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存款是资产还是负债(同业存款vs一般存款!)
同业存款vs一般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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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同业存款和一般存款之所以纠缠不清,其核心是2014年127号文的“同业业务”定义不清。在定义完同业融资和同业投资之后,第十六条又做了大幅度的扩展: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SPV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参照执行,那么资管产品存放在银行的存款是否也参照并没有给出权威答案。后面我们只能根据监管报表统计和业务实践,以及内在逻辑去推理。问得最多的问题:
保险资金属于一般存款么?
保险资金到底是保险公司的资金还是保险资管的资金?
即便是保险公司的资金也会分为协议存款和非协议存款,有何差异?
延伸出来的问题保险资管和银行理财能否投资大额存单?
为何所有SPV存款都是同业存款?怎么定义SPV,社保基金是否属于SPV?
我们说的“一般存款”是央行的一般存款还是银保监会定义的各项存款?
同业存款和一般存款对应监管层面到底有什么差异?
笔者先总结几个答案:
首先我们这里讨论的一般存款是银保监会定义的"各项存款",按照银保监会统计,除了各项存款,还有财政性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保险资金分为保险资管(目前反而是主流)和保险公司直接运用的资金(目前体量很小),只有后者才能纳入一般性存款考核。
这就意味着包括保险资管在内的所有资管产品都都不能投资大额存单,但是后来保险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放开了大额存单的投资。
而且银保监会对SPV存款定义中比资管新规的资管产品要宽泛很多。
一、何为一般性存款和同业存款
二、保险资管存款和保险公司存款为何不一样
三、为何SPV存款不能穿透看存款性质
四、为何要严格区分同业存款和一般性存款
一、何为一般性存款和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包括来自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的存款及银行理财、保险资管、证券资管、信托计划、公募基金产品存款。同业存款不受利率自律机制的利率上限限制,其定价受市场流动性影响而波动较大。
其中,对于保险资管的存款界定,各家银行做法不一、争议最大。笔者留在后面详细分析。
根据目的,同业存款又区分为投融资性和结算性。结算性同业存款都是金融机构间因为代理结算或者交易目的开立的账户留存资金,比如村镇银行因为要通过代理结算行介入CNAPS开立的结算账户形成的存款,比如做托管形成的部分资管产品的结算存款。
1、同业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目前,同业存款基本上都需要开立同业结算账户。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①结算性和②投融资性两类。其中投融资性同业账户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结算性账户主要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金融机构间的支付结算业务。
2、同业存款的会计记账
同业存款在银行的会计核算时,按照资金方向计入“存放同业(资产)”或“同业存放(负债)”科目。
在与央行的会计核算里则表现为“存放中央银行、现金”等几个科目进行借贷记账。根据其用途,会设置存放同业清算款项和存放同业一般款项的子科目。
同业存款属于线下业务,初次合作开户流程较为繁琐,效率远低于线上同业存单。此外就是同业存款价格不透明。SHIBOR报价主要反映大行的信用状况,不能仅凭该报价一概而论的评定中小银行信用溢价。且同业存款不受存款利率定价限制,很难保证不出现“高息揽储”的情况。
本文中的一般存款特指银保监会定义的一般性存款,即G01报表中的一般性存款。央行的一般存款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一般存款包括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居民个人存款,简单来说,就是除同业和财政性存款以外的存款业务,其存款利率多数受到自律机制最高1.5倍上限约束(现在改为加点利率)。
商业银行更偏好“一般存款”,除了其成本低廉之外,一般存款在帮助银行扩大信贷规模、改善监管指标方面均有重要作用。这也解释了为何银行业务部门会敢冒“天下之大不韪”,通过各种方法(各种违规操作)将同业倒存一般存款,以达到自身经营目的。
1、银保监口径
在G01报表和G24的统计口径中:
(1)各项存款的定义为单位和居民个人存款。在G26报表的填报说明中“一般性存款”的统计范围为“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居民个人存款”。
具体包括:单位存款(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存款(含保险公司存款)、临时性存款(应解汇款、临时存款)、个人存款、保证金存款。
(2)同业存款包括:同业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同业存单。注意同业存单虽然有可能部分资金也是来自保险公司,但是因为流动性和统计问题并没有单列出来,全部纳入G24同业负债了。
(3)财政性存款,但是一般扣除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因为这部分存款纳入到一般存款里面去了。
(4)G01报表填报说明明细如下:
[2.1单位存款]:指金融机构吸收的除个人和财政部门以外的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业、机关团体、社保基金、部队、住房公积金)的存款。
[2.5其他存款]:除单位存款、个人存款、国库定期存款以及临时性存款以外的存款。吸收的保险公司存放款、2009年1月1日前签署的邮政储蓄机构的协议存款在本项目中填报。
[2.5.1 保险公司存款]:填报机构吸收的保险公司存放款。
[4.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是指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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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因两家监管机构角色的差异,央行从货币供应量角度将财政性存款也纳入全金融机构存款统计之中;银保监的各项存款中不包括(除国库定期存款以外的)银行代理财政性存款的部分;
注2:银保监统计口径下大额存单计入各项存款;但央行统计标准中,大额存单不属于“存款”,仅在“存单发行”中统计;
注3:银行吸收的保险公司存放款、2009年1月1日前签署的邮政储蓄机构的协议存款在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口径中视同为同业存放,不在存款项目中统计,但会专门统计保险公司及养老公司定期存放(2006年后)。
2、央行口径
在央行的存款统计口径下,各项存款包括一般存款和财政性存款,一般存款属于需要交纳存款准备金的范畴,具体比例,央行根据当时的政策需要制定,会稍微有一点差异。实际上,在央行的“全科目”统计口径中并无“各项存款”这一统计指标,笔者根据全科目中各类存款品种的定义,将存款进行分类,以便于与银保监的统计口径进行比对。
近几年来一些涉及商业银行利用同业倒存“一般性存款”,虚增“各项存款”的处罚案例。这种违规动力主要在于行内考核,监管指标差异,具体本文第四部分详细描述。
二、保险资管存款和保险公司存款为何不一样?
保险公司存款属于一般性存款,但是期限足够长才能利率不受限。
根据1999年央行文件,协议存款需要保险公司5年3000万存款才能算协议存款,然后属于一般性存款利率不受限制。
最早是1999年央行的两个文件奠定了相关基础:
《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银函〔1999〕338号)
大致要求:必须是法人对法人办理,必须5年以上,必须最低起存金额5年以上;保险公司存款协议凭证可以用于质押。
这一条质押的规定也为后续很多保险公司找商业银行做通道埋下了隐患,包括商业银行帮助保险公司代持资产,定向为保险公司关联方发放贷款。虽然后来保监会严禁大额协议存款出质,但是现实中还是会有抽屉协议。比如2016-2018年比较流行的:恒大保险存一笔协议存款质押,既给银行解决了存款考核指标,同时商业银行定向给恒大地产项目发放贷款,因为有存款质押作为合格风险缓释工具,银行又不需要计提任何风险资本,纯粹赚取中间业务收入。
后来2002年文件《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2002〕40号)明确:协议存款的规定进一步扩展到“社保基金”,起存金额更高点——5亿元以上,5年期以上也可以利率不受限制且属于一般性存款。
以及后来养老金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也是参考社保基金的要求执行。其他保险公司存款算一般性存款,但是利率受限制不能自主协商。
1、G01填报的逻辑
早在2015年,银监部门就明确“保险资管公司存款不得计入G01_[23.单位存款]”,即不得计入银监口径用于计算存贷比的G01_[61.各项存款]。
其理由为“一般意义上的保险公司是指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专门受托管理保险等资金的金融机构,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差别。”这里需区别于“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仍然以“协议存款”的形式计入商业银行的“各项存款”项目。
最新的G01报表保险资管的存款填报在哪里?答案是放在“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最新的G01填报说明:
[2.5其他存款]:除单位存款、个人存款、国库定期存款以及临时性存款以外的存款。吸收的保险公司存放款、2009年1月1日前签署的邮政储蓄机构的协议存款在本项目中填报。
[2.5.1保险公司存款]:填报机构吸收的保险公司存放款。
[4.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不含保险公司存放)]:是指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
2、资管产品存款是否属于同业存款?
需要注意,监管意义上并没有同业存款这样的明确称呼,不属于G0161定义的各项存款;
但是不属于各项存款,并不一定都是同业存款。
从G24对同业负债占总负债1/3比例计算来看,先是定义了机构类型包含了各类资管机构,然后是定义同业存放,很明显各类资管产品存款也纳入了同业存款定义:
[A机构类型]:备选类型包括: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开发银行、大型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包括邮储)、全国股份制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城商行及其理财子公司、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及其理财子公司、外资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券商及其资管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资管子公司、期货及其资管子公司、其他。
[G同业存放]:是指填报机构吸收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放款项。保险公司存放不在此项填报。
很显然其他金融机构包含了前面机构类型中罗列的资管产品、基金产品及资管子公司。而且从业务的现实分析看看,非银机构很少有自营资金存放银行,都是公募基金或者其他资管计划购买银行同业存单或者同业存放商业银行。
3、资管新规的逻辑
保险资管从资金性质上已经是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资管新规的执行情况看,未来保险资管资产管理属性进一步增强,纯粹保险资金的属性在下降。保险资管也完全可能募集第三方非保险资金。
即便保险资管目前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仍然是保险资金,但是在银保监会的统计口径中并不会穿透看资金来源,从而区分哪些是一般存款哪些是同业存款。
当然如果只是从资管新规角度看还是狭隘了点,因为保险资管其实只有很小一部分属于资管新规定义的“资管产品”,还有类似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专项产品都不属于资产管理产品。但是这些产品如果出现存款沉淀,按照银保监会的要求仍然属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从而不属于一般存款。
4、保险资管的现实处理方式
保险资管在资管新规之前,普遍都属于一般性存款,5年以上(61个月)也就计入协议存款范畴。也是考虑到现实因素,绝大部分保险资金都是通过保险资管进行配置,而当时的保险资管市场化程度几乎为0,都是从保险公司获得资金,很少第三方非保险资金募集行为,管理人独立自主运作无从谈起。
这种情况下把保险资管和保险公司资金混为一谈也有一定合理性。
然而资管新规之后,尤其是2020年保险资管细则出台后保险资管的改革方向非常明显就是要市场化运作。但是银保监会对保险资管存款性质的暧昧态度并没有改变,缺乏明朗的政策思路。
现实中银行的处理方式大致分为三种:
(1)最严格的方式就是保险资管新规之后不认保险资管作为一般性存款。从而也无从谈起协议存款。
(2)需要保险资管出具资金来源说明函,证明资金来源是保险资金,而不是同业资金(涉及存款通道),确保合规性。
(3)一律接受保险资管的资金并认定为一般性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1、根据最早的大额存单从2015年人民银行发布的文件《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答记者问中进一步明确: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非金融机构投资人;鉴于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具有一般存款属性,且需缴纳准备金,这两类机构也可以投资大额存单。
保险公司资金可以购买大额存单,从管理办法看保险资管和银行理财等其他资管产品不能购买大额存单。
2、但是后续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理财和保险资管投资范围纳入了大额存单
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第三十五条投资范围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大额存单。
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规定的投资范围也包含大额存单。其中保险资管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产品。
但是此类存款购买大额存单是否也许纳入存款准备金范畴,是否需要穿透看资金来源,目前并没有统一监管说法。
那么到底哪些资金属于保险资管的资金,哪些是保险公司资金,规模如何?
1、保险资金:需要区分管理方为保险公司还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①保险资金规模为26万亿
我们提到的保险资金实际上属于监管概念,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与之相联系的是保险资产,属会计概念。主要来源为保险保费收入,本文前面提及的保险资金实际上是指保险资产,下面也是以保险资产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银保监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5月保险资产总额为26.2万亿,保险资产约等于保险资金,而2021末已有接近八成的保险资金都交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如上文提到,只有保险公司的存款属于一般性存款,所以需要扣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保险资金规模。
2021年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合计近20万亿,20万亿中包括保险资金和非保险资金(业外资金),保险资金为17.7万亿,非保险资金(业外资金)为3.3万亿,大致计算后,保险公司直接管理的保险资金为8万亿左右。
2、保险资管资金,仅指投向三类保险资管产品的资金,2020末规模为6万亿
因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包括资管产品业务和其他业务(如下图所示),所以在保险资管管理公司管理的近20万亿规模中,只有投向三类保险资管产品(组合类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属于传统意义上保险资管产品资金。
其他如专户业务、资产支持计划、投顾财顾业务、公募业务和专项产品不属于我们狭义上的保险资管产品,但是因为在银保监会的G01报表非存款类机构存放款项并没有做区分,所以笔者认为其他这些项目如果产生存款也要记入“非存款类机构存放款项”从而属于同业存款。
对投向三类保险资管产品的6万亿资金中,如果看资金来源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保险资金和非保险资金,不过这种区分已经意义不大,因为银保监会再判定存款性质的时候并不会穿透看资金来源,只看到底是不是保险资管产品或专项计划,是就属于同业存款范畴。
这里最麻烦的就是专户业务,专户业务实质上仍然是保险公司的资金,还是委托给保险资管投资运作。所以笔者认为如果是专户业务投资银行存款,银行仍然可以统计为各项存款(也即2.5.1保险公司存款)。
三、为何SPV存款不能穿透看存款性质?
我们一般在资产管理的监管语境中都喜欢用穿透两个字,向上穿透识别合格投资者,向下穿透识别资产类别,从而防治监管套利。
那么为何在识别存款性质的时候,不能向上穿透识别资金来源?实践中监管就是这么规定的,理论上可以从流动性角度去找理论依据。
一般性存款和同业存款最大的区别在于流动性差异,前者总体较为稳定,受金融市场波动影响较小。尤其压力情境下,比如包商银行宣布接管后的1个多月里,同业市场收缩非常明显且迅速。
资管产品虽然最终受益人大部分是个人和企业,但资管本身很明显是为了追求收益率,由金融机构管理人专业管理,和其他同业存款没有本质区别。
换句话说委托人一旦把资金委托给管理人后,委托人就失去了使用权,并不能对后续资金配置做决策,资管产品的资金偏好和决策都非常接近于管理人自营业务。
四、为何要严格区分同业存款和一般性存款?
理论源头是前面分析过的,二者的属性差异导致压力情境下的流动性差异,所以最终监管层面通过多项指标进行严格区分。
银行内部FTP定价对二者也是严格区分,多数会形成两条不同的定价曲线。
内部基层考核也采用完全不同的激励机制。
监管层面的指标差异:
1、风险计量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暂行)》,对于原始期限3个月内的同业存款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的为25%,对于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则按照100%计提风险权重。
2、MPA考核
在监管层面同业存款属于同业负债,受同业监管规范约束,且自2016年央行发布实施MPA考核起,按总分25分计入资产负债的考核项目,重要地位仅次于“广义信贷”。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同业负债不得高于银行总负债的1/3。
3、存贷比
存贷比计算公式的分母为“各项存款”,在1104的G01填报口径中定义为“单位存款+居民个人存款”,此外保险公司自有资金存放、09年前的邮储机构协议存款及大额存单也计入各项存款。因正常合规的同业存款业务不计入存贷比分母,故对指标影响有限。但若将同业存款包装成一般性存款,分母变化会使得指标有所下降,继而为商业银行释放信贷空间,但该业务属于监管明确的违规业务,具有较大的合规风险。
4、存款偏离度
存款偏离度是G01附表中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月末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
最近一次的监管发文是央行协同银保监在2018年颁布的48号文《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要严格约束月末试点的“冲存款”行为,明确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4%。对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通过同业倒存,临时调整一般性存款的行为,明确其为违规操作,要求银行机构强化存款日均考核,摒弃时点型存款规模考评指标。
虽然在G01_Ⅸ的存贷款月日均报表中设置了填报项,但用灰色进行了封闭处理,故目前该指标仅针对法人机构进行考核,分支机构不需要填报数据。在2019年上半年的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情况通报中,渣打中国的G01_Ⅸ报表数据存在约11亿元的差错金额,影响了“月日均存贷比”及“存款偏离度”指标的准确性。
5、流动性匹配率
G21报表的设计初衷就是帮助银行实施①对有合同或明确到期日现金流的静态管理,②对无合同的假设现金流的动态管理,以资金剩余期限为主要统计标准,综合考虑资金来源或运用性质,设定折算率/权重,统计现金的流缺口情况,并计算不同期限负债资金及资产的匹配情况。
计算公式的分子为加权资金来源。对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负债端资金均按照100%计入分子,但一年内其他剩余期限的权重划分以3个月为分水岭,根据资金来源性质分别赋予不同权重。本文所探讨的同业存款的定期部分,一年内权重为30%,低于同等剩余期限的企业或个人定期存款权重(70%)的1/2,因考虑到金融机构对资金的敏感度更高,监管部门对一年内的同业定期存款计量也就更为严格。
6、同业融入、融出的资金余额限制
在14年发布的127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中,监管部门要求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7、其他流动性指标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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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款是银行的资产业务??
是的,资产业务是指资金(资产)应用的业务。
怎样区分结算性同业存款与费投融资性同业存款?
结算性同业存款是指银行间进行结算时,多余的资金通过同业存款形式去除风险后暂时存放的款项。它的特点是交易周期短,一般在1天内就完成交易,并且收益率较低。而费投融资性同业存款是银行间为了满足资金需求或者管理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负债性业务。这种存款一般期限长,收益率高,适合用于融资投资等方面。因此,结算性同业存款和费投融资性同业存款在功能、特点、期限和收益率上都有明显的差异,可以根据这些差异来区分二者。
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影响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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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源于丨华泰宏观研究;作者丨李超,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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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单是CD的一种
从根本上说,同业存单就是一种标准化的债券工具,也是银行主动负债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面向银行同业发行,利率市场化决定。在会计处理上,其被计入应付债券科目。在人民银行127号文中规定同业负债占比不超过1/3,但同业存单作为鼓励发行的工具,目前并未纳入同业负债进行管理,近年来发行规模快速扩张。
同业存单有利于利率的市场化定价
同业存单重启符合利率市场化推进的需要。在127号文通知是开正门堵邪路的有效工具,即当时的初衷是鼓励发行同业存单。但是,同业存单相对于公众存款来讲,是批发资金的性质。历史经验表明,过度依赖批发资金性质的银行受流动性冲击影响较大。
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占总负债比例的测算
通过我们的详细测算,结果表明:总体风险不大,结构风险主要在部分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个别银行已经暴露出风险。在可查数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如果不将同业存单纳入统计,有2家农商行和1家城商行已经突破了1/3的限制(共3家)。如果将同业存单纳入,将有3家股份制银行、5家城商行、3家农商行突破了1/3的限制(共11家),此外还有11家会处于30%以上,接近1/3的边缘,包括2家股份制银行、8家城商行和1家农商行。此外,未能将同业负债逐一匹配的商业银行总负债规模17万亿左右,这些银行的同业负债规模可能较大,又无法准确估计,是监管的高发风险区。
对市场的影响几何以及如何解决该问题
如果同业负债占负债比例超过1/3,那么机构可能面对两种处罚。来自MPA考核的处罚影响不大,来自127号文的处罚可能比较严厉,银行很可能会调整其负债资金来源。如果将同业存单纳入统计,可能会引发同业负债2-3万亿的规模缩减,这就会引发银行业整体的“缩表”,我们继续提醒对债券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风险提示:估算方法代表性不够,政策不及预期。
一
同业存单是CD的一种
我们在《一季度末流动性紧张的必知问题——防风险抑泡沫系列之一》中就曾重点论述同业存单的概念和发展历史。同业存单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NegotiableCertificateofDeposits,NCDs)的一种类型。在中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分为三种类型,银行对企业、对个人和对同业发行的存单。国内最早的存单业务可追溯至1986年的交通银行,后来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也相继发行大额存单。当时的大额存单利率高于同期限存款,又具有可流通转让的特点,因此受到市场的欢迎。
历史上存单业务一度被叫停,2013年央行重启了同业存单发行的审批。80年代的存单市场总体处于摸索期,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直到1989年人民银行出台158号文《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才填补了这一制度空白。但随后宏观经济出现过热、通胀高企,人民银行为抑制高息揽存的现象,于1990年5月出台规定了存单的发行利率上限,导致存单市场降温。1996年央行曾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进行了更新,但当时的存单市场盗开、伪造现象猖獗,央行在1997年暂停了银行大额存单发行的审批。直至2013年12月《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存单先在同业市场上恢复,2015年6月《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又恢复了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存单业务。
从根本上说,其就是一种标准化的债券工具,也是银行主动负债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面向银行同业发行,利率市场化决定。在会计处理上,其被计入应付债券科目。在人民银行127号文中规定同业负债占比不超过1/3,同业存单目前并未纳入的同业负债统计,近年来发行规模快速扩张。
二、
同业存单有利于利率的市场化定价
同业存单重启符合利率市场化推进的需要。央行推进利率市场化时依据“先同业、后企业和个人,先长期后短期”的思路推进;由于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实质就是公开买卖存款的价格,因而可以为后续存款利率的完全市场化提供参照系。同业存单定价主要参考同期限SHIBOR,深化SHIBOR的定价作用也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举措,因此同业存单市场与SHIBOR也有相互促进的作用,使SHIBOR能够更好地代表市场利率的水平和波动。
同业存单相对于公众存款来讲,是批发资金的性质。历史经验表明,过度依赖批发资金的银行受流动性冲击影响较大。存款的形成取决于存款人的意愿,银行方面相对被动,但存款一旦形成则较为稳定。同业存单平时可供银行主动获得较为稳定的资金,但一旦遇到流动性危机,过度依赖同业批发性资金可能面临较大风险,甚至出现倒闭的案例。1984年美国大陆伊利诺银行就曾遭遇一次严重的流动性危机。作为美国第八大银行,当时大陆伊利诺银行由于经营不善,传闻将被兼并,而遭到其他金融机构的挤兑。大陆伊利诺银行长期依赖短期限存单等同业来源的资金,而缺乏稳定的存款来源。一时间金融机构纷纷拒绝购买该行存单,也拒绝对到期存单展期。最后大陆伊利诺银行受到重创,美联储动用了存款保险基金才防止了大陆伊利诺银行的倒闭。
三、
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占总负债比例的测算
正是由于同业存单可能会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在同业存单发行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这一业务,无论是央行MPA考核,还是银监会监督检查力度的增强,都将矛头指向了这一业务。同业负债占负债比例目前有多少?同业存单纳入进来以后,会提高多大比例?是否会超过1/3的红线?哪些银行处在风口浪尖?这可能是市场最关心的问题。对此,我们细化到微观数据,查阅了所有已披露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按规模计算覆盖了80%以上的机构(具体详细计算表可与我们联系交流)。主要结论如下:
(1)总体风险不大。2016年底,同业负债余额32.2万亿元,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负债214.8亿元,同业负债占负债比例为15.0%。同业存单年末余额6.3万亿元,如果将同业存单纳入统计,(同业负债+同业存单)/总负债为17.9%,与1/3(33.3%)还有很大距离,所以银行业总体指标处于安全范围,即便纳入同业存单,仍然不会有较大问题。
(2)结构风险存在。根据已公布数据的计算,目前股份制银行的比例最接近监管上限1/3,其次为城市商业银行。相对于同业存单来说,城市商业银行更加依赖其进行主动负债,如果将同业存单纳入统计,城商行的平均比例将由15.3%提升至25.6%。
(3)个别银行风险已经暴露。在可查数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如果不将同业存单纳入统计,有2家农商行和1家城商行已经突破了1/3的限制(共3家)。如果将同业存单纳入,将有3家股份制银行、5家城商行、3家农商行突破1/3的限制(共11家),此外还有11家会处于30%以上,接近1/3的边缘,包括2家股份制银行、8家城商行和1家农商行。我们认为,同业存单纳入后,个别银行风险不容低估,除了可能突破监管红线的机构数明显增多,可能还会涉及部分股份制银行。
(4)总负债17万亿左右的黑箱要尤其关注。在我们的测算中,有16.85万亿规模的负债无法对应到具体的银行,其对应的同业存单规模是1.55万亿元,仅此占比达9.2%。未能对应的同业负债总额为9.42万亿,但这其中包括了一些农信社和村镇银行,这类金融机构不受1/3比例的限制。由此,这16.85万亿规模对应的商业银行变成了黑箱(后续可能也会有银行继续公布年报,形成对数据的更新)。
我们估计9.42万亿的同业负债中,商业银行占比在30%-60%之间,如此,同业负债/总负债比例与(同业负债+同业存单)/总负债分别在16.8%-33.54%与25.3%-43.0%之间。如此来看,这部分可能是同业监管最可能引发风险的领域。涉及到的同业负债需要缩减金额可能在1-2万亿之间。如果加上已公布数据银行中超过监管红线要求的,全行业涉及到的同业负债需要缩减金额大致在2-3万亿。
主要测算方法说明:1、已公布财务报表数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133家,负债总额151.8万亿元,占到商业银行总规模的90%。我们将这些银行一一计算。同时我们抽取上清所同业存单托管数据,并将同业存单按发行人统计,一一对应到已公布银行。2、由于政策性银行未公布年报,我们按照2015年的负债增速和当年的其他类金融机构的规模增速,对其同业负债和总负债规模进行测算。3、以银监会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和业务统计监测数据年报总数为基础,扣除已经具体匹配到各家金融机构的加总数据,即是未公布的商业银行和一些不受1/3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在此基础上,我们分别对已有数据的银行中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以及未匹配到个体数据的总体中可能存在的情况进行分析。
测算方法可能面临的估算误差:(1)同业负债中还包括一些同业之间的卖出回购,但由于数据限制和分类不确定性,我们未将这部门纳入同业负债,这可能会导致低估已公布数据银行的同业负债/总负债比例。同时,高估未公布数据的银行的同业规模(目前估算值9.42万亿)。但根据我们的草根调研,这部分的误差不大,主要因为银行同业负债绝大部分来源于同业存款和同业拆借。(2)我们在匹配同业存单数据时,由于数据限制选取的是实际发行规模,与按照摊余成本计量存在一定差异,但计算表明差异最多在0.5%左右,几乎可以忽略。
四、
对市场的影响几何以及如何解决该问题
如果同业负债占负债比例超过1/3,那么机构可能面对的两种处罚。
(1)来自MPA考核的处罚,我们在《一季度末流动性紧张的必知问题——防风险抑泡沫系列之一》和《监管套利之辩——防风险抑泡沫系列之二》中,详细阐述了同业存单纳入MPA考核的影响,主要结论是:由于主要影响“资产负债情况”和“流动性”两项同属于MPA考核中的“两票否决”范畴,即使有一项不通过也不至于考核落入C档,加之MPA惩罚措施是存款准备金的利率,也不足以抑制银行扩大规模抵消惩罚的动机,因此该项影响不大。
(2)来自127号文的处罚。人民银行在规范同业业务的127号文件《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中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根据目前银监会出台的“三套利”等监管稳健,商业银行主要是自查整改,同时银监会也会先摸个底,我们认为自查整改阶段后,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概率较大。如果商业银行不进行必要的调整,很可能面临更加严厉的措施包括罚金、处罚高管、停止准入审批(如高管资格、分支机构设立、牌照申请等)等,这对银行的影响更大。
对大类资产配置的影响。根据我们在本文第三部分的测算,如果将同业存单纳入统计,可能会引发同业负债2-3万亿的规模缩减,负债端的收缩必然会导致资产端的收缩,且同业存单筹集资金后,可能伴随加杠杆行为,一旦开始拆解杠杆的过程,也会面临资产端的抛售。我们对债券市场仍持相对谨慎的态度。
金融监管研究院
副院长 刘诚燃
18956351980
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对策精选(九篇)
时间:2023-07-0316:13:49
一、绪论
2014年9月12日,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存款偏离度管理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即月末存款偏离度不超过3%,防止银行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商业银行传统的工作模式和思维方式随之发生较大改变。《通知》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维护健康金融秩序,缓解月末、季末存款等的大幅波动,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同时,有利于降低银行的负债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通知》还将推动商业银行树立科学发展观,不片面追求规模、速度等,走追求质量、效益的内涵式发展道路。
自营存款是商业银行负债的主要来源,也是资产扩张的基石和营运资金的重要来源,商业银行视存款资金为银行血液。近年来,各商业银行受指标任务、绩效考核、市场竞争等要素要求,在月末、季末、特别是年末指标完成方面存款出现非常强的“冲时点”现象。商业银行存款经常出现月末冲高并增长、月初回落并萎缩,月末存款偏离度较高,季末尤为突出。
然而,银行存款“冲时点”对流动性产生的剧烈冲击是不容忽视的。大量资金在月末集中涌入,形成运用压力,超额备付金迅速增长,低息资产占比加大,而在月初大量资金迅速流失又加大筹资难度。资金来源的不稳定,无法支持资产业务的均衡发展,更是增加流动性风险,使流动性管理者无法很好的适应期限结构,造成业务经营的短期化倾向。“存款偏离度”作为衡量存款波动情况的指标,其出台的背景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从宏观环境来看。商业银行月末、季末的存款“冲时点”严重影响了贷款平稳性和货币供给水平,削弱了宏观政策调控的有效性。季末当月存款暴增而季末后一月存款大跌的“冲时点”行为一方面导致贷款水平波动很大;另一方面严重影响M2的增速,引起了***和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以存款偏离度指标来规范“冲时点”行为,可为宏观政策创造较好的外部条件,降低存贷款波动带给货币政策的干扰。
(2)从商业银行自身来看。近些年来,商业银行为了满足存贷比考核要求和业绩表现,在每年的关键时点都难以抑制存款“冲时点”的冲动,导致季末存款大量挤入,季初又迅速流失,从而造成其流动性的第一重损失。此外,根据央行的规定,商业银行需要按照季末时点数上缴存款准备金,这样季末虚增的存款基数又带来存款准备金的多缴,从而造成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第二重损失。因此,“冲时点”行为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形成巨大挑战,通过设定存款偏离度指标,可有效避免银行在季初出现流动性的双重损失。
同时,商业银行的“冲时点”行为致使银行采取了各种违规甚至违法的揽储手段,同时带来了巨大的经营成本和流动性管理成本,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此外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商业银行的利差空间缩窄,“冲时点”带来的经营成本越来越高。“冲时点”现象愈演愈烈,月末和月初大额资金进出银行,加大了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难度。
(3)从政策铺垫角度来看。第一,2011年,银监会即将日均存贷比指标纳入了对银行的考核,但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管措施,效果并不理想。第二,2014年7月银监会调整了存贷比监管口径,允许稳定的负债资金替代存款,放松了银行的贷存比考核弱化了时点存款的作用。第三,“存款偏离度”一词最早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是在2014年8月5日***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导意见》第六条指出,“要完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商业银行纠正单纯追逐利润、攀比扩大资产规模的经营理念”“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偏离度指标,研究将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评价体系扣分项,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冲时点’行为”。
在上述外部宏观环境、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政策铺垫的三重因素下,针对商业银行“冲时点”的监管新规也就应运而生了。
(1)指导商业银行改进绩效考核制度。《通知》对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体系提出了新要求,即在对分支机构的考核中,要将考核重点向增强存款稳定性转变。如不得设立时点性考核指标,不得设定单纯以存款市场份额或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相对于为获得时点存款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而言,如何增强存款特别是核心存款的稳定性,是我国商业银行转型发展中面临的一个更为艰巨、也更为深远的问题。
(2)约束商业银行违规吸存、虚假增存行为。《通知》中列出“八不得”,要求商业银行不得高息揽存、非法返利吸存、通过理财产品和同业业务倒存、以贷转存等八种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当前,在给定贷存比考核下,在存款利率上限不得突破的情况下,在余额宝、理财通等高收益理财的冲击下,“八不得”对商业银行传统经营模式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3)设置月末存款偏离度指标。月末存款偏离度=(月末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用来测算存款的波动性。为了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合理控制月末存款偏离率,银监会在《通知》中规定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
同时,为防止商业银行在季末通过冲高月日均存款,规避存款偏离度约束,附加限制了季末日均存款的可计入金额,即计算每季最后一月的月末存款偏离度时,“本月日均存款”的可计入金额不得超过上月日均存款*(1+最近4个季度最后一月日均存款增长率的均值)。在存款偏离度的考核下,银行只能通过两种途径来提升存款稳定度,一是减少季末短期存款。二是提高日均存款。
按照商业银行新增贷存比管理政策的要求,贷款投放量主要取决于存款的新增量。存款偏离度指标政策出台前,商业银行“月初贷款增长、月末存款冲时点”的特点还较为突出,特别是在季末的存款波动相对较大。2014年三季度存款偏离度管理政策出台后,已经对商业银行月末及季末的存款发展模式产生了明显影响,并且在今后这种管理模式将成为管理商业银行存款增长的一种常态,必将打破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将全行存款增长寄希望于在月末、季末冲一下的习惯做法,否则这些机构将受到上级行管理绩效约束及地方监管问责。
(二)促使商业银行研究市场,研究客户,研究产品,回归良性竞争
年度“开门红”及每年12月份对商业银行全年存款的增长举足轻重,存款偏离度管理政策的实施,将会对商业银行在一季度“开门红”、更好保持存款市场份额形成新的外在约束条件。商业银行一方面需要抢占市场份额;另一方面还需要推动存款总量持续较快增长,使存款发展在一季度及四季度的各个月份保持一个较为合理的增长水平,这就需要商业银行各级机构未雨绸缪,统筹兼顾,权衡好存款发展策略。
存款偏离度指标的推出,不仅可以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缓解月末、季末存款等大幅波动的现状,而且有利于降低银行的负债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使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趋于规范化,进而推动银行业全面转型。从表面来看,商业银行存款“冲时点”的现象主要是迫于贷存比考核的压力,但更深层次的根源在于商业银行一直以来单纯依靠扩大资产规模获取利润的发展模式。“综合性、多功能”业务发展新模式则要求打破存贷款这种传统、单一的业务经营模式,大力发展综合性、多功能性经营模式实现营业收入的多渠道和多元化,真正提高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存款偏离度政策推出的目的是推进商业银行实现持续经营、防止银行短借长贷合理匹配资产负债、杜绝银行月末冲时点保障金融数据的真实性,也是对商业银行进一步夯实存款发展基础、提升客户服务能力的有力推动。
存款偏离度政策不是让商业银行不要存款,而是应更加注重拓展存款,切实将存款增长从以往的月末最后一两天的冲刺转变成为一项持续长久的工作来抓,做到天天抓,月月抓,重时点,保日均,做好日常存款争揽。同时,商业银行不是不要月或季末存款,而是需要真实有效的存款,杜绝违规吸收存款,确保满足新增贷存比及市场份额提升需求。
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降低对规模和速度的考核,淡化市场份额考核占比,增强合规管理的考核权重,建立完善存款日均考核机制,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和科学的指标管理体系,摒弃以月末、季末时点数据进行业绩考核的不科学做法,切实落实月度日均存款的统计制度,并按照月度日均存贷款监测流动性水平、考核存款任务,建立定期的流动性风险分析制度,包括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各个方面,确保存款市场有序竞争和流动性的稳定。
同时,商业银行应注重负债的动态管理,增强吸引稳定存款的能力,不断创新,改进服务水平,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银行,增强存款的稳定性。
在存款偏离度监管制度下,商业银行之间以往时点存款的争夺战正逐渐转化为日均兼时点存款的营销拉锯战,存款的竞争更加激烈,更加白热化。产品是抓手,客户是关键,效益是根本。商业银行要打牢存款稳健攀升的基础,就需要更加重视基础客户,有效客户的维护及营销拓展。
同时,商业银行应不断改进和完善客户服务体系,提高客户的忠诚度,进一步理顺前中后台的岗位职责,通过设定机构绩效考核等各种方式,建立起前中后台相互配合、共同营销及维护客户的客户服务体系,提升基础客户服务质量。
全面落实存款偏离度管理政策,从根本上来讲还是要转变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方式,强化提升存款拓展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商业银行应继续围绕产品、渠道、员工、系统等改善经营管理能力,继续创新思维模式,把可持续发展理念贯彻到银行工作的方方面面,逢敌亮剑,方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从紧货币政策;商业银行;影响;对策
从紧货币政策就是通过减少货币供应量达到紧缩经济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提高法定准备金率,再贴现以及公开市场业务来实施。在一段时期内,我国经济过热运行,出现了明显的通货膨胀。为了防止通货膨胀,央行果断采取行动,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自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2.25%提高到2.50%。时隔半个月,中国人民银行11月10日晚宣布,从11月16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9天之后,中国人民银行19日晚间再次消息,决定从11月29日起,再次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进入2011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1月14日宣布,从2011年1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2月18日宣布,从2011年2月24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商业银行的经营策略与政策的实施密切相关。从紧的货币政策使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明显减少,这就不得不去发展其他业务。比如说是资金业务和中间业务,来改变其单一的经营策略,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的未来的发展趋势。
2.2从紧货币政策促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能力提高
从紧的货币政策使得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趋紧,使得商业银行必须进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对资金进行合理的配置与使用,并且提高其使用效率,来监控流动性风险。再者,资产负债管理的水平也应提高,对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进行科学的匹配。
从紧货币政策控制了信贷总量,这就使得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组合的能力受到了一些限制,非常有限的信贷资源逐渐地被少部分大客户所控制,导致商业银行不能进行分散经营。如果贷款的利率持续提高的话,使得一部分人就难以承受,那么就不能及时偿还贷款,这就造成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的增加。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外汇储备大国,由于经营的需要,在这些外汇储备当中有一些注入到了商业银行。而且商业银行自身也引进了不少外币资产,在实施从紧货币政策下,人民币的汇率就会上升,造成了外汇的贬值,这就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汇率风险,从而有可能带来损失。
从紧的货币政策使得法定准备金比率比较高,导致商业银行可利用的存款的比例比较低,这就要求在资金的利用上要合理,达到最大效率的利用。但是不同的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状况不尽相同,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规模比较小的商业银行在存贷款方面要保持合理的比例,提高利用资金的能力。规模比较大的商业银行,要增加安全性比较高的金融工具的持有比例,比如说,**债券等,还可以向央行进行贷款,满足流动性的需求。总之,不管哪种银行都要提高自身利用资金的能力和效率。
从发展趋势来看,中间业务是以后银行竞争的重要部分,是一个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也是衡量金融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比例比较低,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实施限制了信贷业务,却是中间业务发展的契机。商业银行对此应该高度重视,加大中间业务的开发力度,创新发展中间业务,使之成为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充足的流动性对银行来说至关重要,在从紧的货币政策下对流动性管理更是重中之重。要充分掌握本省的财务状况,通过各种财务分析工具对资产负债的流动性进行预测和分析,密切关注市场的资金的供求变化,从而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与此同时,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及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将流动性风险最小化。
在现在的全球化的浪潮当中,商业银行也应该积极发展自己的综合经营,加快自己的国际化进程。通过兼并与收购,使得商业的银行的资产规模迅速扩大,经营范围增加,经营地域得到扩张。在从紧的货币政策下,银行可以发展金融租赁,基金等业务,在国际市
参考文献:
[1]庄毓敏.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彼得•s.罗斯,刘园.商业银行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关键词:金融创新;货币供应量;实证研究
一、金融创新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是一种实现经济目的的活动,其主要目标是创造更多的利润,规避金融风险,以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随着管制放松、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信息技术进步、利率的市场化等经营环境的改变,我国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间传统壁垒逐步消除,金融业的综合经营趋势日益显现。此种形势下,商业银行的存贷利差缩小,经营成本增加,价格竞争行为正在缩小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因此,商业银行在追求利润时产生大量的创新需求,利润驱动成为商业银行创新的主要内在动因。近年来,衡阳市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代客理财等金融创新情况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金融创新业务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比较快,远高于传统资产负债业务的增长速度
与沿海发达地区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相比,衡阳市各家商业银行的代客理财业务从2000年才开始起步,但是发展速度非常快,近几年金融创新业务增长速度都在40%以上,远远高于传统资产负债业务15%的增长速度。2005年,全市银行机构开展的保险、投资基金、国债、股票交易等代客理财业务全年总交易量为4.91亿元,2006年,交易量为7.99亿元,增长了63.7%,而到了2007年,这一数据便已高达12.78亿元,全年交易量比2006年增长60%。
(二)金融创新业务品种不断增加,但市场结构发展不均衡,高附加值的金融创新业务仍然缺乏
总体上看,各商业银行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步伐较快,已全面开办了保险、投资基金、国债、股票交易银行卡、网络银行等创新业务。其中,银行卡和网络银行业务发展更为迅猛,在借记卡稳步发展的同时,各行都致力于信用卡发卡量和网络银行市场份额的争夺。2004年―2007年,全市新增发卡量为19.2万、20.5万、21.8万和26.4万张,年业务量为611.5亿、676.3亿、1135.9亿和1216.7亿元,远远高于其他代客理财产品的业务量;网络银行业务量更是以超过90%的速度在增长,2004年-2007年,全市网络银行年业务量分别为84.5亿、190亿、335.7亿和552.98亿元。而相对于业务范围主要集中于结算、银行卡、网络银行和类创新业务,其它高附加值的金融创新业务仍然缺乏。2004年-2007年,全市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收入分别为2934万、2944万、3344万元和3659万元,增速明显低于交易额;网络银行业务收入则几乎是“免费的午餐”,2004―2007年手续费收入仅为27万、79万、104万元和182万元。
(三)金融创新业务总量增长较快,但各金融机构之间发展差异较大,国有商业银行明显优于地方中小金融机构
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业务总量的迅猛增长,衡阳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几乎还是一片空白,2005年以前,保险、投资基金、国债、股票交易银行卡、网络银行等创新业务量为零,2006年―2007年,衡阳市商业银行共发行银行卡1.97万张,业务量9.39亿元,开办保险业务5.6亿元,其他业务为零;而农村信用社则全部为零。这些与地方金融机构存、贷款业务较大的市场份额形成强烈反差。
现代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其主要目标已不再是应付支取和防范挤兑,而是作为控制银行体系总体信用创造能力。由于基础货币的供给由中央银行控制,在某种意义上讲它是一个常量,因此,金融创新对货币供给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货币乘数来发生作用,即金融创新通过加大货币乘数来改变货币供应量。按照货币供给理论,影响货币乘数的主要因素有四个:法定存款准备率、超额存款准备率、现金漏损率、定期存款比率。金融创新对上述四种因素均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而存款准备金的意义更为显著。
金融创新对存款准备金的影响:
1.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影响
由于金融创新工具、融资方式、金融市场的变化与发展,促进了商业银行融资渠道的多元化,转贴现、货币市场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等其他负债资金来源渠道增加,存款资金占负债资金总额比例减少,降低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和数量,间接导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下降、货币乘数扩大。
从总量上看,由于衡阳市存款大幅增加而贷款发放迟滞不前,存差持续扩大(2007年末银行存差为449亿元,存贷比仅为42.5%),银行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资金富余、流动性较好,因此其他渠道融资较少,存款在负债中比例变化不大。2004年-2007年末,存款占负债比例维持在86.1%上下,同期的再贴现为零,转贴现比例为0.4%、1.5%、0.2%和0.3%,债券回购比例均不超过1%(见表1)。
相对国有商业银行,地方金融机构特别是市商业银行对金融市场创新工具的运用更加灵活,存款比例不断下降,其他渠道融资比例上升,2004-2007年末,市商业银行存款比例93.6%、91.5%、80.8%和79.6%,再贷款、转贴现、货币市场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等负债资金比例5.4%、7.5%、17.3%和18.9%;而农村信用社存款比例为65%、64%、67%和66%,后者的比例为8%、6.8%、10.3%和10.9%。
代客理财工具(国债、基金、保险、证券、银证通)等金融创新,使得客户存款资金转为其他金融资产、存款总额下降、计提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下降,间接导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下降、货币乘数扩大。
注:占比为该项与负债总额的比率。
虽然近年来衡阳市各家商业银行的代客理财业务发展速度非常快,但由于其交易量仅占全市存款的很小比例,因此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影响微乎其微。从数据显现的发展趋势来看,代客理财业务的影响将会越来越大。2005年,全市银行机构开展的保险、投资基金、国债、股票交易等代客理财业务全年总交易量为5.69亿元,仅占存款总额的1.13%;2006年,交易量9.20亿元,占存款总额1.59%;2007年,交易量18.99亿元,占存款总额2.43%。(见表2)
金融创新工具的发展,特别是支付清算工具、金融市场的发展,降低了商业银行超额储备的需求。
金融创新为金融机构拓展了更为广阔的资金来源渠道(债券等回购协议、同业拆借),降低资金的借入成本、提高了短期资金借入的便利度,商业银行在补充流动性资产或进行资产组合调整中日益依赖公开市场,而且流动性需求易满足;超额准备金率可以保持在较低的水平,货币乘数扩大。从总量上看,全市银行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一直呈下降趋势且幅度较大,2005年―2007年末,全市超额准备金分别为17.4亿元、14.23亿元和3.4亿元,超额存款准备金率分别为3.94%、2.89%和0.60%。
银行卡、结算工具(网上银行、小额支付系统)等金融创新,使得公众取现额下降,商业银行库存现金可以保持较低水平,从而导致超额准备金率下降,货币乘数扩大。
近年来,衡阳市银行机构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支付与结算电子网络,金融电子化的发展有效促进了资金资源的快速流动和有效配置。特别是人民银行大额、小额支付系统开通运行后,原来一直困扰衡阳市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的资金汇路问题迎刃而解,极大促进衡阳市资金结算的通畅与快捷。同时,各商业银行积极完成银行卡受理终端的标准化改造、清理整顿POS机具、全面推广普及“银联”标识卡,银行卡受理商户、银联POS机的数量大幅增长,极大方便了企业和老百姓的生产、生活。2006年,全市银行卡POS刷卡交易成功率达99%以上,累计交易118.6万笔,比上年增长50.2%,刷卡金额8.6亿元,比上年增长2.5倍,业务量全省仅次于长沙。2007年,全市银行卡受理商户548户、POS机988台、累计交易164.6万笔,刷卡金额15.4亿元,业务量同比增加了80%。
随着银行电子结算和银行卡刷卡业务的大幅增长,衡阳市经济生活中的现金使用越来越少,近年来全市现金净回笼金额不断增长。2004年―2007年,衡阳市现金净回笼分别为25.8亿、30.7亿元、38.3亿元和36.6亿元,同比增长19.1%、24.8%和-4.3%。由于公众使用现金减少、取现额下降,商业银行库存现金可以保持较低水平,从而导致超额准备金率下降,货币乘数扩大。
三、正确引导金融创新,确保货币政策的有效性的相关政策建议
(一)改革现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理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鉴于目前信贷扩张冲动最强烈的是国有商业银行,而国有商业银行法定准备金由总行统一上缴央行,存贷比基本由总行控制,为避免投资热点地区持续升温、中部欠发达地区投资偏冷问题的恶化,建议对现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适度改革:一是央行在提高国有银行的准备金比率的同时,大幅降低1.89%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以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从而有效发挥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准备金税”作用,实实在在地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冲动进行惩戒,有效抑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意愿。这不仅有利于理顺央行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也有利于下一步利率市场化改革。二是在坚持对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同时,适度推出调节区域货币供给的政策,按照较发达、中等发达、欠发达、落后等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同态势,实行区域差别存款准备金率。这不仅有利于增强货币政策的灵活性,而且对于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国民经济均衡发展也将意义重大。
(二)货币政策的调控范围应从*限于商业银行,扩大到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创新实践证明,中央银行只控制商业银行存款而忽视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信用创造方面的作用,其结果是导致了大量的金融和信用失控现象,导致货币政策的失败。因此,建议央行扩大货币政策调节和作用的范围,把控制的触角逐步伸展到商业银行体系以外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并注意政策的均衡性。
(三)货币政策的作用对象应扩大到多样化的金融资产
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过程中应有更广阔的视野,除了基础货币,还应面对多样化的金融资产。建议央行对金融创新工具出现导致金融机构负债结构的变化,可根据实际情况拓宽缴存范围。
(四)货币政策工具应不断创新,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引导资金流向
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的日益复杂化,决定货币供求和价格水平的因素已越来越复杂,传统的主要作用于商业银行和货币市场范围的“三大法宝”己逐渐失去其有效性的环境条件,从而显示出很多不适应性,这些也为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创新提供了契机。因此,建议央行扩大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范围,主动灵活运用一些非常规性创新手段,如直接信用控制和窗口指导等,同时充分培育利率市场运行环境,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引导资金流向打好基础。
近年来,衡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代客理财等金融创新业务发展加快,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比较快,远高于传统资产负债业务的增长速度;二是金融创新业务品种不断增加,但市场结构发展不均衡,高附加值的金融创新业务仍然缺乏;三是金融创新业务总量增长较快,但各金融机构之间发展差异较大,国有商业银行明显优于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从总量来看,虽然近年来衡阳市各家商业银行的代客理财业务发展速度非常快,但由于其交易量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加之国有商业银行的法定准备金由总行统一上缴央行,其分支机构的存贷比基本由总行控制,因此,代客理财等金融创新业务对存款准备金及货币供应量的影响微乎其微。而笔者通过实证分析则发现,此种影响虽然目前不大,但发展趋势是影响将越来越大。
为正确引导金融创新,确保货币政策的有效性,笔者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主要为改革现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理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一是大幅降低1.89%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以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有效抑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意愿;二是在坚持对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同时,适度推出调节区域货币供给的政策,按照较发达、中等发达、欠发达、落后等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同态势,实行区域差别存款准备金率;三是扩大货币政策调节和作用的范围,把控制的触角逐步伸展到多元化的金融资产,以及商业银行体系以外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去;四是对货币政策工具进行创新,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引导资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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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理财业务货币政策影响机理
一、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情况
商业银行开展的理财业务指的是商业银行根据机构或个人客户的需求,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投资顾问等专业化服务,并相应地设计金融产品或产品计划以满足客户需求的综合活动。
在我国,2004年9月,银监会正式批准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当月光大银行推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阳光理财B计划”,开创国内人民币理财产品先河。2005年年初,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陆续经营人民币理财产品,同时,为了引导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发展,2005年银监会陆续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风险管理指引》,这进一步有效推动了银行理财业务的创新和加快发展。
进入2006年,伴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积累到财富配置需求的实质转变以及银监会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开展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数据,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共发行银行理财产品91181款。从2006年至今,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呈现出市场规模增长迅速、非结构性产品居主导地位、参与机构不断增多、投资方向逐步多元化、企业理财快速发展等重要特征。
二、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发展降低了货币调控的效力
由于银行理财业务的一些特征,其快速发展也势必将对货币政策的调控作用将产生影响,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银行理财业务属于银行表外资产业务。随着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规模的不断扩大,在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情况下,银行存款数量逐步减少。目前在我国,人民银行仅将理财产品中的结构性存款纳入一般存款统计,其他理财资金则不受存款准备金制度约束,导致存款准备金的计提范围缩小,同时,我国存款准备金是以每个旬末当天的存款余额作为计提依据,银行理财产品的大规模发行导致商业银行存款波动幅度增加,使得存款准备金计提难度增加,降低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对货币政策的执行效力。
其次,银行理财产品的定价不受存贷款利率的管制,更大程度上反映了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化,对我国的利率水平将产生影响,这不利于我国货币政策意图的有效传导。以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率为例,在银行理财产品大规模存在的情形下,商业银行贷款资产规模的扩张完全可以不再单纯依靠传统的存款规模的扩张,银行通过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将信贷资产存量证券化或委托贷款就可达到扩张其信贷资产之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可能根本无需向中央银行以再贴现的方式融资,其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就完全可以达到资产扩张的目的,而这显然和人民银行调控再贴现率的目的相悖,因为人民银行通过调整再贴现率,影响商业银行的融资成本,其目的是改变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和微观经济主体融资需求之间的矛盾,而理财业务的发展将导致人民银行这一目的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最后,银行将表内贷款通过表外理财业务包装、销售或转移,势必会导致货币信贷规模控制等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效力减弱,从而干扰了监管层面对信用总量及系统性风险的控制力。
综合上述分析,银行理财业务对货币政策调控的调控效果将产生不利影响,这在国内外已经达成共识。银行理财业务属于金融创新的一个具体范畴,两者对货币政策调控影响的机理是相同的。从国内外研究来看,将研究视角集中于金融创新对货币政策调控影响的文献很多。
国外研究方面,Aurelio和Chiara(2000)从货币政策工具角度进行分析,得出金融创新改变了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的结论。Ingo(1996)研究了金融创新对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影响,得出金融创新对中介目标与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之间的相关性造成了冲击,使其变得不稳定,从而影响了中介目标在货币政策传导中的作用,不能有效地指导中央银行进行货币政策的监测。国内研究方面,雷存俊(2008)从实证的角度证明了金融创新对Ml的冲击较大,使其作为中介目标的有效性弱化,而对M2的冲击较小,认为现阶段M2仍为可取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针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岳意定等(2004)认为金融创新的发展动摇了传统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理论基础,使得货币政策传导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传导途径变得更加复杂。袁潇洋等(2011)也提出金融创新降低了商业银行在金融业中的地位与作用,从而弱化了其作为货币政策直接作用对象的重要地位,同时增大了货币政策传导时滞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受到影响。
由上述文献综述可发现,国内外大多数学者都是从金融创新的角度出发,部分学者从银行金融创新角度来研究其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而单独将银行理财产品脱离出来,以其作为研究视角,分析其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的研究非常少。仅有的几篇文献也大都是对理财产品对货币政策调控效果的影响进行描述,比如卢满生(2012),吴涛等(2012),缺乏完善的机理分析和经济学理论支撑,基于此,本文将详细研究银行理财产品对货币政策影响的机理,并最终得出政策建议。
三、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对货币政策影响的机理分析
(一)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使中央银行控制基础货币的渠道发生了变化
对基础货币的分析要从央行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出发。表1给出了我国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项目:
由上面两式可知基础货币增量表达为基础货币的供应结构划分为净国外资产(NFA)、净国内信贷(NDC)、发行债券(BI)三项,其中净国外资产主要受经常项目差额、金融与资本项目差额以及国际游资等国际资本流动因素影响,(黄武俊,陈漓高,2010)在我国尤其表现为外汇占款的影响,为央行货币政策不可控因素,也与本文研究范畴无关,同时发行债券一般与**的财政状况及政策导向相关,也不属于本文研究范畴,而银行理财业务主要与净国内信贷要素有关,在不考虑净国外资产和发行债券的前提下,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会通过影响经国内要素而影响中央银行控制基础货币的渠道。
由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开发拓宽了银行的融资渠道,部分满足了银行对资金的需求,使得商业银行的筹资渠道大大拓宽,从而降低了商业银行对于中央银行的贷款需求。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受到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意愿的影响。由于商业银行通常不愿向中央银行借款,中央银行调节基础货币的渠道减少了或者至少是部分减少,其控制货币更多只能以在公开市场买卖证券为主,可见银行理财产品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央行控制基础货币的渠道。
(二)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加大了货币乘数的不稳定性
其中,c代表现金比率,即指的是流通中现金占活期存款的比率,t指定期存款占活期存款的比率,e代表超额准备金率,rd与rt分别表示活期存款法定准备金率和定期存款法定准备金率。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对上述指标继而对货币乘数的影响如下:
首先,现金比率体现了人们的流动性偏好。目前,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呈逐渐缩短的趋势。2013年1-3个月期限的短期理财产品占比过半。据银率网数据库统计,一季度理财产品共发行6886款,其中投资期限一个月以内的产品发行566款,占比7.6%;1至3个月的产品发行4229款,占比52.7%;3至6个月的发行2091款,占比26%;6个月至1年期的产品发行量975款,占比12.1%;1年及以上投资期限的理财产品发行168款,占比2.1%。除了期限逐渐缩短外,2013年一季度,中长期理财产品收益率下滑幅度较大,而3个月以下期限的理财产品收益率则逆势走高,这是因为短期化可以一定程度上满足人们的流动性需求,而高收益特征则增加了持币成本,导致居民会选择尽量减少货币的持有量,进而降低了现金比率。由于现金比率与货币乘数负相关,因而现金比率的下降将导致货币乘数上升。
其次,银行理财业务实质上降低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导致货币乘数提高。一般来说,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显著高于同期限的存款利率水平,而理财产品目前尚未计入存款范畴,从而导致统计的银行存款减少。而根据这一减少的银行存款缴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也相应的减少,从而实质上降低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而法定存款准备金与货币乘数负相关,进一步导致货币乘数提高。
最后,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的比率(t)变化不定,使货币乘数稳定性下降。这一比率的变动取决于社会公众的资产选择行为。一方面,财富值越高,该比值会越大,通常意义上居民财富值越高,对银行理财业务的需求越大,同时导致t值越大;另一方面,其他金融资产的收益率是人们持有定期存款的机会成本,该值越大,居民对定期存款的贡献越小,t值越小。通常意义上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越高,就会导致t值变小,结合两方面分析,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对t值的影响不定,从而降低了货币乘数的稳定性。
由此可见,银行理财业务发展通过影响现金比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比率而加大了货币乘数的不稳定性。
(三)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使货币供给的内生性增加
货币供给内生性(MoneySupplyEndogeneity)指的是货币供应量是在一个经济体系内部由多种因素和主体共同决定的,微观经济主体对现金的需求程度、经济周期状况、商业银行、财政和国际收支等因素均影响货币供应,中央银行作为货币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不能单独决定货币供应量。
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使中央银行控制基础货币的能力降低,货币供给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中央银行的控制,越来越多地受制于经济体系内部因素的支配。同时银行理财业务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商业银行负债管理技术的提高,已经能够使银行的货币创造与准备金的数量相脱离,中央银行通过控制准备金的数量并不能对货币供应量产生直接的影响,中央银行政策实施越来越多地受到金融机构、企业、居民投资理财行为等内生因素的影响和支配。货币供给内生性的增强,削弱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供给的控制能力和控制程度。
上面部分较为全面深入地分析了银行理财业务对货币政策影响的机理和渠道,为了使中央银行在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其货币政策实施效果更加有力,结合本文研究结论,提下如下建议:
第一,中央银行应充分重视公开市场业务这一政策工具的作用,加大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力度,建立以公开市场业务为核心的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框架。
第二,现阶段,随着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迅速扩张,以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受到冲击,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如何调整中介目标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考虑到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其发行规模并未计入M2,从而造成M2比实际值低,对此,我们需要对M2的统计口径进行修正。
第三,中央银行应改革我国再贴现功能的定位。建议将再贴现率与Shibor挂钩,设置为市场利率上限。可以在Shibor的基础上,以加点浮动确定再贴现率,逐步形成中国的“利率走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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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本监管类贷款业务同业资产配置应收款项投资信托受益权
利率市场化的稳步推进,既为我国商业银行带来了机遇,也使其面临利差缩小、竞争加剧等多种挑战,商业银行原来所依赖的以规模扩张获得较高息差的盈利模式将受到较大影响。同时,伴随着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日趋严格,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增速逐步向常态回归。为维持较高的资产收益水平,商业银行已深刻认识到开展同业业务、投资业务等非信贷业务的重要性,并积极推动非信贷业务的开展,以促进其收入来源从传统的、单一的存贷利差收入向多元化利差收入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
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非信贷业务中夹杂着许多类贷款业务,大部分商业银行呈现出信贷资产增速放缓、而类贷款业务规模急剧上升的现象。由于类贷款业务实质上仍是信贷业务,这类业务急剧扩张所潜藏的风险不容忽视。
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商业银行非信贷业务主要通过金融同业业务拓展,并将金融同业业务作为与公司业务、个人业务并列的三大主线业务之一。近年来,金融同业业务已横跨信贷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其综合性、交叉性的业务特征使其成为极具创新活力的业务领域,潜在的非信贷业务产品种类繁多,能够有效拓宽商业银行的产品种类和客户融资渠道。因此,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设立了专职的业务部门,通过使用同业资金或自有资金投资非标准化的债权资产,利用买入返售票据、信托受益权投资等业务模式开展类贷款业务,其业务主要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应收款项类投资等科目中。近年来,商业银行类贷款业务呈现出以下趋势和特点。
(一)资产负债结构明显变化,非信贷资产占比逐年增长
近几年来,随着类贷款业务的快速拓展,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大部分商业银行非信贷资产规模较快增长,占比逐年提升。以16家A股上市银行为例,2010―2013年,16家上市银行非信贷资产规模呈逐年增长趋势,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增速尤其明显。从非信贷资产占比来看,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的配置有所不同,国有大型银行非信贷资产占比较为稳定;股份制商业银行非信贷资产占比总体呈增长趋势;城市商业银行非信贷资产占比明显高于其他类型银行,对非信贷资产收益的依赖程度很高(见图1)。2013年以来,16家上市银行非信贷资产规模均实现稳健增长,但增速有所放缓,非信贷资产占比较之前年度略有下降。截至2013年末,16家上市银行非信贷资产余额47.27万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接近50%。从资产构成上看,投资类资产和同业资产是非信贷资产的核心组成部分,两者合计占非信贷资产的比重超过60%,2013年末占比分别为40.88%和21.61%。
数据来源:A股上市的16家银行年报
(二)不同类型商业银行具有差异化的同业资产配置策略
从同业资产来看,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资产规模增幅明显。据央行2014年4月29日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下核算的同业资产已由2008年末的6.21万亿元增至21.47万亿元,相当于同期资产总额和贷款增幅的1.79倍和1.73倍。从A股上市银行来看,2010―2012年,各家上市银行同业资产规模逐年递增。截至2012年末,16家上市银行同业资产余额10.52万亿元,较之前年度增幅明显,同业资产占比已由2010年末的8.23%上升至2012年末的12.24%,其中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资产占比呈逐年增长趋势,而城市商业银行同业资产占比波动较大。2013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但也存在部分同业业务发展不规范、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市场对监管机构加大同业业务监管力度的预期增强,商业银行开始逐步调整资产配置策略,压缩同业业务规模,同业资产占比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见图2)。
数据来源:A股上市的16家银行年报
从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配置策略来看,5家国有大型银行同业资产配置比重较低,2013年末同业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仅为7.56%;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同业资产占比相对较高,其中个别银行2013年末同业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接近30%。从16家上市银行同业资产构成来看,同业资产主要包括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其中各家上市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占比均较高,截至2013年末,16家上市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余额5.37万亿元,其中,5家国有大型银行、8股份制商业银行、3家城市商业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占同业资产的比重分别为38.12%、69.30%和48.96%,不同类型上市银行近年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占同业资产的比重波动均较大(见图3)。
图316家上市银行2010年―2013年末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占同业资产的比重
数据来源:A股上市的16家银行年报
商业银行同业资产项下配置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规模差异较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配置比重明显高于国有大型银行。国有大型银行主要为市场资产拆出方,以单纯资金业务为主,买入返售票据资产占比相对较小;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在目前信贷规模受限的背景下更倾向于通过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