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集团和股份有限公司区别(集团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

集团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

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1.设立手续的区别2.资本限额方面的区别3.股东人数方面的区别4.股份方面的区别5.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区别6.股份转让方面的区别7.财务管理方面的区别

股份制公司与控股公司的区别?

 1、股份制只是一种制度,是现代企业治理普遍采用的方式。而控股是一家公司,你持有最多的股份就是控股。董事长就是代表 控股公司。

  2、“控股”指该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是由一个或多个股东投资占有股份。“有限”是指责任有限,公司所有控股股东只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该公司有关的债务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沈阳工大控股有限公司分别转让2项股权

沈阳工大控股有限公司分别转让2项股权

股权转让

1

辽宁增材制造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9.0909%股权转让

项目名称

辽宁增材制造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9.0909%股权转让

转让底价

¥74.15 万元

保证金

¥22 万元

交易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22万元交易保证金至沈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3、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且已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挂牌公告信息之内容及标的企业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拒付转让价款、拒付服务费用、放弃受让、拒绝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

重大事项披露

标的企业成立至今因不具备分红条件尚未分红。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信息披露时间

2023年7月28日-2023年8月24日16时

勘查信息

无。

2

沈阳工大蓝金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5%股权转让

项目名称

沈阳工大蓝金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5%股权转让

转让底价

¥0.0001 万元

保证金

¥1万元

交易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1万元交易保证金至沈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超过交易价款的部分在成交后由沈交所向受让方账户原路径退回。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且已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挂牌公告信息之内容及标的企业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拒付转让价款、拒付服务费用、放弃受让、拒绝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

重大事项披露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转让方认缴出资50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0万元人民币,转让方对标的企业未实缴的部分由本项目受让方承担实缴出资义务。2、标的企业成立至今尚未分红。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信息披露时间

2023年7月28日-2023年8月24日16时

勘查信息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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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增材制造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9.0909%股权转让项目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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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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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地址:沈阳市奉天街328号产权大厦。

求解,控股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责任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

展开全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两种形式1、股份有限2、有限责任。二者对股东人数、注册资本、治理结构、表决等事项有差异。控股有限不是法定的形式,但公司名称中可以有控股二字,一般指的是集团母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只是进行股权投资与管理。

控股集团与有限公司的区别?

控股集团和有限公司是两种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它们在公司治理、所有权结构和经营范围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公司治理:控股集团通常是一个母公司控制多个子公司,通过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来实现对其决策和经营的控制。而有限公司是一种独立的法人实体,由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根据公司章程进行治理。

所有权结构:控股集团的所有权结构通常是层级化的,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权,形成上下级关系。而有限公司的所有权结构相对简单,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拥有公司的股权。

经营范围:控股集团通常通过对多个子公司的控制来实现多元化经营,涉及多个行业或领域。而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对较窄,通常专注于特定的业务领域。

资本结构:控股集团通常通过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来实现对其资本的控制。而有限公司的资本结构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共同决定,资本规模相对较小。

需要注意的是,控股集团和有限公司是两种不同的企业形式,具体的区别可能因国家法律和规定而有所不同。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和了解。

一文读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来源:恒杉

我们知道,中国当代经济发展迅速,经济活动活跃,经济组织复杂。各种公司制度不可避免地涉及经济、法律等因素,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典型的公司形态及其治理结构的比较分析,我想依据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这是一种法经济学的研究角度。这是因为自己前段时间接触了一些法经济学的知识,想尝试一下这种对纯粹法学视角来说较为新颖的思考角度。况且,我认为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诸如研究“如何在股东和公司或者股东之间取得权利义务的平衡和制约”,这些问题唯有通过现实经济活动的要求来对其进行分析才能符合现实的要求,如果只在传统纯粹法学的角度——权利观念框架内进行分析,实在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使得“定分止争”变成了虚无飘渺、难以落实的东西。而“交易成本理论”在此可以提供桥梁作用。当然主要进行分析比较的对象应该是二者具体的制度细节,但由于自己理论能力有限,无法细致进行深入的研究,所以本文只是就上述两种公司形态进行粗略的比较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只选择通常意义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从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来说,他们理应得到差不多的对待。比如对待外商独资企业,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中更应该跟国际惯例接轨,当然这明显涉及国家经济政策中的经济安全问题。

一、两种公司形态的联系

科斯《企业的性质》中提到,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主体产生的原因在于在自由的市场交易中,人们寻求交易所付出的成本大过在企业内部的管理成本,所以产生了企业。至于公司这种特殊企业形态的出现,波斯纳作了一些经济学的分析,他认为是为了减轻合伙企业形式对市场要求的不适性。[1]所以可以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形态的产生,正是由于市场竞争对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

(一)“两个所有权分离”

两个所有权是指出资所有权和公司资产所有权。《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当然,股东的出资所有权可以通过第四条规定的“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来实现。

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为了促进市场交易,减小交易成本,公司必须有自己的独立法人资格。因为,在市场交易中,那些减小了市场交易费用的企业可以提供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出价,而交易相对人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更乐意跟这些企业进行交易,但是为了减小这些可以提供最低价格的企业带来的机会主义风险,必然要更多地了解它们背后的经营或其他状况,然而在纷繁复杂的市场中,这种信息收集得付出极大的货币、时间等成本。于是,有着自己独立人格、稳定资产的企业必然更能确保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安全,即公司(不管何种公司)的所有权与出资人的所有权相分离正是市场竞争的降低交易成本要求。

(二)“有限责任”原则

从有限责任形成的历史来看,有限责任最先产生于股份公司。“由于公司股东必须对公司运营风险承担无限责任,从而无法让投资者放心投资,自有限责任制度确立以后,股份公司向大众化方向发展,公司的股份原则上得以自由流通与转让,使得股份公司得以在一段时间内筹集到大量的资本,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现代化大生产。”

而论述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则需要提到一个事实,即“此前,德国已经有了对股份公司以及人合公司的规定,而且于1883年进行了股份公司法改革。该法的目的在于为那些中小型企业设立一种界于大型的股份公司与小型的合伙企业之间的企业形态。换句话说,有限责任公司既要吸取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优点,又要采纳合伙企业中投资人亲自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

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确定了有限责任原则可以减轻股东对公司运营状况所承受的风险,从而让股东不再*限于少数相互熟识、具有专门知识的商人,扩大了股东范围,激发了投资者对于投资的热情,聚集了大量社会闲置资金,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效果。跟在市场寻求交易机会需要交易成本相对应地,在企业内部同样需要管理成本。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正好说明了某些市场需求要求一种“人合资合”的公司可以减小自身管理成本,从而降低了总的市场交易成本。

二、两种公司形态的区别

 (一)出资模式的区别

笼统地看,两种公司形态的出资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注册的资本要求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2.股东的数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且,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新股发行等途径可以无上限地增加股东人数,有“大众化公司”的称谓。

3.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对于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设立模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使用前者,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任一选择。

由第1、2点可以看出,公司规模的不同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关键。可以说,公司规模正是两种公司形态发挥各自优势特点的分界点,这个分界点正是由“交易成本”决定的。现代化大生产对公司规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对公司规模的要求即是对资产规模的要求,这必然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规模要远远超过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出资人数也必然要相应增增多。同时,其设立程序必然在程度上要比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这在上文已有说明,即为了减小相互极可能不认识的出资人的出资风险。第3点提到的是公司设立时筹集资金方式的不同,我们从上文可以知道,有限责任公司是吸取了合伙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而产生的,那么激动灵活的设立可以减小创建公司的成本。此外本文未能提到的关于两种公司形态其它设立上的不同,也同样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以上这些降低交易成本的做法更更加适应市场激烈竞争的要求。

课本略带地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适用在中小型企业和大企业或企业集团,反过来就可以看到市场竞争的激烈,而唯有后者才具有扩大企业规模的制度秉性,但是在科斯所说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经济活动中,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形态不可能毫无顾忌地扩大公司规模,因为管理成本也在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增加,公司内部治理成本等于市场交易成本就是企业最大规模的界限。反过来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在某一特定的情况下,相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有限责任公司就具有较低管理成本的特征。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区别

在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下,出资人对出资的安全考虑和对管理成本的要求导致了各种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社会大生产要求现代企业实现投资者的股东权与公司的法人所有权相分离,促进公司管理适应专业化的需要,提高公司经营资产的效率。而有限责任制在许多方面降低了这种职能分离与专业化管理的成本。”

1.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权限受到一定限制,因为公司规模扩大了,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经营管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较为分离,公司的实际经营掌握在了公司资产管理者手中。由交易成本理论可知,减小公司治理成本则可以增加其市场竞争力,但追求规模经济也可以增加市场竞争力。这就说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场竞争的要求下,发挥各自特点从而减小总的交易成本。

2.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和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因而有封闭公司的说法;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出资人分散,出资人只有通过公司的财务报表才能得知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也称为开放公司。而要求公司定期公布财务状况,比较难于操作和难于保密,这正是公司规模扩大后带来的公司管理成本之一。其实,虽然公司管理成本增加了,但对整个交易成本来说则可能降低了。因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对公司可能极不了解,在现实生活中为了确保资金安全而去获取公司运营状况信息,这得付出巨大的货币、时间等成本。

3.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公司法》第三章专门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作了详细的规定,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但针对我国出现的“大股东欺负小股东”致使小股东无法退出公司的问题,第七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除了对发起人股份、公司内部人员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转让公司股份进行限制之外,基本可以自由交易和转让所拥有股票,但不能退股。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股权的转让要求较为严格,而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要求明显要低一些。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强烈的人身信用关系,即“人合”色彩,如此就得防止个别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违反这种“义务”,须知法律的规定从某个角度来说就是让机会主义增加成本,但这种法律规定的成本投入将换来更大的降低了交易成本的结果,因为出资能力较低的的潜在投资人可以放心跟别人合股成立公司。我认为国内出现的有限公司出现“一股独大”、“大股东欺负小股东”的情况应该得到妥善的处理,才能形成吸收更多的出资能力较低的的潜在投资人,从而抑制上述情况的出现,形成股东状况的好转。否则,只能是一种恶性循环。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同,其股东的转让股权行为并不对公司产生非常大的影响,甚至还要减少潜在出资人对其出资转让的限制带来的时间等成本,从而可以吸引更多的潜在出资人。

4.股份增减要求不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原则上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至于减资,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由上文可知,对有限责任公司原来股东的保护对其公司治理有着重要的作用,而这一点股份有限公司也一样,其增资减资都首要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目的同样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潜在出资人。至于对两种公司形态一样得关注的是,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波斯纳提到过由于有限责任的产生,致使公司向债权人支付更高的利息率,以便使债权人承担的公司违约带来的风险得到全面的补偿。[8]那么,公司减少注册资金带来的风险,必然会产生同样的风险补偿,也就是一种交易成本的增加。那么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以减小交易相对人或其它可能的债权人的交易风险,也即为了减小公司的交易成本。

三、结语及其它

通过以上的粗略对比,与其说有限责任公司符合中小企业需要,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大企业和企业集团需要,不如说是市场竞争中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决定了两种不同的公司形态,如此当我们进一步考察市场需要时,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完善此两种公司治理结构。

我认为可以说中国国内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公司形态规定总的来说是符合国际潮流的,但是中国出现了许多不同的情况,这就有必要针对这些实际情况来研究尝试各种解决办法。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必要强化各自的优点,同时加强各自不可避免的先天缺陷。

股份有限公司和控股集团的区别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使得它在组织管理上有很多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地方。  一、注册资本:同样指登记的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二、组织机构由三部分组成:  ①股东大会及其选出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②总经理及其助手组成公司的执行机构。  ③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股东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或者1/2以上通过——在中国这种情况下,大量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民根本不关心企业具体经营情况,更不要说自己出钱去参加股东大会,这样就为大股东操纵表决创造了条件;另一点区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不需要经过其他人同意;  三、董事会和经理:这里和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同时,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对于上市企业而言,还需要聘请独立的外部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limitedcompany)  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而不以其私人的全部财产负责的公司。  设立方式主要有:  ①发起设立。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  ②招募设立。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在不同的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认足时,公司才得以成立。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以认足全部股份为成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可以不认足全部股份。控股集团上市的公司的股票最大的持有者(第一大股东),叫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个集团公司叫控股集团。一般这个控股集团是该上市公司的母公司。

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的区别

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的区别有:1、定义不一样: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特征不一样:集团公司是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其法律地位为母公司(也称支配企业),其组织形态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形态。股份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3、本质不一样:集团公司的本质特征是他一种以母子公司关系为基础的垂直型组织体制。而股份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讲只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已。扩展资料:股份公司属于一种合资公司,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股份公司的资本不是由一人独自出资形式的,而是划分为若干个股份,由许多人共同出资认股组成的;第二,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不属于一个人,而是属于所有出资认购公司股份的人。集团公司应具备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注册集团公司验资:股东以货币出资注册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必须打入公司的临时验资账户,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工商*备案。集团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集团公司注册完成后,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若实际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需经过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并变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份公司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集团公司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05月1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傅建平,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改装车辆的生产、半挂车辆的生产、车载钢罐体的生产;公路机械设备、公路沥青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软件的开发、研制、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公路机械设备的维修,汽车改装车辆、半挂车辆、车载钢罐体的研发、销售(不含二手车);公路机械设备的租赁;公路施工;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环保及环境综合治理技术的研发、咨询服务;环保处理设备的研发与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非金属再生资源(不含危险性废旧物品)的回收、利用与处置;机电产品、建筑材料、木材、木制品、金属产品、有色金属、化工产品(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农副产品的销售;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限制、禁止和须经审批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等。公司名称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2年05月16日总部地点西安市高新区毕原三路10号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跟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有哪些?属于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但是也有很多人还是经常搞混分不清,那么今天说一说。(1)股东数量要求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为50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2-200发起人,股东人数无限制,上市公司拥有上百万人的股民都是公司股东。

(2)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及流程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筹集资金设立,设立流程为:订立公司章程——股东缴付出资——验资机构验资——设立登记。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人筹集资金,也可以向社会募集股份,设计流程为: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验资——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

(3)组织机构设置规范化程度不同。有限公司比较简单、灵活,可以通过章程约定组织机构,可以只设董事、监事各一名,不设监事会、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高,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而上市公司在股份公司的基础上,还要聘用外部独立董事。

(4)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内可以自由转让股份;对外转让时,须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所持有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对于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一段时间内会限制转让,以保证公司的稳定。

(5)表决制度的不同。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存在比例上>50%(一般事项)、≧2/3(特殊事项)的限制性要求,但不同之处在于,有限公司的多数决基数是全体股东,股份公司是指参会股东。此外,有限公司的表决规则较为宽松,除《公司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其他普通事项的多数决规则可以章程规定。但是股份公司更为严格,意思自治的空间有限,比例只能上提而不能降低。

(6)有限公司不能直接上市发行股票。股份公司可以直接IPO申请上市,有限公司想要实现上市,首先组织形式要改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股份制改造(“股改”)。如果设立公司时便计划未来谋求上市,可以在设立公司时直接将公司注册为股份公司。

关于第六点,一般是不建议上来就直接注册为股份公司。主要原因是:第一,成立股份公司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要求更高;第二,发起人在一年之内不能转让股份;第三,董监高的持股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第四,股权转让无需现有股东同意,现有股东也无优先购买权;第五,发起人缴足注册资本前,不得募集资金,无法增资,且公司增资时,股份公司老股东没有优先认购权;第六,董事长由选举产生,不利于创业早期的控制权设计。

2. 浙江部分中小学被举报违规补课。近日,浙江温州有不少学校被学生、家长举报假期违规补课。一位中学生反映,学校从7月5日至25日、8月15日至开学都要补课,每人收费4000元。一位家长表示,学生补课往往不走正门而从侧门进,一些家委会的家长轮流“放哨”,有的班级家委会还租了场地请老师补课。温州市教育*相关负责人表示,已加强查处力度,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3. 住建部等七部门:推进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其中强调,要扎实抓好“楼道革命”“环境革命”“管理革命”等3个重点。加快更新改造老化和有隐患的燃气、供水、供热等管线管道,整治楼栋内人行走道、排风烟道等,开展住宅外墙安全整治。

4. “溥仪眼镜”诉“雍正眼镜”商标侵权案。2023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所提出的行为保全禁令申请。据原告代理律所披露,2022年6月,中雅有限公司在武汉市发现两家“雍正眼镜”店,与其经营的“溥仪眼镜”店直线距离仅四公里,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经研判,该律所认为二者标识中文部分“溥仪眼镜”与“雍正眼镜”虽然从“音、形、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整体考虑到“溥仪眼镜”的知名度及“雍正眼镜”恶意攀附、模仿等因素,“雍正眼镜”的使用已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涉嫌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