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红利是什么意思(10股派发现今红利1.5元是什么意思)

10股派发现今红利1.5元是什么意思

10送转5股含义:按照每10股为单位,用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5股。派发1元现金红利(含税)上市公司收益分配有三种形式——转赠股份、送股、现金。转增股本源自资本公积,它的发放不受年度可分配利润多少及时间限制;送股是以发放股票作为红利,将利润转化为股本。送股后公司资产、负债、股东权益总额结构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每股净资产降低。派发1元现金红利扣税20%到手0.80元给你红股,不用交钱,只要在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该股,到了除权那天公司会把转增的股份直接打到你的帐户上。

股息,红利和股利的区别?

1、现金红利虽然也是公司分配给股东的回报,但它与股息的区别在于,股息的利率是固定的(特别是对优先股而言),而红利数额通常是不确定的,它随着公司每年可分配盈余的多少而上下浮动。因此,有人把普通股的收益称为红利,而股息则专指优先股的收益。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获取股息和红利,是股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经济权利。股息与红利合起来称为股利。

2、股息(Dividend)就是股票的利息,是指股份公司从提取了公积金、公益金的税后利润中按照股息率派发给股东的收益。

3、股利一般有两种支付方式:现金股利(英语:Cash Dividends)和红股(英语:Stock Dividends),前者是指股份公司向股东支付现金,又称配息;后者是指股份公司向股东以赠送新的股份方式代替支付现金股利,又称配股。一般理解,现金股利给予股东即时的资本回报,而红股给予股东一长远获取更大回报的机会(只适用于股份价值上升时),但亦增加了流通总股本,从而摊薄其他收取现金股利的股东的权益。

股息红利税是什写坚陈裂病构既质么意思

股息红利税是指对上市公司的分红征税。红利税是指对上市公司的分红征税。如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得到100元现金分红,如果红利税税负为20%,就要缴20元红利税。红利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目前按半征收,即税负为10%。股息红利税:红利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链兄早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尘敏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棚雀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红利发放日各是什么意思?具体怎么操作?多谢!

关于分红扩股小栏中可以看到v

最高院:公司可以向股东分配固定红利

最高院:公司可以向股东分配固定红利

 

裁判要旨:《公司法》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公司向股东分配固定红利不属于股东抽逃出资。

2010年6月29日,委托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行)与受托人江南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前身)签订一份《委托信托合同》,约定:中国建行将发行的“中国建设银行‘乾元一日鑫月溢’按月开放型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所募集的部分资金信托给江南公司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投资方向包括将部分资金用于向赣州菊隆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菊隆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信托资金金额1.2亿元,该资金应于2010年6月30日交付至江南公司为本信托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信托期限从2010年6月30日至2012年6月30日。本信托为指定型资金信托,指定方式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见,以自己名义将信托资金以增资扩股方式向菊隆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受托人将按照投资项目所涉《增资扩股协议》及菊隆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享有相关权益。在信托期满,受托人应与股权收购方另行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出让全部股权实现信托利益。

同日,甲方江南公司,乙方谢瑞鸿、孙景文及丙方菊隆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甲方以中国建行《资金信托合同》所涉信托资金对丙方增资扩股,增资金额1.2亿元,增资后,菊隆公司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至2.2亿元,股权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甲方持有丙方54.55%股权。增资持股期间从2010年6月30日至2012年6月30日。2010年6月30日,甲方谢瑞鸿、孙景文,乙方江南公司及丙方赣县世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甲方承诺在前述两协议所涉信托期限届满无条件溢价收购江南公司对菊隆公司进行增资所持有的菊隆公司股权,如甲方到期不履行收购义务,丙方履行甲方全部收购义务。同日,江西赣州君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赣君会师验字(2010)第104号验资报告,载明菊隆公司已收到江南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2亿元。菊隆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信息亦于同日作相应变更。

2012年11月22日,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与菊隆公司签订编号为FBTC-2012-05-212-02号《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方正公司向菊隆公司发放贷款8000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自贷款划款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起算,贷款利率每年10.6%。借款期满后菊隆公司亦未偿还本金。截至2016年3月15日,菊隆公司尚欠方正公司本金800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金额37999320.7元。方正公司将菊隆公司、中航公司诉至法院,诉请菊隆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中航公司因收取菊隆公司分配的固定收益构成抽逃出资,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09号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赣州菊隆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案涉《委托信托合同》、《增资扩股协议》、《股权收购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中航公司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中国建行的信托资金1.2亿元以增资扩股方式向被投资公司菊隆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约定增资持股期限为二年,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并约定了股权质押、派驻人员、资金监控、股权回购等风险控制及退出安排。其中特别约定,当发生被投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可能导致标的股权变更或灭失的事宜时,谢瑞鸿、孙景文或菊隆公司仍应对中航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进行回购。如谢瑞鸿、孙景文到期不履行义务,由赣县世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全部收购义务,不提出任何抗辩。从上述协议内容及履行方式看,中航公司不参与菊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派驻一名董事的目的主要是对公司对外借款、担保等重大事项的监督、把关,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只是按固定利率收取约定的红利,持股期满收回资金后未再收取菊隆公司的红利等,可见,中航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实质是以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固定投资回报,而非参与或控制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中航公司虽然通过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了菊隆公司的股东身份,但其股东权利义务与普通股东有所不同。尽管中航公司占有菊隆公司54.55%的股份,但中航公司实际上并不是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亦没有证据表明中航公司滥用大股东身份获取了投资回购款和红利。中航公司在两年增资持股期间获取固定红利的约定不符合公司法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管理性规定,但不影响案涉《增资扩股协议》、《股权收购协议》的效力。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对(股份)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除外;股份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红利,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或发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的除外。如根据《***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规定,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分配固定红利似可解释为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当公司无可分配利润时,何解?

(图片来源:中国书画诗词院微博)

红利指什么意思?

红利是指企业可得到的额外报酬。一般来说,红利可以通过减轻企业的税收、减少人力成本和设备投资、改善企业收益等等来达到。

红利是什么意思,不太明白,求指点?

红利是指上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一般是每10股,派发XX元,股东在获得时,还要扣掉上交税额。普通股股东所得到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称为红利。

最高院判例公司可以向股东分配固定红利(只分红,不参与管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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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释

裁判要旨:《公司法》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公司向股东分配固定红利不属于股东抽逃出资。——不参与管理,只分红的股权投资也是有交的。

 

一、基本案情

2010年6月29日,委托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行)与受托人江南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前身)签订一份《委托信托合同》,约定:中国建行将发行的“中国建设银行‘乾元一日鑫月溢’按月开放型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所募集的部分资金信托给江南公司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投资方向包括将部分资金用于向赣州菊隆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菊隆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信托资金金额1.2亿元,该资金应于2010年6月30日交付至江南公司为本信托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信托期限从2010年6月30日至2012年6月30日。本信托为指定型资金信托,指定方式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见,以自己名义将信托资金以增资扩股方式向菊隆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受托人将按照投资项目所涉《增资扩股协议》及菊隆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享有相关权益。在信托期满,受托人应与股权收购方另行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出让全部股权实现信托利益。

同日,甲方江南公司,乙方谢瑞鸿、孙景文及丙方菊隆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甲方以中国建行《资金信托合同》所涉信托资金对丙方增资扩股,增资金额1.2亿元,增资后,菊隆公司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至2.2亿元,股权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甲方持有丙方54.55%股权。增资持股期间从2010年6月30日至2012年6月30日。2010年6月30日,甲方谢瑞鸿、孙景文,乙方江南公司及丙方赣县世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甲方承诺在前述两协议所涉信托期限届满无条件溢价收购江南公司对菊隆公司进行增资所持有的菊隆公司股权,如甲方到期不履行收购义务,丙方履行甲方全部收购义务。同日,江西赣州君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赣君会师验字(2010)第104号验资报告,载明菊隆公司已收到江南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2亿元。菊隆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信息亦于同日作相应变更。

2012年11月22日,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与菊隆公司签订编号为FBTC-2012-05-212-02号《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方正公司向菊隆公司发放贷款8000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自贷款划款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起算,贷款利率每年10.6%。借款期满后菊隆公司亦未偿还本金。截至2016年3月15日,菊隆公司尚欠方正公司本金800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金额37999320.7元。方正公司将菊隆公司、中航公司诉至法院,诉请菊隆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中航公司因收取菊隆公司分配的固定收益构成抽逃出资,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09号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赣州菊隆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案涉《委托信托合同》、《增资扩股协议》、《股权收购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中航公司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中国建行的信托资金1.2亿元以增资扩股方式向被投资公司菊隆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约定增资持股期限为二年,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并约定了股权质押、派驻人员、资金监控、股权回购等风险控制及退出安排。其中特别约定,当发生被投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可能导致标的股权变更或灭失的事宜时,谢瑞鸿、孙景文或菊隆公司仍应对中航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进行回购。如谢瑞鸿、孙景文到期不履行义务,由赣县世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全部收购义务,不提出任何抗辩。从上述协议内容及履行方式看,中航公司不参与菊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派驻一名董事的目的主要是对公司对外借款、担保等重大事项的监督、把关,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只是按固定利率收取约定的红利,持股期满收回资金后未再收取菊隆公司的红利等,可见,中航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实质是以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固定投资回报,而非参与或控制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中航公司虽然通过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了菊隆公司的股东身份,但其股东权利义务与普通股东有所不同。尽管中航公司占有菊隆公司54.55%的股份,但中航公司实际上并不是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亦没有证据表明中航公司滥用大股东身份获取了投资回购款和红利。中航公司在两年增资持股期间获取固定红利的约定不符合公司法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管理性规定,但不影响案涉《增资扩股协议》、《股权收购协议》的效力。

三、法律简评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对(股份)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除外;股份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红利,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或发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的除外。如根据《***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规定,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分配固定红利似可解释为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当公司无可分配利润时,如何处理?

学法小号手律师团队

红利是来自什么意思

1、红利是指上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一般是每10股,派发XX元,股东在获得时,还要扣掉上交税额。普通股股东所得到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称为红利。2、普通股股东所得红利没有固定数额,企业分派给股东多少红利,则取决于企业年度经营状况的好坏和企业今后经营发展战略决策的总体安排。3、在美国,大多数公司发放现金红利数额约占公司税后净利的40%-60%。公司红利发放时间大都是按季度进行。每一季度分发一次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的红利。如果还有多余,公司还可在某一时候追加发放。

股市中红利就是现金分红,比如股息是10股送一股的意思吗?如果是用公积金送出,这里应该不用除权啊?如

你说的是送红股,分红的一种,这个要除权的。个人资产不会增加。和转增的区别是,转增公司资产没变,股票变多,而送红股是公司资产增加,股票变多了。实际上股票送红股后就大大增加了上涨的期权。不知道我说的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