作为持牌机构却不可以。

按照现有监管规定,券商以基金投顾形式实现“组合+内容”的输出并非不可以,但应严格落实《试点通知》中的有关要求,并满足:

1、输出内容应当进行事前合规审核。以直播形式开展的,还应由当参照公募基金直播业务讨论会议纪要中的有关建议(关闭打赏等);

2、输出内容中涉及基金投顾业绩展示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符合试点通知有关要求。同时,内容不能过度娱乐化或存在误导、诱导等引流方式;

3、建立人员筛选机制(可进可退),制定的考核机制应当科学、合理,考虑合规审核效率和内容输出人员的精力等,避免过度激励;

4、内容输出应做好适当性提示和风险揭示工作。

5、与第三方渠道合作的,还应当遵守有关平台内容审核规则,避免封号。

6、如后续开展以场内ETF基金为底仓的管理型策略,需防范频繁换手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日前,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第四条、第五条涉及有关前置性适当性管理要求,即在了解客户情况前,不得展示基金组合策略;在实施匹配前,不得展示历史业绩等,这是后续能否开展或如何开展“组合+内容”输出需要重点关注的。

四、大数据风控、大数据合规

对数据的分析目的是带来有价值的真实性,但对于合规和风控工作而言,大数据的作用仅为其形,叠加AI的加持方能成势,二者的结合将深刻改变当前风控、合规工作架构和内容,如一般常规业务上对合规咨询、合规报告等生成式内容的影响,可提高效率减少错误率。在管理架构上,尤其是对基层合规风控岗员工的工作内容,以及与业务人员的沟通方式和业务人员本身利用大数据AI工具展业的模式等,也会对合规管理体系及人员结构变革起到不小的推动作用。

因此随着业务种类的增多、人员的增加、合规风控人员的经验*限性等因素,决定了合规风控工作也需要更多的予以关注大数据等新技术代表的效率和效益趋势,更好的解决工作痛点。具体阐述一下大数据对风控、合规工作的价值。

1、大数据风控的价值

(1)风险识别和预测

通过分析大量的风险数据,包括过往案例或异常数据指标等,可以建立证券公司自己的风险模型和算法,从而识别和预测潜在的风险事件,如信用违约等。这有助于证券公司提前采取风险管理措施。

(2)实时监控和预警

大数据风控系统可以对交易和用户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和风险信号,并生成预警,在减少风险扩大和蔓延的同时,也有助于减少人力成本,挺高风险防范效率和准确性。

(3)客户信用评估

在信用业务开展过程中,大数据风控系统可以通过分析客户的各类信息,建立起证券公司自己的客户信用评估模型,对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对信用业务的有关决策等提供精确参考,并提高决策效率,如对两融客户的信贷额度决策等。

2、大数据合规的价值

(1)信息披露和合规监控

大数据分析可以帮助证券公司更好的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披露内容的合规性,并实时监控合规管理情况。

通过分析有关大数据,还可以多维度和渠道发现员工违规行为,如兼职、对外投资等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或潜在风险,帮助及时采取整改和防范。

(2)KYC反洗钱

大数据分析可以帮助合规部更准确的了解客户,收集整理客户必要信息,并识别可疑交易和洗钱风险,对身份识别流程的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验证和加强。

(3)监管报告和审计管理

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提取和整理有关报备数据,用于提高监管报告的质量,减少错误信息。同时,有也有助审计工作的开展,为满足监管要求提供必要的数据筛查、比对和证明。

综上所述,大数据分析提高对风控和合规管理的准确性及效率,降低风险暴露和合规事件发生,起到维护公司声誉和稳定发展的作用。然而,使用大数据也应遵循有关数据安全和隐私安全保护的有关原则,确保安全合法。同时,也应注意到大数据的*限性,在信息采集和数据整理时存在的偏差或不准确等因素影响。

五、假如监管就三方网络租用放开后,可能涉及的合规要点

目前对比2018和2020年两份征求意见稿,尚存在不少变化,因此对后续租用三方网络平台规定,还存在很高的不确定性。

但结合近年监管要求,将可能涉及的合规要点分为二方面:

(一)业务方面

1、平台资质,按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平台不具备“广告发布”资质;从事与证券公司有利益冲突业务或开展非法证券业务;

2、业务边界,要确保第三方平台不得介入证券业务(直接接收客户),混淆证券业务服务提供方,不得直接收取有关证券服务费用;

3、通过第三方变相开展开户送礼等活动;或未限制第三方通过直接补贴等方式诱导客户从事投资活动;

4、基于第三方平台合作提供的数据而开展的反洗钱身份识别和适当性等工作,数据来源不合规、不完整;

5、为追求客户体验,未以醒目方式向客户揭示风险或由客户进行确认;

6、第三方网络平台发生技术故障,出现客户无法交易或行情延迟等,导致客户投诉或配套的即时切换方案失效;

7、第三方网络平台利用客户注册信息,将客户资料违规售卖给其他机构、个人开展非法营销或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需要在协议中进行限制或免责)

(二)内控方面(廉洁从业和舆情管理)

8、明确约定第三方平台接受证券监管单位延伸检查;

9、明确第三方平台不得在引流等证券业务开展过程中接受证券公司商务渠道人员的商业贿赂或侵犯证券公司利益与其商务渠道人员私分利益;

10、上述情况引发的舆情问题。

六、量化/程序化交易接入方面的合规要点/注意点

1、遵循有关监管要求

目前,除沪深交易所对可转债、期权有关程序化交易要履行报备规定外,监管单位对程序化交易并未有特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但,程序化交易逐渐成为机构业务的营销趋势,经营机构开展程序化交易仍应及时跟踪交易所或其他有关监管单位对程序化交易的政策变化和指导方针。

2、业务控制

要确保程序化交易活动的透明度,跟踪和记录全部交易,包括交易的发起时间、价格、数量等关键信息。此外,还要确保交易策略和逻辑的透明度,使其能够被内部稽核或审计。

3、风险控制

必须建立有针对程序化交易的专门风险管理措施,包括限制每笔交易的风险暴露,设置明确止损和止盈规则,以及制定风险限额和杠杆比例等。同时,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监测和报告机制,监测日常交易活动,操纵市场痕迹等,并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公司内部有关部门或领导。

4、合规管理

需确保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审查交易策略、风险管理策略和有关合规审核流程。

5、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

要确保程序化有关交易系统的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防止非经授权的访问、数据泄露和操纵,并确保系统和数据的备份及恢复能力。

6、利益冲突管理

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防范措施,包括防止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未经授权的交易等潜在违规行为,并按照公司内部披露和管理流程来处理潜在利益冲突情况。

7、人员培训机制

确保程序化交易有关员工具备必要的合规意识和技能,提供定期的合规培训。

七、财富管理转型背景下投顾业务与投资者教育的融合发展

从财富管理角度看,直接营销触达客户完成交易的概率是10:3:1,通过投顾业务与投资者教育融合,可以提供更全面、个性化的服务,更好的增加客户粘性和忠诚度,更好的转化触达客户,促进投资者的理财能力和投资决策质量。因此,可以考虑的方式如下:

1、教育投资者先行

投顾业务可以通过提供投资者教育和培训来增强投资者的金融素养和理财知识,帮助投资者了解基本的金融概念、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从而使他们更有能力做出适宜自身需求的投资决策,逐步和投资者建立有效沟通联系加深沟通频率,取得投资者信任。

2、个性化投顾服务

在上述基础上,结合与客户的沟通可以更加深入的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投资目标和资金状况,并根据投资者的目标制定相应的投资方案,提供个性化的投资策略和组合配置。个性化的投顾服务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的理解自己的投资需求,并根据真实的自身情况作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

3、持续的投资者教育(知识付费)

通过小额付费形式的投资者教育(知识付费),在提高投顾积极性的情况下(减轻投资者学习成本),可持续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教育内容和有关市场咨询信息,使投资者可以及时跟踪市场动态、理解投资产品和掌握投资技巧。通过持续的教育和信息共享,投资者不断提升自己的投资能力和知识水平,对投顾展业触达也能起到积极的正向推动。

4、技术驱动的投顾服务(投教融合)

同时,投顾也可借助技术工具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和机器学习等,对大量的市场数据进行分析,并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和目标生产个性化的投资组合建议,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移动应用程序渠道随时获取上述分析信息并监控投资组合,或通过模拟盘形式在投顾的指导下不断丰富自己的投资能力。

综上,投顾业务和投资者教育可以通过融合发展,提供更全面、个性化、精准长效的服务,帮助投资者提高理财能力的同时,更好的增加客户粘性和服务触达。

八、券商通过抖音、视频号等自媒体平台进行直播、发布短视频的合规要点

直播要点如下:(凡涉及员工身份展业的,建议实名制统管)

(一)话题选择和系统设置

1、非证券或财经有关话题是否值得推荐去做?(公募基金直播会议纪要倡议体现专业性)

2、直播打赏要关闭;(此情况经常直播间会忘记管理,且收取打赏案例已有)

3、直播过程中要控制福袋(红包)发放频率和额度,控制有关直播内容;(公募基金直播会议纪要仅限投教)

4、业内出现过不适宜的直播带货情况。(与自家积分商城关联,实物售卖等)

5、回放功能必须开启。

(二)人员管理

1、建立公司统一的主播筛选标准和定期培训机制,做到人员有进有出;(投诉或合规问题较多,应当停播培训或退出)

2、互联网考核激励政策要合理、适度、科学;

3、主持人外聘管理或嘉宾应当具备合理筛选标准;

4、根据内容分类,合理选择主播人员资质;(一般从业资格、投资咨询等)

5、按平台要求进行实名制认证。

(三)内容审核

应当参照《公募基金直播业务专题讨论会会议纪要》的有关建议开展,包括直播时间、直播平台的事前报备等。

1、禁止奇装异服、卡通脸遮挡、不专业脚本内容或过分娱乐化;

2、无风险提示和适当性管理内容、无从业人员执业编码展示等;

3、内容需注意负面情绪渲染(非合规性)、注意各平台内容审核规则。

短视频要点如下:(凡涉及员工身份展业的,建议实名制统管)

(一)账号管理

1、自媒体账号审批或报备(禁止非实名),签署自媒体展业承诺函;(禁止以员工身份私自开通自媒体账号,包括后台人员;禁止个人注册账号提供给部门使用)

3、应当关注相应自媒体账号,确保审核内容和账号实际发布内容一致;

(二)人员管理

 4、发挥合规岗审核机制,建立主播轮换或内容发布排班计划,确保审核及时、合理;(主播筛选机制)

5、员工离职后的账号身份信息变更,要及时提示其更改,比如确保及时性,离职流程是否经过审核人员知悉;

(三)权限管理

6、公司和部门级自媒体账号密码建议施行备份管理,由专门岗位定期校验;

(四)内容审核

7、关注舆论影响和评论(可参照公募基金直播业务专题讨论会会议纪要的要求)

    不论是短视频还是直播,应当充分发挥分支机构合规岗的作用,但是要做好统一标准尺度和培训,给予激励机制。前期肯定是痛苦的,但是要最终发展好线上展业,坚实的合规岗团队是极其必要的。

九、互联网拓客,通过私域转化的方式来做,存在哪些合规点

公域、私域或是全域展业,主要区别是选择的平台、内容的展现形式和第三方平台参与的程度。在私域平台,证券公司以自主内容为中心,增强了与用户的互动,但实际上除了行业内部有关监管要求外,还受到平台本身的选择和规则限制,因此存在的合规点可以归纳如下:

广义私域平台拟发布的脚本需事前审核,不但要确保符合行业监管要求,也要考虑《广告法》、《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等外规要求,更要熟悉拟发布平台的内部规定。

4、关注发布账号和互动留言。在缺少自媒体矩阵管理系统的情况下,审核人员应当关注该发布账号,确保审核内容和发布内容一致;对用户留言尤其是涉及不当言论的应当及时删除(合法合规是基础,公序良俗是原则)

5、按内容选择从业资格适宜的主播(群主),对意向客户群组进行分类管理(总部划定标准),合规人员应当及时跟踪及时纠正;(进群)

6、注意适当性管理,在转化过程中应事前筛选适宜通过互联网媒介宣传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建议总部统一协调)。

7、关于私域营销人员是否应当参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七)有关互联网客户招揽等工作问题,笔者以为该办法有关经纪人地域限制规定的立法目的,还是对证券经纪人自身执业特点(若即若离于经营机构聘用制员工可施加主体管理角度),为便于对经纪人的管理,尤其是在各辖区执业时可能带来的交叉监管成本等,因此即使在2020年这个移动互联业务大发展的时下,新修订的办法中依然保留了该条款。而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则主体管理更加明晰且绑定,在互联网展业已是大趋势的形势下,强硬参照执行,对监管成本和客户便利和全市场效益来讲并无更多益处。因此,笔者认为该问题是经营机构内部合规需要关注的方向,即如何明确私域跨地域客户服务、内部考核和客户关系(互联网关系)等方面。

十、券商线上直播,要求事中要有合规人员同步收看,这限制了规模化展业,同时对于投顾人员来说也存在问题,是否有可以优化的空间

目前在行业内部有关直播展业可明文参考的自律性文件,仅为基金业协会下发的《公募基金直播业务专题讨论会会议纪要》,虽然该文件并非强制性规范性文件,但普遍接受为业内共识。该纪要中对此情况有过建议,其仍然需要合规人员事中同步收看并填写合规记录单。因此对本问题,给出建议如下:

1、建立主播筛选机制。并非所有从业人员均适合线上展业,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筛选考核机制,多维度考量从业人员的线上展业匹配度,对适格人员方能通过直播展业,可减少合规人员审核压力;

2、开展线上直播应当建立预排班制度。总部或分支机构均应当建立直播预排班,确保合规人员可以事中参与观看,避免撞车冲突;(分支机构鼓励人员直播展业,就应当支持合规岗合理履职,包括奖金倾斜)

3、强化线上展业考核指标。因直播的公开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决定了其风险传导更加迅速,因此对线上展业应当建立更科学、更严格的考核指标,杜绝不适格人员参与直播展业。

十一、合规的工作流程,如何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进行合规管控

1、建立符合业务特点的合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体系是合规管控的基础,包括制定符合本业务条线特点的合规制度和流程,制度的目标是提高管理效率,而并非是限制业务,毕竟行业要求对各家公司都是一致的。但是要避免照抄照搬制度内容,因此,业务合规岗要及时跟踪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行业标准,了解公司要求和部门展业特点,确保部门或业务条线制定的制度和流程符合有关要求还能提高效率;

2、对业务条线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归纳管理特点。对本条线业务特点或业务活动要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合规风险,是制定符合本业务条线和归纳总结部门展业特点,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制度或流程)的重要依据和首要工作。

3、内部培训与意识提升。建立明确的内部培训体系和计划(不仅仅是合规内容的培训),尝试定期且多种不同培训方式,如观看视频、案例等,提高培训效果和注意力,最重要的是增加交流互通有无,确保业务与合规的不可割裂(合规岗工作知情权)。

4、合规审查和检测。建立本部门或业务条线的合规审查机制,在工作流程中固定且明确合规审查为必要的工作步骤,非经合规审核的业务,不得推进。同时,授权合规岗定期开展对业务活动总体的事后审查机制,并监测合规情况。

5、明确考核和问责机制中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应当按业务重要属性考虑给予合规岗一票否决权利或在年终考核时(奖金分配)听取合规岗的意见。

具体措施可包括:

(1)合规审批,确保新产品、新业务必须的审批程序(合规意见),并可在业务运营过程中持续监控;

(2)反洗钱和适当性管理,明确按照公司有关反洗钱和适当性要求开展每一项业务,未能做到此项评估的业务,应当禁止开展;

(3)数据隐私和信息安全,确保客户数据的隐私保护和安全已经被提高的法律层面的高度,各项业务的开展均应当制定或遵守公司统一的数据保护措施并予以遵守。

十二、《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中关于账户开立/业务办理/权限开通后必须外呼,智能外呼/人工/问卷回访的使用限制是否有规定

十三、接上个问题,10%存量回访的要求,各种类型的回访都可以纳入回访统计么,有无好的办法

   按协会《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协会老师2023年5月内蒙培训时的表述,目前法规并未明显限制回访类型,因此智能外呼、问卷等形式均为监管认可的回访形式,因此应当纳入回访统计中。

十四、投教工作内涵存在的疑问

投教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经营机构的推动和落地,因此其开展目标和原则是确保经营机构可以扎实推进此项工作的核心。

对投教工作的目标和原则的理解,可以参照2019年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简称指引)中的定义,即投资者教育工作,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建立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流程,面向投资者开展宣传证券政策法规、普及证券知识、传导理性投资理念、揭示投资风险、引导依法维权等活动。

同时,按照该指引第五条规定,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标包括:

(一)帮助投资者了解宏观经济政策与行业发展动态;

(二)帮助投资者了解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自身权益保护知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三)帮助投资者了解资本市场业务和证券产品知识,提升风险识别能力,树立理性投资理念;

(四)引导投资者积极行权,理性维权,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五)推进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升公众投资理财素养,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

通过上述有关规定表述,以及结合该指引制定的上位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的有关表述可知,”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投资者教育工作是经营机构一项长期性、普及性工作,是经营机构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性工作。

再进一步去明晰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涵,我们可结合该指引第十七条中所述的经营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建立实体或互联网投教基地的规定来进一步挖掘,在有关投教基地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了投教基地的公益性属性,且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此,投资者教育工作还应当明确自身公益属性的定位,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一步说明了该项工作的义务属性。

那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就代表该项工作不可以收取任何费用呢?

笔者以为,监管单位将投教工作定性为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是为了避免经营机构会偏离其公益属性,并规避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属性,确保投教工作可以长期性的开展。但,不以营利为目的仅是在目的性上的目标指引,即不能追求盈利,并不代表监管单位禁止了经营机构为制作优秀投教内容,可覆盖成本的收费举动,这也是投教工作可长期性开展要面临的另一面,毕竟纯粹的义务工作,会导致重视性不高,重复性逐渐增多,同时经营机构负担性会导致投教内容乏善可陈,缺少长期性价值。(可参考公益组织有关投放广告或接受捐赠等)

那如何界定所谓成本覆盖,何种投教内容可以收取覆盖成本的费用,收取的费用如何专项使用等可能还需要业内进一步探讨,但笔者认为至少要做到收取的费用专款专用(后续支持投教内容创作,财务科目上可找到对应项目),不计入业绩考核,方能确保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投教工作不偏离轨道。

十五、投教内容与投资咨询内容产生混淆的问题

在笔者看来,投教内容和投资咨询内容有着泾渭分明的界限。首先按照《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第八条的规定,投资者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律法规、政策;

(二)证券投资知识和投资技能;

(三)证券产品、业务及其风险特征;

(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案例;

(五)宏观经济政策与行业发展动态;

(六)投资者权利行使、诉求处理及纠纷解决;

(七)有关投资者教育的其他内容。

而参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投资顾问暂行规定》第二条可知,所称投资咨询业务(或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综上可知,投教和投资咨询展现的内容是差异明显的,投教工作是一项长期性、普及性,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义务性教育工作,包括对法规、案例的介绍,引导投资者理性维权等,更多体现的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是面向公众投资者开展的一项工作。

而投资咨询业务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为辅助客户(不同于公众投资者的定位)作出具体投资决策的金融服务,包括具体投资产品的选择、具体投资产品的组合策略或根据客户综合情况提出的具体产品构成的理财规划建议等。

十六、有关投教讲师的投顾资质问题

按照《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第八条规定的投教内容,投资者教育工作不涉及具体投资策略,不涉及辅助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因此,并不涉及投教讲师必须具备投顾资质,一般从业资格应该即可以开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投教工作。

但为确保工作严谨性,确保投教内容专业性,对第八条(二)、(三)涉及内容,可以由具备投顾资质的讲师开展。

十七、针对知识付费内容的适用问题

知识付费是互联网业务兴起而涉及的问题,其核心是为智力成果付出的报酬。在证券行业特许经营和牌照管理的情况下,是否允许知识付费,其收费名目如何等存有一定争议。

按笔者理解,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过程中,为保障优秀投教内容可以持续、长期的供给,在不违反投教公益性、普及性和不以盈利为目的前提下,可以对优秀投教内容在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收费覆盖成本,小额收取一定费用的形式开展知识付费内容(投教内容)是合理可以的。

但是在开展前应当明确如下几点:

1、投教内容进行精细化细分,按《指引》规定的种类明确哪些内容才可以收费为宜;

2、收取的费用入账名录需界定清楚,知识付费可以作为引流手段,但应当专款专用,不纳入绩效中,确保符合投教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宗旨;

3、收取的小额费用应当由公司统一管理,且明确收取额度限定;

4、应当向投资者提示收费的目的、内容*限性、其他注意事项等。

十八、投顾IP参与投教活动的业绩考核问题

按前述思路,投教可以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下,为长期支持投教工作适当在覆盖成本的基础上开展知识付费内容,同时结合线上投顾展业,适当的以收费投教内容为钩子,也是效果非常好的引流手段(签约投顾),因此投顾IP参与投教活动并非是对立的问题。

结合投顾线上展业情况分析,目前投教内容的输出是增加线上客户信任度和粘性的手段之一,且对线上客户特点分析,完全免费的内容已失去对客户的吸引力,适当的小额收费内容可以增加客户的体验感,提高内容提供者的责任心等。

但是,对收费投教内容(知识付费)收取的费用不适宜对投顾IP进行奖励分配,(从公募基金直播会议纪要中要求关闭打赏看,笔者与其思路是相似的)因其投顾本身可将投教内容作为引流手段,即是增加了个人投顾服务签约率。

综上,笔者建议:

1、对投顾IP分层管理。可以结合各投顾IP本身的专业能力、合规展业情况、线上客户关注热度等,充分考虑其精力和时间分配条件下,明确考核机制,确保参与积极性;

2、考核机制的合理性在于引导。初期投顾展业人员可以多参与投教工作积累人气,同时小额收费项目的开展(知识付费)也是校验其水平的指标(非考核指标),在保证投教内容质量的前提下,能够起到引导促进作用;对已经做起来的投顾IP可以在公司侧加大宣传力度(渠道引流倾斜),定期要求其开展投教内容输出,也同样是培育新客户的重要裂变方式。

投资顾问合规要求与风险控制 - 写写帮文库

自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以来,为保障投资顾问业务合规开展,促进公司在合规基础上提高业务水平并深化服务。现将投资顾问业务的主要合规风险进行梳理,请相关部门、各营业部组织学习掌握。

资格管理不严格,存在无资格人员展业行为(如无资格人员进行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参与媒体证券节目等)。投资顾问私下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投资顾问变更岗位、离职的,未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离职手续。中

TG02投资顾问违规执业或执业活动存在合规风险隐患

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无合理依据(如无证券研究报告支持,或者未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投资分析意见)。未向客户充分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

未履行保密义务,向他人泄露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代客理财服务。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依据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未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未遵守相关监管规则与制度要求(如未客观说明软件工具或终端设备的功能、进行虚假不实与误导性宣传、未揭示固有缺陷

和使用风险、未说明数据信息来源、未对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软件工具或终端设备说明其方法和*限)。

投资顾问考核无合规性指标,考核结果与客户的资产状况直接挂钩。

进行业务推广与客户招揽时,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行广告宣传,未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媒体所在地证监*报备。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未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报备。

未认真或未全面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未根据上述要素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未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予以记载、保存。

投资顾问以本人名义与客户私下签署协议。投资顾问伪造协议,与客户私下签署。

投资顾问未向客户提供或未指导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未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未向客户告知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基本信息(如公司名称地址业务资格等基本信息、投资顾问基本信息、服务内容和方式、基本风险提示等)

客户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解除协议事宜的,仍继续履行合同并收取费用。

投资顾问主动向总部相关部门寻求项目内幕信息或敏感信息,违规传播,或据以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未公平对待客户,存在为一方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的违规行为。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中

参与媒体证券节目前,未根据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未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备投资顾问参与媒体证券节目情况。

未执行投资者教育活动计划。投资者教育活动未予留痕。

未及时稳妥解决客户投诉问题。客户投诉及处理过程结果未予留痕。

未按照公司规定的话述进行回访,回避关键回访字句。

未对回访记录进行留痕或留痕内容存在不合规事项。

根据以上合规内容的要求和风险级别的提示,结合公司《投资顾问合规及风险管理》。

随着人力资源方面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企业的劳动纠纷频发、用工成本不断上升。国家将员工视为弱势群体并不断出台法律对员工权益加以保护,这不但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也使劳资双方关系颇为紧张,如何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控制相关法律风险,使企业做到长效经营成为了热点及难点。包括:

·如何处理员工利用企业管理的漏洞进行的恶意诉讼、集体诉讼等·如何避免因法律盲区与争议点而导致的纠纷裁判“不成文惯例”·如何合规化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如果能够在管理咨询中融入人力资源合规化风险控制,将极大地降低管理成本及用工成本,避免劳动关系双方不必要纠纷的发生,有利于促进企业稳定、和谐发展,提高企业的凝聚力。

▲薪酬策略不符合战略要求,体现不出对人才的激励;▲公司的绩效管理流于形式,公司管理层缺乏绩效管理意识;▲部门目标与员工目标为什么总达不到统一;

▲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公示就实施,在劳动仲裁时被判无效;▲财务报销流程混乱,差旅费以工资形式发放;▲录用通知发放之后,公司还可否反悔;

▲不知道怎样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淘汰落后业务线,非技术核心人才如何处理才能合规化;▲从子公司调到总公司过程有何劳动风险;

▲员工异动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处理,导致报复性诉讼;▲日常管理中不注意书面文件的保管;

▲管理者没有真正意识到人力资源方面违法违规的代价;▲个别员工煽动其他员工集体抗议、罢工、甚至诉讼;▲不了解“不成文的惯例”,没有相关人脉支持;

▲人员重新洗牌后,员工工作没有动力,没有职业归属感;▲选择的劳动力供应商资质差,出现事故拒绝承担责任……

1.薪酬设计与绩效管理

绩效设计绩效管理流程,增强目标管理意识和过程监控力度处理绩差员工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防范对绩效考核过程中的流程追溯与证据收集工作的辅导绩效管理全过程的技巧性处理

诊断企业合规现状,对企业合规现状进行全面系统地梳理,找出公司合规管理基础的优势和不足,为构建公司的合规管理体系奠定基础;

基于对公司合规现状的诊断,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管理理念,进行可行性研究,使之既能够体现公司的管理风格又有效降低企业违规风险;

基于合规管理现状诊断结果以及合规化管理方案,重修公司不合规的管理制度及规则,搭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从组织机制、制度等方面保证合规管理体系的运行并持续提供协助与辅导

5.企业变革过程合规化:包括企业产权变更、企业业务转型、企业管理方式变革等。

6.全面提升人力资源合规风控意识:依托丰富的咨询顾问智力基础,运用教练技术工具结合操作实例帮助企业管理者全面提升人力资源法律风险,使企业管理者看清现状、扫除盲点,熟识技巧,规避风险。

1.劳动争议的应对处理:私下和解,和解无效时可以采取反诉手段。

2.凝聚力再造培训:激发领导力,提升领导艺术;科学激励员工,保持积极心态;强化合作意识,打造高效团队;提升沟通技巧,构建良性沟通

运用中大咨询丰富的社会资源,为企业构建双赢的和谐劳资关系提供保障。建立合理评估机制,确保科学的引入与管理劳动力供应商,以降低违法风险。

·传递企业文化,树立企业形象,支持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目标;·传递企业经营思路和绩效管理方法,统一员工认识;

·提升企业管理者对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的重视程度,便于合规化工作开展;·劳动争议得到有效应对,避免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体现薪酬的内外公平性和自我公平性,激发员工积极主动性,吸引优秀人才;·实现绩效管理过程及时监控、反馈以及充足的资源支持;

·有效控制薪酬成本支出,提升管理效率,降低企业的用工和管理成本;·有效避免职场欺诈与恶意诉讼案件的发生;……

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的定义,“合规风险”指的是: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已经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从内涵上看,合规风险主要是强调银行因为各种自身原因主导性地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而遭受的经济或声誉的损失。这种风险性质更严重、造成的损失也更大。

传统的银行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大风险,合规风险是基于三大风险之上的更基本的风险。合规风险与银行三大风险既有不同之处,又有紧密联系。其不同之处是:合规风险简单地说是银行做了不该做的事(违法、违规、违德等)而招致的风险或损失,银行自身行为的主导性比较明显。而三大风险主要是基于客户信用、市场变化、员工操作等内外环境而形成的风险或损失,外部环境因素的偶然性、刺激性比较大。其联系之处在于:合规风险是其他三大风险特别是操作风险存在和表现的重要诱因,而三大风险的存在使得合规风险更趋复杂多变而难于禁控,且它们的结果基本相同,即都会给银行带来经济或名誉的损失。

过去,商业银行通常把合规风险视同于操作风险,多注重于在业务操作环节和操作人员上去设关卡,其结果并不奏效,操作风险仍然在银行内部人员中大量存在并不断变换手法。这就说明,简单地把合规风险等同于操作风险的认识是不全面和不准确的。虽然大量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在操作环节和操作人员身上,但其背后往往潜藏着操作环节的不合理和操作人员缺乏合规守法意识。而银行合规风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发端于银行的制度决策层面和各级管理人员身上,往往带有制度缺陷和上层色彩。因此,就现实情况而言,银行即使防范了基层机构人员操作风险的发生也未必能防范制度或管理上合规风险的发生。所以,对合规风险一定要格外重视,因为它有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比一般操作风险要大很多。

合规风险管理是指银行主动避免违规事件发生,主动发现并采取适当措施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其岗位手册也是一个相关制度和相应做法持续修订的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这一合规风险管理的过程,是构建银行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合规风险的界定,银行的合规特指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标准。传统的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这三大类风险有可能对银行资本造成损失,但合规风险主要判别在于银行经营过程是守法还是违法。近年来“曝光”的银行内部的一些案件,恰恰说明“合规文化”在我国银行业的肤浅或缺失,“合规文化”的管理理念还远远没有浸润到银行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中。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长王华庆强调,当前商业银行“合规文化”建设的核心是合规机制的建设,组建相对独立的合规部门。必须改变长期以来的粗放式管理套路,尽快建设透彻的“合规文化”,在运营管理的每个细节和环节上始终坚持以是否合规来判断和决策,进而逐步形成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全新的“合规文化传统”。

国外商业银行大都设有合规部门,其职责包括合规风险的识别、监测、评估与报告,及时发现并制止风险产生以及由此造成的破坏;梳理整合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合规培训、参与银行的组织构架和业务流程再造、为新产品提供合规支持。对国内大多数商业银行而言,构建合规风险管理机制任重而道远。最明显的问题是没有单设的合规部门,或者其职能由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或监察部门分担,而具体职能定位还只限于按照监管当*的要求进行的例行检查,对于如何建立有效的合规制度没有必要的准备。因此,商业银行培育“合规文化”,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势在必行。

2005年4月29日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高级文件,提出了银行合规管理与合规部门建设的10项指导原则,可以说这是为国际银行业的合规管理确立了一个标准。

合规是银行业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健全、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是实施以风险为本监管的基础。商业银行可以从以下五方面构建合规风险管理机制。

1、树立主动合规意识,克服被动合规心理。合规是银行业稳健运行的基本内在需求,也是银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在银行员工中树立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意识、合规创造价值等理念,让员工接触到每一笔业务时,就要想到必须进行合规风险的审查,倡导主动发现和暴露合规风险隐患或问题,以便及时整改。

第二,合规文化是由一整套的制度、方法和工具支持的,这需要银行加强规章制度的后评价。针对发现的问题相应地在业务政策、行为手册和操作程序上进行适当的改进,以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惩戒措施。如果发现了合规风险而隐瞒不报,一旦被内审部门或外部监管者查实,隐瞒不报者一定要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而对于主动报告问题或隐患的,则可以视情况减轻处罚,甚至免责乃至给予奖励。

第三,要将绩效考核机制作为培育合规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充分体现商业银行倡导合规经营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

2、制定合规政策,组建合规部门。合规部门是支持、协助银行高级管理层做好合规风险管理的独立职能部门,一线业务部门对合规负有直接的责任,高级管理层对银行合规经营负有最终的责任。构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需要设立专职的合规部门,并且要确保合规部门不受干扰地发现、调查问题,让合规人员及时地参与到银行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的再造过程,使依法合规经营原则真正落实到业务流程的每一个环节乃至每一位员工。同时,要制定和核准一个符合商业银行自身特点且行之有效的合规政策,它是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纲领性文件;通过实践积累经验,摸索出一条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运行机制和治理操作风险的治本良策。但必须明确:切忌将合规部门的工作到位与否作为银行各业务部门和高级管理层推卸责任的借口,合规部门绝不能成为高级管理层和其他部门责任追究的“替罪羊”。

3、建立举报监督机制。要在员工中树起依法合规经营和控制合规风险的意识,必须建立举报监督机制,为员工举报违规、违法行为提供必要的渠道和途径,并建立有效的举报保护和激励机制。

4、建立风险评估机制。要尽快建立健全和完善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认真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健全覆盖所有业务风险的监控、评估和预警系统,重视早期预警,认真执行重大违约情况登记和风险提示制度。

5、将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在“流程银行”基础之上。要彻底打破以往承传多年的在稳定和封闭的市场环境中、在金融产品单一的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部门银行”体制,打破各部门条块分割、各管一段的部门风险管理模式,有效避免各自为政、相互扯皮现象,建立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统一封闭流程,以既服务好客户、又控制好包括合规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为原则,优化和精简业务流程。

【摘要】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投资顾问业务模式有助于稳定券商佣金收入,逐渐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主要业务。同时,对于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到投资顾问业务的健康发展,笔者结合在证券公司合规部门工作中经验,对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当中的合规风险做了揭示,以达到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的开展业务,避免出现合规风险。

一、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业务概述

《投顾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由此可见,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包含四大要素:首先,投资顾问业务的主体为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其次,投资顾问业务的形式以与客户签订协议为基础。第三,证券投资顾问的性质是有偿服务。第四,证券投资顾问的服务内容是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并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证券投资顾问的上述四大要素是区别证券公司其他业务的关键。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其从事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也不同于普通的证券从业人员的要求,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如下:

1、注册的要求

根据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三条规定,其明确了申请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可见,投资顾问注册的要求比普通的证券从业人员注册要求要高。此外,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六条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中证协发[2010]178号)(以下简称“《投顾注册通知》”)的第一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因此,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业务不是简单具备了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就

可以去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特别是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应当避免仅仅让仅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员工就直接从事投资顾问业务,必须依法合规的持“投顾”证上岗。

关于证券分析师兼职证券投资顾问的合规性问题。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了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因此明显可知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不得兼职,若两者混同,则很容易出现利益冲突,这也违背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中证协发[2010]203号)避免利益冲突的要求。

关于证券经纪人兼职证券投资顾问的合规性问题。《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由此可知,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不能够超出上述六点的规定,因此可以排除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公司非经纪的所有业务。即不可以兼职证券投资顾问,而且也不能够向利用证券公司的研究分析报告向客户提供投资操作建议。

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人员在变更与离职时,也有特殊要求。根据《投顾注册通知》第五条的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变更岗位,不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的,所在证券公司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办理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注册登

记;证券投资顾问变更岗位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或者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所在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原注册登记,并为该人员办理新的注册登记。有关人员变更注册登记完成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同时,《投顾注册通知》第六条的规定,证券投资顾问离职,其所在证券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离职备案。证券业协会依据公司提交的该人员离职备案材料,办理注销该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从上述规定可知,从事投资顾问的人员在变更、离职投资顾问岗位时,证券公司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这里特别注意证券公司办理投资顾问变更、注销手续的时间结点,变更登记是在证券投资顾问变更

岗位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同时,如果是分析师变更投资顾问,则必须先将证券分析师资格注销,然后重新向证券协会申请注册投资顾问,并且在注册登记完成之前不允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而当投资顾问离职时,证券公司与证券投资顾问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0日内证券公司必须向中国证券协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这里的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的确认,可依照《劳动合同法》(**令[2007]第65号)第三

十七、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证券公司与投资顾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协商约定的日期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2)投资顾问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以30日后的日期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3)投资顾问有过错的,证券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证券公司通知投资顾问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因此,证券公司应当关注投资顾问变更和离职手续的管理,若

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则会产生合规风险导致被中国证券业协会纪律处分。

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同业也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上述规定明确要求了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里应包含专门规范证券投资顾问的管理制度,不能与公司其他管理制度混同,否则也属于违规。

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因此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证券投资顾问的部门应当有专门针对

证券投资顾问的培训计划,以加强证券投资顾问的合规意识。虽然《投顾暂行办法》并没有具体要求培训的方式和时间长短,但《投顾暂行办法》把证券公司对证券投资顾问的培训作为一个合规要求。因此,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最好的方式是证券公司在对证券投资顾问培训时做一个留痕即可规避该合规风险。

投资顾问业务由于是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因此具有特殊性,投资顾问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关注以下合规风险:

1、投资建议的依据

前文已经提到《投顾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由此可知,证券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必需是证券研究报告

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但若出现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证券投资顾问也不能发表自己独立的投资建议,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当证券公司的研究报告不能满足证券投资顾问的服务时,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但是若证券投资顾问仅能够发表证券研究报告的意见,则证券投资顾问的仅仅是证券分析师的传话筒而已。事实上,由于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服务需求不同,证券投资顾问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会有差异,证券公司的券投资顾问人员就研究报告的同一问题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的观点可以是不一致的。实际上《投顾暂行办法》里恰恰是鼓励证券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与研究报告的观点不一致,在《投顾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中就明确了鼓励证券投资顾问

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但前提是建立在证券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否则就有合规风险。

若证券投资顾问在对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必需提示投资风险,否则就是违规行为。因为《投顾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已经明确了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因此避免该合规风险的方法便是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投顾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证券公司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必须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2010]200号)的有关内容,而且应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由投资者签收确认,并由证券公司归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保存。

《证券法》第171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尽管该项规定是对投资咨询机构作出的,但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从事同样的业务,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则。

《投顾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取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该项规定明确了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基本要求。证券公司可以按照上述基本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探索合理的证券投资顾问收费方式。

由上可知,《投顾暂行办法》要求证券公司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是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

投资决策,不代理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也不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管理客户资产。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采用收益分成的收费方式,可能会激发相关顾问服务人员为了获取分成收益,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高风险的投资建议行为,一旦客户亏损,会导致大量纠纷。因此,合规的服务费用收取方式为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取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同时,要注意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4、投资建议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的要求

《投顾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符合:(1)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2)揭示软件

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3)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4)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限。若在运用软件工具、终端设备为载体提供投资建议服务时不按照上述规定即属于违规。

证券投资顾问在进行业务推广时必须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避免出现违规行为,根据《投顾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合规风险点:

首先,在进行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其次,证券公司若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

(**令[1994]第34号)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媒体所在地证监*报备。这里的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指《关于协同做好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0]78号)《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证监发[2006]104号)、《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监机构字[2005]143号)、《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1997]17号),根据上述规定,特别注意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证券公司和投资顾问必须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而且禁止与相关媒体、通讯服务机构及其他合作方进行咨询服务收入分成。禁止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包括以推荐的个股市场表现代替推荐的证券组合的市场表现),进行

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第三,证券公司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报备。

因此,证券公司在业务推广时不得出现虚假宣传、或在通过公众媒体或讲座等形式宣传时、必需注意在规定的时间向当地证监*报备,否则就会存在合规风险。

《投顾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由此可见,证券投资顾问是可以参加公众媒体的,而且依法可以发表评论意见。但《投顾暂行办法》第三十一二条对证券投资顾问在参加公众媒体时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1、客户回访

《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因此,证券公司应当关注以下合规风险:首先,证券公司内部没有相应的客户回访制度。其次,客户回访的人员是从事证券投资顾问的员工;第三,回访的内容不够具体,并且没有将回访的内容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予以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涉及证券公司的客户较多,一旦与客户发生纠纷,证券公司应当有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并作

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必备要求之一。《投顾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在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时,遇到与客户之间的各种矛盾甚至纠纷也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如何处理,因此应该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进行有效的处理,不能让事件扩大,尤其不能被新闻媒体报道,否则将对公司造成很多不利的影响,而且缺乏投诉处理机制还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避免该合规风险的方式有:(1)公示客户投诉途径。(2)及时稳妥解决客户投诉问题。(3)客户投诉及处理过程结果予留痕。

《刑法》(**令[1997]83号)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投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罚款、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

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投顾注册通知》第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自律规范等规定的注册登记相关制度的,证券业协会将视情节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注销相关人员注册登记等措施,并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合规风险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合规,是指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社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制度所称的合规管理,是指公司建立合规组织架构、制定和执行合规制度,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合规风险管理是公司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公司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合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风险管理责任,构建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五条公司设立合规总监,合规总监作为公司的合规负责人,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合规总监分管法规风控部,独立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公司设立法规风控部为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行使合规管理职能,同时行使风险监管职能。

第六条公司各内部控制部门建立分工协作的关系,共同防范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第七条合规人人有责,公司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规从高层做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言行应与公司的宗旨和价值观念相一致。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倡导并推行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努力培育员工的合规意识,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公司内部合规风险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八条公司合规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管理框架和制度,切实防范合规风险、力求在公司形成内部约束到位、相互制衡有效、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管有机联系的长效机制,为公司持续规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九条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风控合规管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在决策机制、内部控制、业务流程等全面体现合规管理要求;

(二)主动性:公司及其全体工作人员在其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中应当主动寻求合规支持,主动而且自觉地执行合规制度;

(三)独立性: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具有独立性,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履行职责。

公司建立与自身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董事会是公司合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合规管理基本政策的审批、评估和监督实施。

经理层负责遵照本制度,在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的督导下,制定和传达具体的合规政策并监督执行,确保合规政策和程序得以遵守。

合规总监和管理合规总部负责督导和协助经理层有效管理合规风险,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履行合规政策开发、审查、咨询、监督检查、培训教育等合规支持和合规控制职责。

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严格遵守并具体执行公司的合规管理政策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