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数据怎么查(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数据在哪查询)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数据在哪查询
上搜狐或新浪财经——股票,输入公司代码,即可查到上市公司所有的资料。 上市公司(Thelistedcompany)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或者***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如何查询一个上市公司的营业额?
查询一个上市公司的营业额可通过以下方法如下:
1.查该公司的月股东报告。或是在相关股票站点查该公司的全部信息。
2.看利润表中第一栏:主营业务收入。 营业额,是指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常用营业额公式有:营业额/交易次数=平均交易单价,营业额/销售数量=产品平均单价,营业额也被叫做"流水".就是产品或是商品在交易中的总量金额,这个指标是不除去如进货或是原材料等费用的。
上市财报去哪里查?
可以使用天眼查来进行查询,不收费,免登陆,查询方便。输入公司名称即可查询企业年报详情,节省大量查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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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_发行事项_公司公告_每日必读_股票_证券之星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
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
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号楼-1至5层305)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拟发行股数: 不超过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25%,本次发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21.92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7月13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承诺:“自辰安科技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辰安科技的股份,也不由辰安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清控创投承诺:“自辰安科技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辰安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
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未来五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在上述
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
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本公司控股地位。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
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
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公司
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股东同方股份承诺:“自辰安科技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辰安科技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
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
未来五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可根据需要
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
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
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
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
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股东轩辕集团、辰源世纪、上海瑞为承诺:“自辰安科技的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辰安科技的股份,也不由辰安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若本公司研究决定减持股份,本公司将以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
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持股数量的50%,第二年减持数量
不超过持股数量的100%;(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每股净资产(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法人股东武汉光谷、中咨顺景和合伙企业股东安徽昆冈承诺:“自辰安科
技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辰安科技的股份,也不由辰安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袁宏永之配偶李甄荣、董事范维澄之配偶肖贤琦、执行
副总裁苏国锋之配偶武晓燕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与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相关规定,在本人配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
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
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本人配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
公司前董事杨云松、公司董事薛海鹏、公司副总裁兼核心技术人员陈涛、公
司副总裁孙占辉、梁光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与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相关规定,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
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
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
公司自然人股东岳建明、申世飞、刘奕、陈涛*1、疏学明、杨锐、薛兴义承
诺:“自辰安科技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辰安科技的股份,也不由辰安科技回购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自然人股东有两人同名,均为“陈涛”,其中一人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为示区别,下文均以“陈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7月11日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一、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2013年5月17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
完成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其所持股份比例
根据本公司2014年2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2014
年3月17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上市后生效的〈公
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公司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之
余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提出实施股票股利
3、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4、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5、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
融资计划和未来发展规划,并参考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
监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
监事会应以监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该议案。该等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
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调整政策的议案需经监事会、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
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可以对利润
分配方案依法作出适当调整,并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应当监
根据2014年3月17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对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作出
1、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
本公司制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股东回报规
划如下:
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
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
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作出
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
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应按照《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利润分配的相应审议程序。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
三、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承诺:“自辰安科技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辰安科技的股份,也不由辰安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清控创投承诺:“自辰安科技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辰
安科技的股份,也不由辰安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
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未来五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在上述
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
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本公司控股地位。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十二
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
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公
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股东同方股份承诺:“自辰安科技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辰安科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
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未来五年内,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可根据需要
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
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每
十二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
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
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股东轩辕集团、辰源世纪、上海瑞为承诺:“自辰安科技的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辰安科技的股份,也不由辰安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若本公司研究决定减持股份,本公司将以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和减持数量
如下:(1)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持股数量的50%,第二年减持数量
不超过持股数量的100%;(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每股净资产(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在本公司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法人股东武汉光谷、中咨顺景和合伙企业股东安徽昆冈承诺:“自辰安
科技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辰安科技的股份,也不由辰安科技回购该部分股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袁宏永之配偶李甄荣、董事范维澄之配偶肖贤琦、执行
副总裁苏国锋之配偶武晓燕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相关规定,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
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
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
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本人配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
公司前董事杨云松、公司董事薛海鹏、公司副总裁兼核心技术人员陈涛、公
司副总裁孙占辉、梁光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与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相关规定,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
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
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
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
公司自然人股东岳建明、申世飞、刘奕、陈涛*、疏学明、杨锐、薛兴义承
诺:“自辰安科技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辰安科技的股份,也不由辰安
四、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及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一)本公司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申请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公司承诺,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将依法公开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新股。
回购股份的价格根据以虚假信息披露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和
虚假信息披露日前二十日交易均价孰高为定价依据。其中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
前复权计算公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本公司承诺,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二)控股股东清控创投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承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购回股份的价格根据以虚假信息披露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和
虚假信息披露日前二十日交易均价孰高为定价依据。其中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
前复权计算公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本公司承诺,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三)本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清华控股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
“本公司作为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的控股股东,承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购回
购回股份的价格根据以虚假信息披露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和
虚假信息披露日前二十日交易均价孰高为定价依据。其中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
前复权计算公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本公司承诺,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四)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发
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五)中信建投证券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现承诺如下: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本所郑重承诺:如因本所为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
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
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
(七)华普天健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如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所”)在本次发
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我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
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
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我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
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
我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
五、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
“如果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股
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指公司最新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
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一、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
(二)触发条件:
1、回购义务触发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且非在股价稳
定措施实施期内的情况时,则触发本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本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
件的前提下回购股份的义务(以下简称“回购义务触发条件”)。股价稳定措施实
施期为前次股份回购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日起至其后六个月。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购义务触发条件的监测。在回购义务触发条件满
足的当日,本公司应发布公告提示公司将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以稳定股价。
本公司董事会应于回购义务触发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
购方案并进行公告。股份回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
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
股份回购议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
需的相关批准后,由本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本公司将在启动上述股份
(三)停止条件: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本公司中止
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如回购义务
触发条件再次得到满足,则本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
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
合上市条件:
1、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
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股份回购价格区间参考本公司每
股净资产并结合本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
额不低于本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但不高于本公司上
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结合本公司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
2、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
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
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4、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
5、本公司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同时出具将履行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清控创投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自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期间内,当出现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当日发行
人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指公司最新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
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的情况时,则触发发行人回购股份
稳定股价的义务。清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就公司股
份回购预案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如发行人股份回购议案未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如发行人履行
股份回购义务而使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发行人有
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因其他原因
导致发行人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或发行人未能按照已公布的股份回购方案实
施股份回购时,则触发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增
发行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前述增持触发条件的监测。在增持触发条件满足的
当日,发行人应发布公告提示发行人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
且发行人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无法履行或未履行,并通知本公司采取措施
本公司承诺按以下预案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
办公室通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
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
告。本公司将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办公室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
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
不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1%,但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
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当日发行人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本公司中止
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如增持触发
条件再次得到满足,则本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本公司在增持计划
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
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发行人可将本公司增持义务触发当
年及其后两个年度公司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公司履行承诺为止。
自增持触发条件开始至本公司履行承诺期间,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自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期间内,当出现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当日发行
人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指公司最新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
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的情况时,则触发发行人回购股份
稳定股价的义务。本人承诺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本人的董事身份(如有)在董
事会上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如有)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如发行人股份回购议案未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如发行人履行
股份回购义务而使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发行人有
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因其他原因
导致发行人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或发行人未能按照已公布的股份回购方案实
施股份回购时,则触发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增持
发行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前述增持触发条件的监测。在增持触发条件满足的
当日,发行人应发布公告提示发行人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
且发行人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的义务无法履行或未履行,并通知本人采取措施稳
本人承诺按以下预案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办公室通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就增持公司
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
成期限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本人将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办公室通知之日
起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平均薪
酬的50%。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高于当日发行人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本人中
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内,如增持触
发条件再次得到满足,则本人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本人在增持计划完
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发行人可将本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
其后两个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或薪酬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自
增持触发条件开始至本人履行承诺期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予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以及在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
六、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
(一)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2、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
“清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2、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三)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北京
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
(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2、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公司未来不会通过任何途径取得或试图取得辰安科技的控制权,影响清华
大学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或者利用持股地位干预辰安科技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八、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公共安全应急平台软件、应急平台装备的研发、制造、销
售及相关服务,较高程度上依赖于国内各级**对应急平台项目的投入状况,如
果**对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投资规模大幅下降,将会对本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
(二)公司业绩对税收优惠依赖及税收政策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及对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影响
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税收优惠金额 3,799.21 3,471.47 2,556.86
其中:增值税退税 875.65 1,167.57 1,563.12
增值税免税 1,336.57 691.11 167.62
所得税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 17.23% 31.23% 19.54%
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企业所得税优惠
本公司2008年12月24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编号为
GR200811000773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11年10月28日被认定
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编号为GF201111002173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
年。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第九税务所201209JMS160006号《企业所得
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和国发[2007]39号及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规定,公司
2012年度和2013年度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率。上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
本公司于2014年10月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编号为
子公司辰安测控于2014年10月30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编号为
GR201411003056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辰安测控2014年度、2015
子公司安徽泽众于2012年9月5日被认定为软件企业,并获得软件企业认
定证书(证书编号:皖R-2012-0005,后证书号变更为皖R-2013-0217)。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及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企
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2012年度和2013年度安徽泽众免征企业所得税,2014
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3月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辰安信息于2014年12月29日被认定为软件企业,并获得软件企业
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京R-2014-123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进
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的规定及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第一税务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
表》,辰安信息2013年度、2014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15年度和2016年1-3
子公司华辰泽众于2014年10月30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编号为
GR201411000486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并于2014年8月29日被
认定为软件企业,获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京R-2014-0815)。截至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
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本
公司及子公司安徽泽众2012年起、华辰泽众自2015年2月、辰安信息自2016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号》)及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发布的海国税批[2012]904032号、海
国税批[2012]909039号、海国税批[2012]911011号通知书,辰安测控销售的软件
产品ZZ-89辐射型灰分热值仪软件V1.0、煤质煤量管理平台V1.0、智能测量控
制系统1.02分别自2012年4月1日、2012年10月1日、2012年11月1日起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
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自2012
年9月1日、安徽泽众自2012年10月1日、辰安信息和华辰泽众自2013年9
月1日起,各自的技术开发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每年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占净利润比例分别为60.47%、
67.23%和41.24%,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大。如果上述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
业或软件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及子公司未继续被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将对公司的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提供的公共安全应急平台软件及应急平台装备主要面向**用户,部
分项目通过系统集成商向**用户提供产品及服务,系统集成商是公司重要客
户之一。报告期内,中电公司均为本公司的第一大客户,占本公司当期收入的
比例分别为34.01%、58.28%和49.90%,主要是本公司及辰安信息与中电公司在
厄瓜多尔一期、二期、厄瓜多尔ANT项目、委内瑞拉狱政项目、委内瑞拉VEN911
项目以及特立尼达和多巴哥NOC系统项目中进行了合作。
报告期内,公司重要客户的集中度相对较高,在未来可能对公司的持续经
公司立足国内市场,同时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报告期公司源自海外市场的收
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海外市场收入 20,613.31 15,661.30 7,432.97
目前,公司产品在海外的最终用户主要为所在国或地区的**部门。所在国
或地区**对应急平台建设的投资力度以及对国外企业在该国开展业务所持态
度的开放程度,都将对公司海外市场的拓展产生正面或者负面的效应。此外,如
公司项目所在的某些国家或地区出现**更迭、政策调整、制度变革、动乱、对
外**关系发生危机、汇率波动等,都可能对公司所参与的海外市场项目造成直
上述重大事项提示并不能涵盖公司全部的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请投资者
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章节全文。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
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部分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
(2015年12月31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良好,2016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
入为6,626.5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83.89万元。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情况稳定,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
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
2016年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正常的发展状态,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突变情
形。公司预计2016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约为15,200~17,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化
-4.81%~6.6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
920~1,100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化为-3.50%~15.38%(前述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
作的盈利预测)。截止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在外部环境、
经营模式、业务开展、税收政策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未发生其他可能
一、普通名词释义................................................29
一、发行人简介..................................................34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42
一、行业依赖风险................................................46
二、公司业绩对税收优惠依赖及税收政策变动风险....................46
十一、人才流失的风险............................................52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53
五、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66
九、本次发行相关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84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88
一、发行人独立性...............................................208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简介.................226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对外投资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薪酬情况.............238
四、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技术签定的协议及其履行
五、最近两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239
六、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机构运行及人员履职情况.......241
十一、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自我评估意见及注册会计师评价意见...248
十二、公司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及违法违规的情况...................249
十三、发行人资金管理、对外投资、担保事项的政策及制度安排.......250
十四、发行人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政策及制度安排.................255
一、财务报表...................................................256
四、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收政策、主要税种及**补助情况...........280
十一、现金流量分析.............................................348
十二、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测算、相关措施和承诺...........352
十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分析.....................365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概述.......................................371
三、发行人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已先期投资于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的相
一、重要合同...................................................415
三、对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420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及报告期内重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一、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422
一、文件目录...................................................429
本招股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一、普通名词释义
辰安有限 指北京辰安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前身
股票、A股 指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 指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安徽泽众 指安徽泽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辰安测控 指北京辰安测控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武汉辰安 指武汉辰安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辰安测控全资子公司
华辰泽众 指北京华辰泽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安标科技 指北京安标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辰安信息 指北京辰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安图天地 指北京安图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辰安伟业 指北京辰安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安徽泽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泽众参
泽众信息 指合肥泽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指安徽泽众全资子公司
泽众智能 指合肥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指安徽泽众控股子公司
合肥启沃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泽众为
安徽国耀辰安公共安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
安徽华沃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启沃为其普
清控创投 指清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
清华控股 指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
轩辕集团 指轩辕集团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股东
辰源世纪 指北京辰源世纪科贸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东
上海瑞为 指上海瑞为铁道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东
武汉光谷 指武汉光谷烽火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东
中咨顺景 指北京中咨顺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东
安徽昆冈 指安徽昆冈创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司股东
根据国家2011计划有关精神,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指与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行政
学院等单位成立的机构,正在共同申报“2011计划”协同
清华大学-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共安全应急技术联
合研究院,是公共安全协同创新中心的下属机构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名为华普天健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在首次公开发
工业和信息化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
国家安监总*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突发事件应对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逐步后推、反推的设计方法,是针对不确定性系统的一种
CSD 指传输数据时与电话通讯类似,不管用户是否在通话或传送
数据,系统都会在上下行的频段中保留一个信道给用户
“仪表盘”,是将多个图表、报表、仪表等内容整合在一
DLP 指字处理,然后再把光投影出来,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投影
ERP系统 指源管理(物流)、人力资源管理(人流)、财务资源管理(财
流)、信息资源管理(信息流)集成一体化的企业管理软件
西北国家实验室研发的联邦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通用分组无线服务技术,是GSM移动电话用户可用的一种
Java 指一种可以撰写跨平台应用软件的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语言
拉模式,通过终端向服务器端定期的查询获取数据更新,
推模式,通过服务器端的主动推送技术实现数据更新的及
遥感,以航空摄影技术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技术。
RS 指目前在地质地理等领域,成为一门实用的、先进的空间探
RFID 指技术,可通过无线电讯号识别特定目标并读写相关数据,
而无需识别系统与特定目标之间建立机械或光学接触
SARS 指又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2003年曾肆虐我国,对我国应急
美国Skyline软件系统公司的三维数字地球平台软件,可制
SOA 指组件模型,它将应用程序的不同功能单元(称为服务)通
过这些服务之间定义良好的接口和契约联系起来
基于Internet的地理信息系统,即以浏览器形式进行查询、
子文件使其具有结构性的标记语言,可以用来标记数据、
定义数据类型,是一种允许用户对自己的标记语言进行定
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合作,于厄瓜多尔建设城市安全
应急指挥系统,一期涉及建设瓜亚基尔和昆卡两个城市的
城市安全应急指挥系统。一期合同由订货合同和技术服务
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合作,于厄瓜多尔建设城市安全
应急指挥系统,二期涉及建设基多在内的14个城市的城市
安全应急指挥系统。二期合同由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
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合作,于厄瓜多尔建设其全国出
厄瓜多尔ANT项目 指租车和公交车的管理和监控系统。该项目的合同由订货合
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合作,于委内瑞拉建设其狱政系
辰安信息与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合作,于委内瑞拉建设
委内瑞拉VEN911项 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系统,该项目合同由技术开发合同、
目 技术服务合同和采购合同组成。项目曾用名委内瑞拉SIMA
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项目储存库中每个版本在特定阶段的一个正式标准,随后
基线 指的工作基于此标准,并且只有经过授权后才能变更这个标
通过各种信息传感设备,实时采集任何需要监控、连接、
物联网 指互动的物体或过程等各种需要的信息,与互联网结合形成
基于地图服务和网络技术,满足常态和非常态下应急管理
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指将一部分原来征收营业税税目的
通过Internet以服务的方式提供动态可伸缩的虚拟化资源的
软件产品可以由一系列具有特定功能的组件组成,组件之
间的相互作用就形成了系统的所有功能。每个组件的研发
组件化技术 指和改进都独立于其他组件的研发和改进,通过一个或数个
通用的标准界面与系统或其他组件相互连接。组件化技术
教育部和财政部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2011计划 指(教技[2012]6号)中决定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
本招股说明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采用
本概览仅对招股说明书全文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
一、发行人简介
公司名称: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GlobalSafetyTechnologyCo.,Ltd.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号楼-1至5层305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丰秀中路3号院1号楼
注册资本:6,000万元
实收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忠
有限公司成立日:2005年11月21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2012年10月26日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基础软
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
公司前身辰安有限成立于2005年11月21日。辰安有限原股东作为公司发
起人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创立大会决议,批准辰安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2年10月26日,辰安科技在北京市工商*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了注
公司主要从事公共安全应急平台软件、应急平台装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
公司公共安全应急平台软件产品包括:省级应急平台综合应用系统、市县应
急平台综合应用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系统、应急态势标绘系统、应急三维地理
信息系统、协同会商系统、综合接处警与应急系统(海外)及相关技术服务。
公司公共安全应急平台装备产品包括:现场应急平台、三维电子沙盘、移动
互联在线会商终端、现场无线图传(3G)、移动应急终端、低空复合飞行器应急
公共安全应急平台将实时信息和数据、非实时信息和数据接入,通过综合研
判、模型分析、专题图制作、方案编制等功能对上述接入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和
加工,实现日常应急值守、风险分析、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
调、应急联动、培训演练等功能。应急平台对提高平时和战时的应急管理工作效
率、科学分析事件态势发展、辅助领导决策支持、积累知识案例用于以后的事件
发行人的应急平台软件产品是应急平台的核心,是应急平台发挥各种复杂功
能的技术保障;发行人的应急平台装备产品主要用于监测和预警信息实时接入和
三维展现,是应急平台重要的接入工具和展示手段。
作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在应急平台关键技术与装备方面不断实现突
破,公司及公司产品多次得到国家有关部委的认可。
序号 荣誉名称 颁发时间 颁发单位 获奖项目名称 奖励等级
国家科学技术进 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关键技术与
教育部科学技术 国家突发事件应急平台体系关
地理信息科技进 中国地理信息系统昆明市人民**应急平台综合
国家火炬计划产 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公共安全应
地理信息科技进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网络化“应急一张图”信息平台
注:1、该项目主要参与单位包括:清华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一研究所、发行人等单位。下同。
2、该项目主要参与单位包括:清华大学、武汉大学、辰安科技等。
2011年5月,公司荣获中国信息协会颁发的“中国应急管理信息化产品创
新奖”与“中国应急管理信息化卓越企业奖”;2011年6月,公司荣获由中国电
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联合颁发的“2011年度中国软件
行业最具影响企业奖”、“2011年度中国软件行业技术创新奖”、“中国软件行业
最具影响力解决方案奖”;2012年6月,公司荣获由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教育部、科技部颁发的“2011-2012中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新影响力奖”;2012
年9月,公司荣获中国应急产业展览会组委会颁发的“2012应急产业品牌供应
商金盾奖”;2013年1月,公司被中国生产力学会、中国生产力学会创新推进委
员会评为“中国应急行业最佳自主创新企业”。2014年11月,公司被科技部火
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评选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控股股东为清控创投,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26.83%股份。
清控创投设立于2011年6月,是清华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清控创投是专注
于高科技领域项目投资及管理的专业机构,是清华大学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
清华控股是清控创投的控股股东。2003年4月24日,经***办公厅国办
函[2003]30号文批准,清华大学出资设立清华控股,目前注册资本25亿元。清
华控股代表清华大学统一持有、经营、监督和管理校办企业及学校对外投资的股
权,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高科技企业孵化,技术信息咨询,投资管理,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清华大学。清华大学是隶属于教育部管辖的重点高校之
一。在国家和教育部的支持下,清华大学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科
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合作、社会服务以及整体办学条件等方面均处于
国内领先水平。目前,清华大学设有20个学院、54个系,是一所具有理学、工
学、文学、艺术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和医学等学
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实施控制的股权结构如下:
51.00%
11.25%
本公司最近三年的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流动资产 63,247.02 43,521.97 31,436.81
资产总额 77,813.60 57,951.31 43,426.66
流动负债 38,591.49 27,458.11 17,715.54
负债总额 43,790.65 31,751.51 21,890.35
单位:万元
利润总额 10,686.67 5,346.02 4,581.96
单位:万元
流动比率 1.64 1.59 1.77
速动比率 1.05 0.94 1.01
1.58% 0.00% 0.42%
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应分摊的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
部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具体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1 11,800.083,321.72 4,185.964,292.40
2013年1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出具了《关于对新一代应急平
台软件系列产品开发项目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通知》(海环保不受理字[2013]002
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
理目录》的规定,该项目为软件业,不属于该*审批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辰安科技申请的项目不予受理。
2013年1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出具了《关于对运维服务体系
与营销网络扩建完善项目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通知》(海环保不受理字[2013]003
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
理目录》的规定,该项目为软件业,不属于该*审批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辰安科技申请的项目不予受理。
公司基于大数据的公共安全应用系统项目和人防工程建设、运维与安全管理
平台项目为软件产品与技术开发类项目,实施场所为公司自有办公楼,不涉及生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差额部分将由公
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如以自有资金或借款资金提前投入上
述项目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募集资金对前
募集资金运用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募集资金运用”的有关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1.00元
本次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 21.92元
发行市盈率: 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5.25元(根据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除以本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8.92元(根据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2.46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 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或中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并在深交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募集资金总额: 43,840.00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39,877.51万元
上市相关费用概算: 承销及保荐费用2,500.00万元,审计、验资费用875.70
(主承销商):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2
邮 编:100010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张庆升、吴千山
项目协办人:
项目人员:邓睿、唐俊文、单增建、逯金才、胡松、张南
电 话:010-85130618
传 真:010-65185227
发行人律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
邮 编:100020
负责人:王玲
签字律师:周宁、张明远
电 话:010-58785588
传 真:010-58785566
审计机构: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
邮 编:100037
法定代表人:肖厚发
签字会计师:纪玉红、李成林
电 话:010-66001391
传 真:010-66001392
资产评估机构: 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一号
邮 编:100025
法定代表人:杨奕
签字资产评估师:刘秀文、尤海英
电 话:010-85867570
传 真:010-85867570转111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56号方圆大厦
邮 编:10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