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上市规则64条(沪深证劵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有哪些)
沪深证劵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有哪些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共十一章主要包括:第一部分总则一、交易规则的目的1.规范证券市场交易的行为2.维护证券市场秩序3.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二、交易规则的依据1.《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2.部门规章3.证券交易所单程三、交易规则的适用范围1.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入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交易规则2.交易规则末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四、证券交易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公正的原则(三公原则)五、参与证券交易应遵守的规则与遵循的原则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2.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六、证券交易的方式1.无纸化的集中交易2.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部分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一、交易场所设施的构成1.交易主机2.交易大厅3.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沪)、交易单元(深)4.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二、交易大厅及准入1.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2.除经证券交易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下列人员(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一、进入证券交易所市场的条件(一)会员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二)须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二、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概念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指交易参与人各交易所申请市立的、参与交易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交易所相关交易业务监督、管理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第三节交易品种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债券回购(五)权证(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第四节交易时间一、交易日和休市日交易日:每周一至周五休市日:国家法定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休市日交易所市场休市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上海市场的正常交易时间9:15-9:20-9:259:30-11:3013:00-15:00开放式集合竞价上午连续竞价下午连续竞价深圳市场的正常交易时间9:15-9:20-9:259:30-11:3013:00-14:57-15:00开放式集合竞价上午连续竞价下午连续竞价开竞价注:沪深9:15-9:20可撤单,9:20-9:25不可撤单;深9:25-9:30接收申报,但不做任何处理;深14:57-15:00不可撤单;15:00集合撮合。第三部分证券买卖第一节一般规定一、交易申报及交收责任1.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后,应按委托内容向交易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2.投资者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会其委托卖出的证券或委托买入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堀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申报:指会员向交易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二、交易结果及交易记录的发送1.会员通过交易单元和相关的报关渠道向交易所交易主机改善买卖申报指令,并按交易规则达成交易。2.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交易所发送到会员。三、委托和申报记录的保管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四、交收的交易和回转交易1.投资乾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被告回转交易的除外。(一般证券为T+1交收,因此为T+1交易)2.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3.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T+0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B股为T+3交收)第二节指定交易、托管与转托管一、上海交易所指定交易(一)全面指定交易的含义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买卖。(二)办理指定交易的手续1.投资者与指定的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会员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交易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3.交易所在开市期间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三)指定交易的变更1.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2.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3.指定交易撤销的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托管与转托管(一)托管1.托管: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证券公司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2.深圳市场投资者可以同一证券帐户在多个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买入的证券就自动托管在代理买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上。(二)转托管1.转托管:指投资者因交易需要申请将其托管在某一证券营业部的部分或全部证券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2.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可通过原买入营业部的席位卖出,也可向原买入营业部申请转托管,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营业部席位委托卖出。(三)投资者申请证券托管的程序1.投资者携带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证券营业部办理申请手续。2.转出证券营业部受理申请并核对有关资料、内容无误后,在投资者填写的转托管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将客户联交投资者。3.转出证券营业部在交易时间内向交易所申报转托管指令。4.每交易日下午收市后接收、确认转托管数据,确认的转托管证券自下一个交易日起托管在转入证券营业部。第三节委托一、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前提1.在会员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2.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记(以下简称客户)二、委托买卖方式1.书面委托2.自助委托:电话、自动终端、互联网等。客户采取自助委托方式,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一般前述《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包含此内容。三、客户的委托指令包括的内容(一)证券账户号码(二)证券代码(三)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五)委托价格(六)交易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四、限价委托与市价委托1.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2.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五、委托的撤销1.客户可撤销委托的末成交部分2.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第四节申报一、每个交易日竞价交易申报时段(一)上交所打接受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1.每个交易日9:15-9:20-9:259:30-11:3013:00-15:002.每个交易日不接受撤销申报的时间9:20-9:253.其他打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末成交申报可撤销。撤销指令经交易所交易主机确认为有效。(二)深交所打接受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1.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002.每个交易日不接受撤销申报的时间9:20-9:2514:470-15:00(与沪市不同)
深交所对企业在创业板上市需要的条件和手续有哪些规定?
条件:(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二)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三)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手续: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重磅消息!证监会最新动作,这六大股市信息你要知道?
中国证监会于近日发布并实施了《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托管基本要求》金融行业标准。以实践为基础,以服务行业发展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制定的行业统一的信息系统托管标准。
一是能够为业内经营机构选择托管机构提供明确参考,同时为向行业提供托管服务的机构进行系统建设和管理提供指导;二是以“谁控制,谁负责”为原则,明确划分托管方、受托方双方的责任边界,最大程度避免托管业务系统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产生的纠纷和争议;三是根据托管系统的重要程度对托管要求进行了分级,实现了差异化管理,在充分保证系统安全性、可用性的同时,避免了“一刀切”导致的成本过高和资源浪费等问题。
私募基金自纳入我会监管以来,发展迅速,目前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万家,基金规模5.1万亿。部分私募基金规范运作,对推动创新创业、增加融资渠道、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切实贡献。但私募行业在迅速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为督导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加强风险防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15年,我会组织会内各方力量共对140余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配合地方**对40余家涉嫌非法集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了风险排查。
检查发现,当前私募基金领域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甚至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
一是登记备案信息失真。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更新不及时,没有按规定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变更情况。
二是资金募集行为违规。如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夸大或虚假宣传、违规保本保收益、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等。
三是投资运作行为违规。如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违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等。
四是公司管理失范。如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公司管理薄弱;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披露信息不充分;没有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或执行不到位等。
五是涉嫌违法犯罪。如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
为遏制违法犯罪和违规经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2015年,我会区分不同情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对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二是对以下2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中逢昊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华夏恒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六宝(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威士曼惠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太原新晋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融金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晋商世纪山西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誉霖恒信股权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鼎立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广州银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安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盛宇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稳裕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奥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朋联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圣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太平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东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以马内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三是对以下2家私募销售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上海好买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财富基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是对以下8个相关责任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太原新晋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桂晋生,业务主管人员赵笑长、杜怀让;中融金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利平,公司负责人田亚斌;誉霖恒信股权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焕庆;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军;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单祥双。
此外,还对9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立案稽查;对2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地方**。
日前,证监会对陶暘、傅湘南二人操纵“胶合板1502”期货合约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140,444元,并处以2倍罚款,罚没款合计3,421,332元。同时因两人操纵不活跃期货合约价格的操纵手法,影响了胶合板期货品种价格发现功能的正常发挥,情节较为严重,证监会对两人分别给予3年和5年的期货市场禁止进入措施。
证监会认定,2014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31日,陶暘、傅湘南两人实际控制和利用“筑欣实业”等14个期货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连续交易以及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相互交易等方式,操纵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1502”期货合约价格,最终获利1,140,444元。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期货市场共同操纵案,其特点为:第一,利用的账户众多,涉及个人账户、法人账户以及基金特殊法人账户等。第二,采取多种操纵手法,两人共同操纵。第三,短时间内,利用大量资金集中操纵不活跃期货合约。陶暘和傅湘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所述的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操纵市场是当前资本市场典型、高发的违法行为,是证监会严厉打击的重点。期货市场操纵行为与证券市场操纵一样,均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营造虚假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证券期货价格,扭曲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破坏市场交易秩序,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高效、公正和透明,我会将对此类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日前,证监会对1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刘钦涛责令改正并处以15万元罚款。《证券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础,在证券市场中公开发布信息的各类主体,都有义务保证其所发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当事人以任何形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证监会都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案中,当事人刘钦涛于2015年6月2日晚间在东方财富网股吧的“中国南车吧”发布标题为《东莞证券针对5000万以上VIP的风险预警》的帖子,称东莞证券通知其客户周四之前把所有仓位调整到半仓以下,能空仓就空仓,预计周四、周五出重大利空,该消息引发大量网友关注。经东莞证券自行排查,并经证监会稽查核实,没有发现东莞证券向客户发送上述通知,所谓“东莞证券针对5000万以上VIP的风险预警”是刘钦涛编造的虚假信息。其在股市波动敏感时期,在“中国南车吧”这一关注数量大、涉众性强的网络环境中造谣传谣,误导广大投资者,与其他市场信息形成叠加效应,扰乱证券市场。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所作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刘钦涛编造传播“东莞证券针对5000万以上VIP的风险预警”虚假信息的行为,而非针对其中“能空仓就空仓”的唱空信息。
与传统媒介相比,互联网络具有数字化共享、资源免费、传播快捷广泛的特点,即便是没有社会影响力的普通个体,也可在短时间内以极小成本制造舆论热点,引发社会公众关注。证券市场中的舆情变化与广大投资者的财产利益密切相关,更易形成信息热点,特别是A股市场中散户占比较高,中小投资者在市场信息的占有和辨识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网络谣言的危害性更大。证券市场中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主要有三大危害:一是破坏市场的诚信环境,不仅侵害虚假信息所指对象的合法权益,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且误导投资者的决策造成其财产损失。二是虚假信息经过发酵和传播,会破坏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机制。三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如市场波动敏感期间,一则虚假信息可能在舆论环境中形成“蝴蝶效应”,渲染恐慌情绪,引发市场过度反应甚至诱发市场风险,其危害性不容小觑,必须严厉打击。
证监会提示广大投资者,要增强对网络信息的辨识能力,坚决抵制造谣传谣等不法行为,共同维护诚实守信的舆论环境。同时,任何人在网络上发布涉及证券市场信息都应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造谣、误导,制造恐慌,破坏市场信息的正常传播,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证监会将依法加大对各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市场舆情环境,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15年,围绕稽查执法这一基本职责与核心工作,中国证监会以监管转型为引领,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活动为重点,以“2015证监法网”行动为抓手,以创新工作机制为保障,高频率、高强度持续分类分批打击典型、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稽查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得到了较大提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市场效果。
(一)案件查处数量大幅增长,违法违规惩处力度明显增加,执法高压态势有增无减。
2015年1-12月,证监会系统共受理违法违规有效线索723件,较上年增长明显,新增立案案件共计345件,同比增长68%(近三年立案案件数量见下图);新增涉外案件139起,同比增长28%;办结立案案件334件,同比增长54%。立案案件调查周期平均为86天,较上年减少40天。累计对288名涉嫌当事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冻结涉案资金共计37.51亿元,金额为历年之最。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55件,通报犯罪线索50余起。移交处罚审理案件273件,对767个机构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同比增长超过100%,涉及罚没款金额54亿余元,超过此前十年罚没款总和的1.5倍。案件查处数量持续攀升,查处周期大幅缩短,罚没力度明显增长,震慑效应明显。
(二)传统类型案件数量维持高位,新型案件不断涌现,案件查处向多类型扩展。
1-12月,证监会继续对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保持高压态势,立案调查共计85起,对超比例持股立案调查53起,案件数量维持高位。积极践行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执法理念,不断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打击力度,对信息披露违规及证券期货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立案调查共计61起,占比18%,同比增长53%。针对影响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重点打击惩处操纵市场案件,立案调查共计71起,案件数量创下近三年来新高,占比达到21%,同比增长373%,其中又以信息操纵、滥用程序化交易操纵、滥用融资融券操纵等新型操纵案件为重点。对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咨询立案调查24件,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首次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证券公司新三板违规开户、私募基金违法违规等类型案件纳入执法视野,并积极发挥个案辐射效应,规范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规范新三板市场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达到“以点带面”的打击效果(2015年立案案件类型结构见下图)。
(三)涉案主体更加广泛,查处打击覆盖面拓展。
针对此前二级市场交易类违法线索占比高,各类机构经营执业类违法线索偏少的问题,证监会积极主导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的深度专项检查,促进有关机构规范运作,增强相关线索的发现能力。3-5月,稽查执法部门牵头对203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机构开展“两个加强、两个遏制”检查,发现4类风险隐患、19起违法违规线索及其他违反业务规则等问题,按照“查处违法、整顿违规、加强薄弱、消除盲区,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了及时处置,启动多起涉嫌信息操纵、利益输送等案件调查。全年查处案件涉及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多个板块,既有证券案件,也有期货案件,还有跨市场案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各类机构涉嫌违法违规案件合计达到48件,同比增长七倍,查处的既有拟上市公司、已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等拟/已发行上市主体,也有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配资平台机构、配资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既有发行公募产品参与市场交易的公募资产管理机构,又有发行私募产品参与市场交易的私募资产管理机构;既有证监会给予市场准入和业务许可的机构,也有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社会主体;既有境外知名机构(QFII),又有境内的资管机构和投资机构;一些传媒机构因为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也有涉案。稽查执法对各个领域、各类主体的全面覆盖,践行了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工作要求,诠释了对违法违规的“零容忍”。
(四)扎实推动监管转型,提升稽查执法主动性。
聚焦监管转型,回归监管本位,以创新稽查执法理念与模式为引领,充分发挥稽查执法功能。立足于“从被动等待转变为及时主动介入,从打击个案转变为重点遏制类案,从稽查单兵作战转变为联合多部门协同作战模式,从保密式封闭执法转变为与市场互动式开放执法”的新理念,证监会于4月底启动“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在线索发现环节主动出击,深挖市场危害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违法违规线索,在调查取证环节凝聚各方合力,限时快速突破批次案件,在调查认定环节把握违法违规本质、统一认定标准,推动各批案件快速、公开处理,体现了新市场条件下“打击有重点、行动有速度、案件有结果、执法有威慑”的稽查执法新特点。
(五)及时回应市场关切,提升稽查执法针对性。
证监会将“证监法网”作为贯穿前期市场快速上涨和后期异常波动两个阶段的一条主线,针对新三板市场等案件多发高发的特定领域,针对编造虚假信息等特定类型,针对传统操纵手法与新产品(股指期货、ETF等)、新业务(融券)、新技术(程序化交易等)、跨市场(股票、ETF与期货市场等)等新情况相结合的新特点,分批开展集中打击。4月末至7月初,针对股市快速上涨期间集中涌现的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编造虚假信息等突出问题以及新三板等领域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部署5批共计60起案件。7月以来,针对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凸显的主要矛盾,分别针对场外配资领域违法违规、操纵市场行为,部署3批共计60起案件。特别是“证监法网”第7批案件,证监会针对当时市场条件下表现出来的操纵市场嫌疑,用足用好法律武器,筛选出几十起操纵市场案件线索,涵盖了连续交易操纵、滥用ETF交易操纵、滥用程序化交易操纵以及虚假申报、对倒、对敲等多种操纵类型和手法,案件针对性强,时效性高,及时回应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
(六)着力提高执法效能,切实提升执法有效性与透明度。
“证监法网”开创了案件成批快速处罚、移送、发布的稽查执法新格*,对不法分子形成持续、有力震慑,为监管制度完善提供系统案例,成为稳定、修复、建设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共计8批120起案件(占全年立案案件的35%)中,已办结102件,移送公安机关12件,移交处罚审理71件,同时移送公安和审理5件,办结率达85%,成案率近九成。在立案案件平均调查周期(自案件启动至移交处罚)降至86天的基础上,“证监法网”案件更是实现了64天的平均调查周期。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切实加强执法宣传工作,向市场传导严格执法的强烈信号,在批次案件线索核查、部署、进场、突破、移送的各个节点,发布类案进展动态信息十余次,划清违法红线,传递清晰信号,迅速形成声势,在案件作出处罚后公开处理,密集发布数十起案件处罚情况,形成强力威慑,加强有效遏制,及时回应各方关切。
(七)有效整合稽查合力,优化执法资源配置,大力强化外部协作。
证监会各监管执法单位各司其职,协同作战,特别是在“证监法网”中统筹联动,发挥合力。证监会稽查职能部门进一步发挥好“指挥协调、监督指导、服务保障”的核心职能,各办案单位发挥主观能动性攻坚克难,交易所等切实履行自律管理和一线监控职责,机构部、上市部、期货部、会计部等日常监管部门强化同稽查执法部门的工作衔接,投保基金公司、中登公司等会管单位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提供数据查询服务,证监会行政处罚部门对新型违法违规和市场关切案件提前介入,法制部门积极参与疑难复杂案件的会商,办公厅新闻办提供宣传平台,各条线合力保障执法成效。
为有效解决执法力量严重不足与执法任务日益繁重的现实难题,证监会不断优化监管资源配置,针对执法实践特别是股市异常波动期间案件反映的突出特点,充分考虑到证券交易所具有信息、技术、资源优势,且具备履行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职责的组织和人才条件,启动了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承担部分案件具体调查工作职责的试点工作,增加执法人员160人,进一步完善了证监会多层面的稽查执法体制。
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在大案要案的办理过程中,证监会切实强化与公安机关、通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等相关单位的执法协作。针对证券期货市场案件普遍具有资金数额巨大、划转路径复杂、交易电子化程度高、涉及地域广泛等突出特点,案件认定客观需要获取资金划拨、信息传播、技术运用、人员关系等多方面的海量证据加以支撑,证监会持续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双向执法合作,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合力对股市异常波动期间操纵市场、编造、传播证券市场虚假信息等案件进行快速查处;积极探索与公安机关、工信部门、人民银行等单位的有效协作机制,解决长期制约执法效率的巨量取证问题,不断探索符合市场规律与办案需求的协查途径。
(八)全面创新执法机制,推进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在对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的同时,证监会切实加大稽查执法机制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线索发现机制,加强违法违规线索监测力度,提升线索发现与稽查执法快速反应能力。提高调查取证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化水平,构建案件调查取证规则体系。及时总结异常波动以来新型疑难案件查办工作经验,制定操纵市场认定规则等细化规则。注重稽查信息系统建设,加大调查取证的设备配置,积极推进稽查执法综合管理平台系统搭建与中央监控室建设工作,提升案件查办技术和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案件调查督导机制,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加强稽查执法部门、日常监管部门、自律监管部门及会外相关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制订、细化稽查执法、日常监管与新闻发布的衔接规则,探索专项核查、稽查执法一体化模式。研究、细化案件信息发布规则,提升稽查执法透明度与执法效能。
(九)加强稽查廉政机制建设,规范稽查权力运行。
在扎实推进监管转型、强化执法力量配置、加大稽查执法力度的同时,证监会加强对稽查权力运行的规范,按照d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强化纪律作风与制约机制建设。为有效强化稽查办案工作的全流程监督,切实防范稽查执法权力运行的廉政风险,印发实施《稽查案件基础文档第三方备案监督工作试点方案》,正式建立稽查案件基础文档第三方备案监督制度,在证监会系统10家调查单位开展试点工作。为更有效地落实强化d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要求,结合稽查执法实际,针对当前稽查执法工作全领域中实际存在和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点,制订、发布《中国证监会稽查办案十项禁令》(以下简称《十项禁令》),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对稽查办案人员在办案工作全流程进行规范,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总体上看,稽查执法已经成为证监会依法治市的最直观、最有力的保障,增强监管市场威慑力和公信力的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也是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最坚实、最稳固的后盾,以及促进、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最有力的推手。2016年,随着监管转型的持续推进,特别是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推出,以严格执法为重点的配套措施将及时跟进,证监会将持续提升稽查执法能力,始终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坚决履行“两维护、一促进”职能,为证监会各项重点任务保驾护航,切实保障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与投资者合法权益。
1、问:近日,有媒体报道,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质押的股票中有5000多亿市值因价格下跌触及平仓线可能被平仓处置。请问具体情况如何?
答:媒体报道有误。根据我会掌握的数据,截至1月14日,场内股票质押业务低于平仓线的融资余额为41亿元,占整体规模的0.6%,多数借款人通过追加担保物等措施消除了平仓风险,目前整体平均履约保障比例约280%。截至目前,尚未出现上市公司大股东因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而平仓的情况。此外,该项业务主要参与方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因此,该项业务的违约处置一般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司法过户等方式进行,对市场的影响有限。
虽然此项业务目前总体风险不大,但也需提醒上市公司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做好风险管理,控制可能的业务风险。
2、问:近日,有媒体报道,部分融资融券客户因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而出现平仓。请问具体情况如何?
答:前期我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采取了调高保证金比例等降杠杆措施,这些措施对于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的整体维持担保比例远高于平仓线,风险总体可控。截至2016年1月14日,融资融券余额1.01万亿元,平均维持担保比例约250%。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130%)的负债合计20.2亿元,占全部融资融券客户负债的0.2%。而且触及警戒线或平仓线的一些客户,采取了追加担保物等方式避免了强制平仓。今年以来融资融券业务日均平仓近6000万元,比去年下降约40%,在全市场交易量中占比很小,对市场影响有限。
3、问:有媒体报道,多人联名举报獐子岛“2014年收获期虾贝绝收事件”并非因自然灾害,涉嫌信披造假。对此,监管部门有何举措?
答:我会已关注到相关媒体报道。獐子岛“2014年收获期虾贝绝收事件”曾引起市场各方高度关注。我会于2014年11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未发现公司2011年底播虾夷扇贝苗种采购、底播过程中存在虚假行为,并于2014年12月5日将公司“巨亏”事件的核查及处理情况对外发布。
此次媒体报道后,深交所立即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我会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对此次媒体报道反映的相关情况展开核查,一旦发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我会提醒,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一旦发现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传播媒介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我会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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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财经(ID:cctvyscj)、证监会发布
本文编辑:姜美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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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流通股不足会退市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a股,也有b股,还有基金、国债等交易品种。其中a股股票有:代码000开头的主板股票、代码002开头的中小板股票,代码300开头的创业板股票。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http://www.***.cn/UpFiles/Attach/1412/2004/12/03/1611010156.doc
有没有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规则的新版和旧版的对照表来自
你帖子的相关帖子里面有2012创业板新旧对比。到投行先锋论坛网站查看回答详情>>
深交所上市公司是什么意思?
深交所上市公司,指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或者***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深交所的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业务规则;审核证券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介绍
新浪财经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的交易规则引入了异常波动停牌、特别停牌等多项机制和制度,并为股市t+0做准备。新规则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相关的业务细则将另行公布。交易所方面表示,这是在股权分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时刻,沪深证券交易所贯彻落实《证券法》、夯实市场基础制度、进一步推动市场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据悉,此次制定的新规则引入了差异化的交易机制、提供市价申报、完善大宗交易制度、吸收并完善了在中小企业板行之有效的开盘、收盘集合竞价制度、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和异常波动停牌制度等;明确了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的各种情形和相关监管措施,引入特别停牌机制,并为t+0回转交易制度、融资融券制度留下了制度接口。新的《交易规则》共分十一章,分别对交易市场、证券买卖、交易信息、交易行为监督、交易异常情况处理、交易纠纷、交易费用、纪律处分以及包括转托管、开盘价与收盘价、除权与除息等在内的其他交易事项,做出了详细规定。《规则》规定,债券、债券回购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转交易。同时规定深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新《交易规则》规定,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并规定不同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不同的有效竞价范围。其中,有涨跌幅限制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时废止。参考资料: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y/20060514/23282565959.shtml
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之间的区别?
1、沪深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之间主要区别在于股票的上市标准和交易机制。
2、沪市的上市标准较为严格,企业需要满足更高的市值、利润等要求,交易机制为集中竞价。
3、深市的上市标准相对宽松,企业可以选择按市值或利润等指标满足一项即可,交易机制为连续竞价。
沪深股市新股上市交易规则是怎样
三点多久回来想这个问题了9613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