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增发后股价走势(定向增发股价走势)
定向增发股价走势
市价比增发价已经高出一大截,定向增发实施前不会有太大影响.可以不考虑这个因素.
股票非公开定向增发后股价会如何?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增发后有涨有跌的:从两个方面分析。第一。增发股东是否对上市公司看好,如果这是一只质的非常好的公司,增发募资的项目可以带来非常好的盈利改善公司基本面,那么股价肯定会涨。第二。增发股东是否有套利空间,如果如果增发价格是5元,现在的股价是10元,那么增发股东套现的欲望就会强烈。有一点要提醒下增发股刚开始不能上市的流通的,过了1年之后才能上市流通。
如果一只股票在定向增发后,有高送转10送10出现,定向增发的价格会不会变?
当然会变,按照10送10之后的价格来进行增发!
定向增发股价走势
市价比增发价已经高出一大截,定向增发实施前不会有太大影响.可以不考虑这个因素.
限售股解禁前后股价变化
可以参考如下网上摘录:近期部分蓝筹股的巨量限售股正在纷纷解禁。虽然都是限售股解禁,但个股股价的表现却有所不同。统计显示,股改限售股解禁的中兴通讯和金牛能源12月29日涨幅分别为0.94%、1.25%,非股改限售股解禁的海通证券和中国远洋的涨幅分别为5.03%、-1.97%。限售股解禁后个股股价的不同走势除受到解禁占比大小的影响之外,还要考虑到三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解禁的限售股性质;解禁股东的减持意愿;限售股解禁前后股价的变化特征。限售股的性质对解禁后的股价产生重要影响。对国有股权而言,解禁后的减持需具备相当条件,因此国有股权解禁后,在一段时间内能够出售的比例会比较小,因而对股价的冲击不会明显。对于定向增发股份来说,减持没有任何限制,如果解禁时股价高于成本价,那么进行减持的可能性非常大,特别是当其对未来股市的运行判断趋于悲观的情况下。对于小非而言,由于其成本极低,具有“越跌越卖”的特征,在市场下跌趋势中对股价的冲击最为明显。
定向增发股票上市日一般是涨的多,还是跌的多?
当天就可以上市流通。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公开增发也叫增发新股:所谓增发新股,是指上市公司找个理由新发行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就是大家所说的上市公司“圈钱”,对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人一般都以十比三或二进行优先配售,其余网上发售。增发新股的股价一般不低于停牌前二十个交易日或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对股价肯定有变动。
凯撒文化定向增发与股价波动
大家都知道,我喜欢股价大跌后再发文章,买得低总不容易亏损。
杉杉股份一季报可能出现净利润断层,杉杉股份当天跌停后,我才特意写了这篇文章。2月8日开盘价15.10元,到现在也涨了13%。
快手代理旗下游戏,再谈凯撒文化游戏的预期差,1月10日的文章,凯撒文化的股价也略有上涨。
3月9日,凯撒文化定增消息出来,连续两个跌停,股价基本回到1月10日的位置。
一、凯撒文化和三七互娱的定增前后股价
以前大家说定向增发压股价,我没听说过。凯撒文化最近股价走势波动较大,和定向增发确实有一些联系,但并非压股价。
三七互娱和凯撒文化定增股上市日都是3月9日。2021年初到3月7日,凯撒文化股价涨21%,三七互娱跌9%。
凯撒文化并没有压股价,这段时间A股大部分股票都是跌的。
3月9日公告出来后,三七互娱的发行价高于定增底价,而且一线机构睿远基金获配7亿元。当天高开冲涨停。
而凯撒文化,定增价格等于底价6.3元。而且申报两轮才完成足额认购,参与人多数为个人投资者。也没有出现字节跳动、快手、腾讯控股等重磅机构。
定向增发通过,没有重磅机构参与,虽然是预期中的,对凯撒文化来说属于利好。但是从1月27日起,凯撒文化的股价就大涨21%,是游戏股中涨幅榜第一。
1月27日凯撒文化涨停,1月28日凯撒文化涨停打开,涨9.44%。也就是凯撒文化确实定增基准日后,股价就大幅度上行。1月27日就是股价最低点。
我猜测,是参与定增的资金进去套利,或者有资金去博定增的字节跳动参与利好。等到发行完毕,股价登记成功前后,参与的资金都有可能随时卖出。
二、凯撒文化十大股东
3月9日龙虎榜卖一,近3800万元。开始我以为是定增参与者李博之卖出,和它原来持有的580万股金额也能对上。
但从公司公告来看,李博之在3月1日前已经全部卖出凯撒文化。因为3月1日十大股东中李博之持股,就是定增的认股数10158730。
当然,也有可能券商报告不严谨,数字不准确。一季报出来后,可以对比一下十大股东及持股数量。
定增方,参与股价套利,然后在定增完成后卖出,这种做法在机构里也是比较常见的。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完成股份登记后(截至2021年3月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及配售情况如下:
三、字节跳动代理的《火影忍者:巅峰对决》值得期待
火影忍者是青少年中的头部IP,影响力巨大。目前朝夕光年官网上预约数近800万人次。
《火影忍者》第一季780集,第二季120集,我家小孩说都看完了。他们同学都有火影忍者图案的笔。
20多年了,一直这么火,上大学的侄子说他小时候也全部看过。
据港交所文件,百度通过港交所上市聆讯。看来下面的表格还是准确的。字节跳动是4月,凯撒文化的游戏由字节跳动独家代理,股价也受益。
股票定向增发收益补偿协议中的操纵问题
摘要:为了应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定向增发)股票的持股限售期要求带来的贬值风险,实践中上市公司或控股股东会与认购者签订回购或收益补偿协议,并由此产生操纵股价的动因。此类收益补偿协议本身具有效力,但若当事人明确约定了拉抬固定股价的目的,就可能会被民事法庭认定构成操纵市场,丧失民事效力。法院原则上有权独立于证券监管执法机构来认定操纵市场的存在,但基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哪一项来认定合同无效,仍然有讨论的空间。
关键词:定向增发 操纵市场 大东南集团案
一、股票定向增发中的操纵风险与规制
(一)定增操纵出现的原因和形态
股票定向增发(以下简称定增)是指已经上市的公司向少量(目前我国是不超过10名)、特定的、非公众投资者以非公开的方式发行股票。《证券法》本身只对定向增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目前主要的操作性规则是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2月修订)。
对增发对象而言,参与增发的主要收益在于定增发行的低价格带来的缓冲垫,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允许投资者以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的价格认购股票,即预先打了九折。故只要在定价基准日十二个月内,公司股价没有比基准日跌满10%,认购者就有利可图。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2月修订前,这个定价基准日甚至可以是实际发行日之前一年以上的董事会决议日、股东会决议日,故价格折扣更为显著。
对增发对象而言,参与增发的主要风险在于持股锁定期。按照证监会规章的要求,在内部人或战略型占投资者认购的情形下,即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外部投资者认购的,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定增实践中,为了定增顺利实施,即令投资者认为公司有投资价值,发行人或实际控制人甚至确定要认购的对象会有激励在确定定向增发发行基准日时打压股价;或是在定增发行价格基准日确定后的实际发行日抬高市场价格。当市价低于已经事前确定的增发价时,发行人更有抬价操纵以保证发行成功的动机。同样,当定增限售期满时,如果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为避免认购者不满、影响日后增发,发行人或实际控制人也会有动机抬高市场价格,以便认购者能卖出获利或减少亏损。
此外,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定增顺利实施,会通过自身或控股股东与外部认购者签订对赌性质的协议,或向外部认购者单方承诺如果12个月锁定期满时股价不如预先约定的标准、导致认购者出现亏损,就予以回购或固定收益补足。如果锁定期满时股价符合预先约定的标准,就不发生回购或收益补足。显然,上市公司也有激励在增发对象持股锁定期满时,令股价维持在高位,以便无须履行回购或补偿协议。这同样可能诱发操纵行为。
从操纵渠道看,上市公司或关联方人员很少直接以实名账户操作,多是使用第三方账户操作,也出现过委托独立第三方以其自有资金直接操作或者通过私募基金借道信托账户操作,控股股东承诺改独立第三方能获得保底收益。
从操纵手段看,既有交易手段、也有信息手段,主流的是资金拉抬与上市公司信息发布二者混合操作,包括所谓市值管理。
(二)定增操纵的规制
定向增发中的操纵并非只在我国发生。事实上,境外法域已经对其多有规制。
2000年,国际证监会组织《调查与起诉市场操纵》报告指出,证券发行显示出特别的市场操纵机会与诱因。围绕证券发行的操纵行为既包括拉升作为发行价格基准的市场价格以获取更大的发行收益,也包括为使发行成功去稳定市场价格。
1996年美国证交会的规章M(RegulationM,2005年修订)禁止拉抬证券发行价格从而增加发行收益,或为避免发行期间或者紧随其后的期间内的二级市场股价下跌而以实际交易、研究报告等方式影响股价;并对稳定交易(安定操作)、实施财团包销交易和施加惩罚性报价等人为影响股价的活动规定了严格条件与报告要求。
2003~2004年,台湾洪氏英科技公司为获得银行团高额贷款,计划实施增资10亿元新台币,以满足银行提出的降低资产负债率要求;为吸引投资者,公司实际控制人洪登顺提供了数千万元资金,以40个人头账户大量买卖公司股票。后洪登顺等人被高雄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在2014年之前,中国证监会倾向于认为操纵市场仅限于追求二级市场买卖价差的行为,而且在股市长期低迷、上市公司再融资困难的背景下,监管者对拉抬股价行为的容忍度也较高。2014年,恒逸集团公司操纵恒逸石化股票案为首次处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中的股价操纵,也是首次处罚非买卖目的操纵。
在恒逸案中,证监会认定:2011年11月起,恒逸石化市场价格大幅低于2011年6月确定的定向增发价格,而控股股东恒逸集团又不想放弃按原价位增发的计划,其财务负责人遂借用两个自然人账户,动用3000万元资金连续集中买入恒逸石化,以维持、拉抬股价。由于控股股东操纵价格的意图甚明,尽管交易金额、持股比例、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均较小,也未能对恒逸石化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显著影响,恒逸方也因此等行为实际亏损737万元,证监会还是认定这构成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的操纵市场行为。
二、约明稳定、拉抬股价目的的定增收益补偿协议的无效风险
定增保底协议的扭曲性曾遭到学者的严词批评,认为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目前,定向增发中的回购或补偿承诺及相应协议的效力并非不会被法院认可。如李爱娟诉浙江大东南集团公司案中,原告李爱娟2011年7~8月采用了复杂的双重间接认购方式,先是安排沈利祥作为隐名代理人,再由沈和信托公司签订名为收益权转让、实为融资购买股票的协议,又由信托公司购买了上市公司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的定向增发股份。一审法院认为李爱娟的证据不能证明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判决她败诉,但浙江高级法院二审重新梳理了事实,判决李爱娟胜诉,被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按照15%的收益率支付补偿款近7000万元及利息。
但此类协议并非必然会被司法机构认定为有效。与李爱娟案几乎同时,2011年6~12月大东南集团也安排沈利祥等人购买大东南股票,并承诺对他们补足差价、避免在日后卖出时承担损失(2011年8月,大东南公司被核准非公开发行股票)。
由于大东南集团拒绝向沈利祥兑现收益补偿承诺,沈利祥通过媒体声讨了公司的违约行为,公司请求判令确认沈利祥持有的承诺函无效;并要沈利祥赔偿对外使用承诺函造成大东南公司的股价损失5000万元,沈利祥则同时提起了反诉,要求支付差价。
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了承诺函的真实性,但在审理中,发现大东南集团与沈利祥的上述协议明确提及了合同目的是稳定和维护大东南的股价,以便配合第一次定向增发限售期届满、第二次定向增发筹划期间的高市价需求,故法院认为这是拉抬股价的行为,承诺函的内容涉及操纵证券市场,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
撇开交易结构的繁简不论,李爱娟和沈利祥与大东南集团签订的都是定向增发股份认购的收益保底协议,二者合同主体也存在密切的关系,一个被认定有效,一个被认定无效,其本质区别何在?
笔者认为主要在于证据支持的主观目的不同。在对操纵市场的基本分类中,沈案涉及的行为是动用真实自有资金购买证券的真实交易行为,最多属于力量型/真实交易型操纵。较之对敲、洗售等不转移证券实际控制权的虚假交易行为,通说认为,真实交易行为并不属于本身违法,而应结合主观目的方面的证据来认定。
沈案判决书强调了“沈利祥关于大东南公司要求其持续买入大东南股票以拉升股价,从而使大东南股份公司能以较高的股价进行第二次定向增发的陈述”的主观方面的证据配合了“承诺函的落款时间正处于大东南股份公司第一次定向增发限售期届满、第二次定向增发筹划期间”的客观方面的证据,能够认定沈利祥合谋操纵。本案直接诉争的差价支付,成为操纵交易人(购买人)实施操纵行为所获得的对价之一。
美国《证券交易法》第9(a)(6)节规定,为了盯住、固定、稳定证券价格的目的(ForthePurposeofPegging,Fixing,orStabilizingthePriceofSuchSecurity)而实施的违反证交会规则规章的交易是违法的。我国《证券法》未明确规定固定价格是操纵的表现形式,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四十一条则规定在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是指行为人在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特定时间,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影响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规定,特定时间是指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特定时间。这些规定可提供参考。大东南股份公司第一次定向增发限售期届满、第二次定向增发筹划期间可以算是特定时间,拉抬固定价格有利于限售股东高价出售股票获利,并吸引新股东以高价认购,客观存在的操纵动机符合当事人对操纵主观目的的说明。
相比之下,李爱娟案虽然实质上可能与沈案一致(李案事实显示,沈李本身关系密切),但并无主观方面的证据。我们需要从欺诈的本质来理解操纵市场。若行为人通过购买行为拉抬、固定股价的目的是诱导他人买入,以便自身在高位卖出股票,或在增发时配合制造假的市场价格参照基准,自然构成欺诈和操纵市场。但若证据只能指向股东之间关于认购定增股票的补偿协议,则不足以认定操纵市场的存在。尽管控股股东此举可谓鼓励了外部投资者来购买股票,但不足以认定双方签订收益补偿协议的真实意思在于实质否定此项认购发行行为的价值,却作出有意认购的虚假意思表示。毕竟,上市公司从李爱娟处真实吸入资金是有利的。李爱娟实际上也可能认为认购定向增发股份是有利的,限售期届满时,她有望以市场价格出售而获利。只是与此同时,她也希望在未来的市场价格不利时,获得保底的收益,故这是一种股债混合的投资方式。
换言之,在签订协议时,大东南集团不预期必然会触发收益补偿义务。这种协议具有对赌性质,外部投资者买入公司股票,在限售期满时,若股价高于约定值,则控股股东无须再有付出;若股价低于约定值,控股股东再予以回购或补偿。其中,若控股股东回购的话,财务效果相当于控股股东当初以同等水准的利率向外部投资者借入资金,认购了增发股票,即可以视为控股股东自行购买股票的变体。这种行为如果不与行为人特定的主观方面证据或特定的价格敏感期间(如增发定价基准期)关联,并不必然构成操纵,而需另行寻找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还有更复杂的增发收益补偿+利润分享的协议模式。在贵阳工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工投公司)诉明朝勇案中,明朝勇和工投公司分别作为优先级和劣后级投资者以2∶1的比例设立了证券公司集合资管计划,认购了上市公司贵州轮胎的定向增发股票。双方约定,若限售期满时股价下跌,劣后级投资者以投资额为限补偿优先级投资者,保证其享有8%的收益,若股价上涨,需要把8%以外的部分超额收益交付给优先级投资者。
在此等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复杂。与大东南的模式相比,认购者的保底收益率较低,但收益无上限,只是需要与劣后级投资者分享。这在本质上类似于一种证券交易配资,但其合同效力一般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只不过配资交易的标的并非投向二级市场股票,但本案协议的效力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
三、法院主动认定操纵存在和合同无效的法理评析
尽管一般负责认定操纵市场的公权力主体是中国证监会,本案也不是直接针对操纵的民事侵权诉讼或刑事诉讼,但民事法庭在审理民事合同的效力时,主动审查合同的基础关系的合法性,原则上可以讲在其权限范围内,但存在讨论余地。特别是,尽管沈利祥曾经向证监会举报过大东南集团操纵股价,据检索证监会行政处罚数据库和公开信息,证监会从未就操纵事由处罚大东南集团或沈利祥,民事法庭的这一做法是否过于激进?
尽管沈案涉及的是单方承诺函,但这同样是一种单务合同,且可以认为与沈的定增认购合同构成一体,故法院认定该承诺函无效的基本依据仍然必须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基于存在操纵目的而认定其无效,到底是基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哪种理由?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合来看,操纵行为损害了市场的有效性、公平、效率,似乎可以与社会公共利益挂钩,但这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社会公共利益泛化的问题。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文,也不宜在此用作否定相关收益补偿协议效力的依据。2009年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直接界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般认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直接指明的某类合同或合同条款应当无效的强制性规定。与之相对的是管理性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从公法管理的角度规定行为主体应当或不得作出某些行为。尽管这些被强制要求实施或不实施的行为涉及合同,但合同本身的效力不受其影响。此种区分的合理性在于区分民事契约的私法效力和服从行政管理的公法效力。适格当事人依法自愿产生、改变、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是依据意思自治产生的私法后果,不服从行政管理产生的是公法责任,二者不宜混同。当事人的私法意愿被外部规则阻却产生效力的理由,只应该是法律、行政法规本身禁止或限制了特定民事关系的形成。
《证券法》禁止操纵市场行为,而且操纵市场禁止规范有民事责任条款配套,不能讲这种禁止性规范只是代表了行政管理秩序规范。法律并未直接认定这种在定向增发期间签订收益补偿协议,并有拉抬股价意图的行为是操纵市场。若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否认合同效力的理由,意味着存在二重的法律推定,即先把此等非常见协议所依托的基础行为推定为操纵市场,再把此等具有操纵市场目的的协议推定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论证逻辑更为跳跃。
值得提及的是,在本案中,大东南集团要求沈利祥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也被法院驳回,理由在于:第一,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沈利祥主动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媒介公开张贴承诺函的事实;第二,大东南股票市值波动可能因多种因素造成,所以大东南主张的股票价值损失5000万元的诉请缺乏依据。
笔者认为,沈的行为事实似乎并非不清,沈自己只是辩称在向证券监管机构投诉后,媒体才来主动追踪报道。但既然法院认为沈的维权缺乏法律依据,且这是沈自身故意参与了违法行为所致,则他向证券监管机构举报,并由此导致多家媒体跟进报道的行为,与主动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媒介公开张贴承诺函并无本质区别。从法律关系看,既然沈利祥无权基于无效合同声讨公司的拒绝承诺行为,那么沈指责公司违约,似乎是有侵犯名誉权之嫌。不过,法院认为损失无法证明的立场值得赞赏。在实务中,诸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判决在认定损失幅度、致损原因上存在着误读。本案判决的审慎立场更为适宜。
若法院认定损害事实成立的话,在法律上似乎也可认为这是一种被侵权人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形,或鉴于违反承诺的事实确实存在,判决驳回大东南的诉讼请求。
END
作者信息: 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受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8SFB3033)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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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低股价
公司股票进行定向增发,对股价会有什么影响?
定向增发定向增发本来是一个中性消息,但是现在机构喜欢把该股当做一个利好炒作。而你只需要留意定向增发是否成功来制定自己的策略。如果买入后是定向增发成功,机构要怎么拉都可以不管,顺势持有赚钱就行了。如果宣布定向增发失败了。这种个股一般短时间内股价走势会走弱。你自己设置一个止损标准跌破卖出就行了。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