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函是什么意思(保函是什么文件啊,在什么情况下用的到?)
保函是什么文件啊,在什么情况下用的到?
正式行文的时候写的!红头分通知.报告.请示.函.通知用于正式性的下发文件,报告是对上级行文,进行工作总结,或工作进行情况请求是对于本级无力或无权解决的事情,请求上级指示函用于平级单位之间的行文!
什么是保函和保函手续费
银行开具保函所需要收取的费用就是保函手续费。
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凭证/保函是独立保函吗?|建纬观点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12月,组建以来始终致力为建设工程、房地产、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不动产金融领域提供法律服务,是一家具有专业特色的律师事务所。
本文从保险公司参与工程领域履约保函业务的市场背景出发,基于我国对独立保函的司法认定标准,分析了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凭证/保函与银行或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的区别,分别阐明了常规保险凭证、独立保函与非独立保函三种情形所涉及的多个主体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及其法律适用,并着重指出了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凭证/保函被法院认定为独立保函的法律合规风险及其应对之策。
【关键词】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凭证、独立保函、非独立保函
01.引言
近年来,随着工程领域保函业务的迅速发展,保险公司参与工程领域保证保险业务的积极性越发高涨。2004年和2006年,建设部先后出台《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建市[2004]137号)文件和《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进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文件,标志着工程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全面推行。2019年,住建部、发改委、银保监会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明确提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受益于政策支持的良好机遇,包括投标保证保险、完工履约保证保险、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业主支付保证保险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在内的工程履约类保证保险保费最近几年增速明显加快,成为各财险公司重点发展的非车险产品之一。
然而,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部门、保险公司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的参与主体(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在对担保人开立的独立保函的认定标准上,意见不统一。保险公司通常认为自己根据保证保险合同出具的保险凭证或保函不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但是从司法实践角度看,部分地方法院将工程类保证保险凭证视同为独立保函,甚至直接视同为担保。这导致保证保险合同参与主体在履约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纠纷,且有不少主体因此被迫进入到司法程序。笔者通过第三方法律文书平台,检索“工程、保证保险、独立保函”三组关键词,搜集到17例公开且已有裁判结果的该类纠纷案件。尽管目前该案件数量并不大,但其在2019年呈现出的从无到有的跳跃式上升势头不容忽视,故厘清保险公司因开展的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而出具的保险凭证或保函是否为独立保函这一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02.独立保函的认定标准
保函并非我国商事活动自然发展的产物,而是随着对外交流的频繁而被引入国内的“舶来品”;我国民商事活动中自发形成的实践产物为保证书。保函与保证书之间并非是简单的国内习惯与国际惯例在叫法上的区别,而是本质上并非同一事物,但遗憾的是“保函”在引入国内时由于国内对“保函”欠缺研究,导致我国普遍将《担保法》中对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相关规定对“保函”进行了嫁接适用,于是便产生了保函独立责任纠纷,“独立担保”概念也应运而生,由此我国“保函”便划分为“独立保函”与“非独立保函”两类。[1]
(一)我国在立法层面对独立保函的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独立保函的规定”)第一条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4条的相关规定,独立保函应同时具备以下要素:
1. 开立人须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若为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主体开具的独立保函,应当认定无效。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2],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即此种情形下,应为非独立保函。
2. 独立保函的书面性
独立保函须以书面形式制成,书面形式具有警示当事人承担特定义务及放弃特定权利的后果,是合同成立的有效证明。
3. 提交的单据与保函的要求相符
单据是影响担保人能否付款的唯一因素,体现开立人抗辩权的单一性,不受基础交易合同之效力、履行等情形的影响,不享有基础交易合同债务人的抗辩权,也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4. 付款金额的确定性
开立人的义务表现为支付确定金额的金钱付款义务。独立保函须载明最高付款金额或可确定的金额。
综上,独立保函的基本运作原理为受益人凭形式化的单据从开立人处获得付款,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
图一银行开具的工程履约类独立保函
(二)我国在司法实践层面对独立保函的界定
在司法实践层面经常出现的问题是,部分保函开立人在出具独立保函时,既约定单据相符即付款,又约定要求受益人提供基础交易合同违约证明材料,该种先后意思表示冲突的情形给当事人履约造成了较大障碍。对此问题司法界观点并不统一,笔者认可的观点是“区分一份保函的性质是独立保函还是非独立保函,关键在于考察文本是否为开立人设定了单据相符情形下的独立付款义务,而不在于是否其使用关于非独立保函中涉及的个别措辞”。[3]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也采取“先对保函定性,后以保函特征判断个别措辞约束力”的先后逻辑解决争议。如在杭州长乔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独立保函纠纷案件(案号:(2017)浙01民终8763号)中,杭州银行西湖支行在向受益人长乔公司开立的保函中约定了案涉争议条款,即“本保函开立后,如果贵方与承包人协商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何条款,应事先征得我行书面认可,否则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自动解除”。法官认为,保函约定在长乔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交符合保函规定条件单据时杭州银行西湖支行即应在最高金额范围内向长乔公司赔付款项的条款,符合《独立保函的规定》第一条(三)中“见索即付”、“相符交单”特征的规定,应为独立保函。尽管保函加入了案涉争议条款,但根据《独立保函的规定》第六条:“开立人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除外”, 该案涉争议条款的约定显然违背独立保函的独立性特征,对保函不产生约束力。
03.工程领域保证保险产品之法律分析
随着住建部在其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及其与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中,对保证保险产品参与工程领域事宜的大力推行,工程保证保险产品越来越走入公众的视野。下文将对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凭证或保函的性质做详细分析,并指出不同情形下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凭证/保函的定性分析
1.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凭证/保函文本格式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据此,保险凭证记载了保险合同主要的权利义务条款,实际为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证明文件。从保险行业角度看,保证保险凭证与银行或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存在明显区别。保证保险凭证可以证明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形成了保证保险法律关系,而保函是由合同之外的第三方(担保人)应合同一方(委托人)的要求,向合同另一方(担保权人/受益人)出具的书面担保文件,该文件保证委托人履行债务或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否则将由担保人赔偿损失。[4]但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实际开具的保险凭证却逐渐与保函模糊了界限,现就笔者在实际处理保函业务过程中遇到的三种主要文本形式做如下展示与分析:
(1)常规保证保险凭证(下称“1号文本”)
图二:常规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凭证
(2)保证保险凭证/保函(下称“2号文本”)
图三: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保函
(3)履约保函(下称“3号文本”)
图四:履约保函
上述三份文本的属性,总结为以下表格:
编号
文本标题
属性分析
1
履约保证保险凭证
较为常规的保险凭证,载明保险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证明保证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凭证。
2
履约保证保险凭证/保函
尽管2号文本的标题加入“保函”文字,但文本内容与1号相同,且都保留了受保险合同约束的条款,如保险凭证文本第五、六、七条所述,故仍为证明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凭证,不属于保函范畴。
3
履约保函
3号文本的标题完全删除“保险凭证”的文字,文本内容没有受保险合同约束的条款,落款处为“保证人”而非“保险人”,同时,保函中出现了支付特定款项及索赔交付单据的要素,在司法实践中易被认定为独立保函。
表格一: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凭证/保函属性对比表
2. 与住建部公布的工程保函示范文本对比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保函出具行为,2021年2月住建部在其官网发布了《工程保函示范文本》,其中有投标保函示范文本、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支付保函示范文本、履约保函示范文本的独立与非独立保函共8个示范文本。为便于与上述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做比较,本文仅引用住建部发布的履约保函之独立保函与非独立保函两个文本(如下图五与图六)。
图五:住建部履约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图六:住建部履约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如上文所述,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凭证(1号文本与2号文本)从性质上与住建部履约保函示范文本明显不同,因此这里我们将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3号文本)与住建部印发的独立保函与非独立保函示范文本内容做简要对比分析(见下表)。
表格二:不同履约保函文本对比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独立保函所规定的单据付款机制不同,独立保函与基础交易的实质关联以及对受益人的制约程度是有强弱之分的。其中单据条件仅为请求书的独立保函,与基础交易关联性最低,对受益人制约最少,故被业界称为“请即付保函”或“自杀性保函”;单据条件为违约声明、第三方单据例如建筑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书、竣工验收证明等的独立保函,与基础交易关联性居中,构成对受益人一定程度的制约;单据条件为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独立保函,与基础交易关联性最强,对受益人制约最大。[5] 据此,我们认为表格二中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属于与基础交易关联性居中的独立保函类型。
3. 保险凭证/保函的司法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因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凭证/保函符合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法律属性,屡屡被法院认定为独立保函。
(1)即使保险公司在出具保险凭证时,文本中未载明“保函”、“见索即付”或“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等约定,保险凭证符合《独立保函的规定》第一条(三)、第三条中“见索即付”、“相符交单”特征的规定,也存在被认定为独立保函的情形。例如在(2020)京0105民初70292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H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凭证)》明确在收到厦门同安公司的书面通知说明事实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支付不超过50万元的款项。该保险凭证已载明开立人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款项,对据以付款的单据明确仅为“说明事实”,亦明确了付款最高金额,故《投标保证保险(凭证)》符合独立保函的形式要件和见索即付的实质要件,依法应认定为独立保函。”
(2)无独有偶,在(2019)闽0203民初8001号案件中,广西建工公司参加金宝酒店装修工程施工的投标,并于2019年1月7日以金宝酒店为被保险人,向Z保险公司投保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约定“Z保险公司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投保人广西建工公司参加金宝酒店装修工程项目投标,向金宝酒店提供保证保险。Z保险公司承诺在收到金宝酒店书面通知,说明下列事实的任何一条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金宝酒店不超过40万元的款项:......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法院认为,该保函已载明开立人保险公司保证在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交付款项,对据以付款的单据明确仅为“说明事实”,亦明确了付款最高金额,故案涉保函符合独立保函的形式要件和见索即付的实质要件,依法应认定为独立保函。
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从独立保函所规定的单据付款机制角度,分析了独立保函与基础交易的实质关联以及对受益人的制约有强弱之分的观点,并因本案中单据的条件仅为“说明事实”,故认为涉案保函属于对受益人的制约最少类型的保函。但笔者对此持有不同观点,我们认为对受益人制约最少的保函确定的单据条件应仅为请求书的独立保函,而本案约定了“说明事实”的义务,故应属于关联性居中的独立保函。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保险公司在抗辩时提出“其收取保费仅有数千元,针对40万元的高额赔付款,其承担风险过高。基于风险与保费对价的原则,法院将涉案保函认定为独立保函有违保险公司的承保初衷”。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并非无偿行为,理应同时承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向受益人付款的风险。至于收取保费金额的多少,属于市场行为,理应基于风险和竞争设定,但与独立保函规定的单据付款机制不冲突”。
综上可见,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考虑的核心问题是先对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法律属性进行认定,而后再对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这不仅表明法院在审判环节中对受益人权利保护的倾向性,同时也提醒保险公司,应在出具保函之前,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开展尽职调查,合理评估风险。
(二)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的法律适用
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凭证/保函文本的性质不同,我们分别对其被认定为常规保险凭证、独立保函、非独立保函三种情形的法律适用做逐一分析,以期在发生索赔纠纷时找到正确的法律依据。我们分析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保险公司,需要注意的是他们在不同情形下的法律主体身份也有差异。
我们认为,在常规保险凭证情形下,三个主体之间分别构成了保证保险合同关系与基础交易合同关系,对应的法律适用如下:
(1)保证保险合同关系,适用《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保险法》中未予以规定的事宜,参照《民法典》中相关篇章,或参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相关规定。
(2)基础交易合同关系,适用《建筑法》、《投标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系列司法解释等,对于上述法律文件中未予以规定的情形,适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在独立保函情形下,我们认为存在保证保险合同关系、独立保函关系与基础交易合同关系,对应的法律适用如下:
(1)保证保险合同关系,适用《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保险法》中未予以规定的事宜,参照《民法典》中相关篇章,或参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相关规定。
(2)独立保函关系,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基础交易合同关系,适用《建筑法》、《投标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系列司法解释等,对于上述法律文件中未予以规定的,适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在非独立保函情形下,我们认为存在保证保险合同关系、担保法律关系与基础交易合同关系,对应的法律适用如下:
(1) 保证保险合同关系,适用《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保险法》中未予以规定的事宜,参照《民法典》中相关篇章,或参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相关规定。
(2) 担保法律关系,适用《民法典》中担保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等。
(3) 基础交易合同关系,适用《建筑法》、《投标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系列司法解释等,对于上述法律文件中未予以规定的,适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04.风险提示与建议
(一)合规风险与建议
中国市场的工程担保业务,在过往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是由银行和担保公司主要参与和提供的。银行和担保公司通过收取保证金或者是反担保物的形式,为承包商提供保函。一般来说,这些保函都是“见索即付”性质的,乃至是独立保函性质的。从2014年开始,在住建部初始允许保险公司以履约保证保险的形式参与工程担保业务,并作为符合资格的金融机构形态之一后,保险公司事实上是在主动去适应住建部监管、市场的需求以及业务形态,包括保函格式和语句。[6]
2020年5月,银保监会颁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五)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六)对同一承包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上述规定实质上是禁止保险公司出具类似“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甚至是非独立保函,同时也禁止保险公司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产品。但面对开拓市场业务的需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凭证的文本格式和措辞上逐步迎合住建部发布的保函示范文本格式,更有甚者,保险公司在其“完全不知情”的前提下,向受益人开立了具备“见索即付”法律属性的独立保函。
从合规角度分析,结合此前我国立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除了上文中提到的常规保险凭证外,从事工程履约类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出具具备担保性质的独立保函或非独立保函。同时,根据保险公司收取的较低保险费率亦可得知,基于风险与保费对价原则,保险公司的初衷仍为本着保险合同的本质,承担在特定事故出现时的保险赔付责任,而非“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责任。
然而,2021年8月17日,住建部联合银保监会等部门发布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根据此新规,“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由此可以推断,工程保证保险公司从事此类业务需要出具类似银行保函类的保函。但是,这一规定显然与上文中《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相互冲突。因此,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在监管层面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协调沟通有关监管规定,消除有关监管规定的冲突,以保障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做到有规可循、有法可依,从而降低相关主体的合规风险,保障有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独立保函风险与建议
正如笔者在本文中分析的案例所表明,尽管大多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初衷并非承担“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鲜有以保险公司的初衷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且一旦被法院认定为独立保函,法院基本会支持被保险人的诉请,保险公司将承担高额的赔付责任(如下图七、图八)。
图七:工程保险领域独立保函纠纷案件标的额,数据来源于Alpha,截止2021年9月18日
图八:工程保险领域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一审裁判结果,数据来源于Alpha,截止2021年9月18日
有鉴于此,保险公司不能仅凭主观意愿,出具自认为是常规的保证保险凭证/保函,而实际上为具备“见索即付”法律属性的独立保函。尽管该行为违背《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能构成影响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遂多数案件以保险公司承担高额赔付责任收场。据此,我们建议,保险公司应首先在确保其业务合规的前提下,开展工程领域的保证保险业务;同时,应在承保前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工作,合理评估风险,根据自身利益和风险衡量设定费率和不同的付款保函机制。
而从被保险人的角度分析,无论是工程项目承包人亦或是发包人在要求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时,应重点关注保函中有无“无条件、不可撤销承担”等见索即付的措辞,及保函对被保险人的举证责任的要求如何,例如是对特定情形的事实说明义务,还是要求提供相应的损失证明材料,亦或是要求证明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事故?正如上文指出,不同的保函文本措辞与举证责任将构成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目前我国在法律法规层面并未对保险公司出具工程类履约保函这一行为给出统一的界定标准,但鉴于上文分析,我们建议承包人与发包人在需要独立保函时优先寻找符合资质的银行或担保公司合作;而在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情形下,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我们建议承包人与发包人要求保险公司参考银行或住建部独立保函的格式文本出具保函,以争取最大限度地实现保函对其的价值与目的。
[3] 张勇健、沈红雨,《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人民司法》,2017年1月。
[5] 张勇健、沈红雨,《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人民司法》,2017年1月。
作者| 王民 刘伟
什么是保函业务、什么是保理业务
保函业务:保函业务是指银行应客户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特点:1、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客户接受;2、保函是依据商务合同开出的,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简介:近年来,无论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赊销结算方式日渐盛行,以国际贸易为例,信用证的使用率已经降至16%,在发达国家已降至10%以下,赊销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证成为主流结算方式。在赊销贸易下,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和融资需求正是保理业务发展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国际贸易买方市场逐渐形成。对进口商不利的信用证结算的比例逐年下降,赊销日益盛行。由于保理业务能够很好地解决赊销中出口商面临的资金占压和进口商信用风险的问题,因而在欧美、东南亚等地日渐流行。在世界各地发展迅速。
法院保全保险公司保函如何办理
法律分析:找一些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就可以申请保函。但是直接找到保险公司的话也不知道申请的法院认不认,一箭保平台上面就可以申请诉讼保全的保函,是根据法院再确定保险公司,这样相应的保险公司出的保函法院那边是接受认可的需要提供的材料有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原被告身份材料、案件证据材料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前款所称的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汇票、**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独立保函可以依保函申请人的申请而开立,也可以依另一金融机构的指示而开立。开立人依指示开立独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向其开立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
什么是保函
保函保函(letterofguarantee,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在保函项下,受益人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取得保证人的偿付,按索偿条件分,通常可分为两种:1.见索即付保函(demandguarantees)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2条规定:见索即保函“意指任何保证、担保或其它付款承诺,这些保证、担保或付款承诺是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它组织或个人出具的,以书面形式表示在交来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文件(诸如:工艺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书、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定书)时,承担付款责任的承诺文件。据此,见索即付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保函又称无条件保函(unconditionall/g)。2.有条件保函(conditionall/g)有条件保函是指保证人向受益人付款是有条件的,只有在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下,保证人才予付款。可见有条件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二性、附属的付款责任。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是否是独立保函?(上)
《独立保函纠纷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2018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此之前受银监会和保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是有明确分类界限的,2016年出台的《独立保函纠纷规定》中所述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有特殊的金融法含义的,即应是受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不包含证券、保险公司而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在银监会监管范围内的公司。
《独立保函纠纷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了三类能够认定开立人具有提供独立保函意思表示的情形,分别为:载明见索即付;约定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根据文本内容能够确定开立人付款义务的独立性和跟单性。此外,独立保函必须记载两项要素:一是据以付款的单据;二是最高金额。上述两项要素的缺失意味着开立人要在单据之外确定基础交易的履行情况,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和跟单性则无从谈起,此时应当认定保函性质为从属性保证。
以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函为例,保险公司会在保函上写明“本公司愿为申请人xxx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如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本公司保证向被申请人在赔偿限额内赔偿。”“担保金额:xxx”这里的保函符合独立保函关于最高金额的要求,但是明显没有记载据以付款的单据,无法实现见索即付的要求。可能有的人认为裁判文书就是保函所暗含的单据,但保险公司是否承担因财产保全错误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并非以基础案件的裁判结果为论,而是要综合评判是否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往往需要经过审理才能实现最后的赔付。因此不论实现过程如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的保函必然不符合见索即付的要求,失去了独立保函的跟单性则不应被评判为《独立保函纠纷规定》调整的独立保函。
什么是保函?电放保函?保函都有几种?具体都是怎么使用的?我们公司是进口物流行业,怎么使用保函放货》
保函:保函(LetterofGuarantee,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船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电放保函:电放就是货主由于种种原因,如航期短,节省成本等,要求放弃正本提单,而是在船即将到港前以电子邮件,传真或电报方式将提单副本发给收货人,收货人在目的港可以凭借提单副本和电放保函提货,这种情况下,出提单的船公司或货代都会要求放弃正本提单的货主出具保函,证明正本提单是货主自己放弃的,如果出现问题由货主自己负责,这个保函就是电放保函电放保函货主(SHIPPER)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主(CONSIGNE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船名航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单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装货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的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兹我司装一批货经**海运公司承运,主要明细内容如上述,请准予采用电报放货处理,货物请将予上述目的港买方迳行提领,若由此发生纠纷,一切后果及责任归属,皆由我司负责承担,特此具结。此致**公司1.保函人_______________(出货人)签章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2.立保函人________________(货代)签章
保险保函与银行保函、公司保函之间的区别?
保函按开函主体可分为银行保函、公司保函与保险保函等三种,华筑通瞎弄便对三者的担保机制差异进行梳理与分析,比较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方)、债权人(接受担保的一方)和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有某种义务的一方)在工程担保契约关系建立中的角色与权益,以为制度和市场的发展提供参照。
1、担保人
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工程担保,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根据《指导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分行、支行以上银行;专业担保机构是指取得资信等级的专业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银行保函
担保实力强
担保效益低
公司保函
担保实力弱
担保效益中
保险保函
担保实力中
担保效益高
担保实力来源于资本总量。以注册资本为切入点:商业银行的担保实力最强,保险公司次之,担保机构稍弱。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和五千万元。
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低于五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的不应低于二亿元。一级、二级和三级专业担保机构的实收货币资金分别应达一亿元、七千万和五千万元以上。
担保效益来源于业务地位。在担保主体提供保函这一产品时,承保是担保主体生产并销售其产品的过程,理赔则是向消费者证明产品价值的过程。
承保角度而言,银行将工程担保视为信贷业务,不计入其本身的表内业务往来,因此在承接业务上较为被动;工程担保是专业工程担保机构的主营业务,会设立独立部门主动承揽业务;保险公司则积极开展以工程保证保险为代表的建设工程保险,在承保上兼具服务和市场优势。理赔角度而言,银行由于担保能力欠缺和信息不对称劣势,往往将保函视作承兑票据处理;担保公司囿于实力限制,普遍缺乏专业的工程担保评价体系;保险公司则不仅具备专业的理赔经验,也更善于经营风险。
2、债务人
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工程担保保函,以降低缴纳现金保证金所带来的资金压力。与此同时,三种保函对债务人信贷能力的影响,以及所带来的担保成本却有较大差异。
银行保函
信贷影响大
担保成本中
公司保函
信贷影响中
担保成本高
保险保函
信贷影响小
担保成本低
信贷影响:商业银行在开具保函时一方面会占用投保企业在银行的授信额度,另一方面通常会要求企业提供占据保额10%-30%的保证金作为现金质押;担保公司在开具保函时不会影响投保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但由于本身规模和实力的限制普遍会设置严格的反担保措施,往往要求债务人以其自有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或通过其他担保人等提交反担保,作为担保人出具担保的条件;保险公司通常不需要企业提供额外担保,其反担保措施多体现为由其他企业为申请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对银行授信额度更没有直接影响。
担保成本:在投标保函、履约保函、质量保函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中,担保费用呈现“保险保单银行保函
无条件担保
风控措施少
担保保函
有条件担保
风控实力弱
保险保函
无条件担保
风控实力强
商业银行为避免卷入工程合同纠纷损害其信誉,大多数倾向于提供低保额的无条件保函(可视为承兑票据,银行在开具保函后较少进行风控),这只能起到赔付的作用,而工程担保的最终目的是得到建筑实体,而非获得赔偿。
担保公司依托专业优势可以提供高保额甚至全额有条件担保,有条件意味着担保人在债权人未能履约的情况下,将在保函规定的保额范围内承担全部未履行责任。但由于本身规模和实力的限制,我国工程担保机构整体规模较小。
另外我国尚未就建设工程担保公司制定明确的准入退出制度以及市场监管机制,整体而言工程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较为混乱:大部分建设工程担保公司往往面向中小项目提供超出自身风控水平的担保,对于债权人而言风险较大。
保险公司有实力出具并承保有条件担保,因此在促进合同履行上优势最大。另外在风险控制层面,保险公司虽最晚进入工程担保市场,但已在建设风险防控机制、培养保后风险跟踪和风险预警服务能力上积极发力,如借助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TIS)的力量进行风控等。
在工程担保业务中,银行具有资本多、信誉高等特点,并占有追偿优势;但其低保额无条件保函对工程履约较少起到促进作用。担保公司具有专业度高、信息量大等优势,但其法律依据的缺失和风控体系的缺位也造就了业务经营的混乱*面。保险公司则不仅具有银行强大的担保实力,也能依托自身的风控水平、与第三方专业风控机构合作形成专业优势,将为建筑市场带来更为强大的担保力量。
招标代理公司不严知道什么是保险保函,这种情况能用保险保函吗?
那可能是招标代理公司还不太熟悉吧,政策已经下来很久了,这种情况可以根据招标文件来确认,如果有明确表明可以用保函那就是可以,保函包括保险保函,确认可以用就直接在金函网办理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