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的时间及交易的规则(股市交易规则和时间有哪些规定 - 法律快车)
股市交易规则和时间有哪些规定 - 法律快车
股市交易在市场上是相对比较多见的,股票的上涨和下跌对于人们来讲都是影响相对较大的股市交易的话,大家要了解一下相关的规则和交易的时间。那么股市交易规则和时间有哪些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
股市交易时间:
周一到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为休市时间)
股票交易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
9:15——9:25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9:30——11:30前市,连续竞价时间
13:00——15:00后市,连续竞价时间
深证证券交易所:
9:15——9:25集合竞价时间
9:30——11:30前市,连续竞价时间
13:00——14:57后市,连续竞价时间
14:57——15:00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集合竞价(Callauction,)是指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15—9:25,由投资者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由地进行买卖申报,电脑交易主机系统对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过程。在集合竞价时间内的有效委托报单未成交,则自动有效进入9:30开始的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即是指对申报的每一笔买卖委托,由电脑交易系统按照以下两种情况产生成交价: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相同,则该价格即为成交价格;买入申报高于卖出申报时,或卖出申报低于买入申报时,申报在先的价格即为成交价格。
买入股票的委托股数必须是100股的整数倍,卖出股票的委托股数可以是任意股数(即不足100股的也可以卖出)。如果委托股数不是100股的整数倍,则系统提示“不能买入0股”。买入、卖出价格要在涨跌停板限制之内,涨、跌停板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规定的股票价格在一个交易日内最高价和最低价的限制,超出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委托是无效委托。股票买卖实行T+1交易,即当日买入股票当日不能卖出,只能等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但是当日卖出股票的资金可以立即买入股票。买卖委托当日有效。
投资者办理了股票帐户后还需在券商(证券公司)办理资金帐户,而这个资金帐户也仅仅在该券商交易有效。投资者如需在别的券商交易,需另外开立资金帐户,因此,一个投资者可拥有多个资金帐户。投资者资金帐户的存款,券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投资者在办妥股票帐户及资金帐户后即可进入市场买卖,客户填写的委托买卖股票的委托单是客户与券商之间确定代理关系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在我国券商提供的委托方式除填单委托外,还有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可视电话委托、委托机委托、网上委托等,其委托内容券商必须如实受理,如果成交结果与委托内容不符,客户可向券商提出交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券商受理客户委托一般先由券商的电脑委托系统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直接进入交易所内计算机主机进行撮合成交。交易所的自动撮合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即在一定价格范围内(昨收盘价的上下10%之间),优先撮合最高买入价或最低卖出价。
以上就是关于股市交易规则和时间有哪些规定的相关介绍,在进行股市交易的时候,大家要了解一下交易的相关条件和交易的规则,如果有不明白的,大家可以咨询一下法律快车的律师,会有专业的律师为大家进行详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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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来自册制股票交易规则
注册制股票交易规则如下:1、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之后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20%;2、在以前交易时间的基础上,引进了盘后定价交易方式,即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定价交易;3、盘中停盘,在涨跌超过30%、60%两档停牌指标时,各停牌10分钟;4、委托单限制,设置单笔最低申报数量为100股,单笔最高申报数量不能超过30万股。补充资料:1、注册制是股票发行时的一种制度,注册制审核机构虽然只对注册文件审核,不进行实质判断,降低了上市门槛。目前,我国A股市场中,上交所科创板和深交所创业板实施注册制。2、虽然都实施注册制,涨跌幅限制均为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第六个交易日开始实施±20%的涨跌幅限制,但科创板和创业板在交易规则上有所不同:3、科创板:(1)申报买入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如201股、202股等。(2)申报卖出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余额不足200股时,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4、创业板:创业板交易规则和主板市场一样,申报买入时:必须是100的整数倍;申报卖出时可以不用100的整数倍,但低于100股要一次性卖出。扩展资料:一、注册制股票是什么意思?1、注册制是股票发行时的一种制度,即审核机构只对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信息进行审核,只对上市公司披露文件的真实性负责,而不对其好坏进行评价。简单来说注册制股票就是上市门槛降低,当前市场科创板和创业板实施注册制。2、即科创板和创业板的股票就叫做注册制股票。注册制股票上市门槛要求低,未盈利也可以上市,并且还可以以存托凭证上市,所以这类股票的风险比核准制股票的风险大,因此相关条款也和主板核准制的股票有所不同:3、涨跌幅限制:主板核准制股票上市首日股票最高涨跌幅为±44%;而科创板和创业板的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第6个交易日开始实施±20%涨跌幅限制。4、因此,炒作科创板和创业板的股票需要分别满足:日均资产50万、10万的资金门槛和2年的交易经验才可以购买。
中小板股票交易规则有哪些
中小板是中小企业板,流通盘约1亿以下的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有些企业的条件不符合主板市场的要求,只能在中小板市场上市.中小板股票交易规则是什么?以下是边肖的介绍.1.交易时间与主板市场相比,中小板股票交易增加了14:57~15:00的收盘价.;.集体竞争价格9:15~9:25之间,中小板显示虚拟集体竞争价格,每10秒更新一次,9:25后显示的价格是虚拟收盘价格.;.取消申报开盘竞争价格期间,主机不接受取消申报.其他交易时间内可以接受取消申报.;.收盘价收盘价收盘价.
股市交易时间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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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买卖规则十篇
首先,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公司个别要求,则可开立信用交易证券账户、资金存管账户并存入保证金(现金或可抵押证券);
第二步,若投资者参与融资交易,向证券公司发出融资买入报单,证券公司根据融资规定及个别要求考察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余额,余额充足则划拨资金买入投资者指定股票,计入信用证券账户;若投资者参与融券交易,需确定开户证券公司有其目标股票可融出,再向证券公司发出融券卖出报单,证券公司将根据融券规定及个别要求考察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余额,余额充足则卖出投资者指定股票,所得款项进入投资者资金账户;
第三步,投资者持有融资买入股票或融券卖出期间,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所交易股票及抵押股票的价格变动监测保证金账户。若保证金余额超过初始维持担保比例,则维持融资融券交易;若保证金比例跌破初始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将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并达到后续维持担保比例,则将维持融资融券交易;
最后,融资融券交易合同到期,融资交易投资者卖出初始融资买入股票所得资金用于还款,融券交易投资者买入初始融券卖出股票还券。
需要注意的是,若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合同到期前,其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且未能按时缴纳保证金至后续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将对投资者账户强行平仓;另外,若投资者在融资融券合同到期前主动结束合同,融资交易投资者可在与证券公司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提前卖出股票还款或直接还款,融券交易投资者则买入股票还券或直接还券。
根据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过程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投资者需要注意遵守的更具体的交易细则包括以下部分:
账户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之前,应在一家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时,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标的股票投资者实施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股票须符合以下条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近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此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有: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可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交易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交易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将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当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参与规模有限,主要原因有:首先,融资融券交易中资金及股票的供给者自身规模有限。根据目前已经出台的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融券业务的额度仅限于自有资金及自有股票。经过2006~2007年两年的上涨行情,证券公司获得了较为丰厚的收益,但证券行业的资本结构特点决定了证券公司净资本较之证券市场总体规模来说,还是很弱小,而证券公司自有股票在市场行情持续下跌的过程中遭遇不断减仓;另外,根据规定,仅有部分满足一定资质的证券公司才有资格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因此,可以确定投资者能够获取的融资融券额度较为有限。
其次,融资融券交易中,提供资金和股票的证券公司主观上没有足够动力,甚至有一定的阻力。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证券公司保持自有现金流动性的策略是明智的选择,能够随时应对市场行情的变化。另外,股票价格波动较大,向投资者融出资金将面临无法全额回收的风险,接受股票抵押也存在抵押品处理困难的问题,因此,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出资金的意愿不足。对于仍持有股票的证券公司来说,由于市场整体较为悲观的*面,向投资者融出股票将面临股票继续下跌却无法对冲的风险,所以,也没有向投资者融出股票的动力。此外,当投资者均倾向融出某些股票品种时,证券公司也没有理由继续持有。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另外一个障碍是期限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融资融券交易的最长期限是六个月,而投资者的投资策略存在各种期限可能,因此,对于超出六个月的投资策略来说,面临一定的风险。即使考虑展期,还面临另外一项规定的限制,即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将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目标期限少于六个月的投资组策略中包含融资融券交易,才具有较低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方式,为投资者带来了更多的投资策略:
趋势交易由于融资融券业务实行保证金交易,且能以证券充抵保证金,因此能发挥资金杠杆作用。根据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及有价证券充抵标准可知,现金具有2倍的杠杆率;180指数成分股的杠杆率为1.4,其他股票为1.3;其他有价证券最高杠杆率分别为: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1、国债1.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1.6。具有杠杆作用的投资方式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融资融券本身又隐含日内交易的可行性,因此,融资融券的推出对于趋势投资者来说丰富了投资方式,在正确趋势判断的前提下能获得更高投资效率。
多空双向操作融资融券业务使得投资者在判断市场行情即将上涨时,可通过融资的方式买进股票,待股价上涨一定幅度时卖出股票偿还融资款项;而当判断结果为下跌时则可以通过融券方式提前卖出股票,待股价下跌到目标价位时再买入股票结束融券交易。因而,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使得投资者面临市场变化无论上涨或下跌,都能有所作为,即多空交易均可实施。
变相日内交易据融资融券业务规定,投资者缴纳一定保证金即可卖出并不具有所有权的股票,而根据现有的T+0交易规则,投资者买入的股票当日不能再卖出,因此,融资融券的推出可使投资者在当日买进股票后,选择合适的时点向证券公司融入当日已买进的股票再卖出,从而实现日内买进股票再卖出的目的。由于融资融券能够实现变相的日内交易,因此一些在T+0品种上较多实施的日内交易策略如Scalping、Fading等,也可借助融资融券交易在一般股票上进行部分操作。
改善投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使得投资者可以卖出并未持有的股票,因此构建投资组合时,能够不受个股比例非负的约束条件。允许个股比例出现负值的投资组合,将会突破非负约束条件下的投资组合最优边界,即能够得到风险相同而有更高收益或收益相同而风险更低的投资组合。
锁定价格由于融券业务对应个股操作,因此,在投资过程中既可以融券卖出个股锁定价格,也可以融券卖出投资组合锁定其价格。借助融券业务可以解决以下几种情况下的价格锁定问题:停牌股票、大小非减持、新股申购冻结期。
对于停牌期的股票,按照规定已被剔出可融券标的范围,需要在可融券标的股票中寻找与其相关性高的股票再融券卖出;对于大小非来说,若投资者仅持有某只个股,且其为可融券标的股票,则只需融券卖出该股;若投资者所持有个股非可融券标的股票,则融券卖出与该个股相关系数较高的标的股票。当投资者持有股票组合时,需要考虑三种状况:1.组合中股票完全为可融券标的股票;2.组合中股票部分为可融券标的股票;3.组合中完全为非可融券标的股票。对于情景1、3相对简单,情景1时,只需分别融券卖出对应比例的组合成份股;情景3时,运用可融券标的股票构造组合跟踪投资组合,再卖出跟踪组合即可;情景2时,又对应两种套期保值方法:投资组合中可融券标的股票直接融券卖出,以可融券标的股票跟踪组合非标的股票,再融券卖出;直接以可融券股票构造组合跟踪投资组合,再融券卖出。
投资者申购的新股在禁售期将无法抛售,通过融券业务能够实现套期保值或在目标价格变现的目标。若新股尚未进入可融券标的范围,可寻找与其相关性高的可融券标的股票。持有新股组合时的操作方式类似大小非减持。
权证套利从目前市场上权证交易情况来看,部分权证呈现折价交易状态,其中存在套利机会。当每份权证价格+行权价
封闭式基金套利由于目前封闭式基金出现折价较多,借助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实施套利活动,买进所构造基金组合,同时融券卖出所构造组合,持有封闭式基金至到期日或转开放时刻,赎回或卖出基金并买券平仓。部分折价交易的封闭式基金有:大成优选、建信优势动力、基金开元等等。
增强正向套利对于股指期货正向套利来说,建立套利组合初始,需买进股票现货卖出股指期货。由于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杠杆作用,在买进股票现货时,以现金或原有证券融资买入,加上股指期货本身具有的杠杆作用,将能以更低的资金量完成更大规模套利组合的建仓。对于ETF正向套利,同样需要在套利初始买入一篮子股票,融资方式使得投资者仅需部分资金即可实现建仓目标。融资融券的推出将提高正向套利资金使用效率。
促成反向套利当股指期货合约的市场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偏差达到一定幅度的情况下,存在套利机会。按照标准流程应卖空跟踪指数的股票组合,买进股指期货。融券业务的推出使得卖空股票现货成为可能。由于融券业务具有较高的成本,因此,在判断反向套利机会时,需要将足额成本纳入无套利区间下限的计算中。另外,根据相关规定,ETF会成为可融券标的,因此,对于卖出ETF的反向套利来说,也能够把握更好的时机获取收益。
降低机构投资者持有成本对于国内上市公司的非金融机构投资者来说,经常会长期持有一定量的上市公司股票,除了偶尔派发的现金股利,大多数时间里持有股票并不能带来任何现金流。另一方面,融券业务的中介机构一般不会长期持有大量上市公司股票,而根据目前监管机构对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定,投资者融资融券额度仅限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及股票,因此,融券业务很难操作。即使证券公司持有部分可融券标的股票,向投资者融出自身所持有股票时,将面临价格出现下行趋势而无法及时出售的风险,从融券中介业务中收取的利息收入很难弥补融出股票价格下跌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在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可以考虑变通操作方式:提供融券业务中介服务的机构与上市公司非金融机构投资者达成回购协议,前者向后者买入部分股票增加其融券额度,向需要融券的投资者提供融券服务,在回购协议到期时,由上市公司非金融机构投资者按约定的价格回购股份。在这样的安排下,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共同分享融券收益,证券公司能够获取更多融券中介服务收益,而非金融机构投资者能够在长期持有过程中获取一些现金收入,从而摊低持有成本。
交易时间:除了法定节假日以外,中国股市的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数量规则:买入股票的数量必须是100股的整数倍。
购买价格规则:买卖的价格必须是昨日收盘价上下浮动10%的范围内。
交易规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同一时间段,谁买入的价格高,谁先成交。同一时间内,谁先买单谁成交。
我国台湾地区实务上经常发生以公司名义买卖股票之情形,本文就将以法院判决之案例介绍台湾地区对此问题之处理方式[1][2][3]。
一、味全案——将公司与自然人混淆
案件事实:被告甲系味全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味全公司)董事长,同时也是味全公司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转投资之新瑞、康勇、康望及环美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负责人。味全公司于1998年间,向新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土地,此交易结果将使味全公司获利新台币36亿元,在此消息未公开前,被告甲指示新瑞、康勇、康望及环美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大量买进味全公司的股票。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甲为味全公司之董事长,亦是新瑞、康勇、康望及环美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负责人,即为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1第1款所称之内部人,为内线交易主体。”
本文认为:本案法院直接认定被告甲为内线交易之行为主体,对于新瑞公司之部分未加说明,认定上似乎太过草率。概因本案系以公司名义所为之交易,法院应先判断本案系属于“董事利用公司名义进行内线交易”或“公司自己进行内线交易”之情形,如为前者,被告甲当须负内线交易责任;如为后者,因公司有独立法人格,英认为此四家公司为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1第1款第3项所定“基于控制关系获悉消息者”,而被告甲因为该4家公司负责人,再依该法第179条规定处罚。
案件事实:甲系南港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港公司)、国裕通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裕公司,国裕公司为南港公司之法人监察人)及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长;乙系领航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领航公司)董事长,亦为该公司于南港公司之法人代表,并担任南港公司常务董事,此二人基于职务上关系获悉南港公司认列所得利益216.291,000元之重大消息,在消息未公开前,分别以国隆公司、国欲公司即领航公司之名义,买进南港公司股票。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按所谓消息传递理论,系指拥有消息者将消息传给他人,而他人从事买卖,二者均应负责。本件被告二人均为南港公司董事,于得知南港公司认列所得税利益后,即以负责之国裕、国隆及领航公司之名义买进南港公司股票,虽股票获利固属国裕、国隆及领航公司三家所得,惟被告二人既系各该公司负责人,自能间接获取公司股票买卖所得之利益。再公司系以代表人代为意思表示,国裕、国隆及领航公司购买南港公司股票,形式上虽系该等公司购入,惟实际上系由被告二人所决定。被告二人虽非以个人名义购买股票,然以较单纯将消息传递他人,而由他人从事买卖之情节为重,被告二人应已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1第1款之规定。”
本文认为:本案被告二人虽为南港公司之董事,为本案买入股票者为国裕、国隆及领航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法人格,公司董事长与公司为两个独立之个体,法院应先判断国裕、国隆及领航公司是否为被告知人头户,如非被告所利用之人头户,法院若以消息传递理论为依据时,则应证明被告与法人决策机关间有无传递之事实,渠等公司是否为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1第1款第5项之“前4项所列之人获悉消息之人”,而成立内线交易,再依证券交易法第179条处罚被告二人。
三、宏巨案——未表示公司可否作为内线交易之行为主体
案件事实:被告甲系宏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宏巨公司)之董事长,获悉「依据宏巨公司将于同月30日公布之2002年度财务预测,宏巨公司2002年度将发生税前亏损新台币(下同)178,624,000元,税后亏损182,474,000元,每股亏损0.71元之重大影响宏巨公司股价之利空消息后,乃以力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力硕公司)之名义,卖出、买进宏巨公司股票,合计卖出8,061,000股、买进3,722,000股。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利硕公司本为宏巨公司转投资之子公司,被告受利硕公司委托买卖股票,对于利硕公司之股票被告并无直接处分之权利,仍须经由利硕公司之股东同意始可为处分,而被告更不可能有提供资金与利硕公司买卖股票,对于利硕公司因股票买卖所获得之利益,应该属于利硕公司所有,是以,被告受利硕公司之委托买卖股票,并不属于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2条规定任何一款,被告无以他人名义持有股票。故被告未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1规定。”
本文认为:本案系以利硕公司名义买卖股票,故本案法院就针对利硕公司是否为被告所利用之人头户,做进一步之判断,可知法院认为公司与自然人各为独立之人格,此点直得赞同,惟法院对于利硕公司是否有构成内线交易,并无进一步之表示,而径对被告为无罪之宣判,似乎过于草率。
案件事实:被告甲为中国信托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金控)之财务长,兼任中信金控子公司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银行)之财务总管理处总处长、资深副总经理职务,被告乙担任中信银行法人金融事业总管理处金融投资处副处长、副总经理职务,渠等于职务上关系获悉中信金控拟并购兆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兆丰金控),而于消息未公开前,由被告甲指示被告乙加以执行并购计划,擅自以中信银行、中国信托保险经纪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托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银行关系人中信鲸育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直接于国内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买进兆丰金控股票。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本件于2005年8月至10月间购买兆丰金控之股票者,系中信银行即其他中信金控之子公司,并非本件被告等人,依我国权威学者之见解,上开四款系规范自然人,公司本身并非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1第1款规范之对象,且买卖股票的资金系公司所有,盈亏亦归属于公司,依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2条规定,难以认定董事系利用公司名义买回股票,虽公司利用于消息未公开之前购买,依同一法理或应对于执行之行为人为相同之规定,惟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在修法予以明文禁止之前,仍不得论以该罪。”
本文认为:法院认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格,与自然人不能混为一谈,此点值得赞赏,惟法院确认为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对于内线交易之行为主体不含法人,故不构成内线交易,此点容有误解,此判决所引用学者见解,该部分系有关发行公司本身可否为内线交易主体之部分,亦即针对公司买回自己发行之股票是否亦会构成内线交易,该学者认为依照现行证券交易法并无明文规定,故认为发行公司本身非内线交易之行为主体,惟本案并非发行公司买回自己股票之情形,而是以公司名义买入他公司股票之情形,法院并未区别二者之不同,而径自认为公司并非内线交易之规范对象,似乎过于草率。
五、千兴不锈钢公司案——肯定公司得为内线交易之行为主体
案件事实:被告系千兴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千兴公司)及千兴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千兴投资)之董事长,其基于千兴公司之董事长身份而知悉千兴公司将向法院声请重整之重大影响股票价格之消息后,在该消息未公开前,接续卖出千兴投资所有之千兴公司股票共1,293,000股。
法院判决:“法人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1第1款之规定而买入或卖出该法人持有之股票者,依证券交易法第179条之规定,为该行为之负责人仍应依证券交易法第171条第1款之规定处罚。千兴投资显系自千兴公司之董事(即指兼任董事长之被告)处获悉上开消息,因而千兴投资之负责人及被告卖出系争1,293,000股千星公司股票之事实,应堪认定,是本件应属法人及千兴投资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1第1款第4项之规定而卖出该法人持有之千兴公司股票之情形,揆诸前开说明,为该行为之负责人即被告,依证券交易法第179条之规定,自应依行为时法即2004年4月28日修正前证券交易法第171条第1款之规定论处。”
本文认为:一、二审法院皆直接认为被告应构成内线交易之刑责,惟至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买回之股票为千兴投资所有,并非被告自己所有,故将原判决撤销发回,由此可知最高法院亦认为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与自然人不能混为一谈,而发回后二审法院则认为因该股票为千兴投资所有,故千兴投资构成内线交易,因为被告为该公司负责人,故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79条规定,负证券交易法171条第1款之刑责。此判决不仅未将法人与自然人混为一谈,且认为法人能为内线交易之行为主体,行为之负责人则该法第179条之规定论处,此判决值得赞同。
六、全坤兴业公司案——肯定公司得为内线交易之行为主体
案件事实:被告甲为上市公司全坤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全坤公司)之总经理兼董事暨保鑫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鑫公司)、全毅公司、元创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元创公司)、合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家公司)之经理人及股票交易受任人,其于全坤公司第14届第10次董事会前,得知该「拟减资新台币(下同)791,010,000元整将排入该次董事会讨论事项后,竟于前开影响其股票价格重大消息未公开前,于集中市场大量卖出保鑫、全毅、元创及合家等四家具有实质控制关系公司所持有之全坤公司股票,合计卖出17,210,000股。
法院判决:“按证券交易法第179条规定:‘法人违反本法之规定者,依本章各条之规定处罚其为行为之负责人’,甲于知悉全坤公司即将减资之重大消息后,透过保鑫、全毅、元创及合家等公司之户头卖出全坤公司股票,甲及其余被告公司均俱属证券交易法规范之行为主体,而实属共同行为人,其等固应依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1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文认为:本案法院认为因为是以保鑫、全毅、元创及合家等公司之户头卖出全坤公司股票,故内线交易之行为主体为保鑫、全毅、元创及合家等4间公司,而甲为渠等之负责人,故4间公司应与行为人甲连带负民事赔偿责任。由此判决可知,法院亦肯定本案是属于公司违反内线交易之规定,然而于民事赔偿责任部分,法院系援引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1第2款之规定,使公司负责人连带负赔偿责任,惟本条并未有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故法院以此作为依据,似乎于法无据。
七、龙邦公司案——肯定公司得为内线交易之行为主体
案件事实:甲系被告龙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邦公司)及台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撑台寿保公司)之董事长,代表龙邦公司担任大强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强森公司)第3届董事。甲已知渠等所属关系企业龙邦公司所控制之从属公司大强森公司所生产之玻纤纱产品,系供应予德宏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宏公司)作为制造玻纤布之原料。德宏公司于2006年间欲再进一步取得对诉外人大强森公司之实质控制权,以利产业整合,此一合并换股案,对诉外人德宏公司及诉外人大强森公司之长远发展有利。甲利用上开消息未公开前,德宏公司股价尚处低档之际分别以龙邦公司、台寿保公司名义购买德宏公司股票。
法院认为:“如认法人非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1禁止内线交易所规范之对象,则法人之董事会经理人利用法人之名义从事内线交易,因买卖股票者为法人,其他为相反之投资人无从对法人为民事损害赔偿之求偿,又因实际从事内线交易行为之法人董事或经理人,并无以其个人名义买卖股票,投资人亦无从对实际从事内线交易行为之法人董事或经理人依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1规定求偿,无异大开许可内线交易之门,实有违禁止内线交易之立法目的(健全市场及公平交易)。本院因认在法无明文排除之情形下,法人仍为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1禁止内线交易所规范之对象,并得为民事损害赔偿之求偿对象。”
本文认为:本案法院判决认为行为人虽以公司名义买卖股票,惟该资金属公司所有,若认为公司不构成内现金交易之规范对象,将会造成规范漏洞,故认为公司仍得为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1之行为主体,而须负民事赔偿责任。本文亦认为虽依证券交易法第179条规定,法人违反证券交易法之规定时,处罚为行为之负责人,惟此仅是因法人无法受刑事制裁,所为之特别规定,并无法以此排除法人民事赔偿之责任,故此判决值得赞同。
我国台湾地区实务上常发生以公司名义买卖股票之情形,从上述判决可知,法院有时会忽略公司与自然人各具有独立人格,而将两者混为一谈,亦或认为公司不受内线交易之规范,故而为无罪之宣告。对此,本文认为法人具有独立人格,且依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相关规定可知,立法者立法当时即想到法人有违反证券交易法规范之可能,只是因为法人无法受刑事制裁,故立法者规定处罚行为之负责人。至于民事赔偿部分,法人适用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1第2款规定,是以法人得为内线交易之行为主体。
[1]赖英照,股市游戏规则—最新证券交易法解析[M],台湾:自行出版,2011,518~520.
[2]洪秀芬,财经犯罪与证券交易法理论与实务[M],台湾:新学林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09,379~380.
关键词:套期保值;股指期货;策略
一、套期保值概述
套期保值是指套期保值者在进行现货市场交易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与现货市场品种相同、数量相同,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或买入期货合约以达到规避现货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价格风险的目的。
1.规避价格风险,帮助企业锁定采购成本和产品销售价格
企业进行套期保值,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价格波动对其成本和利润的影响。企业为了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可以买入期货合约。一旦原材料价格上涨,企业可以通过期货市场的盈利抵消现货市场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损失,从为而锁定企业成本。同样,当企业预期产品价格下跌时,可以卖出相关期货合约,以期货市场盈利抵消现货市场损失,从而锁定产品售价。由此看来,企业通过期货套期保值策略能够达到锁定成本和销售价格,避免市场价格波动给企业带来损失的目的。
期货市场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套期保值者可以用金额较小的保证金,实现数倍或数十倍保证金的商品交易,因而企业可以用较少的资金频繁的进入市场,从而避免资金被存货大量挤占的情况,并相应的节约仓储费用,降低营业成本。例如,当企业预期产品价格上涨时,如果企业不进行期货交易,事前需要动用大量资金购入货物以便享受商品价格上涨的好处或避免原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但是会占用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如果企业选择采用期货的方式,就可以实现杠杆交易,以小博大,利用少量资金获得大额收益。
套期保值与投机活动一样,可以增加市场流动性,并且套期保值者是一个期货市场的主要主力军和主要支撑着。投机活动在短时间内能够带来大量交易,增加市场的流动性。但是这种交易往往是短期的、不稳定的交易。套期保值者随时都有套期保值的需求,他们通过连续、稳定的交易,成为活跃市场的主力军。
4.套期保值的加入能够平抑市场价格波动,当商品价格偏低时,套期保值者买入该商品期货,促使商品价格回归到合理水平,当商品价格偏高时,套期保值者卖出该商品期货合约,商品价格下降到合理水平,与期货市场联系紧密的现货市场价格也随之回归到合理水平。因而,通过期货市场套期保值操作,能够间接的影响现货市场,避免商品价格特别是大宗商品价格的频繁波动。
与投机者不同,套期保值者一般也都积极参与现货市场,他们的价格预期真实的反应了现货市场的价格预期,因此当有足够的套期保值者加入到期货市场并积极参与时,会使得期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价格联系更加紧密,期货价格更加能够真实的反映现货市场价格,提高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能力。
1.品种相同或相近原则
相同或相近品种的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走势越一致,在合约的到期日价格也更加一致,因此套期保值者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时,所选择的期货品种与要进行套期保值的现货品种相同或尽可能相近。期货与现货相似性越高,价格趋同性越强,套期保值效果越好。否则可能会出现基差风险,影响套期保值的效果。
套期保值者应根据现货持有时间区间来选择期货合约,期货的到期日应该尽可能的与现货持有到期日相同或相近,以避免因期货和现货之间的时间不一致而导致不必要的风险暴露。因为套期保值的原理就是期货市场价格与现货市场价格到期日趋于一致,越到到期日,期货市场价格与现货市场价格越一致。因此套期保值者在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时,所选用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与现货市场的计划交易时间应当尽可能一致或接近。
套期保值者在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时,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市场方向必须相反,即现货市场是多头,则期货市场必须是空头,或者现货市场是空头,期货市场是多头,否则就是投机而不是套期保值,因为交易杠杆的存在会产生巨大的风险暴露。由于相同或相近的商品在两个市场价格走势一致,必然会出现一个市场盈利而在另一个市场上亏损的情况,实现盈亏相抵从而达到套期保值即锁定商品市场价格的目的。
在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时,需要保值商品或股票组合的价值应等于期货市场上买卖的期货合约的价值,从而才能保证两个市场的盈亏额正好相等。实际上,套期保值操作中,会因为只能按照合约面值的倍数买卖,不可能正好实现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价值一致,但是应当尽可能的保证两个市场的数量大致相同。
股指期货,是指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参与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股价指数,进行指数的买卖的活动。
1.股指期货到期交割,股票可以无限持有
股票买入后,投资者可以自行决定股票的持有时间,理论上来说,只要公司不解散,投资者可以无限持有公司股票。然而,股指期货都有固定的到期日,投资者要在到期日进行平仓或者交割。
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时必须是全额买入,并且资本收益只有在股票再次卖出时才能实现。股指期货采用的是保证金交易,按照合约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即可。保证金交易制度可以使投资者获得巨大的杠杆收益,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为防止违约风险的发生,股指期货采用每日结算制度,每日结算盈亏,投资者可以将每天的盈利划出,但是亏损者必须补足保证金,无法补足的投资者将会被强制平仓。
股指期货可以先买入再卖出,也可以先卖出再买入,即双向交易。因此,当投资者预期股市下跌时,可以卖出股指期货,进行做空交易,股价下跌后买入。而股票投资者只能做多,只能在股价上涨时获利,预期股价下跌时缺乏投资机会或者只能亏损。
期指市场虽然是建立在股票市场基础之上的衍生市场,但期指交割以现金形式进行,即在交割时只计算盈亏而不转移实物,在期指合约的交割期投资者完全不必购买或者抛出相应的股票来履行合约义务,这就避免了在交割期股票市场出现“挤市”的现象。
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的基本原理是:股指期货的价格走势与股指现货的价格走势相一致,并且股指期货价格与股指现货价格随着期货合约到期日的临近而渐趋一致。虽然股票市场与期货市场相互独立,但是由于影响其价格的经济因素相同,因而两者具有相同的价格变动趋势。因而可以通过两个市场相反的交易达到锁定价格、规避风险的目的。股指期货实行现金交割结算,由于套利现象的存在,使得股指期货价格临近合约到期日必然与现货价格一致。套期保值者在两个高度关联的市场进行相反的操作,会使得盈亏相抵,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股指期货多头套期保值是指打算未来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由于预期股票价格上涨而买入相应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目的是锁定将要买入股票价格,规避股票价格上涨的风险。当以下情况发生时,投资者可能采用股指期货的多头套期保值策略:当投资者预期未来收到大笔现金,并准备将资金投入股市;投资者持有大量现金,准备购买一揽子股票,为防止资金的大举进入推高股票价格,分批逐步买入股票,担心未来股价上涨;投资者持有股票或者股指看跌期权,一旦股价上涨,投资者面临巨额亏损;投资者进行融券交易,担心买入股票归还时,股价上涨。
股指期货空头套期保值是指股票多头担心未来股价下跌而卖出相应股指期货合约的行为,目的是锁定股票的卖出价格、规避股价下跌的风险。当下列情况发生时,投资者会采用股指期货的空头套期保值:长期持股的大股东看空后市,但是不愿卖出股票而失去大股东地位,此时可以选着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对冲价格下跌的风险;投资者持有股票,在预计股市整体下跌的情况下,预期所持股票下跌幅度小于大盘,采用空头套期保值,获得了持有股票的超额收益,并规避了系统性风险。
消极套期保值,以风险最小化为目标,主要是在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进行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操作。这种交易者主要目的在于规避股票市场面对的系统性风险。消极套期保值不涉及对股票现货市场的预测,不会通过预测股市走向来获得超额利润,而是通过锁定现货市场的股票价格、规避股票价格风险。
积极套期保值以最大化收益为目标,通过对股票未来走势预期,有选择地通过股指期货套期保值来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在系统性风险来临时,投资者采取积极的套期保值措施来规避股票组合系统风险;当系统风险释放后,在期货市场上将期货头寸平仓交易,不进行对应反向现货交易。也就是说积极套期保值策略仅仅在一段时间内进行套期保值,在系统性风险释放后恢复股票的系统性风险暴露。
在当前股市不断下滑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采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的方式锁定股票价格,避免股市大幅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可以选择不同的保值策略,但是一定要遵循种类一致、期限一致、数量一致、方向相反的原则,否则就是期货投机而不是套期保值,交易杠杆的存在会使得投机者面临巨大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只要遵循套期保值原则,完全可以利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达到避免股票价格系统性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臧玉卫.股指期货在我国的应用研究[d].天津大学,2003.
2.何晓彤.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策略理论与应用研究[d].厦门大学,2008.
A股目前实行的是T+1的交易规则,当日买入股票当日不能卖出。但是允许当日卖出可以当日买回。港股美股是可以T+0交易的,目前国内也有实行T+0的呼声,政策是否会放开尚不得而知。
股票交易是股票的买卖。股票交易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称为场内交易;另一种是不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称为场外交易。
(来源:文章屋网)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股票指数;股票指数期货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股指期货逐渐成为风险管理、交易、投资和促进市场流动性的重要工具,被誉为二十世纪“最激动人心的金融创新。股指期货交易对完善股票市场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健全股票市场价格机制以及为股票投资者提供价格风险规避机制等方面均有积极的作用。200年4月6日,历经四年多的等待与煎熬,我国首批四个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股指期货交易的基础概念
股指期货交易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为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属性和法律特征,我们有必要先行探讨并明确股票指数、股票指数期货的概念。
股票指数tockIndex即股票价格指数,是由金融管理机构或者股票市场服务机构编制的表明股票市场行情变化的一种供参考的指示数字――即股票市场上某一时刻股票价格的平均数与某一基期价格平均数的比值。股票指数综合反映整个股票市场上各种股票之市场价格的总体水平及其变动情况的一种指标,是证券市场的基准,也是市场趋势的表征。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与发展,股票指数成为现代金融技术和投资管理实践的基础工具,部分著名的股票价格指数,如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标准普尔500指数、恒生指数等已成为证券市场的“晴雨表。
股票指数期货tockIndexutures,简称股指期货,是指以某个股票指数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金融期货合约。股票指数期货属于金融衍生品的一种,它是买卖双方根据事先的约定,同意在未来某一个特定的时间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股价进行股票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协议。
所谓期货交易,是指期货交易当事人依法在期货交易所以买卖标准化期货合约的形式买卖实物商品、金融商品和期货选择权的行为。期货交易当事人双方以期货交易所提供的标准化期货合同为基础,期货合同成为期货交易形式上的交易对象,实质上的交易对象是期货合约中载明的期货商品。与之相一致,股指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的股指期货合约的买卖,股指期货合约是指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条款和方法设立的当事人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时间交收款项的协议。
美国联邦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C编制的《派生市场、产品和金融中介的国际管理:共同分析框架和管理规定提要汇总表993)》,不仅把期货、期权交易规定为派生产品交易,还认为“派生物是规定以某此基础手段、投资、货币、产品、指数、权利或服务为基础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派生物本身并不授予或转移基础权益;当基础权益到期或履行时,才产生基础权益、权利的转移。“转移是作为一项单独交易的组成部分而发生的。
988年日本《金融期货交易法》第2条第4项规定:“本法所称金融期货交易,是指依循金融期货交易所规定之基准及方法,于金融期货市场中,为下述交易:a.当事人于将来一定时期内,约定接受通货等及其对价之买卖交易,而于转卖或买回该买卖标的之通货等时,得接受差额以为结算之交易。b当事人约定,就作为金融指标之数值,预先约定之数值下称约定数值,与将来一定时期该金融指标实数值之差,而基此差额计算金钱接受之交易。c.当事人授予他人金融选择权,而他方支付对价之交易。
我国《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国债期货交易是指以国债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合约买卖。因此可见,国债期货交易是通过国债期货合约买卖的形式以实现买卖国债的最终目的。
综上,笔者认为,金融期货交易虽然在形式上是金融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选择权的买卖实质上却是金融标的、金融选择权的交易。与之相应,股指期货交易虽然形式上是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买卖,实质上是对指数标的的买卖。不难理解,股指期货合约具有双重身份:其一是股指期货交易据以进行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条款和方法所订立的合同形式;其二是股指期货交易的形式上的对象,而事先约定的标的物才是实质上的交易对象。
股指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商品期货交易紧密相联,交易制度也颇为相似。因交易标的、交易方式不同,股指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商品期货交易相比,股指期货交易又具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
股指期货交易和股票交易都是证券市场交易的组成部分,具体交易技术手法几乎一致。但鉴于股指期货的期货特性,其又具有以下鲜明特征:
股指期货交易是以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股票交易是以上市公司股票为交易标的。股票交易目的在于投资,获取收益;股指期货交易目的主要为套期保值、规避风险或投资获利。
股指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一般为5%―0%左右,投资者只需按合约价值交付少量的保证金就可以进行交易,具有杠杆效应。股票交易则为实盘交易,即“一分钱,买一分货,不存在资金杠杆操作。
股指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投资者可以只交纳很少一部分保证金即参与交易,交易风险被资金杆杠效应无限放大。股票交易的风险以投入的资金为限,交易损失不可能超过投入资金。
由于风险巨大,与股票现货交易相比,股指期货交易采用多重信用保证机制,如会员资格审批制度、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等多项风险管理制度。
股指期货合约交易必须在交易所中进行,期货合约、交割期限标准化;同时,因股指期货交易比股票交易投资额小,可以吸引市场外的游离资金积极入市。从各国股指期货市场实践来看,股指期货市场的流动性明显高于股票现货市场。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实行每日盈余结算、当日无负债制度,如果账面金额不足需要追加保证金,否则会强制卖出合约。股票交易中,投资者买入股票后,卖出前账面盈亏无需结算。
股指期货交易原理与商品期货交易类似,均是关于某一标的物的未来交割的标准化合约交易。但由于交易标的不同,二者的具体交易规则又有所不同。因此,与商品期货交易相比,股指期货交易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股指期货交易属于金融期货合约交易,其标的物为无形的股票价值指数;商品期货交易的基础标的物为相应商品,基础标的物会发生相关仓储费用。
商品期货交易的价格容易受季节影响,具有季节周期性,比如大豆期货,每年的9月收获月时,大豆期货的9月合约价格一般都较低;商品期货的季节周期性是投资者对商品期货的价格走势判断的重要因素。股指期货交易不存在周期性。
相对来说,商品期货市场更容易出现逼仓情况,即如果该期货标的物属于小品种,投资者的资金实力强大,其可以通过在现货市场上的囤积居奇操纵期货市场价格。股指期货交易中,因股票指数包括几十种乃至上百种股票,且每只指数股的流通数量都较大,使得投机者很难操纵股票指数;股指期货交易实行现金交割,买卖双方是资金的对抗,不存在交割时货源不足的问题,因而基本可杜绝交割月逼仓现象,维护市场运行秩序。
股指期货交易交割采用现金结算,因股指期货交易标的物为无形的股票指数,无法进行现实资产交割,实际交易时,只需把股票指数按点数换算成现金进行交易,合约到期时以股票市场的收市指数作为结算标准,操作方式简捷灵活。商品期货交易实行实物交割,一旦买方被迫接货,将会收到大批量现货商品。
参考文献:
[1]强力、韩良著.期货法前沿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
[2]李明良.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法律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上海期货交易所“境外期货法制研究课题组.美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4]田源.现代期货大典.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994,第67页。
[5]张学森.论金融期货交易所及其独占权.金融教学与研究,2007,第期。
关键词:上海证券市场股票买卖
上海是近代中国的工商业和金融中心。十九世纪八十年代至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上海证券领域中曾经出现过三次股票买卖的高潮。这三次高潮为时均不长,彼此间前后也无紧密联系,但在变动剧烈的近代中国,这三次股票买卖高潮不仅反映了中国近代金融市场特别是早期证券市场演变的步步轨迹,而且从中可以反映出中国社会固有的某些特点。
本文即是对这三次股票买卖高潮进行的一次分析尝试。
鉴于过去对这段史实的分析相对薄弱,本文准备分两个部分进行:首先大体勾画出这三次股票买卖高潮的概况,然后再分析其中显现出来的某些特点。
一、上海三次股票买卖高潮的概况
1、1880年代上海股票买卖高潮
1880年代开始后的几年,是中国证券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段时期,这期间,上海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买卖新式工矿企业股票的高潮,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在上海的历史上是空前的,在中国历史上,也是从未有过的第一次。应该说,这期间出现这种前所未有的现象,并不是偶然的。1840年后,西方新型股份制企业的组织方式,也随着鸦片战争后的资本主义势力进入了中国,对中国近代新式工商企业的创办,产生了相当大的刺激和借鉴作用。1872年,中国诞生了首家采用股份制方式成立的近代企业--轮船招商*。轮船招商*的诞生,表明这种西方式的企业组织方式已开始被中国人认识和接受。随后不到十年,采用这种新型股份制方式组织成立的近代企业,已从轮船招商*一家增至二十多家。这种现象,正如当时《申报》的评论文章中所说:自“招商*开其端,一人倡之,众人和之,不数年间,风气为之大开,公司因之云集,虽其中亦有成与不成之分,然其一变从前狭隘之规则”。这些新成立的新式工商企业,无论厂址在那里,无一例外均以上海为中心募集资金和买卖股票,从而引发和掀起了上海买卖股票的第一次高潮。表1则是对这次股票买卖高潮概况的一个反映。
——|1882年6月9日|1882年10月27日|1883年4月12日|1883年12月20日|1884年12月30日|1885年6月22日|1886年6月22日|1887年1月13日
仁和保险||71.5(50)|70.25(50)|35(50)|24.5(50)|30(50)||
赛兰格点铜||135元(100)|99(100)|180元(100)|12.5元(100)|11元(100)|3元(100)|1.7元(100)
中国玻璃股份||51.5(50)|50.5(50)|80(100)|50(100)|||
池州煤矿|||34.5(25)|20(25)|6.5(25)|11.5(25)||
沙岑开地公司|||25(25)|17(25)|7(25)|8.5(25)|2.5|1.5
说明:1、表中数字的单位,除标明“元”“镑”的以外,均为“两”。
2、各栏中的数字,均为当时的市场价。括号中的数字,为各公司各厂矿发行股票的票面额价格,而且绝大部分都已按票面额收足,只有“上海保险公司”、“池州煤矿”和“沙岑开地公司”三家公司的数字较为特殊,这三家公司股票的票面额虽同为100两,但上海保险公司实际仅先收50两,池州煤矿和沙岑开地公司只先收25两,而且此后没有变化,因此这三家公司括号中的数字实际是实收额。
3、括号中的数字,少数有前为银两后为元的,也有出现变化使得前后数字不一致的,这种情况均按照资料的出处年分未作变动。
4、轮船招商*在1882年底增发新股,每新股价格100两,1883年3月22日新股上市,故本表摘录的招商*1883年4月12日的股价以及以后的股票价格均为新股价。
5、1882年10月27日和1883年4月12日,分别是《申报》以“平准公司各股份市价”的名义公布股票价格的第一和最后一天。1885年6月22日和1887年1月13日,分别是《申报》以“公平易公司各股份价”名义公布股票价格的第一和最后一天。
资料来源:据《申报》各该年数字。
表1编排的是1882至1887年六年左右时间中,《申报》上刊载的上海证券市场上新式企业股票价格的几个代表性数字。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表中第一栏即1882年6月9日的股票价格,是《申报》这一上海也是中国当时最主要的中文报纸刊载中国新式工矿企业股票价格之始。而最后一栏即1887年1月13日的数字,则是《申报》这一时期刊载股票价格的最后一次。《申报》之所以能在1882年6月9日开始刊载中国企业的股票市场价格,这件事实本身就证明股票的交易和市场此前不仅在上海已经形成,而且这时已具有了一定的规模。上海市场上股票交易之所以能在十年左右的时间里迅速出现并形成一定的规模,不仅与此前在华设立的外国股份制企业营业发达,利润优厚,投资者有厚利可得有关。更与这几年几家采用股份制方式成立的“官督商办”企业的经营状况较好有密切的关系。例如轮船招商*从成立的第二年起便按照章程规定每年发放百分之十的股息,并且此后不管经营状况如何,股息都无例外的照章发付。这种做法虽然一定程度上混淆了股票和债券在性质上的区别,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无疑却有助于坚定投资者的信心和树立本身的社会形象。再加上开平煤矿1881年已开始出煤,市场上公认其情景看好。上海机器织布*1880年登报公开招股,以发展前景光明,利润优厚相号召等等,都使得社会上对新式企业十分关注,把投资购买新式企业股票看成是获利的极好途径。这时,不仅官督商办的大型企业如轮船招商*、开平煤矿、上海机器织布*等等,就是一些新成立的中小型工矿企业,也都汇聚上海通过发售股票筹集资金。一家新闻报纸对1882年上海出现这种筹资高潮的景象形容说“自春徂冬,凡开矿公司如长乐、鹤峰、池州、金州、荆门、承德、徐州等处,一经准招商集股,无不争先恐后,数十万巨款,一旦可齐。”《申报》上刊登的文章对这种现象也评论说,“现在沪上风气大开,每一新公司起,千百人争购之,以得股为幸。”即使剔除掉这些文章中某些夸张之处,我们也可以相信,当时上海确实出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股票交易的高潮。这一点,从表1的统计数字中同样可以得到验证:从表1中的股票数量上看,1882年6月9日《申报》第一次刊登股票行情时,上市交易的股票只有10种,但时隔4月,到当年10月27日,便已增加到19种,再过半年,到1883年4月12日时,更增加到29种,实际上,这六年期间先后上市交易的股票种类,据笔者统计已达37种,把表1中先后出现的股票种类相加,也有36种,增长速度不可谓不快。再从股票的价格上看,1882年全年的股票市场价格除极个别种类外,均超过股票的票面额或实收额,高的甚至超过一倍到二倍。这种股票大幅升水的现象无疑是当时上海市场上股票大受欢迎,形成高潮以致供不应求状况的一种反映。遗憾的是,这种现象并没有维持多久,从1882年年底左右开始,上海市场上股票的价格开始有所下落,到1883年4月12日时,虽然还有半数左右的股票价格尚在票面额以上,但已出现了明显的跌落。到1883年年底,情况则和1882年颠倒了过来,即除了极个别的股票外,绝大多数种类的股票价格都出现了大幅的倾跌。到1884年年底时,绝大多数的股票价格都跌到了票面额的一半以下,甚至有些不到股票票面价格的四分之一。1885和1886年这种状况并没有什么改变,到1887年1月13日时,除少数经营较好的企业如轮船招商*、开平煤矿等企业的股票价格比1884年时稍有回升,但也只在票面额的一半左右徘徊外,剩下的依然不见起色,个别的如赛兰格点铜和沙岑开地公司的股票价格,甚至跌到了“形同废纸”的程度。而且,这时候上市的股票数量,已经又减少到了只有12种。也就是说,上海八十年代股票买卖高潮的高点在1882年,随后即出现了下落,到1887年时高潮已经结束。
导致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上海股票交易高潮出现不久即告夭折的原因虽然不止一种,但最主要和最直接的起因毫无疑问是1883年爆发于上海的金融风潮。由于对这次金融风潮的起因、经过和对上海钱庄造成强烈冲击、以致直接影响股票买卖的状况已有不少学者做过专门研究,这里即不再赘述。本文认为,即使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出现在上海的这次股票交易高潮时间不长,自身也有种种不足,但这些都不足以影响其在中国近代经济史特别是中国证券史上所处的地位。之所以这样说,一是因为它的出现,标明中国突破了过去创办企业只有独资和合伙两种组织方式的旧式商业传统,出现了新型的以发售股票募集资金方式组织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对于这种以“纠股集资”方式为特征的新型企业组织模式的接受和实行,表明古老中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二是由于这时期创办的几家官督商办的企业股票首先上市和进行交易,不仅直接依靠民间资金促成和保证了这些新式企业在中国的存在和成长,而且由于其示范效应,直接导致八十年代出现了发售股票募集资金创办企业的股票买卖高潮,进而促成中国出现了一批近代新式工矿企业,为中国的早期工业化奠定了最初的几块基石。第三点更为引人注目,并在中国证券史上具有特殊的意义,即这期间上海出现了称得上是中国证券交易所雏形的公司。1885年6月22日至1887年1月13日以“公平易公司各股份价”名义在《申报》上刊登股票行情的这家“公平易公司”,因限于资料,除了根据其名称可以推测是一家以经营股票买卖为业的公司外,尚难作出更多的判断。但1882年10月27日至1883年4月12日以“平准公司各股份市价”的名义在《申报》上刊登股票行情的“平准股票公司”,却因其1882年9月27和28日两天连续在《申报》上刊登“上海平准股票公司叙及章程”,而使人们对它的内情有所了解。从其章程中可知,这是一家资本金为十万两的以中介股票买卖为专业的股份公司。其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新式公司建立筹集资金的渠道和巩固其基础,即“为各公司通经路而固藩篱”,是为了方便社会上人买卖股票和革除买卖股票中出现的弊端:“人见轮船招商与开平矿务获利无算,于是风气大开,群情若骛,期年之内,效法者十数起。每一新公司出,千百人争购之,以得票为幸,不暇计其事之兴衰隆替也。然积而久焉,其弊有不可胜言者。今设一平准股票公司以维持之,其利有五……”。在实际操作中,平准公司则准备打破此前股票买卖在价格评定方面的不足,采用向社会公开定价的做法:“大凡票价之低昂,视乎买卖之多少,多则日涨,少则日跌;涨,固足生各公司之色,跌,实大贻各公司之羞,……今有平准股票公司确访底蕴,广采舆评,持平定价,……逐日悬牌,定出真价,如兑换钱洋所依牌然,可一见而知”。从组织形式上看,这家公司系采用股份公司的组织方式,章程中规定“招股十万两,分为一千股,每股规银一百两”。内部组织为::设董事数人,正副执事二人,常川驻扎,综理公司一切事务。此外聘请帐房二人,跑街二人,翻译、书记及庶务各一人,学生二人。其业务范围根据章程18条观察,大体可分以下三方面:a、确定股票市价并向社会公布:“逐日行情除写挂水牌外,送登《申报》”,使买卖双方均得其益。b、抵押股票。平准公司鉴于社会上存在着“每逢年节,各钱庄清帐之秋,藏票者或力量单薄,……不得不贱售以清庄款”的情况,因而开展抵押股票业务,“今有平准公司可以押银,则渡过年关价仍复旧,不致受人挟制”。抵押股票时平准公司“给予收照一纸,以一个月为期,期满不赎,照市出卖,除去押息,盈亏向原主结算。”c、代客买卖股票。“门庄买票者,欲买何项股票,定期限价,书立合同,定票如到期,而照限兑进,毋得毁议。如远处函托素昧平生者,须先付定银一成。”若想委托代售股票,则须“先将股票送到本公司,给予合同收票,定期限价代售,如欲先取几成银两,售出后照押款算息。”平准股票公司并以回扣来吸引顾客,不管股票是买进还是卖出,“公司均给予**一纸,三个月后,凭**来本公司扣还回用十成之二。”从上述这些规定来看,其距现代意义上的证券交易所虽然还有很大距离,而且很多条款是根据当时上海和中国的特殊情况所作的规定,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已是一家在某些方面具有现代证券公司特点的雏形组织了。
因为种种原因,特别是1883年上海金融风潮的直接作用,使得出现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上海--同时也是中国的第一次股票买卖高潮很快便以结束告终。此后,中国的证券行业步入低谷,但股票在金融运动中所具有的奇特作用和在民间打下的印痕却难以轻易消除,在一定的时期和机会到来时还会重新得到显露。在时隔1880年代股票买卖高潮近三十年之后的1910年,上海又出现了第二次股票买卖的高潮,只不过不同的是这次买卖的对象不是中国自己的企业股票,而是中国人很不熟悉的远在国外的外国橡胶公司股票。关于这次外国橡胶公司股票成为买卖热点以致形成热潮,以及此后因投资失败直接酿成震惊中国金融界,被称为“橡皮股票风潮”的情况,根据目前搜寻到的资料其过程大体如下:
二十世纪初,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交通工具的发展,特别是新兴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导致国际市场上对于橡胶的需求量急剧增加,例如美国的橡胶进口值1908年为五千七百万美元,1909年就急增至七千万美元左右。英国橡胶进口值1908年为八十四万英镑,1909年便增为一百四十一万英镑。但当时天然橡胶的供应量有限而人工合成橡胶的技术尚未发明,因此,供求规律必然导致橡胶价格迅速上涨。事实确实也如此,据当时资料记载,从1909年开始,“在伦敦,橡胶热潮异常高涨,橡胶公司相继成立。到本年(1910)4月已达顶峰,出现了橡胶每磅价值十二先令五便士的记录,把橡胶股票市场搞的一片混乱”。而在正常的情况下,橡胶价格即使加上充分的利润也不过每磅二至三先令左右。在橡胶需求量和价格持续增长的背景条件下,投资橡胶产业很容易被看成是获取暴利的便捷途径。因此,到1910年初时,设在橡胶主要产地南洋(即东南亚的马来和爪哇一带)的橡胶公司,已达122家之多。国际市场上对橡胶需求的这种变化和价格增长情况,不可能不触动各国在上海的洋行,还在1903年,英商麦边洋行就在上海设立了以经营橡胶园、石油和煤,以及采伐木材等为业务的兰格志(橡胶产地名)拓植公司,极力宣传其发行的股票获利前景光明。这家公司还得到外国银行的支持,获得其发行的橡胶股票可以按照票面额在上海外国银行押借现款的权利。此后,从1909年开始,到上海来招募股份发售股票的外国橡胶公司迅速增加。这些公司除了在上海的报纸上刊登广告进行宣传外,还通过上海的洋行具体经办和发售股票,并在上海的外国银行开户。如志摩合众橡树地产有限公司在《时报》上刊登广告,招募“股本英金壹拾壹万磅,计分二十二万股,每股英金十先令”并由公益洋行经理,向德华银行开户。爪哇橡树地产有限公司由汇通洋行经理,向麦加利银行开户。英脱内训纳而橡树公司由进益洋行经理,在麦加利银行开户。泰平橡树公司由壳牌洋行经理,德华洋行则“代客买卖各种橡皮股份”等等。随着外国洋行的大力宣传和国际市场上橡胶价格上涨讯息的不断传入,这种种因素的综合作用,终于使得上海的橡胶股票交易逐渐升温并越来越热烈,不但一般商人,就是普通市民、地主以及一些完全没有股票交易经验和完全不懂橡胶知识的人,为获取利益,也争先恐后的加入到购买橡胶股票的行列中。到1910年三、四月间时,股票交易的景气已上升到顶点,这时,虽然“可异者市中尚有不知橡皮为何物者”,但是“橡皮市面大盛”的*面已经形成。为了争购橡胶股票,甚至有人“投出多年的积蓄尚且不以为足,进而变卖家人的衣装、首饰等物,竞相购买橡胶股票”。上海市面上还推出“南洋一百二十二橡皮公司中西名目股份原值表说”和“定价每本大洋二元”的《上海橡树公司一览表》等书出售。而且,从这类书需提前交钱购买“预约券”的情况来看,也可想象橡胶股票交易当时在上海已进入何等“热狂”的状态。这一点,正如其后有人描述的那样:“不知怎样,那时人心忽然对南洋树胶大发热狂,只要有一洋人,刊布一种计划书,说‘在某处地方,购得一所橡胶园,或者还是一块待垦的荒地,可种橡胶若干枝,几年之后,可以获利若干万,而且利益是年年加增’”,就“自然会有人辗转委托,向他加价买进股票,而且还加价卖得出去”。在这种情况下,上海橡胶股票的市场价格迅速攀升,投资演变成为投机就不是一件奇怪的事情了。据记载,1909年4月4日时,上海成立最早的橡胶公司兰格志在市场上的价格是每盘(每盘为十股)780两,时隔一个多月,到5月16日时就已涨到1160两。1910年4月9日时更高达1475两。地傍橡树公司的股票价格1910年2月19日时为25两,同样时隔一个多月,4月6日时即上涨一倍达到50两。柯罗麻公司的股票价也同样如此,1910年2月16日时为17.5两,经过一个月,到3月17日时就已上涨到36两。这种橡胶股票价格在市场上猛涨的状况,又诱使更多认为购买橡胶股票有暴利可得的人参与进来,种种因素彼此作用,相互推进,使得上海橡胶股票市场更加升温。
在这场橡胶股票的大投机中,值得注意的是中外金融机构的参与和推波助澜。在华外商银行除前面提到的允许橡胶股票可按票面额押借现款外,不少外国银行还向中国的钱庄和个人发放了大量用于购买橡胶股票的贷款。同时允许中国钱庄用庄票作为购买橡胶股票的支付手段。这些做法加上上海橡胶股票市场的火爆,使得上海的钱庄主十分活跃,利用外国银行的贷款进行橡胶股票投机。尤其是具有洋行买办和钱庄庄主双重身份的人,更是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大肆进行这种交易,其中,既是茂和洋行、新旗昌洋行和利华银行买办,又是正元钱庄庄主的陈逸卿就是典型的一例。在橡胶股票的投机中,陈逸卿不仅倾出自己的全部家资购买股票,还利用自己是正元钱庄庄主、兆康钱庄股东的身份,调用大量资金套购橡胶股票,甚至不惜向汇丰、麦加利等外国银行借贷,大量的进行橡胶股票的投机。正元、兆康和谦余是上海钱庄业中很有实力的三家钱庄,这三大钱庄对橡胶股票的买卖,又影响和吸引更多的钱庄参与其中。这样一来的直接后果,是“中国银行(钱庄)里的商业资本,几乎完全被投入橡胶股票的交易中去了,可用于正常商业活动的资金,却差不多完全陷于枯竭状态”。据估计,在这场橡胶股票的投机买卖中,“正元收购该项股票竟达三、四百万两之巨。尚有兆康、谦余等十余庄,亦有巨额购存,视为无上资产”。毫无疑问,上海钱庄对橡胶股票的大肆投机,已脱离了正常的商业轨道,从而蕴藏着巨大的风险。
在这场橡胶股票的买卖高潮--亦是投机中,中国人投入的资金数量到底有多少呢?这里有几个数字可供参考:《宣统二年通商各关华洋贸易总册》对当时上海橡胶股票交易情况所作的叙述为:“细核该股份之涨价,计达六、七月之久。上海股票公所之名簿上,该公司(指橡胶公司)又加三十五,被撄资本银二千万两。且由上海兑款至伦敦购买该股分者,为数亦甚巨”。日本东亚同文会的调查报告认为,橡胶股票的投资总额约为六千万两。其中,中国人的投资额约占70%-80%。在中国人的投资额中,投入上海市场的数额约为二千六百万--三千万两,投入伦敦市场的数额约为一千四百万两。合计约在四千至四千五百万两之间。综合各方面资料看,这个数字应该是可信的。
但是,在不长的时期里有如此巨额的资金用于股票投机,不仅会导致国内金融市场上金融涩滞,银根紧张,而且国际橡胶市场上只要出现变化,就必然会对上海造成直接的冲击。事情果然如此,就在上海橡胶股票价格景气达于顶点之时,一场因国际橡胶价格暴落而引发的巨大金融风暴袭击了上海。从1910年7月初开始,伦敦市场上橡胶行情急剧下落,4月时每磅橡胶价格还高达十二先令五便士,到7月底便降到九先令三便士,随后更猛跌到六先令。伦敦市场上橡胶价格的猛跌,起因于世界橡胶的最大主顾美国对橡胶实行了限制消费的政策。其他国家也因橡胶价格过高而控制了使用。国际市场上橡胶价格猛跌的讯息传到上海,立即引起了上海的恐慌,而这时,平时经常向中国钱庄提供贷款的外国银行,“看到市场上发生了混乱现象,便忙于催索贷款,结果使中国钱庄里的华商商业资本完全枯竭,各银钱业之间也完全无法融通了”。外国银行这种落井下石的做法,“自六月望日至七月初旬凡半月间”达到了顶点,“无日不在迫索中”。而这时钱庄亏欠贷款的总数已达一千一百三十六万两,1910年7月21日,正元、兆康、谦余三大钱庄终于因资金周转不灵,支持不住而同时倒闭,同时连带使与它们有来往的数十家大小钱庄和商号受到连累一起倒账。从而引发了震惊上海波及全国的金融风潮。到1911年时,其对上海钱庄业造成的影响正如当时人评论:“自去年橡皮股票惹起市慌,一时风潮所及,震动全*,倒闭者有之,收歇者有之,驯至今年(即1911年),则只存30余家,比较上年减去十之五六”。而这场1910年发生于上海的橡胶股票买卖高潮,也终于以一种惨痛教训的方式,留在了中国的证券业发展史上。
1920年7月1日,北京**于1919年批准,又经过一年左右筹备期的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在上海正式开业了。这是1872年中国以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方式成立轮船招商*,开创中国股票发行和买卖以来,历经约50年时间才在上海成立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它和1918年北京成立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1921年5月在上海开业的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一起,标志着中国的证券交易进入了证券交易所时代。但是,就在1921年的年底,上海又爆发了一次滥设交易所和买卖交易所股票的高潮。这次滥设交易所,是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和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成立后经营状况较好,从而使得部分人以为成立证券交易所是赚钱的捷径而进行投机引起的。关于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和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成立后的经营状况,以及随后大批各种名目证券交易所成立的情况,当时担任日本中华取引市场株式会社调查课职务,同时负责上海日日新闻报经济版面的日本人滨田峰太郎,曾经在上海作过比较详细的调查,并把他的调查汇集成《支那的交易所》一书于1922年6月在上海出版。据峰田的调查,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从1920年12月1日至1921年5月31日止的结算表中,收入达677504.78元。其中,营业手续费收入达585757.72元,扣除各种费用和给所员的奖励费以后,纯利达到368696.77元。其股东的股利半年达到30%,创造了“同种事业中稀有的记录”。受到这种好成绩的鼓舞,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第二次股东大会决定把股本总额从50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结果,从1921年6月1日到同年11月30日止的结算中,总收入上升到1002836.63元,其中,营业手续费达872488.22元,纯收入达666129.9元。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成立后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1920年股东每股6.25元的股票,得到的收益是2.5元,实际相当于年利率40%。受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优厚成绩的鼓舞,该所一部分发起人和一部分中介人开始组织成立另外的交易所。结果,上海杂粮油饼交易所和上海华商棉业交易所也相继成立,而且成立后效益也不错。杂粮油饼交易所从1921年1月至12月一年获得纯利71333.57元。棉业交易所从1921年7月1日到12月底的半年中,获得纯利更达324194.96元。当时,中国人自办的交易所在上海出现才一二年时间,绝大多数人对于交易所的性质和作用并不了解。见到这些先后成立的交易所利润丰厚,股票价格在市场上也随之迅速上涨的状况,便错误的以为成立交易所容易发财,更有一些人认为这是一个得以投机暴富的好机会。因此很快就出现了一个兴办交易所的高潮。一时“同声附和者,风起云涌,于民十(1921年)春秋之间极一时之盛,最多时上海交易所有136家。信托公司亦以民十(1921年)夏秋间为全盛时代,最多时上海一地即有12家。”对于这种一哄而起竞相成立交易所和抢购交易所股票进行投机的情景,当时人有一段文字刻划颇为生动:“一人唱之,百人和之。千百十万之股本,可于座谈之顷,抢认足额。盖公司之名称方出,公司之股价已涨。苟能侧身发起之林,抢认若干股,则一转瞬间,面团团作富家翁矣”。在交易所热中,甚至出现“即仅挂一筹备招牌,其一元一股之认股证,执有者亦居为奇货”的现象。“至能得发起人之以原价相让时,则身受者恩感再造矣”。但是,这期间设立的这些交易所,因为绝大多数都是为投机而设,因此,从行业上看,除公债、股票、标金、棉纱等等之外,各种适合不适合的行业都成立了交易所,连布、麻、煤油、火柴、木材、麻袋和烟、酒、砂石、泥灰等等行业都成立了交易所,有的还不只一家两家。从时间上看,除白日进行营业的交易所外,还有夜间和星期日进行营业的交易所。从资金上看,1921年一年间成立的交易所的总资本,就已超过截止到1920年年底为止成立的所有的银行资本数。这种种奇景,被当时人形容为:“论名称,既集华洋海陆为一家,论人物,则冶娼优隶卒于一炉。光怪陆离,开中外未有之先河;变幻莫测,极天地未有之奇观。”更令人惊叹的是,仅在1921年10月至11月的两个月时间里,在上海外国领事馆里注册领照的交易所数量就达80余所。其热狂的程度实在是无以复加。但是,当时中国工商实业的水平并不高,交易买卖总额本来就有限,再加上这些交易所成立的目的就是投机,因而炒买炒卖交易所股票就成了它们的主要业务。尤其是违反交易所条例中禁止本所股在本交易所上市买卖的条规,大肆炒作,哄抬价格,将之视为牟利的主要手段。“今之创办交易所者,其唯一目的,则在本所股买卖”。因此,当时出现的交易所业务范围有不兼营它种证券者,但“决未有不兼营本所股者”。表2是滨田1921年9月交易所股票买卖高峰期时在上海对中国证券交易所和沪海证券交易所所做的调查,调查的对象是当时新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实收的股价和在交易所的上市价。从调查表的数字看,上市价一般都比实收价高很多,高一倍以上是普遍情况,最高的达到五六倍之多。仅从这些数字中,我们也完全可以想象到上海当时炒买炒卖交易所股票哄抬股价的状况,以及弥漫于上海证券市场上的明显的投机心理。
证券交易所名称|实收股价|交易所股价|证券交易所名称|实收股价|交易所股价
资料来源:滨田峰太郎《支那的交易所》中华经济社1922年6月版,第184-185页。
当时上海成立的交易所数量到底有多少家,准确的数字是不容易弄清楚的,《银行周报》第五卷第四十四号刊登的“交易所之分析”一文中列举了有名称、营业种类、资本额及地址的交易所112家。滨田的调查列举了117家。滨田的调查中除名称、营业种类、资本额、地址以外,还举出了这些交易所的注册地。从滨田的调查中可知,这117家交易所中,符合正规手续向北京农商部立案的只有7家。未注册的27家,情况不详的30家,3家在上海松沪护军使署注册,剩下的50家都在上海的外国租界中向外国领事馆注册,而且绝大部分在租界开业。其中向法国总领事馆注册的最多,达27家。向西班牙领事馆注册的次之,为19家。向美国和意大利注册的各有2家。这么多的交易所之所以在外国领事馆注册,在租界落脚开业,是因为此前北京**颁布的证券交易所法和物品交易所条例规定:一种类的物品或证券一个地区只能设立一所。这些滥设的交易所自知难以得到农商部的批准,便纷纷涌入除收手续费外没有其它限制的外国租界。而且,滥设交易所的这种风气很快就从上海扩散到其它城市,“信交的狂热不仅上海一地为然,且蔓延及于国内其他都市”。
但是,为投机而设的交易所,是难以维持的。虽然此前在上海当地工商业者的呼吁下,北京**也曾发过禁止滥设交易所的文件,但因大多数交易所设于租界,因而收效甚微。但是,经济规律的作用却不受人们意愿的左右。时近1921年年底,上海金融市场上银根渐紧,一些交易所因钱庄和某些银行抵制,告贷无门,已感难以支持而不得不宣布倒闭。1922年2月,当法国租界当*受到各方压力,不得不颁布实行整顿租界内交易所的措施时,这些滥设的交易所的结*,就只能是剩下破产一条路了。最后,经过这次风暴存留下来的交易所只有6家,即成立较早而又比较规范的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上海华商纱布交易所、上海金业交易所、中国机制面粉上海交易所和上海杂粮油饼交易所。
二、从上海三次股票买卖高潮看中国早期证券市场
在对上海这三次股票买卖高潮的概况进行回顾后,人们很自然会产生这样的一些疑问,即:1880年代时中国的股票证券市场已经有了一个不错的开头,可这种势头为什么没有能够延续下来呢?从那时民间就有了自发产生的现代证券交易所的雏形组织,何以直到半个世纪后的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才在上海出现正式的证券交易所?在这半个世纪中,上海出现的这三次股票买卖高潮时间都不长,彼此间有如三个孤立存在的事件,而且存在的时间一次比一次短,这是为什么?等等。很明显,要对这些问题作出有说服力的答案,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站在不同的立场,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层次会得出各种不同的答案。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这就是,股票在近代中国的出现,是股份制这种现代企业组织方式在中国出现后的产物,是与中国几千年延续下来的独资和合伙组织企业的方式不同的新事物。把独资和合伙与股份制相比,可以认为,前者是手工业时代的产物,后者是机器大工业时代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和信用制度有了相应发展高度后的产物。它的规模以及在社会中涉及的范围和层面不仅远远超过旧式的中国企业,而且需要有一套市场经济规则与之相配套。但是,近代中国却是一个特殊的时代,外来侵略势力的冲击和压迫,使得股份制企业和股票的出现更多的带有一种“移植”的色彩。这固然是由当时中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所处的国际环境决定的,可是它在中国出现后,是否能够顺利的成长和发展,则主要看中国社会是否能为之顺利扎根和生长发展创造相应的条件。从这个角度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严重影响和制约其发展的因素,至少存在于下述三个方面:
1、民间积极与**消极分析上海三次股票买卖高潮,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民间对股票、股份公司这些中国历史上并无传统的东西接受很快,从1872年第一家通过发行股票集资成立的轮船招商*开始,到1882年出现第一次股票买卖高潮,为时不过十年。就在这十年中,仅以股份公司形式组织成立的新型企业,就已发展到几十家。而且出现了抢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