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德实业为什么要资助万方发展(5592家|广州市2022年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的公示)
5592家|广州市2022年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的公示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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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板违反承诺的案例汇总
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违反承诺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股东、董监高等增持主体未完成增持承诺,如华凯易佰(300592)、恒泰艾普(300157);
2、上市公司披露回购计划未完成,如鸿利智汇(300219)、锦富技术(300145)等;
3、违反减持前预披露相关承诺,如汉邦高科(300449)、罗博特科(300757)、可靠股份(301009)等;
4、承诺限售的股份被司法划拨,如拉卡拉(300175)、飞利信(300287)等;
5、在承诺限售期内减持、未按承诺减持,如联创股份(300343)、海能新科(300072)等;
6、违反业绩补偿相关承诺,如*ST安控(300370)、保力新(300116)等;
7、违反其他承诺,如飞利信(300287)、朗特智能(300916)、乐普医疗(300003)等。
本备忘录着重介绍了深交所创业板近两年违反承诺的相关规定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例。
(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4.3.2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履行以下义务:……
(六)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问询……
第8.6.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4.3.3条上市公司股东出售已解除限售的股份应当严格遵守其作出的各项承诺,不得影响未履行完毕的承诺的履行。
第7.4.1条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的股份或者股权持有人等(以下简称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诺。
(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第三条承诺相关方已作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不符合本指引第一、二条规定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规范承诺事项并予以披露。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7.4.6上市公司股东、交易有关各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经营业绩作出承诺的,董事会应当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上市公司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督促相关承诺方履行承诺。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公司追溯调整相关资产承诺期实际盈利数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明确说明调整后是否实现业绩承诺。相关资产年度业绩未达到承诺的,董事会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议,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进行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7.4.8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如原承诺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的,本次变更仍应当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履行期限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7.4.10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一)股东、董监高等增持主体未完成增持承诺
1.恒泰艾普(3001572022-02-14公开谴责)
山能发电自愿作出增持计划,并于2021年6月7日通过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在《关于收到山能发电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告知函的公告》中披露,具体内容为自2021年6月7日起6个月内,山能发电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恒泰艾普股份,增持金额为不低于15,000万元且不超过30,000万元。2021年12月6日,恒泰艾普披露《关于山能发电未完成公司股份增持的公告》,称山能发电在增持计划期限内未增持股份。
2.万方发展(0006382022-12-06监管函)
白山市惠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发展)原控股股东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2021年8月31日分别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你公司成为万方发展控股股东。2021年11月13日,你公司承诺在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12个月内取得万方发展不少于5%股份,并向万方发展提供2亿元资金。2022年11月18日,万方发展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履行相关承诺的进展公告》显示,你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取得5%股份的承诺,且不再提供剩余1.46亿元资金。
(二)上市公司披露回购股份计划未完成
1.鸿利智汇(3002192021-05-26通报批评)
2017年9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以2.2亿元现金收购丹阳市泽博汽车零部件厂(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泽博合伙”)持有的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谊善车灯”)56%股权,郭志强为泽博合伙的实际控制人。根据鸿利智汇与泽博合伙、郭志强、谊善车灯签署的《关于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泽博合伙及郭志强承诺谊善车灯2017至2020年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300万元、3,300万元、5,300万元、8,350万元;如在承诺期内,谊善车灯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则鸿利智汇有权要求泽博合伙、郭志强在谊善车灯当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60日内,向鸿利智汇支付现金补偿、股权补偿或是股权回购。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的《关于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谊善车灯2017年、2018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为2,496.58万元、-3,389.04万元,2018年度未完成承诺业绩。鸿利智汇已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要求泽博合伙、郭志强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并于2019年7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泽博合伙和郭志强向鸿利智汇支付股权回购款3.11亿元。泽博合伙、郭志强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履行股权回购义务,违反了作出的承诺。2019年11月22日,鸿利智汇与泽博合伙、郭志强等人签订《和解协议》,约定谊善车灯回购价款下调为2.1亿元,其中1.7亿元以谊善车灯85%的股权冲抵、剩余4,000万元在协议生效起48个月内分四期以现金支付。截至2019年12月6日,泽博合伙、郭志强已将谊善车灯相关股权过户至鸿利智汇;但截至2020年12月4日,泽博合伙、郭志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如期支付第一期应支付剩余股权回购款500万元。
2.锦富技术(3001282022-01-19公开谴责)
2016年12月13日,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富技术”)与深圳算云、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算云”)、新余熠兆签署《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算云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以自有资金5,000万元收购深圳算云持有的北京算云15%股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深圳算云承诺北京算云2017年度至2019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2,661.50万元、4,878.75万元和8,631.20万元,三年累计不低于16,171.45万元。如在业绩承诺期间,北京算云每年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未能达到上述业绩承诺指标,则锦富技术有权要求深圳算云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新余熠兆作为担保方承诺,如回购条款被触发且深圳算云届时未能支付回购款项,将承担由此导致的锦富技术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款项及逾期利息),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深圳正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深正先会审字〔2018〕第0045-1号)、《北京算云联科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深正先会审字〔2019〕第0031-02号),北京算云2017-2018年营业收入分别为0万元、396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2019年10月,锦富技术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请仲裁,要求深圳算云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回购其所持有的北京算云15%股权,并向其支付股权回购款;2019年12月,锦富技术追加担保方新余熠兆为被申请人。2020年1月15日,新余熠兆与锦富技术签署《和解协议》,新余熠兆承诺于2020年4月20日前将其持有的青岛嘉鸿壹号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鸿壹号基金”)部分份额转让给锦富技术,用于履行其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在此期间如仲裁开庭,锦富技术应申请延期开庭。受嘉鸿壹号基金份额估值争议等因素影响,前述以资抵债方案未有实质性进展,以资抵债相关协议未实际生效。2020年8月4日,锦富技术分别以深圳算云、新余熠兆为第一、二被申请人,重新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请仲裁。2020年12月18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终*裁决,深圳算云应向锦富技术支付股权回购款5,000万元,回购锦富技术持有的北京算云全部股权;新余熠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鉴于深圳算云、新余熠兆未在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锦富技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深圳算云未履行回购义务,新余熠兆也未履行连带担保责任,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3.杭州高新(3004782022-03-29公开谴责)
2019年6月9日,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高新)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厦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5%股权的议案》,并与璟娱投资签订《关于厦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以自有资金人民币7,700万元收购厦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游科技)35%股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快游科技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600万元、4,500万元和5,500万元。盈利承诺期间内,如当年实际盈利数未能实现业绩承诺指标的65%,则杭州高新有权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璟娱投资,合同解除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璟娱投资应将已经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杭州高新,且应按6%的年利率向杭州高新支付资金使用费,杭州高新收到款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快游科技股权过户至璟娱投资或璟娱投资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快游科技2020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085.57万元,实际盈利数未能实现业绩承诺指标的65%。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杭州高新有权解除合同,且璟娱投资应按6%的年利率向杭州高新支付资金使用费。杭州高新于2021年3月17日向璟娱投资发函要求璟娱投资履行回购义务,并于7月8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璟娱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按6%/年的标准支付利息;2022年1月18日,杭州高新披露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璟娱投资向杭州高新支付股权转让款7,700万元和资金使用费860.45万元。截至本决定出具日,璟娱投资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资金使用费,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4.迅游科技(3004672022-04-08公开谴责)
2017年8月3日,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游科技”)全资子公司出资2,500万元参与设立的上饶市广丰区中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迅基金”)以1亿元收购成都逸动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动无限”)18.1818%股权。于晓晖等三人作为逸动无限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承诺,逸动无限2017-2020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6,500万元、8,200万元、9,800万元。从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三年内,若逸动无限不能完成承诺的经营业绩,或者没有完成经中迅基金认同的上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逸动无限全部或部分股权事项,于晓晖等三人应以现金方式回购中迅基金持有的逸动无限全部股权。因迅游科技为中迅基金优先级资金提供担保,导致迅游科技承担了中迅基金75%的风险,迅游科技在2018年度报告中将中迅基金纳入合并范围。
2017年10月12日,迅游科技进一步以1亿元现金向于晓晖等三人收购逸动无限18.1818%股权。于晓晖等三人承诺,逸动无限2017-2020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6,500万元、8,200万元、9,800万元。若从交易完成之日起四年内,逸动无限不能完成承诺的经营业绩,或者未被迅游科技认同的上市公司并购或通过IPO上市,则于晓晖等三人应以现金方式回购迅游科技持有的逸动无限的全部股权。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16日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19)第31号),逸动无限2018年实现净利润1,760.50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迅游科技于2021年9月16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显示,于晓晖等三人应当向迅游科技支付股权回购款及相应利息合计14,626万元、向中迅基金支付股权回购款及相应利息合计14,932万元。迅游科技自2019年3月起向于晓晖等三人发出股权回购协议,并提起诉讼;中迅基金也自2020年10月起发函,要求于晓晖等三人履行协议约定的回购义务。但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于晓晖等三人仍未履行回购义务,违反了作出的承诺。
5.鸿利智汇(3002192022-05-13通报批评)
2015年7月,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以4,500万元认缴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纳科技)326.864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持有迪纳科技18%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江苏南亿迪纳数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作为迪纳科技原股东和业绩补偿承诺方(以下简称承诺方),承诺迪纳科技2015-2018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75,000万元。根据《增资协议》,如迪纳科技在承诺期内截至期末累计实现营业收入低于承诺营业收入,鸿利智汇有权选择要求承诺方回购其持有的迪纳科技股权,承诺方应于收到鸿利智汇要求其回购股权通知函的30日内支付全部投资款和利息。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就上述收入承诺事宜互负连带责任;如上述三人违反承诺,江苏亿科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科达)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鸿利智汇2021年10月8日、2021年11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补充公告》,迪纳科技2015-2018年度累计营业收入为38,381.48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鸿利智汇于2021年1月19日书面通知承诺方履行股权回购义务、返还投资款及利息共计7,476.66万元。截至目前,刘南杰、李永侠、刘启武仍未履行股权回购义务,亿科达也未承担连带责任,违反了前述承诺。
6.迅游科技(3004672022-04-08监管函)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8月3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设立的并购基金进展暨对外投资公告》显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参与设立并为优先级资金提供担保的上饶市广丰区中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迅基金”)以1亿元收购成都逸动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动无限”)18.1818%股权。2017年10月12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以自有资金1亿元收购逸动无限18.1818%股权。逸动无限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于晓晖、庞剑飞、唐兴对逸动无限2017至2020年业绩作出承诺,并约定若逸动无限未能完成业绩承诺,则于晓晖、庞剑飞、唐兴将以现金方式回购你公司及中迅基金持有的逸动无限的全部股权。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16日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19)第31号),逸动无限2018年实现净利润1,760.50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你公司自2019年3月起发出股权回购协议并提起诉讼,中迅基金自2020年10月起发函,要求于晓晖、庞剑飞、唐兴履行协议约定的回购义务。截至目前,于晓晖、庞剑飞、唐兴仍未履行回购义务,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你公司在交易对方未履行业绩承诺及股权收购协议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9月16日方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相关进展。
(三)违反减持前预披露相关承诺
1.汉邦高科(3004492022-11-01通报批评)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王立群直接持有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高科”)6,095.56万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20.44%。王立群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汉邦高科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2021年5月24日,汉邦高科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王立群所持有的2,399.58万股股份被司法拍卖,占王立群所持有股份总数的39.37%,成交金额15,937.99万元。同时,根据汉邦高科于7月23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1年6月17日至7月13日期间,王立群所持292.06万股股份又以集中竞价方式被强制平仓,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98%,占王立群于2020年12月31日所持股份总数的4.79%。
王立群的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其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公开承诺。此外,王立群在2021年6月17日至7月12日期间的减持行为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2.罗博特科(3007572022-07-05监管函)
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你公司作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博特科)控股股东,在罗博特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减持罗博特科股份前,应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罗博特科2022年7月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2年6月30日、7月1日,你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减持罗博特科股份24.6万股,涉及金额1,063.16万元。你公司在实施上述减持行为前,未预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你公司作出的承诺。
3.可靠股份(3010092022-07-05监管函)
GraciousStar(HK)Limited、CherishStar(HK)Limited:你们作为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靠股份”)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可靠股份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若拟减持可靠股份股票,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2022年6月17日至6月21日,你们在尚未披露相关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可靠股份股票946,600股,成交金额12,207,431元,你们的减持行为违反了上述承诺。
4.德艺文创(3006402022-04-25监管函)
张军:经查明,你作为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就首发前股份作出承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公告。你于2019年4月15日离职,并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1年12月3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票835,670股,其中首发前股份及其孳生股份合计648,000股。你实施上述减持行为时未能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作出的承诺。
5.新元科技(3004722022-01-05监管函)
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你企业作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的股东,在新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每次减持新元科技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新元科技公告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区间、时间区间。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2月28日,你企业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新元科技股份合计270.71万股,交易金额合计4,287.04万元,但未按照承诺提前3个交易日披露减持具体安排。
6.天能重工(3005692021-12-28监管函)
张世启:你作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重工”)持股5%以上股东,在天能重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减持所持有的天能重工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期限为公告后六个月。2021年2月9日、5月14日、6月24日,你通过《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进展公告》等披露减持天能重工股份的意向,拟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向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集团”)转让所持有的天能重工2.74%的股份,但未明确具体减持安排。2021年9月2日,你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珠海港集团转让1,584.68万股天能重工股份,占天能重工总股本的比例为1.9995%,未按照承诺提前三个交易日披露具体减持安排。
7.中富通(3005602021-01-08通报批评)
时空五星系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股东。时空五星在中富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减持所持有的中富通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7月7日至8月28日,时空五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中富通股份合计421.67万股,交易金额合计9,182.37万元,但未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违反了其作出的上述承诺。
8.爱克股份(3008892022-03-10通报批评)
2020年9月16日,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克股份)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27.97元/股。根据爱克股份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郑闳升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作出了“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的承诺。2021年9月17日,郑闳升所持公司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2021年10月12日、10月21日,爱克股份披露的《关于特定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关于特定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显示,郑闳升于2021年9月23日至10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374,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8%,减持均价19.77元/股。此外,经爱克股份查询,郑闳升实施前述减持行为后再次减持了1,000股。郑闳升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且未就减持事项提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进行公告,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9.康华生物(3008412022-03-23通报批评)
根据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生物)于2021年9月17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周蓉通过非交易过户取得三明玖日广隶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康华生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及该等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共计2,068,732股,占其总股本的2.2986%,并作出如下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本人所持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2021年10月12日、10月14日,周蓉通过大宗交易将持有的上述股份转让给烜鼎蓉睿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烜鼎蓉睿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烜鼎蓉睿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烜鼎蓉睿四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交易金额约41,210.69万元,转让股份占周蓉持有股份的100%且未进行预披露。周蓉前述减持行为,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10.润阳科技(3009202022-12-29监管函)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阳科技”)于2022年12月21日披露的《关于特定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你企业作为润阳科技股东,于2022年12月15日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947,315股润阳科技股份,减持金额合计1,800万元,减持均价每股19元。你企业所持润阳科技首次公开前已发行股份于2021年12月27日上市流通,你企业在润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润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你企业上述减持价格低于考虑除权除息之后润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价每股25.73元,违反了你企业作出的前述承诺。
11.金科股份(0006562023-01-09监管函)
黄红云:经查明,你作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股份”)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减持股份未预先披露
根据金科股份2022年12月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司法标记并被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的公告》,你所持有的部分金科股份股票于2022年12月1日至12月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强制平仓,减持数量合计1,087万股,占金科股份总股本的0.21%,减持金额合计2,527.27万元,但你未能按照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在首次减持金科股份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二、限售期减持股份
金科股份2022年2月9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弘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红星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并生效,你与相关股东合计持有金科股份比例增加至29.3655%。根据金科股份2022年12月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司法标记并被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的公告》,你所持有的部分金科股份股票于2022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被强制平仓,减持数量合计4,020万股,占金科股份总股本的0.75%,减持金额合计8,476.62万元,但你未能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转让你持有的金科股份股票。
12.同兴达(0028452022-12-01监管函)
隆晓燕:你作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于2022年10月1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票32.76万股,合计成交金额为403.93万元,减持比例为0.1%。你未按照规定在首次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预披露股份减持计划。
(四)承诺限售的股份被司法划拨
1.拉卡拉(3007732022-11-03通报批评)
根据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卡拉”)披露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股东陈江涛承诺,自拉卡拉股票上市之日(2019年4月25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拉卡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拉卡拉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后,陈江涛所持股份数量为3,607.2万股。2021年5月27日,拉卡拉披露《关于首发前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存在被司法拍卖风险的提示性公告》,称因与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陈江涛所持拉卡拉500万股股份已被司法拍卖,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涉及金额1.15亿元。前述司法拍卖导致陈江涛违反其作出的公开承诺。
2.飞利信(3002872022-02-23通报批评)
2021年11月12日,飞利信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王守言先生被动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显示,司法拍卖流拍后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以流拍价抵偿债务,杨振华所持公司股份于2021年11月11日减少3,975.0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7%。本次减持过户完成后,杨振华在2021年度合计减持5,858.92万股,占其年初持股总数的33.80%,违反了杨振华在飞利信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承诺。
3.*ST蓝盾(3002972022-03-16通报批评)
柯宗贵在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股份”)《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其担任副董事长兼总裁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2021年7月19日,蓝盾股份披露《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换届选举完成暨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告》,柯宗贵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蓝盾股份任何职务。11月23日,蓝盾股份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柯宗贵所持3,510万股股份被司法拍卖成功并完成过户,成交金额为11,865.4551万元,占总股本比例为2.81%。本次股份变动发生在柯宗贵离职后半年内,柯宗贵违反了其作出的公开承诺。
4.拉卡拉(3007732022-05-10通报批评)
拉卡拉披露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显示,陈江涛承诺自拉卡拉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拉卡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022年1月7日,拉卡拉披露的《关于首发前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公告》显示,陈江涛所持拉卡拉500万股股份已被司法拍卖,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涉及金额1.28亿元。陈江涛的减持行为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五)在承诺限售期内减持、未按承诺减持
1.联创股份(3003432022-04-13监管函)
晦毅(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晦宽(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高胜宁、李侃: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股份”)于2017年9月29日披露的《关于收购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0.10%股权的公告》显示,联创股份与你们签署《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高胜宁等4名投资者之》(以下简称“协议”),以现金64,807万元收购你们持有的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鏊投网络”)50.10%股权。协议约定,你们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现金对价应存放于共管账户,该账户资金仅限于:(1)购入联创股份二级市场股票;(2)按照协议约定向联创股份进行现金补偿。仅当承诺期届满且你们实现业绩承诺或履行补偿义务,以及经测试鏊投网络未出现减值时,联创股份方会解除对共管账户的资金监管。晦毅(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晦毅投资”)和高胜宁承诺,自本次交易取得的全部现金对价增持完毕联创股份股票后12个月内不转让相应股份、12个月后解锁40%、24个月后累计2解锁70%、36个月后累计解锁100%;晦宽(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晦宽投资”)和李侃承诺,自本次交易取得的全部现金对价增持完毕联创股份股票后12个月内不转让相应股份、12个月后解锁50%、24个月后累计解锁100%。联创股份于2021年11月12日披露的《关于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违反股份锁定期承诺的补充公告》显示,2017年10月起,你们通过共同持股平台上海云麦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海云麦”)增持联创股份股票,2018年1月9日增持完毕,累计增持34,860,406股。2019年1月21日至3月27日期间,你们通过上海云麦累计减持联创股份股票31,696,803股,超过承诺可减持股份的数量为16,497,666股,违反了你们作出的前述承诺。
2.海能新科(3000722021-03-11通报批评)
林科先后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3月2日通过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环保”)披露股份减持计划,拟分别减持不超过3,455.14万股、3,658.8万股三聚环保股票,分别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1.47%、1.56%。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4月29日,林科因质押股票被强制平仓,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三聚环保股票3,939.06万股,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1.68%,成交金额约22,394.09万元,违反了林科2017年7月公开作出的自2017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6日不减持三聚环保股票的承诺。其中,林科于2019年12月5日至12月17日合计减持三聚环保股份1,929.11万股,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0.82%,成交金额约11,066.25万元,相应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股份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
3.伊之密(3004152022-07-14通报批评)
2020年8月26日,伊之密披露廖昌清因董事任期届满而离任,廖昌清承诺在离任后半年内不减持其持有的伊之密股份。《自查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显示,廖昌清在离任后六个月内合计减持310.55万股伊之密股份,减持比例为0.7176%,减持金额为5,005.75万元。
4.天阳科技(3008722022-05-25监管函)
北京时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你企业系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阳科技”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2年5月19日通过天阳科技披露《关于公司股东大宗交易股份情况及致歉的公告》,称你企业于2022年5月12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天阳科技股份30.86万股,减持均价为19.00元/股。你企业在天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处理)”。天阳科技于2020年8月24日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21.34元/股,2021年5月进行权益分派后,你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应不低于21.14元/股。你企业本次减持价格低于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违反了你企业作出的上述承诺。
5.*ST嘉信(3000712021-06-17监管函)
李凌波:你于2010年4月21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的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额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召开的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完成了董事会的换届选举,你未被选举为新一届董事;公司2020年12月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你未被任命为高级管理人员,即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你所直接、间接持有的股份应当自2020年12月2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出售。但你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上海寰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减持2,234,504股公司股份,减持均价2.52元/股,违反了前述承诺,构成违规减持。
6.锦盛新材(3008492022-05-20监管函)
湖州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你企业(曾用名“上海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2年5月17日通过锦盛新材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超过1%的公告》,你企业于2022年5月16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锦盛新材股份300万股,减持均价为8.88元/股。你企业在锦盛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锦盛新材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13.99元/股,2021年6月进行权益分派后,你企业承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9.16元/股。你企业本次减持价格低于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违反了你企业作出的上述承诺。
7.回盛生物(3008712022-02-22通报批评)
2021年11月10日,梁栋国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272.39万股,减持价格21.56元/股,减持金额5,872.81万元。梁栋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为33.61元/股,2021年5月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每10股派4.1元现金,每10股转增5股),本次权益分派后,梁栋国承诺的减持价格应为不低于22.14元/股。梁栋国本次减持价格违反了作出的承诺。
8.恒久科技(0028082023-02-09监管函)
孙忠良: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科技”或“公司”)于2023年2月3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显示,你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于2023年1月16日至3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共计1,636,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1%,违反了你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作出的“在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的承诺。
9.雄韬股份(0027332023-01-20监管函)
张华农:你作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如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披露你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此公告的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为18.23元/股。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1月3日,你减持公司股份910,5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3%,减持均价为17.64元/股,减持金额为1,605.77万元。前述减持违反了你作出的承诺。
10.润阳科技(3009202022-12-23监管函)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阳科技”)于2022年12月21日披露的《关于特定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你企业作为润阳科技股东,于2022年12月15日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947,315股润阳科技股份,减持金额合计1,800万元,减持均价每股19元。你企业所持润阳科技首次公开前已发行股份于2021年12月27日上市流通,你企业在润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润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你企业上述减持价格低于考虑除权除息之后润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价每股25.73元,违反了你企业作出的前述承诺。
11.仙乐健康(2022-10-27监管函)
林培娜及高锋:2022年10月12日,你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224.18万股,减持价格20.66元/股,减持金额4,631.56万元。你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为54.73元/股,2020年5月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每10股派3元现金,每10股转增5股)、2021年6月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每10股派6元现金,每10股转增5股)、2022年5月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每10股派3.999992元现金),2021年9月公司向43名激励对象归属169,620股股票,2021年10月25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仙乐转债合计转股619股。根据以上事项除权除息调整后,你承诺的减持价格应为不低于23.39元/股。你本次以上述价格减持违反了作出的承诺。
(六)违反业绩补偿相关承诺
1.*ST安控(3003702021-01-06公开谴责)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于2017年7月以3.74亿元收购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智能”)70%股权。广翰投资和德皓投资作为本次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与安控科技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以下简称《购买协议》),承诺东望智能2017年度和2018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为5,100万元和6,500万元,若东望智能未完成业绩承诺,广翰投资和德皓投资应以现金方式对安控科技进行补偿。
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合伙)分别于2018年4月17日、2019年4月25日出具的《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东望智能2017年度和2018年度分别实现净利润5,322.64万元和-88.23万元,2018年未完成业绩承诺。安控科技于2019年5月29日披露的《2018年年报问询函书面回复》以及于2019年11月12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显示,根据《购买协议》,广翰投资和德皓投资应向安控科技支付补偿款63,668.34万元,经债务抵销后仍应支付现金补偿款59,598.87万元。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广翰投资和德皓投资仍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上述承诺。
2.保力新(3001162021-01-07公开谴责)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于2016年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李瑶及其他股东持有的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100%股权,交易作价520,000万元。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盈利承诺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李瑶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沃特玛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累计净利润(以下简称“累计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350万元、90,900万元、151,800万元,如沃特玛未实现业绩承诺,李瑶将以股份或现金补偿,并返还业绩承诺期内收到的现金分红,且如沃特玛期末减值额大于已履行补偿金额,李瑶将另行承担减值补偿义务,累积补偿金额不超过全部交易对价的100%。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沃特玛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实现的累计净利润分别为93,031.14万元、88,076.37万元及-347,472.32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此外,截至2018年末沃特玛净资产为负,期末减值额为520,000万元。保力新于2020年5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股份的公告》显示,李瑶应补偿保力新520,000万元,并返还现金分红165.17万元,合计520,165.17万元。2018年,李瑶以对沃特玛的债权冲抵业绩补偿款110,932.01万元。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李瑶未履行剩余业绩补偿义务。
3.金龙机电(3000322021-01-08公开谴责)
2017年6月,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以11亿元现金收购林黎明、温州润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温州润泽”)合计持有的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科电子”)100%股权。根据林黎明、温州润泽与金龙机电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林黎明承诺兴科电子2017至2019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0.75亿元、1亿元、1.3亿元。若兴科电子未完成业绩承诺,林黎明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并在接到金龙机电补偿通知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2017年6月26日,金龙机电披露《关于拟收购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补充及更正公告》,金绍平作为金龙机电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在其签署的《担保函》中承诺就林黎明的补偿义务、责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在接到金龙机电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履行。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于2019年4月22日、2020年4月26日出具的《关于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显示,兴科电子2018年度、2019年度业绩承诺均未完成。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的约定,林黎明应向金龙机电支付兴科电子2018年度、2019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款合计2.87亿元。
金龙机电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2020年5月1日向林黎明发出《关于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的通知和确认函》,但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林黎明未支付上述补偿款,违反了相关承诺。金龙机电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5月12日向金绍平发送书面通知,要求金绍平履行林黎明的业绩补偿义务,但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金绍平未履行其应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违反了相关承诺。
4.普丽盛(3004422021-03-10通报批评)
2015年11月3日,顾凯伦与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丽盛”)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设立江苏普华盛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盛”)。2017年9月18日,顾凯伦与普丽盛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承诺普华盛2017年至2020年实现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00万元、1,000万元、1,200万元、1,400万元。根据《投资合作协议》《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如普华盛任一年度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顾凯伦应就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部分对普丽盛进行补偿,补偿方式为优先以持有的普华盛股权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足。
根据普丽盛披露的相关公告,普华盛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分别实现净利润54.08万元、-3,288.30万元、-1,428.23万元,均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投资合作协议》《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顾凯伦应分别补偿994.56万元、3,581.99万元、2,389.30万元。顾凯伦已以持有的普华盛13.26%的股权履行完毕2017年业绩补偿义务,2018年度、2019年度应补偿金额分别为3,581.99万元、2,389.30万元,普丽盛先后于2019年6月4日、2020年1月10日、2020年11月24日向顾凯伦发出履行业绩补偿告知函,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顾凯伦仍未履行2018年、2019年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5.金盾股份(3004112021-05-21公开谴责)
2017年11月,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科技”)100%股权。根据金盾股份及周伟洪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16年度-2020年度,分两个期间进行考核,其中首个考核期间(2016年度-2018年度)承诺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9,950万元,第二个考核期间(2019年度-2020年度)承诺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9,980.13万元。在任一考核期间届满后,金盾股份将委托具备证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强科技累计实现净利润与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若中强科技未达承诺净利润的,周伟洪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履行补偿义务;若在该30个工作日届满时未足额补偿的,不足部分由周伟洪以等值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根据金盾股份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未完成2018年度业绩承诺说明、补偿方案及致歉的公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4月29日出具的《关于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中强科技2016-2018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6,126.63万元,未完成首个考核期间承诺业绩,按照协议约定周伟洪应补偿72,754.60万元。根据金盾股份2019年7月12日披露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的实施公告》,金盾股份已以1元回购注销周伟洪持有的18,020,348股公司股份(对应补偿金额15,839.88万元)。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除前述已补偿股份外,周伟洪仍未支付首个考核期间剩余的业绩补偿款56,914.71万元,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6.双林股份(3001002021-05-21通报批评)
2016年1月4日,新大洋机电、鲍文光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股份”)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双林股份以现金购买整合后的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洋电子”)51%股权,新大洋机电、鲍文光作为股权出让方、业绩承诺方,承诺德洋电子2016年、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为8,000万元、12,000万元,如未完成业绩承诺,将以现金进行补偿。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德洋电子2016年、2017年经审计净利润分别为4,311.89万元、6,262.90万元,未达到承诺业绩。新大洋机电、鲍文光应补偿双林股份16,824.01万元,抵减双林股份尚未支付的10,359.30万元转让款后,尚需支付补偿款6,464.71万元。
2017年10月30日,双林股份就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9月18日,双林股份与新大洋机电、鲍文光签署《和解协议》,约定业绩补偿款调整为13,751.79万元,补偿义务主体为新大洋机电。2018年10月19日,双林股份收到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91号)显示,新大洋机电应分别于2018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前向双林股份支付补偿款12,770.01万元、981.78万元,抵减双林股份尚未支付的转让款后,新大洋机电尚需支付补偿款3,392.49万元。前述承诺变更事项未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三条的规定经双林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目前,新大洋机电亦未按照变更后的承诺支付相关补偿款。新大洋机电、鲍文光未能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其所作出的承诺。
7.迅游科技(3004672021-05-26公开谴责)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游科技”)于2017年11月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天成投资、天宇投资及其他二十五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成都狮之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之吼”)100%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书之一》《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书之二》(以下合称“盈利预测补偿相关协议”),天成投资、天宇投资及其他五名交易对方作为补偿义务人,承诺狮之吼2017年、2018年、2019年各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以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9,200万元、24,960万元、32,448万元。业绩承诺期限内,如狮之吼各会计年度实际利润小于承诺利润的80%,则补偿义务人应进行补偿。承诺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届满后,补偿义务人应将承诺期间狮之吼的实际利润累计计算并根据承诺业绩补偿公式对承诺期间累计实际利润和累计承诺利润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偿。此外,补偿义务人还应就补偿股份已分配的现金股利作相应返还。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成都狮之吼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专项审核报告》,狮之吼2017年至2019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46,306.96万元,三年累计完成承诺业绩的60.45%,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盈利预测补偿相关协议,补偿义务人合计应补偿股份2,700.23万股并返还现金股利94.51万元,其中天成投资、天宇投资分别应补偿股份578.98万股、165.43万股,对应补偿金额分别为22,899万元、6,544万元,并分别返还已分配的现金股利20.3万元、5.8万元。迅游科技已于2020年6月15日向天成投资、天宇投资发出业绩补偿通知且相关协议约定的补偿期限已届满,但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天成投资、天宇投资尚未履行补偿义务,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8.富春股份(3002992021-06-30通报批评)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股份”)于2017年1月以现金8.8亿元购买成都摩奇卡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摩奇卡卡”)100%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现金购买摩奇卡卡股权协议》及补充协议,摩奇卡卡原股东范平、邱晓霞、付鹏承诺摩奇卡卡2016年度至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300万元、7,900万元、9,900万元和11,450万元。如上述任一年度摩奇卡卡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应当在收到富春股份要求业绩补偿的通知后30日内履行补偿义务。范平等三人同时承诺,利润承诺年度期限届满后,富春股份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摩奇卡卡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若摩奇卡卡期末减值额高于补偿义务人已补偿金额,则应就差额部分另行对富春股份进行补偿。现金补偿与股份补偿的总金额不超过范平等三人因本次交易获得的总对价79,024万元。
根据富春股份披露的相关公告,摩奇卡卡2016年度至2019年度分别实现净利润6,507万元、7,026万元、3,152万元、-2,357万元,2017年度至2019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成都摩奇卡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减值测试报告》,截至2019年末,摩奇卡卡累计产生资产(商誉)减值金额81,204万元。根据上述协议约定,范平等三人应承担的业绩补偿和减值补偿总额已触及补偿上限79,024万元。富春股份已向范平等三人发出业绩补偿通知且补偿期限已届满,截至目前,范平等三人已履行2017年度业绩补偿义务,但2018年度和2019年度业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扣除已补偿股份以及富春股份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抵付的补偿金额后,范平等三人尚未履行的业绩补偿义务金额合计23,177万元,其中范平、邱晓霞、付鹏分别需补偿12,452万元、5,871万元、4,854万元。
9.世纪鼎利(3000502022-01-25通报批评)
2017年,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鼎利”)以现金购买上海翼正持有的上海美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美都”)100%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协议,上海翼正承诺上海美都2017年至2020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总额不低于13,344万元,如上海美都未完成业绩承诺,上海翼正应进行业绩补偿并在世纪鼎利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等文件后10个工作日支付完毕。TANCHINLOKEEUGENE(陈振禄)对上述业绩补偿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上海美都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全部应收款项均由TANCHINLOKEEUGENE(陈振禄)或其指定的企业负责承担。2020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上海美都仍存在应收款项的,上海翼正和TANCHINLOKEEUGENE(陈振禄)应对上海美都相应应收账款提供现金担保。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2月26日出具的《上海美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上海美都2017年至2020年累计实现净利润11,676.18万元,未实现承诺净利润。根据有关协议,上海翼正应于2021年3月12日前向世纪鼎利支付业绩补偿款4,499.53万元。同时,上海翼正和TANCHINLOKEEUGENE(陈振禄)应对上海美都5,778.27万元应收账款提供现金担保。
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上海翼正和TANCHINLOKEEUGENE(陈振禄)已向世纪鼎利支付业绩补偿款1,890万元,支付应收账款兜底保证金2,100万元,尚未支付的业绩补偿款为2,609.53万元,尚未提供现金担保的应收账款金额为3,678.27万元,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10.科隆股份(3004052021-10-14公开谴责)
2016年9月,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持有的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四川恒泽”)100%股份。根据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与科隆股份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书》,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作为业绩补偿承诺方承诺四川恒泽各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2016年度不低于2,600万元、2016-2017年度累计不低于6,000万元、2016-2018年度累计不低于10,300万元、2016-2019年度累计不低于15,000万元、2016-2020年度累计不低于20,000万元,考核净利润以四川恒泽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并根据《利润补偿协议书》关于应收账款的约定进行相应调整。若四川恒泽应收账款回款金额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告中应收账款余额的85%(含本数),差额部分将从该年度考核净利润中予以扣除,同时扣除科隆股份为四川恒泽提供的财务资助资金相关的财务费用。科隆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对在该年度内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披露,并由科隆股份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四川恒泽未实现或达到《利润补偿协议书》中“预测及承诺净利润数”部分约定的金额或条件,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应按照协议约定向科隆股份进行补偿并互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补偿方式优先以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持有的科隆股份股权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足。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26日出具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1〕第4-00057号),四川恒泽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分别为2,743.11万元、2,473.08万元、1,348.04万元、861.53万元、-4,325.34万元,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2018年、2019年、2020年应收账款回款不达标金额分别为4,353.85万元、2,923.42万元、4,541.95万元。根据《利润补偿协议书》,2017年度、2018年度应分别补偿股份395,966股、5,536,136股,上述股份已经科隆股份回购注销;2019年度、2020年度合计应补偿股份3,720,947股,同时补偿现金8,050万元,科隆股份已于2021年5月向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发出补偿通知,截至目前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仍未配合完成2019年度、2020年度应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工作,亦未履行相应现金补偿义务,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11.朗源股份(3001752021-11-01公开谴责)
2018年12月5日,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披露《关于现金收购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以现金收购广东云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云聚”)持有的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世联合”)51%股权,张涛为广东云聚实际控制人。根据朗源股份与广东云聚、张涛、优世联合签订的《关于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协议书》(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广东云聚及张涛承诺优世联合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000万元、5,000万元和8,000万元。如果在《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内,优世联合截至当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金额的,则广东云聚应向朗源股份进行补偿。如广东云聚未能按照《股份转让协议》支付补偿款的,张涛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9月25日,朗源股份披露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中喜专审字〔2020〕第01508号)以及《关于修正优世联合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优世联合2019年度修正后净利润为-1,299.64万元,广东云聚应在收到朗源股份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业绩补偿款5,616.40万元。2021年3月2日,朗源股份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其于2020年10月8日向广东云聚及张涛发送了《关于支付业绩补偿款的函》的书面通知,广东云聚应于2020年10月29日前支付业绩补偿款,截至公告披露日,广东云聚未支付补偿款,张涛也未履行连带责任。
2021年4月27日,朗源股份披露《关于优世联合未完成2020年度业绩承诺的说明》,优世联合未完成2020年度业绩承诺,根据各方约定,广东云聚应支付的2019年度及2020年度业绩补偿款合计为21,829.66万元(不含逾期支付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的利息)。5月7日,朗源股份披露《关于2019年度业绩补偿的进展公告》,广东云聚将持有的优世联合2,869.58万股股份及张涛控制的广州焱富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优世联合874.46万股股份用于股份补偿,根据优世联合资产评估报告,已补偿股份的股权价值为2,790.04万元。6月8日,朗源股份披露《关于对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根据广东云聚及张涛于2021年5月7日出具的书面文件,其已无力履行剩余款项的偿还责任。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广东云聚及张涛仍未能完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作出的承诺。
12.开立医疗(3006332021-11-25通报批评)
2018年8月,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立医疗)与贵州轩盛、贵州杰资宝、黄新签订了《关于上海威尔逊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上海和一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开立医疗以38,798万元收购上海威尔逊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逊)和上海和一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一医疗)100%股权。贵州轩盛、贵州杰资宝以及黄新承诺,威尔逊及和一医疗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净利润(净利润应按照威尔逊与和一医疗的合并口径计算,并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金额分别不低于2,450.400万元、2,940.480万元、3,528.576万元。如威尔逊及和一医疗未能完成业绩承诺,贵州轩盛、贵州杰资宝以及黄新应当于每一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十日之内以现金方式对开立医疗进行单向补偿;如威尔逊及和一医疗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低于承诺业绩的90%、2018年度和2019年度累计实现的经审计净利润不低于累计承诺业绩的90%,开立医疗同意暂不要求补偿,而以2018年至2020年度累计实现的经审计净利润作为判断贵州轩盛、贵州杰资宝以及黄新是否需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还约定,贵州轩盛、贵州杰资宝以及黄新需就业绩补偿相互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威尔逊及和一医疗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2,507.78万元,已完成业绩承诺;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2,476.20万元,虽未完成业绩承诺,但2018年度和2019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累计承诺业绩的90%,暂不需要补偿;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248.75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综上,威尔逊及和一医疗2018-2020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4,735.23万元,而累计业绩承诺为8,919.456万元,差额为4,184.23万元。扣除开立医疗应付的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1,938万元,贵州轩盛、贵州杰资宝以及黄新仍需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实施补偿。但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贵州轩盛、贵州杰资宝以及黄新未按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13.五洋停车(3004202021-11-26通报批评)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停车”)于2017年3月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以25,000万元收购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辰智能”)100%股权。根据《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天辰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济南天辰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侯秀峰及侯玉鹏之盈利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17-2020年度,分两个期间进行考核,其中济南天辰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侯秀峰及侯玉鹏承诺天辰智能2017-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累计不低于9,400万元,侯秀峰、侯玉鹏承诺天辰智能2020年度净利润不低于4,600万元。在任一考核期间届满后,五洋停车将委托合格审计机构对天辰智能的净利润与期间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报告。承诺方应按约定在收到五洋停车相关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履行补偿义务,各承诺方对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23日出具的《关于山东天辰智能停车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4313号)及五洋停车于2021年6月8日、7月28日先后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关于业绩补偿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2017-2019年度,天辰智能合计实现净利润9,815.17万元,完成业绩承诺且未发生减值;2020年,天辰智能实现净利润2,117.25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侯秀峰、侯玉鹏应现金补偿2,482.75万元。五洋停车先后于4月29日、6月21日、7月13日将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相关的通知邮寄给侯秀峰、侯玉鹏。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侯秀峰、侯玉鹏尚未履行现金补偿义务,违反了前述承诺。
14.天泽信息(3002092021-12-01通报批评)
2018年5月,孙伯荣和陈进承诺,以天泽信息完成对有棵树99.9991%股权的收购为前提,子公司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江信息”)2018年度、2019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失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每年均不低于14,500万元,如远江信息承诺期内任一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业绩,孙伯荣、陈进应当在当年年报公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相对持股比例对当年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补偿给天泽信息。
根据天泽信息于2020年11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中上市公司自愿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所涉业绩补偿的更正公告》,远江信息2018年度、2019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4,540.44万元、-6,919.67万元,均未达到承诺业绩。孙伯荣应以现金补偿22,765.63万元、陈进应以现金补偿8,613.60万元。截至目前,业绩补偿承诺期均已届满,但孙伯荣、陈进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实施现金补偿,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15.香农芯创(3004752021-12-10通报批评)
2017年12月16日,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农芯创”)披露《关于拟设立新公司的公告》,与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启帆”)、陈盛花共同投资设立苏州聚隆启帆精密传动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聚隆启帆精密传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启帆”),香农芯创持股51%。广州启帆、陈盛花承诺,2018年-2020年,聚隆启帆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如聚隆启帆未能实现上述净利润目标,广州启帆、陈盛花将补偿香农芯创按股权比例的利润差额部分,广州启帆、陈盛花各承担50%的补偿责任,且陈盛花以500万元为限承担补偿责任,应补偿超过500万元的部分由广州启帆承担。补偿时间为聚隆启帆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
2021年3月31日,香农芯创披露了《关于子公司2018-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2021年3月29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聚隆启帆2018-2020年累计实现净利润-3,754.93万元,未完成承诺业绩。广州启帆及陈盛花应在2021年4月29日前向香农芯创补偿2,935.01万元,其中广州启帆应补偿2,435.01万元。
2021年4月30日,香农芯创披露《关于子公司2018-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进展公告》,截至约定的补偿期届满,香农芯创未收到广州启帆的补偿。截至本决定出具之日,广州启帆仍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16.台基股份(3000462021-12-20公开谴责)
2016年6月,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基股份”)以38,000万元现金收购睿圣投资和姜培枫持有的北京彼岸春天影视有