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0日元交多少税(资本利得税十篇)
资本利得税十篇
一、资本利得和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是指对纳税人出售或转让资本性资产而实现的收益额课征的税,常见的资本利得如买卖股票、债券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但在***主要是指对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收益所征收的税。从税种性质看,因其课税对象为收益额,它是所得额的一种形式,所以国际上仍然将资本利得税归入所得税类。因此,该税种的目的除了筹集财政收入以外,还为了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多得者多纳税。资本利得税可以针对所有企业与个人设计,如***,***等,也可以并入个人所得税系中,如澳大利亚。
***个人所得税中的财产转让税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公司所得税中也规定了对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的条例。因此,财产转让税实际上相当于资本利得税。在***,资本利得税并不是一个新税种。
在新一轮的以简化税制,降低税率,扩宽税基为核心的税制改革中,各国纷纷降低了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与累进档次,其中资本利得税的改革也集中体现了这一趋势。在2006年,最大资本利得税为5%,15%,25%或28%。
然而目前,国际上对是否降低资本利得税存在广泛争议。全球首席经济学家Dri/McGraw和AllenSinai认为资本利得税是不公平的,意味着勤俭储蓄的人比挥霍无度的人承担更高的费用。这些经济学家认为:降低资本利得税能够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更加有益于中产阶级,通常能够鼓励企业家的积极性,带来技术突破,鼓励储蓄和投资等。然而,其他的经济学家则认为资本利得税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作用,同时能自发调节市场起落,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运行也有一定的效果。这种观点认为降低资本利得税将降低税收收益,并导致资产大量出售,造成股票市场价格的下降。同时会造成财政预算赤字以及联邦储蓄与投资的减少。经济的问题是缺少消费,并非缺少投资。因而降低资本利得税并不能带来经济的增长。
尽管如此,绝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资本利得税的改革绝对是税制大范围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对资本利得的征税还未进行多大的改革与变化。
1.目前,国际上比较多的采用分税位。对不同收入的群体,不同投资期限的资产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从2003年起,长期投资的资本利得税为15%(对于归入最低和次低所得税缴纳人群的两类人,资本利得税为5%。短期投资的资本利得税率较高,最高为28%。
在***个人财产转让统一按20%的比例征收,公司财产转让所得按一般公司所得税税率计算。可见我国对资产转让所得实行一刀切的税率,不同的收入者负担相同的税率,同时对不同投资期限的资产使用统一税率,不利于资本利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以及对国内投资的调控。因此,从纵向公平角度和调控长短期投资上看,***对资本利得征税存在缺陷。
2.在***,对于企业,所有的资本利得总额都被并入到企业应交所得税计算总额中计算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资本利得税将被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最后一项来确定税率。在个人资本利得方面,对于资本利得税的主要来源股票转让收益,鉴于目前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我国对个人股票转让收益暂不征税。
3.各国对资本利得税设计了各种的优惠措施,来加强本国资本利税的竞争性,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惠条件。这些优惠措施中最具特色的是各种豁免,减免与抵扣。
(1)各国都有各种资本利得抵扣措施,在***如果投资***失超过了投资收益,净***失可以被利用在一般所得税的减免中。每年每个个人可以申报3000美元的净投资***失,用来减免一般所得税。剩余的投资***失还可以归入下一年继续用来计算下一年的资本利得净值。企业还被允许将本年度的投资净***失抵消上一年度投资收益,从而获得一定的退税。相比较而言,***的资本***失不能抵扣其他的一般所得税,增加了实际税负。
(2)年减免额的规定;每年个人在出售资产时所获得中有部分数额是可以免税的。这一数额每年都有些变化,并不断扩大。***2003年个人的年免征额是£7900,而企业则不能获得此减免。而在***仅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住房并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利得减免只针对群体狭小,不具有一般的代表意义。
(3)各国**均设计了各种减免措施,并允许企业与个人根据自身需要来组合各项减免政策,降低实际税负。如为防止因通货膨胀的指数减免措施;企业换购新的经营用资产时,可将出售的资产利得从新购置的资产原价中扣除,从而延缓当期缴税的滚动减免措施。
***资本利得在设计上缺乏有效的优惠措施,如在固定资产转让上,资本利得税就不能发挥促进技术设备更新的作用,并使得目前***通货膨胀情况下,企业和个人实际负税升高。
在全球资本利得税改革的浪潮下,为了增强我国的税收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个人收入的调节,资本市场的宏观调控。***的资本利得税都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国际的资本利得税的设计也给我们一些思考与借鉴。
参考文献:
关键词:资本利得 税务处理 资本利得税
一、对资本利得的界定
资本利得(Capitalgains),是指纳税人通过处置资本性资产而取得的特殊收益,最常见的有出售和交换股票、债券、房屋、机器设备、土地等资产获取即资本性资产的处置价格与原购入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是正数,为资本利得;反之,则为资本利亏。
对资本利得如何处置一直是各国**共同关心的课题。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资本利得的处置方法一般有三种:一种是将其并入正常的应纳税所得,根据资本利得的属性(属于个人还是法人、公司等),分别课征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也称为征税型;二是将资本利得单独进行确认与计量,实行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特殊征税政策,即实行单独的资本利得税,通常税率要较经营性或普通盈利低。我国的***地区实行单独的资本利得税;三是实行免税,对资本利得不征税收。发达资本主义***通常对资本利得单独计量,实行***的、优惠的课税政策。发展***家由于资本市场落后,很少将资本利得作为一个***的问题单独在税收上进行立法,要么合并到一般所得中进行征税,要么免税。
实践中各国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资本利得在税务上的处理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一般而言,多数***按公司所得税税率课税,少数***按特别税率课税,还有部分***对资本利得进行通货膨胀调整。
1 ***。对资本利得实行***的、优惠的税收制度。首先,按照资产持有时间的长短,分为经营性资产和资本性资产,对经营性资产(如存货、应收账款、用于交易或经营的不动产或应折旧资产等)取得的利得,作为普通利得缴纳公司所得税:其次按照资本性资产持有时间长短划分为短期资本性资产和长期资本性资产,对处置短期资本性资产取得的短期资本利得。一般不能享受优惠政策,但其可以被当年发生的资本利亏抵减;第三,资本亏***只允许被用来冲抵资本利得。应纳税年度中资本亏***超过资本利得的部分,可以向前结转3年或者向后结转5年,用来冲抵资本利得。
对于纳税人处置在贸易或者经营中使用的动产和某些非居住性不动产获得的利得,首先应该对其净利得中相当于折旧(成本回收)的那部分作为普通所得征税,然后将剩余的部分作为资本利得征税。对于处置其他贸易或者经营使用的不动产获得的利得,首先应该对数额等于所申请的折旧或者成本回收超过直线折旧额的那部分净利得作为普通所得征税,然后将剩余的部分作为资本利得征税。
2 法国。将处置的资本性资产划分为短期和长期两大类。对非折旧资产,如果出售或转让是在购置后两年内发生的,则产生的资本利得被认定为短期。对可折旧的资产,不管资产持有时间多长,资本***失都被认定为短期的。如果资产持有期不足两年,则资本利得全部被认定为短期的。反之。资本利得就其在计税基础上所要求的折旧额被认定为短期的。余下的部分为长期利得。相同类别(短期、长期)中的利得与利亏可以相互冲抵。净短期利得合并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中。长期资本利得可以用来冲抵以前10个财政年度的资本***失,也可以用来冲抵普通***失,剩下的部分按照19%的税率缴纳资本利得税(对未开发土地的资本利得税率为25%)。
3 德国、***、加拿大。没有单独的资本利得税,也没有短期与长期资本利得之分,处置资本性资产的资本利得被视作营业利润处理。并按照标准税率计税。但是德国税法规定,不动产、参股利益和通常使用至少25年的动产(不包括机器和相关设备)的资本利得,只要其两年内用于再投资,则资本利得的80%可以免税,而土地和建筑物部分的资本利得则100%可以免税。***对于出售土地或某些在实质上在1992年1月1日或之后的代表着土地价值的股票,在拥有所有权超过5年以后(长期利得),对资本利得征收附加税率,国税部分为10%,地方居住税率为2.07%。加拿大对1971年以后实现的资本利得的3/4要纳入所得,按通常税率缴税。但3/4的资本***失可以前转3年以及无限制地后转,从应税所得中的资本利得部分扣除。
4 其他发展***家如阿根廷、智利、墨西哥、印度尼西亚等没有特别的资本利得税,对公司处置资产发生的资本利得均视为普通所得,并按照正常公司所得税缴纳税收。但巴西、印度等***则有特殊的规定。如巴西,公司出售固定资产而实现的利得,并入营业利润按正常公司税率缴税,对来自出售上市证券的资本利得单独缴纳25%的资本利得税;印度对来自持有期3年以上(公司股票以及公认的印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任何其他证券或印度单位信托的单位或特定的共同基金的单位为1年以上)的非折旧的资本资产的利得(在印度视作长期资本利得)应该缴纳资本利得税。其***内公司为30%,非居民与外国公司为20%。短期资本利得不单独征税,而是按照纳税人适用的一般税率纳税。
在我国,目前没有开征资本利得税,一般对资本利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采用这种做法可以简化税制,便于征收和管理。是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做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了对资本利得课税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三)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就包括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入,其中主要是资本利得或资本所得。税法第六条(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第六条(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第六条(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第六条(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对于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中并未使用“利得”课税的字眼,未提出对资本利得课税的概念。对利得课税的规定只采用了列举征收办法,而且是将之按
所得项目进行列举的。由于概念和使用习惯问题,使不少人认为***税法不对利得课税,以至于近两年我国财税理论界有不少人提出***应当对利得课税的观点,提出要征收资本利得税。尤其是针对我国现在股市情况。有些学者认为目前国内市场对股价上涨预期都很高,超过合理范围。资本利得税的推出有利于市场稳健发展。但是,也有很多学者并不赞成这种观点。总结起来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一般意义上的资本利得税不仅针对股市的资本利得征收,房产、收藏品等的利得收入也在征收范围内,因此,这个税不是一个“小税”,而是影响经济生活方方面面的“大税”,要考虑到各个方面。
其次,目前***金融体系缺乏分散风险和储备财富的功能,只有资本市场才能提供这样一个体系。政策一定是要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从世界范围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来看,培育市场初期,往往不宜征收资本利得税。由于征收资本利得税,***地区股市从1万点跌到3000点,最后不得不取消资本利得税。对于股市的调控,没必要用资本利得税。即便是在***、澳大利亚这样资本市场发达的***和地区,由于过高的资本利得税对经济发展尤其是资本的形成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整个资本利得税制也经历了由复杂到简便、税率由高就低的演变过程。
再次,***资本市场需要发展壮大,由目前的15万亿元发展到20万亿元、30万亿元,也许到100万亿元的时候。可以征收资本利得税,但目前征收基础和条件均不具备,不可以征收。
资本利得税(也称资本收益税),通常是指对纳税人出售或转让资本性资本而实现的收益课征的税。从税种性质看,因其课税对象是收益额,是所得额的一种形式,所以国际上将资本利得税归入所得税类。例如证券投资、期货交易、基金等资本所涉的经营形式。
从资本利得产生的那一天起,各种对资本利得是否应该征税的争论就已经产生,而且一直持续到了现在。从资本利得产生的那一天起,各种对资本利得是否应该征税的争论就已经产生,而且许多争论都持续到了现在。***近几年,由于证券、期货市场和交易的发展,对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课税也成了税收理论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在研究中,许多专家、学者的观点和建议都有很好的借鉴价值,有人提出对资本市场和资本利得开征资本利得税的观点,但也存在着资本市场课税与资本利得课税混淆的现象。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认为,优化资本利得课税,应当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注意区分所得与资本利得课税的异同
从一般意义上说,所得是指经济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通过一定方式而获得的某种收益。所得的内容和范围的界定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所得来源税,认为所得有连续来源的收益,即只有从一个可以获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取得的具有循环性、反复性和周期性的收入才应被视为应税所得,按照这种观点,所得就只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出售诸如房屋、机器设备、股票、债券、商誉、商标和专利权等资本项目所获取的净收入等经常收入所得,不包括偶然性、临时性。另一种是纯资产增加税(净值税),认为所得是指某人的经济力量在两个时点之间净增长的货币价值,即不论是经常性所得还是临时性所得、临时性所得,否认是经营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只要发生净增加值,就视为所得。
资本利得是从资本性资产销售或交换中获得的收益,即已实现的资本性资产的收益,包括财产(具有市场价值或交换价值的一切财物权利的总称)和资本金(包括实物资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永久使用或持有的资产(通常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租赁权等固定资产以及有价证券、商誉、专利权、特许权等)的收益。
对资本利得征收的税是资本利得税。对所得征收的税是所得税。
一般来说,对资本利得课税是许多***征收企业所得税(法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普遍作法,将资本利得税单独作为一个税种的***少见。
鉴于资本利得往往是经过若干年才积累起来、偶尔才发生等原因,对资本利得征收所得税的***一般都采用低税率,但也有一些***采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征收。
对资本利得和资本所得这对概念进行分析,就内涵来看,所得是纳税人作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全部或部分净利润的税收术语或税法术语,介于利润与计税依据之间,而利得是来自资本的收益,它虽然也是税收术语或税法术语,但同所得相比,它即是全部资本收益的指证物,也是纳税人作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全部或部分净收益。就外延来看,二者存在大概念与小概念的包容关系,利得属于所得的组成部分,所得额包括利得额。
由于所得和资本利得存在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差异,而且主要表现为外延上的差异,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也同样存在着内涵和外延上的差异,也主要表现为外延上的差异。
有学者不同意资本利得属于所得的观点,认为资本利得(利亏)并不符合广泛使用的传统的所得概念的内涵。传统概念的所得,仅包括特定规则(或多或少)下特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的连续的收入,以及某些或多或少可以预测的收入,不包括偶然收入或亏***。而资本利得是虚幻的,不可预测的,仅仅反映价格水平和利率的变化,投资者的实际所得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不该将其和真正意义上的所得放在一起,也就是说,资本利得不构成所得。
对于上述观点,我们认为,出于税收目的的所得的准确衡量标准是基于实际经济行为的事后结果,而不是基于预测或假定。应税所得衡量的是税收的相对支付能力,即付税能力或纳税能力,这体现为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带来的财富净值。
而资本利得就像其他的个人所得一样增加的是投资者购买消费的能力或投资能力。但是,上述观点只是相对而言的,并非绝对的。其中,即使是一般的商业利润、商业所得,本身也是可预测和不可预测的复合体。资本利得并不是完全不可预测的,多数的资本利得与其他形式的个人所得形式之间在根本的经济特征方面并不存在区别,一般也是被视为利润。在这一点上,国际税收习惯也并非完全一致的。例如,不少***如***早已对资本利得征税,但在每次税制改革中,资本利得都是一如既往地被定义为所得,并且为了更准确地满足越来越多的竞争性目标,而不断地对税率、资
本亏***的扣除、资本资产的定义和其他的条款进行修改。
二、***现行资本利得课税情况简介及其存在的不足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都有对资本利得课税的规定。
其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就包括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其中主要是资本利得或资本所得。条例第五条(三)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条例第五条(四)项所称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条例第五条(五)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条例第五条(六)项所称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其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也对资本利得课税作出了规定。如第三条所说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是指:(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二)外国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从***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从***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将财产租给***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提供在***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转让在***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其三、***个人所得税法中,将财产转让所得,即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列入征税范围内,这实际上是对个人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征收所得税。
但是,***税法并未使用“利得”课税字眼,未提出对资本利得课税的概念,对利得课税的规定只采用了列举征收办法,而且是将之按所得项目进行列举的。由于概念和使用习惯问题,使不少人认为***税法不对利得课税,以至于近两年我国财税理论界有不少人提出要***应当对利得课税的观点。对于这个问题,本文无意研究现行利得课税的优化改革问题,只是对资本所得和资本利得的概念进行一些剖析。
目前我国在资本市场证券交易中对以股票买卖、继承、赠与等股权转让书据的书立行为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担负着对证券交易行为和证券交易所得征税的双重职能。而对其他证券交易,如国债、企业债券和基金交易都不征收印花税。对于现行印花税制度的缺陷在最近几年一直是国内学者与监管层关注的重点,并多次在全国两会上被列为提案,建议调整甚至取消,取而代之资本利得税。关于资本利得的红利收益及价差收益两部分,目前我国税法中的相关征收规定有:1、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收入按20%的税率减半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企业转让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股票获取的资本利得,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3、自2010年1月1日起针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及上市公司限售股获得的资本利得,并入个人所得收入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4、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时不征税。在今年的两会上关于资本利得税与证券交易印花税以及红利所得说的调整再一次成为资本市场税收制度改革争论的焦点,然而资本利得税能否在现阶段取代证券交易印花税发挥调节证券市场的作用,应取决于对这两种税收利弊的全面权衡。
一、基于公平原则的比较
是否符合公平原则是衡量租税的课征是否合理的首要因素,在现代经济社会公平原则己经成为一个租税制度是否可以成为优良租税的重要指标。在租税负担方面,公平的考虑为:谁有能力,谁就该负担;谁受益,谁就该付费。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以资本进入股市,买卖股票,从中赚取价差、红利。这些人使用资本,获得回报,同时承担风险。其所实现的资本利得可视为对风险承担之补偿,是他们愿意承担风险而获得的收入。
在证券市场的投资结构中,中小投资者资金规模小,信息获取迟缓,获利几率低,大额投资者资金规模大,信息获取迅速,获利几率高。如果对投资者买卖股票按交易额比例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根据比例税率的累退性来衡量,中小投资者的税负水平明显高于大投资者。反之,如果课征资本利得税,对低收益适用低税率,高收益适用高税率,且对投资***失可抵减投资收益。那么资本利得税就具有调节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所得级差,调节大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之间的税负水平的功能,更合理的促进社会分配公平。从这一点上来看资本利得税显然优于证券交易印花税。
另外从我国现实税收制度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仅对流通环节征收,而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基金交易、国债及企业债券免征的做法;个人投资者、基金在收到来源于上市公司的税后利润分红后,还需再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现金分红重复征税的做法;以及除个人投资者、基金外,其他投资者收到的分红不需要纳税的区别,均造成了不同投资者之间的税负不均,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不能全面调节证券市场。这一点为市场所诟病,也是很多学者提议调整印花税制度的主要原因所在。
经济效率是指资源最优化的配置,课税往往使得资源配置产生扭曲,无法达到最优化境界,造成无谓***失,社会福利因而下降,因而税收政策应趋利避害,首先着眼于经济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保证充足的税源。若着眼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税制的设计就应遵循简税制的原则,尽量达到税收中性,即在征税过程中尽量减少给纳税人带来应纳税款之外的超额负担。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存在的大量投机易使得市场出现流动性过剩现象,由于比例征收的印花税具有的累退性,在这个阶段印花税的调整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相当有限。从我国07年5月30日上调印花税与08年4月24日下调印花税的实际结果来看,上调对市场的影响较大,下调对市场的影响有限,这一结果已经过国内很多学者的检验,这里不再重复论述。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想通过印花税的调整对市场形成警示作用,短期内抑制投资热情,在现阶段来说是可以实现的,同时也不会对市场的长期持续性发展产生不可逆的影响,如果我们想推动股市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较低的印花税设计基本符合简税制、相对中性的要求。
资本利得税的开征将产生“内锁效应”,其“内锁效应”指的是较高的资本利得税会阻碍投资者出售其资本资产,从而锁住了投资者,使其不能再进入其他投资领域。因为出售资产获得资本利得即引发税负,不出售资产则可以避免或延迟税负的发生,为免除或减轻税负,持有人会放弃出售机会,或投资其它回酬率较高的资产。所以说累进税率的资本利得税结构将对资产所有者的出售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产生投资者在选择交易与持有资产之间的矛盾,阻碍资产移动,扭曲资源配置。
资本利得税“内锁效应”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对股市交易量的影响。投资者出于避税的要求,会将部分资产从证券市场转移,转向其他投资渠道,甚至向低税负***转移,形成资金的国际迁移,降低对本国股票的需求,导致证券市场整体价格水平下降。同时因为资本利得税会按照持有股票时间长短区分不同的税率,投资者为了避税,也会尽可能减少或延缓资本利得的实现,以获得较高的回报率,这也将降低证券市场的交易量及流动性。
资本利得税的“内锁效应”会加大资本性资产的价格波动水平。当“内锁效应”减少了证券市场交易量的同时也必然造成了市场价格在短期内的普遍下降。更多的时候资本利得税对资产价格波动水平的影响取决于股价波动幅度与边际税率设置的高低的对比。如果资本利得税的累进税率设置,在证券价格上涨时,边际税率的增加小于股价的上涨幅度,投资者更倾向于买而非卖,从而使证券的价格水平进一步上扬;而当证券价格下跌时,为弥补税负所引起的资本***失,将使投资者更倾向于卖而非买,易产生“无量暴跌”的现象发生,从而进一步加大了证券价格的跌势。只有在较成熟的证券市场,股价波动幅度小于边际税率时,资本利得税才能发挥自动调节市场规模及价格涨跌的“自动稳定器”功能,在股价上涨时抑制投资,在下降时缓解抛售压力。
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初级阶段向成熟阶段的过渡时期,第一,股权分置改革引发了股票市场一段时期内的持续繁荣,但是这种繁荣并不是理性繁荣,而是基于纠错产生的量能及价值回归。如果在现阶段开征资本利得税,刚刚回复的市场投资信心将再次受到冲击,前期改革取得的成绩也可能毁于一旦;第二,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结构正在逐渐理顺中,从过去的“庄家+散户”结构向由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QFII等专业性投资机构为主导的成熟市场结构过渡,短期内这些机构可能会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影响股市的涨跌,甚至由于违规操作产生投机炒作,诚然资本利得税可以打击短期的投机交易,减少利用资金优势投机炒作产生的市场流动性,但是这些问题理应通过监管制度的完善来解决。如果一味提高交易成本,而不进行监管制度的配套改革,最终结果只能是违规行为依然存在,投机依然盛行,额外增加的交易成本再次向散户转移。这不仅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同时还将造成更严重的分配不公;第三,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理念正在逐步形成中,尤其是散户正在从“探听内幕消息”的短期投资盲从理念向长期投资的价值理念转变,股票市场的“羊群效应”正在逐渐减弱,如果在此时开征资本利得税,对于正在成长中的***散户来说无疑又是沉重一击。尤其在短期内如果我们不能对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进行税率区分,不能根据交易额与利得额设置合理的累进税率,不能对众多散户的投资亏***实施技术上的亏***弥补,那么资本利得税的开征将产生巨大的内锁效应,冲击股票市场。
从以上对资本利得课税的效率效应分析可得出,资本利得税并不是一个中性的税种,该税种的征收将产生相当大的效用扭曲和福利成本***失。从这一点上来看如果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开征资本利得税,将直接明显地减少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收益,因而具有强烈压抑股市上涨或促使股市下挫的紧缩效应。在我国证券市场还尚未成熟的现阶段证券交易印花税显然要优于资本利得税。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晓求教授多次明确表示取消印花税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机尚不成熟。
另外从世界各国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实践来看,20世纪60年代以后,欧美等一些工业化***开征该税种的主要原因均是利用该税种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引进资本利得税,是以税收的公平目标为着眼点考虑的。而像***一样以抑制股市为目的开征的***或地区则均以失败告终。
税收的制度原则是指征税应遵循费用最小化和确实简化原则,提高税收效率。就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来讲印花税的征收简便易操作,而一旦开征资本利得税,我们必须首先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设置合理的起征点;2、设置合理的累进税率;3、如何对短期持有股票及长期持有股票者进行区别对待;4、如何对不同成本的股票取得的利得合理征收;5、如何实施资本利得税的亏***弥补。在技术上比较难实现,在征收上也将产生大量的征收成本。
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效率与经济性上均优于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的开征既不符合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战略目标要求,也不具备开征的客观条件,应审慎开征。可以考虑延续之前的思路对印花税及资本利得实施结构性调整,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
[1]李贵通,张建友.开征资本利得税对股票市场影响的思考[J].时代金融,2011(4).
[2]武鑫.我国证券市场资本利得税的比较研究与功能设计[J].财税纵横,2011(9).
[3]叶建芳,徐南.我国证券市场资本利得税的改革和国际比较[J].涉外税务,2010(8).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均对交易的***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3.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我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证券管理当*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因此在国内设立资本利得税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印花税率本已较高的情况下,设立该税种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增税的印象,从而引发市场大幅振荡。
4.开征资本利得税需要证券交易税制整体调整的配合。从全球税收制度与全球证券市场税收体系的变革上看,资本利得税只是税收制度的一个环节,其核心功效仅在于重新调整证券投资收益,若只开征此税也无法作到拓展税基、降低税负的效果,还需要有行为税等其他税种的配合,而我国在短期内大幅度调整税制的困难较大。最后,即使开征资本利得税,也宜采取轻税、判别税率原则。如***税法规定,纳税人允许以证券投资利得弥补其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未冲减的***失可以在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冲减;在***,除被视为营业交易或营业分配的证券利得外,对出售证券的资本利得采取免税的政策,其课税的范围主要集中于大额与频繁交易的投资者。同时,各国对资本利得税一般采取差别税率,如法国以2年为界限区分长短期证券,长期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税只是短期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的60%。这种差别化的的资本利得税制对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理念有重要推动作用。而在我国,利润的确定尚存在相当大的技术性困难,要在这基础上实行差别税率,则尚需要在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方面进行一段较长时期的努力。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我国证券二级市场目前尚不具备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基础。尽管从长远看,随着证券市场结构逐步完善、投资行为日趋理性化,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资本利得税将成为大势所趋,但就目前状况看,对现行税制进行基础不变的合理性修补可能是更切实际的做法,具体而言,即指在仍以流转税为税收体系主体的前提下,贯彻“既拓展税基、又实现差别税率”的原则,从拓展税基的角度出发,证券交易税种不再实质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对新股发行、法人股与国有股的转让、债券交易、投资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过户均适度课征印花税或交易税;这既可实现税负公平,也可推动各种交易品种的均衡发展;从差别税率上看,目前固定划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足以实现对证券投资收益的调节,因此,在税收稽征手段许可的情况下,根据交易频率、成效额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从而真正实现税收制度的公平原则。总之,尽管资本利得税的前面推行时机尚未成熟,但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革仍大有可为。
当我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于是,在此种体系下,一笔交易的完成所需费用为5.5‰;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明显偏高。分析现行税制的特点,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过高的交易成本***害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而如我们所知,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对于这个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培育;固定的高佣金制度实际上是对目前尚相当落后的证券行业的保护,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重组和业务创新,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滞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难度;这不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了现有企业的低成本重组,而且加速了我国资本的外逃。第四,现行税制对交易活动本身征税,而不论该笔交易的盈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十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证券税收的税种主要有:(1)流转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2)收益税:证券投资收益并入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3)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与普通所得合并征税;(4)遗产和赠与税:总遗产和赠与税制。
1.流转税,包括印花税、证券交易税。近年来,*****因为证券税收中的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其收入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小,同时注重资本的流动性,所以,现已取消此税。
2.收益税。对个人证券投资所得的征税,将其所得并入普通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公司证券投资所得的征税,将其并入公司所得,征收公司所得税。对个人投资所得和公司投资所得分开征税,则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为此,***采取扣除已税所得额的办法,从而避免证券收益的重复征税。具体办法是,股东一年取得的第一个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税。
3.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并入普通利得征税。对长期资本利得和短期资本利得,采取差别税率,最高达28%.资本***失区分个人和公司,采取两种办法。对个人资本***失可允许扣除,并规定短期资本***失先扣除,长期资本***失后扣除,但每年的扣除额不得超过3000美元,当年没有扣完的,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扣除。但是,公司的资本***失不采用扣除的办法,而是用资本利得冲抵,当年未冲减完的,可前转3年,后转5年冲减,如还不能冲减完了,则不得再冲减。
4.遗产和赠与税。实行总遗产和赠与税制,其办法是将证券方面的遗产并入***人的总遗产额征税,采用有免征额的累进税率。免征额为60万美元,税率为18%—55%的超额累进税率。具体为:1万美元至250万美元之间的证券财产转移,征收18%的税;250万美元以上的,征收50%的税。对证券遗产和赠与税实行统一的抵免额,其额度为19.28万美元。
***证券税收的主要税种有:(1)流转税:包括印花税、证券登记许可税、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所税;(2)收益税:对个人单独设立资本收益税,但可允许个人选择申报,法人资本收益并入普通所得征税,不单独征税;(3)资本利得税:对个人单独设资本利得税,而法人并入普通所得征税,不单设资本利得税,但资本利得税只对法人和个人居民征收;(4)遗产和赠与税:实行分遗产和赠与税制。
1.流转税。(1)证券登记许可税,在发行公司办理许可登记时缴纳此税,并将完税证明贴在登记申请书之上,其税率为应税证券金额的0.1%—0.5%.(2)印花税,在证券发行时,除征收证券登记许可税外,还要征收印花税。按发行证券的票面金额,实行全额累进的定额税率。税率具体为:股票金额500万日元以下的,印花税税额为100日元;股票金额500万日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税额为500日元;股票金额1000万日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税额为1000日元;股票金额5000万日元以上的,税额为5000日元。(3)证券交易税和证券交易所税,证券交易税以有价证券转让方为纳税人,征税范围具体为公债、地方债券、股票、受益证券等,计税依据是成交金额,税率为比例税率,最低为0.01%,最高为0.3%.除证券交易税外,还征收证券交易所税,纳税人是证券交易所,计税依据为手续费金额,税率为12%.
2.投资所得税。采取对个人和法人分别征税的办法。(1)个人投资所得税。对个人证券所得,单独征税,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情况,自愿选择纳税申报方式。具体采用以下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源泉扣税的办法。个人取得的股利收入在10万日元以下的,公司在发放股利时代扣20%的税额,支付给股东的是税后的股利金额,所以,投资者在申报个人所得时,此部分已纳税股利所得不再进行申报。第二种方式是选择分项代扣或综合申报的办法。从同一公司取得股息金额一年高于10万日元,而低于50万日元,并持有股票占该公司发行股票总数的5%以下的,此种情况纳税人可选择纳税,一种选择是按股息的35%比例税率,由支付者扣税;另一种选择是综合申报纳税。当选择代扣办法时,其已税所得不再申报纳税;选择综合申报纳税的,如有被代扣的税款,可在综合申报时进行抵免。第三种方式是综合申报纳税的办法。对不符合以上两种办法的,实行综合征税,实行10.5%—70%的累进税率;在综合纳税时,可从总所得中扣除红利收入的10%.对借款买卖股票者,其借款利息费用可扣除。(2)法人投资所得税。对法人所得,并入公司一般所得征税,不单独设立税种征税。对股利所得,在支付时先扣缴20%的税金,在征收法人所得税时,可在公司应纳税额中抵扣。而对股息所得,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对来自国内的股息,不并入应税所得(除非股息收入大于股息支出)征税。
3.资本利得税。对个人和法人资本利得分别征税。(1)个人资本利得税。实行20%的比例税率,另外还征收6%的地方税。但对公债、公司债券等特种证券免税。(2)法人资本利得,并入法人总所得中征收法人所得税,其法人所得税的税率为42%.
4.遗产和赠与税。遗产税包括遗产税和赠与税两部分,分别采用分遗产税制和分赠与税制,都是从价征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可允许纳税人采取实物纳税的方式。(1)遗产税。纳税人是继承人或受赠人,免征额为4000万日元,税率为10%—75%的超额累进税率。(2)赠与税。纳税人是赠产的受赠人,免征额根据亲疏程度而确定。
***证券税收的主要税种有:(1)流转税:印花税:(2)收益税:利息税,已停征,资本收益并入综合所得征税;(3)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一般不征税;(4)遗产和赠与税:实行遗产税。
1.流转税。主要是印花税。具体形式有:(1)对股票等证券的交易,按成交金额向买卖双方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25%,纳税人为买卖双方,税款由交易所代扣;当交易成交后,在进行过户登记时,证券的卖方还需缴纳转手印花税,转手印花税实行固定税额,每张股份转让书税额为5港元。(2)不动产转让证书等有价证券征收印花税,按照财产价值高低,实行累进税率,税率最低固定税额为20港元,而最高为2.75%.(3)对不记名股票的发行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发行市价,实行3%的比例税率。
2.收益税。对证券的股息、债息等资本收益,征收利息税。自1989年4月1日起停征利息税,将资本收益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3.资本利得税。对资本增值不征税,但如果投资者在短期内频繁炒作而获利,其所得可被税务*裁定为经营性所得,并入其他所得计征薪俸税。
4.遗产和赠与税。遗产税计税依据为遗产总额扣除葬礼费及被继承人的债务之后的纯遗产金额,以遗嘱执行人和转让财产的取得人或管理人为纳税人。实行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18%,免征额为20万港元。虽然不单设赠与税,但是,对于赠与者,符合条件的需征税。即赠与者若***,对在***前三年之内赠与的财产,应并入遗产总额中,作为遗产征税。
1.***、***、***证券税收比较,明显的特点是***的证券税收体系,***、系统、完善。税种齐全,征收面广。充分发挥着税收在证券方面的调控作用。相比而言,***证券税收体系比较简单,税种少;而***没有***的证券税收体系。对证券相关收入、所得,采取并入或合并到相关收入、所得征税的办法,难以体现***对证券税收的政策重视,以及税收对证券市场的调控。
2.***证券流转税方面也比较健全。同时征收证券印花税、证券登记许可税、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所税,对证券的发行、交易均征税。而***当前不征收证券交易税或对证券征收的印花税;但是,***由于对证券交易买卖双方征税,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且对卖方还要征收转手印花税。科学的证券流转税设置,应该是税种全面,有较为完整的体系,税种多而不乱,系统而不是重复征税。
3.***对法人和个人的证券投资所得、利得,分别情况征税,这是***证券税收的一个突出特点。对法人的证券投资所得、利得,并入普通所得、利得征税,不单独征收法人资本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对个人的证券投资所得、利得,不并入普通所得、利得征税,而是单独征税。但证券投资所得,可由个人选择纳税方式进行申报和纳税;***、***对资本利得不单独征税。***对证券资本利得虽然不单独征税,而是与普通所得合并征税,但是,资本净***失可以扣除,只是有扣除限额的制约。***不单设资本收益税,其所得并入综合所得征税。由于资本所得和勤劳所得性质不同,取得和支付形式有别,所以应分离课税,即实行二元所得税制。
4.证券继承和赠与,***实行总遗产和赠与税制,***实行分遗产和赠与税制;***实行总遗产税制,不设赠与税。相比而言,分遗产和赠与税制更能体现税收的差别对待,公平税负。但是,总遗产和赠与税制简便易行。
由上述比较,综合得出。第一,证券税收涉及证券的相关各环节。证券的流转(交易)、出售证券的收益、持有证券的利得、证券作为遗产和赠与的财产等环节、方面或行为,都可作为征税的“点”。征税范围大,广覆盖面。第二,各国税种差异较大。不仅,证券税收的名称不同,而且,具体征税的范围、税率、环节、办法差别更大。这与一般的流转税、所得税,各国税制相趋同的现象,差异较大。
(一)证券税收充分考虑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一方面,证券税收取决于证券市场的建立、完善和发展程度,发达的证券市场,因其建立早、制度健全、功能完善,所以,其证券税收体系建立比较早,而且完善。另一方面,证券税收又反作用于证券市场,影响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投资行为。所以,即使证券市场发达的***、***和我国***地区,其证券税收充分考虑到投资者的利益,以能有利于证券市场得以健康、稳定、长远发展。
(二)券税收体系的建立与税种的开征,因具体情况而定
证券税收体系是一个***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信息灵敏、综合性强,被称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证券市场,其税收制度的影响可见不同一般。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情而宜,是证券税收非常突出的特点。所以,各国证券税收呈现出较多的特殊性。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证券税收差别较大。
(三)证券税收内容方面,主要有证券交易税、印花税、资本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各国的证券税收因各国的**制度、经济政策、证券市场情况不同,而差别较大,但是,比较有代表性的税种主要是证券发行环节征收的证券登记许可税或印花税,证券转让(买卖)环节的证券交易税,证券持有环节的资本利得税,证券出售环节的资本所得税,证券继承环节的遗产税和赠与税。虽然各国的税制具体内容差别较大,但是,这些税种,涵盖了证券市场的各个环节。
***为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已废止了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在资本利得方面,虽不单独征税,但是如纳税人发生资本净***失,可允许其在总所得额中扣除。***对已征税的所得、股息收入,采取抵扣、不并入总所得征税等办法,避免重复征税。在其他方面规定了较多的优惠措施,以此减少纳税人的手续,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提高税收的效率和促进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
为使纳税人的纳税更方便、快捷,***税法规定,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个人投资所得税的纳税和申报的方式。证券税收在其他一些方面规定了较多方便纳税人的内容。
首先,证券税收基本采用源泉征税的办法,征收阻力小;其次,由于集中征收,代扣代缴,所以征收费用低;再次,证券税收的偷税、避税难度较大,实征税款占应征收税款的比例接近100%.
借鉴***、***、***的证券税收,充分认识我国证券市场的地位和作用,从我国证券市场现状和未来发展全面考虑,我国证券税收的建立和完善,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立我国证券税收体系,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税收蓝图,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条件的逐步成熟,调整证券市场税收结构,分步开征一些证券相关税种。
2.开征名符其实的证券交易税,停止征收现在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实行单项征税,解决重复征税,只对卖方征收证券交易税。
3.开征证券发行税,对证券发行按照发行证券金额征收比例税,税率可定在5%左右,加强证券一级市场管理,调节证券发行者的收入,为***集中适当的财力。
4.开征证券业税,对证券交易所、券商的发行、证券业务征税,按照手续费、佣金的金额,征收比例税,税率可定在8%左右。加强证券二级市场管理,调节证券交易所、券商收入,增加中央财政收入。
5.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投资所得单独列出,征收投资利得税,对证券投资者持有证券的利得单独征税。
6.设计投资收益税。但是,买卖证券的所得,对我国居民投资者目前可暂不征税,等到条件成熟时开征,并实行证券投资***失扣除的办法。投资收益税,区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设计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以调节高所得者的收入。
7.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证券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对其继承和赠与,要纳入征税的范围,以适当调节。
总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证券市场的状况、发展,借鉴***、***、***证券税收的成功经验,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证券税收体系,逐步开征和调整我国证券税收,促进我国证券市场长期、有序、稳定、健康发展。
[摘要]本文比较分析了***、***、***证券税收的内容和特点。对证券税收涉及证券的各个环节,证券税制内容的差异,作了简单的评价。提出了对我国证券税收建立和完善的启示。
证券税收体系,是税收体系的一个子体系,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市场。众所周知,证券市场被认为是对国民经济反映最敏感、快速、综合的市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包括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同时建立和健全**对市场的监控体系,包括建立和完善税收体系。所以,证券税收在证券市场体系的建立、发展、完善中,应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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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于是,在此种体系下,一笔交易的完成所需费用为5.5‰;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明显偏高。分析现行税制的特点,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过高的交易成本***害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而如我们所知,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对于这个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培育;固定的高佣金制度实际上是对目前尚相当落后的证券行业的保护,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重组和业务创新,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滞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难度;这不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了现有企业的低成本重组,而且加速了我国资本的外逃。第四,现行税制对交易活动本身征税,而不论该笔交易的盈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十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印花税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税种,还具有特别的意义。
如我们所知,我国股票一、二级市场在实际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当大的价格差;并且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益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单纯性特点,因此单对一级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不但在现实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对解决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涨幅在50%以上,则征收资本利得税所得就会超过按10%筹资额减持国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现实意义是非常明显的:通过对一级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所获取的新增收益补充社保基金,就可顺势降低国有股减持售价,从而为有关利益方在定价问题上达成共识创造关键性的条件。其合理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一、二级市场的割裂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一级市场,由此造成绝大多数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一些析股的涨幅甚至超过100%,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这种超额收益与其所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从公平税赋的角度看,应该对一级市场存在的这种低风险高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股暂不流通导致了两个市场的割裂,那么对于由此在一级市场产生的超额收益,理应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形式来“弥补”国有股暂不流通的“***失”。在一级市场引入资本利得税不仅是解开国有股流通难题的钥匙,而且它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它实际上降低了一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对于申购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征税以后仍然能够保证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对于申购成本较高的融资申购来说,征税将可能使其面临亏***;因此,征税将遏制融资申购行为,提高申购中签率,从而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根据所得税制的超额累进原则,对于涨幅过大(往往是小盘股)的还可以在20%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击“***炒”小盘股的行为,加强价值型投资的市场主导地位。再次,它可以促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改革,为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最后,先行在一级市场试点资本利得税可以为我国全面推行资本利得税政策积累经验;毕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来说新兴证券市场征收印花税,成熟的市场则以所得税为资本市场主体税种;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日益发展,将成为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长期趋势;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二、我国二级市场推行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均对交易的***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3.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我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证券管理当*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因此在国内设立资本利得税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印花税率本已较高的情况下,设立该税种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增税的印象,从而引发市场大幅振荡。
关键词:资本弱化行为不利影响税收中性实证分析资本弱化动机
一、引言
资本弱化行为作为一种税收非中,是指税收干扰公司筹资融资的方式选择,歧视所有者的资本投入,而偏向于各种形式借款,鼓励负债经营,从而引起资本金在企业资本结构中的地位相对下降的一种现象。因此,对资本弱化行为进行规制目的在于防范关联企业在本国或跨国投资者的避税行为,制止资本弱化对税基的侵蚀效应,抑制投资者对税盾效应的滥用,维护***税收和税收利益。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西方发达***都相继建立了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然而,从各个***对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实施效果看其负面效应不容忽视。资本弱化规则的实施对资本的跨国流入和流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限制作用;会使一国整体资金尤其是信贷资金的配置不足,从而影响一国的宏观经济的良性发展;会使企业以更高的资金成本进行融资,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无论是固定比率法还是公平交易法因为方法本身的缺陷和实际操作困难,都会造成了税收成本的增加和税收行政效率的低下,加重税负;该规则的实施有可能产生更大的税制漏洞,导致企业更多地规避税收甚至偷税漏税。由此可见,实行资本弱化规则必然对国民经济效率、企业经济效率、税收效率等产生不良影响。税收因此而失去中性,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并最终影响税源。因此本文认为应该认真反思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上市公司整体资本弱化现象从资本结构可以得知负债资金比重不断提高,权益资金即不断下降。因此,为了说明问题采用我国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的变化趋势来反证分析资本弱化现象。表(1)是我国上市公司1991年至2008年整体平均资产负债率资料。用最小二乘法分析我国上市公司1991年至2008年整体平均资产负债率变动趋势。根据表(1)的时间数列编制最小二乘法计算参数表(2)。根据表(2)求直线趋势yc=a+bt中的参数a与b得到公式1:yc=62.29+0.88t。其中,a=∑y/n=1121.23/18=62.29;b=∑ty/∑t^2=1701.26/1938=0.88并绘制资产负债率趋势直线图(1)。可以发现,当t=0时,yc=62.29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这一时期最低资产负债率平均为62.29%。参数b=0.88表明,时间因素每变化一个单位资产负债率平均上升0.88%。从图(1)看我国上市公司这一时期资产负债率不断上升。表明负债资金比重不断提高,权益资金不断下降。
(二)上市公司分行业资本弱化现象为进一步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资本弱化现象。选择有代表性的三个行业房地产行业,水、燃气和电力生产行业,金属非金属行业债务与股权资本的比率,如表(3)所示。数据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负债资金比重不断提高,权益资金不断下降。即资本结构呈现资本弱化现象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一)避税动机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债务利息作为一项费用是计算应税所得额的准扣项目,而股息、红利的支付,不允许作为准扣项目。公司制企业的重复征税就是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所致,即公司所得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税后向股东分派股息、红利并以现金支付时还要代扣代缴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而利息作为收益只是在收益人获取时缴纳投资收益所得税;所以利息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并且利息预提税的税率(10%)往往比股息预提税的税率(20%)要低,甚至为零。因此,上市公司利用债务融资比利用股权融资会享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出于税收利益的考虑,增加债务资金而相对减少资本资金,提高利息支出而减少股息、红利的支付,采用资本弱化手段进行国际或国内避税。
(二)规避资金转移的法律限制股权资本资金的转移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资本金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建立企业必须有法定资本金,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量限额;企业持续经营期间,除***另有规定者外,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其资本金;投资者按投入的资本金比例分享收益和承担经营风险;企业必须保全投资者所投入的资本。相对于股权资本资金的债务资本资金及其产生利息收益的转移在转移时间、转移地点、转移方式、转移对象、转移金额则基本上属于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决定。尤其是境外投资者出于自身利益及规避风险随时抽回投资而通过资本弱化方式运作资本。
(三)建立资金池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现金池模式是现代跨国公司集中、统一、灵活、高效管理内部各成员资金的有效模式。其业务主要包括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资金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日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我国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有收支两条线、内部银行、资金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实际上也是现金池模式的运用。在现金池内,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身份是委托借款人和借款人。子公司资金不足时在现金池里透支即贷款,要支付利息;反之,子公司资金多余时在现金池里存款即放款要收取利息。从而实现了企业集团资金内部市场化,降低了资金交易成本。使集团资金管理更加科学和资金内部流通更具效率。为了建立资金池关联企业资金资金结构就会发生债务强化而资本弱化现象。因为只有关联企业债务资金才符合资金池对资金的要求。
(四)资本结构优化考虑债务资本对资本结构优化的主要作用包括:(1)可降低资金成本。从资金成本的计算公式与结果可以发现,债务资本的资金成本明显低于权益资本,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债务资本比重增加会降低权益资本在资本结构中的比例,从而降低企业的综合资金成本。(2)增加资本结构的弹性。根据***有关不同性质资金进出企业的规定及企业筹融资实践可以看粗,债务资本筹融资弹性高于股权资本。因此,债务资本增加会使资本结构的弹性提高。(3)提高企业价值。债务资本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因而减少企业应税所得,在税率不变时降低了企业所得税额,增加了税后利润。企业价值等于税后利润除以资金成本率,债务资金的增加会从利润的增加、资金成本率的降低两个方面使企业价值更大提升。(4)债务资金的财务杠杆效应。负债的特点之一就是定期定额支付利息。当企业投资收益率大于利息率时债务资金增加就会提高股权资本收益率。因此,适当规模的负债可以为企业带来财务杠杆利益。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债务资本在资本结构优化过程中具有比股权资本更多的优势。
(五)特殊利益考虑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利益的考虑:(1)企业内部经理人对控制权的保护。不同的融资方式会使公司不同的利益团体获得不同的控制权。如果融资方式是发行带有表决权的普通股,则企业控制权就会更多地向普通股的股东转移;如果融资方式是发行不带有表决权的优先股,则企业控制权就会更多地向经理人员转移;如果融资方式是发行债券和银行借款,则企业控制权仍由经理人员掌握,但前提是按期偿还债务本息,否则(即出现了破产),控制权就转移到债权人手中。经理人员为了掌握控制权及股东为了防止股权稀释和分散,公司的普通股股东和经理更会倾向于不带有控制权债权融资和优先股融资。(2)获取通货膨胀额外收益。在通货膨胀条件下,企业因货币贬值在按账面价值偿还债务时获得收益,并且通货膨胀越高,企业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就越大。在一般情况下,借贷的债务契约都是根据签约时的通货膨胀率来确定名义利息率,而实际利率等于名义利率减去物价变化率,所以当发生了未预期的通货膨胀之后,因物价上升就使实际利息率下降。由于债务契约无法更改,通货膨胀的结果产生了收入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再分配的作用,债务人会因通货膨胀减少实际支出而受益,而债权人会因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实际收益减少而受***。由于物价持续不断的上升,这一趋势使公司为了获取通货膨胀额外收益会倾向于债权融资。(3)负债的破产机制的特殊效应。哈特认为,在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在对企业的监督中搭便车会引起股权约束不严和内部人控制问题,而适度负债可以缓解这个问题。债权人拥有与股东不同的权利,包括取息权、偿还本金权、优先求偿权等。债权人的取息权、偿还本金权不会因为企业的经营状况、税后利润的多少而改变,即使企业支付能力差,难以如期偿付,债权人的这些权利也不会因过期而消失。优先求偿权是指债权人有优先获取报酬和在企业清算时优先收回债权的权利。债权这一特征有可能使企业破产,因为负债的破产机制对企业经理带来了新的约束。从而能降低成本并有效缓解内部人控制矛盾。
(一)案例背景为说明问题方便,假定某外资企业为某国外母公司的一个全资子公司。该外资企业资金结构为股权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债务资本为5000万元。债务资本利息率8%(同期银行贷款率8%)。所有资金系国外母公司投资。息税前利润14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分派红利400万元。利息、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率可以选择20%、30%、10%、25%。
(二)征税方案比较以下征税处理方案比较拟从***税收、企业所得税、双重征税、避税空间、融资自由、资本倾向、税收效率七个维度考量,如表(4)所示。
(1)征税方案一:按现行办法计算。由于该企业与国外母公司属于关联企业。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5000/2000=2.5>2。实际利息=5000×8%=40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2×2000×8%=32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400-320)×25%=270万元。应交利息预提所得税=400×20%=80万元。应交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400×20%=80万元。共计应交所得税=270+80+80=410万元。双重征税=(400-320)×20%+400×20%=96万元。避税空间=320×(25%-20%)=16万元
(2)征税方案二:利息、股息、红利税前据实扣除,预提所得税率30%。按此方案,应交企业所得税=(1400-400-400)×25%=150万元。应交利息预提所得税=400×30%=120万元。应交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400×30%=120万元。共计应交所得税=150+120+120=390万元。双重征税=0万元;避税空间=0万元.
(3)征税方案三:利息、股息、红利税后支付,预提所得税率10%。据此方案,应交企业所得税=1400×25%=350万元。应交利息预提所得税=400×10%=40万元。应交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400×10%=40万元。共计应交所得税=350+40+40=430万元。双重征税=800×10%=80万元;避税空间=0万元
(4)征税方案四:利息税后支付、股息、红利税前据实扣除,预提所得税率25%。据此方案,应交企业所得税=(1400-400)×25%=250万元。应交利息预提所得税=400×25%=100万元。应交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400×25%=100万元。共计应交所得税=250+100+100=390万元。双重征税=400×25%=100万元;避税空间=400×25%=100万元。
(三)征税方案选择通过以上七个维度考量分析方案二应该是比较好的选择。这一纳税处理方案优势表现比较明显。(1)方案二最大限度地保持了税收的中性,在对企业融资自由、资本倾向等几乎不影响。(2)降低了企业所得税负,避免了双重征税,四个方案中方案二企业所得税最低(150万)。(3)保证了***税收利益不受太多的影响。(4)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率有利于投资者将其获得的投资收益再投资于企业。(5)由于避税空间为零,大大降低了征税成本和提高了税收行政效率。方案二的可能存在的问题如下:融资自由带来资本结构的不稳定;财务风险增大问题;撤资变得更容易。对于这些问题可采用如下防范措施:由于资本本性企业会做出理性选择;可以通过***资本金制度规制;借鉴资本充足率规则防范。
(一)结论综上所述,本文得出如下结论:(1)资本弱化规则对税收中性的侵害分析表明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实施结果,使国民经济效率下降、企业经济效率下降、最终影响税收源泉和***税收。(2)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有较大的现实操作困境及其负面影响。(3)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结果形成资本弱化和债务强化趋势有其一定的经济合理性、不可避免性。进一步证实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弊大于利。
(二)建议如何使税收保持中性,建议如下:(1)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应该受到质疑。(2)我国资本弱化有关理论及应用研究方向应该转向企业资本弱化这一趋势的经济合理性、不可避免性,因为企业资本弱化这一趋势的存在提高了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效率。从而使***税收源泉丰富。(3)***税收制度建设应该顺应这一企业资本弱化趋势而非在防范上做侵害税收中性影响税收源泉的错误导向。(4)从目前看比较有效的对策是建议实施利息、股息、红利税前公允据实扣除并使利息、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率高于企业所得税率。从***角度看降低了企业所得税,减轻了企业税负,促进了企业发展,进一步丰富了税收源泉,长远看保证了***税收。征收较高的利息、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从短期看又保证了***税收的稳定。这一方案的实施只需对现有企业所得税有关纳税扣除做必要调整即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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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这种核算方法的特点是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即本期从净利润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均在本期确认所得税费用,或在本期抵减所得税费用,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在会计报表中不反映为一项负债或一项资产。但是,企业应当建立相关的备查簿,记录时间性差异发生的原因、金额等,以便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的会计处理方法。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项费用,并应随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期内,以达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时间性差异影响的所得税金额,包括在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项目内,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余额里。
1、递延法
递延法是将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金额。这种核算方法的特点在于:
(1)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是按照产生时间性差异的时期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而不是用现行税率计算的结果。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作调整,即递延税款账面余额不符合负债和资产的定义,不能完全反映为企业的一项负债或一项资产。
(2)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发生而在本期转回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一般用当初的原有税率计算。
债务法是将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需要调整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
其特点在于: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是按照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而不是按照产生时间性差异的时期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因此,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需作相应的调整,即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企业的一项负债或一项资产。
(1)利润表债务法。利润表债务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影响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影响额的一种方法。它与递延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当所得税税率变更时,需要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这种进步能够保证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是按照现行税率计算的结果,从而使所得税费用与收入在税率发生变化时保持配比关系。但此法与递延法一样,以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为中心,以利润表为基础,侧重时间性差异,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记入递延税款。
(2)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本原理与利润表债务法相似,在所得税税率变更时也需要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但它们的理论基础与核算对象却大不相同。利润表债务法以收入费用观为理论起点,以利润表为基础,注重收入费用配比,侧重时间性差异不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观为理论起点,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注重资产负债的真实反映,侧重暂时性差异。
(1).应付税款法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确认为本期所得税费用或抵减本期所得税费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并将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同时确认所得税费用或抵减所得税费用。
(2)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两种方法在时间性差异的处理上核算基础不同。应付税款法是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进行的会计处理,而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进行的会计处理。
(3)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一般情况下本期所得税费用是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本期税前会计利润所应承担的所得税费用,符合配比原则,即实现多少税前会计利润应当承担与之配比的所得税费用。
1、目的不同
递延法的目的是使所得税费用与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而确认的所得相配比。因此,本期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是递延的,并且被看作是今后转回时间性差异时期的所得税费用(或利益);债务法的目的是将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看作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从而符合会计概念框架中的资产或负债的定义,因此,时间性差异预计的所得税影响被定义和报告为未来应交或应收的所得税。
运用债务法时,由于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需要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余额进行相应的调整,而递延法则不需要对此进行调整。由此可见,递延法更注重利润表,即利润表上的所得税不需要对此进行调整;债务法更注重资产负债表,其计算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更符合负债或资产的定义。
1、核算对象和结果不同
利润表债务法是对时间性差异进行跨期核算的会计方法。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对暂时性差异进行跨期核算的会计方法,而两种差异本身所包含的内容是不一致的。对于除时间性差异以外的暂时性差异的税收结果,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其产生的当期就予以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以后各期转回。但由于这部分差异不是时间性差异,因而按利润表债务法核算,反映不出这部分差异的未来税收影响,只作为永久性差异,直接计入当期***益,而不影响以后会计期间。这样,两种方法核算下的本期及以后各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均不相等。
利润表债务法是以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为着眼点,逐一确认收入和费用项目在会计和税法上的时间性差异,并将差异对未来的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为着眼点,逐一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并将差异的未来纳税影响额确认为一项资产和负债。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在经济运行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金融投资必将越来越流行,金融资产所得也将越来越普遍。无论从市场调节的角度来看,还是从财政收人的角度来考虑,对金融资产所得的征税都日益重要起来。***作为世界上资本市场最为发达的***,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对金融资产所得较为完善的课税体系。本文拟在介绍***金融资产税收体系概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的中长期建设思路。
一、***金融资产税收体系概况
在当前***资本市场上,可供投资者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有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金融资产的投资所得主要为利息所得(来源于所投资品种的分红收益)和资本利得所得(来源于所投资品种的价差收益)。在明确以上分类的基础上,下面分别对***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的税收规定作一介绍。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针对买卖证券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均属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税收设置。这一税制的设置主要是为了调整证券市场资本的流动情况。***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曾对股票交易行为征收证券交易税,但是近来考虑到证券交易税的征收不利于资本流动,于是在1986年税改法案中取消了该税种。
对于个人股票投资所获得的现金红利所得属于“任何来源的所得”范围,列入个人所得税毛所得内。在计算净所得时允许扣除借款利息,即为投资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对个人股利所得的优惠主要是“股息不予计列法”,允许股东收到股息的第一个200美元不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